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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0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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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权益机制经济学--基础经济学新体系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内容简介第一章绪论,在简要疏理整个经济学体系的基础上,指明了权益机制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及其理论体系框架,并就方法论问题提出了一些新观点。第二章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揭示了交换价值的二元基础,得出了交换价值是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的对立统一这一新结论。第三章多元有机系统权益论,运用系统论原理,把整个权益系统划分为劳动付出权益、资产所有权益、经理经管权益、企业发展权益、国家调控权益、用户消费权益六个元素,并对六个元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分析,为更加科学地反映经济关系开辟了新途径。第四章控钞禁息免税运行论,以控钞、禁息、免税为主要特征,构筑了从根本上不同于传统思路的全新的运行论体系,并针对面临的问题,作了剖析和解答。目录前言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权益机制经济学的提出一、经济学概述二、基础经济学称谓的历史回顾三、基础经济学的界定和命名四、权益机制经济学体系预告第二节方法论问题一、方法论问题不容忽视二、理论突破与创新的前提三、重构理论大厦未尝不可四、经济学科学性剖析第二章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第一节商品概论一、商品世界剖析二、商品本质揭示第二节生产价值一、劳动价值二、替代劳动价值三、生产价值是劳动价值与替代劳动价值的统一四、直接生产价值和间接生产价值五、生产率和生产价值量六、劳动和劳动力的生产价值第三节消费价值一、消费价值与使用价值和效用的区别二、消费价值的自然基础和社会属性\n三、消费价值可以量化的客根据四、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的消费价值五、风险和创新成果的消费价值六、消费价值的变动规律第四节交换价值一、交换价值的概念二、交换价值的表现形式三、交换价值的内在基础四、益损值分析五、韧带理论六、价格的具体确定第五节交换价值规律及其自觉运用一、交换价值规律的主要内容和客观要求二、自觉合理运用交换价值规律第六节对现有价值或价格理论的分析和批判一、劳动价值论二、生产三要素理论三、生产价格论和生产费用论四、效用论和边际效用论五、供求论六、均衡价格论及其补充七、两种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论第三章多元有机系统权益论第一节权益概述一、权益概念、权益结构、权益关系二、权益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第二节六大权益分述一、劳动付出权益二、资产所有权益三、经理经管权益四、国家调控权益五、企业发展权益六、用户消费权益第三节权益系统分析一、沟通判断契约理论二、权益关系的相对性协调性三、社会主义私有经济的提出四、权益系统基本模式第四节权益分配及其规律一、权益分配是一种特殊的交换二、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三、关于剥削的辩证思考第五节权益矛盾运动一、主要权益矛盾即社会基本矛盾\n二、从主要权益矛盾看社会形态三、原始社会的主要权益矛盾四、部落奴隶社会的主要权益矛盾五、家族奴隶社会的主要权益矛盾六、封建社会的主要权益矛盾七、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权益矛盾八、现实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权益矛盾九、理想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权益矛盾十、共产主义社会的最终实现第四章控钞禁息免税运行论第一节运行目标一、总目标二、具体目标第二节运行手段一、基本手段二、保障手段第三节实质内容一、控钞二、禁息三、免税第四节体制设计一、国家金融体制设计二、财政收支体制设计三、对外贸易体制设计四、社会保障体制设计五、企业运行体制设计第五节突出问题一、通货膨胀问题二、失业问题三、经济停滞和经济波动问题四、贫富悬殊、公平、效率问题五、国家经济信用问题第六节基本运行模型一、基本假定二、基本结论前言当今,经济学正面临严峻挑战。稍加留意,“经济学的无能”“经济学怎么了”“人们为什么会嘲笑经济学家”等醒目而刺耳的言词,不难找寻。就传统政治经济学而言更是如此,有的学者明确提出:“政治经济学作为基础理论的地位受到很大威胁,出现了基础理论‘缺位’的现象。”(谷书堂、高明华,1999)。对此我举双手赞成。我坚定地认为,基础经济学革命性的变革已经是必然的趋势。然而,也有不少学者,置身死胡同竟然“流连忘返”,对于新生的经济\n学新体系,不是不屑一顾,就是求全责备。即使是一些反对传统理论的学者,往往也是“五十步笑一百步”而已。这表明要实现经济学革命性变革,眼前尚无坦途。我们面临的任务不仅是立新,还必须破旧。本书意在为实现经济学革命性变革开辟一条新途径,同时十分注重了破立统一。本书的整个体系,主要由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多元有机系统权益论、控钞禁息免税运行论三部分构成。前两部分形成多年了,一些专家给予过肯定甚至褒奖。第三部分是新近构建的,它植根于前两部分的逻辑延伸之中,其结论可能会使不少读者感到吃惊。这一新体系如果成立,将是经济学史上的一次空前大革命,将是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在新时代的新生和新胜利。所谓“凯恩斯革命”等与之相比,也会逊色很多。最后,感谢所有的读者。希望对此感兴趣的读者,包括不同意和反对本书观点的读者,成为我的老师和朋友。并真诚地热切地盼望读者朋友一道来对本书整个体系及其具体观点,在证实的基础上充实、在证伪的基础上否定。无论是建设性的指导意见,还是否定式的批评意见,我都是十分渴望的。希望在不远的将来再版《权益机制经济学》时,能够提到您及您的观点。作者一九九九年参考文献谷书堂、高明华,1999:《中国经济学:繁荣中有困窘》,《经济学动态》,第3期。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权益机制经济学的提出一、经济学概述简单地说,经济即经济活动、经济关系、经济实力、经济效益、经济部门等的简称。经济学即研究经济问题及有关方法和历史等的学问。展开来讲,经济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经济学是指整个经济学体系。它是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不同环节、不同区域、不同时期、不同范围、乃至不同立场研究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经济关系、经济实力、经济效益、经济部门等而形成的理论概括或假说,以及有关方法和历史的各类学科的总称。经济学如今已演化为一个庞大复杂的体系。通常可分为基础经济学、经济史、经济学史、经济计量分析方法、部门经济学、专业经济学、环节经济学、区域经济学、国际经济学、管理经济学、边缘经济学等等。再具体划分开来,数以百计。狭义经济学则指的是广义经济学中的基础经济学。本书内容属于狭义经济学也即基础经济学范畴。这里的广义与狭义之分,与所谓专门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狭义政治经济学”和研究整个人类社会经济关系的“广义政治经济学”之分是有区别的。“狭义政治经济学”与“广义政治经济学”之分,其实是作为基础经济学的狭义经济学中的广义与狭义之分。二、基础经济学称谓的历史回顾基础经济学的古老称谓是“政治经济学”(politicaleconomy)。1615年法国人A.de蒙克莱田(约1575-1621)首创了这个术语。这一年他发表的《献给国王\n和王太后的政治经济学》是以“政治经济学”命名的第一本书。在英国,W.配第(1623-1687)于1672年写成的《爱尔兰政治剖析》中使用了“政治经济学”一词。1767年英国人J.斯图亚特(1712-1780)出版了英国第一本以“政治经济学”命名的书,即《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或自由国家内政学概论》。马克思和恩格斯后来也延用了“政治经济学”这个术语。在中国,“政治经济学”一词是20世纪30-40年代编写和翻译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时才出现的。创建“政治经济学”这一术语的初衷,其实是要突破“家庭经济学”范畴,建立不同于传统“家庭经济学”的新型学科。1775年法国人J.卢梭(1712-1778)为法国《百科全书》写“政治经济学”词条时就区分过“政治经济学”和“家庭经济学”。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杰出代表和理论体系的建立者A.斯密(1723-1790),在他1776年出版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一书的序言中曾提到过“政治经济学”是“被看作是政治家和立法家的一门科学”。从法英两国最先使用“政治经济学”作书名的两本论著的全称中,也可以反映出这个特征。经济一词,在西方源于希腊文oikonomia,原意是家计管理。古希腊思想家色诺芬(约前430-约前355/354)的《经济论》,这一最先使用经济一词作为书名的著作,研究的就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奴隶制经济的管理。随着历史演进和时代变迁,这种传统“家庭经济学”自然不再能满足客观需要,因而也自然会催生出突破传统范畴的新型经济学。在此情况下,用合成词标明新型经济学的特征以示区别,也自然是理所应当无可非议的。作为标明其特征的“政治(political)”一词,源于希腊文politikos,意为“社会的”、“国家的”、“城市的”。可见,“政治经济学”的实际含义是社会的国家的经济学之意,或者说是从政治家视野的高度来看的超越“家庭经济学”范畴的经济学,与政治活动和阶级斗争没有直接关系。如果这样理解“政治经济学”,这个术语是无可指责的。问题在于,“政治”一词在现代语言中,作为政治活动和阶级斗争的含义太普遍了,而西文“经济”一词也早以超越了家计管理的范畴,合称“政治经济学”很容易产生误会。况且,把这门学科仅仅视为政治家和立法家的科学而隔断与民众及家庭的关系,显然也是片面的。“政治经济学”相对于“家庭经济学”,应当是包容式的超越,而不应该也不可能是完全排斥式的超越。因此,“政治经济学”这一术语很自然地受到了冲击。在德国和奥地利以及一些北欧国家的学者中,曾较准确地称之为“国民经济学”、“社会经济学”。R.卢森堡(1871-1919)曾指出:“所谓‘政治经济学’,不过是国民经济学一辞的外来语而已。”(1962中译本)在英国,经济学家W.S.杰文斯(1835-1882)在他的《政治经济学理论》1879年第二版序言中,提出了用“经济学”取代“政治经济学”的主张,认为单一词更简单明确,更符合学科研究的对象和主旨。1890年A.马歇尔(1842-1924)出版了他的《经济学原理》,开始改变了“政治经济学”称谓。在中国,主张变革“政治经济学”称谓的也不乏其人。80年代初,熊映梧教授就多次呼吁:“把政治经济学改名为‘理论经济学’”(1984)。其实,从汉语的角度来看,“政治经济学”术语问题更大。汉语“经济”一词,在古代的意思是“经邦”、“济民”、“经国”、“济世”,以及“经世济民”等词的综合和简化,有治国平天下的意思。日本的神田孝平(1830-1898)是最先采用“经济学”这个汉语词汇的人。约1903年,日本人杉荣三郎(1873-1965)在\n中国京师大学堂任教期间,编写了《经济学讲义》,它很可能是第一本取名“经济学”的中译本。此前一些西方传教师的中译本曾取名《国富策》、《富国养民策》等。中国的严复(1853-1921)等人则译为“生计学”、“计学”等。不难发现,经济一词在汉语中毫无家计管理的影子,本身就有从政治家视野的高度反映的成份,再加上“政治”一词简直不伦不类,完全是未考虑词源等因素而出现的翻译败笔。其实,在开始翻译西方经济学著作时,并没有在“经济学”前冠以“政治”一词,比如一直到郭大力和王亚南合译的D.李嘉图的《经济学及赋税之原理》(1931年神州国光社出版)时,还没有加“政治”一词。显然,在“生计学”前面冠以“政治”一词尚说得过去。在“经济学”前面冠以“政治”一词则是在画蛇添足。改变传统意义上的“政治经济学”的理由应当说是很充分的。但提出来的具体称谓我认为也是值得商榷的。首先,传统意义上的“政治经济学”,仅相当于现在整个经济学体系中的基础经济学。这里讨论的也是作为基础经济学的称谓问题。简单地称之为“经济学”或“国民经济学”、“社会经济学”,没有反映出作为基础经济学的特征,无法把作为基础经济学的学科与整个经济学体系区分开来。同时,把其称之为“理论经济学”也同样欠妥。“理论经济学”通常是相对于“运用经济学”而言的。而任何理论可以说都是为运用服务的,基础理论也不例外,所谓“理论经济学”也是如此。反过来“运用经济学”也是理论。因此我也不赞成这种表述法。20世纪60年代,曾出现主张把“政治经济学”作为所谓非科学的“规范经济学”或作为政治和经济边缘学科的思潮。由于把“政治”等同于“规范”名不正言不顺,而且“规范”与“科学”未必矛盾,所以对前者我持否定态度。对后者我是完全赞同的。实际上后者的出现,表明作为基础经济学的原来意义上的“政治经济学”更有必要更名了。要准确命名基础经济学,最好的办法是根据划定的研究对象来命名。这样现有基础经济学大体上可以分为这样几种:资源配置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生产关系经济学、生产方式经济学等等。资源配置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分别以资源配置和制度为研究对象,属于西方非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畴。生产关系经济学、生产方式经济学,分别以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为研究对象,属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畴,其中生产关系经济学为传统和主流思想,后者为部分学者的主张。在我看来,作为整个经济学体系的基础经济学,以上各种经济学不是过于宽泛,就是有点偏窄,或者是在某些方面过于宽泛在某些方面有点偏窄,要么就是有欠深刻,而且切入角度也不太妥当。至于一些个别说法,如认为“经济学终将被金融学取代”(汪丁丁,1997)的观点,显然是偏激的。从西方流行的金融学教科书中我们可以看到:金融创新竟然是寻求利润和规避管理法规的产物,由此不难想象其实质上能是什么货色。甚至我们能读到如下文字:“难道联邦储备体系和其他政策制定机构应当停业锁门回家?在某种意义上说,确实应当如此。新古典模型包含这样的意思:斟酌决定的稳定政策不可能是有效的,对经济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米什金,1998中译本)虽然新凯恩斯主义与上述新古典主义的观点是相左的,但认为政策调整时,预期与过去信息的关系等也会变化的所谓“理性预期革命”,实际上支持了新古典主义的结论。我甚至认为金融学有不少内容是经济学垃圾。它是“泡沫经济”的重要根源,也是投机者盘剥实业者和民众的一种工具。其加速资本\n有效重组和为投资者保险的初衷已经扭曲。其实,金融学所研究的不少内容是经济机体的“赘瘤”,尽管其花费了很大精力力图证明其“美丽的装蚀品”作用或“营养调节库”作用,或什么更重要的作用,并试图利用之,然而这些作用大多是无意义的和虚假的,相应的利用努力也没有多少价值。正确的选择应该是果断地把其切除和埋葬。三、基础经济学的界定和命名关于基础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我认为应该界定为经济权益机制。经济权益,即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的总称。经济权力反映的是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所有、支配、归属关系。经济利益即物质好处和经济福利,商品经济条件下通常可以用货币收入反映。机制(mechanism)一词,源于希腊文mechane,原意是机器、机械、机构,属于工程学概念。现已广泛引入各门学科。在此我们可以把其理解为由基本要素、基本关系、基本规则等构成的一种有规律性的体系。经济权益机制,即经济活动基本要素间的权益关系及其运行规则。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要素,除客观对象外,就主体而言,不外这样几方面即劳动付出者、资产所有者、企业经理者、用户消费者、以及企业集体组织、国家调控组织等。这些基本要素间的权力和利益关系及其运行规则,便构成了经济权益机制。陈吉元研究员在为《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编写“经济机制”条目时指出:“其内容从根本上说是由生产关系规定的,但是它又超出了生产关系本身的范围,既同生产力有关,又同上层建筑有关。……不能完全归入生产关系范畴”(1988)这一论断也完全适用于经济权益机制。不过其所谓“经济机制不能完全归入生产关系范畴,也不能完全归入上层建筑范畴,而是介乎两者之间的特殊社会现象,是两者的一种结合体”(1988)则有待商榷。按说经济机制概念应该宽于经济权益机制概念,然而即使就经济权益机制而言,也不应该仅限于介乎两者之间的结合体,因为这样显然有远离生产力之嫌。我认为,包括资源有效配置、福利分享共享在内的整个经济活动都是在经济权益机制内展开的。经济权益机制核心内容涉及的是生产关系,但与生产力和上层建筑的有关也是实实在在的。既然基础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确定为经济权益机制,那么相应地也就应当把其命名为权益机制经济学。有关基础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其它观点,五花八门,但对于有影响的观点来讲,都能划入经济权益机制范畴。生产关系经济学、生产方式经济学、资源配置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等无不如此。尽管切入点、角度、测重点的具体范围有所不同,然而这种不同正是权益机制经济学的科学之处。西方经济学同时也认为,经济学面对的基本问题包括“生产什么,产量多大”,“产品是怎样生产的”,“产品为谁生产”,“谁做出经济决策,以什么程序做出决策”(斯蒂格利茨,1996中译本)。这些问题显然是客观存在的,但作为基础经济学不可能具体研究这些问题,而只能是研究这些具体问题的权益机制。总而言之,我认为权益机制经济学,才不愧为真正的基础经济学,才不愧为占统领地位的狭义经济学。四、权益机制经济学体系预告权益机制经济学,包含或涉及了现有基础经济学划定的主要研究对象。这种包含和涉及决非兼收并蓄般的简单调和或杂烩。目前我构建的权益机制经济学,总体上包含三大部分。一是价值论,研究的是价值配置机制。二是权益论,研\n究的是权益协调机制。三是运行论,研究的是运行配套机制。现简要介绍如下:价值论,是一个老课题了。“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S.穆勒(1806-1873)--引者注]在他十九世纪中期的经典著作《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写道:‘令人高兴的是:关于价值规律,已没有什么需要现在和将来的著作家加以进一步阐述了。’”(萨缪尔森,1982中译本)事实上J.S.穆勒先生还是高兴得太早了。对于研究价值规律的价值论来说,不仅需要进一步阐述,而且还需要来一次彻底的翻新。这里的价值论就是一次翻新的产物。它运用对立统一辩证思想,在“扬弃”现有价值理论或价格理论的基础上,揭示了交换价值的二元基础,得出了交换价值是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的对立统一这一新结论,形成了二元对立统一值论这一新学说,为正确运用交换价值规律指导商品经济实践,为科学解释诸多经济疑难现象,提供了理论依据。权益论,从理论形态和体系上讲,具有创新意义。它把权益范畴引入经济学,运用系统论原理,把整个权益系统划分为劳动付出权益、资产所有权益、经理经管权益、企业发展权益、国家调控权益、用户消费权益六个元素,并对六个元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分析,为更加科学地反映经济关系开辟了新途径。根据这个特征,我把它定名为多元有机系统权益论。它实际上等于把过去的所有制理论和分配理论等统一起来进行了系统化。目的是借以避免割裂开来研究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使一些惊人的结论不再惊人,为重新认识和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及经济体制提供理论依据,也为推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内在进步提供思想武器。运行论,是在价值论、权益论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明确目标和手段,突出控钞、禁息、免税三项实质内容,保障国民经济有效运行的理论。可以把它称之为控钞禁息免税运行论。运行论的构建,是价值论和权益论逻辑延伸的必然产物,是整个经济权益机制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也更为明显,将从根本上动摇经济学长期祟信的陈旧观念及其政策主张,彻底改变经济学的面貌。最后我们可以给权益机制经济学下一个定义了。所谓权益机制经济学,是研究经济活动基本要素间的权益关系及其价值基础和运行方式的一门科学,它在整个经济学体系中占居基础和统领地位。参考文献许涤新,1988:《经济学》,《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第1册,正文前专文,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曾启贤,1988:《政治经济学》,《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第3册,第1214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李竞能,1988:《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在旧中国的流传》,《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第3册,第1045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陈吉元,1988:《经济机制》,《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第1册,第440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德]R.卢森堡,1962中译本:《国民经济学入门》,第12页,三联书店。熊映梧,1984:《理论经济学若干问题》,第3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汪丁丁,1997:《回顾“金融革命”》,《经济研究》第12期。[美]米什金,1998中译本:《货币金融学》,第640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美]斯蒂格利茨,1996中译本:《经济学》上册,第11-1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美]萨缪尔森,1982中译本:《经济学》下册,第294页,商务印书馆。\n第二节方法论问题一、方法论问题不容忽视关于方法论问题,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英国剑桥大学教授J·莫里斯,曾有过一段坦言,他说:“我通常并不思考方法论问题,而且,总的说来,我也不认为有关方法论方面的著作有很大价值。我自己阅读过的关于经济学方法论的大多数材料都毫无价值。它们要么说的是些显而易见的东西,比如,‘说实话是正确的’;要么就是在没有理解论点时就试图针对经济学命题的某个一般基础进行驳斥。所以经济学家在讨论经济学研究时并不享有比较优势。但我愿在此一试”。接着他在举例后提了12点建议。无非是要提出一个不太模糊不太大的好问题,好的开端是建立模型,需要简化、假定、理解--包括非数学的理解,需要数学证明、数字检验等等。最后,他指出:“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完全说明如何从事经济学研究。实际上我谈的并不是严格的方法论问题。我没有说什么是正确的或有用的经济学研究方法。我真正谈的只是如何从事经济学研究,以及在我看来什么样的方法可能是成功的方法。最后,我想引用一个我并不怎么喜欢的美国成语作为结束,即‘应该有一个底线’。但我想也许根本就没有什么底线,因为明天就有可能有一位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方法而取得了更大成就的人出现。”(1998中译本)这个方法论“药方”,有两个特点:一个是满足于“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一个是迷恋于简化的模型。不过也有两点可贵之处:一是强调了对模型的非数学理解,一是很谦虚地未束缚人们的手脚。在此一开始便引用、介绍、评述这样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坦言,与其说是为了带给大家什么信息,倒不如说是为了唤醒大家的自信。方法论问题至关重要。任何忽视方法论的言论都是极其有害的。方法论方面的偏差和错误,对经济学发展的影响是致命的。目前有关方法论方面的严重错误,至少可以概括为这样两大表现:一是忽视或盲从基础理论,反对着手重新构建新的基础理论。具体表现为排斥“大框架”、“大体系”,认为“应该将学术的重点放在一个个具体问题的求解上”(谷书堂等,1998)。显然,以上詹姆斯·莫里斯的观点也是如此。二是片面、狭隘地理解“科学性”。比如,只承认有数学模型的计量分析的科学性,对传统本质分析方式不屑一顾。甚至通过区分所谓规范经济学与实证经济学,主张把规范经济学逐出科学范畴。这两方面的问题不解决,整个经济学的无能和荒唐局面就难以从根本上改观,人们对经济学家的嘲笑声也必定会不绝于耳。二、理论突破与创新的前提为了解决这两方面的方法论问题,有必要先正确认识以下几个问题。这几个问题也可以说是理论突破与创新的必要前提。1.理论与现实理论是对现实的本质反映和现象描绘,同时也是对现实的化简和理性化。任何领域的科学都是如此,经济科学也不能例外。在理论对现实进行反映和描绘时,由于进行理性化和化简是必要的手段,所以理论与现实之间产生差异和距离是不可避免的。无论是何等精确的理论,在反映和描绘现实时,总会有误差,我们不可以幼稚地幻想理论和现实的完全合一。但是,通过发展和完善理论,可以缩小这种差异和距离,可以把这种差异和距离控制在指导实践允许的范围内。这一点非常重要。\n理论与现实的差异和距离能否缩小到指导实践允许的范围内,是决定理论本身生命力的关键,也是衡量理论是否脱离实际的标准。实践在不断发展不断深化,实践对理论的要求也在日益提高。与此相应,理论是否脱离实际的标准也在不断严格。如果恪守陈旧的理论,置实践要求于不顾,理论脱离实际将无法避免。要使理论在对现实进行本质反映和现象描绘时,能够适应实践的要求,就需要不断提高本质反映和现象描绘的精确性。如何提高其精确性呢?出路只能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从原则出发;只能是通过不断地、大胆地、无所顾忌、无所框套地去进行艰苦的探索和认真的研究。这不是否认某些基本原则的作用。原则只能代表先人的经验,它仍然需要接受发展了的实践的检验。正确的原则,类似娴熟的“引路人”,可以引导我们通过捷径走上从实际出发的轨道,但原则不是“终级裁判”。我们一方面应该充分利用“引路人”,另一方面又必须懂得,我们不是“引路人”的奴隶,而是在走自己的路,在走从实际出发的路,单纯依靠“引路人”并不能完全避免脱离正常轨道的可能性。在理论与现实的关系问题上,还需要克服另一种倾向--忽视理论探索,只注重现实实践,也即重实践轻理论、重大胆创试轻理论研究的现象。这种现象是很不正常的。不注重实践,空谈理论,不从实际出发,为研究而研究的现象应该坚决摒弃。反过来,对于实践已经提出要求的重大问题,不去认真研究,不使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进而发挥先导作用,同样应该坚决纠正。可以肯定地讲,正确的社会科学理论,能够统一人们的思想,坚定人们的信念,消除人们的顾虑,从而也必然可以减少社会实践进程的阻力,扩大和提高社会实践的效果。就此来说,社会科学也同样是生产力。忽视这方面的工作,必然要使我们的事业受到损失。这种道理本来很容易理解。导致忽视理论建设的真正根源,不是对上述道理不理解,而是理论落伍之后恶性循环的结果。理论本来应发挥先导作用,但落后的理论却跟在了实践的后面,甚至扯实践的后腿,与实践打架。有这样的理论当然不如没有理论。然而,理论落后本应加倍发展理论,落后的理论需要抛弃,但不应抛弃理论本身。只有执著地大胆地探求新理论才是光明之路。遗憾的是,出现了宁肯不讲理论也不在理论上大胆探求的倾向。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又与左倾路线时期,对社会科学理论工作者的不正确态度大有关系。由此可见,鼓励勇敢探索,何等重要!完全可以这样讲,没有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的宽松环境,就不如不讲理论,不讲理论就等于情愿让我们的事业遭受损失。客观地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分析原因,理论的突破和发展功不可没。然而也应清醒地看到,与实践要求相比,理论发展的现状不容乐观。我们对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认识,尽管有了重大进展,但简单化地否认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共同属性的现象时有发生,窠臼于传统的姓社姓资的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这与我们一方面仍然高举马克思主义旗帜,另一方面又没有正视马克思主义中一些基础理论与改革相矛盾的现实紧密相关。现在对许多重大问题,并没有从理论的高度实现“破”与“立”的统一。从“破”的方面看,有些仅仅是借助于不唯书、不搞本本主义和反对教条主义等简单地回避了;从“立”的方面讲,有些仅仅是粗略的原则或条文,至多属于改革主张或政策主张范畴,就深层而言谈不上理论化、系统化。这种局面不能不困扰着习惯于理性思维者的思想,不能不束缚着人们的手脚,不能不制\n约着改革的进程特别是改革的整体推进。应当看到,目前人们的思想空前活跃,但这与思想解放不能划等号。思想解放,应该是建立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以进入“自由王国”境界为特征。在尚未认识和掌握客观规律之前,不可能有意志自由,谈不上思想解放。试想,当我们摸着石头过险滩时,思想怎么能放得开。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思想解放问题一直解决得不彻底,根源就在于理论准备不足。因此,任何忽视理论建设的言行都是极为错误的。2.维护导师地位与修正导师错误维护导师地位与修正导师错误并非对立关系而是辨证统一关系。那马思来讲,他是全世界劳动人民的伟大导师和领袖。他那不顾自身安危、不怕家庭困苦、不管他人理解与否而毅然选择“最能为人类福利而劳动的职业”的可贵的献身精神,他那唤醒民众、引导和推动社会主义运动、迫使资本主义内在进步的伟大的历史作用,他那尊重科学、注重实践、立足劳动人民利益、着眼社会进步的不朽的思想精髓,将永远赢得劳动人民的尊敬和仰慕。作为马克思的追随者,,维护其崇高地位责无旁贷。然而,维护其崇高地位,与不分青红皂白地盲目崇拜是格格不入的。只有使其科学精髓适应时代要求不断新生、使其局限性认识不断得以修正,才能真正维护其崇高地位。马克思是人不是神,他的学说不可能不带有时代的局限性。如果无视理论落后于现实的状况,在导师们的理论面前裹足不前或至多满足于小修小补,那么在指导实践时必然要犯不应有的错误,必然要导致社会主义事业继续遭受挫折,进而导致若干年后仍然无法赶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倘若这成为事实,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必然会动摇导师们的地位和作用,这与维护其崇高地位的初衷显然是完全背离的。对于其他革命导师,包括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都应当采取同样的科学态度。否则,如果受导师们理论的局限,延缓了社会发展的进程,那无异于葬送导师们开创的伟大事业,同样是违背维护其崇高地位的初衷的。3.个性认识与共性认识个性认识与共性认识是辨证统一关系,不能把其简单地对立起来。传统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是共性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相对来说是个性认识。我们既不能依据前者排斥后者,也不能依据后者排斥前者。当然,无论是共性认识,还是个性认识,只要是客观的,就会不断发展、不断逼近真理性。一般来说是循着共性认识──个性认识──再到共性认识的轨迹,使认识不断深化的。循着这一轨迹,走出一条由传统马克思主义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再到新时期新境界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创新路子,显然是符合认识规律的。为了能明确标志新时期新境界的马克思主义,我这里把其称之为现实社会主义。应当承认,传统马克思主义具有一定程度的历史局限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一定程度的地域局限性,而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目前还没有达到很成熟的程度,有一些内容可以说尚仅仅是世界观,在理论化系统化方面与马克思主义是存在断层的。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应该在马克思主义精髓指导下,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完成由共性认识到个性认识的飞跃。另一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实现由个性认识到共性认识的飞跃,开拓创新出新时期新境界的马克思主义,也即现实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没有普遍适用的单一模式,但也并非没有共同的根本属性。它只能是普遍适用与各具特色的统一。作\n为中国的政治家及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首先弄清中国的特色是天经地义的。但科学本身是无国界的,社会科学虽然有阶级性,然而也不应该以国界来划分。而且就社会发展规律的探索来讲,不能放眼世界,很难站到科学的高峰上。当今世界,可以说迫切需要诞生一种既符合时代特征又具有全球意义的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新思想。这种新思想不仅要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有指导意义,而且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演进也有指导意义。这种新思想也就是以上已经提到的现实社会主义。它将是克服了以往理论局限性的崭新理论。现实社会主义运动尽管似乎正处于低潮,发生了苏联解体、东欧演变等令人痛心的事件。但我坚信,社会主义社会是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进步和完善而出现的,真正的社会主义社会是比资本主义社会优越的社会,是绝大多数人向往并愿意为之奋斗的社会,其旺盛的生命力是无法扼杀的。作为新时期新境界的马克思主义的现实社会主义,在推动现实社会主义运动方面,将做出新的贡献。构建和完善现实社会主义理论,与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党全国的部署并不矛盾。构建和完善现实社会主义理论,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进一步抽象和深化,或者说理论化和系统化。在此过程中会有突破,改用现实社会主义这个新称谓的依据正在于这种突破,但这种突破正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突破传统马克思主义一样是很正常的。关键是需要看出发点和实际结果是不是符合初衷。从根本上讲,引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划时代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开拓创新现实社会主义理论是统一的。划时代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引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必然要求,开拓创新现实社会主义理论是引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必然结果。总而言之,现实社会主义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引深,也是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和发展。它是沿着上述理论创新的路子大胆探索的成果。这一体系,与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是一致的,但整个理论形态发生了具有时代意义的变革。从精髓一致的角度看,它是新时期新境界的马克思主义;从理论形态的变革方面看,概括为现实社会主义更恰当。马克思曾提出:“德国社会特殊的历史发展,排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在德国取得任何独创的成就的可能性,但是没有排除对它进行批判的可能性。”(马克思,1975中译本a)在此我要借此形式提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社会特殊的历史发展,排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在中国取得任何独创的成就的可能性,也排除了开创无产阶级经济学的可能性,但是没有排除对资产阶级经济学进行更科学的批判和对无产阶级经济学加以划时代发展的可能性。我希望同时也相信,划时代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将在中国产生。有必要指出的是,划时代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即使在中国产生,我也不主张冠以中国经济学的称谓(李光维,1997)。理由有三:其一,中国经济学是一个容易产生歧义的概念。按照“被定义项=种差+邻近的属”这一定义结构,中国经济学既可以=“中国+经济学”,又可以=“中国经济+学”。现实中两种理解都存在。作为一个科学的概念,本身就不该这样。其二,如果把中国经济学理解为=“中国+经济学”,那么中国一词是作为一种经济学流派的标志来反映种差的,类似于西方经济学中的西方一词一样。这种以地域名称为定语的概念本身就是不准确的。比如,马克思主义也源于西方,而西方经济学并不包含马克思主义,同时在非西方区域,也并非没有与西方经济学同宗同类的经济学流派和学者。况且,其理论的创造者,我想没有自认为是在创建什么西方经济学的。西方经济学完全是总结归纳各个理论体系时的一个不精确或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分类概念。“中国+经济学”\n中的中国一词,同样已经成为一种不精确的或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分类概念,同样是有局限性的。而我们自己提出创建中国经济学,更是令人费解。其三,如果把中国经济学理解为=“中国经济+学”,那么中国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便限定在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现状、前景及问题、对策和独特规律等方面,这样其已经成为“关于中国经济的科学”,这实际上是属于运用经济学理论研究中国经济问题范畴,也即是在共性认识的指导下形成的个性认识,严格地讲称之为诸如中国经济问题研究之类为好。按照理论发展轨迹,它应该进一步实现由个性认识再到共性认识的飞跃。如果我们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个性认识与共性认识的关系,单纯停留在个性认识阶段,其结果只能是这样:要么在停滞的共性认识指导下,僵化地认识个性问题,难以冲破一些不应有的束缚;要么否认共性认识,怀疑理论经济学的可靠性,排斥抽象思维,只承认历史方法,滑向历史主义泥坑,最终个性把握也难以达到理想的境界。经济学是经济政策的理论基础,是经济领域世界观的理论化和系统化。如果把经济学完全等同于实在的经济政策分析或简单的世界观,这无异于对经济学的亵渎。应当承认,传统理论经济学,传统抽象经济理论,存在着严重的脱离客观实际的缺陷,但这是其本质揭示片面性的必然反映,并非抽象理论本身与客观实际必然相左。对此,我们应该做的是勇敢地修正错误,而不应该是反过来排斥抽象理论本身。4.本质与现象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规定或决定事物表面特征和外部表现的内在基础和内在根源。现象是事物的表面特征和外部表现。本质和现象之间是辩证统一关系,其中首要的是同一关系。二者之间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也根本不可分割。在认识领域,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把二者割裂开来,使本质反映和现象描绘之间出现背离。分析原因,不外三方面:一是受认识不精确性的局限。人们在反映本质和描绘现象的过程中,由于受认识不精确性的局限,往往会使本质反映与现实之间、现象描绘与现实之间程度不同地出现偏差和距离。特别是本质反映,由于它的抽象性,很容易出现这种情况。而这种程度不同的偏差和距离很明显会导致本质反映和现象描绘间一定程度的背离。这是造成二者背离的主要原因。应当清醒的是,本质反映与现象描绘间的背离,并不等于本质与现象间的背离,也并不表明本质与现象的不同一。本质反映与现象描绘的背离只能是认识误差的结果。随着本质反映和现象描绘的精确化,必然会在与现实吻合的基础上逐步统一起来,必然会使偏差和距离逐步减少,趋向消失。二是受不能正确认识“假象”的影响。通常认为:“假象是指那些以否定方式或从反面歪曲地表现本质的现象”(李秀林等,1984)。这种认识违背了本质与现象的同一性原理,是不科学的。我认为“假象”是一种人们对所描绘的现象和所揭示的本质进行“对号入座”时“阴差阳错”的结果。比如侵略者高唱“和平”,并不是其侵略性的歪曲表现,而是其“虚伪性和欺骗性”本质的表现。它既不反映爱好和平,也不反映侵略性。我们把它与是否有侵略性联系起来只能是一种“错位”,并不是什么“假象”。只要能正确地与“虚伪性和欺骗性”相“对号”,便显然不是所谓“假象”。事物的本质是多方面的,我们不能把反映某一本质的现象与实际上不相干的另一方面的本质相联系。“假象”只能是这种瞎联系的产物,并非是本质与现象的不同一。三是依据“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马克思,1975中译本b)这一论断,自觉不自觉地承认现象与本质间存在“鸿沟”。其实,现象和本质就是合二为一的。这种合二为一不是说现象与本质是两个同义词,不是否认现象与本质所反映的\n内容有层次之别,而是说现象与本质具有内在的同一性。现象完全是由本质所决定的,现象也必然表现着事物的本质。二者如果表现出不同一,不是我们的认识活动阴差阳错了,就是由于化简和理性化等原因使二者出现了差异。也就是说不能直接合二为一的只能是属于认识领域的具有不精确性的本质反映和现象描绘,而并非本质和现象本身。因此,我们在反映本质和描绘现象时,应根据本质与现象的同一性,力求使其相统一。对于脱离实际脱离现象的所谓“本质”揭示,应当予以彻底的修正。如果不这样做,而是采用在概念间、在所谓的本质和现象间人为设置“鸿沟”的办法来弥补其“距离”,那就像企图用绝缘体连通导线一样,显然是徒劳的。我们需要透过现象揭示本质,但不能脱离开实际和现象去推论本质,否则只能导致本质偏离现象、理论脱离实际。同时我还认为,科学的直接目的不是揭示本质,而是认识和把握现象以利指导实践。弄清本质完全是为了准确地有预见地认识和把握现象而凭借的手段。如果脱离开现象去推论本质,抛开现象去讨论本质,就等于离开目的谈手段,显然毫无意义。本质揭示所以能够成为认识和把握现象的手段,正在于本质是现象的根据,正在于本质和现象间的同一性。明确认识现象与本质的上述关系,对于防止本质揭示的片面性,促进本质认识走向科学,进而正确把握现象和有效地指导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5.反常和例外理论必然是理性化和化简的,与丰繁庞杂的现实事物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和距离。再精确的理论,也不可能揭开事物的全部奥妙和掌握事物一切可能发生的运动轨迹。所以我们在理论上描述某一规律时,往往是化简的,有其不准确性和不精确性。我认为这是反常和例外存在的根据。随着规律描述的准确化和精确化,反常和例外将逐步减少。尽管难以减少到零,但逐步减少是一个客观规律。承认反常和例外在一定认识水平条件下的不可避免性是正确的。但不能把反常和例外当作理所当然的现象,不能借反常和例外不可避免而排斥修正、发展和完善理论,不能把反常和例外的不可避免作为怀疑理论的挡箭牌。从反常和例外出发来怀疑理论进而发展修正理论,是推动理论发展和进步的一个重要方式。我坚信,反常和例外的存在标志着本质揭示的肤浅和片面。在深入研究中,抓住这些东西,恰恰是找到了揭示更深层次的本质和修正本质片面性的突破口。诚然,在理论的初创和发展阶段,理论揭示的规律往往存在于反常和例外的海洋中。对此,理论的创造和发展者,一般是通过建立所谓“保护层”来保护所揭示的规律这个“硬核”的。英籍科学哲学家拉卡托斯曾就此作过论述(笪振斌、侯宗肇主编,1987)。实际上,“硬核”需要“保护层”来保护,原因就在于其具有片面性和不精确性。对“保护层”的深刻认识,就可以发现“硬核”的这种片面性和不精确性。一旦深刻认识到这种片面性和不精确性,“硬核”也就需要“碎裂”或“修正”了。所以,敏锐地抓住反常和例外去修正本质的片面性,去揭示更深层次的本质,不失为一种推动理论进步和变革的有效思路。应当注意的是,反常和例外,与假象是有区别的。反常和例外由本质反映和现象描绘或理论和现实的差距产生;而假象是一种“错位”,是一种本质和现象的“阴差阳错”。反常和例外的存在不可避免,我们只能不断地把其控制在指导实践允许的范围内,完全杜绝是不现实的;而“错位”则是科学理论本身不能允许的。\n反常和例外,与偶然性也有区别。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是一个规律;而一棵瓜秧能结出几个多么大的瓜,一株豆秧能长出几个豆荚,并不一定。前者具有必然性,后者具有偶然性。但并不能说后者属于反常和例外。反常和例外是相对于我们描述的规律而言的。相对于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这一规律来讲,一棵瓜秧能结出几个多么大的瓜,一株豆秧能长出几个豆荚的问题,与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规律并无冲突,并无反常和例外可言。由此不难发现反常和例外与偶然性的区别。6.系统分析当今,系统分析的方法已经渗透到各个科学领域,并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在经济基础理论上完成这一渗透,同样非常有意义。系统,即诸元素以一定的结构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或作用的有机统一体。系统的存在是普遍的。“从理论上说,科学研究的任何对象都可以被看作是特殊的系统”(瓦.尼.萨多夫斯基,1984中译本)。本书研究的价值问题和权益问题也均是一个系统。一个系统,一般都具有这样几个特征:多元性、层次性、整体性和动态性。系统的多元性,即组成系统的元素或基础是多元的。比如,生态系统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和无机环境四个元素;交换价值内在基础系统包括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两个元素;权益系统包括资产所有权益、劳动付出权益、经理经管权益、企业发展权益、国家调控权益和用户消费权益六个元素。系统的多元性,同哲学上的多元论(包括二元论)是毫无联系的。构成系统的元素或基础的多元性,并不排斥世界有一个本原的结论,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也不排斥系统具有多元的物质基础。我们具体研究一个系统的直接目的,并不是考察作为整个世界本原的高度抽象的物质性,而是要弄清系统的内部机制。因而也就不能满足于物质统一性的认识,也就需要具体地离析出各种决定元素。在必要的多种元素中间,各元素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以及人们创造和控制它的难易程度往往不同,系统论通常要求明确这种不同,以抓住关键的少数。但抓关键并不等于忽视其他必要元素。就事物本身来讲,各必要元素缺一不可,不能偏废。比如,生产者和生产资料都是实现生产的必要条件,就生产本身而言不能厚此薄彼。系统的层次性,是指一个特定的系统,既可以把它进一步细分为若干子系统,又可以把它放在一个更大的系统中作为一个元素。系统的整体性,是指系统是一个有机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各组成元素间是联系和结合在一起并相互影响的。组成元素一旦分割,元素本身也就发生了变化。一只“手”从人体上割下来,也就变为僵死的没有血液流动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手”了。生产过程中的机器,把它看作是“死”的、不运转的东西,就不再是机器了。在认识上,脱离开系统整体,无法正确认识个体。后面的权益论中会看到,离开系统,往往会造成对各种权益的片面理解,只有放在一起作系统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当然,整体也不能脱离个体,任何一项必要元素的短缺,都意味着特定意义上的系统的否定。一个完整的非残疾的人系统,不短缺手是必要的,手没有了,这个系统也就不再是完整的和非残疾的人系统了。系统分析注重整体性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注重整体功能。整体功能是各组成元素功能的协调配合,与全部各必要组成元素的功能都有关。如果把这种整体功能仅仅看作是系统中的某个或某些元素功能的结果,那么这样的认识只能是错误的和片面的。\n系统的动态性,是表明系统运动发展属性的,它对系统的考察进一步注重了变化发展。作动态考察适应了具有动态特性的现实世界,有利于把理论引向运用。7.抽象理论思维与辩证理论思维通常认为:抽象理论思维是以类概念及其体系揭示事物的本质和稳定规律的思维。以抽象同一性,即思想的自我同一,自身等同,无内在差别的同一为根本特征。辩证理论思维是以反映事物对立规定性的具体概念及其体系揭示事物辩证本质和运动发展规律的思维。以具体同一性,即自身之内包含差别和矛盾的同一性为特征。同时认为抽象理论思维是理论思维发展的初级阶段,辩证理论思维是理论思维发展的高级阶段,辩证理论思维阶段是抽象理论思维阶段的“扬弃”或发展,它克服了抽象理论思维的局限性,把抽象理论思维的成果包括到自身之中,又充实了新的思想成果,从而超出了抽象理论思维阶段。并且认为,《资本论》就是辩证理论思维的成果(赵总宽、苏越、王聘兴,1986)。上述认识我认为是不恰当的。它一方面狭隘地规定了抽象理论思维,另一方面神化了辩证理论思维,把辩证理论思维摆到了不应有的位置。为此有必要端正这方面的认识。应当看到在人类理论思维历史长河中占主体地位的是抽象理论思维。纵观人类理论思维发展史,无一不是抽象理论思维的深化和细化,及再深化和再细化。在此过程中,辩证理论思维所起的作用,只是促进抽象理论思维的不断深化和不断细化。它并不是理论思维的主体。比如,在分析反动势力是真老虎还是假老虎的问题上,通常需要深入分析研究种种条件,得出在什么条件下或从什么角度看它是真老虎,在什么条件下或从什么角度看它又是假老虎。这种分条件分角度的分析,单独来看仍属抽象理论思维范畴。因为抽象理论思维并不排斥条件,相反它只能是在一定条件下展开。再如所谓抽象概念向具体概念转化,也即所谓思维的第二条道路问题,也完全是抽象理论思维的结果。当我们把抽象理论思维的深化和细化,与其内涵的缩小和扩大联系起来,进而结合外延的扩大和缩小进行分析和综合,便会得出具体概念,这并不是辩证理论思维的产物。运用抽象理论思维确立的概念,并不排斥抽象特征之外的差异。它的内涵即标志抽象特征的,它的外延就是反映特征之外差异的。只要同时掌握了内涵和外延,实际上就形成了具体概念。所以说,我们不能片面地狭隘地理解抽象理论思维的功能。同时对辩证理论思维的作用也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毫无疑问。辩证理论思维有助于我们自觉地推进抽象理论思维的深化和细化;有助于我们全面地分条件分角度地展开抽象理论思维;有助于我们牢记,条件是变化的,条件变化将可能导致结果走向反面,抛开条件,两个矛盾的判断可以同真。但是,辩证理论思维的作用是方向性的,不解决具体的实际问题,不是完成形态的东西,只有寓于抽象理论思维之中才能起作用。就拿以上反动势力是真老虎还是假老虎的判断来讲,依据事物的辩证特性,我们可以轻易得出其既是真老虎又是假老虎的结论。但这种判断类似于世界肯定是物质性的这一高度抽象的结论一样,不解决具体的实际问题。要真正有所收获,还必须老老实实地分条件分角度进行抽象理论思维。其实,辩证理论思维只与不承认变化、发展和联系的形而上学理论思维相对立,并非与抽象理论思维相对立。抽象理论思维并不排斥变化、发展和联系,它可以通过研究在各种不同条件下的情况来适应变化和发展;可以以“条件”为纽带,把联系纳入其体系;可以引入系统论进行系统化分析。\n所以,在理论争鸣中,我们不应该简单地以对方不懂辩证法而感到无共同语言。对方只要不否认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只要不是出于私利等原因睁眼说瞎话的人,同时具有抽象理论思维能力,就完全能够求得共识。现在有一种值得注意的倾向,就是面对有待发展和“扬弃”的理论裹足不前,当有人提出疑问时,不是积极地进行反思,而是简单地以对方不懂辩证法为由置之不理,甚至嗤之以鼻。这是很不应该的。辩证理论思维,本来是促进理论进步和发展的,若成为拌脚石和挡箭牌,那只能是对辩证法的亵渎。综上所述不难发现:所谓辩证理论思维把抽象理论思维的成果包括到自身之中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正确的说法是抽象理论思维把辩证理论思维的思想包括到自身之中。辩证理论思维也不是什么高级阶段,真正的高级阶段只能是抽象理论思维与辩证理论思维的有机结合,只能是抽象理论思维把辩证理论思维包含到自身之中的产物。8.定性分析与计量分析定性分析与计量分析,在经济学领域即经济现象与经济关系的性质分析与数量分析。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然而,现在出现了忽视经济关系性质分析和盲从经济计量分析方法的现象。马克思主义以性质分析深刻著称,过去我们曾把它视为这方面的最高典范。可能正是这种过分的信仰,妨碍了其适应指导实践的需要而不断新生的进程,导致了它在某些方面的失效。可悲的是,一些人由这种失效得出了片面的结论,认为这是性质分析本身局限性的反映,是计量分析方法没有跟上的结果。于是,不少人把注意力放在了经济计量分析上。更有甚者,对传统性质分析方法不屑一顾,认为那是在古典水平上的无意义的探索。在经济理论的表述上相应地也表现出了新的特征,模型化语言成为年轻一代高层学者流行的表达工具。这不仅表现在经济计量分析上,在定性分析上不少人也喜欢借助数学模型来进行。似乎只有如此才算有资格发言。不懂这种语言者自然就被划入“老掉牙”或“稚嫩浅陋”者行列。这是一种进步,还是步入了误区,值得深思。应当承认,科学的经济计量分析肯定有助于经济性质分析的精确化并一定会促进理论的运用。模型化语言在计量分析上的优势也是显尔易见的。借助模型实现经济理论由定性分析到计量分析的飞跃,是历史的必然。在对问题深刻准确把握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相应的模型来实现上述飞跃,也肯定是一种进步。但是,经济计量分析必须以经济性质分析为基础,脱离正确的经济关系性质分析的经济计量分析很难走向完善。而模型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描述语言”,不符合实际则无异于“骗人的鬼话”。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模型是简单地从西方经济学中引入的,对问题性质缺乏准确把握,由于不可避免的化简或数据的失真,特别是常常忽略变量行为发生变化带来的影响,模型与实际存在明显的距离。许许多多的经济学者,运用经济计量分析方法得出的政策主张千差万别而且均难避免顾此失彼的尴尬局面,已经表明了这一点。199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R.E.卢卡斯,在其著名的论文《计量经济学的政策评价:一个批判》中,就曾对传统的计量经济学模型是否有用进行了有力的抨击。虽然卢卡斯的批判对这些模型作为预测的工具是否有用没有论述,但他论证说,不能指望用这些模型来评价具体的政策对经济可能产生什么影响。当政策变动时,预期和过去信息的关系也会变化,同时,由于预期影响经济行为,计量经济模型中的各种关系也会变动。这样,用以往数据测算出来的计量经济模型,不再能正确评价\n对这种政策变化的反应,这种模型很可能导致错误。(米什金,1998中译本)由此可见,对这种局限性很大的模型化语言的盲目崇拜,无异于把鬼话当圣言,完全是步入误区的表现。关于经济关系性质分析本身的片面性,我认为,应当主要通过对经济关系性质分析本身的纠偏和完善来实现,单纯靠经济计量分析是无法解决的。至于对问题性质的描述语言,日常语言通常完全可以出色地完成,没有必要非用模型化语言不可。理论的目的是影响决策者和民众,在现阶段使用令许多人目瞪口呆的模型化语言,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此,重计量分析、轻定性分析,褒模型化语言、贬日常语言是不可取的。特别是在计量分析及其模型化语言上的局限性尚未从根本上克服的情况下,如此重轻褒贬不仅无用而且有害。就当前来讲,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先把经济关系质的规定性梳理清楚,在此基础上计量分析及模型化语言才能发挥积极作用。对于为计量分析而计量分析,为模型化而模型化的做法,则应该坚决摒弃。这是防止因其局限性而误入歧途的需要,也是便于扩大经济理论的传播面和影响力的需要。三、重构理论大厦未尝不可如今不满经济理论的文献不难寻找,致力于重构经济学理论的学者也大有人在。责难从大处着眼重构经济学新体系,反到使我感到奇怪。被称为有可能成为继J.S.穆勒、A.马歇尔、P.萨缪尔森(1915-)之后写出第四本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教材的美国经济学家J.E.斯蒂格利茨,在他的《经济学》序中写到:“那些经典式的教科书所阐述的原理已经不是今天的原理。马歇尔的教科书出版于一百年以前;萨缪尔森的那本书已接近五十年之久。我们经济学者所理解的本学科的内容已经有了改变,以便反映变更中的世界,然而,教科书并没有跟上我们的步伐”(1996中译本)。严格地说,J.E.斯蒂格利茨的这段话明显存在局限性,因为时间久远与理论的过时没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况且问题的症结并非单纯经济学者理解的内容的改变,实际上经济学者现有的理解本身也是有问题的。这也就决定了J.E.斯蒂格利茨对理论框架的重构,其意义也是很有限的。不过,J.E.斯蒂格利茨否定和推翻传统经济学理论,包括否定和推翻P.萨缪尔森理论体系的言行,还是值得称道的。同时也是一个驳斥排斥重构经济学新体系错误观念的例证。剖析排斥重构经济学新体系的思想根源,不外两种:一种是不相信自己也不相信别人有重构经济学新体系的能力;另一种是盲从现有经典或主流思想,包括盲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及盲从所谓西方主流经济学或有影响流派的学说。对于单纯不相信自己有重构经济学新体系能力者,我们不便说什么,也许正是有自知自明的表现。但对于不相信他人甚至排斥他人重构经济学新体系的,则至少说是太武断了。我相信事实会剥光这种武断的外衣,使其无地自容。至于盲从,有两种表现,一种是未理解便相信;另一种是抱着错误理解不放,不求新的理解,对别人指出的原有理解错误及新的理解持排斥态度。第一种是无知、愚昧的表现,第二种是保守、僵化的表现,其错误都是显而易见的。反对盲从当然也包括反对盲目跟从他人否定现有理论,盲目跟从他人否定现有理论,实际上也属于未理解便相信范畴。盲从所谓西方主流经济学或有影响流派的学说,认识不到其总体上的庸俗性,必然的结果是放弃社会主义目标。阐明其理论上的错误性与实践上的危害性,是本书的重要任务之一。而盲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不承认某些原理某些观\n点的过时性和认识视角的非科学性,同样是错误的和有害的。左倾路线时期已经使我们吃了不少苦头。就我国而言,盲从所谓西方主流经济学或有影响流派的学说的现象,尽管已经出现但尚不难纠正。一来是由于盲从者一般都是有一定理论思维能力者,二来是由于无意识形态保护。只要理论上真正阐明其错误所在,问题不难解决。问题不好解决的是后一种盲从。改革开放以来,后一种盲从虽然已经大大改观,但由于存在意识形态桎梏,往往会超出纯理论范畴而上升为政治问题,以致使问题复杂化。为免惹出麻烦或出于维护导师地位的考虑,往往会绕开深层理论的突破,仅限于浅层次的正面观点立论,以致一直冲不破重构基础经济学新体系的桎梏。有的即使试图重构新体系,也往往是借“批判和抛弃‘苏联范式’”来进行的。而且认为“苏联范式不等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或‘马克思范式’”。尽管其也承认“苏联范式的问题与马克思经济学理论中存在的缺陷不无关系”,并且也懂得马克思理论本身“同样要求我们用批判的精神、用发展的态度来对待它”。(樊纲,1995)但其归罪苏联范式的做法显然有无勇气直面问题之嫌。其实,如上所述,打破僵化的意识形态框框,修正导师错误,重构新的理论大厦,与维护导师地位并非对立关系。总而言之,纠正盲从现有理论的错误,大胆突破各种框框,重构经济学理论新体系,是无可非议、未尝不可的,也是迫切需要的。四、经济学科学性剖析作为一门科学,首要的基本特征就是具有科学性。科学性,属于哲学范畴中的认识论命题。综观现代各大哲学思潮的认识论,马克思的辨证唯物主义反映论仍然给我以鹤立鸡群的感觉。其尽管有待深化和完善,但从根本方向来讲,无疑是其它认识论无法比拟的。我认为,所谓科学,无非是人类对自然界、人类社会、人类思维,客观的、简化的本质反映和现象描绘,以及借此确知或以一定概率预知结果,并通过控制和改变前提条件而改造客观现实的方法的理论学说。经济科学也即经济领域的这种理论学说。以上在定义“科学”时,指出它是客观的简化的本质反映和现象描绘。其客观的本质反映和现象描绘是反映论的要求。其简化的本质反映和现象描绘是理论共有的特征。它一方面是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所致,具有无奈性;另一方面也是一种自觉的必然行为和必然手段,否则科学必将被过于复杂所吞没。不难发现,马克思关于真理的客观性以及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认识,同样适应于对科学的理解。其客观的反映和描绘决定了它的客观性和绝对性,其简化的反映和描绘决定了它的相对性。能够认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不过满足于这样的认识是不够的。借鉴现代哲学研究成果,进一步创造性地把握科学性的基本特征,对于创建和辨别真正科学的理论,显然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当然,对于现代哲学中否认辨证唯物主义反映论、把本质和现象等范畴视为形而上学、把因果联系视为迷信等种种错误观点,则必须坚决摒弃。我认为,科学性应具备以下五大特征:1.有明晰的条件条件明晰是理论科学的首要特征。理论得出一个结论,如果不明晰甚至不知道它的条件,就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这样的结论就还不是一个科学的结论,这样的理论也就还不是一个科学的理论。离开条件谈结论是荒唐的。在条件不\n明晰甚至不知道的情况下,对其证实或证伪都是不可靠和无意义的。条件明晰,严格地说应该同时明晰其必要条件与充分条件。只有同时明晰了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我们才可以说对其有了科学把握。然而,同时明晰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并非轻而易举之事。通常只有在对事物的外在条件和内在机理有了全面深入的认识之后才能获得。而对事物外在条件和内在机理的全面深入认识,是一个由相对到绝对的不断逼进过程。所以,我们在说条件明晰是科学的首要特征时,并不排斥不可避免的一定程度的近似性。2.有规律性内容作为反映本质、描绘现象的科学,一个显著特征就是要揭示出规律性的东西。规律性的东西有两种:一种是自发的客观规律,一种是自觉地控制结果的客观规律。客观性是这两种规律的共同点。不同点在于,前者只回答是什么,将是什么;后者则回答实现某一目标后的客观效果是什么,以及为了实现某一目标,应该怎样做。在经济学领域,通常把前者视为实证经济学,而把后者视为规范经济学。