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88 KB
- 2021-10-15 发布
- 1、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淘文库整理发布,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请立即联系网站客服。
-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阅读内容确认后进行付费下载。
- 网站客服QQ:403074932
关于审查调查综合工作的思考文章三篇与如何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审查与管理论文
关于审查调查综合工作的思考文章三篇
【篇一】
实践中,审查调查组通常分为组长、谈话组、外查组和综合组。其中,综合组不属于规范意义上的称谓,通常将其具体负责的审查调查工作统称为综合工作,主要包括起草报告、请示、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等材料,汇总、甄别证据材料,提出补正清单,总结违纪事实和违法犯罪事实,适用纪法条款建议,整理归档案卷材料,以及其他日常保障工作等。
一、综合工作功能定位:保障功能与监督功能
综合工作的功能与其职责、内容密切相关。综合工作与谈话工作、外查工作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审查调查工作有机整体。根据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调查组组长的安排,综合组主要负责审查调查组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
综合工作具有保障功能,保障审查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例如起草信息查询请示、冻结查封请示、延长留置期限报告、审查调查报告
、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等工作,从程序方面保障审查调查工作依纪依法推进;又如证据审查、拟定违纪事实和违法犯罪事实等工作,从实体方面保障依纪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除此之外,起草审查调查进展报告、准备审查调查推进会议材料、保障审查调查对象日常生活等工作,保障审查调查工作部署落实。
综合工作还具有监督功能,督促审查调查依纪依法开展。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请示、信息查询请示等制度,是严格落实报告请示制度的具体表现,反映了审查调查工作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特点。特别是证据审查,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但是体操作中,主要由综合组负责执行,将审查结果通过组长反馈给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证据审查的过程就是审查调查自我监督的过程,如果取证程序符合党纪、法律相关规定,证据内容客观且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那么基本上可以判断审查调查依纪依法进行。通过证据审查进行责任倒逼,进一步规范审查调查工作。
综合工作保障功能与监督功能不是孤立的,二者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准确定位综合工作功能,能够为优化综合工作方法,合理配置人员提供参考。
二、综合工作核心内容:请示报告与证据审查
综合工作的两大核心内容,一是依纪依法起草各类请示报告,二是依据证据规则审查证据材料。其中,证据审查是一个系统性工作,既要审查证据形式是否符合证据要求,该部分相对比较简单,只要严格比照证据规则要求执行即可,例如证人证言询问地点、询问人员、权利义务告知情况等要素是齐备合规。又如书证复印件是否注明来源、提供人员、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等要素,再如搜查扣押涉案财物是否出具搜查决定书,是否制作搜查笔录,是否签字扣押清单,是否当场清点并封存扣押财物等。还要审查证据实体内容,首先审查单一证据内容,如书证内容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直接关联系,本身是否存在矛盾,特别是言词证据,例如判断证人证言是客观感知的,亦或是生活经验判断的,亦或是主观臆测的等。再次审查证据链集,主要根据违纪违法犯罪构成要件,采用链集印证法,对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例如受贿犯罪,重点审查行、受贿人言词证据是否吻合,其交代的地点、请托事项是否有相应证据,赃款来源、去向是否相应证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第三方知情人等。进一步综合分析送钱数额、请托事项等是否符合常识、常情、常理。
各类报告、请示可采用格式化、模板化管理。充分利于监督执纪监察工作文书式样、审查调查措施常用文书格式等,将实践中常用的请示、报告予以总结,尽量格式化、模板化,即能方便高效便捷使用,又能充分反映请示、报告的目的。另外还有一项重要准备工作,就是将程序性规定制作流程图表予以张贴,按图作战,确保不遗漏任何程序环节。
证据审查通常使用证据比对表。该份证据比对表与审理、公诉等部门使用的证据比对表不相同,前者既反映动态过程、还反映静态结果,后者仅反映静态结果。一份高质量的证据比对表能够直观反映证据与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还能客观反映审查调查工作的发展进程。一般可以采用“五步走”制作证据比对表,第一步根据已有证据拟定违纪违法犯罪事实,第二步根据拟定事实补充相关证据,第三步根据补充证据修正拟定事实,第四步根据修正拟定事实补充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第五步根据已调取的证据材料,结合违纪违法犯罪犯罪构成要件,确定违纪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审查还有另外一项重要准备工作,那就是熟练掌握证据规则和违纪违法犯罪事实相关规定。
综合工作要树立证据意识,坚持证据才是违纪违法犯罪事实的核心。没有取得符合证据规则的证据材料就规范意义上的违纪事实和违法犯罪事实。
三、综合工作人员设置:优化配置与合理分工
综合工作需要审查调查组员来完成,优化配置综合工作人员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通常情况下,综合工作需要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可以视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程度、工作量大小等情况适量增加人员数量。综合工作人员需要掌握相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能够熟练运用证据规则,根据违纪违法犯罪构成要件适用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等,还需要熟练掌握请示、报告类公文写作技巧,以及熟悉其他日常工作。实践中,调查组成员绝大多数为抽调人员,建议抽调具有审理、公诉、审判等执纪执法、司法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证据审查工作;建议抽调具有文秘写作等办公室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请示、报告起草,以及其他日常保障工作。需要特别说明,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精神,建议综合组负责人由审查调查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总之,审查调查综合工作内容繁多复杂,工作要求高质高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通过准确定位综合工作职能,合理配置工作人员,优化综合工作方法,能够有效提高执纪执法工作质效,推动审查调查工作顺利完成。
【篇二】
我市纪委监委聚焦审查调查主责主业,充分发挥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优势,用好“四种形态”、深挖案件线索、加大处办力度,推动案件数量质量双提升。
