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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09 发布

制度经济学、管制经济学与法律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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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制度经济学、管制经济学与法律经济学\n一、制度经济学(一)制度概念(二)交易费用(三)科斯定理(四)协议经济学(五)制度变迁理论\n(一)制度的概念与分类康芒斯《制度经济学》(第87页):制度的定义: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制度经济学即是“集体行动在控制个人行动方面所起的作用的理论”。制度特点:“人为”、文字性或惯例性、机构组织实体或行为\n(一)制度的概念与分类林毅夫认为,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制度可以被理解为社会中个人遵循的一套行为规则。\n(一)制度的概念与分类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不正式的。正式的制度如家庭、企业、工会、医院、大学、政府、货币、期货市场等等。相反,价值、意识形态和习惯就是不正式的制度安排的例子。\n(一)制度的概念与分类内在制度: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如习惯、风俗、道德、语言、文字、比赛规则、行业自律规则。外在制度:外在地设计出来并靠政治行动由上面强加于社会的规则。如政治、法律。\n(一)制度的概念与分类非正式的内在制度:习惯、风俗正式的内在制度:比赛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等。由第三方强制实施。外在制度的内在化:交通规则\n(二)交易费用1.交易费用的概念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交换交易交换:人和自然的关系交易:人与人的关系\n(二)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概念是由科斯创立的。1937年科斯发表《企业性质》论文《企业的性质》:论述为什么产生企业的问题,影响企业与市场两种资源配置的因素等重大基本理论问题。\n(二)交易费用(没抄)张五常:交易费用是一个局限条件在局限条件下争取个人利益极大化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假设或公理。局限条件可以有很多种,就是人的体力、智力等都是局限。大概地分类,主要是从不同的角度看,局限条件有八项:财富、知识、价格、成本、产权、竞争、边际产量下降、交易费用等。在经济学上,竞争、产权、交易费用最不容易处理。张五常:《经济解释》\n(二)交易费用2.交易费用的内容广义的交易费用可分为合约费用、讯息费用、量度费用、保障费用、执行费用、议价费用、政治费用等等。广义的交易费用(制度费用)很庞大,若处理得恰当,经济理论的解释力会暴升。(张五常)\n(二)交易费用“根据估计,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费用占净国民生产总值将近50%-60%。而且这些数字并不包括建立新制度和组织的初始成本。”\n(二)交易费用3.交易费用存在原因根据威廉姆森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书中的分析,交易费用存在的原因或决定因素包括:(1)人的因素;(2)与特定交易有关的因素;(3)交易的市场环境因素。\n(二)交易费用人的因素是指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体现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特征。与特定交易有关的因素包括资产专用性、交易的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交易的市场环境因素,是指潜在的交易对手的数量。\n(二)交易费用4.交易费用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交易费用对资源配置的影响:(1)交易费用决定了企业是自己生产商品还是向市场购买,即决定了选择企业配置资源还是市场配置资源;(2)在没有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不同的产权结构或不同的经济制度,是不会对资源使用造成影响的。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制度具有同样的效率。\n(三)科斯定理权利只要明确地界定为私产,不管产权谁属,如果交易费用不存在,市场就会以交易的方法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n(三)科斯定理科斯假设有产权界定及有市场交易,与他假设的没有交易费用是有冲突的。三者不能共存。只要存在产权、市场交易,必然存在交易费用。\n(三)科斯定理张五常:要从高的交易费用减下来,因为私产与市场是为了减低交易费用而产生的。私产与市场的存在是因为交易费用高于零。\n(三)科斯定理私有产权是市场交易的一个先决条件,但有私产是不一定有市场的。私产能节省的讯息费用、监管费用、政治费用等非常大,所以在某些政治费用容许的情况下我们就会有私产。