而且有一种观点把规范经济学视同伦理学,不承认其客观性,要求逐出科学范畴。问题的关键是,后者究竟有没有客观性。如果没有,就谈不上科学性,笔者也会持否定态度。而事实上,正如前面所述,后者如同前者一样,也是有客观性的。规律总是在一定条件下展开的。条件不同结果往往也会不同。要得到某种结果就应该满足一定的条件,这并非主观想象。况且,科学的目的并非仅仅在于知道是什么和将是什么,更重要的是,要通过主观努力,改变和控制客观条件,使之向着有利于人类的方向演变和发展。由此可见,一概而论地把研究应该怎么样的理论,均视为非客观因而非科学的理论,显然是错误的。与此相应,主张把规范经济学逐出科学范畴的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其实,所谓规范经济学,也并没有被真正逐出过,其市场份额并不算小,象制度经济学、福利经济学等,均有规范性质,不少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研究的内容也具有规范性质。主张把规范经济学逐出科学范畴的观点,只能使经济学的运用价值大打折扣,只能是把经济学引向死胡同。当然,对于规范经济学,应当特别警惕其散失客观性的现象出现。虽然实证经济学也需要警惕,但相对来讲,规范经济学可能更容易出现问题。3.有简明逻辑的表述在反映和描绘规律时,大体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用自然语言描述,另一种是用数学模型表达。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前者简明、灵活,但只能粗略描述,定性分析时尚无大碍,定量分析则局限性显而易见。后者严谨、易于量化,但抽象机械,虽然每给定一套变量,可以相应地得出量化的结论,然而这与准确地切合实际尚不能相提并论。模型,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描述语言,其自身的逻辑一致,与客观规律的切合,没有必然的联系。尽管计量理论已经为寻找切合实际的数学模型找到了许多有效方法,但其除了近似性这一必然的缺陷外,其可靠性也有待验证和检验。第一节提到的詹姆斯·莫里斯就曾把验证作为一个必要的步骤,而且他还强调了对模型的非数学理解。由此可见,对于数学模型,既不能忽视也不可盲从。对于自然语言也不应当简单地排斥。与此同时,无论是用自然语言描述,还是用数学模型表达,都必须合乎逻辑,也即经得起形式逻辑或数学原理的推演和证明。4.有正反双向的验证\n所谓双向证实,就是把正面证实与反面证伪统一起来确证科学结论。也就是说,如果是科学,就应该能够经受住来自正面的证实和来自反面的证伪。科学理论作为有规律的内容,在条件明晰,表述恰当逻辑的前提下,是不难证实或证伪的。比如,特定条件下会有某一特定结果的规律,就可以通过满足相应条件看结果是否一致来从正面验证,同时还可以通过改变相应条件看结果是否改变来从反面证伪。5.可以推导出有效的政策主张理论的意义,最终取决于它的运用价值。经济理论更是如此。能否推导出有效的政策主张,也是经济理论科学性不可或缺的标志之一。当然,在这一点上不能过于近视。参考文献[英]詹姆斯·莫里斯,1998中译本:《经济学的发现》,《经济研究》第6期谷书堂、赵农、宁咏,1998:《作为科学的经济学及其估中国的应用与发展》,《经济研究》第6期。[注:从谷书堂和高明华联名发表的《中国经济学:繁荣中有困窘》(《经济学动态》1999年第3期)看,谷书堂现在并不反对重建基础经济学。]马克思,1975中译本a:《资本论》第1卷,第18页,人民出版社。李光维,1997:《跳出中国过渡经济学和中国经济学的圈子创建现实社会主义经济学》,《经济问题》第1期。李秀林、王于、李淮春,1984:《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第18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马克思,1975中译本b:《资本论》第3卷,第923页,人民出版社。笪振斌、侯宗肇主编,1987:《现代西方十大哲学思潮》第187页,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苏]瓦·尼·萨多夫斯基,1984中译本:《一般系统论原理》人民出版社出版,第1页。赵总宽、苏越、王聘兴,1986:《辩证逻辑原理》,第18-2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美]米什金,1998中译本:《货币金融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634页。[美]斯蒂格利茨,1996中译本:《经济学》上册,第16页。樊纲,1995:《“苏联范式”批判》,《经济研究》第10期。第二章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第一节商品概论一、丰繁多样的商品世界随着商品关系的发展,商品的数量日益增长,形式日趋活跃。为了深入揭示商品的本质,有必要先分类剖析一下丰繁庞杂、形式多样的商品世界。1.非完全交割形态的商品商品可分为两种形态--完全交割形态和非完全交割形态。完全交割形态,以所有权转移为特征,简单明了,我们通常理解的商品就是如此。非完全交割形态,特征是只交割商品特定时间、特定范围的功能或使用权,与其不可分割的载体的所有权不交割,象劳动力、出租房等就属于这种形态。非完全交割形态的商品,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种:“物”的非完全交割形态和“人”的非完全交割形态。“物”的非完全交割形态,典型形式是物品的租赁形态。一所住宅或一部机器,\n当一年一年或几年几年出租时就是如此。我们没有理由否认这种交易方式是商品形式,这同没有理由否认存在劳动力商品的道理是一样的。商品形式以“物”的非完全交割形态出现和发展,为商品经济开辟了道路,拓宽了领域,它是引深商品经济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生产要素和消费资料充分利用的重要一环。讨论商品问题不能忽视这一重要形式。“人”的非完全交割形态,是一种以人的活动、能力、形象等为交割对象的交割形态。具体交割对象包括人的劳动能力、人的劳动、人的判断和发现、人的名誉和地位、人的躯体和器官、乃至人的容貌等等。这些非完全交割形态的对象都可以成为商品,其中有些可能是违反道德甚至法律的,有些是不自觉的,然而现实商品世界中是客观存在着的。需要注意的是,出卖利用手术割下来的器官,不属于非完全交割形态。在“人”的非完全交割形态商品中,人的劳动能力或劳动力与人的劳动是两种最主要的形式。弄清二者的界线和区别,具有重大的经济学意义。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是商品,劳动不是商品。我认为这是未能意识到完全交割形态的商品与非完全交割形态的商品的区别,以及未能准确把握劳动者、劳动力和劳动三者之间区别和联系等诸多原因的结果。劳动力和劳动,即人的劳动能力和劳动行为,二者均以劳动者为载体。离开劳动者,劳动力和劳动无从谈起。所谓劳动者即具有劳动能力的完整的活生生的“人”(“人”这一概念的外延更宽泛一些)。从历史上看,最初“人”作为商品是完整的。典型形式是属于完全交割形态的奴隶商品。一个人一旦沦为奴隶,就丧失了自我,就成了任其主子宰割、任其主子奴役、任其主子享乐的会说话的工具。一个人购买到一个奴隶,也就买下了这个奴隶的一切--包括生命、劳动能力、躯体、器官等等。这是“人”作为商品的原始形态。随着奴隶制的解体,“人”作为商品,这一完全交割形态退出了历史舞台。接踵而来的是作为“人”的非完全交割形态的劳动力商品,它以不交割劳动者自身的所有权和劳动能力受买方支配为特征,是一种直至现在仍然存在着的重要形式。这种形式较之奴隶商品来说,是一次划时代的革命。但是,劳动能力受买方支配,而劳动能力是卖方的组成部分,自然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由于劳动能力买方具体支配,卖方劳动的自主、自由以及创造性等一定程度上被剥夺或受到抑制;二是由于衡量劳动能力本身的复杂性,劳动能力难以准确把握。结果显然是难以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无法实现劳动能力的全部效应。为缓解这一矛盾,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另一种“人”的非完全交割形态的商品--劳动商品。直观形式是计件工资制条件下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的自由性较之前者在形式上要大。计件工资制条件下的情况,仅仅是劳动商品的一种直观形式。实质可以归结为两点:一是以现实劳动量或劳动效果来衡量,二是劳动者在劳动强度等方面的安排上有相对程度的自由。只要符合这两条,就属于劳动商品范畴。作为劳动商品载体的劳动者,在劳动强度等方面的安排上的自由,是相对而言的。某种程度上指的是对必然的认识,指的是对劳动的预先确定性,不可以理解为绝对自主。绝对自主意味着可以随便旷工,这显然行不通。专门加“相对”二字就在于强调这一点。从劳动力商品发展为劳动商品,变革的意义不应忽视。它一方面使较准确地衡\n量这种特殊的商品量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导致了卖方在出卖后的自由程度的提高,或者说促进了劳动一定程度上纳入了自由的轨道。这是有利于劳动者积极性的提高和有利于生产力解放的。资本主义经济在近代的迅速发展,除了科技方面的推动外,发展了由劳动力商品向劳动商品转变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同时它也是适应社会进步要求的。劳动商品和劳动力商品尽管都属于“人”的非完全交割形态,但非完全交割的程度不同。就其与整个“人”的距离来讲,人的劳动能力较之人的劳动更小一些,或者说人的劳动能力较之人的劳动更完整一些。人的劳动能力包含了潜在的人的劳动,具有弹性和伸缩性,人的劳动则不然。“人”的商品形态,逐渐远离完整的人,是一种适应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是人类逐步解放的标志。事实上也是如此,出卖劳动比出卖劳动能力自由程度大,出卖劳动能力意味着劳动能力受买方支配,劳动能力购买者在买前可以不确定要求劳动者具体做什么,而劳动能力出售者,一旦出售也没有权利挑肥拣瘦。出卖劳动则意味着劳动能力由劳动者自己支配,要求劳动者具体做什么,出售前双方有明确约定。需要明确的是,尽管计件工资与计时工资之间粗略地反映着劳动商品与劳动力商品的差别。但决不应该拘泥于此。就实现计件工资而言,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适应于完成这种转变。而且计件工资制也有其局限性,比如受雇人员承担的风险大,在处理产品数量和质量的关系问题上会有冲突,同事间合作的激励缺乏等。所以重要的是利用上述两点实质性内容。这样才可以不受其束缚,从而拓宽劳动商品领域。马克思为否认劳动是商品,曾列举过三个理由:⑴“劳动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卖,无论如何必须在出卖以前就已经存在。”;⑵如果说劳动是商品,它应该有价值,如果说劳动有价值,“这是无谓的同义反复”;⑶如果把劳动视为商品,那么,“会或者消灭那个正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才自由展开的价值规律,或者消灭那种正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本身。”(马克思,1975中译本a)第一个理由,现在看来不足为论。作为商品的条件并非在于成交时已经独立存在。当今某些商品在生产出来之前,通过合同形式成交的情况是司空见惯的。其他两个理由,随着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的展开及多元有机系统权益论中的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的揭示,可以迎刃而解。这里只能简单地谈一谈。马克思只承认劳动力有价值。那么劳动力的价值是什么呢?马克思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马克思,1975中译本b)奴隶制废除之后,作为商品的已不可能是劳动者本人,只能是劳动者的分割形态,只能是劳动者的特定功能,类似于租赁机器只能得到机器的功能一样。问题在于,“自己劳动力的出卖者,也就是劳动的出卖者”(马克思,1975中译本c);劳动与劳动力同样也是劳动者的一种功能,无非是比劳动力更具体而已,无非是由于非完全交割程度不同,决定了出卖者的自由程度不同而已。反过来讲,劳动力能够成为商品,无非是能够体现为具体的劳动行为而已,无非是可由潜在的劳动化作现实的劳动而已,否则劳动力就不成其为劳动力。因而,没有理由否认劳动同样可以与其所有者联系起来表现为价值。正如我们花钱租用出租车和搭乘班车一样,并不能因为车组相对于顾客的自由程度不同或顾客对车组的支配权不同而排斥某种方式的车组具有服务价值,也不能由此而影响联系车组计价的方式。因此,我们既然可以把劳动力的价值定义为“维持劳动力所有者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也就没有理由否认,可以把劳动的价值与维持劳动的所有者需要\n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联系起来。也就是说,劳动的价值如同劳动力的价值一样属于劳动者价值的分割形态。需要顺便指出的是,无论是就维持劳动力所有者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而言,还是就维持劳动所有者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而言,所谓生活资料的价值一说是不够准确的。不过在论证劳动的价值如同劳动力的价值一样属于劳动者价值的分割形态上,准确化后的道理是一样的(可参见本章第二节最后)。从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中会发现,我们所说的劳动有价值,是指劳动具有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这两方面又决定了它的交换价值。以上我们讨论劳动的价值,涉及的只是属于生产价值范畴的东西。劳动的消费价值,就是投入劳动后能够形成的劳动价值。劳动的交换价值就是由与其出买者所需相联系的生产价值及其能够创造的劳动价值这两方面决定的。这样丰富的内容、复杂的机制,与同义反复显然是风马牛不相及的。至于承认劳动是商品将会或者消灭价值规律或者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的问题。主要是导因于两方面的误解,一方面是片面地把劳动视为唯一的价值基础。另一方面是简单化地把价值形成关系与价值分配关系直接等同起来。劳动价值只是生产价值的一部分,劳动者即使得到所投劳动形成的全部价值,也不会否定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因为资本家可以获得替代劳动价值,还可以占有消费价值超过生产价值的溢值。同时,在多元有机系统权益论中我们还会看到,价值形成关系与价值分配关系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它还受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的制约。可能有的同志会讲,区分劳动和劳动力是马克思的重大贡献,马克思为此也曾感到自豪,难道果真无意义吗?其实,马克思所讲的劳动与劳动力的区别,事实上揭示的是劳动创造的价值与再生劳动或再生劳动力所需代价也即维持劳动者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不相同这一现象,某种程度上也表明了价值形成关系与价值分配关系的不一致。就看到这种不相同、不一致来讲,应该说很有意义。但把它概括为劳动与劳动力的区别,进而否认劳动的商品属性,便误入歧途了。这可能与缺乏完善的分割形态的商品概念有关。由于不能正确理解分割形态的劳动商品,结果把劳动商品看成了与其并存的、形式不同但同属劳动者功能的劳动能力商品。进而又从两端误入了歧途,一端是否认了劳动的商品属性,一端是把劳动能力商品通过劳动力这一在词义上规定与劳动能力相同,但又容易与劳动者相混淆的过渡形式,与劳动者混淆了。最终实际上是把劳动与劳动力的区别,不恰当地当作了劳动者的功能与劳动者的区别。虽然劳动者的功能与劳动者的区别及由此引出的劳动创造的价值与再生劳动或再生劳动力所需代价不相同这一结论很有意义,但混乱的用语妨碍了全面清晰地把握问题,以致于在认识上人为地缩小了商品领域。总而言之,应该确立这样一个观点,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和劳动力都是劳动者分割形态的商品。2.知识、技术、信息以及其他非物品类商品这类商品,又有多种情况。有的具有随生随灭性,剧团演戏、说书人说书等就属于这种情况,其在创造这种商品时,尽管消耗劳动但不形成物品;有的则具有出售后实体上无损性,如知识和信息等,出售后出售者的知识和信息不会减少。此类商品的具体属性和详细特征不是这里关心的内容,列举这类商品的目的在于表明商品并非一定是物品。3.不含劳动的商品不含劳动的商品,即既不包含活劳动又不包含物化劳动的商品。这种不含劳动的商品在现实中是客观存在的,天然资源类商品就属于这种类型。不承认这一点就\n等于无视现实。从不含劳动的商品这一例外之存在,我们可以发现价值实体的新内容。以上分析表明,商品世界是丰繁多样的,传统认识--“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显然过于简单化了。因此,结合实际对商品的本质规定作出新的概括和总结,以适应指导商品经济实践的要求,已经成为经济学不容回避的重要课题。二、商品本质揭示商品究竟是什么呢?它首先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相对客观存在”。这里的“存在”一词,不是单纯指相对于思维而言的物质,而是“有”的意思,既包括物质的东西,也包括精神的东西。这里的“客观”二字,只是相对于特定范围内的主体而言,并非相对于整个人类主体。一个人的判断和发现,依赖于自身的感觉而存在,但并不依赖于他人的感觉而存在,那么相对于他人来讲它就是“客观”的。前面冠以“相对”这一定语,就在于强调这个含义。商品必须是一个“相对客观存在”,但商品的根本属性不可能是“相对客观存在”本身。“相对客观存在”的历史远远超过了商品产生的年代。真正能标志商品根本属性的,只能是“用来交换的”这一特质。“用来交换的”一词,看起来简单,实际上可以引发出许多丰富的内容。“相对客观存在”所以能够用来交换并非没有条件和前提,弄清其条件和前提是把握商品本质的关键。其具体条件,我认为不外两条:一条是由于生产分工等原因造成了互通有无的必要,一条是“相对客观存在”的特定的归属权分割。先看生产分工。生产分工是生产的划分和专业化,它导致了生产的社会联系普遍化,从而使各个生产者和消费者成为相互依赖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每个生产者的产品不能满足自身的多种需要,必须消费其他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而生产者本身的产品,除自身的需要外还有剩余存在,甚至自己纯粹不需要,完全是剩余。这种情况可以称之为存在生产分工矛盾。只要生产分工存在,这种矛盾就始终存在。随着用于交换的生产进入自觉化、全面化的阶段,这种矛盾变得更为突出。就是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尽管分工的局限性将大大改观,但生产分工及其生产分工矛盾仍会存在。生产分工或生产分工矛盾,显然是商品存在的一个必要条件。但生产分工或生产分工矛盾的存在只是商品存在必要条件之一,并非又是充分条件。原始社会氏族内部,在生产上依据性别和年龄的差别所进行的分工,并没有导致商品形式。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分工仍然存在,商品形式却要消亡。这表明除生产分工这个条件外,还有其他必要条件。这里用“生产分工”一词而不用“社会分工”的提法是有意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社会分工一词容易与三次社会大分工联系起来,而作为商品存在的必要条件的分工,不需要也不仅限于社会大分工,只要其它必要条件具备,局部分工就够了。不属于三大分工范畴的畜牧业内部、农业内部、手工业内部的分工,同样可以满足商品存在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是由于生产分工较社会分工含义单纯,便于更细致更清晰地把握问题,便于把另一个必要条件分离出来。因为一些同志从“社会分工”出发,引出了生产单位的二重规定,不仅引出了产品的差别,而且引出了物质利益的差别和矛盾(周昱今、祖砚馥,1985)。这就使得“社会分工”似乎包含了下面将要讲到的另一个必要条件--“相对客观存在”的特定的归属权分割。有必要明确的是,经济学完全可以直接借用“权”这个习惯上看作是法律用语的\n言词,在理解“权”时,不能受其法律形式的影响而忽视其内容及关系,更不能把“权”的内容及关系归结为上层建筑范畴。“权”作为上层建筑反映的已经不是“权”所含内容及关系本身,而是内容及关系的保障机制。况且,即使就保障机制而言,也不应该把其逐出经济学。从经济学说史来看,西方历史学派、制度学派早以开了这个先河。研究权益关系,不进一步讨论权益关系保障机制问题,我看也是不完善的。因此,在理解经济学中的“权”字时,首先要看到其反映的内容及关系,同时也无需排斥作为保障机制的含义。我这里提出的“相对客观存在”的特定的归属权这一概念,与所有权、经营权或使用权相比,有重要区别。归属权既可以是所有权的归属权,也可以是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归属权。所有权最初一般是与经营权合二为一的,随着生产关系的发展,经营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现象已相当普遍。这样,所有权的内涵便仅限于收益权和特定范围内的控制权和处置权了。股份制后处置权也受到了限制,变成了只能靠出售股票来实现。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可以说是商品的非完全交割形态的重要表现。如果把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归属权通过交换一并卖给买方,那么这种商品就是完全交割形态的;相反,如果仅仅把经营权或使用权交换给买方,而所有权仍归卖方,则属于非完全交割形态。“相对客观存在”的特定归属权分割,是“相对客观存在”的特定归属权在买卖双方的分割。这种分割实质上即物质利益的分割或者说物质利益矛盾的存在。它同生产分工一道决定了只能通过交换来解决其矛盾。在明确以上两个条件的同时,还需要看到以下两个前提:即作为商品的“相对客观存在”,必须包含着--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是商品属性更深层次的揭示,是商品的二因素。如果“相对客观存在”不包含这两个因素,就谈不上归属权分割的问题了,因为拥有没有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的“相对客观存在”的归属权是毫无意义的。总之,生产分工矛盾和归属权分割矛盾、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是商品存在的条件和前提。换一个说法,我们也可以把生产分工矛盾和归属权分割矛盾视为商品存在的外在条件,把作为商品二因素的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视为商品的内在条件。三、商品交易环境关于商品交易环境,我认为可以概括为三大类。第一类即普通市场交易环境,第二类是企业内部交易环境,第三类是国家宏观交易环境。第一类是最普遍的,无需赘述。第二类虽然有时被人们忽视,但理解和认识它尚不困难,企业内部的关系其实也可以是商品关系性质,上述商品本质的分析并没有把其排斥在外。第三类则是我的新概括,举一个例子来讲,象公务员在为社会提供有效服务的前提下拿工资就属于这种情况。对第三类很有可能会有不同意见,但对照上述商品本质分析,显然并无冲突之处。这一新概括在本理论体系中意义极其重大,它是本书运行论中的一个重要的价值论根据。参考文献马克思,1975中译本a:《资本论》第1卷,第585-586页,人民出版社。马克思,1975中译本b:《资本论》第1卷,第194页,民出版社。马克思,1975中译本c:《资本论》第1卷,第782页,人民出版社。周昱今、祖砚馥,1985:《社会分工作为商品经济及相关问题的新探索\n--经济改革的理论思考》,《腾飞的构想·中国中青年经济改革讨论会获奖优秀论文选集》,第518页,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第二节生产价值生产价值,是商品的二因素之一。它是单纯从生产的角度,从生产的必要代价着眼,考察交换价值基础时得出的一个方面。生产因素可以划分为劳动因素和非劳动因素两部分,其中劳动因素占主导地位,但二者都是必要条件,缺一不可,正如系统中的各构成元素一样。与此相适应,生产价值也可以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劳动价值,另一部分是非劳动价值。为了使二者能够统一起来,我们可以把非劳动价值看作是替代劳动价值。这样生产价值就可以看作是劳动价值和替代劳动价值的统一。可见,这里的生产价值概念,包含劳动价值但并不仅限于劳动价值。下面分别就劳动价值、替代劳动价值及其二者的统一等内容分述如下。一、劳动价值要把握劳动价值,需要首先明确劳动价值的实体和实质。劳动价值的实体,无非是作为自然性(这里指生理性)的劳动耗费。这种劳动耗费,在度量时需要抛开具体的形式,抓住抽象的内容,需要化为无差别的劳动也即抽象劳动。这种同化首先是在自然性基础上同化的,以生理性耗费为特征。发现这种价值实体固然重要,但弄清其实质更为关键。劳动价值是一定生产关系的产物,它的实质并不是作为自然性的劳动耗费,而是与社会性联系在一起的。在明确了劳动价值的实体和实质之后,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结论,即:劳动价值乃是劳动价值实体的社会性表现或衡量,也就是作为自然性的劳动耗费的社会性表现或衡量。这一结论有两个特点:一个是延用了马克思的“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这一提法,摒弃了把劳动价值作为“人类劳动的凝结”的观点;一个是强调了作为价值实体表现或衡量的社会性这一要点。1.劳动耗费与劳动凝结的区别我们可以类似马克思那样把劳动耗费区分为具体劳动耗费和抽象劳动耗费。但即使是抽象劳动耗费也不能与劳动凝结划等号。首先,耗费和凝结在词义上存在方向性差异,不应该简单混同。即使就社会承认的有效耗费而言,也只能从属于耗费,用不着引入一个在词义上存在方向性差异的术语来曲折地反映。用词义上存在方向性差异的术语来反映,实际上已经不再是从生产价值角度而是从消费价值角度反映相应的内容了。后面结合生产消费价值概念的提出还会论及。其次,通常凝结仅限于物品生产领域,它把耗费在无形的“相对客观存在”上的劳动丢掉了。这种劳动耗费,虽然不表现为物品,具有随生随灭、无法保存、只能同时消费掉等特性,但是在作为劳动价值的实体上,没有足以把这种形态的表现排除在外的理由。这种表现形态的劳动耗费,无非是生产出的商品无形而已,无非是其生产过程或交换过程与消费过程直接化和紧缩化而已。这些并不影响其作为价值实体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劳动价值的实体无非是作为自然性的劳动耗费。生产物品形态的劳动耗费符合这一点,生产非物品形态的这种劳动耗费也同样符合这一点。二者只是同质范畴的不同情况,不存在超过本质规定意义上的差异。传统理论否认表现形态的劳动耗费构成价值,是对商品世界狭义理解的产物。而凝结一词的误用,可能起了推波助澜和加重迷惑的作用。\n2.社会性的含义这里社会性的含义有三:其一,表明劳动耗费表现或衡量为劳动价值,或者说劳动耗费作为劳动价值的实体,是一定生产关系下的产物。离开生产关系、离开社会性,劳动耗费表现或衡量为价值无从谈起。劳动耗费所以能够成为价值或所以能够成为价值实体,与存在劳动的归属权分割或者说劳动非公有的生产关系直接相关。如果不存在劳动的归属权分割或非公有,比如到了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那么,耗费了劳动就同现在耗费了普通大气一样,根本谈不上成为价值实体,根本不会形成价值。其二,是指衡量自然性的劳动耗费的尺度是社会尺度而不是单纯以各自自然性的劳动耗费来衡量。比如,完成相同质和量的操作,熟练者会显得轻松自如,相对耗费要小;非熟练者则可能会累得满头大汗,相对耗费要大。如果以自然性为基础的抽象劳动来衡量,二者的数量是不相同的;而按社会尺度来衡量,二者的价值量是相同的。社会性耗费或衡量的第三个含义,是指在同化复杂程度不同的劳动──包括精神折磨或精神损失不同的劳动时,也不是单纯从自然性即生理学意义上来考察的,而是包含了社会学意义上的因素。就是说在同化它们时,是在生理学意义的基础上社会性地进行的,并非拘泥于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这是由价值的实质所决定的。价值的实质体现着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中各阶层的地位不同,所以就有可能使劳动耗费的价值承认与生理学意义上的结果出现差异。可见,社会性不仅从质上规定着作为劳动价值实体的内容,而且从量上使其获得了平均化特征和特定的扭曲现象。对于平均化,人们容易理解和接受;对于扭曲则可能有人会感到费解。事实上二者都是社会性的表现,均以一定的生产关系为基础。二者的差异只是社会性多样化表现的结果和生产关系中普遍权利与特权共存的产物。如果扭曲得到矫正,表明社会平等关系在发展,反之则相反。扭曲现象在现实中是不难发现的。同样的环境(排除生产资料、市场等影响)、同样的付出(排除劳动强度、劳动复杂程度等影响)、同样的贡献(排除付出效果的影响),未必获得同样的收益。这就是一种扭曲。当然,这种扭曲是已经排除了劳动复杂程度条件下仍然出现的扭曲,与上述特定的扭曲是有区别的。上述特定的扭曲,指的是同化不同劳动复杂程度时背离自然性耗费的情况。扭曲在我们心目中往往是不合理的,但在既定的生产关系下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为我们的好恶而转移。要消除扭曲,只能随着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变革来进行。而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变革是一个以促进生产力发展为前提的有规律的客观过程。同时,扭曲的消除,本身也需要一个过程。有些扭曲的消除,虽然已经成为有助于生产力发展的因素,但不可能一蹴而就。平均化特征和扭曲现象的同时存在,并不意味着劳动价值内在规定的矛盾。这里一开始的讨论便强调了其社会性的一面,根本没有认为劳动价值就是单纯的生理性耗费。所以,在理解劳动价值时,必须把其视为自然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东西。现在的问题是,不少人对劳动耗费的社会性表现或衡量,作了不准确的或者说过滥的理解,把劳动的物质因素,也即非劳动因素,如生产资料方面的内容包含其中。为此,我们将通过引入替代劳动价值概念,深入探讨这方面的问题。二、替代劳动价值现实中我们很容易发现这样的事例,某一生产单位,由于拥有的生产资料相对优越,生产一定数量的商品所需花费的劳动量较之生产资料相对低劣的生产单\n位要少,表现为劳动量的节省。这种节省就是由于生产资料等方面的原因而表现出来的一种相对替代劳动所致。某两台工作性能、生产能力完全相同的机器,一台需三个人操作,一台用其中的两个人且无需强化劳动包括不增加劳动复杂程度便可胜任。这样,两组生产的区别仅限于一组有三个人的观念,另一组有两个人的观念。这种观念上的差别,依据唯物主义原则,不可能影响其创造的价值。因而两组生产社会承认的价值量是相同的。如果只承认劳动价值,相应的劳动耗费也应相同,而事实上存在三个人与两个人的区别。由此不难发现,除了劳动及劳动价值外必然存在着替代劳动及替代劳动价值。否则,必然会出现两组生产产品的实际价值相等而理论上认为不相等的悖理情况,或者是出现劳动价值不纯粹以上述自然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劳动耗费来衡量的现象,也即出现不纯粹以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及已经包容了特定扭曲的劳动复杂程度等衡量的不合逻辑的现象。从《资本论》中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曾区分过劳动力本身的正常性质和劳动的物质因素的正常性质。认为劳动力本身的正常性质取决于劳动者有“平均的熟练程度、技巧和速度”并且以“通常的平均的紧张程度”和“通常的强度来耗费”又不“不合理地消费原料和劳动资料”。而“劳动的物质因素是否有正常性质并不取决于工人,而是取决于资本家”(马克思,1975中译本a)。既然如此,本来应该把这种“不取决于工人”的因素对形成价值的影响区分出来,使劳动价值单纯反映“劳动力本身的正常性质”。遗憾的是最终把非劳动因素对价值的影响并入了劳动价值。用马克思的话来讲,即:“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马克思,1975中译本b)。这段话中显然隐含了替代劳动及替代劳动价值。因为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与劳动复杂程度并非一定成正相关,抛开复杂程度对简单劳动的自乘这一部分外,剩余的便等同于这里提出的替代劳动,相应的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多的价值也就是这里的替代劳动价值。问题是,既然承认这种除了因劳动复杂程度高之外的自乘的存在,就应该明晰地以一恰当的概念来概括和反映,这是作为一门科学应有的要求,更是正确指导实践的需要。事实上,由于没有作这一概括已经导致了相应的问题。不仅在理论上混淆了应有的界线,出现了劳动价值不纯粹以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已经包容了特定扭曲的劳动复杂程度等来衡量的矛盾;而且在指导经济实践时也有明显的局限性,它夸大了劳动的实际贡献,降低和忽视了生产资料在生产价值形成中的地位,导致了一些地方生产资料利用上的失误。可见把其分离出来,并明确称之为替代劳动及替代劳动价值是非常必要的,而简单地用倍加劳动、倍加劳动价值的方式是不可取的。需要提醒的是,替代劳动价值与为了获得替代劳动价值所投入的物化劳动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在量上也没有普遍的等量关系。为便于表述,这里特作如下规定,把替代劳动及替代劳动价值分别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相当于为了获得其而投入的物化劳动及物化劳动价值,并分别称之为替代劳动Ⅰ和替代劳动价值Ⅰ,另一部分,即总替代劳动及总替代劳动价值减去替代劳动Ⅰ及替代劳动价值Ⅰ所剩余的部分。这里称之为替代劳动Ⅱ和替代劳动价值Ⅱ。根据上述假定,我们以上提醒的内容是,替代劳动价值Ⅱ不会普遍等于零。但依据我们的传统理论,替代劳动价值Ⅱ在总体上或平均来讲等于零。当然,传统理论实际上承认具体到个体会出现正数或负数的情况。这从个别劳动时间同化\n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需要倍加或缩减的原理中可以看出。这种总体上或平均来讲等于零,而具体到个体不普遍等于零的现象,是数学上很普遍的现象。问题是不能把这种替代劳动价值Ⅱ在总体上等于零与不存在相混淆。当出现负数后,等于零已不能简单地认为等于没有,这是数学上简单至极的常识。可悲的是不少人忽略了这一常识,对依据替代劳动价值Ⅱ在总体上或平均来讲等于零,来否认替代劳动价值Ⅱ存在的错误,竟然视而不见。我想这是对替代劳动价值Ⅱ未予承认的重要原因之一。马克思没有明确承认替代劳动价值Ⅱ的存在,除了可能是把在总体上或平均来讲“等于零”误解为不存在外,还可能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第一,马克思在探讨价值时,“是从单纯商品生产的分析开始的”(王思华,1951)。由于单纯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通常是直接结合的,两者之间没有归属权的分割,因而是否分离劳动价值和替代劳动价值也就无关紧要了。第二,当考察的对象由单纯商品经济过渡到资本主义经济时,马克思又受传统伦理观的影响,不能承认替代劳动价值Ⅱ的存在了。因为按照传统伦理观,承认替代劳动价值Ⅱ的存在就等于承认资本主义的永恒存在,就等于为资本主义辩护,就等于没有站到劳动人民的立场上。其实这完全是传统伦理观桎梏下的错误结论。首先,生产资料的作用并不等于资本家的作用。虽然在一定生产关系下,为了使生产资料的作用得以发挥,需要考虑其所有者也即资本家的利益,但两者毕竟有区别。马克思在评论法国政治活动家和经济学家奈克尔时曾意识到这一点(马克思,1975中译本c)。其次,承认替代劳动价值Ⅱ的存在,并不等于承认资本主义社会的永恒存在。这与承认劳动价值的存在并不等于承认社会主义社会不会变为共产主义社会的道理是一样的。第三,在研究价值源泉或基础时,马克思缺乏系统的观点,他只承认源头,不承认汇流。这种一元的思想与系统的多元性是排斥的。历史起点并不等同于现实基础,在现实基础除源头外又加入了汇流后,就不能只承认源头而否认汇流。促使这种错误思想的根源,还可以从其忽视各元素的有机联系中看出。绪论中已经表明,系统不仅具有多元性,而且还具有整体性,各元素之间是一个有机整体,不可分割。马克思则这样讲:“机器不在劳动过程中使用就没有用。不仅如此,它还会由于自然界物质变换的破坏作用而解体。铁会生锈,木会腐朽。纱不用来织或编会变成废棉。”(马克思,1975中译本d)这段话显然是把生产资料单独分割出来加以考察的。事实上,这样的机器和纱已经不再是生产资料了,充其量不过是具有生产资料的物的形式而已,实质上已经不能属于生产资料范畴。这样的机器和纱不能形成替代劳动价值Ⅱ与作为生产资料的机器和纱可以形成替代劳动价值Ⅱ是并行不悖的。当充分条件由两个必要条件构成时,即使其中甲必要条件是乙必要条件的前提,也并不能把甲必要条件误认为是充分条件。这种逻辑关系也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单纯承认劳动价值而不承认替代劳动价值Ⅱ的不科学性。单纯承认劳动价值的理论,实际上就是依据生产资料的作用以人的劳动为前提便把生产资料和人的劳动共同作用的成果,视为单纯人的劳动的成果的表现。这与上述把甲条件视为充分条件的错误是类似的。没有理由这样来认识。正如师徒二人共同完成一项工作,即使徒弟无单独工作能力,只有在师傅指导下才能工作,那也不能认为是师傅一个人所为,这项工作所创造的价值也不能认为是师傅一个人所创造。\n总之,替代劳动价值Ⅱ的存在是不容否定的。既然替代劳动价值Ⅱ客观存在,理论上就应该承认它,而且对它的考察还应该加以深化和具体化。实践表明,满足于总体上考察而不结合个体加以客观分析,是不能适应指导实践要求的。因为个体差异是永恒的现象,尽管落后机器终将被淘汰,可在此过程中又会出现更先进的机器。劳动对象的差异,更是因受天然资源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不能简单地抽象掉。要深入阐明替代劳动价值问题,同样需要从实体和实质上来把握。替代劳动价值的实体,就是替代劳动,进一步讲就是从自然性角度考察的无差别的或抽象的替代劳动。这种替代劳动,既包括替代劳动Ⅰ又包括替代劳动Ⅱ,是替代劳动Ⅰ和替代劳动Ⅱ的统一。过去,我们只承认物化劳动的再现,不承认替代劳动Ⅱ的存在,所以在认识替代劳动价值的实体时,要注意不能丢掉替代劳动Ⅱ。替代劳动Ⅰ与替代劳动Ⅱ之间、替代劳动价值Ⅰ与替代劳动价值Ⅱ之间,其实是一个整体。这里把它们分开,目的是使我们明确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不仅仅限于再现。离开这个目的,离开生产资料的投入产出比较,区分替代劳动Ⅰ与替代劳动Ⅱ及其替代劳动价值Ⅰ与替代劳动价值Ⅱ是没有意义的。在商品货币关系下,特定时间和市场中,也即排除以后将论及的消费价值的影响之后,相同有用物的交换价值是相等的,而相同有用物所耗费的以社会尺度衡量的劳动量并不一定相等。这种劳动量实际不等而可以等价的现象表明,劳动量上叠加了替代劳动而使其之和变得相等了。这种替代劳动与劳动一样,同样存在着归属权的分割,同样是非公有的。况且替代劳动与劳动,耗费在商品中后,并不贴有标签,根本无法区分。因此,在表现为价值方面,二者一定程度上具有同等效应。就是说,在商品货币关系下,替代劳动必然要表现为价值实体,从而也必然要形成替代劳动价值。由替代劳动价值的存在离不开替代劳动归属权分割和商品货币关系可见,替代劳动价值在实质上反映的同样是生产关系,它同样是由生产关系规定的。替代劳动价值,可以类似劳动价值作如下的定义:所谓替代劳动价值,是指作为自然性的替代劳动耗费的社会性表现或衡量。如果没有先见影响,替代劳动价值概念的确立是不应该成为问题的。但如果读过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一定不会忘记马克思曾经以非常严厉、刻薄的语言,驳斥过“资本主义制度的狂热辩护士”麦克库洛赫把劳动的概念扩展到自然过程的观点。为此有必要多讲几句。无庸讳言,替代劳动价值这个概念,以替代劳动概念的成立为前提,而替代劳动概念,与把劳动的概念扩展到自然过程的观点是相似的。尽管概括为替代劳动更科学,有助于看到其相对性而防止把二者机械地同一起来,但实质上毕竟讲的是一回事。不过我们只要再动一动脑筋就不难发现,马克思所讲的生产力特别高情况下表现出来的“自乘的劳动”其实讲的也是一回事,只是形式不同而已。如果用直观公式来反映,麦克库洛赫的结论=劳动1+劳动2(机器等因素),本书的结论=劳动+替代劳动(机器等因素),马克思的结论=劳动×倍数(机器等因素)。加法可以用乘法来表示相同的内容,乘法也可以用加法来表示相同的内容,这是很简单的常识。所以说,三者从根本上讲并无大的区别。在确立了替代劳动概念之后,我们便可以进一步讨论替代劳动价值的概念了。麦克库洛赫没有形成替代劳动及替代劳动价值的概念,但他讲的内容就是这些东西。问题是一方面他把替代劳动及替代劳动价值与劳动及劳动价值简单地机械\n地同化了;另一方面他没有象马克思把劳动分为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那样,把替代劳动分为“抽象替代劳动”和“具体替代劳动”。以致于马克思认为他把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等同起来了。马克思在把麦克库洛赫所讲的“人所生产的资本的劳动”理解为“使用价值的有益利用,即使用价值在消费(生产消费)中表现出来的物理等等的属性”后指出:“但是,使用价值的‘操作’、‘作用’或‘劳动’的种类以及它们的自然尺度,都象这些使用价值本身一样是各不相同的。那末,什么是我们能够用来把它们加以比较的统一依据呢?[在麦克库洛赫那里]这一统一依据是由一个共同的词‘劳动’来造成的,在把劳动本身归结为‘操作’或‘作用’这些词之后,就用这个词暗中替换了使用价值的这些完全不同的表现。可见,对李嘉图观点的这种庸俗化的结果,就是把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等同起来,因此,我们必须把这种庸俗化看成是这个学派作为一个学派解体的最后的最丑恶的表现”(马克思,1975)显然,在这里马克思正如一些西方学者看不到“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的区别一样,也没有看到“抽象替代劳动”与“具体替代劳动”的区别。劳动可以抽象,替代劳动同样可以抽象。替代劳动,既替代了具体劳动,同时在特定生产关系条件下也必然是替代了抽象劳动。因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本来就是同一劳动的两个方面。抽象劳动即普通人机体的生理学意义上的支出,替代劳动在替代具体劳动的同时,也必然会替代这种支出。作为对劳动的抽象劳动性质和具体劳动性质作了可贵分析的马克思,为什么不这样认识呢?根源就在于把替代劳动和替代劳动价值,以劳动和劳动价值的倍加形式寓于劳动和劳动价值之中了。但这样抽象劳动概念就变的模糊和不确定了。以致于一方面把抽象劳动作为普通人机体的生理学意义上的支出来规定,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借这个支出的社会历史形式而排斥上述规定。其实,普通人机体生理学意义的支出的社会历史形式,应该有特定的含义。它只能是规定这种支出能不能形成价值和以什么尺度来形成价值,并不应排斥抽象劳动的原初规定。传统理论出现排斥抽象劳动原初规定的现象,是看不到或没有明确分离出客观存在的抽象替代劳动的必然要求。因为,一方面抽象替代劳动的存在具有客观性,另一方面理论上又不承认,那么解决这个矛盾的办法只能是把抽象替代劳动融于抽象劳动之中,这样抽象劳动的原初规定变窄了,不再适应了。然而抽象劳动的这种演变无异于偷换概念。由抽象劳动到劳动价值,由抽象替代劳动到替代劳动价值,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其实质而言是社会历史形式或者说生产关系的反映。具体来讲,其条件之一是存在抽象劳动和抽象替代劳动的归属权分割。没有这种分割,就无需反映为价值形式。就此来讲麦克库洛赫关于只有那些可以被独占的使用价值,物,才创造价值的观点是值得重视的。当然其所谓“使用价值,物”应该抽象为抽象替代劳动。某种程度上强调独占意味着看到了价值在实质上反映的是生产关系。而看不到替代劳动价值,实际上是没有把价值的实质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表现这一思想贯彻到底的反映。其条件之二是,无论是抽象劳动还是抽象替代劳动,在表现为劳动价值或替代劳动价值时,必须是社会尺度而不是私人尺度。就抽象劳动而言,是社会必要的生理学意义上的支出。就抽象替代劳动而言,是社会必要的抽象替代劳动的表现。由此可见,这里关于社会尺度与私人尺度的区分,是在把劳动和替代劳动作了相对剥离之后的区分。与劳动与替代劳动不分的情况不可同日而语。它保证了抽象劳动概念的纯洁,使其社会尺度与私人尺度的差别,限定在了以劳动者生理学意义上的支出为基础的范围内,以及特定含义的\n平均和扭曲的范围内,避免了排斥原初规定的违背逻辑的现象。这里某种程度上肯定或发展麦克库洛赫的一些观点,承认替代劳动进而承认替代劳动价值,但与麦克库洛赫的目的或初衷是大相径庭的。关于麦克库洛赫的情况,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有所评论。从马克思的评论来看,他“是现状的辩护士。使他担心到可笑地步的唯一事情,就是利润下降的趋势,他对工人状况是完全满意的,总而言之,他对沉重地压在工人阶级身上的资产阶级经济的一切矛盾都是满意的”(1975中译本e)。这难怪马克思对其痛恨。不过,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的世界观或心灵有问题便否认其口中嚷出的1+1=2的正确,也无需因其结论的错误而排斥论据正确的可能性。麦克库洛赫的错误,是结论的错误以及结论与论据之间的逻辑错误,而并非论据的错误(当然其论据也是不完善的)。麦克库洛赫的目的是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他的论据实际上是替代劳动价值的存在。问题是这种论据根本不能为资本主义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丝毫的根据。因为,替代劳动价值存在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条件下的产物,不能倒果为因。这就象一个罪犯砍了一个人的头,被害人身亡,而有人借被害人的头因被砍而死是必然的和合乎生命规律的,来辩护罪犯的无罪一样荒唐。对此,我想即使麦克库洛赫在世也不会同意。然而,麦克库洛赫所犯的逻辑错误与这个比喻所犯的错误完全是一致的。把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必然表现,作为资本主义存在具有合理性的根据,完全无异于把罪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必然表现,作为罪犯无罪的根据。可见,承认替代劳动价值,与为资本主义辩护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完全无需在这方面神经过敏。而只要抛开了这个顾虑,理解替代劳动价值并不是困难之事。假如替代劳动价值不客观存在,社会只承认劳动价值,那么可以说这种社会不仅已经度过了资本主义阶段,而且已经度过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说已经进入了只承认劳动价值的理想社会主义社会。这当然是求之不得的好事,问题是现在这还不是现实。我们可以为实现这个理想而奋斗,但并不能靠在观念上在理论上否认替代劳动价值的存在而实现。我们可以肯定其将来会消亡,但不可以否认现在的客观存在。最后,我们从资本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角度再讨论一下。马克思说:“李嘉图从来没有断言资本就生产价值的意义来说是生产的”(马克思,1975中译本f),这样讲显然是为了否定机器等作为资本能够创造超过自身所含价值的观点。有必要明确的是,其价值含义是劳动价值,就此而言,我也是肯定的。机器等作为资本绝不可能创造出超过自身所含的劳动价值。但是,这并不排斥机器等在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下可创造出非劳动价值,或者说替代劳动价值。由劳动到劳动价值,是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表现,由机器等作为资本到替代劳动价值,也是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表现,在这里没有本质意义上的区别。替代劳动价值与劳动价值虽然有区别,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二者是融合在一起共同作为交换价值基础的。严格地说,机器等作为资本自身所含的所谓劳动价值,在再现时,已经不是劳动价值而是替代劳动价值了,在量上相当于替代劳动价值Ⅰ。替代劳动价值Ⅰ和替代劳动价值Ⅱ,前面已经指出它们是一个整体,离开表明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不仅仅限于再现,以及离开生产资料投入产出比较的目的,不应该分开。退一步讲,即使我们认可分开,认可把替代劳动价值Ⅰ作为劳动价值,但没有理由否认替代劳动价值Ⅱ,否认替代劳动价值Ⅱ,实际上是犯了看不到“价值是劳动价\n值”这一判断不周延的错误。作为从生产角度考察的交换价值基础,本来不仅限于劳动价值,但我们在定义它时,主观规定为单纯的劳动价值,这样的定义,这样的判断,当然是不周延的。正是这种不周延的逻辑错误堵上了发现资本创造生产价值的大门。以致于把资本作为一定社会生产关系表现的生产性,仅与生产使用价值相联系。事实上承认资本作为一定社会生产关系表现的生产性,尽管不能就生产劳动价值而言,但不应当也无需排斥就生产替代劳动价值而言。说不应当是因为前面有关部分已经证明替代劳动价值是客观存在的,甚至马克思也在一定意义上承认过。说无需是因为以上已经表明,承认替代劳动价值并不等于为资本主义辩护。也就是说,否定资本主义无需靠否定替代劳动价值的现实存在来实现,这就象将来否定承认劳动价值的社会主义而实现不承认劳动价值的共产主义时,无需靠否定劳动价值在共产主义社会之前的存在一样。马克思讲过:“只有把资本看作是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表现,才能谈资本的生产性。但是如果这样来看资本,那末这种关系的历史暂时性质就会立刻显露出来”(马克思,1975中译本h)。马克思的这一论断我完全赞同。尽管马克思所讲的资本的生产性和我理解的资本的生产性可能有区别,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历史暂时性无疑是正确判断。三、生产价值是劳动价值与替代劳动价值的统一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生产价值既包括劳动价值又包括替代劳动价值,是劳动价值和替代劳动价值的统一,或者说是劳动价值和替代劳动价值的叠加。现在我们具体分析一下叠加方式。如果规定平均水平的生产资料所形成的替代劳动价值,等于自身的所谓物化劳动价值,也即仅等于替代劳动价值Ⅰ,那么在总体上考察劳动价值和替代劳动价值叠加后的数值,不会比纯劳动价值的数值增加。不过其数值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明显表现是相同数值所对应的商品量不同了。这种不同不能仅仅看作是使用价值量的不同,它实际上包含了生产价值的不同。这种数值形式不变但内容变化的根据,就在于价值的数值表现具有相对性。相同价值可以用不同的比例尺度去表现,相同的比例尺度又可以表现不同的价值。以上叠加后的数值没有变,可以看作是在纯劳动价值量基础上加了一个相当于替代劳动价值的数值后,又通过表现价值的比例尺度缩小而使其缩小了同样数值的结果。所以,不能把价值的数值表现未变误认为是价值本身未变。这同前面所述的不能把替代劳动价值Ⅱ等于零误认为替代劳动价值Ⅱ不存在的道理是类似的。单就一个行业来讲,上述关系很容易表现。假设一个行业共有五个生产单位,生产相同量的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劳动价值量与替代劳动价值Ⅰ之和分别为1、2、3、4、5,由于商品量相等,叠加上替代劳动价值Ⅱ后总值应该相等。只要能满足这一条件,替代劳动价值Ⅱ采用何种表现方式无关紧要。既可以分别用2、1、0、-1、-2表现,也可以分别用4、3、2、1、0表现,还可以分别用10、9、8、7、6等表现。不同的表现方法,只是使价值的数值表现发生相对变化而已,并不会破坏相等的关系。如果选择了第一种,也就是假定了平均水平的替代劳动价值Ⅱ等于零。一旦扩展到其它行业,这种表现方式的多样性就受到了限制。因为不同行业平均水平的替代劳动水平往往不相同,如果规定各自平均水平的替代劳动价值Ⅱ等于零,势必会出现不同行业的价值表现各行其是,没有统一尺度的情况。因此,各行业的牵扯关系决定了,在规定平均水平的替代劳动价值Ⅱ等于零时,必须\n明确,其平均水平是全部各行业的平均水平。我认为,规定总平均水平的替代劳动价值Ⅱ等于零,即使理论上勉强可行,也不可取。因为它把本来可以具体表现的东西抽象化了,而且只能局限于总体上或平均水平的考察,一旦接触个体,只能把本来是替代劳动及其替代劳动价值的反映,视为劳动及其劳动价值的倍加或缩小,以致出现了种种矛盾。这种做法起码可以认为是烦琐的和笨拙的。四、直接生产价值和间接生产价值以上我们讨论的生产价值,是总生产价值。当我们进一步分析总生产价值时不难发现,其可以划分为直接生产价值和间接生产价值两部分。直接生产价值,即直接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生产价值。间接生产价值,即总生产价值中除直接生产价值之外的生产价值。间接生产价值进一步又可划分为企业内间接生产价值和企业外间接生产价值。企业内间接生产价值,包括公共管理效应和企业公共环境效应形成的生产价值等,也即经理班子从事经营管理形成的生产价值和企业内公共环境合力效应增加的生产价值等。企业外间接生产价值,最重要的是国家职能和社会环境效应形成的生产价值。过去我们是不承认国家职能和社会环境效应的生产价值的,其实在实现国家职能和改善社会环境过程中消耗的劳动或替代劳动,同样也会形成生产价值。当然,其相应的劳动耗费或替代劳动耗费也应当是社会必要的。明晰地把企业外间接生产价值剥离出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有助于我们引出经济运行的创新机制。运行论一章将会用到这一点。五、生产率和生产价值量生产率,通常是指劳动生产率。马克思说:“生产力,当然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它事实上只决定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使用价值量会是不同的:生产力提高就多些,生产力降低就少些”(1975中译本i)。可见,这里讨论的是具体的有用劳动生产使用价值的问题。既然这里涉及的是具体的有用的劳动生产使用价值的问题,而劳动仅仅是生产使用价值的要素之一,土地、资本等同样也是使用价值生产的要素,为何把生产率仅仅与劳动相对应呢?这在逻辑上显然讲不通。其实我们也经常突破这个认识,比如常讲到土地生产率等。马克思也分析过资本的生产力。当然马克思是把资本的生产力作为社会劳动生产力的资本主义表现来看待的(1975中译本j)。根据以上分析不难发现,生产率是反映生产要素的投入数量与使用价值产出量之间关系的强度指标。生产率的提高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劳动强度的提高、个别劳动者的劳动技能提高和优先选用了先进生产手段促成的。一种是导因于生产手段普遍改进,生产率普遍提高。前者,生产率与生产价值量成正比。后者,一般认为成反比。第一种情况成正比是无可非议的。就劳动强度和技能提高而言,不言而喻。就优先选用先进生产手段而言,由于以上已经证明了替代劳动价值的客观存在,也不难理解。第二种情况,则需要具体分析。现实中随着生产率的提高,产品的单价不降的现象比比皆是,有的即使降了也并非生产率与生产价值量成反比的反映,而是后面将要论及的消费价值的降低的结果。其不降的原因无非是这样,随着生产率的提高,单位产品的劳动价值量\n减少了,但减少本身就是替代劳动的产物,将表现为替代劳动价值。因此,只要不是人为地假定替代劳动价值Ⅱ等于零,生产率与生产价值量便不存在反比关系。应当明确的是,生产率提高只能是相对而言的。当落后的生产方法淘汰之后,生产率高低的参照系会发生变化。从参照系会变化的角度看,替代劳动及替代劳动价值不是绝对的,生产率和生产价值量的反比关系将成立。当然,这种成反比是由参照系发生变化造成的,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生产率本身的尺度发生了变化。可见,离开参照系,不能谈所谓反比或正比关系。参照系的变化是社会性地进行的。它未必选择平均水平。在随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动的过程中,也并非一定按照相应的比例发生变动。就是说参照系有可能相对于生产率的变化发生滞后或超前的变化。滞后时,表明替代劳动价值在相对扩大;超前时,意味着正好相反。参照系变化的这种社会性,与前面讨论的劳动价值的社会性和替代劳动价值的社会性,是紧密联系的。实质都是生产关系的反映。六、劳动和劳动力的生产价值劳动和劳动力都以劳动者为载体,所以劳动和劳动力的生产价值,必然与劳动者的生产价值相联系。严格地说,劳动者的生产价值同样也应该是自身生产所需耗费劳动或替代劳动而形成的劳动价值和替代劳动价值的统一。从劳动者自身“生产”也即“产出”劳动者的角度看,生活资料转化为生产资料了,生活资料的消费价值也就如同生产资料的消费价值一样,以替代劳动价值形式构成了劳动者生产价值的组成部分。劳动者父母、师长和子女等对其的养育和护理,及自己为掌握知识、技能的努力等,则以劳动价值的形式构成了劳动者生产价值的组成部分。劳动者作为“产品”的生产价值只能是这两个组成部分之和。当然,劳动和劳动力作为分割形态的商品,其生产价值只能是劳动者生产价值总和的分割部分。劳动者的生产价值与一般商品的生产价值相比,有其特殊性,受一些社会性因素制约。比如物品无用可以丢弃,而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仍需生存一定时期。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劳动者的消费水平和受教育程度需要不断提高。所以相应的必要劳动和必要替代劳动是不断增长的。有必要提出的是,如果我们顺着马克思关于论述劳动力价值的思路,把劳动或劳动力的生产价值归结为:维持劳动者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维持劳动者家属于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以及为了使劳动者掌握一定的生产技术所必需的一定的教育和训练费用等。我认为是不准确的。因为这样有滑入费用论的成份。参考文献马克思,1975中译本a:《资本论》第1卷,第222页,人民出版社。马克思,1975中译本b:《资本论》第1卷,第354页,人民出版社。王思华,1951:《资本论解说》,第42页,三联书店。转引自胡培兆、孙连成:《〈资本论〉研究之研究》第104页。赞同这个观点的还有王亚南、兰宗政等,但也有不同意见,胡培兆、孙连成二同志就不赞成上述观点。正因为如此,这里是作为可能的原因来分析的。马克思,1975中译本c:《资本论》第1卷,第207页,人民出版社。马克思,1975中译本d:《剩余价值理论》第1册,第322页,人民出版社。\n马克思,1975中译本e:《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第201-202页,人民出版社。马克思,1975中译本f:《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第183页,人民出版社。马克思,1975中译本g:《剩价值理论》第3册,第290页,人民出版社。马克思,1975中译本h:《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第291-292页,人民出版社。马克思,1975中译本i:《资本论》第1卷,第59-60页,实际指生产率,下同,人民出版社。马克思,1975中译本j:《剩余价值理论》第1册,第418页,人民出版社。第三节消费价值上一节从生产的角度讨论了生产价值问题,本节将从消费的角度探讨消费价值问题。所谓消费,即为直接或间接满足人们物质文化需要而消耗商品的行为。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方面。生产消费指的是生产过程中工具、原料和燃料及劳动者的劳动或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消耗行为;生活消费指的是人们为生活需要而消耗各种物质资料和精神产品的行为。消费价值,指的是商品对消费者所具有的作用、功效和意义。它与生产价值一道构成了商品的二因素。目前,对于消费价值的认识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尽管已经有了独立形态的消费经济学,但对消费价值这个本来应该是其基础和核心的东西研究的还很不够,甚至还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的消费价值概念。这里的探讨只是消费价值的实质和一些基本问题,着眼点是指明它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之一。一、消费价值与使用价值和效用的区别消费价值、使用价值和效用,笼统地讲是近义词,实际上有重要区别。商品的使用价值,一般指的是商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主要揭示的是商品的具体自然属性。比如,一台洗衣机的使用价值,是能够拨动和旋转水而冲洗衣服;一台机器的使用价值,是机器在一定条件下所具有的具体功能。效用,在西方经济学家看来是一种满足人们需要和欲望的主观力量,具有主观性。它的含义偏重于商品对消费者的主观感受。比如,洗衣机的效用,是消费者对具有洗衣功能可以满足其需要的洗衣机所产生的主观感受或主观满足。一台生产消费中的机器的效用,是消费机器时带来的收益对收益者产生的主观感受或主观满足。而消费价值,既不是指商品的自然属性,更不是指主观的东西。它是消费对象对消费者的客观满足和实在功效。消费价值,以商品的具体自然属性为前提,但本身又不是指商品的具体自然属性。这就同某一事物并不等于该事物的存在前提一样。消费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区别就在于此。效用概念,实际上是消费价值的误解。就象倒立着的唯心主义辩证法一样,只要能够倒过来就合理了。因为其本来就是有客观基础的。洗衣机及机器所以会对消费者产生主观感受或主观满足,根源就在于直接或间接地存在客观满足和实在功效。这同我们头脑中的观念有其现实基础的道理是同样的。\n事实上,人们对使用价值和效用的理解,并不是完全同上述规定相一致的。对它的理解有时几乎接近于消费价值的含义。只是由于同时存在着上述规定的理解,对它的认识往往会误入歧途。这里提出消费价值,就是要消除其不科学的理解,使其精确化、完善化。同时称消费价值在形式上与生产价值还有工整相对之效。所以消费价值这个名词的确立还是必要的。尽管通过改造已有的使用价值概念或效用概念也可行,但作为科学名词用消费价值显然更好一些。消费价值,与消费分为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相对应,也可以分为生活消费价值和生产消费价值。消费价值还可以分为客观消费价值和主观消费价值。客观消费价值即作为科学意义上的消费价值;主观消费价值也即消费者对消费价值本身的认识和感受,说穿了就是效用。主观消费价值往往存在着错觉和错感,消费价值科学的任务之一就在于积极引导消费者纠正和克服这种错觉和错感,从而最大限度地合理消费商品。二、消费价值的自然基础和社会属性以上对消费价值及其生活消费价值和生产消费价值的认识,只是轮廓性的,要真正把握它,需要弄清其自然基础和社会属性。消费价值,首先是以商品的具体自然属性为前提的。但消费价值的自然基础并不是商品的这种具体自然属性。如果把消费价值的自然基础理解为这种自然属性,一方面根本无法找到统一的衡量尺度,另一方面也无法理解世界上广泛存在着的具有自然属性而并没有消费价值的现象。消费价值的自然基础,从生产价值的自然基础中可以得到启示。生产价值是劳动和替代劳动耗费的社会性表现或衡量,其自然基础是劳动者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消费价值作为与生产价值相对应的范畴,其自然基础也应该与生产价值的自然基础相对应。既然生产价值的自然基础是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消费价值的自然基础就应该是生理学意义上的补偿。可能有的同志会讲,有不少消费活动,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自身也会伴随着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比如游乐项目。进而有可能动摇关于消费价值的自然基础的认识。其实,以上所谓生理学意义上的补偿实际上是净补偿,也就是抵消了消费活动必要耗费后的补偿。由此联想到生产价值的自然基础,也应该与此相应。其所谓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实际也是净耗费,也即需要把劳动过程中的享受等生理学意义上的补偿成分剔除掉。揭示出消费价值的自然基础,意义十分重大。在理论上有助于我们正确把握消费价值,在实践上则有助于我们自觉放弃一些与耗费或付出不相称的消费,进而促进生产活动更有效地利用经济资源,使经济发展与经济净福利的增长统一起来。马斯洛曾把需求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受人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对于高层次需求,可能有人会指责其与自然基础的矛盾。对此我的看法是,即使是高层次需求,同样可以找到生理学意义上的原形。当然,从相对应的量上来看可能会有扭曲,但这种扭曲现象如同讨论同化复杂程度不同的劳动时的扭曲现象一样,是社会性地规定的。