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11 KB
  • 2022-11-20 发布

民事上诉状(3篇:邻里纠纷、交通事故、校园伤害)

  • 11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淘文库整理发布,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请立即联系网站客服。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阅读内容确认后进行付费下载。
  4. 网站客服QQ:403074932
民事上诉状上诉人:##,男,#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身份证:#电话#被上诉人:##.男.#年6月21生.汉族,住:#.身份证:#,电话:#。其弟,##,男,#年7月23生,住:@。上诉人##因不服##省##市##区人民法院【2017】鄂##民初##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请求事项:1,请求##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区人民法院初【2017】鄂##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造成的财物毁坏侵权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围墙8000元,树木2000元、物质1000元,合计11000元。3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语言逻辑混乱,前后矛盾。1、##受伤是##对当地村干部多次要求其恢复上诉人##家围墙进行耍赖逃走时,不慎撞倒所致。被上诉人##询问笔录上面这样回答的:(##追上来了,他从后面用右手抓住我的后领,左手往我左脸扇了两耳光,我向左回头时他又向我右脸扇了两耳光,打完后又用脚向我后背踹了两脚,挨完后我就感觉胸闷,左边耳朵嗡嗡响)。就以上这几句话、上诉人严重质疑与事实真相完全不符,上诉人如果想殴打被上诉人,首先的应该肯定是拳头,可是被上诉人和证人都没有说上诉人用拳头去殴打被上诉人。在说上诉人至幼就不是个左撇子,怎么会用左掌?既不是左撇子、上诉人殴打他人第一反肯定是右拳或者右掌才对,在说左掌能有多大的力?又是从被上诉人身后去扇其左脸的,要扇脸也是从正面去扇才对呀!又怎么会扇到##右脸的?难道被上诉人比殴打就没有反应吗?不还手或者不护头吗?还有被上诉人说的是:(我向左回头时他又向我右脸扇了两下),问题是只有被上诉人转身180度面对上诉人、上诉人才能扇其右脸,问题是被上诉人面对上诉人后、两人已经面对面了怎么又用脚踹到被上诉人后背呢?有些人为了私涂私心人心偏移,可上天是公正的。2015年4月5日是清明节,连续几天的小到中雨,事发现场被上诉人##11\n门前及周边都是土路,早已变成了泥巴路,走路就一驰一滑的非常困难、上诉人怎么会用脚去踹其后背,在是上诉人也踹不到那个高度,在说如果踹了被上诉人身上会留下很多的泥巴及泥巴脚印,事发后见证人很多、轻易就能查证。虽然##区人民法院初【2017】鄂##民初##号民事判决中称,被告对原告身体进行伤害的事实已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在后来##提起的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判决书已对该事实作了认定,被告伤害原告身体的侵权行为客观存在,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自己逃跑不慎受到伤害主要责任在其自己;##是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对方多次无理耍赖,万般无奈情况下再后面进行追赶,以便进行解决问题,在##受到伤害中并没有主要过错,依法不应该承担责任。既然一审法院认定##不按村里调解决的意见砌围墙,其砌的围墙多占了##家的地,那么,就应该认定##过错在先,刘志军无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又怎么能得出##承担70%的责任呢?从整个判决事实部分前后矛盾来看。一审法院一定是事先定好判决##承担责任的结果,然后再牵强找个理由强加给##。2、##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做的仁至义尽,本次纠纷责任全由##引起,后果理应由##承担。本案的起因并不是被上诉人##引起的,而是其弟##引起的,因为被上诉人##至小是个半憨子、说不清道不明,全村人都知道,2014年10月被上诉人建房时,是其弟##亲自从#3跑回来指挥开工建房的,上诉人得知被上诉人##把上诉人##家的围墙推倒后,第一时间赶了回去找到的是##进行的交涉,##当时就答应及时给##家修复围墙,可是半个月左右上诉人##回家发现围墙还没有修建起来,就又给##打电话,##又答应及时修复,可是又过了大慨一个月左右,上诉人##回家发现围墙还是没有修建起来,就又和##通了电话,并且约好了等##从#3回来再谈,几天后从#3赶了回来,这次并且叫来了村小组长参与了协商,##又再次答应及时修复好##家的围墙,又将近过去半个月左右的时间,上诉人##回去发现围墙还是没有修建起来,被上诉人新建房屋主体已经建的差不多了,上诉人这时间才上去要求他们停工,这次又增加了村支书,这次有上诉人、被上诉人、村小组长,村支书四方进行的协商,协商再次被上诉人及时修复##家的围墙达成一致,可是至今还没有修建。二、一审法院完全按照原告意思判决,明显失去法官公平公正##区人民法院初【2017】鄂##民初##号民事判决结果是被告##赔偿原告##11\n各项经济损失5432.870%即38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这样的判决结果判决完全按照原告意思判决,是对原告##的袒护。而对上诉人##造成的财物毁坏侵权不进行赔偿,属实不公平不公正。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首先本案起因是##在给哥哥##建房时,在没有告知上诉人##的情况下,擅自推倒##家的围墙,并造成树木及物质毁坏,至今还没有修复或任何赔偿,##区法院判决被原告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基层组织解决,请问那个基层组织能解决?上诉人首先不就是通过基层村委会协商解决的吗?