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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5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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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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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如何写作?撰写论文可以说是现在很多专业学者尤为常见的事情了,而且不同的专业写作方式和要求也都是不一样的,本论文分类为文科论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最新版]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以供大家参考!
[最新版]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摘要:大数据这个词近年来非常的火热,许多人对它是既陌生有熟悉,熟悉是出现的频率高,陌生是不知道它是如何应用的。其实大数据现在已经应用到了我们生活的许多层面,比如网络购物、物流快递和医疗等领域,对我们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社交工具的使用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大量的数据,甚至可以毫不客气地说,我们已经处在数据的海洋当中了。随着大数据不断被收集、分析和应用,屡次出现的个人信息泄密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如何在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保护个人信息,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其深层次的原因,总结一些方法和策略供他人参考借鉴。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引言
如今信息化时代已然来临,数据的数量急剧增加,从2007年开始,整个人类制造的信息量有史以来第一次在理论上超过可用存储空间总量。截至目前,两者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如何在庞大的数据中分析出有用的结果,大数据技术应运而生,但由于发育过快造成的问题也逐渐显现。最为突出的就是,个人信息的应用泛滥,很多主体都在收集个人基本信息,但却缺乏相应的保密措施,导致个人信息泄漏事件诸见报端,如何在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保护好个人信息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1.大数据
1.1基本概念
我们通常所说的大数据是指那些超出我们目前数据库运算能力的数据,大既是指数量庞大,也说明了它内容的多样性。大数据技术就是为了处理这些庞大、繁多的数据而生的,信息量暴涨,价值密度却越来越低,我们需要利用大数据技术来分析和识别它,从而为我们所用。
为了挖掘数据中隐藏的价值信息,在大数据技术应用之前,很多商业巨头需要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分析處理数据,而如今很多企业都有自己的大数据处理平台,比如搜索引擎百度、网络零售阿里巴巴和高德导航等。这些都得益于如今云架构以及电脑软硬件等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这样大数据技术利用的成本也在逐渐降低,大数据技术也不再那么遥不可及。
1.2特征
首先是数据的量特别大,全球数据规模已经呈现爆发式的增长,据权威机构预测,2020年全球数据量将扩大将近50倍;其次是数据的类别相当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数据搜集的来源比较广泛,造成数据结构的多样化,个人使用比如社交媒体、搜索引擎、手机定位和网络购物,还有公共交通、酒店住宿都增添了数据来源的多样性;再次是数据处理速度加快,正因为数据量的庞大,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即时数据,积压数据量将会越来越大,时间一长,部分数据就会失去其时效性和利用价值。目前高性能的处理器和优化软件让这一功能得以实现,除了将数据分析处理进入数据库,还要将结果反馈进行利用或者二次开发;最后一个特征是价值密度低,大数据数量增多的其中一个原因是不同来源的统计数据集合,这可能会出现重复统计和模糊不清的情况,导致的结果是大数据的价值密度相较以往有所降低,企业处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2.个人信息
2.1基本概念
个人信息(personalinformation)通常指的是可以识别本人信息的集合,它涵盖的范围较广,既包括个体的心理、智力和生理信息,广义的个人信息还包括社会、经济和文化等。
2.2特征
关于个人信息权的说法较多,我们今天采用其中比较主流的两大特征进行阐述,第一是个人信息权属于民事权益,当然在我国现行法律当中没有将它作为一种独立权利加以规定,无论公法还是私法,在没有界定它属于哪种权利客体的情况下,纳入民事范畴是较好的选择;二是个人信息权具有双重性,它的人身权益来源于特定自然人身的反映。但在现在网络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个人信息的财产收益日益凸显,个人信息也成为了可以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主体,那些有一些知名度的人带来的效益就更大,如今的网红效应就是典型的例子。
3.基于法律角度的应对策略
3.1明确个人信息交互的界限
一方面我们要着力保护好个人信息,避免公民个人隐私泄露,因为只有消除了人们对于隐私泄露的不安和恐惧心理,为个人信息提供足够的保护,才可能使更多人打消顾虑,进入互联网进行信息交流。倘若出现泄密事件,人们出于安全考虑退出互联网,那么整个互联网市场的发展将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个人信息也是需要交互的,也是需要正常流动的,我们要做的就是明细两者之间的界限,在不阻碍信息正常交互的情况下保护好个人信息。
3.2确立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位