有了私产,市场的运作主要是看订价的费用够低。这些是科斯定律所需要的局限条件了。\n(四)协议经济学1、协议概念交易费用经济学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协议理论是交易费用经济学的核心。协议是交易的法律形式,交易是协议的内在内容。\n(四)协议经济学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同时使用协议、合约、协约、契约等概念,实际上这些概念没有本质区别。新制度经济学在广义上使用这些概念,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任何协商一致的协议。\n(四)协议经济学张五常:合约安排的选择是为了在交易费用的约束下,使从风险的分散中所获取的收益最大化。\n(四)协议经济学2、协议是一种制度从协议是企业资源配置机制替代角度,新制度经济学所研究的协议主要是企业之间订立的,不包括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的协议。\n\n(四)协议经济学3、协议的不完备性完备合同以理性人假设和完全竞争为条件。合同法遵循的合同自由原则和古典经济学坚持的自由竞争原则是相通的。\n(四)协议经济学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具有下列条件才能产生完备合同:“第一,合同条款的影响与作用不存在外部性;第二,每一合同当事人都拥有对其选择的对象与结果的完全信息;第三,不存在垄断现象;第四,合同运作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为零。”完备合同的条款“可以严格履行而不是选择履行的”。\n(四)协议经济学完备合同具有三个基本特点:(1)完备合同应按其条款严格履行;(2)完全竞争市场产生完备合同;(3)完备合同是有效率的。\n(四)协议经济学导致不完备合同的主要原因是: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对称性交易成本这些因素也是导致不完全竞争的原因。\n(四)协议经济学4、协议的实施机制协议实施机制可分为两类:一是私人实施机制;二是国家实施机制。所谓私人实施机制,是指通过对交易一方的违约行为施加私人惩罚来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这种私人惩罚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直接终止交易关系,第二种形式是违约者因自己的市场声誉贬值而遭受损失。\n(四)协议经济学广义上,私人实施机制包括个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交易者社会规范、已经付出关系费用的交易伙伴之间的惠顾关系、俱乐部规范、道德准则、包括仲裁在内的第三方组织、非强制性的政府部门的协调等。国家实施机制是指通过国家司法系统强制实施。\n(五)制度变迁理论1、制度变迁概念制度变迁也称制度创新,是从一种制度发展到另一种制度的过程。参考资料--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制度是一个需要利用多学科知识去审视的概念。\n(五)制度变迁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研究制度变迁的理论:制度能提供有用的服务,制度选择及制度变迁可以用“需求-供给”这一经典的理论构架来进行分析。\n(五)制度变迁理论2、制度安排制度安排的定义是管束特定行动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经济学家用“制度”这个术语时,一般情况下指的是制度安排。\n(五)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安排是获取集体行动收益的手段。由于个人理性并不必然暗含着团体理性,个人会为自己的利益去寻找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因此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这些问题包括欺骗、“磨洋工”、搭便车以及道德危险。\n(五)制度变迁理论私人产权、货币、合同、习惯、伦理、道德和意识形态就是这些制度安排中的几个例子。意识形态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意识形态可以被定义为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它们倾向于从道德上判定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社会现行制度结构。\n(五)制度变迁理论3、制度变迁的类型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n(五)制度变迁理论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然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纯粹因在不同选民集团之间对现有收入进行再分配而发生。\n(五)制度变迁理论4、诱致性制度变迁制度安排的选择将包括对费用和效益的计算。传统的费用-效益分析只考虑生产费用。只要每一种投入的边际产品价值相等就可得到最优。但是在选择制度安排费用中还包括组织费用、维持费用以及强制执行这种特殊制度安排所包含的规则的费用。\n(五)制度变迁理论能提供较多服务的制度安排是较有效的制度安排。