基层组织能解决上诉人何必几年诉求法院?本案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造成的侵权不存在异议,被上诉人,证人,村小组长的询问笔录上面都能体现出来。在没有告知上诉人##的情况下,擅自推倒##家的围墙,难道原告不用赔礼道歉吗?造成树木及物质毁坏,难道不用赔偿损失吗?围墙原样及财物损失有照片为证,财物毁坏侵权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围墙8000元(修理费5000元,工时费3000元),树木2000元、物质1000元。判决如果失当,第一会伤当事人的心,第二会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更会造成效仿效应,对公民造成损害。试想在没有告知情况下,人人可以擅自推倒别家的围墙,并造财物损失,而当事人可以逍遥法外,不进行任何赔偿,这个社会岂不乱套!三、一审法院在原告证据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判决,程序违法##区人民法院初【2017】鄂##民初##号民事判决中称:原告##从2015年4月5日至2015年4月17日在来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医疗费3771.7元,医院诊断方多处软组织损伤,左耳听力下降原因待查。既然多处软组织损伤,左耳听力下降原因待查,在原因还在待查阶段就进行判决,明显程序违法,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荡然无存,使得这次纠纷引起人没有承担应承担的违法责任。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极为不清,适用法律也严重错误,毫无公平公正,认为##其弟##是监狱警察,,便把##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做的仁至义尽,本次纠纷责任全应由##引起,后果理应由##承担,反而让被告##11\n承担,在这种心态之下所作出的判决是一份对社会严重不负责任的判决。上诉人不得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认真查明案情,依法给被告一个公正的判决。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时间:2018年10月16日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被上诉人1:(原审被告)1: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身份证号码:4521XXX,联系电话:138XXX。被上诉人2:(原审被告)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号,联系电话:13XXX077X--XXX。被上诉人3:(原审被告)中国XXX有限责任公司XXX支公司,负责人:XXX,联系电话:077X--XXX。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XX市XXX11\n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诉讼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三被告共同赔偿XXX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XXX元整,丧葬费人民币XXX元整,共计人民币XXX元整,先由中国XXX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不足的部分由被告XXX共同赔偿;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XXX元整;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XXX元整;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经过质证和审查就作为定案的依据,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X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做出的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就被界定为一种证据,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是认定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的一种证据材料。这种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庭质证和法院的依法审查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是进行民事责任划分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抗辩,依法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审查,并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二、一审判决书没有对事故责任划分作正确判断,而是盲目采信了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的错误的责任认定书,从而导致了错误的判决。1、《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对驾驶员XXX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认定,但未对被告XXX是否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认定,就作出被上诉人XXX不负此次事故责任的认定书,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交警大队在处理此次事故时,对XXX11\n是否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竟然、、、、、、、、、、进而科学的分析出XXX对发生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反而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XXX饮酒驾驶车辆上道行驶”、、、、、、、、主观性较强的认定XXX负事故全部责任。