当出现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时候,法律将会是最后的约束,目前个人信息纠纷当中,主要负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作为补充。当然这是特别严重的情况才会采用的。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做好个人信息保护权利的单独立法,现在个人信息保护多见于民事诉讼法、刑法和行政法。很多时候用起来会出现模糊界定的情况,给案件的审理带来难度,难免出现同罪不同刑的状况,也有失事发公允。当然,现在马上进行单独立法的时机还不够成熟,但我们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结合国内实际,做好立法的准备工作。
3.3加强安全加密技术攻关
一味地利用法律手段去打击不是长久之计,高筑墙广积粮才是正途,加紧研发个人信息加密技术,致力于保护好个人信息,并且这是个持久战。因为犯罪分子的破解能力也在不断增强,很多大企业比如支付宝就在安全加密技术上进行了大量的投入,安全不能掉以轻心,比如Facebook202X年就出现了用户账号密码丢失的情况,给公司带来了极大地负面影响。
结语
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开启,数据量的不断增大,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至关重要,它关系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购物、医疗、旅游等等。并且对我们生活的影响会越来越深刻,未来电脑硬件的开发,软件的优化,代码的开源,架构的使用,核心处理器的推出将会大大促进大数据技术的进步,毫无疑问未来大数据将大有可为。当大数据为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安全技术的落后,法律保障的滞后为大数据应用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加快大数据技术研发的同时,信息的安全加密技术一样需要提上日程,法律作为规范人行为的最后一道防御,容不得丝毫马虎,时代在进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刻不容缓,也让人们在享受大数据带来福利的同时,不用担心个人信息的安危。
[最新版]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摘要:随着我国科技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时代逐渐到来。在人工智能时代,很多的人工智能高科技技术被应用于人们的生活、生产中。在我国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会对各个领域产生影响。所以在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也会影响到各方面事务的进行,例如人工智能时代法律事务也需要进行一定的变革。由于在我国宪法以及其它法律条文设立的初期,并没有人工智能高科技技术,所以针对人工智能高科技技术出现的犯罪行为或者对人身造成的伤害行为,无法根据我国宪法以及其它法律进行判定,因此在人工智能时代到来后,针对我国现阶段法律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应探究如何进行合理的变革。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实务变革展望
人工智能为我国人民的生活带来了便利,比如现阶段出现的扫地机器人或者无人驾驶的汽车,可以为人们的生活提供很多的便捷性服务。但是新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需要在不断的磨合和挑战中进行,所以人工智能虽然能够为人们带来很多便捷性的服务,但是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不利行为,为了保证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活能够更加的和平稳定,需要针对人工智能技术以及人工智能成果和设备的使用进行法律规定,并且要完善其法律相关条例,保证在人工智能时代我国社会也能够通过法律进行法制社会的管理。
一、人工智能时代到来我国法律管理存在的问题
人工智能产品结合了我国现阶段的高科技技术,如互联网技术、计算机技术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等,这个新型的产业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但是人工智能产品的应用也为我国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例如在法律方面,由人工智能产生的人身伤害问题,在我国法律的管理方面,尚未有法律条款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相应的规定,所以人工智能产生的影响,也为我国法律带来了很大的挑战,目前人工智能产品对我国法律条例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法律管理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意味着越来越多具备人工智能技术的产品将会投入到人们的生活中,也会被人们广泛的应用于实际的生产和生活中,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难免由于人工智能化产品造成对其他人的利益损害以及人身攻击,所以针对这一问题,法律条例中没有明确针对造成这一影响的法律主体为,具体的人工智能设备还是人工智能设备的制造者和使用者,因此这就造成了当人工智能产品出现人身攻击或者对其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时,法律不能够明确的判断,应该承担责任的主体。所以从普遍意义上来说,也就是当前法律管理的范围内,并没有覆盖相关人工智能产品,而如果当人工智能产品所做出的行为造成了社会上不稳定因素的产生,法律是否针对人工智能产品或者其制造者使用者进行相应的责任判定,也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二)在法律逻辑应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针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在人工智能产品的使用过程中,法律不仅不能够判定人工智能产品是否属于责任的承担者,也不能够有效的应用法律的逻辑,来进行责任体的判定。