规范线索管理,拓展线索渠道。合理调整对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案件考核指标,强化定期催办和压力传导,督促基层加大审查调查力度。发挥案管部门枢纽作用,加强管理、集中分办。建立要素完备的问题线索台账,实行动态更新机制,提高问题线索处置效能。建立审查调查与巡察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指派专人担任巡察联系员,对在巡察中发现的疑难问题线索第一时间指导初查,防止问题线索流失。
加强制度建设,促进规范办案。完善问题线索的分办机制,定期召开问题线索综合分析会,协调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对问题线索精确分析、精准分办。完善线索回流机制,强化监督检查部门和审查调查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1+1+2”协作机制,强化对镇、街道(板块)、派驻机构处置问题线索的审核指导、督促督办,解决办案力量分散等实际问题。健全内控机制,规范审查调查措施的适用情形、操作步骤、审批程序、使用要求,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制约,严格留置案件办理程序。
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办案安全。扎实推进留置分点的整改工作,确保硬件条件符合省监委要求,安全规范有序运行。积极配合上级纪委对留置场所的统一管理,结合实际制定留置分点的工作流程,加强“特勤看护、医疗保障、后勤服务”三支队伍管理,全面强化安全意识。落实“两个底线”要求,规范一般性审查谈话管理,阶段性开展一般性审查谈话、“走读式”谈话的安全自查。严格谈话审批制度,防止发生谈话对象人身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确保审查调查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篇三】
做好审查调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是推进依规治党、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具体体现。如何保证审查调查工作稳中求进,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省南京市纪委监委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既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有力削减存量、有效遏制增量,又不断释放监察体制改革红利,着力提升审查调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强化政治担当,构建高效化的组织领导机制。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履行审查调查职能,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贯穿工作全过程。把在党的十九大后仍然不知敬畏、胆大妄为者作为审查调查重中之重,深挖细查、严惩不贷,清除甘于被“围猎”的腐败分子,防范利益集团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市纪委监委统筹谋划、加强协调,重点解决审查调查工作运行的“梗阻点”,在执法司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人员资金投入等方面,明方向、定措施、抓推进,为工作高效运转提供有力保障。
强化协作配合,构建一体化的联动作战机制。深入推进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民生领域专项整治等,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腐败问题,聚焦群众痛点难点堵点,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围绕问题线索移送、刑事缺席审判、追逃防逃追赃、技术调查等,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及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上下联动、内外结合,一体推进、集中突破,不断增强反腐败工作合力。
强化精准思维,构建规范化的查审运行机制。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发挥南京监察工作运行“1+N”制度体系牵引作用,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重点规范月度分析、线索综合研判、案件质量保障、处分决定执行等四项制度。逐月汇总审查调查重点数据,剖析问题、分析原因、找准对策。结合实际制定《问题线索综合分析专题会会议规则(试行)》,定期召开专题会,对拟立案、初步核实等重要问题线索,以及列入督办、拟上报线索处置等重点情况,集体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意见;对重要问题线索处置情况进行督查督办。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审查调查措施使用,杜绝失控漏管风险。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的全流程责任制;对外建立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联席会制度,制定监委与公检法协作配合的工作指引。扎实开展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做细做深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充分发挥纪律处分的惩戒、警示和教育作用。
强化能力建设,构建常态化的综合保障机制。积极投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化“打铁必须自身硬”专项行动,努力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大力推进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增强纪法思维、辩证思维,提高执行政策水平、执纪执法水平、思想政治工作水平。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要求,开展全员培训,实行案件主办人和主审人制度,打牢审查调查干部的政治根基和业务功底。全要素使用调查措施,在反腐败斗争一线学真本领、练真功夫。坚持安全至上,紧盯审查调查安全各个环节,多形式、全覆盖开展监督检查,确保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如何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审查与管理论文
如何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审查与管理论文
摘要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河道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逐渐增多,如何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审查与管理,提高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法管理的水平,就要做到搞好宣传、强化审查程序、加强审批后的管理工作等几方面。
关键词:河道 建设项目 审查与管理
一、引言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管护好河道防洪工程及河道内的建设项目是国家赋予河道管理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应把它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来抓,并从思想上、组织上、措施上认真落实,才能有效地避免违章建筑的发生,使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做法
