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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4 发布

《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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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水利建设基金收支转列一般公共预算,不再单设相应支出科目。2015年,中央财政已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的名称修改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统筹整合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中央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及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补助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等支出内容。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一个专项转移支付只能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对一个专项有多个资金管理办法的要进行整合归并”的要求,我们会同水利部对财农〔2009〕335号文件进行了修订,更名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5n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15条:第一至四条,主要明确《办法》制定依据、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适用范围、拨付时间、管理体制以及建立绩效考评制度等。第五至六条,主要对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进行分类界定,明确资金分配因素等。第七至九条,主要明确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建立竞争立项机制、推动工程建设与体制机制创新同步实施等要求。第十至十三条,主要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作出规定。三、需重点说明的情况(一)关于资金使用范围。原办法在支出范围的界定上存在交叉重复、规定过细等问题。因此,《办法》对资金使用范围重新进行了归纳提炼,规定使用范围包括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3个部分,并明确了各部分的具体用途。此外,《办法》规定项目县可在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资金中按不超过3%的比例,适当安排其他费用,统筹用于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方案编制、论证审查、工程监理、效益监测、质量检测、工程招标、工程审计、检查验收和设置标志碑牌等支出。主要考虑:财农〔2009〕335号文件规定各省可从中央财政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5n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3〕14号)规定,可按不超过中央资金5%的比例,安排其他费用,用于项目的勘测设计、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检测、工程招标等支出。从实际情况看,农田水利项目前期工作涉及的勘察设计、方案编制、审查论证、招投标以及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检测等费用支出约占到项目总投资的5%。综合考虑到财农〔2009〕335号文件规定的1%比例地方普遍反映过低,而财农〔2013〕14号规定的5%比例是按照不需地方配套测算的,因此《办法》规定项目县可按照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其他费用,省级、市级不得重复提取。按照目前中央财政平均每县农田水利建设投入1000万元的规模测算,县级最高可安排中央财政资金30万元用于其他费用支出。(二)关于资金分配方法。《办法》第六条规定: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除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任务以及建设任务较少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实行定额补助外,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资金分配因素及权重,包括耕地面积(权重10%)、粮食产量(权重15%)、地区倾斜(权重20%)、建设任务(权重25%)、绩效因素(权重30%);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资金分配因素及权重,包括建设任务(权重60%)和绩效因素(权重40%);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分配因素及权重,包括有效灌溉面积(权重60%)、绩效因素(权重40%)。5n主要考虑:一是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支持事项。二是将财农〔2009〕335号、财农〔2013〕14号两个办法中涉及到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分配因素进行整合,按照耕地面积、粮食产量、建设任务、地区倾斜、绩效因素来分配。三是水土保持资金改变过去只按规划任务分配的方式,增加绩效因素。四是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选取有效灌溉面积作为客观因素,增加绩效因素。四、《办法》突出改革创新五大亮点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水利部、财政部积极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管理领域的改革,包括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引入社会资本试点等。为推动上述改革,《办法》突出支持政策创新,有五大亮点:一是针对农田水利设施“三分建、七分管”现象,建立健全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十分重要。《办法》明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体制机制创新的绩效评价结果占绩效因素的50%,鼓励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等。二是对按规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和实施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三是把工程建设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体制机制创新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四是坚持竞争立项机制。按照“集中投入、整合资金、竞争立项、连片推进”等重点县5n建设管理模式,建立项目县竞争立项机制。五是突出简政放权。项目县竞争立项的具体方式、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审查程序等,由各省自行确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方式也由各省自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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