在我国法律逻辑的应用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不能够对人工智能领域进行相应的法律逻辑应用。第一个方面是在民商法逻辑的应用过程中,由于人工智能领域在发展的过程中主要应用的是人工智能芯片和人工智能数据,所以各大公司在人工智能产品的制造以及投入市场时需要不断的争夺人工智能的先进技术,这也包括人工智能的数据以及相应的芯片技术等,但是在法律关于民商法制定的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数据是否属于某一公司或者某个人的具体财产,因此在数据的争夺过程中,法律中民商法部分也无法通过法律逻辑来进行数据的所有者判定。在民商法中,法律邏辑的应用问题还体现在隐私的保护方面,在我国人工智能时代虽然技术上有所更新,并且能够有效的将互联网技术、计算机技术以及人工智能技术有效的结合,但是在用户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时,也在不断的泄露个人的使用信息,但是由于个人行为造成个人隐私的泄露,导致法律无法判定,对这类泄露信息以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是否需要人工智能的研究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个方面是在刑法领域,目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所以有侵犯其他人财产利益及人身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刑法的处罚,但是针对人工智能化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以及人身安全危害,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应该处罚的主体是谁,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人工智能产品所应该受到的处罚类型。例如在20XX年的3月份,美国的某个街道上,一个正在骑自行车行驶的美国籍妇女不幸的遭遇车祸身亡,但是导致车祸的驾驶车辆,属于人工智能化产品,其在无人驾驶的模式下进行正常的行驶,而由于美国妇女没有按照正常的交通规则而出现了随意横穿马路的现象,导致无人驾驶汽车没有及时的识别。这就造成了在责任的判定过程中法律逻辑无法应用于实际的刑法领域中。在此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1个问题是由于这名女子未按照正确的交通法规进行行驶,所以在责任的判定时,这名女子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第2个问题是由于行驶的车辆属于无人驾驶状态,所以车辆的车主以及车辆的制造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导致了对人们的人身伤害造成威胁,所以车主是否需要承担全部的过错,最后是自主行驶的车辆属于人工智能产品,人工智能产品是否需要对自己的过错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这些问题都严重的影响了法律的管理和实施,造成法律逻辑无法在刑法领域中进行合理的应用。第三个方面是在法律实务方面。目前在我国法律的管理过程中,人们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严重的约束,但是人工智能化产品由于使用相应的程序进行操控,并且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所以越来越多的犯罪行为由人工智能化产品造成,但是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我国的司法机关以及法律管理部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对人工智能化产品需要做出怎样的处罚,因此这也就严重的影响了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发展。
二、人工智能时代法律实务的变革措施
(一)丰富法律逻辑和法律条例
针对人工智能化时代的到来,为了保证我国社会能够更加和平稳定,我国的法律条款不得不进行相应的改善,在针对法律条款进行变革的过程中首先要全面的考虑到人工智能化产品可能为社会带来的危害,并且人工智能产品可能造成的犯罪行为,并且针对这类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条款规定。在丰富法律条款的过程中,要不断的明确法律逻辑,保证在人工智能产品出现了犯罪行为或者侵害了其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时,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条例进行相应的判决和处罚。在法律条款的制定过程中,不仅需要针对人工智能产品所造成的犯罪行为进行相应的明确,还应该针对人工智能的生产和制造中所需要的数据归属权进行明确,保障人们的财产权益能够受到有效的保护。
(二)促进法律智能化
为了适应我国新时代的发展,人工智能化时代已经到来,我国的法律也应该跟上时代的步伐,走在时代发展的前沿,所以促进法律的智能化也能够有效的为人工智能化的到来提供更加和平的保障。法律智能化首先要保证法律条例和法律规范能够在人工智能化产品出现犯罪行为时,及时的根据智能化反应来判定其犯罪行为所属的管辖范围,并且要通过智能化的发展,促进我国司法管理和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更加具备高效性和便捷性。在法律实务的进行过程中,无论是在法律信息的搜索还是法律职责的判定上,都可以使用智能化产品来进行,保障法律能够更好的维护人民的权益。
(三)通过法律防范风险
目前虽然人工智能化技术产品为人们的生活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可能由于人工智能化产品具备了非常高的科技性和智能化水平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一定的风险,例如像某些科技電影中所演,一些高智商的人工智能化产品甚至能够摆脱人们的控制,反而对人们进行相应的攻击,所以为了防范这种行为要通过法律进行有效的规范,保证人工智能化产品能够在人们的掌控范围内进行服务。