换句话讲,如果两种制度提供的服务数量相等,那么费用较低的制度安排是较有效的制度安排。\n(五)制度变迁理论要发生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要有某些来自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也就是说,由于某种原因现行制度安排不再是这个制度安排选择集合中最有效的一个了。\n(五)制度变迁理论一般来讲,改变一种正式的制度变迁会碰到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产生外部效果的原因,是因为制度安排并不能获得专利。当一个制度安排被创造出来后,其他群体或个人可以模仿这种创新井大大降低他们组织和设计新制度安排的费用。因此,创新者的报酬将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报酬。\n(五)制度变迁理论“搭便车”问题可能会因为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货品而产生。一旦制度安排被创新和被建立,每一个受这个制度安排管束的个人,不管是否承担了创新和初期的困难,他都能得到同样的服务。非正式制度安排创新没有“搭便车”问题。\n(五)制度变迁理论5、强制性制度变迁国家干预可以补救持续的制度供给不足。按韦伯的定义,国家是一种在某个给定地区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国家的基本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并保护产权以换取税收。\n(五)制度变迁理论经济增长时会出现制度不均衡。有些制度不均衡可以由诱致性创新来消除。然而,有些制度不均衡将由于私人和社会在收益、费用之间有分歧而继续存在下去。只要统治者的预期收益高于他强制推行制度变迁的预期费用,他将采取行动来消除制度不均衡。\n(五)制度变迁理论维持一种无效率的制度安排和国家不能采取行动来消除制度不均衡,这二者都属于政策失败。政策失败的起因有以下几种:统治者的偏好和有界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n二、管制经济学参考书:MIT:政府产业规制维斯库斯: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艾伦·加特:管制、放松与重新管制希尔顿著:反垄断法:经济学原理和普通法发展王雅莉:公共规制经济学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n(一)管制含义英文“Regulation”一词在我国有两种译法,一为规制,一为管制。在经济法领域,一般翻译为规制,在经济学领域,一般用“管制”。\n(一)管制含义国内经济法学文献一般使用规制而不是管制的基本理由是:管制很容易使人联想到统制经济和命令经济形式,因为管制在大多数情况下具有“限制”的含义,而规制所强调的是通过实施法律和规章制度来约束和规范市场主体及其行为,是对市场主体的限制性的控制。\n(一)管制含义依照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管制是指政府对经济、社会活动的任何干预,因此,管制可看成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干预。在经济学理论中,管制是个中性概念。“所谓政府管制,就是政府采取的干预行动。它通过修正或控制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为,来达到某个特定的目的。这是衡量政府和市场之间相互作用的一个尺度。政府管制可以决定商品的价格,或者对生产什么及生产多少产生影响。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政府管制甚至能够决定由谁来生产商品或劳务以及如何来生产它们。”\n(一)管制含义管制分为三类:经济管制、社会管制和行政管制。经济管制是对有关价格、竞争、市场准入和退出等市场有关的决定的直接干预。社会管制是为了保护健康、安全、环境和社会凝聚力等公共利益的管制。行政管理管制是关于行政管理过程中有关文件和程序的规定。\n(一)管制含义经济管制在许多情形下与垄断有关。与垄断有关的管制看分为两类,“一是公用事业管制,它被提出来控制自然垄断的行为;二是反垄断管制,它被提出来消除任何可能出现的非法垄断的影响。”\n(二)管制措施要求美国总统里根在其第12291号总统令中就管制措施制定了一般性要求:在颁布新的管制条例、审核现有的管制条例以及提出涉及管制条例的司法建议时,所有法律许可的机构都应该遵守下述要求:(1)管理决策的前提应该是对所计划的政府行为的必要性及其后果具备完备的信息;\n(二)管制措施要求(2)除非管制条例对社会的潜在收益超过了对社会的潜在成本,否则管制行为就不应该发生;\n(二)管制措施要求(3)所选择的管制目标应该是使社会的利益最大化;(4)在给定管制目标的可选择方案中,应该选择给社会带来最小净成本的方案;\n(二)管制措施要求(5)管制机构应在考虑了受管制条例影响的特定行业的状况、国民经济的状况以及将来要采取的管制行为之后,来确定管制次序以实现社会总的净收益最大化的目标。\n(三)放松管制(Deregulation)趋势在美国,经济管制开始于19世纪70年代。这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的肇始。1877年,马恩对伊利诺斯州诉讼案,法院确立的重要原则:当财产以一种具有公共效应的方式被使用,且对社会产生普遍影响时,它就被赋予了公共利益的意义;因此,当一个人将财产使用在具有公众利益的用途方面时,他实际上就在那种用途上赋予了公众一种利益,而且,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他必须接受公众的管制。