此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然缺乏客观性、科学性,对被上诉人、死者XXX而言缺乏公平、公正性。三、本案事实不清楚。1、关于限速问题没有查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注明该路段的最高限速,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2、肇事车的事发车速问题没有查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是:、、、、没有查清双方的行车速度,而按现有科学技术条件,是完全可以通过车辆刹车痕迹、车辆受损的程度和车辆被撞出去的距离等情况推测出近似于真实车速的。3、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并不能看出XXX驾驶车辆占道行驶,交警是根据当时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车辆的摆放位置及与地面的撞击点来分析XXX占道行驶是显失公平的。4、肇事车并没有经过有正规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无法确定被告的肇事车辆是符合安全行驶条件。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中认定:“XXX饮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XXX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事实上XXX并没有事故认定书中所认定的会车时占道,没有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相反、、、、、、、、、都戴了安全帽;从事故现场的照片并不能看出XXX11\n会车时占道,而且从摩托车碰撞的程度来看当时摩托车的车速并不快,认定XXX负全责是不公平的。被告XXX驾驶的、、、、、、、没有鉴定资质的汽车修理厂、、、、、、、鉴定的结果也是错误的,因此被告应对此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肇事车辆、、、、、、、、、、、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出发,应当先由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XXX支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根据《2010年XXX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得出XXX的、、、、、、、、、、、、、总额计算XXX元×XXX个月=XXX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XXX元整。事故发生后被告拒绝对原告进行赔偿,不管是经济方面还是精神上都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害,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判决。此致XXX人民法具状人:年月日民事上诉状11\n上诉人:##场##镇新区##小学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住所地:##省####镇##5号被上诉人:##,男,2005年5月24日出生,####人,学生,住##省####镇解放路24号。法定代理人:郑##(系原告!!父亲),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省##人,住##省####镇解放路24号。被上诉人:$$,女,200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省##人,学生,住##省####镇兴##路29#。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省##人,交警部门协警,住##省####镇兴#。上诉人因不服##省##人民法院(2013)鄂##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请求事项: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学校不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语言逻辑混乱,前后矛盾。(一)、一审法院将$$后退不慎撞倒!!的过失行为认定为学校(体育老师)疏予管理所致的事实错误。1、!!受伤是$$在正当体育游戏中后退时,不慎撞倒所致。!!伤害事实,一审法院已查得非常清楚,就是$$后退时不慎撞倒!!,$$是造成!!受伤的直接侵权人,由于其是未成年人,其行为后果应当由其监护人来承担。学校和体育代课老师在本案当中并没有过错,依法不应该承担责任。既然一审法院认定$$(注:一审时母亲称又胖又高,个儿大)在正当体育游戏过程中不慎造成他人人身损害,那么,就应该得出体育老师和学校没有过错的结论;既然认定$$无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又怎么能得出学校疏于管理的结论呢?从整个判决事实部分前后矛盾来看。一审法院一定是事先定好判决学校承担责任的结果,然后再牵强找个理由强加给学校。2、学校从校到年级再到班级都依法制定了完整的各项管理规章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坚持贯彻落实到位。11\n本案中,学校对学生完全尽到了安全教育管理义务,在!!出事的那节体育课上,课前在班里,体育老师对学生反复进行安全教育,接着又将学生依序安全带到操场;在正当体育游戏活动中,体育老师尽职尽责在每一组巡回走动检查并做相应指导,体育老师仅有一双眼睛,!!