三、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也必将会高速的发展,所以,为了保证社会更加和平的稳定,需要在法律方面和法制方面进行相应的改善。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要意识到,无论在任何时代,法律都将是维护社会和平的有效武器,所以要不断的促使法律条例更加完善,让法律所管理的范围包含我国任何一个角落,从而促使我国人民能够在生活水平提高的前提下享受法律带来的安全。
[最新版]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摘要:目前对于大学毕业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的权益保障的规定,我国的法律还处于缺位状态,相关的学术研究也比较匮乏。本文从法律角度探讨大学毕业生求职权益保障的对策,明确了我国保护大学毕业生求职权益保障的立法缺失,以及在保护方面存在的法律障碍,从加强国家立法以及相关部门执法以及责任追究体系的建设等角度探讨对于大学生求职权益的保障,从而从制度创新的角度对于大学毕业生求职权益的保障以及法律风险防范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关键词:大学毕业生;求职权益保障法律;对策
根据目前大学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和相关法律规范,学界主要认为大学毕业生求职权益保障主要存在如下障碍:一是由于大学生自身素质的下降和高校人才培养体系不完善以及专业设置不合理造成的。二是大学毕业生求职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既包括社会原因又包括法律的原因,社会原因诸如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导致就业竞争激励,而市场监管的失败又是就业歧视普遍存在的重要因素。法律的原因主要包括缺乏立法保障和缺乏法律救济机制。本文从法律角度探讨大学毕业生求职权益保障的对策,对于大学毕业生求职权益的保障以及法律风险防范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1制定和完善大学生求职权益保障法律法规
目前,国家立法层面起到规范和保护作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可以看出在法律法规层面,对于大学毕业生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和保护,大学毕业生与普通劳动者在法律保护层面没有区别。但是在实践层面大学毕业生与普通的劳动者还是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比如身份的特殊性,大学毕业生兼具有普通劳动者和大学生的双重身份;比如管理的特殊性,大学毕业生还要要服从教育部以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毕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比如说内容的特定性,大学毕业生除了要签订劳动合同以外,还要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就此来看,大学毕业生与普通劳动者又存在着不同的地方,但是国家在法律法规层面却没有专门的立法规范,仅在部门规章层面有一些规定,比如说教育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的文件在保障大学毕业生求职权益方面的确也产生了一定积极的效果,但总体来说,对于大学生毕业生求职权益保障还是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保障,所以从立法层面制定和完善关于大学生求职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就显得尤其必要。
2加强行政监管和引导
在解决大学生求职权益保障问题上,政府需要发挥重要的监管和指导作用,政府可以采取的具体政策措施包括:第一,对大学生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促进教育改革中的就业和创业活动。第二,通过政策引导的方式鼓励企业招用大学毕业生。例如,一些省市规定私营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招用大学毕业生,根据合同期限,社会保障部门将给予工作补贴,社会保障补贴和一次性奖励。国有企业将获得不超过两年的工作补贴。第三,支持大学毕业生创业。政府应大力开展类似如校园创业培训这样的活动,对具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进行及时的培训和指导,同时向大学生提供的一些相对成熟的创业项目,在经过相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评估后,可以有选择地向他们提供必要的风险投资基金或小额贷款。第四,建立完善的就业信息网络。教育主管部门应该积极的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区域就业信息网络,定期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为大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就业空间。第五,为有经济困难的大学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就业援助。第六,政府应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机构的欺诈行为。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专业中介机构的跟踪调查,对涉嫌欺诈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劳动管理部门要加强劳动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于职业中介组织的监管,定期审核岗位招聘信息,重点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报纸,电视和其他新闻媒体应公开揭露这些非法专业中介机构和中介行为,以提高大学生就业保障意识。第六,劳动监察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大学生求职投诉受理机构,专门受理大学生的求职投诉案件,以便更精确的保护大学生的合法的求职权益,防止出现大学生投诉无门的现象。