因此,政府对特定的垄断行业的管制是符合宪法的。只要是有助于公共利益的,政府都可以实施管制,无论是公用事业还是竞争性事业。\n(三)放松管制趋势19世纪70、80年代,美国铁路运输业价格混乱导致1887年州际商业法的出台,并为管制铁路成立了州际商业委员会(ICC)。经济危机和战争使管制成为与市场机制并重的资源配置方式。20世纪30年代,美国管制立法达到了高潮,制定的法律有州际商业法、运输法、石油流通法、银行法、保险法、通讯法、汽车运输法、公用事业法、证券交易法、民用航空法、天然气法等。\n(三)放松管制趋势20世纪40-60年代,管制持续增加,但从20世纪70-80年代开始了解除管制浪潮。从1977年完全管制行业的生产总值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7%,下降到1988年的6.6%。解除了航空、铁路、汽车运输、电信、有线电视、石油价格等的管制。20世纪90年代继续解除管制,天然气输送、发电和电力批发、银行业等实现了更大程度的自由化。\n(三)放松管制趋势放松管制的价值在于:(1)提高整个国家经济运行的效率、从而提高国民收入;(2)使政府更有效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3)通过提供更多的贸易、就业和投资机会,降低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提供消费者多种选择的可能;(4)刺激技术、管理和制度的创新;(5)有助于提高经济对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6)促进各国和世界经济更具竞争力。\n三、法律经济分析方法(一)法律经济学的概念(二)法律经济学流派(三)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n(一)法律经济学的概念法律经济学也称经济分析法学、法经济学、法和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法律制度的学科,是法学与经济学的学科交叉的产物。\n(一)法律经济学的概念蒋兆康在《法律的经济分析》在中文版译者序言中,将法律经济学定义为“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它是法学和经济学科际整合的边缘学科:\n(一)法律经济学的概念一方面,它以人类社会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故成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或法理学的一大流派;另一方面,由于它以经济理论和方法为其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工具,故又是经济学的分支学科。”\n(一)法律经济学的概念法律经济学产生的背景是由于传统法学在法律研究方法上的不足。法律研究方法主要来自法理学的研究成果,各种不同流派的法理学本身就包含了不同的法学思维方式和法学研究方法。\n(一)法律经济学的概念沈宗灵教授在《现代西方法理学》中将西方主要法理学流派分为新自然法学和价值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和其他法理学。这是大的分类,其中每一类包括许多我们熟悉的法理学流派,例如\n(一)法律经济学的概念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包括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哈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麦考密克的制度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包括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等;其他法理学中包括博登海默的综合法学、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等。\n(一)法律经济学的概念传统法理学对于某些法理学问题一直没有令人满意的答案,这既是促使法学家不断探索新的方法来回答这些疑难问题的动力,也是法律经济学产生的原因之一。波斯纳将这些问题归纳为:法律是否客观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是客观的(确定的、非个人化的和自给自足的,而不是政治性的和与个人化的(personal);\n(一)法律经济学的概念法律正义(或司法)的含义是什么;法官的应然角色以及他的实际角色如何;裁量在司法中有什么作用;法律是如何起源的;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在法律中有什么位置;传统在法律中的作用;法律能否成为一门科学;法律是否会进步;以及法律文本解释上的许多麻烦。\n(一)法律经济学的概念从另一方面来说,传统法学强调法律的语言分析技术,这是从事司法实践和法律学习必须掌握的一门技术,因此,从某种意义上,传统法学研究符合凯尔森提出的纯粹法理论的路线。纯粹法理论认为,“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因此,纯粹法理论排除法律问题的价值分析,把“先验的正义从它的特定领域中排除出去,而坚持明确区别经验的法和先验的正义。