而社会性地规定是客观的,并非属于主观范畴。消费价值的社会属性,可以从这样几方面来理解。第一、消费价值是相对于消费者的需要而言的,离开消费者的需要就无所谓消费价值。可以说人类社会的存在,是消费价值存在的前提。\n第二、消费价值是社会消费价值,不是相对于个别消费者的个别消费价值。衡量它的尺度是社会性的,具有平均化特征。相同的商品,相对于各个消费者个体来讲,消费价值往往存在差异。比如同一块食物,对消化能力或饥饿程度不同的人所起的补偿和客观满足作用,不会相同。消费价值的社会性,就是要把这种不相同抽象掉,从而使特定范围和时间内的同一商品具有相同的消费价值。这是消费价值社会属性的重要表现之一。消费价值社会属性的第三个表现,就是上面提到的不同层次的消费所表现出来的自然基础的扭曲现象,也就是实际衡量的消费价值与其自然基础或者说生理学意义上的根源,在量上表现出不等同的现象。就这一现象的实质而言,与其平均化表现是同样的,都是由社会性所规定的。一般地说,平均化涉及的是同层次的,扭曲涉及的是不同层次的。消费价值的平均化特征和扭曲现象的同时存在,同样并不意味着消费价值内在规定的矛盾。因为,对消费价值的理解,同样不能单纯从自然基础方面去考虑,而必须把其自然基础和社会属性统一起来。消费价值范畴本身也应该这样统一起来规定。应当肯定的是,扭曲由社会性规定并不是杂乱无章的,在特定的生产关系下,有它的客观标准。找到这个客观标准,进而自觉地引导人们遵循这一标准,就是消费价值科学的任务之一。如果人们远离这个标准,则表明人们由于认识的偏差造成了消费上的浪费。以上主要是就生活消费价值而言的,现在进一步讨论一下生产消费价值。生产消费价值,即生产要素对生产要素消费者的消费价值。这种消费价值首先表现为通过消费生产要素可以形成产品的生产价值。比如通过消费劳动或劳动力可以形成劳动价值,通过消费生产资料可以形成替代劳动价值。劳动价值也好、替代劳动价值也罢,都属于生产价值范畴。所以,生产价值成了衡量消费生产要素时体现出来的消费价值的社会尺度。进一步分析其根据,还在于以下两点:其一,在这里生产要素的消费者,也就是生产者,生产者和消费者合二为一了。其二,生产消费价值,虽然不表现为生理学意义上的补偿,但它直接凝结、保存、积累或替代了劳动。即便不属于保存、积累形式的,也以非物品形态体现了相应的内容。实际上都可以看作是劳动耗费更直接的补偿。生理学意义上的补偿,也可以看作是生理学意义上耗费的补偿,而劳动耗费就是生理学意义上耗费的一种主要形式。直接补偿这种劳动耗费,与生理学意义上耗费的补偿显然并无根本的不同。上一节我们对劳动耗费与劳动凝结作了区分,目的之一就在于正确认识生产消费价值。凝结一词与耗费一词存在着方向性差异,与补偿则是同方向的。凝结了劳动其实是耗费了劳动的补偿,是消费劳动这一生产要素的消费价值的体现。因此说,劳动凝结显然应该反映作为劳动耗费补偿的生产消费价值。上一节我们还曾指出,凝结通常仅限于物品生产这个领域,而非物品生产领域的相应情况,其实是同质的。为此,在凝结一词后面需加上“或体现”字样,以反映非物品生产领域相应的内容。现在我们可以进一步作如下结论:与生产价值相联系的,是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是劳动或替代劳动的耗费;与消费价值相联系的,是生理学意义上的补偿,以及作为补偿劳动耗费或补偿替代劳动耗费的劳动或替代劳动的凝结或体现。需要阐明的一个问题是,生产消费价值与生产价值是不是同义反复或循环论\n证呢?答案是否定的。某一生产要素的生产消费价值指的是消费该生产要素后对生产要素消费者的补偿;某一生产要素的生产价值指的是生产该生产要素的必要耗费。尽管作为生产要素消费者得到补偿的就是该生产要素消费后在产品中相应体现的生产价值,但这种生产价值与该生产要素本身的生产价值不是等同的,二者之间存在着级差、时差和社会性圈子差。所谓级差,是指二者之间存在由生产资料到产品的差别,类似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代差;所谓时差,是指由前后相继的级差决定了的时间差,时差的存在及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特征决定了二者不能同日而语;所谓社会性圈子差,是指某类生产要素对应的产品链,与某类产品对应的生产要素组,是不同的圈子,在社会性地决定生产要素的生产消费价值量和生产要素自身的生产价值量时,起作用的社会性圈子有差别。所以,二者虽然具有密切的联系,但并不是同义反复,也不存在循环论证的问题。弄清消费价值的自然基础和社会属性后,便可以给消费价值下一个恰当的定义了。所谓消费价值,是指商品对消费者生理学意义上的客观补偿或生理学意义上耗费的客观补偿的社会性表现或衡量。其中生产消费价值作为劳动和替代劳动耗费的凝结或体现,属于生理学意义上耗费的客观补偿,实际可以看作是劳动耗费更直接的补偿形式。联系到上一节生产价值的讨论,不难发现,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是工整相对的两个范畴。二者均是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并不存在所谓一个反映商品的社会属性,一个反映商品的自然属性的分工。三、消费价值可以量化的客观基础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没有不可认识的质,更没有不可量化的量。不坚持没有不可认识的质,是不可知论,不坚持没有不可量化的量,也谈不上坚持可知论。消费价值能否量化,关键取决于消费价值本身究竟有没有同质性。这个问题还类似地存在于劳动价值上。美国经济学家p.萨谬尔森曾提出,异质的劳动不能有共同的衡量尺度。为此,有必要一并讨论。关于消费价值和劳动价值各自有没有同质性的问题,各自的定义已经现实地作了肯定的回答。定义中揭示的内涵,就是各自共同本质的概括。指责各自没有同质性,只能是误解的产物,只能是把消费价值误解为商品的具体自然属性,把劳动价值误解为具体劳动形式的结果。消费价值与商品的具体自然属性的区别,前面已经作了说明;劳动价值与具体劳动形式的区别,马克思早已作过阐述。只要揭开了上述误解的面纱,消费价值的同质性和劳动价值的同质性就会显露出来。只要肯定了其同质性,它们的量化就有了客观基础,其量化的可能性也就毋庸置疑了。当然,消费价值和劳动价值的量化,要从可能成为现实,并非无需作出努力。现阶段我们的量化技术和量化手段还存在着局限性,其精确性、及时性还无法满足实际的需要。但是没有理由不相信,随着人类认识事物水平的提高,随着有关数据全面而动态的积累,消费价值和劳动价值的量化障碍是一定能够不断克服的。正如许多微观领域的量化在过去简直不可思议而今成为现实一样,消费价值和劳动价值的量化,也终将成为现实。事实上,消费价值和劳动价值的量化,是极平常极普遍的现象,甚至在商品一出现便存在了。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几乎就没有不考虑商品消费价值大小的,只是由于不够精确和非理性化被理论忽视了,或者是被理论简单地归结为主观\n评价了。而所谓主观评价,乃是客观衡量的不自觉的反映,根本没有脱离客观基础的主观评价。作为科学的理论不应该因其未理性化、未系统化和不够精确而加以排斥和否认。而应该通过深入研究,使其能够系统化、精确化。至于劳动价值的衡量问题,也即必要劳动耗费的衡量问题,现实中更是易于发现和理解的,比如用计时或计件的办法来衡量就是对其进行量化的具体表现。应当看到,随着量化消费价值和劳动价值的突破,经济理论的运用价值将上一个新台阶。不过,退一步讲,就是近似的估算,同样也是很有意义的。理论上能够认识到它,促使人们更自觉地去估算,自然也是很有价值的。谈到量化问题,有必要对生产价值、生活消费价值、生产消费价值的量化进行一番对比分析。现在对它们的量化,都是通过货币这一统一尺度进行的。这与用米尺既可以量土地也可以量房屋还可以量身高是类似的。当然,用货币尺度统一衡量,需要首先明确,一单位货币的生产价值、一单位货币的生活消费价值和一单位货币的生产消费价值的客观标准。这一客观标准除受它们的自然基础制约外,还有社会性地决定的特征。因而,不是一成不变的。特别是货币尺度本身可相对升贬,更使这一客观标准处于变化之中。这就需要动态地去把握它。四、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的消费价值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的消费,与生活资料的消费有差别,这是生产消费价值和生活消费价值不相同的反映。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的消费价值首先表现为生产价值的形成。其中与生产资料相对应的是替代劳动价值,与劳动力和劳动相对应的是劳动价值。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的消费价值就是以此作为社会尺度的。这种作为生产消费价值衡量尺度的生产价值,可以看作是消费生产要素后,以劳动或替代劳动的凝结或体现形式给予了回报式补偿。因而与生理性补偿同属补偿范畴。生产资料的消费价值,与劳动力和劳动的消费价值是密不可分的。因素分析法可以分别得出二者在形成生产价值上的相应作用。但是,生产资料的作用,只有在劳动力和劳动的推动下才能发挥。劳动力和劳动的作用,也只有借助一定的生产资料才能充分展现。同时,形成生产价值的社会性,又规定着劳动价值和替代劳动价值的叠加方式及与其相应的参照系的选择基点。所以,生产资料的消费价值、劳动力和劳动的消费价值,只有统一起来才能正确把握。五、风险和创新成果的消费价值经济活动中承担风险,目的是取得经济效益,实质上是一种生产消费行为。其消费价值有二,一是承担风险时,等于节省了为避免风险的必要劳动,可以形成替代劳动价值;二是风险条件下风险承担者所受的必要精神折磨精神损耗大,风险承担者本身的劳动价值就大。这种替代劳动价值以及可以增大的劳动价值就是风险的消费价值。而创新成果的运用,更显然是生产消费行为。通常运用创新成果的企业或个人相对于非利用者可以获得相对优越的条件,从而表现为劳动的节省和劳动的替代,从而也可以形成替代劳动价值。由此可见,风险和创新得以实现是有价值论根据的。认识到并利用好这一点显然有重要意义。当然,这里的风险和创新,指的是必要的风险和必要的创新,这同形成劳动价值的劳动指的是必要劳动的道理是一样的。六、消费价值的变动规律西方经济学曾揭示出一个很重要的规律,就是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这个规律\n本身,除对效用的理解需要倒立过来或者说需要用消费价值取代外,不应简单地否定。边际消费价值,的确是发生变化的,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表现为递减具有普遍性。商品一般都具有多种用途,当数量少时主要用于重要用途,随着数量的增加便会转向次要用途,这是导致消费价值发生递减现象的主要原因。边际消费价值递减的另一个原因是,由于消费者的个体消费价值是存在差异的,随着商品数量的增加而扩大了消费者的范围后,必然要影响到消费价值的水平,这种影响也会造成递减。由此可见,边际消费价值递减,是消费价值相对性和社会性的具体表现,是消费价值平均化特征的反映,是有现实根据的,并不是西方经济学家主观臆造的。当然,边际消费价值递减属于现象描绘范畴,实质乃是消费价值相对性和社会性的反映。这种反映有其多样性,表现为递减只是很普遍而已,并不是表现的全部。在特定范围特定条件下,不表现为递减的情况也是存在的。比如新用途的发现就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因此,边际消费价值递减作为整个消费价值变动规律有其片面性,严格地讲,只能称为很普遍的现象或只能称为消费价值变动规律的重要表现。不过,认识到递减现象还是很有意义的。因为毕竟是很普遍的现象,况且某种产品只要不断地不顾社会需要地增长,边际消费价值最终必然会递减。在绪论中讨论反常和例外时曾指出,反常和例外的存在标志着本质揭示的肤浅和片面。这里存在不表现为递减的情况,是不是也反映了本质揭示的肤浅和片面呢?答案是否定的。反常和例外具有相对性,如果把递减规律绝对化,看不到其实质乃是消费价值相对性和社会性的反映,看不到消费价值相对性和社会性的表现的多样性,那么反常和例外显然是存在的,本质揭示的肤浅和片面也是肯定的。当我们认识到了其实质乃是消费价值相对性和社会性的反映,认识到了消费价值相对性和社会性的表现的多样性,指出了递减规律的非绝对性之后,实际上等于修订了变动规律,等于深化了本质揭示,等于纠正了本质揭示的片面性。这样,相对于修订了的变动规律及其深化和纠正了的本质揭示而言,可以说已经不再是反常和例外了。第四节交换价值一、交换价值的概念交换价值,通常是指一种商品同另一种商品相交换的量的关系和比例。用马克思的话讲即:“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1975中译本a)。这属于对交换价值进行描述,谈不上下定义。要准确把握交换价值概念,首先需要澄清一个不恰当的看法,即认为“交换价值只能是可以与它相区别的某种内容的表现方式,‘表现形式’”(马克思,1975中译本b)。交换价值这一概念,应该是交换价值的形式和交换价值的内容的完整概括,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如同“人”这一名词同时包含人的内容和形式一样。交换价值通常表现为一定量的另一种商品,或表现为一定量的货币也即表现为价格。交换价值的内容,也即决定表现形式的数量和比例的内在基础。提到交换价值这一概念时,应该同时想到这两方面。在深入分析交换价值时,区分表现形式和内在基础是必要的,但不应该缺少整体概念。缺少整体概念的统领,很容易导致内容和形式的脱节。比如马克思把劳动价值作为内容,把交换价值单纯\n作为形式,把二者用两个范畴分别反映,结果内容揭示的不完全性和片面性被形式的相对性所掩盖,以致于许多人一直冲不破这个迷宫。当有人质疑二者的脱节时,反而感慨这些人不理解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区别。这完全是缺少整体概念或者说人为地把一个概念分为两个范畴导致的悲剧。为了防止把二者割裂开来,在给交换价值下定义时,应注意不能仅从形式上描述,更重要的是需要揭示出它的内在本质来。具体来讲,我认为应该这样来下定义:所谓交换价值是标志商品本质属性的范畴,是商品的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的对立统一。二、交换价值的表现形式现实的交换价值,一般表现为货币形式。对此,马克思在他的价值形式理论中作了可贵的历史考察,破除了货币拜物教,解决了货币起源问题。但是,分析中没有从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统一中剖析交换价值的形式。下面参照马克思的论述进一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马克思在分析简单的个别的或偶然的交换价值形式时,首先提出了相对价值形式和等价形式的概念。这一点有助于问题的分析。但马克思在分析中把商品与商品的使用价值等同了起来。马克思说:“在上衣成为麻布的等价物的价值关系中,上衣形式起着价值形式的作用。因此,商品麻布的价值是表现在商品上衣的物体上,一个商品的价值表现在另一个商品的使用价值上。”(1975中译本c)显然,马克思把作为等价形式的商品上衣与商品上衣的使用价值作了混同。结果导致等价形式含义变窄,以致于在以后引入价值时似乎多了一层含义。事实上,当把等价形式仅仅归结为使用价值时,逻辑上已经排除了价值,已经不允许“多一层含义”了。因此,商品上衣是不能归结为商品上衣的使用价值的,商品上衣就是商品上衣,它有其自然形式,是一个外在物,又有其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相统一的客观内容,是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的统一体。商品上衣所以能够作为等价形式,原因就在于商品上衣自身内含着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与作为与其对立的相对价值形式--麻布一样,也是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的统一体。这是二者得以成交的内在根据。尽管上衣和麻布自身不会表现作为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统一的客观尺度,但其所有者会有这个考虑,会加以比较衡量。在分析了简单的个别的或偶然的交换价值形式之后,马克思又分析了总和的或扩大的交换价值形式,也就是当某一商品例如麻布的交换价值,不仅表现在一种商品上而是扩大地表现在一系列商品上时的情况。这时候马克思敏锐地发现了商品麻布的交换价值已经表现为无差别的非商品具体形式的抽象东西。然而,马克思把这种抽象东西仅仅归结为作为必要劳动耗费的劳动价值。而实际上正如前面所言,乃是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的统一。之后马克思又分析了一般交换价值形式,也即商品的交换价值共同表现在唯一的商品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使得商品与商品的物物交换,转化为以一般等价物为媒介的间接交换,正好吻合了交换价值具有共性的特征,更充分地表现了交换价值的内容,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千变万变作为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的统一的内在基础不会变。最后,马克思分析了一般等价物固定地由贵金属充当之后的货币形式。同样需要明确的是,货币形式所以能作为等价形式,就在于本身同样内含着或代表着一定量的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同样是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的统一体。尽管作为价值尺度的货币,可以是观念性的,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可以是纸币,但这并\n不意味着这样的货币与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已经脱钩。观念形态的货币可以与观念形态的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相联系,纸币形式也并不影响代表一定数量的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可见,通过引入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的统一这个抽象的内在基础,来完善马克思的交换价值形式理论,是很有必要的。相对于形形色色的相对价值形式一方来讲,用货币尺度衡量的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并非一定是一致的。所以在商品与货币之间进行比较时,并不能简单地择其生产价值或择其消费价值来比较,只能用其综合性指标──交换价值量来衡量。具体如何运行后面会讲。现在只要明确商品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商品生产价值的货币表现与商品消费价值的货币表现的对立统一便可以了。众所周知,当不足值的货币特别是纸币出现以后,货币已经表现为价值符号。作为价值符号它可以用不同的比例尺度来表现生产价值、消费价值及其交换价值,从而使货币出现贬值和升值现象成为可能。这对宏观经济运行具有重要意义。讨论交换价值形式不应忽视这一点。三、交换价值的内在基础1.交换价值的二元基础交换价值的二元基础,前面已经多次提及,说穿了即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就是说交换价值是由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两方面决定的。交换价值,是由卖方和买方共同接受的,离开任何一方都不会存在所谓的交换价值。就是说,既没有脱离生产价值的交换价值,也没有脱离消费价值的交换价值。单纯从任何一方面考察都不会得出科学的结论来。历史上其它一些价值论,如供求论和均衡价格论等,尽管从供求两方面作了考察,但没有能够深入到事物内部揭示出其二元基础,从而铸定无法走向完善和科学。明确交换价值的二元基础,可以说是决定性的一步。二元基础是不是并列关系呢?在决定交换价值上有没有地位上的差别呢?对此需要具体分析。起码不同的历史时期可能有所不同。在货币形式出现之前的物物交换阶段,由于等价形式是活生生的消费价值,加上对生产价值量认识的模糊,消费价值量可能占据重要地位。当时模糊地以消费价值量来交换的现象和严重背离生产价值量的现象肯定不会少。当商品经济充分发展以后,生产价值量一方的地位明显提高,运行混乱局面大大改善了。一方面是由于交换价值规律本身就有促进二者趋向一致的倾向,当价格偏离处在低位的生产价值而趋向高位的消费价值时,价值规律会促使产量提高和消费价值降低,从而使价格回归。这样客观上使得生产价值一方在决定交换价值上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另一方面,货币形式的出现消除了等价形式自身内含或代表的消费价值与生产价值的矛盾,使生产价值、消费价值和交换价值均可以用统一的货币尺度来衡量,运行中的矛盾仅限于了相对价值形式一方,等价形式与相对价值形式的对立形式得以简化。这样就使得相对来讲更易于量化的生产价值首先如虎添翼,走向了相对精确化。而就相对难以精确量化的消费价值来讲,所起的推动作用没有那么大,再加上广告误导和不科学的风俗习惯的负面影响,生产价值的相对清晰和消费价值的相对模糊,反差愈来愈大了。这样就愈有助于生产价值一方在决定交换价值上提高地位和发挥更大的作用了。但是,这仅仅是制约力度上的差异,并不能由此便把二元化简为一元。随着人们对消费价值的科学理解和较准确地把握,消费价值的地位也将逐渐上升。从总的趋向上看,是生产价值动态地适应消费价值的态势。不过在对消费价值\n尚难以准确衡量的情况下生产价值将唱主角,当然这意味着我们的经济活动有浪费现象存在。2.交换价值的现实基础和未来基础交换价值的实质,是生产者之间生产关系的表现。它与生产关系密不可分。交换价值的现实基础,是现存生产关系下的基础,交换价值的未来基础,是未来生产关系下的基础。由于现存生产关系与未来生产关系往往不同,所以交换价值的现实基础与未来基础也往往不同。交换价值的现实基础,由现存生产关系规定,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它可能存在弊端和局限性,但现实经济活动只能以此为依据。无论是什么人,要想在生产关系变革前否认现实基础,只能是自欺欺人,只能导致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所以,承认现实基础,并努力把握由其规定的交换价值规律,是价值理论的首要任务,也是指导现实经济活动的必然要求。当然,预示出交换价值的现实基础向未来基础变革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同样也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但必须把这两部分内容区分开。就是说,揭示现实基础及其变动规律的理论与预示未来基础及其变革和发展过程的理论,应该有所分工,起码应该明确地指出二者的界线。搀和在一起不是使理论体系本身产生矛盾,便是使理论和现实之间产生矛盾。因为,现实与未来本来就是有可能存在矛盾的。本章讨论的重点是现实基础,但也涉及到了向未来基础发展的问题。四、益损值分析既然交换价值有两个基础,那么在决定交换价值时,两个基础间必然会出现矛盾。因而,作为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只能是生产价值的货币表现和消费价值的货币表现的对立的统一。益损值分析就是把握其对立统一内在机制的理论。1.益损值静态分析首先我们需要弄清益损值概念的含义。所谓益损值,就是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同生产价值的货币表现或消费价值的货币表现的差额。其中与生产价值货币表现的差额可称作厂商益损值,与消费价值的货币表现的差额可称作消费者益损值。当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大于生产价值的货币表现或小于消费价值的货币表现时,表现为厂商或消费者有“益”或有正益损值;当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小于生产价值的货币表现或大于消费价值的货币表现时,表现为厂商或消费者有“损”或有负益损值。消费者正益损值实际上也即西方经济学中的所谓消费者剩余。厂商正益损值实际上也即影子利润。所谓影子利润,是比照西方经济学中的影子价格和影子工资的概念建立的,这里的意思是真实的应得利润,实际得到的利润可能会与之不同。厂商益损值和消费者益损值,可以有多种配合情况。⑴双方益损值均为零的情况这时呈理性状态,厂商正好可实现其生产价值,消费者正好可实现其消费价值,双方互不受损。由于商品的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的货币表现正好相等,决定了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也与其相一致。这是一种没有普遍性的典型理性状态。正因为它没有普遍性,才决定了无论是生产价值论还是消费价值论均不是科学的。假如它具有普遍性的话,无论是生产价值论还是消费价值论都能够正确反映交换价值,因而都应该能够成立。\n如果用X表示生产价值、用Y表示消费价值、用Z表示交换价值,那么Z=X=Y。⑵双方均益或一方益另一方不损的情况这时消费价值的货币表现大于生产价值的货币表现。当单位商品的消费价值为Y,生产价值为X,且X小于Y时,交换价值将被决定在[X,Y]区间内。当Z在其中的(X,Y)区间时,出现双方均益情况,当Z等于X,或Z等于Y时,出现一方益而另一方不损的情况。⑶双方均损或一方损一方不益的情况这时消费价值的货币表现一般小于生产价值的货币表现。当单位商品的消费价值为Y,生产价值为X,且X大于Y时,交换价值被决定在[Y,X]区间内。当Z在其中的(Y,X)区间时,出现双方均损情况,当Z等于X,或Z等于Y时,出现一方损另一方不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均得不到益值,这样的生产是一种明显的浪费,现实中应积极杜绝。⑷各种情况分析以上第一种情况,由于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相等,交换价值被确定为一个特定的值。第二种情况,交换价值被决定在[X,Y]区间内,这显然也是由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所规定的,只是没有象第一种情况那样直接确定为一个特定的值。这种交换价值表现为一个区间的情况才是具有普遍性的现象。第三种情况,从长期讲是不能存在的。不过,没有第三种情况,交换价值规律的约束机制无法启动,所以现实中一定程度上还是存在的。后面的韧带理论会进一步引深这个问题。此外,会不会出现厂商益消费者损,或厂商损消费者益呢?所谓厂商益消费者损的情况,特点是交换价值Z既大于X又大于Y,所谓厂商损消费者益的情况,特点是交换价值Z既小于X,又小于Y。以上益损类型如果是存在的,那么交换价值Z将不在[X,Y]区间内,也即将表现为交换价值脱离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实际上是对二元基础的否定。对此,本书当然是持否定态度的。可能有人会讲,在消费竞争和生产垄断及提高价格的行政干预时,将会导致厂商益消费者损的现象;而在生产竞争和消费垄断及降低价格的行政干预时,将会出现厂商损消费者益的现象。但事实上,这些因素起作用,只能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才能发生,也即只能在双方都有可能获得“益值”的前提下发生,否则,垄断和干预将导致双方不会成交。现实中垄断和干预所起的作用一般本来就是在此范围内的,只是我们对此范围理解的过于狭窄或对消费价值随产量变化而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认识不足导致了错觉。至于一些特殊的,非理性的情况,属于违背价值规律的范畴。这不属于我们认识上的错误,而是他们行为上的错误。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步入非商品范畴的表现,因为实际上有了馈赠或掠夺成份。益损值分析表明,交换价值是由它的二元基础--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所规定的,这种规定不仅表现在质上,而且表现在量上。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总是在生产价值的货币表现与消费价值的货币表现之间。2.益损值动态分析⑴生产价值、消费价值、交换价值对产量的函数单位商品的生产价值和单位商品的消费价值,往往随产量的不同而不同。我们可以用Q表示产量,把生产价值对产量的函数记作X=F1(Q),把消费\n价值对产量的函数记作Y=F2(Q),交换价值对产量的函数记作Z=F(Q)。同时描绘出生产价值曲线和消费价值曲线。不难想象,消费价值将是一条逐步向下的递减曲线,生产价值则可能是一条“U”型曲线,交换价值则不是一条曲线,而是由生产价值曲线与消费价值曲线包容的曲带。消费价值曲线的特征是由边际递减规律决定的。生产价值曲线的特征可作如下解释。开始时较大,是由于具有创新和风险带来的替代劳动价值,同时在最初的生产和销售阶段均摊于单位的必要劳动耗费和必要替代劳动耗费之和较大。产量达到一定程度后,又出现较大的情况,主要是由于产量达到一定程度后,导致了销售困难以及所需资源紧张等外部不经济现象,从而使必要劳动耗费和必要替代劳动耗费之和增加造成的。如果我们对交换价值曲带加以化简,假定厂商和消费者均分益损,也就是二元基础不存在地位上的差异,则交换价值表现为一条曲带中心线。即Z=F(Q)=[F1(Q)+F2(Q)]/2。对照上述各种情况的讨论,我们会发现,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两条曲线的交点,也即Z=X=Y=F(Q)之点,为临界点。上述第一种情况就在这个点上。临界点之左,即上述第二种情况。临界点之右,即上述第三种情况。⑵交换价值对产量弹性系数由函数Z=F(Q),可以进一步得出,该商品的交换价值弹性。其系数等于(△Z/Z)/(△Q/Q)。这一指标可以使我们明确交换价值的变动比率与商品数量变动比率之间的关系。⑶益损值、产量、交换价值间的动态关系商品数量,直接影响着生产价值、消费价值及由其规定的交换价值。而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及交换价值的关系又规定了厂商和消费者的益损值。益损值指标是一个直接关系到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的指标,是衡量商品经济动因的很重要的方面。各种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都不能不受益损值的制约。其中商品数量更是如此。一般地说,当厂商和消费者同益时,商品数量将增加,反之则下降。益损值影响商品数量,其实际内容是,当厂商和消费者同益时,将有力地推动生产的快速发展,当厂商和消费者同损时,必然导致生产的停滞或萎缩,从而使商品数量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又会反过来影响商品的消费价值、生产价值和由其规定的交换价值。而益损值又是由生产价值、消费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差异决定的。所以这个过程又将导致益损值变化,进而再次影响产量。这样便获得了一种循环往复的势态。在此过程中,厂商和消费者双方的益损值有趋于零的趋势,也即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有趋向一致的趋势。不过,这仅仅是一个“向心力”,能不能做“功”还要看其与“约束力”较量的结果。由于其它力量的影响(如政府干预等),这种趋向扭转或加速,都是有可能的。而当真正趋向一致达到理性状态时,由于“惯性”的作用,又会使这种变动超出理性状态。循环往复的原因就在于此。五、韧带理论韧带理论,是一种把曲线变为曲带,从而把相对抽象规定还原为相对具体规定的方法。这样做有利于理论更接近实际。上述单位商品的生产价值,是社会应当承认,企业应当获得的生产价值。现实中一些企业可以承受略低于这个生产价值的给价,从而形成一个韧带。而上述单位商品消费价值,是社会消费价值。由于消费者个体差异的存在等原因,一些\n消费者可以接受高于这个消费价值的要价,从而也形成一个韧带。生产价值曲线与消费价值曲线的交点线即临界线;消费价值曲线与生产价值韧带边界的交点线我们可称之为消费无望线;生产价值曲线与消费价值韧带边界的交点线称之为生产无望线;生产价值韧带边界与消费价值韧带边界的交点线称之为死亡线。消费无望线与生产无望线的前后顺序随曲带曲率不同可以不同。比如生产价值曲带上扬度相对较大时,消费无望线会排在生产无望线之后,反之相反。在临界线之前,由于生产价值与消费价值之间存在可供共享的余地,交换价值规律的激励机制在起作用,韧带一般不会起作用。当临近乃至超出临界线之后,交换价值规律的约束机制得以启动,韧带才发生作用。下面分别说明如下。当产量超出临界线时,实现了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换,真正的市场竞争拉开了帷幕。不过一些厂商或一些消费者尚可利用韧带获得益值。当产量超出生产无望线时,厂商已不可能利用消费价值韧带获得不低于生产价值的给价。这时企业扩展动力走到了尽头,同时还会逼迫一些企业淘汰或转产。当产量超出消费无望线时,消费者已不可能利用生产价值韧带,用低于乃至相当于消费价值的付出买进。这时继续用于次要用途的消费趋势将随之得到遏制。继续扩大销路的困难会空前加剧。当产量超出死亡线时,厂商与消费者已无法在社会承认的价格范围内沟通,价格机制失效。部分产品实质上必然退出商品领域。即使成交,性质也已改变,因为亏本买卖含有馈赠性质,与商品交换的内在要求是相违背的。可见上述第三种情况是以死亡线为止的。在以上整个过程中,由于落后企业的先期淘汰或明智企业的适时转产,会使这个过程变缓。如果淘汰或转产的规模速度较大较快时,就会出现回归。六、价格的具体确定每一次具体的交换,价格都是一个确定的值。这个值通常在生产价值的货币表现和消费价值的货币表现之间,包括两个边界点。但究竟如何具体地确定为一个值的问题还没有解决。价格的具体确定,实质上也即厂商与消费者益损程度的确定。其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比如受不同价格下的效益比较影响;受对成交速度要求的影响;受人们对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的了解程度及估价准确程度的影响;受某些战略考虑的影响等等。现在我们顺便讨论一下所谓价格歧视问题。价格歧视是西方经济学中的一个概念,它实际上是利用消费者个体差异的一种有效政策。不难发现,在这里价格歧视也可以看作是与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提出的区间说相吻合的措施。价格的实际确定,不是基础理论面临的任务,基础理论所能提供的只能是合理价格的范围,以及在这个范围内活动的制约因素。参考文献马克思,1975中译本a:《资本论》第1卷,第49页,人民出版社。马克思,1975中译本b:《资本论》,第1卷,第62-87页,人民出版社。马克思,1975中译本c:《资本论》第1卷,第66页,人民出版社。第五节交换价值规律及其自觉运用\n一、交换价值规律的主要内容和客观要求交换价值规律简称价值规律,它是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按照传统观点,价值规律的主要内容和客观要求是: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按照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具体表现为,商品的价格以价值或生产价格为中心,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上下波动。这一认识是以劳动价值论和生产价格论为基础的,在内容上并没有把交换价值的基础、实质和表现特点准确而全面地反映出来。在这里,我们将以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为基础,展现一个较完善的交换价值规律。其基本点是:⑴交换价值以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为基础,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的变动规律规定着交换价值的变动范围,其变化的动力与益损值有关。⑵交换价值的基础,是一个历史范畴,由生产关系决定,随生产关系变动。⑶交换价值的表现形式,在不足值的货币和纸币出现以后,具有了价值符号的特征,在此条件下,相同数值的货币量可以表现不同的实际价值,为货币的升值或贬值提供了可能。以上基本点的第一条,反映的是交换价值与生产价值、消费价值、益损值、商品数量这些相关因素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第二条,反映的是交换价值的实质。第三条,反映的是交换价值表现形式的一个重要特点。二、自觉合理运用交换价值规律交换价值规律是客观的,它左右着商品生产者的命运。只有尊重它才有希望走向成功,反之只能失败。自觉并合理运用交换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在这里要注意区分自觉运用交换价值规律和合理运用交换价值规律的关系。合理运用交换价值规律一定是自觉运用交换价值规律,但自觉运用交换价值规律并不完全等于合理运用交换价值规律。道理很简单,运用规律有可能运用得好,也有可能运用得不好,当运用得不好时,虽然也是自觉运用,但并不属于合理运用范畴。交换价值规律的运用是多方面的。首先,它告诉我们价值规律具有自我调节功能,合理地放开价格有助于实现适应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对立统一的合理价格。不过它也告诉我们,在防止逼近死亡点或防止超出生产价值韧带边界与消费价值韧带边界包容范围之外上,以及在合理价格范围内的具体数值确定上,还是有文章可做的。其次,在选择开发项目和合理安排生产上,交换价值规律为我们提供了这样的思路,即:积极发展消费价值大于生产价值的项目,稳定发展消费价值和生产价值相适应的项目,抑制消费价值小于生产价值的项目,以促进生产能力得到有效开发。第三,运用交换价值基础的历史性规律,可以使我们正确认识交换价值的现有基础,自觉承认替代劳动价值,重视生产资料的重要作用,进而肯定现存生产关系条件下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存在的根据。此外,运用交换价值表现形式规律,还有助于我们认识通货膨胀等现象。三、竞争和政府调节1.竞争竞争一方面使得生产价值高于消费价值的项目淘汰,另一方面使得消费价值高于生产价值的项目发展。其结果是消费价值和生产价值趋向一致。但这种接近是动态的接近,不能简单地忽略消费价值的影响而把二者等同起来。因为,竞争\n不可能是充分的,各种形式的垄断,包括先行优势式的相对垄断,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会程度不同地永恒存在,它会延缓消费价值和生产价值的趋向一致,从而使交换价值处在消费价值和生产价值之间。同时,竞争也不能完全消除生产价值高于消费价值这一现象的存在。因为,竞争使生产价值高于消费价值的项目淘汰,是在这种现象已经出现,导致竞争激烈,从而启动了交换价值规律的约束机制才促使其回归的。就是说生产价值高于消费价值的生产项目的出现,正是激烈竞争的温床。因此并不能根据竞争的存在简单地得出消费价值会与生产价值等同起来进而忽略消费价值对交换价值的影响。2.政府调节交换价值因政府调节而改变其数值、速度、方向或轨迹,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这种调节,实践表明在某些情况下是必要的。因为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有其无可否认的局限性。政府调节实际上是对交换价值规律的自觉运用。如果调节的合理,政府调节也就是对交换价值规律的合理运用。政府参与调节不能超出由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划定的区间范围,否则有可能导致经济的破坏性波动,将得不偿失。而且政府调节的重点就应该是把交换价值有效地控制在生产价值低于消费价值前提下的区间内。或者说应该是把交换价值有效地控制在前面韧带理论划定的某一界线内。我认为,反对调节者与主张调节者长期争论而无结果的原因就在于没有认识到这一关键性的界线。第六节对现有价值或价格理论的分析和批判为了更有助于理解和接受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有必要对现有交换价值理论作一番简略的分析和批判。现有交换价值理论,大致可概括为七种,即:劳动价值论、生产三要素论、生产价格论和生产费用论、效用论和边际效用论、供求论、均衡价格论及其补充、两种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论。一、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自A.斯密建立,经D.李嘉图发展,最后由马克思完成。这个理论无疑有可贵成份,它突破了重农学派只承认农业是唯一创造财富的部门和农业劳动是唯一的生产劳动的思想,对价值的实体和实质作了区分,把价值的实质归结为生产关系,这些突破和结论,均闪耀着耀眼的光芒。但是,劳动价值论作为交换价值基础论,有不科学性。首先,它无法解释非劳动产品具有交换价值的现实。马克思说,价值形式“能够包藏一个质的矛盾”,“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马克思,1975中译本a)。本来这种反常和例外的存在,已经很明显地反映了劳动价值论的肤浅和片面,反映了仅仅作为抽象劳动耗费的“价值”并非是交换价值基础的全部。然而,马克思没有看到这一点,他说:“在这里,价格表现是虚幻的,就象数学中的某些数量一样。”(马克思,1975中译本b)问题在于,这种所谓的虚幻,并非等同于数学中的数量,它具有现实性,可以内在地成为交换价值,可以换来面包、衣物、汽车等等。可见,“虚幻”本身就是不真实的,用“虚幻”一词作为摆脱矛盾的手段,作为沟通片面的理论和现实之间的桥梁,当然无法成立。“虚幻说”实际上等于用“绝缘体”把劳动价值论与现实连接起来了,而事实上并没有真正沟通。只要我们能够正视现实而不尊崇抽象的规定,只要能够抓住“虚幻”的不真实性这一关节点,这里的矛盾和问题是不难发现的。如果把“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改变为价格可以完全不是劳动耗\n费的表现(马克思的本义也是如此),这一论断完全是成立的。因为这样讲并没有排斥除劳动耗费之外的其它基础的表现。问题是马克思不承认除此之外的其它基础,把作为抽象劳动耗费的“价值”同时又视为交换价值内在基础的全部。这样,“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便显然是一句矛盾的论断了。其次,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即价格)和交换价值的内在基础之间在量上的不统一,也表明了劳动价值作为劳动价值基础论是片面的。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与交换价值的内在基础在量上应该是对等的,除了随价格标准的变化整个交换价值的量度水平提高或降低外(这种变化并不是形式和内容不一致的表现),二者没有不一致的根据。但是如果把交换价值的内在基础仅仅规定为劳动价值时,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与交换价值的内在基础就无法实现真正的统一。马克思后来把交换价值以劳动价值为基础演化为以生产价格为基础,就是为避免这种无法统一的反映。但这种演化实际上偷换了概念,生产价格与劳动价值并不是统一的。如果硬要讲二者的统一,只能是总体上的统一。而所谓总体上的统一,直率地讲完全是一句废话。由于交换价值表现形式的相对性,另规定一种价值基础也可以统一。比如把交换价值的内在基础视为劳动价值可以是这样,把交换价值的内在基础视为农业劳动价值也可以是这样,所不同的只是,前者只把非劳动价值的价格表现视为虚幻,后者则不仅把非劳动价值的价格表现视为虚幻,而且把劳动价值中的非农业劳动价值的价格表现也视为虚幻了。可见,如果根据总体上的统一便下结论说,劳动价值和生产价格是统一的,那么,单就农业劳动价值来讲,也可以说与生产价格是统一的。而单纯承认农业劳动价值的理论与劳动价值论显然不同。这表明,从总体上统一与否来判断生产价格与劳动价值的统一问题是很不充分的。事实上,生产价格已经包含了非劳动价值因素,已经包含了对单纯劳动价值的否定。由劳动价值演变为生产价格的价值转移理论,只能是把明显的矛盾隐藏在概念的混淆之中了,并没有真正消除矛盾。劳动价值论的不科学,还表现在自身存在着非纯粹的性质,也即具有劳动价值不纯粹以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已经包含了特定扭曲的劳动复杂程度来衡量的违背逻辑的情况。这种不纯粹性是其自圆其说的必然结果。只要有意识地把它纯粹化后,其错误将明显地展现出来。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当我们注意到其不纯粹性而试图求纯时,不少同志会认为这是对劳动价值理论的错误理解,是把社会价值理解为个别价值的观点。这实在是可悲的指责。我认为,这种所谓的误解恰恰是科学的矫正,恰恰是发现了问题的症结。对于劳动价值的社会性,不能作过滥的理解,它应该有确定的含义,这就是应该只限于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已经包含了特定扭曲的劳动复杂程度领域。劳动价值论所以会突破这个领域,如前所述是其自圆其说的必然结果。它实际上表明,原初的抽象规定相对于现实有明显的距离,因而只能使其不纯粹化而引入新的因素。问题是既然引入了新的因素,就应该明确承认之,而不应该通过倍加的方式附加在已有的范畴上了事。既然是科学,就应该名正言顺,就应该讲究来龙去脉清晰,就应该防止误解和忽视,就应该实事求是。对于这种不纯粹性,不少专著和文章作了明确的分析或表述。有的对社会价值量与实际花费的劳动量相脱离的条件作了考察,提出了这种相脱离的条件首先是社会需要量变化的影响,其次是自然条件的影响,再次是再生产条件的影响,此外产品的使用价值或效用,也对价值量的大小有一定的影响(谷书堂等,1986)。很显然,这些影响因素,均是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已经包含了特定扭曲的劳动复杂程度之外的因素,因而也就表明了劳动价值论的不纯粹性。林子力同志\n在“论新型等价交换”一文中曾提出并考察了“抽象劳动的不纯粹形态”,这实际上等于对劳动价值的不纯粹形态作了明确的概括,实际上等于明确指出了马克思设想的劳动等量交换与抽象劳动的不纯粹形态的矛盾。他说:“马克思考察一般等价交换时所阐明的社会必要劳动,大致相当于我们所说的抽象劳动的不纯粹形态,就是说,肯定了生产者物质条件差别对交换关系的影响,即物质条件优越者可以通过交换占取他人的劳动。而马克思设想的等量交换,则是排除了交换中对他人劳动的占取,这是与一般等价交换不同的。正因如此,它才被确认为是社会主义原则。然而,劳动等量交换作为直接的劳动交换,如我们已经谈到的,是不能实现的理想。”(林子力,1987)这一矛盾的出现,实际上是依据纯粹形态的价值概念得出的结论,不适应于非纯粹形态的价值概念的表现,它表明了纯粹形态的价值概念与不纯粹形态的价值概念的不同,表明了二者不能混淆和偷换。而不纯粹形态的价值概念,并不是科学的概念,它是为了弥补劳动价值论片面性所作的变态矫正。最后,我们可以从交换价值的决定和交换价值的实现的关系上,进一步分析一下劳动价值论的非科学性。交换价值的实现,是交换价值决定的完成,决不应该是交换价值决定的背离,二者之间应该是统一的。否则,交换价值的决定,也就成了脱离实际的抽象规定,也就不成其为决定和无决定可言了。试图通过在决定和实现之间设置“鸿沟”的办法,来“弥合”理论与现实之间的“距离”,同样完全无异于想用绝缘体接通导线。总之,劳动价值论作为交换价值的基础论是不科学的。二、生产三要素理论生产三要素论,是法国经济学家J.-B.萨伊提出的一种价值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资本、土地这三个生产要素协同创造的。它突破了劳动是价值唯一源泉的思想,客观上把不纯粹的抽象劳动纯粹化了。就此来讲,在科学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三要素论仍然没有全面地揭示出交换价值的基础。它把效用对交换价值的影响完全与三要素对交换价值的决定同一起来,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承认三要素决定交换价值,和承认效用决定交换价值,是不能简单地划等号的。承认了前者就不能简单地承认后者,承认了后者就不能简单地承认前者了。而萨伊恰恰是承认了不能承认的东西。他未能看到效用(确切地讲应该是消费价值)和三要素(确切地讲应该是生产价值)只能是对立的统一,而不可能是同一的统一。这样就铸定了其无法走向科学。生产三要素论,并没有独立地形成,作为它的完成形态,事实上已经变成了生产费用论。其原因,可能与量度三要素和效用的困难有关。萨伊没有能够对三要素作出恰当的综合。他曾试图通过创造效用这一概念来综合三要素,但这一错误思想连他本人也没有坚持到底。用效用综合三要素实际上最终的结果只能走向效用论。三要素理论是很不完善的理论,如果顺其思路发展下去,其完成形态将是作为劳动价值和替代劳动价值统一的生产价值论。当然,这样的理论同样也存在着严重的片面性,因为它所揭示的交换价值基础,仍然丢掉了一个重要的方面----消费价值。三、生产价格论和生产费用论生产价格论和生产费用论,分别是劳动价值论和生产三要素论演进的产物。这是由劳动价值论和生产三要素论的片面性所决定的必然归宿。在其演进过程中,均包含了内在的飞跃,均包含了对原出发点的内在的否定。这种否定尽管名义上不承认,但事实上确实如此。生产价格论与劳动价值论之\n间,生产费用论与生产三要素论之间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也就是说,劳动价值论和生产三要素论并不是生产价格论和生产费用论的本质揭示。生产价格论和生产费用论,实际上有不少相似或相同之处。生产费用论把商品的交换价值归结为工资、利息、地租三项收入;生产价格论则把商品的交换价值归结为成本价格加平均利润,其中的成本价格实际上包含了工资、地租等。二者相同之处的另一表现是,均不能不求助于供求论。不同的只是,生产价格论把供求的影响用在了利润平均化的实现机制中,生产费用论则把供求影响用在了生产费用本身的决定上。生产价格论和生产费用论,同样是不科学的。就生产价格论来讲,它把经济行为理性化,不顾现实的复杂性而简单地规定价格等于成本价格加平均利润,这与现实是有距离的。它无法解释无成本商品的价格确定问题,也无法解释利润不平均长期存在的现实。至于生产费用论,几乎是毫无内容的,它一方面把价值归结为生产费用。另一方面又把生产费用等同于收入,这就出现了收入决定价值的结论。显然,这是A.斯密理论中有关内容的翻版。这种收入决定价值而不是价值决定收入的结论,完全是本末倒置的思想,完全是把价值的表现当作价值的根源的荒唐推理。四、效用论和边际效用论效用论和边际效用论均是认为价值的源泉是效用的理论。所不同的是,边际效用论认为,衡量价值量的尺度是“边际效用”,也就是消费量每增加一个单位所增加的满足程度。前面有关章节的论述已经表明,消费价值的概念更科学,所以这类理论发展为消费价值论或边际消费价值论更恰当一些。起码可以摆脱从主观出发的根本性错误。当然,即使如此也同样存在根本缺陷。因为它实际上假定了消费者一定要使自己所购买的各种物品的消费价值或边际消费价值与消费者付出的价格正好相符合或一定成比例。事实上情况往往不是如此。消费者愿望或消费者购买行为的理性趋向与实际是有很大距离的。这除了认识上的局限外,更重要的是在于,消费者如果能够用低于消费价值的货币买回商品,他又怎能不乐于这样做呢。这类理论可以说是依据脱离实际的错误前提得出的片面理论。五、供求论供求论,即从供求关系寻求交换价值决定因素的理论。可贵之处是同时考察了生产的一方和消费的一方。这是以上讨论的价值理论中所没有的。正因为如此,以上讨论的理论中往往需要掺杂上供求论,象生产价格论和生产费用论就是这样。但是,供求论仅限于直观的现象描绘,没有与之相统一的本质揭示,因而无法内在地解释其价格的决定机制。需要指出的是,对供求论的批判不能依据这样的理由:即指责其供求正好一致时价格无法确定。因为所谓供求一致,总是在一定价格水平下形成的,离开价格,所谓的供求正好一致就如同空中楼阁一样不复存在。实际上供求论正是依据价格与供求关系的表面联系而建立的。其根本缺陷,就在于它是在表面上兜了一个圈子,没有深入寻究其内在的机制。抓住了这一点,才是抓住了其不科学的关键。六、均衡价格论及其补充由A.马歇尔建立的均衡价格论,是发展了的供求论。这一理论从供与求两方面作了考察,把价格的确定归结为需求价格与供给价格的均衡,并且把需求价格与边际效用论结合起来,把供给价格与生产费用论结合起来,力求揭示供求背后的内在机制,因而是一次空前的价值论革命。但是这一理论所揭示的内在机制是\n不完善不科学的。因为与供给价格相联系的生产费用论仍然是仅限于表面的描述,正如上面所讲,完全是把价值的表现当作价值的根源的荒唐推理。而与需求价格相联系的边际效用论,则未能摆脱从主观出发。之后,美国经济学家张伯仑和英国经济学家J.罗宾逊提出了厂商均衡理论来补充均衡价格论。这个理论有的称之为垄断竞争价格理论。这一理论继承了马歇尔的均衡价格论的基本内容,并在形成均衡价格的市场方面作了一些补充说明。它把市场分为四个类型,即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其基本观点是: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价格由整个行业的供求关系决定。企业所能选择的只是如何根据市场价格和企业成本状况来确定自己的产量。严格地说这部分内容并不属于价值论范畴。在完全垄断的情况下,价格是由厂商规定的。一般是在较高价格引起销售量降低和较低价格导致销售量上升之间选择一个能够带来最大利润的数值。在寡头垄断的情况下,价格是由少数寡头垄断者通过协议或默契而确定的操纵价格。在垄断竞争的情况下,就短期来讲,与完全垄断相同,就长期来讲,由于仍然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产品的价格将随产量的扩大而降低,但又不同于完全竞争下的竞争,它的价格将高于完全竞争下的价格。以上论断显然绝对化了。无论是完全垄断还是寡头垄断,其价格的确定不可能完全由垄断者单方面决定,决不会与消费者无缘。如果所垄断的产品对消费者来讲消费价值很小,那么这种商品的价格,是无论如何也不会很高的。同时,完全垄断情况下,在较高价格引起销售量下降和较低价格导致销售量上升之间选择本身,就反映着消费的一方在决定价格方面具有影响作用。所以,即使在所谓完全垄断的情况下,价格的确定也不能认为与消费一方无关。垄断竞争价格理论,是为适应垄断对价格的影响而建立的,它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均衡价格理论的局限性。但本身也没有能够从实质上表明垄断对价格影响的根源,其结论也是片面的。七、两种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论两种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论,是主要发生在我国理论界的一种理论。五十年代中期,魏埙和谷书堂两位同志发表和出版了题为《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各阶段中的作用及其表现形式》的文章(1955)和专著(1956)。后来谷书堂、杨玉川二同志又以《对价值决定和价值规律的再探讨》(1982)为题,进一步探讨了这方面的问题。谷书堂同志主编、孔敏、曹振良、赵兴汉副主编的《社会主义价格形成问题研究》(1986)中也涉及了这个论点。两种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论,是依据马克思的有关词句进行论证的。反对者则认为坚持两种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论者误解了马克思的思想。究竟是否误解了马克思的思想,不是这里关心的问题。但这里不认为两种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论是科学的理论。梁中堂所著的《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中(1985),对此也是持否定态度的。按照两种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论的看法,实际劳动消耗量将依据社会所需要的劳动量进行缩减或倍加,缩减或倍加的结果是,完全服从于社会所需要的劳动量,即其总值将等于社会所需要的劳动量。这实际上同供求论是完全一致的,可以说两种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论是供求论的深化。但这种深化,是靠引入所谓“社会所需要的劳动量”这一抽象规定来实现的。而社会所需要的劳动量这一范畴本身,我认为便是离开价格不能确定的量。因为,一定的社会所需要的劳动量只能是一定价格水平下的需求量,价格不同,需\n求量也不同。所以,认为社会所需要的劳动量决定价格,一定程度上无异于认为价格决定价格,这种同义反复,当然谈不上什么科学。以上分析表明,形形色色的交换价值理论均有违背科学的成分,都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建立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就是要矫正这种非科学性和克服这种局限性;同时在本质揭示的深刻性上,在解释力和运用价值的广泛性上,都能有一个新的飞跃。我坚信,随着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的不断深化、发展和完善,这种比较优势,必将进一步显现。参考文献马克思,1975中译本a:《资本论》第1卷,第120-121页,人民出版社。马克思,1975中译本b:《资本论》第1卷,第121页,人民出版社。谷书堂主编,孔敏、曹振良、赵兴汉副主编,1986:《社会主义价格形成问题研究》,第8-9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林子力,1987:《论新型等价交换》,《人民日报》12月13日。魏埙和谷书堂,1955、1956:《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各阶段中的作用及其表现形式》,《南开大学学报》第1期,上海人民出版社。谷书堂、杨玉川,1982:《价值决定和价值规律的再探讨》,《经济研究》第1期。梁中堂,1985:《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第76页,山西人民出版社。第三章多元有机系统权益论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阐明了交换价值的形式和内在基础。本章将阐明权益关系及权益分配原理。权益分配,在商品经济条件下,首先是以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为基础的,同时也具有独立意义。在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基础上,进一步揭示其独立意义,是本章的中心内容。同时由此还引出了不少迷人的课题。第一节权益概述一、权益和权益结构1.权益的概念这里的权益指的是经济权益,在绪论中我们已经提到过,经济权益即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的总称。经济权力反映的是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所有、支配关系;经济利益即物质好处和经济福利,商品经济条件下一般可用货币收入反映。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通常是分别来研究的,一般是划分为所有制理论和分配理论两个专题。其实,二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放在一起研究更有助于全面系统地认识问\n题。这并非吹毛求疵。实践表明,割裂开来分头研究往往会出现偏差,过去我们在所有制问题上的认识就不够全面。同时,放在一起研究也有助于更准确更深刻地认识经济制度的性质。经济权益可内在地划分为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更有实际意义和理论意义的划分,是划分为以下六类,即:劳动付出权益、资产所有权益、经理经管权益、企业发展权益、国家调控权益、用户消费权益。2.权益结构经济权益的结构,可以从不同角度解剖。既可以从权益主体出发,把权益先划分为劳动付出权益、资产所有权益、经理经管权益、企业发展权益、国家调控权益、用户消费权益六大权益组,然后再从每个组中离析出经济利益、经济权力、经济负权益。也可以从相反的方向展开。二、权益关系1.权益关系的含义权益关系,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指的是劳动付出权益、资产所有权益、经理经管权益、企业发展权益、国家调控权益、用户消费权益之间的关系。说穿了也就是劳动者、资产所有者、经理、企业、国家和用户之间在经济权益上的分配结构、分配比例及其决定机制。劳动付出权益、资产所有权益、经理经管权益、企业发展权益、国家调控权益、用户消费权益之间是相互联系、相对存在的有机统一体,不能孤立地去认识。只有把它们联系起来加以系统考察,才能把握好它们之间的关系。第二种含义指的是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具有不同的内容,但又是相辅相成的。一般地说,经济权力上居于有利地位,经济利益上也居于有利地位,二者基本上是统一的。正确区分二者不同的内容并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也是全面认识权益问题的重要方面。通常意义上的权益关系,指的是第一种含义。第二种含义的权益关系,可以内在地包含于每一种权益关系的分析之中。2.权益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权益关系的主体即权益的享有者。以上按照劳动付出权益、资产所有权益、经理经管权益等来划分,就是按权益关系的主体来划分的。权益关系的主体可分为劳动者、资产所有者、经理、国家、企业、用户六大方面。权益关系的客体,即权益所指向的具体对象,主要包括行使经济权力的行为和经济利益本身两方面。前面按照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来划分,就是按权益关系的客体划分的。需要指出的是,权力和利益,与义务、代价及责任是相对应的,没有义务、代价及责任的权益是不存在的。权益与义务、代价和责任均是权益客体不可缺少的方面。因此说,权益客体实际上包括责(指责任、义务和代价)、权、利三方面,其中“责”,也可概括为负权益。权益关系的内容是指权益关系客体在权益关系主体间的分配结构、比例及其决定机制。3.权益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更科学表达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结成的社会关系。这里用“经济活动”替换“物质资料生产过程”是有意的,经济活动远不仅限于物质资料生产。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曾把生产关系划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二是由此产生的各个不同的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n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三是完全以以上两方面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有些同志认为斯大林没有专门讲交换关系,主张按照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关于生产关系的解释,把生产关系分为直接生产过程中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分配关系、交换关系、消费关系四方面。对比权益关系的概念,生产关系的概念显然粗糙多了。权益关系概念揭示了劳动者、资产所有者、经理、国家、企业、用户六大权益关系主体;生产关系概念相应的只是人们。权益关系概念强调了内部关系的有机统一特征,实际上包容了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生产关系概念则存在片面强调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缺陷。所以,我主张用权益关系概念取代生产关系概念,以便于克服生产关系的局限性和清除片面强调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危害性。4.权益关系的评价标准权益关系的评价标准,可分为四种:价值论标准、立足劳动人民利益标准、简单生产力标准和社会综合生产力标准。价值论标准的特征是,权益关系合理与否,完全以是否符合依据价值形成关系为依据。即劳动所获权益,应与相应的劳动价值相等,其它有关方面所获权益,应与相应的替代劳动价值相等。显然,它与价值论的内容密切相关,价值论不同,标准也大不相同。如果只承认劳动价值,那么似乎所有权益都应该归劳动者;如果承认替代劳动价值,那么有关方面也应当获得相应的权益。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属于后者。立足劳动人民利益标准,顾名思义,是以立足劳动人民利益为特征的。劳动者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立足劳动人民利益是马克思主义精髓的根本特征,科学地立足劳动人民利益无可非议。令人困惑的是,在传统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实际权益不易得到保障。深究原因,其实就是价值论标准在起作用的表现,就是权益分配关系与价值形成关系相关的反映。按照劳动价值论,劳动者似乎应得所有权益,根本不会出现实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遗憾的是,现实中起作用的不是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仅仅是一种理想,与现实尚有相当的距离。现实中真正起作用的是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单纯按照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标准分析,劳动者应得权益本来就仅限于劳动价值而不包含替代劳动价值。正是这种替代劳动价值与劳动价值的对立,造成了劳动者的实际权益得不到保障。需要明确的是,建立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得出劳动者在价值形成中作用的有限性,并非关上了劳动者多得权益的大门。因为,价值形成关系与价值分配关系的相关关系并不是绝对的。