被$$不慎撞倒时,体育老师正在其他组检查,对于老师在照管着众多学生的情况下,对突发状况是难以预料和控制的,不能苛求让学校承担过高的管理职责,体育老师的行为并无不当。在一审庭审当中,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学校长期以来对学生所做到的一切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甚至包括本班的班务日志),也提交了与被上诉人!!和$$的同班四位学生的证言,还有代课体育老师郭老师当庭作证,均证实了上体育课之前,到操场途中,再到体育场后,老师反复给学生强调游戏过种中注意安全、严禁奔跑等事宜。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大量客观事实证据置之不理,武断而又盲目得到学校疏予管理的结论完全错误。3、法院认为一节未超出教学大纲计划的普通体育课,每组需要安排专人负责,照法院推理,为确保这堂课不出意外,应该安排30位老师负责方可。出事的那节“跳逮”体育课,是教育部门的教学计划大纲要求,一审庭审时,上诉人已向法院提交了体育教材和代课老师的备课本等证据,而一审法院却不加审视。一审法院认为,这种多人多组的体育游戏,每组都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一位老师仅有一双眼睛,在跳逮游戏“一对一”的你跑我抓的过程中,一双眼睛远远不够看管一组15人,若照一审法院所说,为防止意外事故发生,该班60人,上这样一节普通的体育课,学校就需要安排30位老师紧跟在正在做游戏的每两个孩子身边看管,这样才不会被指责为疏忽大意。试问一审法官:这可行吗?就我国教育机构目前现状,全国没有一家学校能达到一审法院要求的上一堂普通体育课投入如此多的教育资源。如果学校不这样做,法院就此认定学校疏忽大意,将侵权人的行为后果完全由学校承担,是在变相告诫学校,今后上体育课顶多也只能让学生站个“立正、稍息、原地踏步”之类的动作,这样方可避免学生之间的肢体接触,方可不会有损害发生。这样下去,将来11\n的孩子岂不都成了“木凳子”?法院的判词能如此脱离国情、脱离实际吗?(二)一审法院将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与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混为一团,将家长的监护责任完全转嫁给学校,对学校强加了过高的注意义务。一审法院先是毫无根据地认定学校疏忽大意导致!!受伤,后又认定被上诉人$$在正当游戏过程中不慎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可是结果确判决学校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及其监护人不承担责任。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前后矛盾。强行将责任后果判由上诉人承担,实则让上诉人难以接受!既然,本案的直接侵权人责任人是$$(一审已经查清),而不是学校。对于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监护人来承担。监护人责任其实就是无过错责任,既使监护人能够证明其已尽监护之责,法律也只是强调可以适当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并不能完全免责。可是,一审法院却将$$监护人应尽的监护责任转嫁由校方完全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若学校在本次事件中有过错的,根据法律规定,也只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况且,对于学生在游戏过程中因突发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害,学校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对所有突发事件提前预测并加以防范,任何一所学校的谨慎注意义务也不可能包含这类突发性事件,学校再严密管理,也不可能完全避免这种事件,学校不可能掌握每一个学生在学校的一举一动,更不可能上一节普通的低风险的体育课,学校安排30个教师专职负责每位孩子完全。如果依过错推定让其承担责任,对学校课以的责任实则过重。实际上,也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之间相互矛盾,根据法律规定,学校有过错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在本案当中,校方既然没有过错,就不应该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11\n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所遭受的伤害,学校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结果本案,校方没有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因此,该案判决学校承担全部责任不合法、不合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顶多可以酌定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学校承担较少份额的责任。上述法律依据,应当做为本案判决的依据,而一审法院却不予适用,引用没有证据印证又不相关联的法律条款课以学校责任。实属荒唐!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极为不清,适用法律也严重错误,认为学校是个单位,便把所有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事件后果不由分说地交由学校承担,在这种心态之下所作出的判决是一份对社会严重不负责任的判决。上诉人不得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认真查明案情,依法给义务教育学校一个公正的判决。此致88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镇新区##小学11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