\n(一)法律经济学的概念它并不认为法是超人的权威的体现,而认为它只不过是以人类经验为基础的一种特定的社会技术,纯粹法理论拒绝成为一种法的形而上学,因而它并从形而上学法律原则中,而是从法的假设中,从对实际法律思想的逻辑分析所确立的基本规范中去寻求法律的基础,即它的效力的理由。”\n(一)法律经济学的概念传统法理学在某些永恒的法理学问题上确实不能提供客观的知识体系,法律所追求的正义价值同样令人迷惑。法律经济学另辟溪径,通过寻求法律的效率价值回避法律对正义追求的难题。\n(一)法律经济学的概念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根据是:“法律所创造的规则对不同种类的行为产生隐含的费用,因而这些规则的后果可当作对这些隐含费用的反应加以分析。而且,我们认为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类的经济概念是解释社会,尤其是解释理性的人们对法律规则的反应行为的基本范畴。因此,立法官员和受制于法律的人们的理性行为有多大范围,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就有多大范围。”“法律方法和经济方法虽有差异,但常常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就同一个法律规则而言,法学家维护的是公正,经济学家维护的是效率。”\n(二)法律经济学流派1.主流学派法律经济学主流学派是芝加哥学派,理由之一是该学派全面利用了微观经济学的有关原理和方法;之二是几乎分析了所有主要的法律制度。另外,由于该学派直接促进了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因此,该学派对法律的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成为后来研究的基础,具有广泛、持久的影响力,成为法律经济学的主流。\n(二)法律经济学流派芝加哥学派以财富最大化、效率最大化、市场观念为核心观点,采用边际分析、均衡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等经济分析方法。该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是波斯纳和科斯。主要观点:\n(二)法律经济学流派(1)效率是法律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2)完全竞争的市场是实现效率最大化最根本的途径。(3)效率即正义。波斯纳认为效率最大化即为财富最大化,而财富最大化必促进效用最大化,从而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因此效率最大化也是正义的标准因资源浪费对于稀缺社会来说即为最大的不正义。\n(二)法律经济学流派(4)法律对资源配置效率有直接的影响。(5)注意到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问题。\n(二)法律经济学流派2.法律规制经济学派法律规制学派以关注管制问题为特点,我国习惯上所指的规制在西方经济学一般称为管制。该学派著名的代表人物包括乔治·施蒂格勒。施蒂格勒因为在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方面的开创性研究,在1982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n(二)法律经济学流派3.法律经济学的制度经济学派法律经济学的制度分析学派强调利用制度经济学原理和方法分析法律制度,而不是制度经济学内容本身。\n(二)法律经济学流派科斯是法律经济学的制度分析学派的开创者,其《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已成为法律经济学的经典。科斯早期论文《企业的性质》应该说已经为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提出了重要的思路,即市场交易是具有成本的,为此需要考虑构成市场交易环境重要内容的法律制度对交易的影响。\n(二)法律经济学流派4.法律经济学的公共选择学派布坎南关于公共选择的理论首先开始于对科斯理论的批评,认为科斯仅仅从交易的结果方面分析交易的效率,没有注意交易过程本身的效率问题。布坎南认为,在有策略行为存在的市场中,即使交易双方没有信息交流的障碍,也不一定使资源按其最有价值的用途进行配置。\n(三)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法和经济学》一书作者归纳出了法律问题经济分析的基本步骤:第一,假定进行决策的个人或机构要使众所周知的经济目标最大化;第二,要找出全部有关决策者之间的关系可达到经济学家所谓的均衡,即不再自发改变的条件;\n(三)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第三,要以经济效率的准则评价这一均衡;第四,用事实检验这种分析的一些预测。从这些步骤所包含的思想看,也是属于主流学派的观点,即将新古典微观经济学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n案例农副产品流通成本\n\n\n谢谢观看/欢迎下载BYFAITHIMEANAVISIONOFGOODONECHERISHESANDTHEENTHUSIASMTHATPUSHESONETOSEEKITSFULFILLMENTREGARDLESSOFOBSTACLES.BYFAITHIBY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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