后面的分析会进一步表明,价值分配除了受交换价值规律支配外,还受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的制约。所以,我们立足劳动人民利益,不必象马克思那样囿于传统伦理观凭借片面地建立劳动价值论来寻找根据。把立足劳动人民利益绝对化往往并无助于劳动人民利益,反而会使其走向反面。简单生产力标准,即简单按照生产力的发展来衡量权益关系的合理与否。社会综合生产力标准,与简单生产力标准的区别在于它考虑了局部生产力和全局生产力、眼前生产力和长远生产力、物质产品生产力和精神产品生产力、毛生产力和净生产力(指排除了生产力负效应的情况)的关系。考虑不考虑这种关系,情况大不一样。比如一个地方靠牺牲其他地方的利益获得了发展,按简单生产力标准它是合理的,按社会综合生产力标准则并非如此。社会综合生产力标准,从根本上讲与科学地立足劳动人民利益标准是统\n一的。因为,社会综合生产力的发展,与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是一致的,而劳动人民的利益得到保障,也是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进而有效地促进社会综合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条件。如何使二者有机地现实地统一起来,可以说是权益论的一个重要任务。社会综合生产力标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与符合现实的价值论要求直接相关,但又不完全等同。它是现实价值论要求的完善和进步。这同样与后面将要讨论的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有关。三、权益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我们知道,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这是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由于权益关系是生产关系更科学的表达,这里把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改称权益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以上生产力标准可以说是自觉适应这一规律的反映。在理解权益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这一规律时,应明确以下五点:第一,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事物的运动都是自身的运动,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主要是由事物的内部矛盾即内因引起的,同时也受外部矛盾即外因的影响。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就权益关系来说,它的发展也只能是自身的发展,首先是由内部矛盾(内因)决定的。而真正与权益关系内部矛盾相称的,显然只能是各种权益相互之间的矛盾。权益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就权益关系而言,属于外部矛盾(外因),它只有通过内部矛盾才能起作用。第二,生产力作为推动权益关系发展的外部动力,不是生产力发展本身,而是生产力相对受阻。生产力发展本身,可以缓和权益关系内在的矛盾,是权益关系巩固的因素。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没有走向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许多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非权益关系因素──科学技术、自然条件、涉外盈利等,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相对地抵消了权益关系本身固有的阻碍作用的结果。这种相对受阻一旦被人们认识,一旦被正常的国际竞争显现,它必然会引发和诱导权益关系内部矛盾激化,进而促使权益关系的调整和变革。第三,权益关系最终适应的是社会综合生产力。但在此过程中,会存在适应简单生产力的现象。只有经过惩罚或权益关系的自觉调整,才能走上适应社会综合生产力的轨道。目前,我国明显存在着适应简单生产力的现象,如果不能自觉调整,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第四,权益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与权益关系决定于生产力水平是两个不同的命题。前者是一个动态的相对的过程,后者是静止的机械的等式。前者不排斥权益关系的相对独立性和多样性,后者从逻辑上排斥这种相对独立性和多样性。前者是科学的,后者是不正确的。如果肯定后者,则无法解释生产力水平相同或大致相同但权益关系不同的现象,无法解释一些国家生产力水平先进但社会制度落后的现象,而且很容易产生完全被动地适应生产力的不良倾向,甚至公式化地坚信某一生产力水平只能与某种权益关系的具体形式相对应,从而完全放弃对权益关系的深入探求。第五,权益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这一命题本身就包含着权益关系是决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因素,或者说权益关系的协调是生产力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否则,也就无适应可言。适应的意思无非是指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不适应的意思无非是指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这是权益关系相对独立性和多样性的表现,也是需要我们重视权益关系的依据,进而也是不断深化改革的依据。可以肯定,\n我们在这方面的潜力仍然是很大的。但是,这又不能误认为是变成权益关系决定生产力发展了。这一方面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是由多因素决定的,权益关系仅仅是因素之一,权益关系协调仅仅是生产力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而并非充分条件。另一方面是由于权益关系作为决定因素或必要条件,是在权益关系一定会适应生产力发展这个大前提下起作用的。权益关系肯定会适应生产力发展,但无论是及时还是延缓,是自觉还是不自觉,都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它是一个动态过程,适应之后又可能变得再次不适应。权益关系作为决定因素或必要条件正是从这种及时还是不及时、自觉还是不自觉中相对地体现出来的。这当然与权益关系决定生产力发展不能相提并论。过去我们刮共产风、搞穷过渡,根源就在于没有正确认识这个问题,夸大了权益关系的相对独立性,实质上滑向了权益关系决定生产力论。总之,对权益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的认识有必要深入一点。传统的所谓决定和反作用的论述未免太简单了。第二节六大权益分述一、劳动付出权益1.劳动付出权益的概念劳动付出权益,指的是劳动者在投身劳动过程中或投身劳动后所具有的经济权力和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总称。其权益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这里的劳动者,既不同于公民,也不同于企业经理,更不同于资产所有者或其它组织。他所得权益是凭借从事劳动或从事过劳动这一客观存在获得的,劳动量及其劳动效果是获得相应权益的依据。在此没有类似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劳动量及其效果不同,相应的权益也应不同。这里承认劳动能力特权,肯定劳动者之间因劳动量及其效果不同而形成的不同权益。2.劳动者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对于劳动者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需要从以下两方面来把握。⑴劳动者在生产力中的作用劳动者在生产力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生产力是由劳动者和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等要素组成的。具有一定的生产经验、科学知识及劳动技能的劳动者,是生产力的主体,是生产力的能动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一切生产工具都是劳动者创造的,并且通过劳动者使用才能产生相应的效果,即使是最先进的机器设备,没有劳动者去操纵,也是一堆废物。同样,丰富的自然资源也只有通过劳动者去开发,才能转化为劳动对象,才能改造成为适合人类需要的各种产品。列宁说:“全人类的首要的生产力就是工人,劳动者”(1972中译本a)。由此可见,劳动者在生产力中占有首要的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对提高生产力具有重大的影响。但是,也不能片面地夸大劳动者的作用。劳动资料中的生产工具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物质标志。劳动者必须同一定的生产资料适当结合起来,才能在生产中发挥主导作用。没有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人类生产是不可想象的。没有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进步,生产力的进步也是不可想象的。⑵劳动者在价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劳动者在价值形成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形成劳动价值的唯一源泉,而劳动价值又是替代劳动价值的基础。所以劳动者在价值形成过程中具有独特的作用。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只是劳动价值的唯一源泉,并不是生产\n价值的全部源泉。生产价值既包括劳动价值,也包括替代劳动价值。不能因强调劳动者的重要就片面地否认替代劳动因素在形成替代劳动价值中的作用。3.劳动付出权力劳动付出权力,即劳动者在经济活动中所拥有的经济权力。主要包括参与民主管理权力、公平竞争权力、安全保障权力等。⑴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能否参与民主管理及参与民主管理的程度如何,是劳动者地位的重要表现,同时也是衡量社会制度性质的重要标志。从劳动者在经济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来讲,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理应得到广泛的实现,企业的生产计划、资金管理、工资福利、奖励惩处、企业领导人的任命和撤换等重大决策问题,都应该根据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观能力及劳动贡献,酌情给予参与的客观机会。因为一切重大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劳动者的利益,他们有权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有权维护与自己利益有关的组织和国家的利益。这一准则,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这里把劳动贡献也作为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的依据,可能有人会有异议。我认为,这样做是把按劳分配贯彻到底的重要措施。按劳分配既包括经济利益的按劳分配,也包括经济民主管理权力的按劳分配。经济民主管理权力的按劳分配,是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保证劳动者在参与经济管理等方面的过程中健康进行或者说积极因素战胜消极因素的有效措施。劳动者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形式,有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委员会等。主要职权,包括审议审查权、建议权、同意或否决权、决定权、评议监督权、选举权等。当然,片面强调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也是不正确的。现代企业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要求高度集中,现实中的许多具体决策需要及时果断地进行。这也正是经理经管权力等存在和发展的客观依据。⑵劳动者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力劳动者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力,指的是劳动者在获取职业、报酬和奖励等方面,具有完全以劳动本领、能力和实绩等为依据,不受性别、民族、宗教信仰、亲友与否等方面影响。劳动者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力,是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促进劳动者提高素质和促进劳动者努力工作的重要保证。⑶安全保障等权力安全保障权力,即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得以保障的权力。其它方面的权力,如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休息、休假的权力及退休方面的权力等,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4.劳动付出利益劳动付出利益,就是劳动者在经济活动中所拥有的经济利益,又称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一些福利等。它是劳动付出权益的基础和核心。劳动付出利益的理论,即通常所讲的工资理论⑴现有工资理论简介第一种,J.B.克拉克(1847-1938)的以边际生产力理论为基础的工资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工资取决于劳动的边际生产力。所谓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即当资本不变时,雇主雇佣的最后那个工人所增加的产量。正是这种边际生产力决定了所有工人的工资水平。如果工资高于劳动的边际生产力,雇主就会减少工人\n;如果工资低于劳动的边际生产力,雇主就会增加工人;只有工资等于劳动的边际生产力,雇主才会维持现有工人人数。第二种,A.马歇尔的以均衡价格论为基础的工资理论。该理论认为,在完全竞争条件工资由劳动的需求与劳动的供给决定。劳动的需求取决于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劳动的供给取决于养活、训练和维持有效劳动的成本。当劳动的需求和供给达到一致时,就决定了工资水平。西方经济学认为,在存在工会的条件下,工会作为劳动供给的垄断者,控制了劳动的供给。这样,劳动市场就是一种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工会可以用种种方法来影响工资的决定。这些方法包括:①通过限制非会员受雇、限制移民、限制使用童工、缩短工时、实行强制退休等方法来减少劳动的供给,从而提高工资。②通过提倡保护关税、扩大出口等办法扩大产品销路,提高对劳动的需求,从而提高工资。③迫使政府通过立法规定最低工资,也可以使工资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上。第三种,马克思的资本主义条件下工资等于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工资理论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工资理论。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资不是它表面上的那种东西,不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而只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掩蔽形式”(1975中译本)。实际上马克思的意思是,工资仅限于劳动者基本的现实需要。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工资理论,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作过阐述。后来被列宁、斯大林概括为按劳分配理论。⑵对现有理论的评价和新思路上述三种理论,均有可贵之处,同时又均有片面的地方。J.B.克拉克的理论,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和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有运用价值,但作为分配理论是片面的。单纯从量的关系中得出的劳动者的贡献,尚不是劳动者实际贡献的全部。劳动者的贡献不仅在于参与了劳动,形成了劳动价值,而且还在于推动了资本的运动。劳动者与资本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把劳动的边际生产力作为分配依据之一是可以的,但作为唯一的依据就走向了错误甚至反动。A.马歇尔的理论,可贵地结合了劳动者的贡献和劳动者所需,但借用了供给与需求关系的形式,并且把其简单地看作是一种生产要素的价格确定问题。这样就把一些本质问题和分配的合理性等掩盖了起来,铸定了无法走向完善。马克思在关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工资理论中,提出的所谓劳动者的工资仅限于劳动者最基本的现实需要说,其意图,是要揭示资本主义的剥削性质和反动。问题在于,资本家并不会仅仅由于工人有最基本的现实需要就付给工人工资,工人要获得工资必须付出劳动或劳动能力。其报酬数量与工人所付出的劳动量或劳动能力大小是相联系的。虽然在特定历史时期,从总体上看工资水平可能仅仅能满足工人阶级最基本的现实需要,但这是特定权益关系下劳动价值和替代劳动价值相互对立的反映,并不是资本主义权益关系下必然的结果。因为资本主义权益关系毕竟不同于奴隶制下的权益关系。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并不排斥工人阶级的工资水平超过最基本的现实需要的可能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现实已经表明了这一点。马克思把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工资视为劳动者最基本的现实需要,实际上是只考察了劳动者的现实需要也即生产价值,而忽视了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也即消费价值。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的理论,实际上主要是从劳动贡献的角度考察的。\n对于劳动者的现实需要虽然有所包含,比如按劳分配前的社会扣除及扣除比例本身就与劳动者所得直接相关,而且安排扣除比例考虑劳动者的现实需要应该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其扣除部分用于救济或调节收入悬殊等方面的再分配更是考虑现实需要的反映。但是,按劳分配理论毕竟没有把劳动者的现实需要专门列出来。新思路:其一,工资作为劳动或劳动力商品的交换价值,一方面与劳动或劳动力的生产价值有关;另一方面还与劳动或劳动力的消费价值有关。其生产价值反映了劳动者的现实需要。而消费价值反映了劳动者的贡献,也即劳动者创造的劳动价值。就这一点来讲,工资是受交换价值规律支配的。其二,工资作为一种分配形式,还受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支配。在第二章第二节我们讨论劳动和劳动力的生产价值时,曾提到劳动和劳动力的生产价值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分配协调化规律的表现之一。其三,作为完善的工资理论,不能独立存在,它作为权益整体的一部分,需要系统地解决。协调化要求本身就是与系统内的协调相一致的。这种协调,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高效率的保证。5.劳动付出负权益劳动付出负权益,是指劳动者相对于劳动付出权益所应有的责任和义务等。在劳动付出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劳动者必须承担相应的劳动付出负权益。最首要的是要付出符合经济活动目的和要求的劳动,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同时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不能迟到、早退、旷工和消极怠工,更不能防害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损公肥私,必须服从分配、听从指挥,爱护工具设备,不浪费原材料、能源,熟练掌握本岗位技术,不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以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高效地进行。对于以劳动商品形式付出者来讲,某些方面较以劳动力商品付出者相对自由一些或者说更明确一些,因而负权益相对单纯一些。当然,如果劳动付出权益得不到保障,劳动者必然会以一定的形式直接或变相地拒绝相应的一些劳动付出负权益。比如在劳动付出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统治者尽管借助了棍棒、皮鞭、饥饿、失业、欺骗等方法迫使劳动者承担劳动付出负权益,但那里有压迫那里就有反抗,那里有欺骗那里就有反欺骗,劳动者的应有效应是远未得以充分发挥的。就是说,能否从根本上解决劳动付出权益问题,直接关系着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劳动效果,直接关系着劳动付出负权益能否有效实现。劳动付出负权益、劳动付出权力、劳动付出利益,也即劳动付出者的责、权、利,只有把三者统一起来,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才能保障经济活动的高效率。6.劳动者地位分类把劳动付出权益综合起来,可以把劳动者按其地位进行分类。具体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雇佣工,一类是雇请工,还有一类就是主人。在这三者中,雇佣工的地位最差,雇请工次之,主人最高。与此相应,他们的积极性一般也是如此。如果我们能够真正使每个劳动者都以主人翁的态度进行工作,那么社会生产力将会有一个飞跃式的进步。同时,变雇佣工为雇请工乃至主人,还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直接关系到人类的解放问题。\n二、资产所有权益1.资产所有权益的概念资产所有权益,指的是资产所有者凭借资产所有权而拥有的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的总称。权益关系的主体是资产所有者。2.合理保障资产所有权益的必要性和意义资产是生产过程不可缺少的要素。在生产三要素中,也即劳动者的劳动或劳动能力、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中,资产就占有两项。同时,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的分析表明,在市场机制起作用的权益关系下,资产还是形成生产价值的因素之一。资产的作用尽管不能等同于资产所有者的作用,但在现存权益关系下,资产所有者对资产作用的发挥有相当的影响。只有合理保障资产所有权益,才有利于合理有效地利用资产,也才更有利于人们积极积累资产、投入资产。社会最终肯定会取缔资产所有权益。但是,在现存权益关系下,资产所有权益是客观存在着的。不依我们的意志为转移。为了最终取缔,现在必须合理保障。只有合理保障,才能利用它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进而为实现最终目标奠定物质基础。3.资产所有权力资产所有权力,即资产所有者在经济活动中拥有的经济权力。除受益权力外,主要包括一定的参与管理的权力、处置资产的权力。资产所有有两种基本形式:公有和私有。资产所有权力也相应地分为两类:公有权力和私有权力。公有与私有往往是相对的。对私有的认识,一定要破除传统观念。私有并不等于私有一切权力。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已经表明,绝对的私有是不存在的。连维护私有制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也都承认,“自由企业从来不是完全自由的,私有财产从来不是完全私有的”(萨缪尔森,1979中译本)。随着历史的发展,同样是私有,但拥有的私有权程度可以相对不同。4.资产所有利益资产所有利益,即资产所有者凭借资产所有权而获得各种收益的总称。通常以股息、分红、利息、地租、租金等形式占有。资产所有权益相应地也分为公共占有和私人占有两类。对此,同样需要注意公有、私有的相对性,同样应当摈弃靠私有财产带来的收益就应当完全绝对地私人享有的传统观念,同样应当明确资产所有权益也是相对于整个权益系统而存在的。⑴现有资产收益理论简介利息理论:第一种,J.B.克拉克的以边际生产力理论为基础的利息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利息取决于资本的边际生产力。所谓资本边际生产力,即当劳动量不变时,不断追加资本,最后追加一单位资本所增加的产量。正是这种边际生产力决定了利息水平。如果利息高于资本边际生产力,资本家就会减少使用资本;如果利息低于资本边际生产力,资本家就会增加使用资本;只有利息等于资本边际生产力,资本家才会维持现有资本使用量。第二种,A.马歇尔的以均衡价格论为基础的利息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利息率由对资本的需求与资本的供给所决定。资本的需求取决于资本的边际生产力,资本的供给取决于现期消费与未来消费的替代率,即所谓“节欲”的程度。当资本的需求和供给达到一致时,就决定了利息水平。\n第三种,马克思的利息理论。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利息是剩余价值或其转化形式,是剥夺和剥削劳动者的产物。地租理论:地租实际上是一种土地的“利息”。由于土地的特殊性,如供给的固定性和不包含劳动价值等原因,现有理论对它进行专门研究。具体内容这里从略。⑵对现有理论的评价和新思路J.B.克拉克的理论,如同其工资理论一样,在合理配置资本资源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有运用价值,但作为分配理论是片面的。劳动力与资本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把资本的边际生产力作为分配依据之一是可以的,作为唯一的依据则是错误的。它没有看到分配问题的特殊性。A.马歇尔的理论,尽管借助供求论,弥补了以边际生产力理论为基础的利息和地租理论的局限性,但供求论本身的缺陷和同样看不到分配问题特殊性的不足,决定了它同样是很不完善的。马克思的理论,显然以单纯承认劳动价值为前提,而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已经表明,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单纯承认劳动价值而否认替代劳动价值是片面的。新思路:其一,利息或地租等的决定,与劳动或劳动力工资的决定相类似,一方面与资产或土地的生产价值有关;另一方面还与资产或土地的消费价值有关。前者的要求是实现生产价值,后者的要求是与资产或土地形成的替代劳动价值相联系。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其显然就象普通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确定一样,是由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决定的。所以说,利息或地租的决定是受交换价值规律支配的。其二,利息或地租也受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的支配。其三,利息或地租等的决定是与工资等的决定相联系的。完善的利息或地租理论等,不可能独立存在,它作为权益整体的一部分,需要系统地解决。5.资产所有负权益资产所有负权益,即资产所有者的义务和牺牲。资产所有者要获得资产所有权益,必须付出资产,放弃转化为消费资金。在现代企业一般还需要一定程度上让渡完全支配和使用资产的权力。股份制企业中就存在这种现象。现代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产所有权益将日益受到限制,资产所有负权益日益提高。否则,生产将受到影响,社会将出现问题。三、经理经管权益1.经理经管权益的概念经理即企业经营管理的总负责人。有的称厂长,有作为者往往被人们称之为企业家。经理经管权益,也即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负责人的经理所拥有的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的总称。2.经理的地位和作用在企业中,特别是现代企业中,经理是一个重要的角色。他的重要地位是由经营管理在现代企业中的重要性所决定的。西方经济学者J.白恩汉在1941年出版了《经理革命》一书,提出经理革命是一种由于权力转移而发生的社会变革,通过这场变革,社会的统治阶级已由过去的资本家变成了现代的企业管理者们(梁小民,1984)。同时,西方经济理论在划分生产要素时,认为除劳动、资本、土\n地外,还包括企业家才能。这从一个侧面反应了经理阶层的重要。尽管经理革命的结论与事实并不相符,与本书揭示的权益协调化趋势也是相左的,但经理作为经营管理的负责人,其地位和作用的确是非常重要的。3.经理经管权力经理经管权力包括企业活动的日常决策、指挥和监督等方面的经营管理权力。涉及人、财、物和产、供、销各个领域。在保证经理尽职和有为的前提下,扩大经理的权力大大有助于企业的发展。现阶段我国面临的问题是,一方面经理的权力还远不能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扩大经理在管理企业上的人权、财权、物权;另一方面又存在经理滥用权力甚至富了个人亏了企业的现象。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经理权力的保障机制和约束机制。做到经理为企业、为事业权力充分,为个人、为亲友寸步难行。4.经理经管利益⑴现有理论简介第一种,正常利润理论。现代资产阶级经济学中,正常利润包括在成本之中,认为它是“企业家才能”这种生产要素的报酬。作为工资的一种形式,它的决定和利息一样,是由“企业家才能”的需求与“企业家才能”的供给决定的。经理经管利益就是以此为基础的。第二种,等同于劳动工资的观点。在我国过去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中,经理的利益实际上也是工资的一种形式,与劳动者的工资基本相同,工资额相差不是很多。因此,可以说是等同于劳动工资的观点。目前这种情况已大大改变。第三种,借管理而掠夺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由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职能由资本家行使或完全从属于资本家,他们所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无非是为了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也即“资本家所关心的是怎样为掠夺而管理,怎样借管理来掠夺”(列宁,1972中译本b)。因而这种活动实际上是一种剥削活动,根本不同于工人的劳动,并不创造什么价值。⑵对现有理论的评价和新思路以上现有理论,第一种与第二种有相似的地方,但存在量上的差别,第三种则截然不同。第一种理论,看到了经理的重要地位,这一点是可取的,但概括为“正常利润”不够妥当。第二种理论,没有把经理利益独立地分出来,这似乎不够精确,容易使人们看不到经理付出劳动的特殊性。第三种理论,显然有些偏激。正确的认识,我认为应该是:经理经管利益与劳动付出利益有相似的一面,也有特殊的一面。其特殊性的表现:一是他的劳动是一种较复杂的劳动,二是他的劳动是包含着风险的劳动。由此决定了他的报酬应该高于一般劳动付出利益。至于经理经管利益与利润的关系问题,在后面讨论经理参与剩余索取权分割的问题时会迎刃而解。5.经理经管负权益经理经管负权益,主要是指经理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应付出的辛劳和所应承担的责任。经理除了享有相应的权益外,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对劳动付出者负责,必须对资产所有者负责,必须对国家、企业、用户负责。明确经理的\n责任,是责、权、利统一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也是完善经理权力约束机制的重要内容。总之,在增加经理显性利益水平,扩大经理权力范围的前提下,通过明确和严格责任,提高经理的责任心,激发经理的事业心,是现阶段完善经理权益制度的中心任务四、国家调控权益1.国家调控权益的概念国家调控权益即国家调节控制国民经济活动的权力和利益的总称。权益关系的主体是国家,具体可由依法成立的相应机构承担。2.保障国家调控权益的必要性和意义保障国家调控权益,是保障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需要;是发展公益事业的需要;也是解决经济利益矛盾,实现合理分配原则的需要。特别是在解决资产所有权益问题上,国家调控权益的参与,可以使其发生转折性的相对变化,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公有、私有的对立性质。因此,保障国家调控权益非常必要,具有重大的意义。3.国家调控权力国家调控权力主要包括:产业政策和计划指导权、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调控权、以及国家垄断权等。4.国家调控利益国家调控利益,有直接利益与最终利益之分。直接利益表现为国家以税收等形式集中一定比例的财富。最终利益的表现则是国民经济实力的增强。妥善处理好集中财富和增强国民经济实力的关系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集中财富和增强国民经济实力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集中财富有赖于国民经济实力的增强,公平适度而又利用合理的集中财富反过来又可以促进国民经济实力的增强,从而形成良性循环格局。但是,如果单纯从集中财富出发,过量集中,同时在利用上又浪费严重,那么将有害于国民经济实力的增强。当今世界各国,无伦是在集中财富的公平负担上,还是在集中财富的经济合理利用上都大有文章可做。同时,在探寻有效而低成本集中财富的方式上更有待更新思路,从根本上改革。这个问题,我希望能在价值论和权益论之后的运行论中获得突破。5.国家调控负权益国家调控负权益的要点是,国家调控机构及其人员,需要经济、高效、廉洁地运行和工作,保障经济运行的有序和公平,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五、企业发展权益1.企业发展权益的概念企业发展权益,即企业拥有的保障其生存和发展的权益。理解这一概念的困难在于它的权益主体。因为这个主体不是单一的,它包含企业经理、企业劳动者、企业资产所有者和国家等。这些主体都需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均与企业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其权益主体应该是这几个方面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具体运行可以靠国家的强制政策、大家的决策和监督、以及经理的行使和执行来实现。2.保障企业发展权益的必要性企业是社会生产力的细胞组织,也是各种权益的结合部。在各种权益纷争的格局中,保证企业发展权益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各方权益的需要。各方权益都与企业权益相联系,然而由于存在直接和间接、眼前和长远利益的矛盾,企业发展权益仍然具有独立的意义。企业发展权益的独立意义,还可\n以从企业要素组成具有1+1>2和企业要素分解具有2-1小于1的特征中找到根据。这主要是由于存在诸如商誉等无形资产随企业形成发展而产生、随企业撤销解体而消失这一现象决定的。有必要强调指出的是,不能把企业发展仅仅看作是国家的事或企业资产所有者的事。国家调控权益的参与,虽然会考虑企业发展,但同时也会考虑劳动权益、资产权益等。我们既然不能由此便否认劳动权益、资产权益等方面的独立意义,不能把劳动权益、资产权益看作是国家的事,同样也不能否认企业发展权益的独立意义,不能把其视为国家的事。至于把企业发展看作是资产所有者的事,这是把资产所有权益绝对化的产物。多元有机系统权益论就是要纠正这种偏见,把资产所有权益限定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使资产所有者关心企业发展当然必要,但大家都关心更好。就企业发展而言,既然大家都是利益相关者,大家就有权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有人损害企业的发展,哪怕他是资产所有者,各方面理应有权制止。企业发展权益,实质上是一种超出产权范畴的集体化倾向,属于集体权益范畴。这种性质并不仅限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企业,私有企业也是如此。无论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其发展停滞甚至企业的生产力遭到破坏,于国于民都是一种损失,对利益相关者都是一种损害,因而自然成为共同权益。作为独立意义的这种权益不是从来就有的,但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随着人们对权益关系相对性和有机联系的深刻认识,随着相应制度的完善,其必将越来越占居重要地位。3.企业发展权力企业发展权力包括企业内部以一定比例积累的保障权和关系到企业发展命运的决策权等。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出了“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这一新提法。我认为,它实际上是未自觉意识到企业发展权益的产物。因为,单讲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不可能包含企业发展权益,而保证企业发展权益又是非常必要的,于是通过提出所谓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来一定程度上弥补未反映企业发展权益的不足。实际上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是很模糊的,人们对它的理解往往包含了所有权、经营权和企业发展权,当把所有权和经营权界定以后,剩下的只能是企业发展权。4.企业发展利益企业发展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用于生产和再生产的自有资本。这种资本随企业存在而存在,随企业的破产而解体,在企业未破产时,各方利益不得侵犯。它留在企业不为任何单方面所有,是各方义务积累的共同财富。在资产和劳动力投入开放的现代企业,它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占有的性质。5.企业发展负权益企业发展负权益,指的是企业发展权益的享有者为此而应付出的牺牲和应有的约束。六、用户消费权益1.用户消费权益的概念用户即消费者,既包括生活资料消费者,又包括生产资料消费者。用户消费权益,是用户享有的以自愿和等价交换为特征的消费者主权不受干预、消费者利益不受侵犯,以及可以向厂商建议按现实需求组织生产等各个方面权益的总称。\n2.保障用户消费权益的意义保障用户消费权益是组织、调节和管理消费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是充分发挥消费对生产的反作用和实现国民经济良性循环的一个重要措施,还是实现商品交换有序运行和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一个重要保证。3.用户消费权力用户消费权力主要包括:了解知晓权、自主选择权、反馈建议权、安全保障权、举报监督权、受人尊重权、公平交易权、受损获赔权等。此外,特殊情况,还可以向特定公益部门获得救济权等。4.用户消费利益用户消费利益,主要是指用户能够获得物美价廉的商品,能够不花冤枉钱,能够获得消费价值大于生产价值的溢值。同时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能够通过相应的途径及时得到利益补偿等等。5.用户消费负权益用户消费负权益,主要是指用户需要遵守交易规则,不欺行霸市,消费过程中不能造成违反规定的环境污染等。参考文献列宁,1972中译本a:《关于用自由平等口号欺骗人民》,《列宁选集》第3卷,第843页,人民出版社。马克思,1972中译本:《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7页,人民出版社。[美]萨缪尔森,1979:《经济学》上册,第210页,商务印书馆出版。梁小民,1984:《西方经济学导论》,40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列宁,1972中译本b:《怎样组织竞赛?》,《列宁选集》第3卷,第395页,人民出版社。第三节权益系统分析一、权益关系的相对性特点和协调性要求上一节分别简要地分析了劳动付出权益、资产所有权益、经理经管权益、国家调控权益、企业发展权益、用户消费权益。这些权益是相互联系、相对存在的有机统一体。只有相互联系起来看,才能得到全面认识。比如,资产所有权益,它不仅受国家调控权益的制约,而且还受劳动付出权益、经理经管权益等多方面的制约,它与其他权益之间是此消彼长、相对而存的。离开统一体,资产所有权益也就变得模糊了,只有放在统一体中相互联系起来作相对的考察,才能清晰地把握它。同时,各种权益关系相互协调是权益系统的内在要求。权益系统有机联系的实质就在于它的协调性。不协调,轻者导致低效率,重者将导致各权益主体的分离,从而破坏系统本身。系统本身的破坏无异于生产力的破坏,形不成系统就构不成生产力。权益系统不协调而阻碍生产力的原因就在于此。明确权益关系的相对性特点和协调性要求,对正确把握权益关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二、沟通判断契约理论要完成权益系统分析,弄清权益主体间如何沟通、判断、契约,显然是\n一个重要环节。我考虑通过借鉴、吸收和改进所谓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之类的理论,有可能取得突破。在此仅作为一个课题提出来,尚无成熟意见给大家。这里只是就与其相关的所谓委托代理关系,特别是剩余索取权的分割和占有谈点看法。按照多元有机系统权益论的观点,所谓委托代理关系,是有机统一的关系,出发点是如何同舟共济相得益彰的问题,而不单纯是怎样约束监督的问题。如果说讲约束监督,那只能是相互间的约束监督。因为各种权益主体都有相应的行为规范,任一权益主体都有履行遵守相应行为规范的义务,同时任一权益主体也都有约束监督其他有关权益主体遵守相应行为规范的权利。委托代理理论实质上是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为有产者服务的理论,它骨子里是尊崇资产所有者应获取剩余索取权这一传统习惯的。只是考虑到存在信息非对称性和环境不确定性造成的衡量代理人的努力程度的困难,才认可一定程度上出让剩余索取权,而且出让时要综合考虑代理收益与代理成本比较乃至风险分担的最优模式等因素(张春霖,1995),也就是要为了委托人的利益经济地出让。在此我们感兴趣的是出让剩余索取权会有效果这一现象。按照传统及当今的主流思想,,剩余索取权归资产所有者乃是天经地义的。但也有不同认识,特别是针对国有资产,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新见解,如张维迎提出的“代理人剩余索取权是对正宗公有经济的一种帕累托改进”(1995),还有刘恒中提出的“国有资产雇佣制度”(1995)等等。刘恒中的主张,通过对传统劳动雇佣制度的反思,确立了与其相对立的国有资产雇佣制度这一新概念,实质是为国有资产债权化提供了理论依据,说到底是主张把剩余索取权交予劳动者,也就是国家放弃剩余索取权。需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引用上述观点并不表明我完全赞同。实际上剩余索取权只是协调各权益主体关系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手段或者说激励机制。其归那一方占有或那一方占多大比例应该以生产力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六大权益主体当中,那一方也并非与占有和分割剩余索取权无缘。对于资产所有者自然不必多言对于经理和劳动者以上已有所论及。至于相对于企业和国家,也不应当感到奇怪。如我国现存的合作经济中,企业拥有公共积累,实际上相当于拥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国家无偿征收的所得税实质上便是国家作为调控者拥有剩余索取权的反映。这里比较难以理解的是消费者拥有剩余索取权的问题。从逻辑上讲,消费者似乎不能直接占有剩余索取权,但事实上消费者可以压缩和侵蚀剩余索取权;而企业有时为满足某些特定战略的要求,也愿意把一定的剩余索取权以让利形式交给消费者。比如企业对大量购买者实行优惠价和回扣措施就是把大量购买带来的收益或者说剩余,分割给消费者的反映。此外,有的企业为拉住稳定客户,在核算出剩余后,把部分剩余返还给用户的事例也是有的,这是消费者占有剩余索取权的直接形式。总之,按照多元有机系统权益论原理,剩余索取权并非某一方面天经地义的特权。在实践中,应本着生产力标准以激励各方充分发挥潜能为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具体确定剩余索取权的归属及分割比例为了使剩余索取权的激励作用更有效果,有必要按照权益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来安排。这种对等义务和不确定性使得靠剩余索取权获得收益成为一种风险收益。而对风险持不同态度的人占有剩余索取权的要求程度是不同的。这就需要在决策中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做到因人而宜。\n三、社会主义私有经济的提出以上分析已经表明,所有权是一种相对其他权而存在的权。它受其他权的制约和影响。通过其他权的强化可以弱化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不是神秘的东西,不是决定一切的东西。在公有与私有问题上,不能仅仅孤立地看其形式,还要系统化地看到它的内容。上述观点,马克思事实上肯定过。马克思在评论重农学派主张实行单一地租税时曾指出:“在重农学派本身得出的结论中,对土地所有权的表面上的推崇,也就变成了对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上的否定和对资本主义生产的肯定。一方面,全部赋税都转移到地租上,换句话说,土地所有权部分地被没收了”(马克思,1975中译本)。既然通过征税也即强化国家调控权益便部分地没收了所有权,上述观点显然应当肯定。所以我们应该坚决摈弃只看到公有与私有对立一面的传统观念,打破所有制改革中的意识形态桎梏,妥善协调公共权益与私人权益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要注意不可将公有与平均主义相联系,把私有与自由主义划等号。当今,无论是公有还是私有,只享有一定的相应权益,并非所有一切权益,当然也就不排斥经管权益和调控权益等方面的合理存在。明确这一点是防止把公有与私有完全对立起来的关键。目前,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已经成长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继续用“补充论”解释,显然是不妥的。这既不利于个体私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把其真正纳入社会主义轨道。因为“补充论”没有解决个体私营经济与社会主义的内在冲突问题。它既影响其合理内核充分发挥作用,同时又为非社会主义因素提供了滋生的土壤。这里提出社会主义私有经济(李光维,1997),目的就在于解决这个问题。值得庆幸的是,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已经摒弃了“补充论”,明确肯定“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江泽民,1998)。我认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私有经济就应该是社会主义私有经济。因而应该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私有经济的命题。完全可以这样讲,提出社会主义私有经济,是自提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的又一次空前的突破,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尽管十五大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表述已经有了突破,但这一概念的提出,一些同志仍有可能不理解甚至提出指责。这并不奇怪,刚提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也是如此。不过,只要真正理解了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和多元有机系统权益论,确立这个概念并不困难。前面关于公有、私有关系问题的论述,实际上已经表明,现实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并不在于必须是公有。公有只是一定条件下实现社会主义目标的一种手段而并非目的。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强化劳动付出权益和国家调控权益等,即使是私有也可以实现社会主义目标。当然,无论是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讲社会主义私有经济,只适应于现实社会主义阶段,而不适应于理想社会主义阶段。下一节将进一步提到这一点。那么,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私有经济呢?从权益系统原理来讲,它应该是劳动付出权益、资产所有权益、经理经管权益、国家调控权益、企业发展权益和用户消费权益之间相互协调的私有经济,特别是劳动付出权益有充分的保障,代表\n社会利益的国家调控权益占重要地位。提出社会主义私有经济,并不排斥公有经济的发展。提出社会主义私有经济的本义是要改造非社会主义私有经济,从根本上促进其兴利除弊。当然,如果用它来改造面临困境的中小国有经济是有效的,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案。在一定条件下,私有化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已经为许多国家的实践所证实,搞社会主义私有经济更会显示出无比威力。我国目前现存的私有经济,有不少实际上无异于传统私有经济的翻版,与社会主义私有经济不能相提并论,有些甚至连现代资本主义私有经济都不如,对此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否则,将背离改革初衷;同时传统私有经济特有的消极影响必然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最终将不能不动摇人们发展私有经济的意向而走回头路,那将有重蹈覆辙的危险。因此,发展私有经济必须发展社会主义私有经济。在这个原则问题上,不可一味地迎合所谓国际惯例。这不仅是中国特色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特色的要求,还是历史潮流的要求。现在一些同志认为:“在实行私有产权的条件下如果政府推行的是‘管制’政策,企业就不可能有积极的作为”,“说到‘管制’的情况,那是对产权的侵犯,本身就是产权不完善和不清晰的表现”(转引自郑红亮,1995)。我想这是排斥或缺乏系统观点的认识。“管制”作为国家调控权益的具体表现,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是无可非议的。把它看作是对产权的侵犯,显然违背了多元有机系统权益论原理。这种认识有碍于社会主义私有经济的理解,有可能导致连必要的“管制”也取缔,从而使政府权威失去经济基础。后果的严重性不难想象。当然,“管制”应该有一个合理限度,应该规范化、法制化,但这与否定“管制”是两码事。简单地否定“管制”,实际上是从政府“滥管制”的一个极端跳到“完全取消管制”的另一个极端的表现。为此,有必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实行市场经济,还是实行私有产权,均只是手段而并非目的。这里提出社会主义私有经济概念,目的当然是为了大胆发展社会主义私有经济,我甚至认为,对现有的国有经济也应果断地作出调整。保留的国有经济应限于关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总的思路应该是所有土地全部国有,多数企业实行现实社会主义式的私有。土地作为一种不可替代的重要资源,国家应确保其最终所有权。现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应统一收归国有。同时应坚决缩小乃至取缔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不公平待遇。这是从根本上打破城乡人才双向流动障碍,实现人口、产业合理部局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优化国有资产结构,为放手发展社会主义私有经济提供健康和安全保障的一项战略决策,应不失时机地尽早推出。土地国有,曾经是一些资产阶级者奢望的目标,但资本主义的性质决定了无法实现。处于现实社会主义阶段的我国,则可以顺理成章地成为现实。这一方面是由于它是历史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特别是我国已经实现了农村土地的集体化,进一步国有化是其顺向发展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是由于土地国有化后,将有助于打破城乡分割、地区分割,从而更有助于现有农民及其子孙后代的公平竞争和脱颖而出。所以只要做好宣传工作,并暂时尽量保持土地经营权、使用权的稳定,这一目标是很容易实现的。而只要这个目标实现了,我认为就可以放手发展社会主义私有经济,坚定地把资产所有权益合法化。当然,我们应注意不能把私有经济前面的定语丢掉,也不能使私有经济前面的定语徒有虚名。四、权益系统基本模式在权益系统中,除了劳动付出权益外,资产所有权益、经理经管权益、\n国家调控权益之间的关系是整个权益关系的重要内容,把握住三者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为便于表述我们分别把其简称为“有”、“管”、“控”。依据“有”、“管”、“控”三方面的具体组合方式,可以把权益系统模式分为四种:①私有私管无控模式;②公有公管公控模式;③私有私管公控模式;④公有私管公控模式。第一种私有私管无控模式和第二种公有公管公控模式,分别与传统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和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有近似的地方。实践表明,这两种模式,不是无序就是缺乏活力,其生命力起码在现在已经丧失。第三种私有私管公控模式,是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形式。第四种公有私管公控模式,是当今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一个明显趋向。很显然,公控已经成为当代经济制度的共同特征,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区别,某种程度上集中在了公有私管与私有公控上。公有私管,即所有权益公共(国家或集体)所有,经管权益私人拥有;私有公控,即所有权益私人所有,调控权益公共(国家)掌握。显然,公有私管和私有公控是从不同的方向解决权益公私矛盾的两种方式。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公有私管与私有公控才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解决各自矛盾和弊端的有效形式。现实已经表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也存在或出现了私有公控形式,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也存在或出现了公有私管形式,表现出了混合经济结构。当然,在比重上不能相提并论。公有私管与私有公控,究竟哪一种方式更能妥善地解决公私矛盾,不能笼统作答,这要看具体项目和具体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两者具有一致性或具有殊途同归之效,均有很强的生命力,将长期并存。单纯从“有”、“管”、“控”考察权益系统,严格地说是不够全面的。在此我们将统筹考虑六大权益,提出一个全新的模式,即多元分权模式。多元分权模式,也可以说是一种新型的企业治理结构,它是使劳动付出权益、资产所有权益、经理经管权益、国家调控权益、企业发展权益、用户消费权益,有机统一、各得其所,以及剩余权各方均可分享的一种新模式。这里的权益,是权力、利益和负权益的统一,包含着丰富具体的各种规范。多元分权模式中的资产所有权益,尽管依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但资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天然同一的传统规范已经打破,作为企业所有权标志的剩余权不再仅限于资产所有者垄断,也不再仅限于扩展到与经理阶层共享,而是六大权益主体均可根据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和合同契约按一定方式和一定比例分享。正因为如此,多元分权模式下的资产所有权益与传统意义上的资产所有权益已经不能同日而语。由于资产所有权益受到了其他多种权益的制约,资产公有和私有的对立性质,及私有与社会主义不相容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这就为既贯彻适应社会主义内在要求的改革初衷,又充分挖掘私有经济的合理内核创造了条件。为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临的内在矛盾,提供了可能。这种模式下的私有经济,实质上也即“社会主义私有经济”。在多元分权模式中,企业所有权的主体是多元的。这种多元与把企业所有权看作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情况下的多元是不同的。这里的多元是多元共存而并非依企业盈亏状态分次序存在。“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转引自张维迎,1996),承认资产所有者或股东是“正常状态下的企业所有者”,这是其未能从根本上摆脱传统看法的局限性所在。多元分权模式,与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区别也是明显的。股份制主要规范的是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的管理机构从属于股东。合作制主要\n规范的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的管理机构从属于劳动者。股份合作制,则兼而有之。而多元分权模式,从根本上变成了六大权益主体全方位的系统规范。应当说,世界范围内的现代企业制度一定程度上有向这方面过渡的趋势。所谓“宾夕法尼亚州式的社会主义”(转引自崔之元,1996)的提法就是标志之一。当然这里是更彻底的,不能相提并论。多元分权模式的这种改变,使权益主体间的关系发生了明显变化。比如,股份制条件下的经理是为股东服务,合作制条件下的经理是为劳动者服务,股份合作制条件下的经理是为股东和劳动者服务,而多元分权模式条件下的经理,是多元主体之一,他首先是为自己工作,同时也是为利益相关者服务。张维迎博士在评崔之元博士的观点时曾指出:“‘为股东服务’不可能尽善尽美,但至少是一个可操作的概念。要求经理‘为利益相关者服务’也可能导致经理不为任何人服务,到头来,吃亏的还是工人阶级”(张维迎,1996)。我认为这是一个逻辑上讲不通、事实上未证实的轻率结论。多元分权模式,是对所谓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改变,最显著的特征是承认非劳动权益和不排斥私有经济。同时也是对照搬西方模式的否定,明显的标志是主张企业所有权及其剩余权由多元主体共享,从而突破了单纯由资产所有者垄断或至多加上经理阶层分享的资本主义陈规。而且这种突破,并非局限于借助于“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理论”(周其仁,1996)以及局限于“现代产权内涵的逻辑延伸”(杨瑞龙、周业安,1997)。而是根本性的彻底突破。它克服了单纯借助“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理论”和仅从“产权内涵的逻辑延伸”出发的局限性,突破了“主流企业理论的逻辑”,但这与所谓“产生逻辑上的混乱”(杨瑞龙、周业安,1997)及“引起学术上的混乱”(张维迎,1996)是风马牛不相及的。我认为崔之元博士从利益相关者现象得出“突破了似乎是天经地义的私有制逻辑(即股东是‘所有者’,经理只为所有者服务)”(1996)的结论,就命题本身而言是无可非议的。崔文的不足只是其依据的事实根据仅仅是苗头性的,加之没有科学的深层理论说明。这里的新主张及其理论根据,正好可以支持崔文的结论。我认为,在所谓主流企业理论的逻辑范围内削足适履地解释多元分权模式,才会导致混乱。当我们注意一下当今“产权范畴的理论分歧”(刘伟、李风圣,1997),就不难发现,单靠产权范畴的逻辑延伸乃至飞跃,而不拓宽视野从多元的角度剖析权益系统,是多么的苍白无力和难以统一。这也更加坚定了我的认识:真正科学的经济理论,尚待重新创建,只有“现实社会主义经济学”(李光维,1997)才能从根本上清除现有经济理论的逻辑混乱及无能。以上当然不是为改变而改变,为否定而否定,为突破而突破。其目的是要寻求比我们的传统模式和西方模式更合理、更有效、更完善、更可行的方式。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多元分权模式,不排斥私有经济,并非不排斥传统意义上的私有经济,它不排斥的是权益关系相对协调的私有经济,或者说不排斥的是社会主义私有经济。参考文献张春霖,1995:《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理论分析及其应用中的问题》,《经济研究》第8期。张维迎,1995:《公有制经济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理论分析和政策含义》,《经济研究》第4期。\n刘恒中,1995:《国有资产雇佣制度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济研究》第9期。马克思,1975:《剩余价值理论》第1册,第26页,人民出版社。李光维,1997:《确立“社会主义私有经济”新概念》,《山西发展导报》1997年12月23日。江泽民,1998:《高举邓小平伟大理论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郑红亮,1995:《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学术座谈会纪要》,《经济研究》第8期。张维迎,1996:《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兼评崔之元和周其仁的一些观点》,《经济研究》第9期。Aghion,PhilippeandPatrickBolton,1992,“AnIncompleteContractsApproachtoFinancialContracting”,ReviewofEconomicStudies,59:473-494.崔之元,1996:《美国二十九个州公司法变革的理论背景》,《经济研究》第4期。S.Hill,“StakeholdersVSStockhoders:APennsylvaniaMiracle”,DollarsandSense,July/August,1995,pp16-19.周其仁,1996:《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经济研究》第6期。杨瑞龙、周业安,1997:《一个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规范性分析框架及其理论含义--兼评张维迎、周其仁及崔之元的一些观点》,《经济研究》第1期。