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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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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几点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笔者对新税法在纳税义务人、税率、事前扣除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变化进行分析。一、纳税义务人的判定二、统一税率为25%新税法的另一显著变化就是将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三、统一税前扣除标准新旧企业所得税在税前扣除标准上存在着较大变化,如下页表所示。四、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变新税法最大的特点是建立了一套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优惠。新税法中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与进步,体现了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体现为对农林牧业的减免税政策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抵免政策;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体现为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优惠;支持安全生产,体现为对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抵免政策;鼓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对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反复出现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等区域性概念将不再出现,取而代之的将是一系列产业优惠政策,而这些政策也将不再局限于上述区域,而是覆盖全国。五、规定特别纳税调整新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n旨在制约各种避税行为,是我国首次较全面的反避税立法,也是整部税法的亮点之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引入“独立交易原则”(二)增列了“成本分摊协议”条款成本分摊协议是企业间签订的一种契约性协议,签约各方约定在研发过程中共摊研发成本、共担研发风险,并且合理分享研发所带来的收益。将该协议引入我国税收立法,其目的有两个:一是目前跨国集团来华投资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成本分摊协议作为研发活动的一种主要经营模式也陆续在我国出现,我们应对这种模式在法律上予以认可;二是在认可的同时要对其加以规范和约束,赋予税务机关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的纳税调整权,以保护本国居民无形资产收益权,防止跨国集团滥用成本分摊协议,侵蚀我国税基。(三)防止利用避税地避税(四)引入资本弱化条款(五)增加对避税行为的加息条款总之,新税法颁布后,对内外资企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有利于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对内资企业而言,消除了税收歧视,使之与外资企业享有相同的税收政策,减轻了税收负担,有利于其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对于外资企业而言,新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仍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助于国家吸引外资并有效利用外资。同时,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有利于国家清理假外资,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别纳税调整项目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进一步与国际规范接轨的同时,将更加全面深入地开展反避税工作。(详文见《商业会计》2008年1月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