3以法律手段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国家应该继续完善劳动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提高执法监督力度。在法律上,应要求每个企业为员工提供社保,并将大学毕业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完善劳动合同和监管制度,要求企业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规定合理的合同期限和基本工资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健康安全标准,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加强执法监督和检查,维护法律尊严,从根本上改善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环境。
4增强大学生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
大学生由于比较缺乏社会经验,风险防范意识较差,同时对于国家相关的法律政策了解较少,从而容易在求职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在大学生的意识中,不遵守合同可能只是一种违反道德的的行为,与法律关系不大,学校应加强对大学生求职法律意识的培养,开设相关就业创业课程,包括求职课程和法律课程,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努力提高大学生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大学生也应主动了解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熟悉国家法律政策,切实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第一,慎重处理就业信息。招聘和招聘是一个双向选择过程,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只有双赢才能真正使双方受益,大学生必须纠正自己的就业态度,认真处理就业信息,并仔细筛选招聘信息,谨防虚假招聘,招聘诈骗等,并对招聘承诺保持谨慎和合理的判断,不要陷入招聘陷阱和传销组织。第二,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很多毕业生认为只要同单位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书就行,劳动合同签不签无所谓。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和片面的。就业协议书只是一种三方的民事协议,并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大学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必须认真审核劳动合同条款,谨防合同陷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有七项强制性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中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等。这七项内容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以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第四,必须纠正对于试用期的错误认识。实践中,经常由单位要求在试用合格之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其实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如果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就不能试用。签订劳动合同时,大学生必须注意试用期的规定,一个是试用期的长短是有法律的严格限制,二是试用期的工资也有最低限制标准,三是试用期也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为大学毕业生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大学生要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谨防用人单位把试用期变成白用期。
5完善大学生就业纠纷调解和仲裁制度
一是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预防职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仅仅是处理劳动纠纷,更应该重视劳动纠纷的预防调解工作,这样才可以进一步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要注重劳动纠纷的事前介入,将纠纷消除在萌发状态。同时要注重多元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鉴于大学生与普通求职者的双重身份,主管教育部门和大学应该积极参与到基层调解组织,调解组织要包括教育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政府代表等。同时调解组织要做到行业和区域全覆盖,充分发挥多层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预防和处理纠纷中的作用。
二是完善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将大学毕业生纳入到仲裁的范围,充分发挥劳动仲裁免费、高效的特点,从而更快更好的处理大学毕业生面临的劳动纠纷。首先,扩大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拓宽劳动争议的救济范围。其次,将大学毕业生纳入到法律援助的救助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废除了劳动仲裁案件收费的规定,减轻了大学生申请仲裁的经济压力。当大学生首次就业相对缺乏社会经验时,劳动部门不仅要给予经济上的帮助,还要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有效保护他们的权益。最后,完善仲裁监督机制,加强对于仲裁的事中、事后监督,切实保护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