刘伟、李风圣,1997:《产权范畴的理论分歧及其对我国改革的特殊意义》,《经济研究》第1期。李光维,1997:《跳出中国过渡经济学和中国经济学的圈子创建现实社会主义经济学》,《经济问题》第1期。第四节权益分配及其规律权益分配包括经济权力分配和经济利益分配两方面。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有共同适用的规律又有独特的不同表现。单就价值分配而言,属于利益分配范畴,但本身又是确定价值支配权、所有权的体现。而且价值分配的依据也是包括诸如生产资料所有权等因素的。因此,某种程度上,经济利益分配体现着经济权力分配的相应内容。而经济权力分配,又规定制约着经济利益分配的结果。讨论分配问题,应该把经济利益分配与经济权力分配联系起来。一、权益分配是一种特殊的交换1.权益分配的交换属性权益分配是一种特殊的交换,就经济权力来讲是权力与义务的交换,就经济利益来讲是付出与获取的交换。权益的获得者,一般不可能是与经济活动无缘无故的人,他可以获得权益,总是对经济成果的形成起了一定作用的。要么付出了劳动,要么提供了资金、设备、场地等等可以替代劳动且可以形成替代劳动价值的因素。就是通过所谓再分配获得权益者,一般也只能是创造了本书价值论中已经讨论过的所谓企业外间接生产价值的人。就是说,权益分配一定程度上是以价值形成关系为依据的。各接\n受分配者所获份额,与其所属的生产因素带来的收益有一定的相关关系。甲因素带来的收益大,甲因素所有者便会获得较多的数额,反之则相反。这种一定程度上的相关,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是有利于生产发展的,有客观必然性。这种与价值形成关系相关的实质,表明了它具有交换属性。分配的交换属性还在于它与交换同属于联结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和消费的中间环节,都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生产和再生产得以进行的前提。2.权益分配作为交换的特殊性分配具有交换属性,同时分配作为交换又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方面,交换一般是发生在经济实体之间或实体与实体外个人之间的行为,通常是以市场方式沟通的。而分配一般是发生在经济实体内部的交换,或者是借助于宏观运行手段的交换(即再分配),并不是以纯粹的市场方式沟通的。第二方面,分配与价值形成相关仅仅是一定程度上的,有时具有不等价性。这是最重要的区别。究其原因,主要是分配不仅受交换价值规律的制约,而且还受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的支配。许多资产阶级学者的局限性,就在于看不到分配作为交换属性的特殊性,单纯从交换价值规律方面寻求分配的根据。在此我想顺便指出的是,市场交易环境下的市场沟通是市场经济的主流,充分发挥其效应至关重要,但企业内部交易环境下与国家宏观交易环境下的非纯粹的市场沟通往往可以找到更加节约有效的方式。正确认识二者的区别和联系,进而科学地保障市场沟通方式和科学地发展非纯粹市场沟通方式,具有重要的经济学意义。科斯关于企业存在的根据,以及本书后面运行论中革新再分配手段的根据,实际上都是与非纯粹市场沟通在一定条件下更加节约有效这一特性分不开的。前者是在利用非纯粹市场沟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的特性。后者则是寻求非纯粹市场沟通的更加节约有效的新方式的产物。3.三分法与四分法以上分析表明,分配具有交换属性,可以划入广义的交换范畴;同时分配又是一种特殊的交换,需要看到其特殊性。在此涉及到一个所谓三分法与四分法的问题。“被西方经济学界称为亚当·斯密继承者的萨伊,把政治经济学划分为三部分,即生产、分配、消费。萨伊把交换看作是从属于分配的。”(李宗正、陈孟熙、厉以宁,1983)也有一种说法是萨伊把交换列入生产范围内(陈岱孙等,1981)。J.穆勒则是所谓四分法的创始人。他把交换独立出来,把政治经济学划分为四部分,即生产、分配、交换、消费。马克思基本上延用了穆勒的分法。我的观点是倾向于三分法。不过,三分法的内容应该是:生产、交换与分配、消费,就是说应该把交换和分配作为一个部分。因为二者同属中间环节,谁在先、谁在后并非一定,二者的次序难以排列。更重要的是,分配本身就具有交换的性质。三分可以说是强调分配的交换属性,四分则是强调分配的特殊性,强调分配与交换的区别。事实上,分配虽然具有特殊性,但同时对交换还具有反作用,最终会表现为价值形成关系的一致性变化。这一点上一章讨论交换价值的现实基础和未来基础时已经讲过。因此,还是三分法更好一些。当然只要明确其内容,无需计较划分形式。分配作为经济实体内部的交换,既是生产得以组织在一起的前提,也是\n合理调动生产要素效力的关键。它对生产的影响是更直接的。看到分配的这种特殊的交换属性,具有不可忽视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二、权益分配调化规律权益分配是一种特殊的交换,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单纯受交换价值规律支配,必然还会有另一规律参与着支配。这个规律就是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的存在,反映了它是受二重规律支配的。作为交换属性,它受交换价值规律的支配;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换,它还受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支配。1.权益分配协调化的客观标准什么叫权益分配的协调?通常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权益分配的公正合理,一种是权益分配关系适应社会综合生产力的发展。公正合理,类似于道德问题,属于伦理学范畴。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有其客观标准,只有人们的行为有利于历史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时,才是合乎道德的。”(李秀林等,1984)由此可以推断,公正合理同样有客观标准,其客观标准同样是有利于历史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就权益领域来讲,有利于历史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显然不能脱离社会综合生产力的发展。可见,两种理解其实是统一的。权益分配的协调,属于权益关系协调范畴,作为它的客观标准不能就关系论关系。用克服了简单生产力标准局限性的社会综合生产力的发展作为它的客观标准是最恰当不过了。据此不难推知,根本不存在靠牺牲社会综合生产力的发展而带来的权益分配的协调化。那种靠牺牲社会综合生产力的发展而影响权益分配关系的结果,只能认为是带来了权益分配关系的变化--坏的变化,与协调化不能相提并论。不过,权益分配的协调化只是促进社会综合生产力发展的因素之一,影响社会综合生产力发展的因素还包括诸如科技等多方面,再加上促进社会综合生产力发展的其它因素的不可控性、不可比性和不可实验性,决定了以社会综合生产力发展标准衡量协调与否,并不是简单的。必须借助分析力。这就使权益关系的相对独立性显得更为重要了。实现权益分配的协调化本身就是自觉利用权益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并不能任意为所欲为。要想有所作为,抓住自觉适应、组合配套和过渡过程可能是最关键的。这里的自觉适应是讲发挥主观能动性的问题,组合配套是讲目标模式及相应措施的完善配套的问题,过渡过程则是讲路径选择和进程安排的问题。其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固然是前提,但组合配套是核心和关键,至于作为过渡过程的路径选择和进程安排,只有在目标模式正确和完善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应有的效应。2.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与交价值规律的关系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与交换价值规律的关系,实质上即权益分配关系与价值形成关系的关系。一般来说,价值形成关系制约着权益分配关系。因为,第一,可分配的价值不能不受到实际形成的价值量的制约,一个企业形成一百万的价值,分配时便不能脱离开这一百万进行分配。第二,在具体的分配中,价值形成关系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某个人在价值形成中所起的作用大,这个人所获部分就多,合理的分配基本上都有这个要求。第三,按照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交换价值是生产价值与消费价值的统一,它所确定的交换价值往往是在生产价值与消费价值之间的一个区间值。作为反映生产要素交换价值的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首先是在这个区间内起作用的。\n另一方面,权益分配关系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并对价值形成关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是,在具体的分配中,权益分配与原来的价值形成标准相比会有一定程度的背离,不一定按照原来的标准各自获得与自己创造的劳动价值或与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形成的替代劳动价值相适应的交换价值;。权益分配一定程度上背离价值形成关系,就象禁止拿自己的钱赌博或禁止贩卖有生产价值的毒品一样,不应当感到奇怪。而且这种背离最终会使现实价值基础向未来价值基础转化,从而使得价值形成关系本身发生变化。这也就是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发生作用的表现。可见,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受交换价值规律的制约,某种程度上,协调的分配是以与价值形成相统一为基础的。同时,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会导致交换价值基础一定程度上发生扭歪或变化。下面从质变与量变的区别上再明确一下这个问题。当纯粹的按劳分配成为协调的分配形式时,替代劳动将不再会形成替代劳动价值Ⅱ。这种变化乃是否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分割的产物,是变革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结果,属于质变范畴。但在根本性的否定和变革之前,权益分配协调化要求也会使权益分配关系与价值形成关系发生相应的一定程度的背离,这又可以说属于量变范畴。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不仅首先是在交换价值规律范围内起作用,而且最终也是通过交换价值规律起作用的,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最终会通过价值的社会性导致价值形成关系的内在变化也即价值基础的变化。由此看来,所谓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在一定程度上对交换价值规律的背离,某种程度上是交换价值现实基础向未来基础转化的前奏或反映,确切地讲应该是调整或矫正。3.权益分配趋向协调化的客观必然性权益分配趋向合理所以是可能的,与以下因素有关:一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消费价值的不可分割性。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只有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其消费价值,对任何一方分配的不合理,都有可能导致分裂而无法实现其消费价值。二是劳动、劳动力商品的生产价值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集中表现在劳动和劳动力作为人的非完全交割形态的商品,与具有社会性的人具有有机的联系,因而劳动和劳动力的价格确定,与普通商品有所不同。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无论是劳动价值、替代劳动价值的衡量,还是消费价值的衡量,都具有社会性。这种社会性规定了交换价值的基础也是变化的。这样就为权益分配趋向合理提供了可能。促使权益分配趋向合理的可能性成为现实性的原因,是权益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起作用的结果。权益分配只有趋向合理,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才能促进历史的进步,才能赢得不可战胜的社会进步力量的支持。否则,必然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又必然会反过来影响社会力量的原有均衡。最终必然导致包括权益分配关系在内的权益关系趋向合理。面对这种客观必然性,人类的自觉行动并非是多余的。人们可以根据历史发展的进程自觉地使权益分配趋向合理,从而减轻单纯靠客观规律调节的滞后损失。不过,过度超前与自觉利用规律不能相提并论,过度超前同样是违背客观规律的表现,同样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4.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的具体内容整体权力和利益究竟应该如何在各权益主体间分配?权益分配的基本趋向是什么?劳资收入比例究竟多大才更合理有效?这些都应该是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需要涉及的内容。要深刻回答这些问题,既需要理论抽象,也需要实证分析。\n一些具体规律,还可能可以用数学模型描述出来。遗憾的是,这里只能够粗略地归纳几点浅见。⑴价值形成关系或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是权益分配格局的重要基础。各权益主体所得与其相应贡献直接相关。⑵权益主体间既是彼此对立、此消彼长的关系,也是相互依存、相互依赖的关系。其现实需求及其团队力量、国家强力等因素的影响,决定了权益分配的相对独立性和协调性。⑶剩余索取权的分配状况决定着权益关系的性质及其协调与否。⑷从各权益主体所获相应权益的趋向看,劳动付出权益将趋于提高完善、资产所有权益将趋于合法适度、经理经管权益将趋于明确规范、企业发展权益将趋于自觉加强、国家调控权益将趋于间接有效、用户消费权益将趋于保障有力。劳动付出权益趋于提高完善,是调动职工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作用的根本措施。在自觉迎合这一趋势时,既应重视物质利益原则,也要看到增强职工主人翁意识所能产生的奇效。最重要的是克服平均主义。对于个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中劳动付出权益无保障的现象,更不能放任不管。这是关系到坚持不坚持现实社会主义和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大是大非问题。资产所有权益趋于合法适度中的所谓合法,主要是就社会主义国家而言的。在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存在不合法问题的。所谓适度,则适用于现代一切国家。资产所有权益,总的趋势不是强化而是弱化,但是,照顾形成替代劳动价值方面的利益,以克服生产要素组合和转移以及两权分离的阻力,保证替代劳动充分合理的挖掘,保证资产在市场经济中有效合理地发挥效应,是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必须给予合法保障。如果随意否认、随意弱化,从而使得资产所有权益享有者心有余悸进而失去积累的积极性,势必要影响资产效应的充分发挥。现在这方面在实践上已经有了很大的突破,问题主要是理论上掉队了。经理经管权益趋于明确规范,是提高企业自主权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关键措施。改革中应确保经理负责制的落实。从这些年来的改革实践看,经理经管权益大大加强了,但经理经管权益不到位和过度膨胀的现象还大量存在。进一步使经理的责、权、利统一起来,在保障其权益的同时严明责任,使经理经管权益进一步规范化,仍然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特别是对国有企业的经理,在严明责任上更需要加强。企业发展权益趋于合理自觉,就是要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合理保障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和技术进步所需资金,保障企业发展决策程序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企业不断发展。要使企业发展权益合理化,最核心、最关键的是要防止生产经营资本和资金不合理地转化为消费资金。实质是正确处理企业的积累、开发与分配可消费资金的关系,正确处理企业有关方面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防止企业短期行为的问题。当然,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否则所有权无从体现,人们的投资积极性等也难以充分发挥。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制度,合理规定转化方式,合理确定约束力度,妥善处理这方面的关系。国家调控权益趋于间接有效,一是指要摒弃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直接干预经济的办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微观基础的作用,放活经济。二是从根本上革新宏观调控手段,经济有效地实现国家调控职能。在第一方面,我国如今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需要进一步落实,特定时期还需要防止反弹。同时需要明确,国家调控间接化,决不是要削弱国家权益,真正的目的在于把企业推向市场\n,自觉地利用价值规律。对于经济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国家的管制应特别加强。这一点某种意义上属于国家调控负权益,是国家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的义务。关于第二方面,第四章运行论将具体讨论。用户消费权益趋于保障有力,既是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要求,又是促进生产发展和进步的需要。这方面我国也已经制定了法律,现在重要的是贯彻好执行好。三、关于剥削的辩证思考讨论分配问题,不能回避剥削问题。剥削就其本义来讲,乃是无偿占有。无偿占有与不劳而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无偿占有一定是不劳而获,而不劳而获未必是无偿占有。如果我们只承认劳动价值,那么凭借资产所有获得收益,便既是不劳而获又是无偿占有,的确是一种剥削。马克思就是这样认识的。但是这种不劳而获与无偿占有等同的情况,只适应于理想社会主义社会。而现实权益关系是承认替代劳动价值的。在承认替代劳动价值的情况下,凭借资产所有获得收益,尽管属于不劳而获,然而却不能再看作是无偿占有了。也就是说,在事实上承认生产资料特权的社会里,把凭借生产资料所有而获得收益认为是无偿占有显然是片面的。这种片面认识,是没有认识到存在替代劳动价值的反映,是未能正确认识交换价值规律、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及其关系的结果。在现阶段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收益,实际上仍具有以替代劳动形式参与交换的性质。马克思主义者应该有勇气承认这一点。承认这一点,与我们逐渐取缔生产资料特权,并最终取缔劳动能力特权,实现共产主义美好社会的目的并不矛盾。对此,本书在许多章节作了阐述。能否正确认识这个问题,能否理性地消除人们一直冲不破的这个顾虑,能否实事求是地摆脱“剥削论”的窠臼,直接关系到改革的前途和命运。参考文献李宗正、陈孟熙、厉以宁,1983:《经济学常识》第214页,中国青年出版社。陈岱孙主编,商德文、高荣贵、宛樵、靳兰征、晏智杰,1981:《政治经济学史》上册第168页,吉林人民出版社。李秀林、王于、李淮春主编,1984:《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修订本)第380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五节权益矛盾运动本节通过权益矛盾的分析,揭示了社会形态的演变规律,阐明了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对我们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及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实现本书意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主要权益矛盾即社会基本矛盾所谓权益矛盾,即各种权益之间的矛盾。权益矛盾是一个复杂的矛盾体系,其中主要矛盾在整个社会矛盾体系中占居统治地位,是社会的基本矛盾。这一认识与传统认识明显不同,传统认识是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视为社会的基本矛盾,其中又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视为最基本的矛盾。这里则把主要权益矛盾视为社会基本矛盾。理由有三:其一,所谓基本矛盾即根本矛盾,指的是规定事物发展过程本质,贯穿事物发展始终的矛盾。社会基本矛盾,即规定社会形态类型,贯穿特定社会形态始终的矛盾。我们知道,划分社会形态类型的依据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也即占\n统治地位的权益关系。尽管生产力是它的基础,上层建筑是它的保障,但直接规定它的只能是权益关系。两个国家的权益关系基本相同或不同,我们可以说它同属于或不属于一个社会形态种类,两个国家的生产力水平基本相同或不同,则不可以这样讲。至于上层建筑,实际上是权益关系的保障机制,一定程度上它应该从属于和包容于权益关系之中。即使讲它的独立意义,也只能反映一些次要区别,并不能直接规定社会形态类型。如果套用所谓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来分析,权益关系的保障机制,至多属于政体范畴。可见,揭示社会基本矛盾,既不能从生产力着眼更不能从上层建筑着眼。那么能否从生产力与权益关系之间,或从权益关系与上层建筑之间着眼呢?这需要结合第二个理由来回答。其二,本章第一节在讨论权益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时已经表明,权益关系的发展,是自身的发展。首先由内部矛盾即内因决定,其次才是外部矛盾即外因的影响。这就决定了反映权益关系的根本矛盾只能是内部矛盾。而生产力与权益关系的矛盾、权益关系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就规定社会形态的根本标志──占统治地位的权益关系而言,明显属于外部矛盾,也就不可能成为反映权益关系的根本矛盾。同时生产力与权益关系的矛盾、权益关系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也不可能贯彻始终,生产力与权益关系之间,权益关系与上层建筑之间,有时候是适应的,并非自始自终都存在矛盾。这两对矛盾,尽管也很重要,但只能通过权益矛盾本身才能起作用。因此,社会基本矛盾只能包含在权益矛盾之中。其三,权益矛盾,作为一个复杂的矛盾体系,不可能都是基本矛盾,只有主要矛盾才是基本矛盾。由此可见,只有主要权益矛盾才与基本矛盾相称。只有把主要权益矛盾作为社会的基本矛盾,才是抓住了根本。从社会形态的历史演进来看,更可以清晰地说明这一点二、从主要权益矛盾看社会形态社会形态的演变,是权益矛盾运动的结果。整个人类社会的演变史,实质上是一部不平等权益的生发消亡史。奴隶社会取消了原始社会绝对平均的特殊权益,创造了奴隶制文明;封建社会取消了奴隶主占有奴隶的特殊权益,解放了生产力;资本主义社会取消了封建社会的特殊权益大大促进了社会的进步;社会主义削弱乃至取缔资产所有权益,以及共产主义社会最终取消劳动付出权益也必将使人类社会进入新的理想境界。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奴隶社会取消了绝对平均特殊权益,但产生了奴隶主不仅占有资产而且占有奴隶的极端特殊权益,这可以看作是极端特殊权益的生发;到共产主义社会,取消劳动付出权益,则是特权消亡的标志。从主要权益矛盾看社会形态,不仅可以发现这一规律,而且还可以使我们在划分社会形态时,更好地贯穿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原则,在认识上有一个新的飞跃。以往我们对社会形态的划分是缺乏层次性的,这不利于正确认识各个社会形态的区别和联系,有碍于对社会进程的科学认识。过去我们所犯的“左”倾错误与此不无关系。社会形态的演变,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原始社会--权益不平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它表明了特殊权益的生发和消亡过程,同时表明了权益关系的发展是符合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第二个层次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后奴隶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它是由权益不平等社会分支出奴隶社会、后奴隶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而形成。原始社会以平均分配占主导为特征,奴隶社会以野蛮掠夺占主导为特征,后奴隶社会以资产所有权益占主导为特征,社会主义社会以劳动付出权益占主导为特征,共产主义社会以按需分配占主导为特征。\n其中由奴隶社会到后奴隶社会反映了奴隶获得了形式上的自由,由后奴隶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反映了劳动付出权益获得了根本保障。第三个层次是原始社会--部落奴隶社会--家族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社会主义社会--理想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它是由奴隶社会分出部落奴隶社会和家族奴隶社会,后奴隶社会分出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分出现实社会主义社会和理想社会主义社会而形成的。其表明了现实社会主义社会和理想社会主义社会,是相当于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之区别的两种社会形态。从社会形态与经济方式的对应关系来看,原始社会和部落奴隶社会是自然经济、家族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简单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和现实社会主义社会是商品经济,到理想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将是产品经济。下面按照第三个层次的顺序,分别考察一下各种社会形态的主要权益矛盾。三、原始社会的主要权益矛盾原始社会,通常被理解为原始大同社会,但这种大同社会的美好是极其有限的。首先部落之间是封闭而有差异的,同时部落内部也潜伏着矛盾,这就是一方面存在着人们在劳动和掠夺中所起作用的差别,另一方面在分配上是平均的方式,而且这种平均所获距自身需要相去甚远。这里把掠夺与劳动相并列,是考虑到在原始社会,就某一部落而言,掠夺与务农、畜牧、狩猎等劳动的功能是类似的。人们在劳动和掠夺中所起作用的差别,与平均分配方式的矛盾,在原始社会初期和中期所以没有突出地表现出来,是外因制约的缘故,也就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的结果。在生产力极低的情况下,只有靠集体的力量才能生存下去,如果生产中起大作用的人获取相应多的利益,将导致集体的破坏,这样自身也难保,所以不会产生因自己贡献大就多吃多占的现象,只能是平均分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有了剩余。这时,生产中起大作用的人由于按原权益关系仍不能多获得利益,劳动和掠夺的积极性受到了影响,导致了部落生产力发展低于应有的水平,表现为生产力发展受阻,进而表现为权益关系和生产力的外部矛盾的激化。这一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后,便通过内部矛盾发生作用,促使人与人权益关系恶化,进而产生了奴隶制权益关系。四、部落奴隶社会的主要权益矛盾尽管原始社会早已孕育了矛盾,随着剩余的出现矛盾越来越激化,但平均分配的习惯势力相当强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是矛盾的主导方面。这种局面的打破,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种是可以称之为“嫁接”的方式,也就是通过部落之间的掠夺和奴役来实现的。具体表现为强大部落征服弱小部落后,使弱小部落的人伦为奴隶,从而使部落间的差异和不平等,极端化地反映到部落内部。另一种是部落内原有人群间的权益关系逐渐恶化的方式。部落奴隶社会,主要是“嫁接”方式的产物。当然第二种方式,通常也发生了量变。部落奴隶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还残留着平均分配,其掠夺和剥削奴隶的成果基本上还是平均分享。有必要明确的是,在此过程中,平均分配由于极端化不平等的引入和内部关系的量变,已经退居次要地位。但与其对立的劳动和掠夺并不是平行发展的。掠夺在冲击平均分配的同时把劳动一方也掠夺了。就是说劳动一方与掠夺一方已经由原来属于并列关系变为较普遍的对立关系。这样劳动一方由原来的与平均分配相对立,变为只能从残留的平均分配中找慰籍了。土地国有可以说是残留平\n均分配的基础。部落奴隶社会的主要权益矛盾,我认为就是野蛮掠夺与平均分配方式的矛盾,其中野蛮掠夺占据了主导地位。正因为如此,它已不能再划入原始社会,而只能划入奴隶社会。随着矛盾的引深,平均分配一方愈来愈弱,同时又孕育了一个新的对立面----资产所有权益。资产一词是现代术语,在此用财产似乎更妥当,但笔者认为这种区分没有什么意义,本书资产概念包容财产含义。我国历史上的夏朝可能就属于这种社会形态。有的同志已经提出:“夏朝的奴隶制主要是种族奴隶制或部落奴隶制,被征服的氏族或部落的土地归国有,居民则抑为奴隶”(张传玺,1985)。当然,奴隶是不是部落集体所有和集体享用需要考证。如果是那就是典型的这种形态。五、家族奴隶社会的主要权益矛盾家族奴隶制的特点是: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家庭,奴隶由部落奴变成了家奴;奴隶已不再局限于被征服氏族或部落的居民;简单商品经济已经出现,商品堆里存在作为人的完整形态的奴隶商品。更重要的是作为部落奴隶社会主要权益矛盾的野蛮掠夺与平均分配的矛盾,已经转化为野蛮掠夺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矛盾,其中野蛮掠夺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就是说平均分配已经失去了与野蛮掠夺相对立的资格,而新生的资产所有权益获得了相应的资格。资产所有权益不仅代表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同时也代表了奴隶阶级争取自身有所解放的利益。所以野蛮掠夺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矛盾,实际上内含着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在奴隶社会,一方面奴隶的躯体和器官特别是劳动能力受自身大脑支配,另一方面这些却不归自身所有。奴隶当然不会满足这一现实。但在一开始,由于奴隶力量较弱,只好被迫接受公开的赤裸裸的强制劳动,生产力还是得到了较快的发展。随着奴隶力量的壮大,他们反抗奴隶主的斗争逐渐高涨,奴隶主则采取极残酷的办法进行镇压,严重地影响了生产力的发展。权益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的激化,使权益关系内部矛盾的解决具备了条件。同时新兴地主阶级对侵害其利益的野蛮掠夺特别是贵族特权也心存不满。这时奴隶主迫于奴隶的反抗和斗争及新兴地主阶级不满的压力,迫于怕影响自身的经济利益,不得不改变其统治形式,从而建立了封建制的权益关系。这样,旧的权益矛盾让位于新矛盾。部落奴隶社会与家族奴隶社会的区分,将改变历史分期标准。前者使奴隶社会前移,后者使奴隶社会后推,整个奴隶社会的历史跨度加大了。一些同志把封建社会划分为封建领主制和封建地主制的划分方法也就不适宜了。封建领主制前期,可能应划入家族奴隶社会范围。我想在这种新划分思想指导下,重新整理历史遗迹和进一步考证,是一定会得到印证的,即使在中国历史上暂时得不到印证,在世界历史上一定会得到印证。六、封建社会的主要权益矛盾封建社会的权益关系,其内部矛盾仍然是野蛮掠夺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矛盾,但资产所有权益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标志是奴隶主贵族特权得到了抑制,奴隶形式上基本获得了解放。封建社会的野蛮掠夺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矛盾,实质上也就是封建特权(人身依附关系和超经济掠夺)与自由竞争(等价交换原则)之间的矛盾。开始由于封建权益关系较奴隶制权益关系有较大的进步,缓和了一切内外部矛盾,权益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得以缓和,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新兴力量的不断强大,封建特权与自由竞争的矛盾激化起来,生产力发展受阻\n使得外部矛盾激化,反过来进一步激化了封建特权与自由竞争的矛盾,最终导致以封建特权为具体表现的野蛮掠夺退出。随着野蛮掠夺的消弱和退出,劳动付出权益得以复苏和壮大,成为与资产所有权益相对立的矛盾一方,封建制被资本主义所取代。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的矛盾,其实在封建社会早期就孕育形成了,只是处于次要矛盾而已。这也是封建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同属于后奴隶社会的根据之一。七、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权益矛盾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后,主要权益矛盾演变为资产所有权益占主导地位的资产所有权益与劳动付出权益之间的矛盾。这样的矛盾才是规定资本主义本质、贯穿资本主义始终的基本矛盾。我们过去对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认识是不正确的。为了清除不正确的先见认识,有必要先对传统认识的不科学性作简要的分析。1.传统认识的不科学性按传统认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生产的社会化与资本主义占有方式的矛盾,并认为具体表现为三方面:⑴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⑵个别企业的有组织性和整个社会的无政府状态的矛盾;⑶生产能力无限增长的趋势和劳动群众购买力相对缩小的矛盾。现分别讨论如下:第一,把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直接归因于生产的社会化与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之间的矛盾的不科学性。传统理论把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直接归因于生产的社会化与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之间的矛盾,理由不外四方面:⑴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客观存在的;⑵恩格斯对此有明确的肯定----“社会化生产和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之间的矛盾表现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恩格斯,1972);社会化大生产使得工人与工人联系起来、资本家与资本家联系起来,资本主义占有方式内含着资本家与工人的矛盾,两方面的结合使工人与资本家的矛盾上升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⑷社会化生产要求社会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并由全社会成员来享有社会化的劳动成果,这代表无产阶级的利益,资本主义占有方式则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从而表现为二者的矛盾。简单地看,上述四条理由似乎是很充分的,其实都经不住严密论证。因为:⑴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的确存在,但存在本身并不能证明它是生产的社会化与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之间矛盾的表现。⑵恩格斯尽管是一位伟大的天才的革命导师,但这本身并不能证明它的正确。从恩格斯讲述那句话的文章中看,文章论证所能得出的结论只能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随着生产的社会化而产生的,这一结论与上述论断并不能划等号。这就象某人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而诞生,并不等于此人诞生的原因是新中国的诞生一样。⑶阶级的矛盾并非以社会化为条件。否则,未社会化前的封建社会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及奴隶社会奴隶阶级与奴隶主阶级的矛盾无法理解。⑷社会化生产的直接要求是生产保持一定的比例,并非要求社会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并由全社会成员来享有社会化劳动的成果。尽管由社会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并由全社会成员来享有社会化劳动的成果确实是一种客观的要求和历史的必然,但它并不是社会化生产本身的要求而是权益矛盾运动的结果。同时,社会化本身,在资本家获得生产统治权的条件下,首先代表的是资本家的利益而不是工人的利益,正是生产的社会化才为资本家发财创造了一个重要条件。可见,把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直接归因于生产的社会化与资本主义占\n有方式之间的矛盾是不成立的。第二,把个别企业的有组织性与整个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把生产能力无限增长的趋势与劳动群众购买力相对缩小的矛盾,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的不科学性。应当肯定,这两对矛盾,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确存在,今后一定时期仍将存在,它也曾经上升为主要矛盾,曾经给资本主义制度以沉重打击。但是,并不能由此便认为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所谓基本矛盾,前面已经有所论述,它指的是贯穿事物发展过程始终,规定事物发展过程本质的矛盾。它与主要矛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基本矛盾贯穿事物发展始终,主要矛盾则不一定,它可能贯穿过程始终,也可能中途变换;基本矛盾规定事物的本质,主要矛盾则只有在它同时就是基本矛盾时才起这种作用。先谈个别企业生产的有组织性和整个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非基本矛盾的理由。生产的社会化要求整个社会保持一定的比例并协调发展,这毫无疑问。但认为资本主义占有方式把生产彼此分割,有组织性仅限于个别企业内部,整个社会必然是盲目的、不协调的、不成比例的无政府状态,则有待重新探讨。在生产被资本主义占有方式分割的同时,通过信息传递、市场交换、合同签定等商品货币关系又把其联系起来了,并在交换价值规律的调节下促进保持一定的比例。至于靠这种联系和调节会不会导致脱节和盲目发展,是以条件为转移的。在人们对商品经济规律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或搜集整理利用信息的手段乏劣的情况下,导致脱节是不可避免的,反之则可以避免。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商品经济科学的发展,信息工具的革命及不尊重商品经济规律的惩罚等诸多因素的推动,在解决个别企业生产的有组织性和整个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方面,已经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效果。资本家出于赚钱的目的或迫于被淘汰的压力,不能不贪婪地捕捉经济信息,绞尽脑汁地算计市场波动,千方百计地同相关企业进行形形色色的联系,加之他们决策的依据已不再是凭借简单的直观和感性认识,而是借助有学识的专家,现代化的信息工具和科学的预测手段搜集整理的可靠资料,因而防止盲目发展已不是不可能的了。至于一定程度的不可预测性,在现实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存在的。如果手段落后,甚至还会导致严重的不协调。可见,把这一矛盾规定为存在于资本主义始终的基本矛盾显然是不科学的。接下来再进一步讨论一下生产无限扩大的趋势同广大劳动群众有支付能力的需要相对缩小的矛盾非基本矛盾的理由。严密地讲,生产无限扩大的趋势同广大劳动群众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相对缩小的矛盾,提法本身就有片面性。生产无限扩大的趋势相对应的矛盾对方应该是需求的相对减少,而广大劳动群众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仅仅是需求的一部分,并不是需求的全部。因此,尽管广大劳动群众所获部分在整个生产成果中所占比重相对缩小是客观事实,但在资本家和国家消费(当然包括生产消费)巨额增大的条件下,生产与需求的矛盾也可以解决。就是说,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与需求的矛盾,并不是非靠经济危机才能解决的矛盾。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反危机措施我们不应简单地加以否认。资产阶级出于赚钱的目的,必然要想方设法防止危机的发生。资产阶级的政权,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也必然要进行干预。而依靠政府\n力量来刺激消费和增加投资,弥补有效需求的不足等,无疑是有效的方法。如果问题真正出在生活消费不足上,这样的问题确实是不难解决的。在政府的干预下完全可以把扩大再生产引向生产资料领域。同时增加生活消费的办法也并不是很困难的事情,在物品果真很丰富的条件下,政府多印钞票用于刺激消费很难说会有什么危险。所以说,这一矛盾也不是什么基本矛盾。当然,广大劳动群众购买力相对于资本家严重有限,肯定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即使不会直接导致经济运行的断裂,也必将导致资本主义权益关系内在矛盾的激化。然而,这是另一个命题。总而言之,上述两个矛盾并不是基本矛盾,其既不贯穿资本主义始终,也没有真正直接反映资本主义的本质问题。2.作为资本主义社会主要权益矛盾的劳资权益矛盾才是真正的基本矛盾前面已经提及,资本主义真正的基本矛盾是作为资本主义主要权益矛盾的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矛盾。理由如下。其一、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矛盾,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无时不在、无处不有,真正是贯穿于资本主义始终,渗透于资本主义各个角落的矛盾。不仅从宏观上看是这样,就是从微观上,从一个企业来看也是这样。一定的生产成果,凭借生产资料特权获得部分增多,凭借劳动特权获得部分必然减少,这种对立关系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必然存在,毫无解决的可能。其二,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矛盾,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矛盾的直接根源,这一点显尔易见。其三,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矛盾,是资本主义权益关系内在的本质的矛盾。它属于推动权益关系运动发展和变化的内因。有必要指出的是,在认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时,还必须认识到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主导方面是资产所有权益一方。只有抓住了这一特征才算真正把握了其基本矛盾。资本主义社会所以是资本主义社会,就在于存在着以资产所有权益为矛盾的主导方面的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这一矛盾。这个矛盾解决了或矛盾的主导方面发生了根本转换,也就意味着资本主义制度灭亡了。如果有人说,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矛盾,主要是表现在分配领域,而“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马克思,1975中译本a)。这不是本末倒置了吗?对此我的回答是: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矛盾并非仅限于分配领域,这里不仅包含“益”,而且还包含“权”。同时我认为,对本与末不能作简单的理解,某种意义上讲生产关系(狭义的)只是手段,分配关系才是目的。即使是仅从分配关系考察,也不能认为是只抓住了枝节末稍。还有必要明确的是,这一认识与“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有缺陷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好的并将永世长存”的谬论不可同日而语。因为,这里所讲的问题,并不是仅仅有缺陷的问题,而是根本对立的矛盾。这里也没有否认“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马克思,1975中译本b),没有认为可以把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截然分开,甚至分别带上不同性质的“帽子”。这里虽然认为,我们过去所讲的所谓“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在资本主义范围内也可以解决,但并没有讲资本主义权益关系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也没有说资本主义真正的基本矛盾能够永世长存,能够不走向解决。3.资本主义社会主要权益矛盾运动的历史趋势\n资本主义主要权益矛盾,是资产所有权益占主导地位的资产所有权益与劳动付出权益之间的矛盾。随着资产所有权益的膨胀,这一矛盾激化起来,其开始的先进性就会被不合理性所取代。具体表现是,在经济活动中起主导作用的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资产所有权益大大超过了劳动付出权益。其根源就在于把生产资料的作用当作了资本家的作用,把包括替代劳动价值Ⅱ在内的替代劳动价值极端化地归了资本家。承认替代劳动价值Ⅱ是正确的,但把生产资料的作用完全等同于资本家的作用,进而使替代劳动价值Ⅱ极端化私人占有则是错误的。正是这种极端化的私人占有,导致了大量的不劳而获,导致了极度的贫富悬殊,导致了食利者阶层这个“社会赘瘤”的形成,导致了“财权”排斥“人权”,导致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同时也相应地导致了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这些丑恶现象及矛盾和冲突,必然导致生产力发展受阻,包括相对受阻,也即导致权益关系与生产力之间产生矛盾。这一外部矛盾的激化,反过来又会激化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内部矛盾,进而激化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最终必将导致劳动付出权益较资产所有权益占居优势地位,使基本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八、现实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权益矛盾1.现实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权益矛盾以上分析可见,随着资本主义社会主要权益矛盾的发展和激化,资产所有权益与劳动付出权益必然会发生转化,由资产所有权益占主导地位,变为劳动付出权益占主导地位。这一转化可以说是空前的历史性的革命,它标志着劳动人民获得了具有历史意义的解放,也标志着社会形态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即进入了现实社会主义阶段。与此同时,还孕育和产生了一对崭新的次要矛盾,劳动付出权益与一定程度的按需分配的矛盾。这一矛盾是现实社会主义社会与理想社会主义社会的共有矛盾。无论是现实社会主义还是理想社会主义,劳动付出权益都占主导地位,这是二者同属社会主义的根据。但是作为现实社会主义与理想社会主义区别开来的独特的主要权益矛盾,乃是以劳动付出权益占主导地位的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矛盾。我国目前就处于这个阶段。现在我国既有全民经济,又有集体经济,还有部分个体和私营经济,而且全民经济采取的是国有企业形式,一定程度上带有集体经济的性质,所以,资产所有权益实际上仍然是存在的。另一方面,我国现阶段劳动仍然是个人所有,劳动付出权益仍然需要承认。这就决定了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矛盾,仍然是主要权益矛盾,只不过是劳动付出权益占居主导地位罢了。在此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第一点,我们不可否认矛盾主导方面发生转换的历史意义,不能把这种变化看作是非飞跃式的。从历史发展来看,奴隶社会取代原始社会时,在作为初级阶段的部落奴隶社会,仍有平均分配;后奴隶社会取代奴隶社会时,在作为初级阶段的封建社会,也有野蛮掠夺。同样的道理,社会主义社会取代后奴隶社会时,作为初级阶段的现实社会主义社会,也一样会有资产所有权益存在。这种残留可以说是各自初高级之分的依据。第二点,我们也要看到,由于资本主义社会和现实社会主义社会主要权益矛盾的矛盾双方都是劳动付出权益和资产所有权益,二者的区别仅限于占主导地位的是哪一方。这就决定了和平演变资本主义是完全有可能的。现在有些国家,在保障劳动付出权益方面有了巨大进步,有的甚至自称社会主义。我认为,这些国家与现实社会主义的距离是不远的。同时我坚信,随着资本主义主要权益矛盾运\n动的展开,发达国家都将不可避免地向这个方向发展。资本主义和平进入现实社会主义不是没有可能的。看到这一点,对于唤醒劳动人民自觉地推进这一历史进程,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认为,马克思主义者,应当勇敢地承认,传统的引导劳动人民通过暴力革命的手段来实行社会主义的思路,已经成为过时的、缺乏吸引力的教条,要真正促进劳动人民的解放,依据上述思路来引导才是有实际意义的。2.现实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征从现实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权益矛盾可以看出,现实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是劳动付出权益较资产所有权益占居优势地位。所以,是不是现实社会主义经济,不在于是不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也不在于是不是公有经济。要害是劳动付出权益能不能得到保障。前面关于社会主义私有经济的提法是完全能够成立的。只要能够真正实现劳动付出权益、资产所有权益、经理经管权益、国家调控权益、企业发展权益和用户消费权益之间的相互协调,只要能真正保障劳动付出权益,即使是社会主义私有经济占主体,也与现实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征不矛盾。九、理想社会义社会的主要权益矛盾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是不存在资产所有权益的社会。也即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生产资料带来的利益归全社会共同占有。我这里把其称之为理想社会主义。作为理想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权益矛盾,当然不再会是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矛盾,而只能是劳动付出权益与用户按需分配权益之间的矛盾。它是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矛盾中的劳动付出权益一方,克服资产所有权益一方的结果。用户按需分配权益,是孕育于用户消费权益中的一种固有的权益。它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但在长期的不平等权益社会中,一直受到客观抑制。当劳动付出权益克服了资产所有权益之后,也即社会进步到理想社会主义阶段之后,用户按需分配权益便得以复苏并成长为能与劳动付出权益相匹敌的一个重要方面了。资产所有权益的消亡,是权益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只要顺着资本主义主要权益矛盾运动历史趋势的思路看,这一点不难发现。同时,辩证地看,当资产所有权益远远超越了资本家私人所需(包括后代所需)之后,其占有财富某种程度上已经有了社会占有的成分。其无止境地积累财富,无非是受成就感和荣誉感所驱使。当社会进步到每个人都可以凭借有限的聪明才智便能够获得舒适安逸的生活时,当成就感和荣誉感仅仅与社会贡献和自身努力相联系时,社会占有财富将顺理成章地成为现实。现在一些有作为的资本家捐资办公益事业和激励子女靠自身的努力取得成就的例子可以说预示了这一点。在理想社会主义社会,由于资产所有权益的消亡,又由于生产资料差别的永恒存在,以市场为纽带的商品经济当然也就不能存在了。否则,资产所有权益就会事实上存在。因此,这样的经济是以计划为纽带的产品经济。要否定资产所有权益,就得否定商品经济,要肯定商品经济,就得肯定资产所有权益,历史只能是这样。因为市场是分不清劳动价值和替代劳动价值的。十、共产主义社会的最终实现理想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权益矛盾是劳动付出权益与用户按需分配权益之间的矛盾。共产主义社会又是什么样的社会呢?只能是用户按需分配权益克服劳动付出权益的社会。也就是劳动付出权益也将消亡的社会。从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矛盾成为社会的基本矛盾,到矛盾双\n方的全部消亡,这个过程就是现代社会到未来美好社会的运动过程。以上揭示的由资本主义社会、到现实社会主义社会,再到理想社会主义社会,最后到达共产主义社会的历史轨迹,就是这一运动过程的一种描述。从解决矛盾的基本形式来看,以上结论也是最有可能的。根据哲学原理,解决矛盾的基本形式有三种:一种是“融合”、一种是“同归于尽”、还有一种是“一方克服一方”。下面我们分别讨论一下。先看“融合”。就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双方而言,要“融合”必须使每个人付出的劳动和拥有的资本基本一致,这样才可使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无论此强彼弱还是彼强此弱都无关人们的利益。显然这是不现实的,绝对的平衡不会存在。所以,二者作为对立双方是难以“融合”的。再看“同归于尽”。“同归于尽”也就是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一直并存,开始,资产所有权益占主导地位属于资本主义,以后劳动付出权益占主导地位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劳动付出权益尽管不断增强,但资产所有权益也一直存在,整个时期都一直以商品经济为特征,最终,双方“同归于尽”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我认为,这种不经过不承认资产所有权益只承认劳动付出权益阶段的准备,直接进入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也不大可能。最可能的方式将是“一方克服一方”。也就是以上揭示的历史轨迹:劳动付出权益先逐步占居主导地位进入现实社会主义阶段,最终消灭资产所有权益进入理想社会主义社会,然后再消灭劳动付出权益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其实马克思设想的也是这样一种途径。不同的是把现实社会主义这个阶段预期得过于短暂了,以为只是一个不长的过渡阶段,而没有把它科学地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历史形态。总之,我认为上述思路才是合乎历史事实、合乎历史发展规律和合乎逻辑的思路;才真正有助于人们坚定资本主义必然为社会主义所代替及共产主义必然要实现的信念;才真正有利于发挥理论在指导实践上的先导作用。参考文献张传玺,1985:《中国古代史纲(上)》第3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恩格斯,1972:《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1页,人民出版社。马克思,1975中译本a:《资本论》第3卷,第997页,人民出版社。马克思,1975中译本b:《资本论》第3卷,第998-999页,人民出版社。第四章控钞禁息免税运行论第一节运行目标一、总目标经济运行总目标,不外两方面:一是生产力发展,一是权益关系协调。进一步来看,发展生产力和协调生产关系,归根到底又是要普遍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普遍提高人们的综合素质。发展生产力,是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提高人\n们的综合素质的物质基础。而协调生产关系,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使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提高人们的综合素质能够普遍化的前提。在经济运行中,如果在总体上出现了一方面是生产能力相对过剩,另一方面是国民实际需要但无力购买的现象,则完全是违背了运行总目标的。假如在这个时候不设法扩大内需,而是希望长期的对外贸易顺差来保持所谓平衡,同样是与运行总目标背道而驰的。要知道在发展生产力方面,在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提高人们的综合素质方面,需要的不是外汇储备,而是实实在在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任何时候我们都不应该忘本,牢记运行总目标至关重要。二、具体目标具体目标是总目标的具体化,以下四个目标我认为是上述总目标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实现总目标的充分条件。1.经济资源配置有效生产力发展的首要前提就是经济资源配置有效。经济资源配置有效,取决于经济资源配置结构及其内在动力。权益机制经济学所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促使合理结构形成和促使内在动力充分发挥效应的机制。要促使资源配置合理结构的形成,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资源流动和重组的阻力和成本要小。超经济的人为的阻碍因素和不合理的垄断因素应尽可能扫除。不过,流动和重组成本与实际使用成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实际使用成本来讲,并非越低越好。因为实际使用成本关系着内在动力效应的发挥及资源配置的具体状况。实际使用成本只能由交换价值规律和权益分配规律来决定。2.社会就业供需平衡社会就业问题是当今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作为一个权益关系协调的社会,社会就业供需平衡应该是基本前提。同时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也是生产力发展和经济资源配置有效的必然要求。3.公益保障不断完善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不断完善,是权益关系协调的重要方面,也是生产力发展的促进因素。它作为一个普遍改善人们生活水平和普遍提高人们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已经显视出了十分重大的意义,并已经成为当今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4.货币升贬可知可控通常人们往往把币值稳定作为经济运行的一个重要目标。我认为这是一个狭隘的片面的主观臆想。货值升贬,是一个与纸币投放紧密相关的现象,更是一个低成本实现再分配的有效的宏观调控手段。历史上尽管有盲目甚至恶意利用遭致的惨痛教训,但对其科学利用的曙光早已现显。我认为重要的不是币值的稳定和相对稳定,而是币值的升贬有序、可预知、合乎客观需要、特别是可控。当然,对于恶性通货膨胀,由于其负作用过大,而且往往是难以控制的,所以应该尽力防止。第二节运行手段一、基本手段经济运行的基本手段不外两方面,一是利用交换价值规律调节,二是利用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调控。这两个规律,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作为经济运行手段关键是要做到自觉合理地加以利用。本章所谓控钞、禁息、免税\n的主张就是对其加以自觉合理利用的实质内容。二、保障手段经济运行的保障,实质上即权益关系的保障。经济运行的保障手段,实质上也即权益关系的保障机制,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具体来讲,需要通过民主监督、法规规范、制度保证、理性引导等来实现。就我国当前来讲,搞好以下三方面的建设至关重要。1.必须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民主法制建设是严明各种权益主体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各方权益不受侵犯的根本手段。只有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才能为权益关系提供政治法律保障。在这方面我国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步子。但面临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要真正把劳动付出权益、资产所有权益、经理经管权益、国家调控权益、企业发展权益、用户消费权益等系统地民主法制化,仍然需要做许许多多艰苦细致的工作。我认为,应该分别建立和完善劳动付出权益法、资产所有权益法、经理经管权益法、国家调控权益法、企业发展权益法、用户消费权益法,及企业组织法,为理顺权益关系提供法律保障。2.必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打好反腐败这个硬战,是健全权益保障机制时应十分注意的大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首先需要正确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与搞好经济建设的关系。