1、搞好宣传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及到交通、水利、农业、环境等许多部门,具有广泛的社会性。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基础设施为重点的河道内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建设项目管理的任务也越来越重。多年的管理经验表明,搞好宣传,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是一条有效地途径,使河道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明确法律规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当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河道管理部门应会同建设单位积极地向当地村民做好法律宣传,形成法制宣传的前沿阵地,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同时,将相关法律法规送到施工现场,让所以相关单位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不必要的违规现象发生,确保河道建设项目依法按规定建设。
2、强化审查程序
《防洪法》规定,一个河道内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河道管理单位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因此,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注意从源头抓起,这样既能严格执法,又能搞好行业服务,避免反复。批复时严格把关,仔细审查,对不符合防洪要求或者对河势有影响的,都应该提出修改意见,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审批。杜绝“先建后批”现象,在审查同意书和施工许可证未发放之前严禁开工建设,因为河道管理单位审查时将根据防洪要求对原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在尚未批复的情况下先行开工建设,不但影响正常的管理和执法工作,而且容易给防洪工程造成隐患,事后处理极为困难。
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行使行政许可的职权。为此要成立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和监督,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行政许可作为行政纲领和行为规范,公正有效地执行行政许可,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要河道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土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标准,审查建设项目防洪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影响河道行洪、水工程安全、水质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等,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按管理权限及时逐级上报审批,对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违法的,坚决予以制止和查处,使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走向正规化、规范化道路。
3、加强审批后的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经批准开工后,就进入了施工监督及防汛运行阶段。在以前建设项目管理尚不规范的时候,往往只重视审查程序而忽视后续管理。现在国家的法规法规赋予河道管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均加大了管理力度,特别注意了防洪通道设置、块石护坡、灌浆、戗台等补救措施是否实施且按要求完成,建筑垃圾和违章建筑是否彻底清除,以及各项管理、维护及防汛责任是否落实明确等。另外,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河道管理单位验收合格方可启用,以保证河道管理单位批复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同时掌握河道现状。这些审批后的管理工作均是保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措施。
4、取水许可申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因此,凡需要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各类建设项目,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均应向河道管理单位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建设项目批准后,在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建设申请书》时,应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要依法交纳水费。
5、防洪评价及环境评价
对于重要的或对防洪安全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申请书》时,要同时提交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咨询、监测部门做出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该项目建设前后对河道行洪能力、壅水高度、河势变化和原有防洪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以及如何采取补救措施;对于涉及取水、排水等可能对水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该项目的建设可能对水质、水资源等造成的影响以及如何采取补救措施。
6、完善和落实控制手段
河道内建设项目监管应做到事前审查、事中检查、事后督查。事中检查就是要对项目施工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检查监督,项目施工直接关系到河道安全,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确保工程质量和河道安全。建立监管与预防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一是对施工过程监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已建、在建的河道内建设项目的日常巡查工作,实时监督在建项目的施工进展情况,本着“认真、负责、安全第一”的原则,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做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二是水政监察人员加大对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巡查力度,严格按照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落实巡查责任制。
三、结束语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日益增多,给河道管理单位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使得管理单位的成本加大,这就要求建设项目的所有单位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及《河道管理条例》的要求,从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科研、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方面依法照章办事,避免有碍河道防汛行洪违章建筑的发生,是使河道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更好地为当地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