现在一些同志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与搞好经济建设对立起来,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是影响生产力发展的因素,是经济发展的桎梏。为了加快发展经济,在这方面应该“松绑”。有的则认为,腐败现象是发展商品经济初期不可避免的,无需大惊小怪。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是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保证,只有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才能为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创造条件,才能为建立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树立健康的努力方向提供保障,才能真正保护先进、鞭策落后。现实中由于党风廉政建设存在问题,由于腐败现象泛滥,导致经济建设遭受损失的事例是不难寻找的。需要强调的是,在这个问题上,不仅要反对个人腐败,也要反对集团腐败,也即所谓为了企业、为了集体的腐败。现在对这个问题的糊涂认识相当严重。这些人所以在这方面陷入糊涂认识,除了小集团利益作怪外,与不懂合成推理谬误,看不到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搞不清正常的物质利益激励机制与非法的竞争手段之间的区别,直接相关。一个企业、一个地区,靠腐败也许会获得高收益,但认为整个社会都这样搞也会如此,则无疑陷入了合成推理谬误的泥坑。某个人踮起脚尖站着看戏可以看得更清楚些,全部观众都踮起脚尖看戏则并不能使大家得到什么好处。两者的道理是一致的。更应当看到的是,一个企业、一个地区靠腐败手段取得高收益,是靠牺牲其它企业、其它地区的利益或公平机会而获得的。从全局来说并无益处。如果有人说,腐败手段可以成为经济运行的润滑剂。那显然是把腐败手段与正常的物质利益激励机制相混淆了。其实,只要坚持物质利益原则,坚定不移地反腐败,包括坚定不移反渎职、反不思进取(渎职和不思进取也是一种腐败),经济运行的效率会比靠腐败手段作润滑剂的效率要有效的多,而且还可以实现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所以,必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坚定不移地反腐败。不仅在党内反、政界反,也要在企业界反。特别是对企业界,该干预的应坚决干预。同时也要分清\n正当干预与出于私利的非正当干预之间的界限。出于私利的干预本身就是党风廉政建设上存在问题的反映,本身就是严重的腐败行为。只有靠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才能得以解决。为此,我建议中央痛下决心,建立特派员制度,培养和建立一支作风过硬、素质优良、志愿献身净化社会风气事业的特派员队伍,直属中央,直达县级,在严格要求的同时,在政治上、工作上为其提供优厚待遇和便利条件,强有力地组织和帮助地方党委和政府搞好这方面的工作。3.必须加强思想理论建设思想理论建设,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对保障权益关系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统一认识、坚定信念的保证。现在我们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思想混乱、理论落后,特别是理论的落后,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信念来自于能够为人们所接受的理性认识,如果理论不顾现实的变化,毫无生气地重复一些不合事宜的教条,由此产生的信念将难以不会发生动摇。因此,加强理论建设,使理论永葆青春,同样是至关重要的。第三节实质内容我认为,现代所谓宏观经济理论,无一例外地未能找到有效的突破口,无一例外地步入了误区。这是由现存制度局限性所决定的必然结果。要扭转这种局面,必须依据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和多元有机系统权益论原理,致力于制度变革。最重要的是坚决摒弃违背价值规律和权益规律的经济手段,把所谓利率杠杆、税收杠杆等统统扔到“垃圾桶”中去。也就是要做到禁息、免税。主张全面地禁息和免税,一定会使不少有“经济学常识”者感到不可思议。我们不妨先从作为其基本前提的控钞谈起。一、控钞所谓控钞,在这里完整的含义是,严格控制并最终取缔现钞发行,全面推行支票和信用卡制度,个人、法人收入一律以真实姓名和真实名称由银行登记保管。1.控钞的优越性控钞的好处至少有这样几方面:首先,可以准确明晰地了解现金规模及分布情况,为调控经济提供客观依据,更重要的是为后面将要论及的禁息和免税等创造条件,其次,可以为查找非法所得提供线索;其三,可以有效地防止诈骗及现金盗窃,并且为罚没款项以及法院经济案件判决等的执行提供方便;其四,可以防止乃至杜绝假钞的出现等等。2.控钞的可行性首先,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为其提供了物质技术保证。F.S.米什金在他的《货币金融学》中,就曾提及过所谓“资金调拨电子系统(EFTS)”(1998,中译本a)。其次,保障个人私有资财的法律日益健全,致富光荣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怕露富的思想经过进一步做工作不难消除。在我看来,既然收入应该合法取得,合法收入又受法律保护,而非法收入才最需要隐瞒,那么收入状况就本不应该看作是什么隐私权,这与非法行为不能作为隐私权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当然,退一步讲,控钞后也可以实行对非管理机构保密的制度。其三,随着上述控钞给人们带来的好处的显现,控钞所带来的不便与之相比会显得微不足道。不难想象,对于有不法收入者、准备牟取不法收入者和图谋隐瞒赖债者,自然不愿意接受控钞政策。但一个文明进步的社会,一个权益关系协调的社会,是\n没有道理依这些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尽管如此,为了尽可能减轻实施阻力,也可以考虑对拥有不法收入者酌情予以一次性特赦。二、禁息利息现象据说在原始社会末期就产生了。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尽管也不乏反对之声,“例如,圣经的新旧约全书均反对利息或高利贷,亚里斯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也是如此。”(萨缪尔森,1982中译版)但除了在反高利贷的旗帜下,尚未能形成象样的同盟军。到了近现代,利息率被当作了自动调节储蓄与投资的法宝,反对利息的观点更被视为幼稚可笑之论了。更有甚者,把我国1971年和1972年大幅度降低利率,竟然视为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左”倾错误干扰的产物(易宏仁,1988)。马克思也曾驳斥过蒲鲁东反对利息的主张,认为这是不理解利息和雇佣劳动制度之间内在联系的幼稚。(马克思,1975中译本)J.M.凯恩斯(1883-1946)在分析投资不足的原因时也曾认为,由于所谓流动偏好的作用,利息率降低有个限度,不能太低,故此有所谓“流动性陷阱”或“凯恩斯陷阱”之说。然而,在此我要鲜明地提出自己的禁息主张。1.利息的负作用在我看来利息是万恶之源,它的负作用至少有两方面。其一,利息的存在,提高了生产成本、降低了企业经济效益;导致了未来收入的贴现现象,从根本上促使了货币贬值;而且增大了经营者的纯盈利胃口,因为搞经营所得起码应该比得利息更多。这一切决定了必然会加大相应的矛盾,必然会造成商品价格上涨或降不下来。其二,利息的存在,将拉大人们的收益差距,影响人们之间的互助,特别是导致食利者阶层的形成,从而加重和激化劳资矛盾,不利于权益关系的理顺。2.禁息的理论根据和可行性货币收入是借以占有财富的信用凭证。让渡这种信用凭证,交换为另一种信用凭证,如果没有风险因素,理应等价交换。超出原值则只能是对交换价值规律的违背。当然,如果有风险因素存在,便是一种投资行为,只能另当别论。比如买股票而取得股息便是理所应当的。也就是说,对于毫无风险的储蓄来讲,不应当取得利息,免费保管就不错了;相应地对于有抵押有担保的贷款来讲,也不应当付利息,至于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则未尝不可。由此可见,禁息是有价值论根据的。同时,禁息以后可以消除如上所述的利息的弊端,有助于权益关系的理顺,因而也是有权益论根据的。可能有的同志会讲,作为延期消费的补偿,利息有它存在的根据。甚至直接把E.VON.柏姆-巴维克(1851-1914)的“时差利息论”拿出来为其辩护。对此,我的回答是,延期消费未必就是好事,当需求不足时,延期消费只能是火上浇油。而“时差利息论”的所谓人们重视现在、轻视未来的心理,或者说对现在物品估价较高、对未来物品估价较低的心理,并非普遍的必然的客观实在,只能是虚假前提下推出的错误结论。现在一个普遍的看法是,利息率是调节经济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其实价值规律本来就有相应的调节功能,用不着再有一个利率杠杆来搅害。利率杠杆的所谓功能与它的负作用比起来,没有可取之处。不少学者承认,利率杠杆在我国调控效果有限。在我看来,即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它的所谓有效性也是如同未识破的谣言的有效性一样,是在愚弄人们。\n通常认为,提高利率有助于刺激储蓄、抑制投资,缓解通货膨胀压力,反之相反。事实上未必如此。那储蓄来讲,尽管确实有人为了利息而储蓄,西方经济学中把其视为一种替代效应,也即是由于是储蓄回报增加改变了未来消费和现实消费之间的相对价格,而使得推迟消费更有吸引力的结果。但这并不是唯一的动机,西方经济学中的所谓为退休后所需的生命周期储蓄动机、为缓和年收入波动影响的永久收入储蓄动机、为买房子或供孩子上大学等的目标储蓄动机、为后代留下遗产的遗产储蓄动机、为预防未来预料不到的疾病和事故的谨慎储蓄动机等等,并非无稽之谈。况且,有了利息,收入相应提高了,反过来还有促进更多消费的收入效应。斯蒂格利茨在分析利息率提高后储蓄的变化时,曾看到:“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的作用方向不同”“平均情况会怎样是一个很难回答的经验问题”。在作为提要总结这一现象时,进一步指出:“净效应是不确定的”(1996中译本a)。由此可见,传统认识显然是一个迷信。至于禁息的可能性,只要是金融领域被国家垄断的国家,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实现。未完成国家垄断的国家,则有可能需要完成这种变革。利息调低或取消后,现款拥有者为了获得收益极有可能去投资买股票。对此我的看法是,有这种可能,但买股票的风险和各不相同的储蓄动机决定了肯定不会全部这样做。而且这种直接买股票投资的现象是好事不是坏事,因为提高储蓄率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促进投资。三、免税所谓免税,我的主张是除遗产税外一律免除,以最大限度地防止税收对市场机制的破坏以及相应的对经济活动的干挠。对于各种名目的乱收费更应该取缔。1.税收的负作用税收,通常被视为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必然选择,而且认为它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反映、监督国民经济的作用。其实,实现国家职能,保障财政支出所需,还有更有效更经济的方式。相对而言,税收的负作用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有这样几条。其一,相对地鞭打快牛,保护落后,阻碍资本的集中和积聚,影响投资的积极性,制约生产和消费的规模。其二,由于不可避免地存在税赋不公,造成了非市场因素的苦乐不均。抛开政策因素的不公,仅就地下经济的影响而言,就是相当惊人的。“对(美国)地下经济规模的测算表明,它可能超过整个经济活动的10%。如果这一计算正确且能对未申报收入进行征税的话,则美国一夜之间就能解决预算赤字问题。”(米什金,1998中译本b)其三,在征税过程中,成本相对高,浪费了本来可以避免的资源消耗。如果我们计算一下整个税务系统的全部开支,不难想象是一笔庞大的数字。假如进一步把税务人员的隐性收入、灰色收入、腐败收入也算上,数目一定更可观。J.E.斯蒂格利茨在他的经济学中指出:“征收税收和管理税收体系对政府以及那些必须纳税的人有成本。每年用在填写纳税表上的时间有几十亿小时,而这些时间本可用在生产有价值的产品和劳务上。纳税人和国内税务局每年为了准备程序和处理税表而用在会计师和律师身上的花费有几十亿美元”(1996中译本b)。可见,如果能够避免这种惊人的耗费,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早在1983年,前世界银行工业部顾问基思·马斯顿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选择21个国家,通过比较分析揭示了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的基本关系。他得出的结\n论是:低税国家的人均GDP增长率、公共消费与私人消费的增长幅度、投资增长率、出口增长率、社会就业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等,都大于高税国家。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变量关系是:税收占GDP的比值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率就下降0.36个百分点。高税收负担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的,这几乎成了一个普遍的规律,而对低收入国家来说,提高宏观税负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尤为明显。”(安体富、岳树民,1999)这也可以说是上述税收负作用的一个集中表现。2.免税的理论根据和可行性免税的根据,除了上面的负作用外,更重要的是它是干扰、扭曲交换价值规律的主要罪魁祸手。虽然,在前面的章节中,我们在肯定交换价值规律的同时,也肯定了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但是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像目前的税收那样人为地、粗暴地干扰、扭曲交换价值规律是谈不上权益分配协调的。我认为,只要保留对达到相当数目资财者征收遗产税,来制约个人财富的过度悬殊便可以了。不足部分可用其它手段来实现。问题的关键在于,税收取消以后,国家职能如何来实现、公益保障如何来完善呢?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免税才是可行的。对此,我的主张是,国家应该借助独有的货币发行权以及金融垄断权,在禁息、控钞等配套措施下,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通过科学的决策和法定的程序,直接预算财政支出来实现。由于受传统理论的影响,这种除遗产税和资产资源回报外没有收入但有支出的主张,极有可能被视为疯话。因为,其结果似乎必然是恶性通货膨胀。然而,事实上并不一定如此,如果科学处治,则一定不会如此。税收通常被认为有三大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并一直以为这是理所当然无可非议的而不再反思。其实,无偿性只是现象并非本质。从本质上讲,纳税人并非仅仅限于实际纳税人范围,由于税负转稼的存在,本质上的纳税人要比实际纳税人广泛得多。而税金转化为财政支出等以后,会以安全保障和公益福利等回报给纳税人。所以从本质上讲并非是无偿的。至于其强制性和固定性,本来就是无奈之举。强制有增添阻力激化矛盾之虑,固定则有不能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之弊。如果有良方自然是不可取的。其实,财政支出及相应的国家职能的实现本身,也是一个形成生产价值和创造消费价值的过程。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并没有把其排除在外。关于形成生产价值的问题,本书第二章第二节曾以所谓企业外间接生产价值讨论过。关于创造消费价值的问题,则是不言而喻的。西方经济理论中也有把其视为第四产业的。因而应该承认其能够创造价值。当然,它不可能象普通商品一样,通过市场沟通方式来实现。历史上和当今主要是通过强制征税这一负作用丛生的办法来实现的。在价值论中讨论商品交易环境时也曾指出,商品交易环境不仅仅限于市场交易环境,还包括企业交易环境和国家宏观交易环境。当我们看到并承认了国家职能实现过程上中的价值以及国家宏观交易环境之后,便为更科学地寻求更有效更经济的实现方式奠定了基础。既然它创造了价值,在分配“蛋糕”时就应该有它相应份额。至于是直接切给它一瓣,还是先分给大家,再从大家的每瓣中切一小块,结果是一样的。甚至可能会更理想,因为在这种新的分配方式下,地下经济的偷税等税赋不公的影响将彻底消除。进一步来看,征税的结果显然有两个:一个是改变了收入分配,因为每个人所缴纳的税额是不同的,更有一部分人是靠税收来供养的;一个是提高了商品\n的价格,因为税务客观上是商品成本的一部分,顺向转稼税负的现象也是最普遍的。而上述直接预算财政支出的办法,其结果也有两个:一个也同样是改变了收入分配,另一个也同样是提高了商品的价格。如果我们变收税为直接预算财政支出,最终结果也应该是变前一种的两个结果为后一种的两种结果。显然,最终结果基本是一致的或相似的。不难想象,免税以后,在更充分的交换价值规律的作用下,一定会产生一种促使价格下降的力量。与此同时,为实现国家职能直接预算财政支出,则会产生一种促使价格上升的力量,这样二者应该相互抵消。由于“利率越低,周转的速度越慢”(斯蒂格利茨,1996中译本c),禁息之后,也有可能会因货币周转速度变慢而抵消一部分国家直接预算的影响。究竟能否正好抵消,需要占有大量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甚至需要实践检验。不过即使有出入,也可以通过相应的一些手段加以调控。比如,对由于心理恐慌等非理性表现造成的物价上涨,完全可以通过理论引导和利用控钞条件来有效解决。参考文献[美]米什金,1998中译本a:货币金融学》,第52页,35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易宏仁,1988:《利息率》,《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Ⅱ》,第560-561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马克思,1975中译本;《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第583页,人民出版社。[美]萨缪尔森,1982中译本:《经济学》下册,第289页,商务印书馆。[美]斯蒂格利茨,1996中译本a:《经济学》上册第193、20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美]斯蒂格利茨,1996中译本b:《经济学》上册第51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安体富、岳树民,1999:《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分析判断及其调整》,《经济研究》第3期。[美]斯蒂格利茨,1996中译本c:《经济学》下册第22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四节体制设计一、国家金融体制设计控钞禁息免税前提下的国家金融体制,面临三项任务:一是及时准确安全地分别登记和结算转拨个人和法人的资金;二是根据国家预算,补足财政支出所需;三是开办只收取手续费甚至不收手续费的毫无风险的信贷业务,比如抵押贷款等,其规模应根据经济冷热状况决定。国家金融必须国家绝对垄断,并建立严密的法规体系予以规范。传统商业银行则自然会相应地转化为投资公司性质的企业组织。由于控钞条件下现钞近乎没有,所以它实际上已不能再开展现钞业务。法律上也应当禁止其开展这样的业务。这种投资公司性质的企业组织,由于有国家金融的严密监管和国家金融无息贷款的强有力竞争,相信很难成长为影响国民经济大局的组织。国家金融组织的性质是国家机关而非企业。其组成人员是国家公务员。没有\n微观效益指标要求。国家金融调控经济的主要手段是信贷条件及由其决定的规模和投向。在非常时期应赋予其对较大储户不超过一定期限和一定比例的冻结权。这相比征税要合情合理的多。比如遇到通货膨胀压力过大时就可以考虑采取冻结手段。当然,这种手段不到万不得已不得采用,冻结期限也不能过长。国家金融组织,可以分别建立统一的全国联网的国家结算银行和国家信贷银行。为了保证国家金融组织能够全面控制现钞,至少除硬币外的现钞应限期兑换为国家结算银行的相应凭证。为了防止免税后因价值规律调节滞后可能出现的通货膨胀压力过大的情况,可以考虑先将过去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暂时冻结,然后随着通货膨胀压力的缓解再逐步解冻。二、财政收支体制设计1.财政收入的来源控钞禁息免税前提下的财政收支问题,显然要单纯一些。它省去了曾经是各级政府相当普遍感到“头痛”的组织财政收入问题。其收入的大部分都将根据预算直接由银行补足。说白了就是要基本上靠财政赤字来解决。所谓财政赤字即预算赤字。是财政年度国家财政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财政赤字实质上是一种低成本改变利益关系的手段。其所以能够出现和存在,是因为其既需要又可能。财政赤字首先起因于实现国家调控权益的需要,是多元有机权益论的要求。对于这种需要虽然通过税收也可以来实现,但相对来讲,靠财政赤字手段来实现,不直接改变利益关系的现状,因而可以减少利益摩擦和相应的经济波动。正因为如此,财政赤字即使在是税收为主要财政收入的制度下也屡见不鲜。当免税之后,财政赤字手段自然就只能唱主角了。关于财政赤字手段满足上述需要的原理和可行性,上一节在论述免税时实际上已经谈及,这里进一步依据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说明一下。财政赤字实际上也可以说是一种借“无”当“有”和由“无”变“有”的做法,其实现机制就是交换价值规律本身。“无”所以可以当“有”是可以变相集中其它各方“有”的结果,是政府通过调节手段,自觉地从反面利用交换价值规律的表现。财政赤字实际上等于政府支出货币购回物资时,实施了不等价交换。这种不等价交换是违背交换价值规律的,因而客观规律将必然使货币贬值而使其趋于等价。但货币贬值是所有货币的贬值,就是说其他所有货币所有者都会遭受损失,这种损失也就是政府实施不等价交换所获得的部分。这种从反面利用价值规律的现象是掌握货币发行权的国家特有的权利。它可以说也是自觉利用交换价值规律。当然,合理的财政赤字是自觉并合理利用交换价值规律的表现,不合理的财政赤字是自觉但并不合理利用交换价值规律的表现。由此可见,我们在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中分析交换价值规律时,把纸币的符号性质也即可以升贬的关系,也概括为交换价值规律的内容之一是必要的。用财政赤字办法代替征税,肯定是一种经济有效之举。不过征税方式会由于征税阻力而受到制约,预算赤字则相对容易失控膨胀。为此,必须健全科学的决策及制衡机制,使其与实现政府职能所能形成的有效价值大体相当。这也是防止通货膨胀的必然要求。否则,只能弄巧成拙,酿成灾难。\n免税条件下,预算赤字的规模,究竟应该控制到国民生产总值的多少比例,这是一个需要结合实际认真确定的重要数据。它可以参照历史的或公认的相应经济水平条件下,财政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来测算,但更重要的是应以保证通货膨胀率小于一定指标来确定。我认为,预算赤字规模与通货膨胀率的关系,并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还要看预算赤字转化为财政支出后的使用效率。如果财政支出使用效率高,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财富和经济福利的增长,那么即使预算赤字规模较大,通货膨胀率也不会高,反之则相反。有必要明确的是,这里的预算赤字,是不用所谓国债来弥补的。卖国债与禁息显然是相违背的,我的主张是,国债制度也应取缔。严格地说,在财政收入改为主要由直接预算来保证的条件下,继续用“赤字”这一术语并不是十分妥当的。2.财政支出的有效利用财政支出至少应遵循三大原则:一是预算为限、量力而行原则,二是公开公正、节约有效原则,三是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原则。这里与传统教科书和工具书稍有不同的地方就是特别强调了公开公正原则。公开公正至关重要,它是节约有效的根本保证。为使其落到实处,真正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和项目竞标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基本环节。3.国有财富的有效管理在国有财富的有效管理上,我认为至少应该加强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闲置资产的有效重组有效利用机制,二是建立健全国有财富管理人员的竞争上岗及上岗后的严格规范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国有财富的公开拍卖制度。这三方面无论是就生产性财富而言还是就非生产性财富而言都是适用的。三、对外贸易体制设计对外开放,积极开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然而,人们对其的误解仍然是相当严重的。关于国际贸易对贸易双方的好处,本来古典经济学中已有正确认识。但是重商主义的“贸易差额论”的遗毒似乎一直未能肃清,特别是在披上“对外贸易乘数论”这一现代外衣后,混淆视听的现象更加严重了。以下我们先简要回顾一下国际贸易理论(参见黎孝先、刘舒年,1997)1.货币差额论。这是早期重商主义者的思想。认为金银(货币)是财富的唯一形式,主张采取行政手段禁止金银流出,要求绝对地少买多卖。2.贸易差额论。这是晚期重商主义者的思想。其虽然仍坚持少买多卖,但不再反对金银输出,认为只要在对外贸易中保持顺差,就能有更多的金银流回国内,从而增加国家的财富。3.绝对成本学说。这个理论是由亚当·斯密创立的。这个理论认为,每个国家都有适宜于生产某些特定产品的绝对有利的条件,各国按照其绝对成本的高低进行专业化分工生产,然后进行交换,则将会使各国的资源、劳动力和资本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将会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增加物质财富,这对所有国家都是有利的。4.比较成本学说。这个理论是由大卫·李嘉图创立的。他认为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各国不必生产它所需要的一切商品,只需生产占有比较优势(不必是绝对优势)的某些商品,然后通过交换就可以获得利益。就是说即使是一国的绝对成本都比另一国高,也可以通过权衡轻重,两优取其重、两劣取其轻,只选择相对有利的项目。该理论虽然是建立在劳动价值理论基础上的,但把其直接与二元\n对立统一价值论相兑接也是成立的,而且以下会看到,建立在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基础上更有利于全面地认识问题。由于有深层理论根据,它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上的指导意义是不容怀疑的。不过,如果以为这一理论必然的结论就是绝对地主张和维护国际分工,则有失偏颇。首先我们不能忘记的是,它是以完全自由贸易为前提的,然而完全的自由贸易至少现在尚不存在。同时特定时期的相对有利未必就永不改变,假如通过引进技术、改进工艺,能够改变过去相对不利的局面,而且由于节省了运费和交易费用变得更合算,又有什么理由硬要走分工之路呢。况且,分工和专业化的必然结果是生产规模的扩大,当规模扩大到市场饱和之后,依据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尽管其生产价值可能不变,但其消费价值将变小,因而成本相对有利并不能保证结局真正有利。5.要素禀赋论。这是由瑞典经济学家E.F.赫克歇尔、C.俄林提出来的。E.F.赫克歇尔分析了李嘉图比较利益差异存在的前提条件,这就是:①两个国家存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拥有量和分布量;②两个国家生产的不同商品所使用的生产要素比例不一样。C.俄林进一步认为:各国所生产的同一种产品的价格的绝对差异是国际贸易的直接原因,产品价格的国际绝对差异是由产品生产成本的国际差异造成的,比较成本的不同比例是国际贸易产生的重要条件,生产要素的价格比例不同是造成生产成本不同比例的原因,各种生产要素的丰富与短缺是决定生产要素相对价格不同的原因。在最终归结为要素禀赋后,C.俄林提出:每个地区或国家,在国际分工中,应该专业化生产并出口所需生产要素在本地区或本国相对丰富的产品,同时进口所需生产要素在本地区或本国相对稀缺甚至绝对稀缺的产品;国际分工及国际贸易的结果会消除贸易国间生产要素收入的国际差异,并促使商品价格趋于均等化;同时还可以实现生产要素在两国间的间接流动,从而弥补生产要素在国际间难以流动的缺陷。6.熟练劳动力说。这一观点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基辛提出的。认为熟练劳动程度不同是导致国际贸易的重要原因。进一步的原因是由于:①劳动熟练程度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而国际贸易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②劳动熟练程度难以迅速达到,其差异难以迅速消除;③劳动相对于资本国际流动的成本较高,存在国际资本边际生产力均等化和国际劳动边际生产力非均等化现象。7.研究与开发要素说。这一思想是由基辛、格鲁贝尔、梅达、维农等人提出来的。认为研究与开发要素是竞争力要素中最强有力的要素。出口比重高和国际竞争力强的产业部门,就是那些从事研究与开发等高质量劳动多的部门。研究与开发要素与出口比率密切相关。以上要素禀赋论、熟练劳动力说、研究与开发要素说,其实都可以看作是绝对成本说和比较成本说的深化与补充。绝对成本的不同或相对成本的不同,虽然会促成有益的贸易交换,但无论是绝对成本还是相对成本都是可变的,为此有必要进一步揭示其恒定或相对恒定因素。也就是要求把决定成本的因素中不易改变的因素找出来。要素禀赋论、熟练劳动力说、研究与开发要素说,就是找出和指明了这些东西,不同点只在于侧重点和集中度不同。对于这些理论,除了需要依据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对它们的一些提法--如稀缺和供给等,加以深入理解外,我认为是可以吸受和借鉴的。8.对外贸易乘数论。最后我们剖析一下对外贸易乘数论。这一理论是西方经济学家马克卢普、哈罗德等人在凯恩斯国际投资理论影响下提出来的。该理论的基本结论是:出口的增加就象国内投资的增加一样会对国内的生产和就业产生乘数般的扩展性影响,从而提高国民收入。然而,由其引致的进口,具有渗漏作\n用,会减少乘数的数值。维持对外贸易顺差有利于增加国民收入。甚至主张改变汇率使本国货币贬值来促进对外贸易顺差。对此,我的观点是:其完全是无视或不懂价值论基础的荒唐怪论。经济发展与增长,完全是由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其协调配合状况决定的。物质资源流入少而流出多,最起码是缩小了经济发展和增长的条件和潜力。出囗的初衷本来就是要换回更多或者说更有价值的东西,最终目的可以说还是进囗,而并非单纯要换回在实际生产中不会起什么作用的外汇或外钞,换回外汇或外钞后不再进口,完全无异于换回了一些废票或废纸。所以说,出口看起来是打开了国外市场,实际上是变相拓展了国内市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单纯的出口,单纯的占领国外市场,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并没有益处。同样的道理,贸易顺差本身,对国民经济的增长也不会有益处。如果是靠本国货币的贬值来求得的贸易顺差,则更是没有益处的。有一种观点认为:“逆差并不一定是坏事,在没有达到充分就业的条件下,经常项目逆差会对国民收入产生不利的影响,但在充分就业条件下逆差对国民收入起积极的促进作用。”(邓子基主编,1996)这种认识到逆差不一定是坏事的观点值得称道,不过,事实上即使是在没有达到充分就业条件下的逆差,也不能简单地认为会产生不利的影响。由非充分就业到充分就业,也是需要配套物资和技术的,通过逆差来进口配套物资和技术,显然不是什么不利影响。然而,人们为什么会产生错觉呢?我考虑根源有三:一是错误地把绝对成本说和比较成本说已经证明了的对外贸易的益处,与贸易顺差联系起来了;二是没有找到充分利用闲置资源的有效方式,主动扩展国内市场的手段乏劣;三是保障国家经济信用的手段原始,不得不用大额外汇储备这一浪费惊人的办法来维持。依据上述结论,对外贸易遵循的基本原则应该是:鼓励进口,特别是愿意接受本币的进口;不贬值出口,出口服务于进口;外汇储备尽可能要少,如果有条件赤字运行也未尝不可;原则上免收关税。至于由此造成的国内市场饱和以及对相应产业的冲击,和由于禁息、减少外汇储备造成的本币贬值压力,我认为不必担心。在禁息免税条件下,市场机制将充分发挥效应,国内市场饱和的行业,进口品未必会有竞争力。如果有竞争力,则表明该行业确实需要革新了,冲垮也是应该的。而关于本币贬值问题,我想完全可以通过强有力的经济实力和强有力的国家信用,以及自由的贸易政策和给持本币的外国人以国民待遇等得以维护和解决。四、社会保障体制设计社会保障有力是经济运行的重要目标之一。设计好社会保障体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保障公民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增进社会福利、调节社会需求、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等。设计社会保障体系,除了确立社会保障的具体项目外,重要的是科学确立社会保障的适度水平及其实现方式。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的测定,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具体课题,有的学者就其测定的模型和方法等作过专门探讨(比如,穆怀中,1997;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编,1995),有兴趣的同志可以参阅有关文献。这里重点是要就控钞禁息免税条件下的实现方式,提出本书的主张。在社会保障项目和水平确定之后,接下来的就是确定实现方式。对此,我的\n主张是应该分层次分对象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国国家应该统一包揽。理由有三:其一,一方面保障公民最低生活要求,是文明社会起码的要求;另一方面现有社会生产力水平也有实现这一要求的条件。其二,国家统包更有保障。在控钞禁息免税条件下,国家支出是依据客观需要直接预算来解决的,不存在背不动的问题。而且我认为,扩大预算对贫困阶层的支助,通常只会扩展相对饱和的市场,而并不会出现哄抬物价的现象。传统宏观经济理论,只注重总量分析而忽视结构和层次分析的理论框架早该抛弃了。其三,国家统包的方式,节省了由企业和个人直接缴纳的管理费用,防止了在此过程中的人为不公平现象和统筹面偏窄的现象,同时也减轻了企业的直接负担,降低了劳动力成本,省去了进一步变相转嫁相应费用的麻烦,客观上有解放生产力之效应,进而也为扩大国家预算奠定了基础。当然,国家统包的社会保障水平必须适度,范围必须严格控制。其统包范围,我认为应该仅限于特困阶层和国家公务员一类的人员。特困阶层的社会保障只能是最低生活水平,以防止人们丢掉依靠家庭养老和依靠家庭储蓄来进一步保险的传统,和防止受惠者滋生依赖、懒惰习惯。公务员一类的社会保障水平,则应该不低于全国社会保障总水平。具体到每个公务员,可以依据其工龄和岗位级别,按比例分档次确定。比如养老保险金,三十年以上工龄者,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相应档次的全额,不足三十年的,只领取相应档次全额的三十分之工龄数。除国家公务员一类之外的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障所需基金,应完全由个人负担,企业和集体在这方面不应该有义务。事实上,由企业和集体支付一部分,与由职工全部支付的后果不会两样,无非是工资不同罢了。无论是国家公务员的各项保险基金,还是其他人员的各项保险基金,都应当统一建立个人帐户,以便于人员流动时不受牵制。国家公务员的国家统包保障事项,也应该具体载入个人账户。即使是终身服务于国家的公务员也可以或也应当参与非统包事项的社会保险,或为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投保。为提高每个公民参与社会保障事业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可考虑规定个人有选择储蓄方式或加入某保险公司之险种的权利。当然,支取或享受相应权利应该按照相应的规定条件进行。储蓄方式的金额应该有继承权。同时,也不应该排斥国家依据公民收入状况分别规定个人社会保障基金的最低数额及强制加入某些险种。五、企业运行体制设计在上一章权益系统分析中,我们已经讨论过多元分权模式。企业运行体制的模式就应该是多元分权模式。在此我们将研究具体实施办法。研究具体实施办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并不能局限于企业治理结构本身,它需要成龙配套的举措。比如,需要分别制定或完善劳动付出权益法、资产所有权益法、经理经管权益法、国家调控权益法、企业发展权益法、用户消费权益法、企业组织法。需要摒弃嫌贫爱富和厌富怜贫的旧观念,走育富助贫之路。通过承认和肯定拉大收入差距甚至出现一定程度的贫富悬殊保护投资积极性;通过加强对富有阶层的教育和管理,有效地制约其步入为富不仁的泥坑,使贫富悬殊发生不同于资本主义式表现的质变。同时提高全员参与企业管理和参与权益关系调整的素质,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尽快使广大职工和股民懂得一点企业\n制度及财会知识,无疑是适应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和内部监督的迫切需要。当然,更重要的是,需要促使每个企业,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企业章程等具体制度。决策权、收益权要量化。特别是针对某些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其分布及生效比例应明确。比如,什么事项总经理有100%的决策权,什么事项总经理只有某一百分比的决策权,也即需要董事长和职工总代表参与决策,或者需要股东和职工参与决策。同时,决策生效方式是会议通过,还是会签到生效比例也可,也应明确。为保证企业制度体系的健全,国家应加强这方面的专业管理机构,并鼓励兴办相应的服务机构。在此主要是针对如何理性稳妥地做好向多元分权模式的过渡问题,提几点建议。对于非公有经济的过渡,由于没有历史遗留问题,只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就可以了。对于公有经济则需要一并解决普遍存在着的产权不明晰、历史包袱沉重和冗员多等问题。所谓产权不明晰,通常是指产权不具体,即没有明确到个人或某一资产经营公司。彻底的解决办法,当然是或分或卖。但在具体化前,必须对资产量,包括债权、债务和资产存量有一个准确清晰的把握。因此,改制前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自然是少不了的。在此过程中,有必要特别明确的是,诸如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等隐性负债问题。只有同时减去这部分隐性负债后的净资产,才是实实在在的所有者权益。不作这种扣除,对工人阶级是不公正的。隐性负债问题,显然也是产权不明晰的反映,同时还是历史包袱的表现和制约冗员流动的一个根源。解决隐性负债问题可以说也是解决历史包袱问题和冗员问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相信在效益差的企业中,有一些冗员只是由于怕丢掉坚持到退休才能得到的收入,才苟且留在半死不活的企业的。在具体改制时,我认为完全可以绕开债权债务问题,以实在足值的现有存量资产组建多元分权模式企业。相应的债权债务则用原企业存量资产投入新模式企业后形成的所有者权益,以及原企业债权来解决。所有者权益需转化为可流动的股权形式,具体可量化为等值股票。第一步先解决所欠职工工资和上述隐性负债。其款项可通过清欠或用上述股票变现来解决。养老保险要补交到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上。股票变现时优先企业经营者、职工和债权人,可竞价溢值变现,但通常不能低价变现。因为新企业资产是实在和足值的。买主一时不认识时,可通过一年或数年后适当高价回购的承诺来实现。变现额应仅限于够付所欠职工工资和隐性负债。下剩的原企业债权及所剩股票,即可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先用股票还,不够时除按比例分摊外,用债权补足,债权也不够时仅按比例分摊。考虑到各种债权收回的可能性程度不同,可用按比例搭配来平衡。为保障享有原企业债权方的利益,凡分到原企业债权的,不论改制后企业的股票上涨多少倍,不论该债权是否已经变现或已随对方企业改制变为另外的股票或另外的债权,都应允许其在若干年限内,以原价用现款购买相应数量的改制后的股票。同时改制期间,资金不足时只发企业债券或融资解决,不发新股,也不用行政手段兼并企业。改制后扩不扩股,兼并与否,按企业扩股和兼并决策程序决定,以防不负责任的扩股和不负责任的兼并,使股票价格贬值,使原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清债后剩余的债权和股权,也即实实在在的公有资产。接下来的工作是把其进一步具体化。是集体企业的,可根据职工工龄和岗位按比例分掉。是国有\n企业的,需下放时,其股票可按不低于等值股票卖掉。所卖的钱和原企业债权,可交国资管理部门及其所属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经营。有些同志认为,现实中存在“隐性负债的偿债资金不足”问题,为此提出了“突破企业行业、地区界线,动用全部国有资本的收益偿还隐性负债,同时明确界定国家的偿债责任”的思路(张春霖,1997)。对这一判断及方案,我不敢苟同。我认为即使以企业为单位,只要坚持有限责任原则,放开产权置换的限制,优先偿还隐性负债,就不存在偿债资金不足的问题。即使有也应本着有限责任的原则,按比例分摊解决。当然,不足部分及其他债权人,就只能得到特定期限内原价买股票的期权了。此外,银行的承受能力问题也是不容回避的。不少文献已就此呼吁过。本方案甚至有可能被误认为是“借资产重组之名,行废债之实”。必然会为银行界不少同志所反对。其实,本方案只是使银行隐性损失显性化后,寻求弥补损失的一种办法。隐性损失不显性化,一定程度上会虚假地增强信用度,同时企业走出困境后,还有挽回损失的可能。问题是虚假信用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会暴发危机,简单地等待形势好转,挽回损失的可能性显然是有限的。只有果断地推进资产重组,使企业从根本上尽快新生,才能借助由债权换来的股权或平价购买股票的期权从根本上挽回损失。至于由此引致的信用度下降问题,应给予国家信用支持。为此有必要对国有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进程或办法有一个实事求是的合理安排。对历史遗留问题,应以人民银行做后盾,扫清隐性损失显性化后的信用危机祸根。再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是,本方案与现行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冲突问题。比如《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程序及办法,相比本方案涉及的相应问题要严格的多。而《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允许进行股权投资。为此有必要把定型方案借助法定程序通过一下,使其在特定时期能够不受其他法律限制地畅行无阻。同时也可考虑修订法律。比如起码应允许商业银行被动参与股权投资。也即允许商业银行在形成不良贷款后,结合企业资产重组和企业改制,参与股权投资。当然,银行改制企业的债权,也不必全转为股权。只要使改制企业负债率控制在适当水平就可以了。比如可考虑加上企业重组后各种新增借款,使负债率控制在50%以内。保留的债权,应优先银行抵押贷款。与此同时,为适应改革需要,防止旧问题复现,除应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所有者权益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制度外,还应扩大只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面,并委托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防骗结算业务。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强化防范手段,促进及时清理债务死结。所谓防骗业务,即在业务双方对对方缺乏信任时,可约定付款方先将款项拨付防骗结算网,待对方按约定履行义务后,经双方签字,再由结算网把款项拨付收款方,从而使双方行骗的可能性一并得到防范。实现了控钞之后,防骗问题实际上已经不难解决了,即使出现了也相对容易处理。不过,通过防骗结算网结算显然更保险了,它可以防止吃对方有限责任的亏。这里讨论的多元分权模式及其过渡方式,虽然在具体细节上尚需进一步研究,有些主张也需根据实际情况变通,但其既着眼从根本上变革现有体制,又注重体现社会主义内在要求,效益好的企业和资不抵债企业均适用,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均得到了妥善考虑,与目前实践中改制办法相比有明显的独特优点。总而言之,多元分权模式,作为企业制度的一种创新,不仅有充分的理论根据,而且也是能够行得通的。特建议理论界和决策层对此再作进一步研究,\n尽早付诸实施。参考文献黎孝先、刘舒年,1997:《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第5-1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邓子基主编,1996:《财政与信贷》(第二次修订本),第548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穆怀中,1997:《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研究》,《经济研究》第2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编,1995:《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改革出版社。张春霖,1997:《国有企业改革与国家融资》,《经济研究》第4期。第五节突出问题一、通货膨胀问题1.通货膨胀的产生原因通货膨胀即物价普遍持续上涨,货币购买力不断下降的现象。所谓普遍持续上涨即区别于局部性、季节性、暂时性、一次性的物价上涨。对于非持续的一次性物价总水平上涨,有的经济学家不认为是通货膨胀。通货膨胀的成因,一般认为是纸币过量发行,使作为货币符号的纸币贬值的结果。用197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M.弗里德曼(1912-)著名的话来讲就是:“通货膨胀在任何时空条件下都是一种货币现象”。据说,在强调“物价水平持续而迅速上升时,大多数经济学家(无论是货币主义者还是凯恩斯主义者)都同意弗里德曼的观点,货币才是通货膨胀之源。”(米什金,1998中译本)。我们在第二章讨论价值论时就曾指出:交换价值的表现形式,在不足值的货币和纸币出现以后,具有了价值符号的特征,在此条件下,相同数值的货币量可以表现不同的实际价值,为货币的升值或贬值提供了可能。可见以上观点是有价值论根据的。其道理也是很直观的,当卖方普遍地超规律地获得高价收益时,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币值的降低。不过这一认识显然是低层次的,甚至可以说是通货膨胀定义的同义反复。通货膨胀的根本原因,从权益论来看,是权益矛盾的产物,是利益分争的结果。其必然的表现是成本上升,出现所谓成本推动性的通货膨胀。具体又可分为工资推动和利润推动两种。前者认为物价上涨的原因源于工资的提高超过了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后者认为物价上涨源于资本家攫取了更高的垄断利润。但最终往往还是把责任推向工人和工会,认为垄断企业提高价格是源于工资提高的。传统理论中还有所谓需求拉动说,认为通货膨胀是由总需求过度增长引起的。我认为,纯粹的需求拉动不会是遍及各行各业的,它实际上只能是属于商品的消费价值大于生产价值情况下的交换价值规律正常起作用的一种具体表现。在这种情况下,对生产者和生产发展都是十分有利的,这种价格上涨并不会产生可怕的后果,也不会维持很长时间。严格地讲它与通货膨胀的定义是有出入的。那种以充分就业与否或就业水平是高于还是低于自然失业率为标志来区分成本推动和需求拉动的观点,我认为是不正确的。如果把其作为区分工资推动与利润推动间的标志,也许还有些道理。明确了工资推动与利润推动,并不等于已经完全明确了通货膨胀的原因。正常情况,在交换价值规律与权益关系协调化规律支配下,劳资双方的矛盾是应该协调的,市场也不应该失灵。为此必须进一步寻找深层次的根源。\n⑴利息干扰货币利息的存在,使得未来货币收入相对于现时收入需要贴现。这一现象本身就有使货币不断贬值的效应。这里的货币利息指的是无风险的利息。正如我们前面讨论过的,这种利息的存在是没有价值论根据的。从而也必然会对价值规律产生相应的干扰。西方经济学中用提高利率的药方来治通货膨胀的病,简值是荒唐之极。其即使短期内收到一点效果,最终也肯定会更猛烈地释放出来,因为权益矛盾只能是进一步激化了。虽然这种更猛烈的释放,有时会被经济发展有所掩盖,但其实际上不会消失。如果没有这种更猛烈的释放,没有权益矛盾的进一步激化,经济扩展的潜力和社会福利的增进肯定会更上一层楼。⑵税收干扰由于税收政策不可避免的税赋不公和地下经济偷税造成的税赋不公,以及巨额的征税成本,同样扭曲了交换价值规律对市场主体收入的分配效应,激化了权益矛盾,影响了公平竞争,导致了市场经济一定程度的失灵。如果税赋能够公平负担,税率本来能够低一些。然而事实上由于税赋是不公的,所以只能是用较高税率来解决,结果必然会增大成本,进而推动物价总水平提高。⑶低效困扰利息干扰与税收干扰都是经济低效的原因,但经济效率的高低还取决于象科技、体制等诸多因素。假如由于科技等因素的推动促进了经济效率的提高,那么无论是利息干扰还是税收干扰,都会在一定程度上被掩盖起来。但如果是由于体制等原因导致效率低下,则不仅不能掩盖利息干扰和税收干扰的负作用,而且本身也会进一步激化相应的矛盾。低效本身与通货膨胀似乎没有直接联系,但低效必然会制约经济增长和人们致富的水平。当相对于低效制约的水平出现了超客观的经济增长要求和超客观的致富欲时,通胀也就不可避免了。⑷非理性行为和预期效应的影响在非理性行为方面,现实本来就是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的,理性本身就是有假定性的。同时也有因制度和体制等问题导致的非理性行为,比如国家和集体用户,由于花的是国家或集体的钱,在利益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的前提下,就可能会出现出价不太计较的现象。至于预期效应的影响也是不难理解的。⑸货币供应失控随着权益矛盾的加深,必然的结果是影响经济增长和就业水平,并使国家征税阻力增大。为了解决相应问题,货币供应往往只能无奈地增加。这样通货膨胀便不可避免了。2.解决通货膨胀的对策以上可见,通货膨胀是违背交换价值规律的结果,是劳资利益竞争的产物。所以解决通货膨胀的对策应从这两方面入手。对策之一:坚持实体价值论,自觉地遵循交换价值规律。摒弃借适应供求关系使价格大起大落的做法。就是说要依据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揭示的规律来理性地确定商品的价格。这就要求通过理论引导和宏观调控来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严防交换价值规律常态的打破。对策之二:由于妨碍上述目标实现的根本原因是权益矛盾特别是劳资矛盾。\n所以要解决通货膨胀问题必须从根本上理顺权益关系,理顺劳资关系。就资本主义制度来讲,核心是强化和提高劳动付出权益,使其上升为矛盾的主导方面,也即进入现实社会主义社会。就现实社会主义来说,权益关系本来应当是理顺的,但由于历史的现实的诸多原因,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力基础较差,需要注意解决因经济效率低下和生产力发展跟不上人们需要而引发的权益矛盾激化问题。这里我想补充说明的是,关于增加工资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问题。在股份制以前,如果说增加工资会减少积累、影响生产是情由可原的话;那么在股份制出现以后,这样讲则根本站不住脚。因为,工资的增加也完全可以表现为增加一定的股份,这样并不会影响积累。对策之三,控钞禁息免税,用全新的思路从根本上缓解权益矛盾,防止市场失灵,进而解决或控制通货膨胀。有必要明确的是,借助控钞禁息免税解决或控制通货膨胀,问题,并非要求完全杜绝通货膨胀。当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有助于理顺权益关系时,在做到可知可控的前提下,允许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也是无可非议的,这就象传统的征税一样。当然,应当看到,靠通货膨胀理顺权益关系,存在不少不确定性,而且是有负作用的。特别是高通胀,一般来说只能是有害于权益关系的理顺的。3.我国1994年通货膨胀简析我国1994年的通货膨胀率,超过了20%,同年10月,通货膨胀率达到27%,创造了我国改革以来通货膨胀率的最高纪录(张曙光等,1997)。究其原因,与利息干扰、税收干扰、非理性行为和预期效应的影响、以及货币供应失控,肯定是有关的,在治理通货膨胀时也需要考虑这些原因综合施治。不过,我认为,经济效率低下与超客观的经济增长要求和超客观的致富欲之间的结合,更是非常重要的原因。这可以说是市场机制不完善,政府政策效应相对较强条件下的特有现象。我国的低效率,至少可以概括为三种。第一种是农业的低效率。农业大包干的推行,无疑是伟大的创举,它的历史功绩是不可磨灭的。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它也将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但是,必须引起重视的是,就是相对于家庭自身经营能力,耕地也显得过于狭小了。由此导致的低效率,是最为严重的。第二种是国有、集体经济的低效率。具体原因有税赋及社会负担、历史负担沉重,不少企业负债比重大,对银行的依赖性强,在前几年银行高利率和不能及时提供资金的制约下,举步维艰。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不力,不少企业存在严重的跑冒滴漏现象等等。第三种是个体私营工商户的低效率。突出表现是规模狭小、技术落后、设备陈旧等问题。由于商品经济的不发展,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国有集体经济竞争力有限,客观上形成了小规模、低水平相对垄断的格局。一方面是上述低效率问题的持续存在;另一方面是出于经济增长的需要,从1992年开始,投资规模继1988年后再度膨胀起来,同时出于农民增收和推进市场经济的需要,于1992年下半年改革了粮油购销体制,鼓励了1993年的粮价大幅上涨。这两方面的结合,可以说是1994年通货膨胀最主要的原因。不过有两点需要澄清:一是需要澄清投资规模增长与通货膨胀没有必然的关系。只要不是低效甚至无效的投资,其规模增长,在增加总需求的同时也会增加总供给。虽然从投\n资到产出需要一定时期,但通货膨胀反应也是有时滞的。两者尽管不能相抵,不过,投资只要不是无效低效的,总产出量必然是更大量的,近期短效投资和往年长效投资的这种扩张效应,显然会进一步抵消的。由此可知,投资规模增长与通货膨胀并非必然的关系。投资的低效率才是通货膨胀的重要根源。我国投资低效的具体原因,与上述三方面的低效率是紧密相关的。这里想强调的是,对于国有集体企业来说,那个企业拥有了投资,那个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就往往有了“油水”,这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二是需要进一步澄清1993年粮价上涨推动1994年高通膨的深层原因。关于1993年底粮价上涨引发1994年高通货膨胀的观点(马建堂,1995),尽管一些学者对此有异议(李晓峰,1995),但我是基本赞同的。不过,对于把其归结为“农产品短缺”的观点(马建堂,1995),则至少说不能令我满意,有的学者则完全是持否定态度的(李晓峰,1995)。令我不能满意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能够从农业低效率的角度来予以阐明。可见,低效率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问题。以下是我就解决低效率问题的简要建议。首先要十分重视解决农业低效率问题。只要农业低效率问题得不到解决,就必然会面临解决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的增收问题与解决通货膨胀问题的两难抉择。要实现农民增收,就难以避免通货膨胀;要抑制通货膨胀,农民增收将难以实现。其中的道理其实是很直观的。效率不提高,农民要增加收入,只能靠涨价来实现。然而,由不占有耕地的少数人的市场,通过提价来实现耕种着小块田地的农户的多数人的富裕,其释放出来的“冲击波”的强烈程度是不言而喻的。1994年的高通胀,与此绝对不无关系。而近两年通货膨胀率大大降低,而农民增收也大大减缓甚至降低也决非偶然。要解决农业低效率问题,着手使有能力退出耕地的非农产业户退出耕地,从而促进农户扩大规模来提高效率可以说是根本出路,而且非农产业户退地后扩大了农产品市场和农产品涨价的承受面(李光维,1987)。为此,在支援农业、保护农业上,要更新观念,实现战略转移。也就是要转移到创造条件促进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农产业户退出耕地上来。通过退地实施补农,概言之即实施“退地补农”战略。为顺利实施这一战略,在户籍管理、产业布局、人口流动等诸多方面,都应调整。其次,对工商企业的低效率问题,要通过增强国有、集体企业活力,促进有胆有识、不安现状、有争创一流意识的个体私营企业的健康成长,以及健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正确引导各行业走规模效益、技术进步之路等措施,打破小规模、低水平相对垄断的局面。在增强国有、集体企业活力方面,重点是要加速深化改革,解决好给企业充分的自主权与强化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关系,解决好划小核算单位与企业兼并、重组及连锁经营的关系。同时应按照禁息免税主张,尽可能减轻企业负担。在促进有胆有识、不安现状、有争创一流意识的个体私营企业的健康成长方面,重点应完善促进其以合法手段发展壮大的环境。在健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正确引导各行业走规模效益、技术进步之路方面,应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倾斜政策。二、失业问题1.失业产生的原因所谓失业,一般认为是指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一部分劳动者丧失劳动机会,成\n为产业后备军的组成部分的现象。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失业的原因主要有四方面,并据此把失业划分为四类。一是因产业结构失调而引起的结构性失业;二是由于技术进步,要求在不同职业或不同地域间重新分配劳动力而引起的摩擦性失业;三是由于冬季停止施工等引起的季节性失业;四是由于拒绝接受较低工资而发生的所谓自愿性失业等等(王放勋,1988)。马克思则认为,失业的原因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随着资本积累的增长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资本有机构成相应提高,用于购买劳动力的可变资本相对减少,从而导致劳动者失业增多。我认为,这些都不是失业最根本的原因。要弄清失业最根本的原因需要对失业概念有一个准确的认识。所谓失业应该是一定社会特定历史阶段一部分劳动者不能获得应有机会的现象。就是说劳动机会应相对于劳动者现实应有的机会而不是相对于劳动者释放全部劳动能力的机会。如果按劳动者释放全部劳动能力的机会来衡量,可能大多数劳动者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失业现象(包括潜在失业)。这样认识失业显然是不科学的,与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的目标也是相违背的。所以科学的失业概念只能是相对于现实应有的机会。而影响一部分人获得现实应有机会的原因,不外两方面,一是现实应有的就业岗位开发不足,二是一部分人的机会超过了应有机会而使另一部分人失去了应有机会。这也就是说,失业的根本原因只能是就业岗位有限和岗位分配不均的统一。上述认识缺少的就是这种统一观。西方经济学家揭示的原因,显然仅限于岗位有限或适宜岗位有限,马克思揭示的原因,实际上仅限于可变资本可吸收的岗位有限。可以说都没有涉及岗位分配不均一方。同时,他们关于岗位有限这一方面的分析,也没有抓住根本。西方经济学家的分析是如此,马克思的分析也是如此。就马克思的分析来讲,只要我们对照一下,历史上繁荣时期与危机时期失业率不同便可发现,有机构成与失业现象并非本质的必然的联系。那么,失业的根本原因究竟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依据价值论和权益论原理,进一步分析一下。依据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现实的、持久的生产项目,只能是商品的消费价值大于或等于生产价值的生产项目。否则,交换价值规律会使其破产。这一条就决定了,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水平下,生产领域是有限的。它不仅受自然资源的局限,而且还受价值规律的制约。这是失业存在的首要原因。从这一点上说,失业在现实社会主义条件下也是难以摆脱的。当然,失业现象的存在与失业问题的存在,严密地讲有一定的区别。失业问题以失业现象的存在为前提,但并不是所有失业现象都会成为社会问题。失业问题可以说是由失业现象造成的社会问题。依据多元有机系统权益论,我们可以发现:劳动付出权益占不占主导地位,决定着失业现象的程度,决定着失业现象会不会成为社会问题。在劳动付出权益不占主导地位的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权益关系的对立性质,岗位分配往往是自发的,失业分配严重苦乐不均,致使一部分失业者遭受残酷的失业之苦。在劳动付出权益占主导地位的现实社会主义条件下,则由于权益关系的协调性质,决定了失业分配可以是有序的,可以改变失业现象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特有的灾难性,并使相对失业与闲暇享受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避免失业现象成为社会问题。当然,要使这种可能成为现实,还必须做艰苦细致的落实工作。\n2.解决失业的对策依据失业的原因,我认为解决失业问题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⑴自觉地改造造成社会失业的客观环境由于失业的根本原因是消费价值大于生产价值的生产领域有限,所以,解决失业的根本途径应该是扩大这个生产领域。怎样扩大这个生产领域呢?靠误导消费、靠广告攻势当然是不可取的。那样只能诱导通货膨胀,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组织消费,通过提高规模消费效益来使一些消费价值低于生产价值的消费项目变为高于生产价值的消费项目。具体来讲,也即通过科学的有选择地发展公益事业和积极地推进城市化进程,来扩展消费项目,扩大生产领域。从而,减少乃至解决失业问题。我认为,现实的、适应消费者个体分散消费的、消费价值不低于生产价值的消费项目或者说生产领域可能是有限的;但适应有组织的联合消费的这种消费项目或者说生产领域,至少现在可以说是很多很宽广的。西方发达国家靠开发公益消费项目或推进城市化进程获得成功的事例足以说明这一点。有一种观点认为,进入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增长轴心发生了转移,形成了城市化推动型经济增长”,“投资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日益强化”并且认为“城市化大发展绝非偶然,而是中国城市化长期滞后积累效应带来的被迫调整的结果。值得欣喜的是,这一被迫调整已不是在依靠行政力量的基础上进行的,而是在市场化发展的条件下展开的,这就有可能使被迫调整的城市化发展,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周振华,1995)对此,我的看法是,城市化大发展,将拓宽消费价值大于生产价值的生产领域,因为城市的集聚效应可以提高规模消费效益(含生产消费),因而应该积极推进这一趋向。至于行政力量应该扮演什么角色,我的观点有所不同。在我看来,面对这一趋向,行政力量不应完全让位于市场力量,更不应通过行政力量的消弱来推进这一趋向的市场力量。正确的选择是审视和纠正行政力量在推进城市化方面的错误和不足,使其与市场力量一道更有效地推进城市化进程。现在全国上下把农业放在首位的呼声很高,这没有错。但如果以此来排斥城市化进程,或人为地加大城市化成本,则无疑会犯历史性的错误。比如,对于保护耕地问题,我认为应该科学地加以认识。城市化肯定需要占用一部分耕地,但不搞城市化农村非农产业用地、农户建房用地也同样会占用耕地,而且很难象城市那样经济地利用。我们应该算清这个账。解决人多耕地少的矛盾,不应该机械地控制耕地,而应该从多方面着眼。比如可以采取减少粮食浪费,控制粮食及其以粮食为原料的商品出口等等。这样无疑可以缓解粮田不足的矛盾。我们出口粮食一类商品,看起来赚了一些钱,换回了一些外汇,但如果把因耕地不足妨碍了非农产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机会成本算起来,把妨碍了扩大消费价值大于生产价值的生产领域考虑到,把影响解决失业问题和促进国民经济充分发展预示见,也许是最惨重的赔本。本书上一章曾提出主张土地国有,用意之一就是减少非农产业用地和城市化用地的限制及其成本,以促进城市化和非农产业化的协调发展,促进减少失业。⑵自觉地控制人口增长这可以说是从改造人类自身出发解决失业问题的途径。通过控制人口,减轻就业压力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反过来,这也可以说是控制人口增长的理论依据。⑶合理分配失业失业的存在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失业成为社会问题。通过合理分配失业,就\n是一条变失业的灾难性为闲暇福利性的有效途径,这也可以说是解决失业问题的办法。具体可以采用缩短工时,增加班次;增加工资,鼓励小家庭单职工制等方案。当然,这一点是受劳动生产率、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制度性质制约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现在现实社会主义国家存在着一种亟待改革的解决失业的办法,就是靠人浮于事和劳动低效率的办法,或者说是靠隐性失业的办法。这种办法是极其有害的。它直接导致了“低效--低收--社会就业需求膨胀--更低效--更相对低收”的恶性循环状况。要扭转这种局面,我认为应该促进高效高收机制的形成,应该走经济高效率工作与延长闲暇时间相结合的道路。高效高收机制的形成,会使一些人因家庭收入有保障而安心家务,从而缓解就业压力。而经济高效率与延长闲暇时间相结合,则既有利于提高生产力的先进性,又有利于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还可以促进职工提高素质,全面发展。三、经济停滞和经济波动问题经济停滞和经济波动,是经济宏观管理的最大难题。自从凯恩斯对经济学实现了革命性的变革之后,这个问题似乎有所改观,但很快就被滞胀、泡沫经济、金融危机所吞没。究其原因,从根本上讲,是由以总量平衡为宗旨本身及其实现手段的弊病所决定了的。正如一些同志所言:“多年来宏观经济运行的过程和结果告诉我们,以总量平衡为基点的宏观调控,不能消除大起大落和紧缩--膨胀--紧缩的恶性循环,国民经济终难摆脱颠簸、摇滚的状态,在‘快速’发展的背后总是隐藏着‘膨胀’或‘衰退’的危机,一时的总量平衡难以反映国民经济的长远合理性。”(刘长青、楚尔鸣,1997)还有一些同志也曾得出结论说:“有效的产业结构调整是保持国民经济稳定的基本条件。”“总量均衡与实现合理的产业结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产业结构调整也是宏观经济学应当研究的总量均衡问题。”(唐杰、聂新平,1999)对于这些突破单纯总量平衡的观点,我是完全赞同的。从实现总量平衡的手段来看,我认为其财政政策中的税率机制、货币政策中的利率机制,简直就象童话寓言中的“狐狸分烧饼”的做法。为了解决利益争端,不断地把占便宜一方的相应部分吞噬掉。在前面讨论通货膨胀时,我们已经明确,通货膨胀其实是由权益矛盾所决定的,权益主体利益竞争的产物。税率、利率,就通货膨胀而言,也只能是火上浇油。现实中由税率、利率转稼导致的物价上涨现象,是不难看到的。还有一点值得进一步明确的是,所谓经济增长与通货膨胀的正相关关系问题。西方经济学曾用所谓菲利普斯曲线予以描述。虽然经济停滞与通货膨胀并存的出现,使其一程度上限入了难堪境地,但这一观点的市场并没有十分萧凋的迹象。直到今天,仍然有开适度通胀药方的。其实,通胀,包括适度通胀,与实在的经济增长也即非泡沫经济增长,并没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通胀从根本上讲是由权益矛盾引发的。而经济增长则是诸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权益矛盾的协调,当然有助于经济增长。但是,通胀的结果未必一定会对权益关系产生积极影响。也就是说,不考虑通胀传导结构,单凭总量通胀率,是反映不出权益关系是协调了还是恶化了的。在促进权益关系协调的前提下可以容忍适度的通胀,但决不能笼统地以通胀率为促进经济增长的手段。有学者主张,我国目前就应“容许适度的如5%左右的物价涨幅”(周天勇,1999)。这如果是指在促进权益关系协调下的容许,则无可非议,如果是以为适度通胀本身就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则只能是错误的。实际上,权益关系的激化,既可以是通胀的根源,也可以是经济停滞的根源,所以二者可以是同根源疾病。这也可以说是滞胀的重要原因。总而言\n之,简单地把通胀率与经济增长率联系起来是极其错误的。本书虽然并不简单地排斥通货膨胀,但也并不认为通货膨胀与经济增长有机械地相关的关系。要根本防止经济停滞和经济波动,从权益机制的方面看,我认为必须坚决摒弃传统的税率、利率等调控手段,彻底改变单纯从总量平衡着眼的错误思路,使扭曲的市场机制得以充分发挥效应,使高成本、低效率运行的宏观调控低成本、高效率化。四、公平、效率、贫富悬殊问题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公平和效率是存在矛盾的。所谓公平即社会成员权益的均等化,所谓效率即资源的有效配置。市场根据经济效率向生产要素提供权益,要使得经济效率提高,就必须使得权益有差别,要使得权益均等化,就不能使社会保持高效率。简单地看,这似乎很有道理,但只要深入分析,它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本节的目的就是要阐明这一点。1.公平的实质是立足劳动人民利益公平是相对于不公平而言的。当今最大的不公平,是劳动人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从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可以看出,在价值形成方面,由于有现存权益关系规定的替代劳动价值的存在,劳动价值并不占什么优势。在既定权益关系条件下,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和发展,替代劳动价值会大大超过劳动价值。这就决定了,在资产所有权集中私有,并且把资产作用当作是资产所有者的作用时,如果完全以原来的价值形成关系来分配权益,劳动付出权益较之资产所有权益往往是劣势。这种劣势,在现阶段就是不公平的表现。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其实就是矫正这种不公平的。只要历史地认识公平问题,理解这一点并不困难。这类似于理解随着历史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因劳动能力差别造成的权益不同也将成为不公平一样。显然,这种不公平的实质就是劳动人民权益不足。反过来,公平的实质也就是要立足劳动人民利益。西方经济学家把公平视为权益的均等化,明显是错误的。均等化式的公平是平均主义的表现。对此,现实社会主义者也是持否定态度的。保障劳动付出权益与权益均等化,不能相提并论。2.效率的保证是权益关系协调把资源的有效配置视为效率,有它一定的道理。不过,在市场商品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是受权益驱动的。所以,权益关系的协调是资源有效配置的保障。而协调的权益关系,根据多元有机系统权益论的分析,离不开劳动付出权益的保障。当今实践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人本主义的管理方式十分流行、十分有效,就是一个佐证。要正确理解效率问题,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不能把效率理解为资本家的效率。3.公平与效率是统一的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公平和效率从根本上讲是统一的。统一的基础就在于正确地立足劳动人民利益,或者说保障劳动付出权益。从长远和总效率看,公平与正确保障劳动付出权益不会不一致。不会存在公平和效率的交替问题,不会存在公平与效率的先后次序问题,不会存在以尽可能小的不公平换取尽可能高的效率的选择问题。两者从根本上看是统一的和协调的。只有坚持公平原则,才能保持高效率;只有保持高效率,才能实现公平原则。现代资本主义的效率水平,与公平分配后应有的效率是有相当距离的。现实社会\n主义国家的效率水平,过去乃至目前尚不理想,并非是由于坚持了公平原则而牺牲了效率,恰恰相反,正是由于背离了公平原则。明显的表现是平均主义。我们没有理由在这方面迷惑不解,那些借效率辩护不公平分配的思路,除了是由于对公平和效率概念的误解外,只能是来源于既得利益者的坏心恶意。实际上公平不仅不是牺牲效率的,而且恰恰是促进效率的。不过,公平只是促进最大效率的必要条件,并非充分条件。而且要使公平促进效率,还有一个实现方式问题。如果实现方式不当,需要配套的东西没有跟上,则有可能影响制约效率的其他必要条件。假如该种方式下促进效率的力量弱于其他必要条件制约效率的力量,则有可能导致效率降低。但这并非是公平本身引起的,而是方式不当造成的。正如父母爱孩子是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但如果爱的方式不当则有害于孩子的成长,我们并不能够因为后者的存在,而否定父母爱孩子有利于孩子成长这一基本关系。以上命题,可以转换成有效方式是否客观存在的问题。如果存在,则公平促进效率的命题成立,否则就不成立。对此,我的看法是肯定客观存在。当然,客观存在还不等于已经发现。我们不能因为没有发现而否定其客观存在。理论分析和实践摸索的重要任务就在于发现这个客观存在。现在有的同志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公平可以“区分为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市场公平是指市场机会平等、交易平等、竞争平等的公平。社会公平是指社会财富占有的平等和收入分配的公平。市场经济效率与市场公平是统一的”、而“市场效率和社会公平是不一致的”(张维达、宋东林,1995)。这种对公平深入分析的探索精神值得称道,但认识本身我认为值得商榷。首先,社会公平只能是一个历史范畴,不能超越历史。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与纯按劳分配条件下的社会公平或按需分配条件下的社会公平,不能同日而语。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谓市场公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的应有之意,二者不可分离。上述市场公平与社会公平的区分,实际上是科学意义上的社会公平的左右摇摆。所谓市场公平,乃是科学意义上的社会公平这一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狭隘规定,或者说偏右了;所谓社会公平,乃是科学意义上的社会公平这一概念附加上超历史因素的规定,或者说偏左了。说它狭隘说它偏右,是由于它没有看到收益分配即使在市场经济下也是交换价值规律和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共同作用的结果。单纯从交换价值规律看只能是不客观的、脱离实际的、片面的。说它是超历史的说它偏左,是由于在客观上承认劳动价值和替代劳动价值的社会,主张平等地占有社会财富,无异于拿未来标准衡量现存的事物。既然承认劳动价值和替代劳动价值,就等于承认差别,主张平等则无异于否认差别。这不能不说是荒唐的。要使这种荒唐变得不荒唐,只能是等到未来既不承认替代劳动价值又不承认劳动价值的社会实现以后才有可能。因此,把公平区分为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是没有道理的。其实质是把一个科学的概念分别向左或向右片面理解后人为形成的区别。前面我们讨论了实现公平的有效方式问题,这就涉及到了区分有效公平与无效公平的问题。我相信,沿着这条道路来深入分析公平问题,才是有意义的和有前途的。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公平并非只能与自由和激利机制相联系,而不能与纪律和约束机制相联系。无效公平现象,可能就与没有正确认识到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有关。其实,有效的公平方式只能是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自由与纪律的统一\n。讲公平的约束机制和公平的纪律是无可非议的。如果在讲公平的幌子下削弱应有的约束,则很有可能背离公平的有效方式。4.公平并不简单地排斥贫富悬殊。我们还应该正确认识公平与收入差距的关系。即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即使是各种权益关系相互协调的权益关系,也是承认收入差距的。重要的是各个阶层都应该合法地赚取收入。并且,收入差距拉开后应通过健全和完善法律、依靠和组织群众等多种手段和办法,做好我们在讨论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时已经强调过的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加强对富有阶层的教育和管理,有效地限制其特权,对自恃有财而横行霸道等为富不仁的行径,坚决予以抨击和惩处。另一方面,是加强对贫困阶层的扶助,有效地保障其应有的权利。只要这些工作跟上了,公平就完全可以与较大的收入差距相适应。也就是说,贫富悬殊既有量的区别,也有质的不同。通过做好上述工作,即使出现较大的量的差别,也可以不违背公平原则,或者说也可以不陷入资本主义式的贫富悬殊问题的漩涡中去。此外,本书的禁息主张,有助于消灭基本上不担风险的食利者阶层,可以说是一项从根本上促进公平的举措。五、国家经济信用问题国家经济信用,是国民经济的顶梁柱,也是一笔几乎没有人足值估计过的巨大的无形资产。维护国家经济信用,至关重要。能否保证国家经济信用,我认为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1.科学适度的国家财政支出预算。2.廉洁高效权威的经济管理机关。3.操作性强的经济法规保障体系。4.控钞禁息免税配套的运行机制。我相信,只要维护住了国家经济信用,新型的经济运行制度就会得以巩固,其相应的空前积极效应就会极大地显现出来。一场无比深刻的经济学革命和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也将被我们所共同认识。从某种意义上讲,能够充分利用国家经济信用这笔无比巨大的无形资产,既是现实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之所在,也是现实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存在的根据之一。参考文献[美]米什金,1998中译本:《货币金融学》,第59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宏观学科课题组(张曙光、仲继银执笔),1997:《改革的累积效应和一致性稳定政策选择--当前中国宏观经济分析》,《经济研究》第9期。马建堂,1995:《我国当前农业发展问题的思考--从通货膨胀与农产品短缺的关系角度考察》,《经济研究》第1期。李晓峰,1995:《也谈当前农业问题--与马建堂同志商榷》,《经济研究》第6期。李光维,1987:《浅谈摆脱农业低效益的出路》,《农经理论研究》第2期。王放勋,1988:《失业》,《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卷Ⅱ》第908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周振华,1995:《增长轴心转告:中国进入城市化推动型经济增长阶段\n》,《经济研究》第1期。刘长青、楚尔鸣,1997:《宏观经济三维调控论》,第2页,山西经济出版社出版。唐杰、聂新平,1999:《总量、结构与微观经济基础--深圳启动内需性经济增长的案例分析》,《经济研究》第2期。周天勇,1999:《总需求萎缩的深层梗阻及其扩张途径》,《经济研究》第1期。张维达、宋冬林,199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公平与社会公平》,《经济研究》第8期。第六节基本运行模型从理论的视角看,价值论的任务是揭示交换价值规律,权益论的任务是揭示权益关系协调化规律。运行论的任务又是什么呢?找到经济有效的运行方式自然是少不了的,但从理论的视角看,关键是要阐明其可行性。本节就是要通过建立基本运行模型来进一步论证本章主张的可行性。西方经济学中有所谓基本竞争模型的概念(斯蒂格利茨,1996中译本),在此与其对应的范畴就是基本运行模型。在这个模型中假定了具有理性的市场主体及相应的市场环境,同时得出了两个基本结论。一、基本假定1.具有理性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具有理性追求自身利益的消费者。具有理性追求最大利润或收入的厂商及其资产所有者、劳动者和经理。具有理性适应市场需要的国家。2.市场环境其一是竞争充分;其二是物价总水平与政府支出水平相联系。二、两个基本结论结论之一:个人或集团所得与其贡献的社会价值相适应。只要满足竞争充分的条件,这一点就不难实现。因为充分的竞争会降低取得不相成高收入者的收入。这是交换价值规律的必然要求。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也不排斥这一点。结论之二:政府职能及其规模与其创造的社会价值相适应。这是控钞禁息免税运行的必然产物。政府职能及其规模如果超过市场需要,必然要导致通货膨胀。一方面通货膨胀本身就会使政府支出总额缩水,另一方面政府迫于通货膨胀压力其支出水平也会相应收敛。可能有人会担心这种模式下政府规模会过于有限。其实不会这样。因为传统模式下的信用扩张,在这一新模式下已被大大压缩了,在此唱主角的是本身就含有货币政策因素的财政政策。况且,对通货膨胀,本书并非是机械地排斥的,这一点在运行目标中已经表明了。最后我想强调指出的是,无论是传统市场失灵的根源,还是违背现实社会主义原则的根源,都是与利息干扰、税收干扰以及货币管控失当分不开的。要真正使得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对接,控钞、禁息、免税是关键。当我们成功地实现了控钞、禁息、免税之后,现实社会主义相对于以往任何社会(包括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优越性,就会充分显现出来。参考文献[美]斯蒂格利茨,1996中译本:《经济学》上册,第28页,中国人民大\n学出版社。----消费价值。三、生产价格论和生产费用论生产价格论和生产费用论,分别是劳动价值论和生产三要素论演进的产物。这是由劳动价值论和生产三要素论的片面性所决定的必然归宿。在其演进过程中,均包含了内在的飞跃,均包含了对原出发点的内在的否定。这种否定尽管名义上不承认,但事实上确实如此。生产价格论与劳动价值论之间,生产费用论与生产三要素论之间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也就是说,劳动价值论和生产三要素论并不是生产价格论和生产费用论的本质揭示。生产价格论和生产费用论,实际上有不少相似或相同之处。生产费用论把商品的交换价值归结为工资、利息、地租三项收入;生产价格论则把商品的交换价值归结为成本价格加平均利润,其中的成本价格实际上包含了工资、地租等。二者相同之处的另一表现是,均不能不求助于供求论。不同的只是,生产价格论把供求的影响用在了利润平均化的实现机制中,生产费用论则把供求影响用在了生产费用本身的决定上。生产价格论和生产费用论,同样是不科学的。就生产价格论来讲,它把经济行为理性化,不顾现实的复杂性而简单地规定价格等于成本价格加平均利润,这与现实是有距离的。它无法解释无成本商品的价格确定问题,也无法解释利润不平均长期存在的现实。至于生产费用论,几乎是毫无内容的,它一方面把价值归结为生产费用。另一方面又把生产费用等同于收入,这就出现了收入决定价值的结论。显然,这是A.斯密理论中有关内容的翻版。这种收入决定价值而不是价值决定收入的结论,完全是本末倒置的思想,完全是把价值的表现当作价值的根源的荒唐推理。四、效用论和边际效用论效用论和边际效用论均是认为价值的源泉是效用的理论。所不同的是,边际效用论认为,衡量价值量的尺度是“边际效用”,也就是消费量每增加一个单位所增加的满足程度。前面有关章节的论述已经表明,消费价值的概念更科学,所以这类理论发展为消费价值论或边际消费价值论更恰当一些。起码可以摆脱从主观出发的根本性错误。当然,即使如此也同样存在根本缺陷。因为它实际上假定了消费者一定要使自己所购买的各种物品的消费价值或边际消费价值与消费者付出的价格正好相符合或一定成比例。事实上情况往往不是如此。消费者愿望或消费者购买行为的理性趋向与实际是有很大距离的。这除了认识上的局限外,更重要的是在于,消费者如果能够用低于消费价值的货币买回商品,他又怎能不乐于这样做呢。这类理论可以说是依据脱离实际的错误前提得出的片面理论。五、供求论供求论,即从供求关系寻求交换价值决定因素的理论。可贵之处是同时考察了生产的一方和消费的一方。这是以上讨论的价值理论中所没有的。正因为如此,以上讨论的理论中往往需要掺杂上供求论,象生产价格论和生产费用论就是这样。但是,供求论仅限于直观的现象描绘,没有与之相统一的本质揭示,因而无法内在地解释其价格的决定机制。需要指出的是,对供求论的批判不能依据这样的理由:即指责其供求正好一致时价格无法确定。因为所谓供求一致,总是在一定价格水平下形成的,离开价格,所谓的供求正好一致就如同空中楼阁一样不复\n存在。实际上供求论正是依据价格与供求关系的表面联系而建立的。其根本缺陷,就在于它是在表面上兜了一个圈子,没有深入寻究其内在的机制。抓住了这一点,才是抓住了其不科学的关键。六、均衡价格论及其补充由A.马歇尔建立的均衡价格论,是发展了的供求论。这一理论从供与求两方面作了考察,把价格的确定归结为需求价格与供给价格的均衡,并且把需求价格与边际效用论结合起来,把供给价格与生产费用论结合起来,力求揭示供求背后的内在机制,因而是一次空前的价值论革命。但是这一理论所揭示的内在机制是不完善不科学的。因为与供给价格相联系的生产费用论仍然是仅限于表面的描述,正如上面所讲,完全是把价值的表现当作价值的根源的荒唐推理。而与需求价格相联系的边际效用论,则未能摆脱从主观出发。之后,美国经济学家张伯仑和英国经济学家J.罗宾逊提出了厂商均衡理论来补充均衡价格论。这个理论有的称之为垄断竞争价格理论。这一理论继承了马歇尔的均衡价格论的基本内容,并在形成均衡价格的市场方面作了一些补充说明。它把市场分为四个类型,即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其基本观点是: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价格由整个行业的供求关系决定。企业所能选择的只是如何根据市场价格和企业成本状况来确定自己的产量。严格地说这部分内容并不属于价值论范畴。在完全垄断的情况下,价格是由厂商规定的。一般是在较高价格引起销售量降低和较低价格导致销售量上升之间选择一个能够带来最大利润的数值。在寡头垄断的情况下,价格是由少数寡头垄断者通过协议或默契而确定的操纵价格。在垄断竞争的情况下,就短期来讲,与完全垄断相同,就长期来讲,由于仍然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产品的价格将随产量的扩大而降低,但又不同于完全竞争下的竞争,它的价格将高于完全竞争下的价格。以上论断显然绝对化了。无论是完全垄断还是寡头垄断,其价格的确定不可能完全由垄断者单方面决定,决不会与消费者无缘。如果所垄断的产品对消费者来讲消费价值很小,那么这种商品的价格,是无论如何也不会很高的。同时,完全垄断情况下,在较高价格引起销售量下降和较低价格导致销售量上升之间选择本身,就反映着消费的一方在决定价格方面具有影响作用。所以,即使在所谓完全垄断的情况下,价格的确定也不能认为与消费一方无关。垄断竞争价格理论,是为适应垄断对价格的影响而建立的,它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均衡价格理论的局限性。但本身也没有能够从实质上表明垄断对价格影响的根源,其结论也是片面的。七、两种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论两种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论,是主要发生在我国理论界的一种理论。五十年代中期,魏埙和谷书堂两位同志发表和出版了题为《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各阶段中的作用及其表现形式》的文章(1955)和专著(1956)。后来谷书堂、杨玉川二同志又以《对价值决定和价值规律的再探讨》(1982)为题,进一步探讨了这方面的问题。谷书堂同志主编、孔敏、曹振良、赵兴汉副主编的《社会主义价格形成问题研究》(1986)中也涉及了这个论点。两种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论,是依据马克思的有关词句进行论证的。反对者则认为坚持两种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论者误解了马克思的思想。究竟是否误解了马克思的思想,不是这里关心的问题。但这里不认为两种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论是科学的理论。梁中堂所著的《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和社会主义\n实践》中(1985),对此也是持否定态度的。按照两种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论的看法,实际劳动消耗量将依据社会所需要的劳动量进行缩减或倍加,缩减或倍加的结果是,完全服从于社会所需要的劳动量,即其总值将等于社会所需要的劳动量。这实际上同供求论是完全一致的,可以说两种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论是供求论的深化。但这种深化,是靠引入所谓“社会所需要的劳动量”这一抽象规定来实现的。而社会所需要的劳动量这一范畴本身,我认为便是离开价格不能确定的量。因为,一定的社会所需要的劳动量只能是一定价格水平下的需求量,价格不同,需求量也不同。所以,认为社会所需要的劳动量决定价格,一定程度上无异于认为价格决定价格,这种同义反复,当然谈不上什么科学。以上分析表明,形形色色的交换价值理论均有违背科学的成分,都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建立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就是要矫正这种非科学性和克服这种局限性;同时在本质揭示的深刻性上,在解释力和运用价值的广泛性上,都能有一个新的飞跃。我坚信,随着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的不断深化、发展和完善,这种比较优势,必将进一步显现。参考文献马克思,1975中译本a:《资本论》第1卷,第120-121页,人民出版社。马克思,1975中译本b:《资本论》第1卷,第121页,人民出版社。谷书堂主编,孔敏、曹振良、赵兴汉副主编,1986:《社会主义价格形成问题研究》,第8-9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林子力,1987:《论新型等价交换》,《人民日报》12月13日。魏埙和谷书堂,1955、1956:《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各阶段中的作用及其表现形式》,《南开大学学报》第1期,上海人民出版社。谷书堂、杨玉川,1982:《价值决定和价值规律的再探讨》,《经济研究》第1期。梁中堂,1985:《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第76页,山西人民出版社。第三章多元有机系统权益论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阐明了交换价值的形式和内在基础。本章将阐明权益关系及权益分配原理。权益分配,在商品经济条件下,首先是以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为基础的,同时也具有独立意义。在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基础上,进一步揭示其独立意义,是本章的中心内容。同时由此还引出了不少迷人的课题。\n第一节权益概述一、权益和权益结构1.权益的概念这里的权益指的是经济权益,在绪论中我们已经提到过,经济权益即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的总称。经济权力反映的是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所有、支配关系;经济利益即物质好处和经济福利,商品经济条件下一般可用货币收入反映。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通常是分别来研究的,一般是划分为所有制理论和分配理论两个专题。其实,二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放在一起研究更有助于全面系统地认识问题。这并非吹毛求疵。实践表明,割裂开来分头研究往往会出现偏差,过去我们在所有制问题上的认识就不够全面。同时,放在一起研究也有助于更准确更深刻地认识经济制度的性质。经济权益可内在地划分为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更有实际意义和理论意义的划分,是划分为以下六类,即:劳动付出权益、资产所有权益、经理经管权益、企业发展权益、国家调控权益、用户消费权益。2.权益结构经济权益的结构,可以从不同角度解剖。既可以从权益主体出发,把权益先划分为劳动付出权益、资产所有权益、经理经管权益、企业发展权益、国家调控权益、用户消费权益六大权益组,然后再从每个组中离析出经济利益、经济权力、经济负权益。也可以从相反的方向展开。二、权益关系1.权益关系的含义权益关系,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指的是劳动付出权益、资产所有权益、经理经管权益、企业发展权益、国家调控权益、用户消费权益之间的关系。说穿了也就是劳动者、资产所有者、经理、企业、国家和用户之间在经济权益上的分配结构、分配比例及其决定机制。劳动付出权益、资产所有权益、经理经管权益、企业发展权益、国家调控权益、用户消费权益之间是相互联系、相对存在的有机统一体,不能孤立地去认识。只有把它们联系起来加以系统考察,才能把握好它们之间的关系。第二种含义指的是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具有不同的内容,但又是相辅相成的。一般地说,经济权力上居于有利地位,经济利益上也居于有利地位,二者基本上是统一的。正确区分二者不同的内容并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也是全面认识权益问题的重要方面。通常意义上的权益关系,指的是第一种含义。第二种含义的权益关系,可以内在地包含于每一种权益关系的分析之中。2.权益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权益关系的主体即权益的享有者。以上按照劳动付出权益、资产所有权益、经理经管权益等来划分,就是按权益关系的主体来划分的。权益关系的主体可分为劳动者、资产所有者、经理、国家、企业、用户六大方面。权益关系的客体,即权益所指向的具体对象,主要包括行使经济权力的行为和经济利益本身两方面。前面按照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来划分,就是按权益关系的客体划分的。需要指出的是,权力和利益,与义务、代价及责任是相对应的,没有义务、代价及责任的权益是不存在的。权益与义务、代价和责任均是权益客体不可缺少的方面。因此说,权益客体实际上包括责(指责任、义务和代价)、权、利三方面,其中“责”,也可概括为负权益。\n权益关系的内容是指权益关系客体在权益关系主体间的分配结构、比例及其决定机制。3.权益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更科学表达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结成的社会关系。这里用“经济活动”替换“物质资料生产过程”是有意的,经济活动远不仅限于物质资料生产。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曾把生产关系划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二是由此产生的各个不同的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三是完全以以上两方面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有些同志认为斯大林没有专门讲交换关系,主张按照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关于生产关系的解释,把生产关系分为直接生产过程中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分配关系、交换关系、消费关系四方面。对比权益关系的概念,生产关系的概念显然粗糙多了。权益关系概念揭示了劳动者、资产所有者、经理、国家、企业、用户六大权益关系主体;生产关系概念相应的只是人们。权益关系概念强调了内部关系的有机统一特征,实际上包容了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生产关系概念则存在片面强调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缺陷。所以,我主张用权益关系概念取代生产关系概念,以便于克服生产关系的局限性和清除片面强调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危害性。4.权益关系的评价标准权益关系的评价标准,可分为四种:价值论标准、立足劳动人民利益标准、简单生产力标准和社会综合生产力标准。价值论标准的特征是,权益关系合理与否,完全以是否符合依据价值形成关系为依据。即劳动所获权益,应与相应的劳动价值相等,其它有关方面所获权益,应与相应的替代劳动价值相等。显然,它与价值论的内容密切相关,价值论不同,标准也大不相同。如果只承认劳动价值,那么似乎所有权益都应该归劳动者;如果承认替代劳动价值,那么有关方面也应当获得相应的权益。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属于后者。立足劳动人民利益标准,顾名思义,是以立足劳动人民利益为特征的。劳动者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立足劳动人民利益是马克思主义精髓的根本特征,科学地立足劳动人民利益无可非议。令人困惑的是,在传统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实际权益不易得到保障。深究原因,其实就是价值论标准在起作用的表现,就是权益分配关系与价值形成关系相关的反映。按照劳动价值论,劳动者似乎应得所有权益,根本不会出现实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遗憾的是,现实中起作用的不是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仅仅是一种理想,与现实尚有相当的距离。现实中真正起作用的是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单纯按照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标准分析,劳动者应得权益本来就仅限于劳动价值而不包含替代劳动价值。正是这种替代劳动价值与劳动价值的对立,造成了劳动者的实际权益得不到保障。需要明确的是,建立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得出劳动者在价值形成中作用的有限性,并非关上了劳动者多得权益的大门。因为,价值形成关系与价值分配关系的相关关系并不是绝对的。后面的分析会进一步表明,价值分配除了受交换价值规律支配外,还受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的制约。所以,我们立足劳动人民利益,不必象马克思那样囿于传统伦理观凭借片面地建立劳动价值论来寻找根据。把\n立足劳动人民利益绝对化往往并无助于劳动人民利益,反而会使其走向反面。简单生产力标准,即简单按照生产力的发展来衡量权益关系的合理与否。社会综合生产力标准,与简单生产力标准的区别在于它考虑了局部生产力和全局生产力、眼前生产力和长远生产力、物质产品生产力和精神产品生产力、毛生产力和净生产力(指排除了生产力负效应的情况)的关系。考虑不考虑这种关系,情况大不一样。比如一个地方靠牺牲其他地方的利益获得了发展,按简单生产力标准它是合理的,按社会综合生产力标准则并非如此。社会综合生产力标准,从根本上讲与科学地立足劳动人民利益标准是统一的。因为,社会综合生产力的发展,与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是一致的,而劳动人民的利益得到保障,也是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进而有效地促进社会综合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条件。如何使二者有机地现实地统一起来,可以说是权益论的一个重要任务。社会综合生产力标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与符合现实的价值论要求直接相关,但又不完全等同。它是现实价值论要求的完善和进步。这同样与后面将要讨论的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有关。三、权益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我们知道,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这是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由于权益关系是生产关系更科学的表达,这里把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改称权益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以上生产力标准可以说是自觉适应这一规律的反映。在理解权益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这一规律时,应明确以下五点:第一,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事物的运动都是自身的运动,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主要是由事物的内部矛盾即内因引起的,同时也受外部矛盾即外因的影响。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就权益关系来说,它的发展也只能是自身的发展,首先是由内部矛盾(内因)决定的。而真正与权益关系内部矛盾相称的,显然只能是各种权益相互之间的矛盾。权益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就权益关系而言,属于外部矛盾(外因),它只有通过内部矛盾才能起作用。第二,生产力作为推动权益关系发展的外部动力,不是生产力发展本身,而是生产力相对受阻。生产力发展本身,可以缓和权益关系内在的矛盾,是权益关系巩固的因素。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没有走向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许多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非权益关系因素──科学技术、自然条件、涉外盈利等,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相对地抵消了权益关系本身固有的阻碍作用的结果。这种相对受阻一旦被人们认识,一旦被正常的国际竞争显现,它必然会引发和诱导权益关系内部矛盾激化,进而促使权益关系的调整和变革。第三,权益关系最终适应的是社会综合生产力。但在此过程中,会存在适应简单生产力的现象。只有经过惩罚或权益关系的自觉调整,才能走上适应社会综合生产力的轨道。目前,我国明显存在着适应简单生产力的现象,如果不能自觉调整,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第四,权益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与权益关系决定于生产力水平是两个不同的命题。前者是一个动态的相对的过程,后者是静止的机械的等式。前者不排斥权益关系的相对独立性和多样性,后者从逻辑上排斥这种相对独立性和多样性。前者是科学的,后者是不正确的。如果肯定后者,则无法解释生产力水平相同或大致相同但权益关系不同的现象,无法解释一些国家生产力水平先进但社会制\n度落后的现象,而且很容易产生完全被动地适应生产力的不良倾向,甚至公式化地坚信某一生产力水平只能与某种权益关系的具体形式相对应,从而完全放弃对权益关系的深入探求。第五,权益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这一命题本身就包含着权益关系是决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因素,或者说权益关系的协调是生产力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否则,也就无适应可言。适应的意思无非是指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不适应的意思无非是指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这是权益关系相对独立性和多样性的表现,也是需要我们重视权益关系的依据,进而也是不断深化改革的依据。可以肯定,我们在这方面的潜力仍然是很大的。但是,这又不能误认为是变成权益关系决定生产力发展了。这一方面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是由多因素决定的,权益关系仅仅是因素之一,权益关系协调仅仅是生产力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而并非充分条件。另一方面是由于权益关系作为决定因素或必要条件,是在权益关系一定会适应生产力发展这个大前提下起作用的。权益关系肯定会适应生产力发展,但无论是及时还是延缓,是自觉还是不自觉,都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它是一个动态过程,适应之后又可能变得再次不适应。权益关系作为决定因素或必要条件正是从这种及时还是不及时、自觉还是不自觉中相对地体现出来的。这当然与权益关系决定生产力发展不能相提并论。过去我们刮共产风、搞穷过渡,根源就在于没有正确认识这个问题,夸大了权益关系的相对独立性,实质上滑向了权益关系决定生产力论。总之,对权益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的认识有必要深入一点。传统的所谓决定和反作用的论述未免太简单了。第二节六大权益分述一、劳动付出权益1.劳动付出权益的概念劳动付出权益,指的是劳动者在投身劳动过程中或投身劳动后所具有的经济权力和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总称。其权益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这里的劳动者,既不同于公民,也不同于企业经理,更不同于资产所有者或其它组织。他所得权益是凭借从事劳动或从事过劳动这一客观存在获得的,劳动量及其劳动效果是获得相应权益的依据。在此没有类似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劳动量及其效果不同,相应的权益也应不同。这里承认劳动能力特权,肯定劳动者之间因劳动量及其效果不同而形成的不同权益。2.劳动者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对于劳动者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需要从以下两方面来把握。⑴劳动者在生产力中的作用劳动者在生产力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生产力是由劳动者和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等要素组成的。具有一定的生产经验、科学知识及劳动技能的劳动者,是生产力的主体,是生产力的能动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一切生产工具都是劳动者创造的,并且通过劳动者使用才能产生相应的效果,即使是最先进的机器设备,没有劳动者去操纵,也是一堆废物。同样,丰富的自然资源也只有通过劳动者去开发,才能转化为劳动对象,才能改造成为适合人类需要的各种产品。列宁说:“全人类的首要的生产力就是工人,劳动者”(1972中译本a)。由此可见,劳动者在生产力中占有首要的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对提高生产力具有重大的影响。但是,也不能片面地夸大劳动者的作用。劳动资料中的生产工具是生产力发\n展水平的物质标志。劳动者必须同一定的生产资料适当结合起来,才能在生产中发挥主导作用。没有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人类生产是不可想象的。没有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进步,生产力的进步也是不可想象的。⑵劳动者在价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劳动者在价值形成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形成劳动价值的唯一源泉,而劳动价值又是替代劳动价值的基础。所以劳动者在价值形成过程中具有独特的作用。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只是劳动价值的唯一源泉,并不是生产价值的全部源泉。生产价值既包括劳动价值,也包括替代劳动价值。不能因强调劳动者的重要就片面地否认替代劳动因素在形成替代劳动价值中的作用。3.劳动付出权力劳动付出权力,即劳动者在经济活动中所拥有的经济权力。主要包括参与民主管理权力、公平竞争权力、安全保障权力等。⑴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能否参与民主管理及参与民主管理的程度如何,是劳动者地位的重要表现,同时也是衡量社会制度性质的重要标志。从劳动者在经济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来讲,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理应得到广泛的实现,企业的生产计划、资金管理、工资福利、奖励惩处、企业领导人的任命和撤换等重大决策问题,都应该根据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观能力及劳动贡献,酌情给予参与的客观机会。因为一切重大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劳动者的利益,他们有权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有权维护与自己利益有关的组织和国家的利益。这一准则,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这里把劳动贡献也作为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的依据,可能有人会有异议。我认为,这样做是把按劳分配贯彻到底的重要措施。按劳分配既包括经济利益的按劳分配,也包括经济民主管理权力的按劳分配。经济民主管理权力的按劳分配,是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保证劳动者在参与经济管理等方面的过程中健康进行或者说积极因素战胜消极因素的有效措施。劳动者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形式,有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委员会等。主要职权,包括审议审查权、建议权、同意或否决权、决定权、评议监督权、选举权等。当然,片面强调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也是不正确的。现代企业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要求高度集中,现实中的许多具体决策需要及时果断地进行。这也正是经理经管权力等存在和发展的客观依据。⑵劳动者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力劳动者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力,指的是劳动者在获取职业、报酬和奖励等方面,具有完全以劳动本领、能力和实绩等为依据,不受性别、民族、宗教信仰、亲友与否等方面影响。劳动者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力,是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促进劳动者提高素质和促进劳动者努力工作的重要保证。⑶安全保障等权力安全保障权力,即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得以保障的权力。其它方面的权力,如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休息、休假的权力及退休方面的权力等,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4.劳动付出利益劳动付出利益,就是劳动者在经济活动中所拥有的经济利益,又称劳动报酬\n,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一些福利等。它是劳动付出权益的基础和核心。劳动付出利益的理论,即通常所讲的工资理论⑴现有工资理论简介第一种,J.B.克拉克(1847-1938)的以边际生产力理论为基础的工资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工资取决于劳动的边际生产力。所谓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即当资本不变时,雇主雇佣的最后那个工人所增加的产量。正是这种边际生产力决定了所有工人的工资水平。如果工资高于劳动的边际生产力,雇主就会减少工人;如果工资低于劳动的边际生产力,雇主就会增加工人;只有工资等于劳动的边际生产力,雇主才会维持现有工人人数。第二种,A.马歇尔的以均衡价格论为基础的工资理论。该理论认为,在完全竞争条件工资由劳动的需求与劳动的供给决定。劳动的需求取决于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劳动的供给取决于养活、训练和维持有效劳动的成本。当劳动的需求和供给达到一致时,就决定了工资水平。西方经济学认为,在存在工会的条件下,工会作为劳动供给的垄断者,控制了劳动的供给。这样,劳动市场就是一种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工会可以用种种方法来影响工资的决定。这些方法包括:①通过限制非会员受雇、限制移民、限制使用童工、缩短工时、实行强制退休等方法来减少劳动的供给,从而提高工资。②通过提倡保护关税、扩大出口等办法扩大产品销路,提高对劳动的需求,从而提高工资。③迫使政府通过立法规定最低工资,也可以使工资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上。第三种,马克思的资本主义条件下工资等于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工资理论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工资理论。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资不是它表面上的那种东西,不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而只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掩蔽形式”(1975中译本)。实际上马克思的意思是,工资仅限于劳动者基本的现实需要。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工资理论,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作过阐述。后来被列宁、斯大林概括为按劳分配理论。⑵对现有理论的评价和新思路上述三种理论,均有可贵之处,同时又均有片面的地方。J.B.克拉克的理论,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和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有运用价值,但作为分配理论是片面的。单纯从量的关系中得出的劳动者的贡献,尚不是劳动者实际贡献的全部。劳动者的贡献不仅在于参与了劳动,形成了劳动价值,而且还在于推动了资本的运动。劳动者与资本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把劳动的边际生产力作为分配依据之一是可以的,但作为唯一的依据就走向了错误甚至反动。A.马歇尔的理论,可贵地结合了劳动者的贡献和劳动者所需,但借用了供给与需求关系的形式,并且把其简单地看作是一种生产要素的价格确定问题。这样就把一些本质问题和分配的合理性等掩盖了起来,铸定了无法走向完善。马克思在关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工资理论中,提出的所谓劳动者的工资仅限于劳动者最基本的现实需要说,其意图,是要揭示资本主义的剥削性质和反动。问题在于,资本家并不会仅仅由于工人有最基本的现实需要就付给工人工资,工人要获得工资必须付出劳动或劳动能力。其报酬数量与工人所付出的劳动量或劳动能力大小是相联系的。虽然在特定历史时期,从总体上看工资水平可能仅仅能\n满足工人阶级最基本的现实需要,但这是特定权益关系下劳动价值和替代劳动价值相互对立的反映,并不是资本主义权益关系下必然的结果。因为资本主义权益关系毕竟不同于奴隶制下的权益关系。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并不排斥工人阶级的工资水平超过最基本的现实需要的可能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现实已经表明了这一点。马克思把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工资视为劳动者最基本的现实需要,实际上是只考察了劳动者的现实需要也即生产价值,而忽视了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也即消费价值。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的理论,实际上主要是从劳动贡献的角度考察的。对于劳动者的现实需要虽然有所包含,比如按劳分配前的社会扣除及扣除比例本身就与劳动者所得直接相关,而且安排扣除比例考虑劳动者的现实需要应该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其扣除部分用于救济或调节收入悬殊等方面的再分配更是考虑现实需要的反映。但是,按劳分配理论毕竟没有把劳动者的现实需要专门列出来。新思路:其一,工资作为劳动或劳动力商品的交换价值,一方面与劳动或劳动力的生产价值有关;另一方面还与劳动或劳动力的消费价值有关。其生产价值反映了劳动者的现实需要。而消费价值反映了劳动者的贡献,也即劳动者创造的劳动价值。就这一点来讲,工资是受交换价值规律支配的。其二,工资作为一种分配形式,还受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支配。在第二章第二节我们讨论劳动和劳动力的生产价值时,曾提到劳动和劳动力的生产价值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分配协调化规律的表现之一。其三,作为完善的工资理论,不能独立存在,它作为权益整体的一部分,需要系统地解决。协调化要求本身就是与系统内的协调相一致的。这种协调,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高效率的保证。5.劳动付出负权益劳动付出负权益,是指劳动者相对于劳动付出权益所应有的责任和义务等。在劳动付出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劳动者必须承担相应的劳动付出负权益。最首要的是要付出符合经济活动目的和要求的劳动,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同时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不能迟到、早退、旷工和消极怠工,更不能防害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损公肥私,必须服从分配、听从指挥,爱护工具设备,不浪费原材料、能源,熟练掌握本岗位技术,不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以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高效地进行。对于以劳动商品形式付出者来讲,某些方面较以劳动力商品付出者相对自由一些或者说更明确一些,因而负权益相对单纯一些。当然,如果劳动付出权益得不到保障,劳动者必然会以一定的形式直接或变相地拒绝相应的一些劳动付出负权益。比如在劳动付出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统治者尽管借助了棍棒、皮鞭、饥饿、失业、欺骗等方法迫使劳动者承担劳动付出负权益,但那里有压迫那里就有反抗,那里有欺骗那里就有反欺骗,劳动者的应有效应是远未得以充分发挥的。就是说,能否从根本上解决劳动付出权益问题,直接关系着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劳动效果,直接关系着劳动付出负权益能否有效实现。劳动付出负权益、劳动付出权力、劳动付出利益,也即劳动付出者的责、权、利,只有把三者统一起来,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才能保障经济活动的高效率。\n6.劳动者地位分类把劳动付出权益综合起来,可以把劳动者按其地位进行分类。具体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雇佣工,一类是雇请工,还有一类就是主人。在这三者中,雇佣工的地位最差,雇请工次之,主人最高。与此相应,他们的积极性一般也是如此。如果我们能够真正使每个劳动者都以主人翁的态度进行工作,那么社会生产力将会有一个飞跃式的进步。同时,变雇佣工为雇请工乃至主人,还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直接关系到人类的解放问题。二、资产所有权益1.资产所有权益的概念资产所有权益,指的是资产所有者凭借资产所有权而拥有的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的总称。权益关系的主体是资产所有者。2.合理保障资产所有权益的必要性和意义资产是生产过程不可缺少的要素。在生产三要素中,也即劳动者的劳动或劳动能力、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中,资产就占有两项。同时,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的分析表明,在市场机制起作用的权益关系下,资产还是形成生产价值的因素之一。资产的作用尽管不能等同于资产所有者的作用,但在现存权益关系下,资产所有者对资产作用的发挥有相当的影响。只有合理保障资产所有权益,才有利于合理有效地利用资产,也才更有利于人们积极积累资产、投入资产。社会最终肯定会取缔资产所有权益。但是,在现存权益关系下,资产所有权益是客观存在着的。不依我们的意志为转移。为了最终取缔,现在必须合理保障。只有合理保障,才能利用它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进而为实现最终目标奠定物质基础。3.资产所有权力资产所有权力,即资产所有者在经济活动中拥有的经济权力。除受益权力外,主要包括一定的参与管理的权力、处置资产的权力。资产所有有两种基本形式:公有和私有。资产所有权力也相应地分为两类:公有权力和私有权力。公有与私有往往是相对的。对私有的认识,一定要破除传统观念。私有并不等于私有一切权力。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已经表明,绝对的私有是不存在的。连维护私有制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也都承认,“自由企业从来不是完全自由的,私有财产从来不是完全私有的”(萨缪尔森,1979中译本)。随着历史的发展,同样是私有,但拥有的私有权程度可以相对不同。4.资产所有利益资产所有利益,即资产所有者凭借资产所有权而获得各种收益的总称。通常以股息、分红、利息、地租、租金等形式占有。资产所有权益相应地也分为公共占有和私人占有两类。对此,同样需要注意公有、私有的相对性,同样应当摈弃靠私有财产带来的收益就应当完全绝对地私人享有的传统观念,同样应当明确资产所有权益也是相对于整个权益系统而存在的。⑴现有资产收益理论简介利息理论:第一种,J.B.克拉克的以边际生产力理论为基础的利息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利息取决于资本的边际生产力。所谓资本边际生产力,即当\n劳动量不变时,不断追加资本,最后追加一单位资本所增加的产量。正是这种边际生产力决定了利息水平。如果利息高于资本边际生产力,资本家就会减少使用资本;如果利息低于资本边际生产力,资本家就会增加使用资本;只有利息等于资本边际生产力,资本家才会维持现有资本使用量。第二种,A.马歇尔的以均衡价格论为基础的利息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利息率由对资本的需求与资本的供给所决定。资本的需求取决于资本的边际生产力,资本的供给取决于现期消费与未来消费的替代率,即所谓“节欲”的程度。当资本的需求和供给达到一致时,就决定了利息水平。第三种,马克思的利息理论。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利息是剩余价值或其转化形式,是剥夺和剥削劳动者的产物。地租理论:地租实际上是一种土地的“利息”。由于土地的特殊性,如供给的固定性和不包含劳动价值等原因,现有理论对它进行专门研究。具体内容这里从略。⑵对现有理论的评价和新思路J.B.克拉克的理论,如同其工资理论一样,在合理配置资本资源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有运用价值,但作为分配理论是片面的。劳动力与资本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把资本的边际生产力作为分配依据之一是可以的,作为唯一的依据则是错误的。它没有看到分配问题的特殊性。A.马歇尔的理论,尽管借助供求论,弥补了以边际生产力理论为基础的利息和地租理论的局限性,但供求论本身的缺陷和同样看不到分配问题特殊性的不足,决定了它同样是很不完善的。马克思的理论,显然以单纯承认劳动价值为前提,而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已经表明,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单纯承认劳动价值而否认替代劳动价值是片面的。新思路:其一,利息或地租等的决定,与劳动或劳动力工资的决定相类似,一方面与资产或土地的生产价值有关;另一方面还与资产或土地的消费价值有关。前者的要求是实现生产价值,后者的要求是与资产或土地形成的替代劳动价值相联系。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其显然就象普通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确定一样,是由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决定的。所以说,利息或地租的决定是受交换价值规律支配的。其二,利息或地租也受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的支配。其三,利息或地租等的决定是与工资等的决定相联系的。完善的利息或地租理论等,不可能独立存在,它作为权益整体的一部分,需要系统地解决。5.资产所有负权益资产所有负权益,即资产所有者的义务和牺牲。资产所有者要获得资产所有权益,必须付出资产,放弃转化为消费资金。在现代企业一般还需要一定程度上让渡完全支配和使用资产的权力。股份制企业中就存在这种现象。现代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产所有权益将日益受到限制,资产所有负权益日益提高。否则,生产将受到影响,社会将出现问题。三、经理经管权益1.经理经管权益的概念经理即企业经营管理的总负责人。有的称厂长,有作为者往往被人们称之为企业家。经理经管权益,也即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负责人的经理所拥有的经济权力\n和经济利益的总称。2.经理的地位和作用在企业中,特别是现代企业中,经理是一个重要的角色。他的重要地位是由经营管理在现代企业中的重要性所决定的。西方经济学者J.白恩汉在1941年出版了《经理革命》一书,提出经理革命是一种由于权力转移而发生的社会变革,通过这场变革,社会的统治阶级已由过去的资本家变成了现代的企业管理者们(梁小民,1984)。同时,西方经济理论在划分生产要素时,认为除劳动、资本、土地外,还包括企业家才能。这从一个侧面反应了经理阶层的重要。尽管经理革命的结论与事实并不相符,与本书揭示的权益协调化趋势也是相左的,但经理作为经营管理的负责人,其地位和作用的确是非常重要的。3.经理经管权力经理经管权力包括企业活动的日常决策、指挥和监督等方面的经营管理权力。涉及人、财、物和产、供、销各个领域。在保证经理尽职和有为的前提下,扩大经理的权力大大有助于企业的发展。现阶段我国面临的问题是,一方面经理的权力还远不能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扩大经理在管理企业上的人权、财权、物权;另一方面又存在经理滥用权力甚至富了个人亏了企业的现象。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经理权力的保障机制和约束机制。做到经理为企业、为事业权力充分,为个人、为亲友寸步难行。4.经理经管利益⑴现有理论简介第一种,正常利润理论。现代资产阶级经济学中,正常利润包括在成本之中,认为它是“企业家才能”这种生产要素的报酬。作为工资的一种形式,它的决定和利息一样,是由“企业家才能”的需求与“企业家才能”的供给决定的。经理经管利益就是以此为基础的。第二种,等同于劳动工资的观点。在我国过去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中,经理的利益实际上也是工资的一种形式,与劳动者的工资基本相同,工资额相差不是很多。因此,可以说是等同于劳动工资的观点。目前这种情况已大大改变。第三种,借管理而掠夺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由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职能由资本家行使或完全从属于资本家,他们所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无非是为了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也即“资本家所关心的是怎样为掠夺而管理,怎样借管理来掠夺”(列宁,1972中译本b)。因而这种活动实际上是一种剥削活动,根本不同于工人的劳动,并不创造什么价值。⑵对现有理论的评价和新思路以上现有理论,第一种与第二种有相似的地方,但存在量上的差别,第三种则截然不同。第一种理论,看到了经理的重要地位,这一点是可取的,但概括为“正常利润”不够妥当。第二种理论,没有把经理利益独立地分出来,这似乎不够精确,容易使人们看不到经理付出劳动的特殊性。第三种理论,显然有些偏激。正确的认识,我认为应该是:经理经管利益与劳动付出利益有相似的一面,也有特殊的一面。其特殊性的表现:一是他的劳动是一种较复杂的劳动,二是他\n的劳动是包含着风险的劳动。由此决定了他的报酬应该高于一般劳动付出利益。至于经理经管利益与利润的关系问题,在后面讨论经理参与剩余索取权分割的问题时会迎刃而解。5.经理经管负权益经理经管负权益,主要是指经理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应付出的辛劳和所应承担的责任。经理除了享有相应的权益外,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对劳动付出者负责,必须对资产所有者负责,必须对国家、企业、用户负责。明确经理的责任,是责、权、利统一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也是完善经理权力约束机制的重要内容。总之,在增加经理显性利益水平,扩大经理权力范围的前提下,通过明确和严格责任,提高经理的责任心,激发经理的事业心,是现阶段完善经理权益制度的中心任务四、国家调控权益1.国家调控权益的概念国家调控权益即国家调节控制国民经济活动的权力和利益的总称。权益关系的主体是国家,具体可由依法成立的相应机构承担。2.保障国家调控权益的必要性和意义保障国家调控权益,是保障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需要;是发展公益事业的需要;也是解决经济利益矛盾,实现合理分配原则的需要。特别是在解决资产所有权益问题上,国家调控权益的参与,可以使其发生转折性的相对变化,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公有、私有的对立性质。因此,保障国家调控权益非常必要,具有重大的意义。3.国家调控权力国家调控权力主要包括:产业政策和计划指导权、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调控权、以及国家垄断权等。4.国家调控利益国家调控利益,有直接利益与最终利益之分。直接利益表现为国家以税收等形式集中一定比例的财富。最终利益的表现则是国民经济实力的增强。妥善处理好集中财富和增强国民经济实力的关系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集中财富和增强国民经济实力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集中财富有赖于国民经济实力的增强,公平适度而又利用合理的集中财富反过来又可以促进国民经济实力的增强,从而形成良性循环格局。但是,如果单纯从集中财富出发,过量集中,同时在利用上又浪费严重,那么将有害于国民经济实力的增强。当今世界各国,无伦是在集中财富的公平负担上,还是在集中财富的经济合理利用上都大有文章可做。同时,在探寻有效而低成本集中财富的方式上更有待更新思路,从根本上改革。这个问题,我希望能在价值论和权益论之后的运行论中获得突破。5.国家调控负权益国家调控负权益的要点是,国家调控机构及其人员,需要经济、高效、廉洁地运行和工作,保障经济运行的有序和公平,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五、企业发展权益1.企业发展权益的概念企业发展权益,即企业拥有的保障其生存和发展的权益。理解这一概念的困难在于它的权益主体。因为这个主体不是单一的,它包含企业经理、企业劳动者、企业资产所有者和国家等。这些主体都需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均与企业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其权益主体应该是这几个方面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具体运\n行可以靠国家的强制政策、大家的决策和监督、以及经理的行使和执行来实现。2.保障企业发展权益的必要性企业是社会生产力的细胞组织,也是各种权益的结合部。在各种权益纷争的格局中,保证企业发展权益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各方权益的需要。各方权益都与企业权益相联系,然而由于存在直接和间接、眼前和长远利益的矛盾,企业发展权益仍然具有独立的意义。企业发展权益的独立意义,还可以从企业要素组成具有1+1>2和企业要素分解具有2-1小于1的特征中找到根据。这主要是由于存在诸如商誉等无形资产随企业形成发展而产生、随企业撤销解体而消失这一现象决定的。有必要强调指出的是,不能把企业发展仅仅看作是国家的事或企业资产所有者的事。国家调控权益的参与,虽然会考虑企业发展,但同时也会考虑劳动权益、资产权益等。我们既然不能由此便否认劳动权益、资产权益等方面的独立意义,不能把劳动权益、资产权益看作是国家的事,同样也不能否认企业发展权益的独立意义,不能把其视为国家的事。至于把企业发展看作是资产所有者的事,这是把资产所有权益绝对化的产物。多元有机系统权益论就是要纠正这种偏见,把资产所有权益限定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使资产所有者关心企业发展当然必要,但大家都关心更好。就企业发展而言,既然大家都是利益相关者,大家就有权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有人损害企业的发展,哪怕他是资产所有者,各方面理应有权制止。企业发展权益,实质上是一种超出产权范畴的集体化倾向,属于集体权益范畴。这种性质并不仅限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企业,私有企业也是如此。无论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其发展停滞甚至企业的生产力遭到破坏,于国于民都是一种损失,对利益相关者都是一种损害,因而自然成为共同权益。作为独立意义的这种权益不是从来就有的,但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随着人们对权益关系相对性和有机联系的深刻认识,随着相应制度的完善,其必将越来越占居重要地位。3.企业发展权力企业发展权力包括企业内部以一定比例积累的保障权和关系到企业发展命运的决策权等。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出了“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这一新提法。我认为,它实际上是未自觉意识到企业发展权益的产物。因为,单讲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不可能包含企业发展权益,而保证企业发展权益又是非常必要的,于是通过提出所谓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来一定程度上弥补未反映企业发展权益的不足。实际上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是很模糊的,人们对它的理解往往包含了所有权、经营权和企业发展权,当把所有权和经营权界定以后,剩下的只能是企业发展权。4.企业发展利益企业发展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用于生产和再生产的自有资本。这种资本随企业存在而存在,随企业的破产而解体,在企业未破产时,各方利益不得侵犯。它留在企业不为任何单方面所有,是各方义务积累的共同财富。在资产和劳动力投入开放的现代企业,它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占有的性质。5.企业发展负权益企业发展负权益,指的是企业发展权益的享有者为此而应付出的牺牲和\n应有的约束。六、用户消费权益1.用户消费权益的概念用户即消费者,既包括生活资料消费者,又包括生产资料消费者。用户消费权益,是用户享有的以自愿和等价交换为特征的消费者主权不受干预、消费者利益不受侵犯,以及可以向厂商建议按现实需求组织生产等各个方面权益的总称。2.保障用户消费权益的意义保障用户消费权益是组织、调节和管理消费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是充分发挥消费对生产的反作用和实现国民经济良性循环的一个重要措施,还是实现商品交换有序运行和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一个重要保证。3.用户消费权力用户消费权力主要包括:了解知晓权、自主选择权、反馈建议权、安全保障权、举报监督权、受人尊重权、公平交易权、受损获赔权等。此外,特殊情况,还可以向特定公益部门获得救济权等。4.用户消费利益用户消费利益,主要是指用户能够获得物美价廉的商品,能够不花冤枉钱,能够获得消费价值大于生产价值的溢值。同时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能够通过相应的途径及时得到利益补偿等等。5.用户消费负权益用户消费负权益,主要是指用户需要遵守交易规则,不欺行霸市,消费过程中不能造成违反规定的环境污染等。参考文献列宁,1972中译本a:《关于用自由平等口号欺骗人民》,《列宁选集》第3卷,第843页,人民出版社。马克思,1972中译本:《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7页,人民出版社。[美]萨缪尔森,1979:《经济学》上册,第210页,商务印书馆出版。梁小民,1984:《西方经济学导论》,40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列宁,1972中译本b:《怎样组织竞赛?》,《列宁选集》第3卷,第395页,人民出版社。第三节权益系统分析一、权益关系的相对性特点和协调性要求上一节分别简要地分析了劳动付出权益、资产所有权益、经理经管权益、国家调控权益、企业发展权益、用户消费权益。这些权益是相互联系、相对存在的有机统一体。只有相互联系起来看,才能得到全面认识。比如,资产所有权益,它不仅受国家调控权益的制约,而且还受劳动付出权益、经理经管权益等多方面的制约,它与其他权益之间是此消彼长、相对而存的。离开统一体,资产所有权益也就变得模糊了,只有放在统一体中相互联系起来作相对的考察,才能清晰地把握它。同时,各种权益关系相互协调是权益系统的内在要求。权益系统有机联系的实质就在于它的协调性。不协调,轻者导致低效率,重者将导致各权益主体的分离,从而破坏系统本身。系统本身的破坏无异于生产力的破坏,形不成系统就构不成生产力。权益系统不协调而阻碍生产力的原因就在于此。\n明确权益关系的相对性特点和协调性要求,对正确把握权益关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二、沟通判断契约理论要完成权益系统分析,弄清权益主体间如何沟通、判断、契约,显然是一个重要环节。我考虑通过借鉴、吸收和改进所谓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之类的理论,有可能取得突破。在此仅作为一个课题提出来,尚无成熟意见给大家。这里只是就与其相关的所谓委托代理关系,特别是剩余索取权的分割和占有谈点看法。按照多元有机系统权益论的观点,所谓委托代理关系,是有机统一的关系,出发点是如何同舟共济相得益彰的问题,而不单纯是怎样约束监督的问题。如果说讲约束监督,那只能是相互间的约束监督。因为各种权益主体都有相应的行为规范,任一权益主体都有履行遵守相应行为规范的义务,同时任一权益主体也都有约束监督其他有关权益主体遵守相应行为规范的权利。委托代理理论实质上是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为有产者服务的理论,它骨子里是尊崇资产所有者应获取剩余索取权这一传统习惯的。只是考虑到存在信息非对称性和环境不确定性造成的衡量代理人的努力程度的困难,才认可一定程度上出让剩余索取权,而且出让时要综合考虑代理收益与代理成本比较乃至风险分担的最优模式等因素(张春霖,1995),也就是要为了委托人的利益经济地出让。在此我们感兴趣的是出让剩余索取权会有效果这一现象。按照传统及当今的主流思想,,剩余索取权归资产所有者乃是天经地义的。但也有不同认识,特别是针对国有资产,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新见解,如张维迎提出的“代理人剩余索取权是对正宗公有经济的一种帕累托改进”(1995),还有刘恒中提出的“国有资产雇佣制度”(1995)等等。刘恒中的主张,通过对传统劳动雇佣制度的反思,确立了与其相对立的国有资产雇佣制度这一新概念,实质是为国有资产债权化提供了理论依据,说到底是主张把剩余索取权交予劳动者,也就是国家放弃剩余索取权。需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引用上述观点并不表明我完全赞同。实际上剩余索取权只是协调各权益主体关系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手段或者说激励机制。其归那一方占有或那一方占多大比例应该以生产力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六大权益主体当中,那一方也并非与占有和分割剩余索取权无缘。对于资产所有者自然不必多言对于经理和劳动者以上已有所论及。至于相对于企业和国家,也不应当感到奇怪。如我国现存的合作经济中,企业拥有公共积累,实际上相当于拥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国家无偿征收的所得税实质上便是国家作为调控者拥有剩余索取权的反映。这里比较难以理解的是消费者拥有剩余索取权的问题。从逻辑上讲,消费者似乎不能直接占有剩余索取权,但事实上消费者可以压缩和侵蚀剩余索取权;而企业有时为满足某些特定战略的要求,也愿意把一定的剩余索取权以让利形式交给消费者。比如企业对大量购买者实行优惠价和回扣措施就是把大量购买带来的收益或者说剩余,分割给消费者的反映。此外,有的企业为拉住稳定客户,在核算出剩余后,把部分剩余返还给用户的事例也是有的,这是消费者占有剩余索取权的直接形式。总之,按照多元有机系统权益论原理,剩余索取权并非某一方面天经地义的特权。在实践中,应本着生产力标准以激励各方充分发挥潜能为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具体确定剩余索取权的归属及分割比例为了使剩余索取权的激励作用更有效果,有必要按照权益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来安排。这种对等义务和不确定性\n使得靠剩余索取权获得收益成为一种风险收益。而对风险持不同态度的人占有剩余索取权的要求程度是不同的。这就需要在决策中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做到因人而宜。三、社会主义私有经济的提出以上分析已经表明,所有权是一种相对其他权而存在的权。它受其他权的制约和影响。通过其他权的强化可以弱化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不是神秘的东西,不是决定一切的东西。在公有与私有问题上,不能仅仅孤立地看其形式,还要系统化地看到它的内容。上述观点,马克思事实上肯定过。马克思在评论重农学派主张实行单一地租税时曾指出:“在重农学派本身得出的结论中,对土地所有权的表面上的推崇,也就变成了对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上的否定和对资本主义生产的肯定。一方面,全部赋税都转移到地租上,换句话说,土地所有权部分地被没收了”(马克思,1975中译本)。既然通过征税也即强化国家调控权益便部分地没收了所有权,上述观点显然应当肯定。所以我们应该坚决摈弃只看到公有与私有对立一面的传统观念,打破所有制改革中的意识形态桎梏,妥善协调公共权益与私人权益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要注意不可将公有与平均主义相联系,把私有与自由主义划等号。当今,无论是公有还是私有,只享有一定的相应权益,并非所有一切权益,当然也就不排斥经管权益和调控权益等方面的合理存在。明确这一点是防止把公有与私有完全对立起来的关键。目前,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已经成长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继续用“补充论”解释,显然是不妥的。这既不利于个体私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把其真正纳入社会主义轨道。因为“补充论”没有解决个体私营经济与社会主义的内在冲突问题。它既影响其合理内核充分发挥作用,同时又为非社会主义因素提供了滋生的土壤。这里提出社会主义私有经济(李光维,1997),目的就在于解决这个问题。值得庆幸的是,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已经摒弃了“补充论”,明确肯定“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江泽民,1998)。我认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私有经济就应该是社会主义私有经济。因而应该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私有经济的命题。完全可以这样讲,提出社会主义私有经济,是自提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的又一次空前的突破,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尽管十五大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表述已经有了突破,但这一概念的提出,一些同志仍有可能不理解甚至提出指责。这并不奇怪,刚提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也是如此。不过,只要真正理解了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和多元有机系统权益论,确立这个概念并不困难。前面关于公有、私有关系问题的论述,实际上已经表明,现实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并不在于必须是公有。公有只是一定条件下实现社会主义目标的一种手段而并非目的。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强化劳动付出权益和国家调控权益等,即使是私有也可以实现社会主义目标。当然,无论是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讲社会主义私有经济,只适应于现实社会主义阶段,而不适应于理想社会主义阶段。下一节将进一步提到这一点。那么,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私有经济呢?从权益系统原理来讲,它应该是劳\n动付出权益、资产所有权益、经理经管权益、国家调控权益、企业发展权益和用户消费权益之间相互协调的私有经济,特别是劳动付出权益有充分的保障,代表社会利益的国家调控权益占重要地位。提出社会主义私有经济,并不排斥公有经济的发展。提出社会主义私有经济的本义是要改造非社会主义私有经济,从根本上促进其兴利除弊。当然,如果用它来改造面临困境的中小国有经济是有效的,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案。在一定条件下,私有化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已经为许多国家的实践所证实,搞社会主义私有经济更会显示出无比威力。我国目前现存的私有经济,有不少实际上无异于传统私有经济的翻版,与社会主义私有经济不能相提并论,有些甚至连现代资本主义私有经济都不如,对此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否则,将背离改革初衷;同时传统私有经济特有的消极影响必然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最终将不能不动摇人们发展私有经济的意向而走回头路,那将有重蹈覆辙的危险。因此,发展私有经济必须发展社会主义私有经济。在这个原则问题上,不可一味地迎合所谓国际惯例。这不仅是中国特色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特色的要求,还是历史潮流的要求。现在一些同志认为:“在实行私有产权的条件下如果政府推行的是‘管制’政策,企业就不可能有积极的作为”,“说到‘管制’的情况,那是对产权的侵犯,本身就是产权不完善和不清晰的表现”(转引自郑红亮,1995)。我想这是排斥或缺乏系统观点的认识。“管制”作为国家调控权益的具体表现,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是无可非议的。把它看作是对产权的侵犯,显然违背了多元有机系统权益论原理。这种认识有碍于社会主义私有经济的理解,有可能导致连必要的“管制”也取缔,从而使政府权威失去经济基础。后果的严重性不难想象。当然,“管制”应该有一个合理限度,应该规范化、法制化,但这与否定“管制”是两码事。简单地否定“管制”,实际上是从政府“滥管制”的一个极端跳到“完全取消管制”的另一个极端的表现。为此,有必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实行市场经济,还是实行私有产权,均只是手段而并非目的。这里提出社会主义私有经济概念,目的当然是为了大胆发展社会主义私有经济,我甚至认为,对现有的国有经济也应果断地作出调整。保留的国有经济应限于关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总的思路应该是所有土地全部国有,多数企业实行现实社会主义式的私有。土地作为一种不可替代的重要资源,国家应确保其最终所有权。现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应统一收归国有。同时应坚决缩小乃至取缔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不公平待遇。这是从根本上打破城乡人才双向流动障碍,实现人口、产业合理部局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优化国有资产结构,为放手发展社会主义私有经济提供健康和安全保障的一项战略决策,应不失时机地尽早推出。土地国有,曾经是一些资产阶级者奢望的目标,但资本主义的性质决定了无法实现。处于现实社会主义阶段的我国,则可以顺理成章地成为现实。这一方面是由于它是历史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特别是我国已经实现了农村土地的集体化,进一步国有化是其顺向发展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是由于土地国有化后,将有助于打破城乡分割、地区分割,从而更有助于现有农民及其子孙后代的公平竞争和脱颖而出。所以只要做好宣传工作,并暂时尽量保持土地经营权、使用权的稳定,这一目标是很容易实现的。而只要这个目标实现了,我认为就可以放手发展社会主义私有经济,坚定地把资产所有权益合法化。当然,我们应注意不能把私有经济前面的定语丢掉,也不能使私有经济前面的定语徒有虚名。\n四、权益系统基本模式在权益系统中,除了劳动付出权益外,资产所有权益、经理经管权益、国家调控权益之间的关系是整个权益关系的重要内容,把握住三者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为便于表述我们分别把其简称为“有”、“管”、“控”。依据“有”、“管”、“控”三方面的具体组合方式,可以把权益系统模式分为四种:①私有私管无控模式;②公有公管公控模式;③私有私管公控模式;④公有私管公控模式。第一种私有私管无控模式和第二种公有公管公控模式,分别与传统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和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有近似的地方。实践表明,这两种模式,不是无序就是缺乏活力,其生命力起码在现在已经丧失。第三种私有私管公控模式,是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形式。第四种公有私管公控模式,是当今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一个明显趋向。很显然,公控已经成为当代经济制度的共同特征,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区别,某种程度上集中在了公有私管与私有公控上。公有私管,即所有权益公共(国家或集体)所有,经管权益私人拥有;私有公控,即所有权益私人所有,调控权益公共(国家)掌握。显然,公有私管和私有公控是从不同的方向解决权益公私矛盾的两种方式。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公有私管与私有公控才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解决各自矛盾和弊端的有效形式。现实已经表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也存在或出现了私有公控形式,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也存在或出现了公有私管形式,表现出了混合经济结构。当然,在比重上不能相提并论。公有私管与私有公控,究竟哪一种方式更能妥善地解决公私矛盾,不能笼统作答,这要看具体项目和具体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两者具有一致性或具有殊途同归之效,均有很强的生命力,将长期并存。单纯从“有”、“管”、“控”考察权益系统,严格地说是不够全面的。在此我们将统筹考虑六大权益,提出一个全新的模式,即多元分权模式。多元分权模式,也可以说是一种新型的企业治理结构,它是使劳动付出权益、资产所有权益、经理经管权益、国家调控权益、企业发展权益、用户消费权益,有机统一、各得其所,以及剩余权各方均可分享的一种新模式。这里的权益,是权力、利益和负权益的统一,包含着丰富具体的各种规范。多元分权模式中的资产所有权益,尽管依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但资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天然同一的传统规范已经打破,作为企业所有权标志的剩余权不再仅限于资产所有者垄断,也不再仅限于扩展到与经理阶层共享,而是六大权益主体均可根据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和合同契约按一定方式和一定比例分享。正因为如此,多元分权模式下的资产所有权益与传统意义上的资产所有权益已经不能同日而语。由于资产所有权益受到了其他多种权益的制约,资产公有和私有的对立性质,及私有与社会主义不相容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这就为既贯彻适应社会主义内在要求的改革初衷,又充分挖掘私有经济的合理内核创造了条件。为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临的内在矛盾,提供了可能。这种模式下的私有经济,实质上也即“社会主义私有经济”。在多元分权模式中,企业所有权的主体是多元的。这种多元与把企业所有权看作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情况下的多元是不同的。这里的多元是多元共存而并非依企业盈亏状态分次序存在。“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转引自张维迎,1996),承认资产所有者或股东是“正常状态下的企业所有者”,这是其未能从根本上摆脱传统看法的局限性所在。\n多元分权模式,与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区别也是明显的。股份制主要规范的是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的管理机构从属于股东。合作制主要规范的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的管理机构从属于劳动者。股份合作制,则兼而有之。而多元分权模式,从根本上变成了六大权益主体全方位的系统规范。应当说,世界范围内的现代企业制度一定程度上有向这方面过渡的趋势。所谓“宾夕法尼亚州式的社会主义”(转引自崔之元,1996)的提法就是标志之一。当然这里是更彻底的,不能相提并论。多元分权模式的这种改变,使权益主体间的关系发生了明显变化。比如,股份制条件下的经理是为股东服务,合作制条件下的经理是为劳动者服务,股份合作制条件下的经理是为股东和劳动者服务,而多元分权模式条件下的经理,是多元主体之一,他首先是为自己工作,同时也是为利益相关者服务。张维迎博士在评崔之元博士的观点时曾指出:“‘为股东服务’不可能尽善尽美,但至少是一个可操作的概念。要求经理‘为利益相关者服务’也可能导致经理不为任何人服务,到头来,吃亏的还是工人阶级”(张维迎,1996)。我认为这是一个逻辑上讲不通、事实上未证实的轻率结论。多元分权模式,是对所谓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改变,最显著的特征是承认非劳动权益和不排斥私有经济。同时也是对照搬西方模式的否定,明显的标志是主张企业所有权及其剩余权由多元主体共享,从而突破了单纯由资产所有者垄断或至多加上经理阶层分享的资本主义陈规。而且这种突破,并非局限于借助于“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理论”(周其仁,1996)以及局限于“现代产权内涵的逻辑延伸”(杨瑞龙、周业安,1997)。而是根本性的彻底突破。它克服了单纯借助“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理论”和仅从“产权内涵的逻辑延伸”出发的局限性,突破了“主流企业理论的逻辑”,但这与所谓“产生逻辑上的混乱”(杨瑞龙、周业安,1997)及“引起学术上的混乱”(张维迎,1996)是风马牛不相及的。我认为崔之元博士从利益相关者现象得出“突破了似乎是天经地义的私有制逻辑(即股东是‘所有者’,经理只为所有者服务)”(1996)的结论,就命题本身而言是无可非议的。崔文的不足只是其依据的事实根据仅仅是苗头性的,加之没有科学的深层理论说明。这里的新主张及其理论根据,正好可以支持崔文的结论。我认为,在所谓主流企业理论的逻辑范围内削足适履地解释多元分权模式,才会导致混乱。当我们注意一下当今“产权范畴的理论分歧”(刘伟、李风圣,1997),就不难发现,单靠产权范畴的逻辑延伸乃至飞跃,而不拓宽视野从多元的角度剖析权益系统,是多么的苍白无力和难以统一。这也更加坚定了我的认识:真正科学的经济理论,尚待重新创建,只有“现实社会主义经济学”(李光维,1997)才能从根本上清除现有经济理论的逻辑混乱及无能。以上当然不是为改变而改变,为否定而否定,为突破而突破。其目的是要寻求比我们的传统模式和西方模式更合理、更有效、更完善、更可行的方式。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多元分权模式,不排斥私有经济,并非不排斥传统意义上的私有经济,它不排斥的是权益关系相对协调的私有经济,或者说不排斥的是社会主义私有经济。参考文献张春霖,1995:《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理论分析及其应用中的问题》,《经济研究》第8期。张维迎,1995:《公有制经济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理论分析和政策\n含义》,《经济研究》第4期。刘恒中,1995:《国有资产雇佣制度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济研究》第9期。马克思,1975:《剩余价值理论》第1册,第26页,人民出版社。李光维,1997:《确立“社会主义私有经济”新概念》,《山西发展导报》1997年12月23日。江泽民,1998:《高举邓小平伟大理论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郑红亮,1995:《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学术座谈会纪要》,《经济研究》第8期。张维迎,1996:《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兼评崔之元和周其仁的一些观点》,《经济研究》第9期。Aghion,PhilippeandPatrickBolton,1992,“AnIncompleteContractsApproachtoFinancialContracting”,ReviewofEconomicStudies,59:473-494.崔之元,1996:《美国二十九个州公司法变革的理论背景》,《经济研究》第4期。S.Hill,“StakeholdersVSStockhoders:APennsylvaniaMiracle”,DollarsandSense,July/August,1995,pp16-19.周其仁,1996:《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经济研究》第6期。杨瑞龙、周业安,1997:《一个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规范性分析框架及其理论含义--兼评张维迎、周其仁及崔之元的一些观点》,《经济研究》第1期。刘伟、李风圣,1997:《产权范畴的理论分歧及其对我国改革的特殊意义》,《经济研究》第1期。李光维,1997:《跳出中国过渡经济学和中国经济学的圈子创建现实社会主义经济学》,《经济问题》第1期。第四节权益分配及其规律权益分配包括经济权力分配和经济利益分配两方面。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有共同适用的规律又有独特的不同表现。单就价值分配而言,属于利益分配范畴,但本身又是确定价值支配权、所有权的体现。而且价值分配的依据也是包括诸如生产资料所有权等因素的。因此,某种程度上,经济利益分配体现着经济权力分配的相应内容。而经济权力分配,又规定制约着经济利益分配的结果。讨论分配问题,应该把经济利益分配与经济权力分配联系起来。一、权益分配是一种特殊的交换1.权益分配的交换属性权益分配是一种特殊的交换,就经济权力来讲是权力与义务的交换,就经济利益来讲是付出与获取的交换。权益的获得者,一般不可能是与经济活动无缘无故的人,他可以获得权益,总是对经济成果的形成起了一定作用的。要么付出了劳动,要么提供了资金、设备、场地等等可以替代劳动且可以形成替代劳动价值的因素。就是通过所谓再分配获得权益者,一般也只能是创造了本书价值论中已经讨论过的所谓企业外间接\n生产价值的人。就是说,权益分配一定程度上是以价值形成关系为依据的。各接受分配者所获份额,与其所属的生产因素带来的收益有一定的相关关系。甲因素带来的收益大,甲因素所有者便会获得较多的数额,反之则相反。这种一定程度上的相关,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是有利于生产发展的,有客观必然性。这种与价值形成关系相关的实质,表明了它具有交换属性。分配的交换属性还在于它与交换同属于联结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和消费的中间环节,都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生产和再生产得以进行的前提。2.权益分配作为交换的特殊性分配具有交换属性,同时分配作为交换又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方面,交换一般是发生在经济实体之间或实体与实体外个人之间的行为,通常是以市场方式沟通的。而分配一般是发生在经济实体内部的交换,或者是借助于宏观运行手段的交换(即再分配),并不是以纯粹的市场方式沟通的。第二方面,分配与价值形成相关仅仅是一定程度上的,有时具有不等价性。这是最重要的区别。究其原因,主要是分配不仅受交换价值规律的制约,而且还受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的支配。许多资产阶级学者的局限性,就在于看不到分配作为交换属性的特殊性,单纯从交换价值规律方面寻求分配的根据。在此我想顺便指出的是,市场交易环境下的市场沟通是市场经济的主流,充分发挥其效应至关重要,但企业内部交易环境下与国家宏观交易环境下的非纯粹的市场沟通往往可以找到更加节约有效的方式。正确认识二者的区别和联系,进而科学地保障市场沟通方式和科学地发展非纯粹市场沟通方式,具有重要的经济学意义。科斯关于企业存在的根据,以及本书后面运行论中革新再分配手段的根据,实际上都是与非纯粹市场沟通在一定条件下更加节约有效这一特性分不开的。前者是在利用非纯粹市场沟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的特性。后者则是寻求非纯粹市场沟通的更加节约有效的新方式的产物。3.三分法与四分法以上分析表明,分配具有交换属性,可以划入广义的交换范畴;同时分配又是一种特殊的交换,需要看到其特殊性。在此涉及到一个所谓三分法与四分法的问题。“被西方经济学界称为亚当·斯密继承者的萨伊,把政治经济学划分为三部分,即生产、分配、消费。萨伊把交换看作是从属于分配的。”(李宗正、陈孟熙、厉以宁,1983)也有一种说法是萨伊把交换列入生产范围内(陈岱孙等,1981)。J.穆勒则是所谓四分法的创始人。他把交换独立出来,把政治经济学划分为四部分,即生产、分配、交换、消费。马克思基本上延用了穆勒的分法。我的观点是倾向于三分法。不过,三分法的内容应该是:生产、交换与分配、消费,就是说应该把交换和分配作为一个部分。因为二者同属中间环节,谁在先、谁在后并非一定,二者的次序难以排列。更重要的是,分配本身就具有交换的性质。三分可以说是强调分配的交换属性,四分则是强调分配的特殊性,强调分配与交换的区别。事实上,分配虽然具有特殊性,但同时对交换还具有反作用,最终会表现为价值形成关系的一致性变化。这一点上一章讨论交换价值的现实基础和未来基础时已经讲过。因此,还是三分法更好一些。当然只要明确其内容,无需计较划分形式。\n分配作为经济实体内部的交换,既是生产得以组织在一起的前提,也是合理调动生产要素效力的关键。它对生产的影响是更直接的。看到分配的这种特殊的交换属性,具有不可忽视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二、权益分配调化规律权益分配是一种特殊的交换,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单纯受交换价值规律支配,必然还会有另一规律参与着支配。这个规律就是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的存在,反映了它是受二重规律支配的。作为交换属性,它受交换价值规律的支配;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换,它还受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支配。1.权益分配协调化的客观标准什么叫权益分配的协调?通常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权益分配的公正合理,一种是权益分配关系适应社会综合生产力的发展。公正合理,类似于道德问题,属于伦理学范畴。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有其客观标准,只有人们的行为有利于历史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时,才是合乎道德的。”(李秀林等,1984)由此可以推断,公正合理同样有客观标准,其客观标准同样是有利于历史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就权益领域来讲,有利于历史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显然不能脱离社会综合生产力的发展。可见,两种理解其实是统一的。权益分配的协调,属于权益关系协调范畴,作为它的客观标准不能就关系论关系。用克服了简单生产力标准局限性的社会综合生产力的发展作为它的客观标准是最恰当不过了。据此不难推知,根本不存在靠牺牲社会综合生产力的发展而带来的权益分配的协调化。那种靠牺牲社会综合生产力的发展而影响权益分配关系的结果,只能认为是带来了权益分配关系的变化--坏的变化,与协调化不能相提并论。不过,权益分配的协调化只是促进社会综合生产力发展的因素之一,影响社会综合生产力发展的因素还包括诸如科技等多方面,再加上促进社会综合生产力发展的其它因素的不可控性、不可比性和不可实验性,决定了以社会综合生产力发展标准衡量协调与否,并不是简单的。必须借助分析力。这就使权益关系的相对独立性显得更为重要了。实现权益分配的协调化本身就是自觉利用权益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并不能任意为所欲为。要想有所作为,抓住自觉适应、组合配套和过渡过程可能是最关键的。这里的自觉适应是讲发挥主观能动性的问题,组合配套是讲目标模式及相应措施的完善配套的问题,过渡过程则是讲路径选择和进程安排的问题。其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固然是前提,但组合配套是核心和关键,至于作为过渡过程的路径选择和进程安排,只有在目标模式正确和完善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应有的效应。2.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与交价值规律的关系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与交换价值规律的关系,实质上即权益分配关系与价值形成关系的关系。一般来说,价值形成关系制约着权益分配关系。因为,第一,可分配的价值不能不受到实际形成的价值量的制约,一个企业形成一百万的价值,分配时便不能脱离开这一百万进行分配。第二,在具体的分配中,价值形成关系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某个人在价值形成中所起的作用大,这个人所获部分就多,合理的分配基本上都有这个要求。第三,按照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交换价值是生产价值与消费价值的统一,它所确定的交换价值往往是在生产价值与消费价值之间的一个区间值。作为反映生产要素交换价值的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n,首先是在这个区间内起作用的。另一方面,权益分配关系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并对价值形成关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是,在具体的分配中,权益分配与原来的价值形成标准相比会有一定程度的背离,不一定按照原来的标准各自获得与自己创造的劳动价值或与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形成的替代劳动价值相适应的交换价值;。权益分配一定程度上背离价值形成关系,就象禁止拿自己的钱赌博或禁止贩卖有生产价值的毒品一样,不应当感到奇怪。而且这种背离最终会使现实价值基础向未来价值基础转化,从而使得价值形成关系本身发生变化。这也就是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发生作用的表现。可见,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受交换价值规律的制约,某种程度上,协调的分配是以与价值形成相统一为基础的。同时,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会导致交换价值基础一定程度上发生扭歪或变化。下面从质变与量变的区别上再明确一下这个问题。当纯粹的按劳分配成为协调的分配形式时,替代劳动将不再会形成替代劳动价值Ⅱ。这种变化乃是否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分割的产物,是变革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结果,属于质变范畴。但在根本性的否定和变革之前,权益分配协调化要求也会使权益分配关系与价值形成关系发生相应的一定程度的背离,这又可以说属于量变范畴。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不仅首先是在交换价值规律范围内起作用,而且最终也是通过交换价值规律起作用的,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最终会通过价值的社会性导致价值形成关系的内在变化也即价值基础的变化。由此看来,所谓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在一定程度上对交换价值规律的背离,某种程度上是交换价值现实基础向未来基础转化的前奏或反映,确切地讲应该是调整或矫正。3.权益分配趋向协调化的客观必然性权益分配趋向合理所以是可能的,与以下因素有关:一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消费价值的不可分割性。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只有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其消费价值,对任何一方分配的不合理,都有可能导致分裂而无法实现其消费价值。二是劳动、劳动力商品的生产价值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集中表现在劳动和劳动力作为人的非完全交割形态的商品,与具有社会性的人具有有机的联系,因而劳动和劳动力的价格确定,与普通商品有所不同。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无论是劳动价值、替代劳动价值的衡量,还是消费价值的衡量,都具有社会性。这种社会性规定了交换价值的基础也是变化的。这样就为权益分配趋向合理提供了可能。促使权益分配趋向合理的可能性成为现实性的原因,是权益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起作用的结果。权益分配只有趋向合理,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才能促进历史的进步,才能赢得不可战胜的社会进步力量的支持。否则,必然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又必然会反过来影响社会力量的原有均衡。最终必然导致包括权益分配关系在内的权益关系趋向合理。面对这种客观必然性,人类的自觉行动并非是多余的。人们可以根据历史发展的进程自觉地使权益分配趋向合理,从而减轻单纯靠客观规律调节的滞后损失。不过,过度超前与自觉利用规律不能相提并论,过度超前同样是违背客观规律的表现,同样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4.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的具体内容整体权力和利益究竟应该如何在各权益主体间分配?权益分配的基本趋向是什么?劳资收入比例究竟多大才更合理有效?这些都应该是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需要涉及的内容。要深刻回答这些问题,既需要理论抽象,也需要实证分析。\n一些具体规律,还可能可以用数学模型描述出来。遗憾的是,这里只能够粗略地归纳几点浅见。⑴价值形成关系或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是权益分配格局的重要基础。各权益主体所得与其相应贡献直接相关。⑵权益主体间既是彼此对立、此消彼长的关系,也是相互依存、相互依赖的关系。其现实需求及其团队力量、国家强力等因素的影响,决定了权益分配的相对独立性和协调性。⑶剩余索取权的分配状况决定着权益关系的性质及其协调与否。⑷从各权益主体所获相应权益的趋向看,劳动付出权益将趋于提高完善、资产所有权益将趋于合法适度、经理经管权益将趋于明确规范、企业发展权益将趋于自觉加强、国家调控权益将趋于间接有效、用户消费权益将趋于保障有力。劳动付出权益趋于提高完善,是调动职工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作用的根本措施。在自觉迎合这一趋势时,既应重视物质利益原则,也要看到增强职工主人翁意识所能产生的奇效。最重要的是克服平均主义。对于个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中劳动付出权益无保障的现象,更不能放任不管。这是关系到坚持不坚持现实社会主义和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大是大非问题。资产所有权益趋于合法适度中的所谓合法,主要是就社会主义国家而言的。在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存在不合法问题的。所谓适度,则适用于现代一切国家。资产所有权益,总的趋势不是强化而是弱化,但是,照顾形成替代劳动价值方面的利益,以克服生产要素组合和转移以及两权分离的阻力,保证替代劳动充分合理的挖掘,保证资产在市场经济中有效合理地发挥效应,是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必须给予合法保障。如果随意否认、随意弱化,从而使得资产所有权益享有者心有余悸进而失去积累的积极性,势必要影响资产效应的充分发挥。现在这方面在实践上已经有了很大的突破,问题主要是理论上掉队了。经理经管权益趋于明确规范,是提高企业自主权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关键措施。改革中应确保经理负责制的落实。从这些年来的改革实践看,经理经管权益大大加强了,但经理经管权益不到位和过度膨胀的现象还大量存在。进一步使经理的责、权、利统一起来,在保障其权益的同时严明责任,使经理经管权益进一步规范化,仍然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特别是对国有企业的经理,在严明责任上更需要加强。企业发展权益趋于合理自觉,就是要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合理保障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和技术进步所需资金,保障企业发展决策程序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企业不断发展。要使企业发展权益合理化,最核心、最关键的是要防止生产经营资本和资金不合理地转化为消费资金。实质是正确处理企业的积累、开发与分配可消费资金的关系,正确处理企业有关方面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防止企业短期行为的问题。当然,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否则所有权无从体现,人们的投资积极性等也难以充分发挥。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制度,合理规定转化方式,合理确定约束力度,妥善处理这方面的关系。国家调控权益趋于间接有效,一是指要摒弃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直接干预经济的办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微观基础的作用,放活经济。二是从根本上革新宏观调控手段,经济有效地实现国家调控职能。在第一方面,我国如今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需要进一步落实,特定时期还需要防止反弹。同时需要明确,国家调控间接化,决不是要削弱国家权益,真正的目的在于把企业推向市场\n,自觉地利用价值规律。对于经济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国家的管制应特别加强。这一点某种意义上属于国家调控负权益,是国家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的义务。关于第二方面,第四章运行论将具体讨论。用户消费权益趋于保障有力,既是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要求,又是促进生产发展和进步的需要。这方面我国也已经制定了法律,现在重要的是贯彻好执行好。三、关于剥削的辩证思考讨论分配问题,不能回避剥削问题。剥削就其本义来讲,乃是无偿占有。无偿占有与不劳而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无偿占有一定是不劳而获,而不劳而获未必是无偿占有。如果我们只承认劳动价值,那么凭借资产所有获得收益,便既是不劳而获又是无偿占有,的确是一种剥削。马克思就是这样认识的。但是这种不劳而获与无偿占有等同的情况,只适应于理想社会主义社会。而现实权益关系是承认替代劳动价值的。在承认替代劳动价值的情况下,凭借资产所有获得收益,尽管属于不劳而获,然而却不能再看作是无偿占有了。也就是说,在事实上承认生产资料特权的社会里,把凭借生产资料所有而获得收益认为是无偿占有显然是片面的。这种片面认识,是没有认识到存在替代劳动价值的反映,是未能正确认识交换价值规律、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及其关系的结果。在现阶段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收益,实际上仍具有以替代劳动形式参与交换的性质。马克思主义者应该有勇气承认这一点。承认这一点,与我们逐渐取缔生产资料特权,并最终取缔劳动能力特权,实现共产主义美好社会的目的并不矛盾。对此,本书在许多章节作了阐述。能否正确认识这个问题,能否理性地消除人们一直冲不破的这个顾虑,能否实事求是地摆脱“剥削论”的窠臼,直接关系到改革的前途和命运。参考文献李宗正、陈孟熙、厉以宁,1983:《经济学常识》第214页,中国青年出版社。陈岱孙主编,商德文、高荣贵、宛樵、靳兰征、晏智杰,1981:《政治经济学史》上册第168页,吉林人民出版社。李秀林、王于、李淮春主编,1984:《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修订本)第380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五节权益矛盾运动本节通过权益矛盾的分析,揭示了社会形态的演变规律,阐明了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对我们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及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实现本书意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主要权益矛盾即社会基本矛盾所谓权益矛盾,即各种权益之间的矛盾。权益矛盾是一个复杂的矛盾体系,其中主要矛盾在整个社会矛盾体系中占居统治地位,是社会的基本矛盾。这一认识与传统认识明显不同,传统认识是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视为社会的基本矛盾,其中又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视为最基本的矛盾。这里则把主要权益矛盾视为社会基本矛盾。理由有三:其一,所谓基本矛盾即根本矛盾,指的是规定事物发展过程本质,贯穿事物发展始终的矛盾。社会基本矛盾,即规定社会形态类型,贯穿特定社会形态始终的矛盾。我们知道,划分社会形态类型的依据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也即占统治地位的权益关系。尽管生产力是它的基础,上层建筑是它的保障,但直接规\n定它的只能是权益关系。两个国家的权益关系基本相同或不同,我们可以说它同属于或不属于一个社会形态种类,两个国家的生产力水平基本相同或不同,则不可以这样讲。至于上层建筑,实际上是权益关系的保障机制,一定程度上它应该从属于和包容于权益关系之中。即使讲它的独立意义,也只能反映一些次要区别,并不能直接规定社会形态类型。如果套用所谓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来分析,权益关系的保障机制,至多属于政体范畴。可见,揭示社会基本矛盾,既不能从生产力着眼更不能从上层建筑着眼。那么能否从生产力与权益关系之间,或从权益关系与上层建筑之间着眼呢?这需要结合第二个理由来回答。其二,本章第一节在讨论权益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时已经表明,权益关系的发展,是自身的发展。首先由内部矛盾即内因决定,其次才是外部矛盾即外因的影响。这就决定了反映权益关系的根本矛盾只能是内部矛盾。而生产力与权益关系的矛盾、权益关系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就规定社会形态的根本标志──占统治地位的权益关系而言,明显属于外部矛盾,也就不可能成为反映权益关系的根本矛盾。同时生产力与权益关系的矛盾、权益关系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也不可能贯彻始终,生产力与权益关系之间,权益关系与上层建筑之间,有时候是适应的,并非自始自终都存在矛盾。这两对矛盾,尽管也很重要,但只能通过权益矛盾本身才能起作用。因此,社会基本矛盾只能包含在权益矛盾之中。其三,权益矛盾,作为一个复杂的矛盾体系,不可能都是基本矛盾,只有主要矛盾才是基本矛盾。由此可见,只有主要权益矛盾才与基本矛盾相称。只有把主要权益矛盾作为社会的基本矛盾,才是抓住了根本。从社会形态的历史演进来看,更可以清晰地说明这一点二、从主要权益矛盾看社会形态社会形态的演变,是权益矛盾运动的结果。整个人类社会的演变史,实质上是一部不平等权益的生发消亡史。奴隶社会取消了原始社会绝对平均的特殊权益,创造了奴隶制文明;封建社会取消了奴隶主占有奴隶的特殊权益,解放了生产力;资本主义社会取消了封建社会的特殊权益大大促进了社会的进步;社会主义削弱乃至取缔资产所有权益,以及共产主义社会最终取消劳动付出权益也必将使人类社会进入新的理想境界。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奴隶社会取消了绝对平均特殊权益,但产生了奴隶主不仅占有资产而且占有奴隶的极端特殊权益,这可以看作是极端特殊权益的生发;到共产主义社会,取消劳动付出权益,则是特权消亡的标志。从主要权益矛盾看社会形态,不仅可以发现这一规律,而且还可以使我们在划分社会形态时,更好地贯穿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原则,在认识上有一个新的飞跃。以往我们对社会形态的划分是缺乏层次性的,这不利于正确认识各个社会形态的区别和联系,有碍于对社会进程的科学认识。过去我们所犯的“左”倾错误与此不无关系。社会形态的演变,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原始社会--权益不平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它表明了特殊权益的生发和消亡过程,同时表明了权益关系的发展是符合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第二个层次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后奴隶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它是由权益不平等社会分支出奴隶社会、后奴隶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而形成。原始社会以平均分配占主导为特征,奴隶社会以野蛮掠夺占主导为特征,后奴隶社会以资产所有权益占主导为特征,社会主义社会以劳动付出权益占主导为特征,共产主义社会以按需分配占主导为特征。其中由奴隶社会到后奴隶社会反映了奴隶获得了形式上的自由,由后奴隶社会到\n社会主义社会,反映了劳动付出权益获得了根本保障。第三个层次是原始社会--部落奴隶社会--家族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社会主义社会--理想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它是由奴隶社会分出部落奴隶社会和家族奴隶社会,后奴隶社会分出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分出现实社会主义社会和理想社会主义社会而形成的。其表明了现实社会主义社会和理想社会主义社会,是相当于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之区别的两种社会形态。从社会形态与经济方式的对应关系来看,原始社会和部落奴隶社会是自然经济、家族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简单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和现实社会主义社会是商品经济,到理想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将是产品经济。下面按照第三个层次的顺序,分别考察一下各种社会形态的主要权益矛盾。三、原始社会的主要权益矛盾原始社会,通常被理解为原始大同社会,但这种大同社会的美好是极其有限的。首先部落之间是封闭而有差异的,同时部落内部也潜伏着矛盾,这就是一方面存在着人们在劳动和掠夺中所起作用的差别,另一方面在分配上是平均的方式,而且这种平均所获距自身需要相去甚远。这里把掠夺与劳动相并列,是考虑到在原始社会,就某一部落而言,掠夺与务农、畜牧、狩猎等劳动的功能是类似的。人们在劳动和掠夺中所起作用的差别,与平均分配方式的矛盾,在原始社会初期和中期所以没有突出地表现出来,是外因制约的缘故,也就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的结果。在生产力极低的情况下,只有靠集体的力量才能生存下去,如果生产中起大作用的人获取相应多的利益,将导致集体的破坏,这样自身也难保,所以不会产生因自己贡献大就多吃多占的现象,只能是平均分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有了剩余。这时,生产中起大作用的人由于按原权益关系仍不能多获得利益,劳动和掠夺的积极性受到了影响,导致了部落生产力发展低于应有的水平,表现为生产力发展受阻,进而表现为权益关系和生产力的外部矛盾的激化。这一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后,便通过内部矛盾发生作用,促使人与人权益关系恶化,进而产生了奴隶制权益关系。四、部落奴隶社会的主要权益矛盾尽管原始社会早已孕育了矛盾,随着剩余的出现矛盾越来越激化,但平均分配的习惯势力相当强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是矛盾的主导方面。这种局面的打破,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种是可以称之为“嫁接”的方式,也就是通过部落之间的掠夺和奴役来实现的。具体表现为强大部落征服弱小部落后,使弱小部落的人伦为奴隶,从而使部落间的差异和不平等,极端化地反映到部落内部。另一种是部落内原有人群间的权益关系逐渐恶化的方式。部落奴隶社会,主要是“嫁接”方式的产物。当然第二种方式,通常也发生了量变。部落奴隶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还残留着平均分配,其掠夺和剥削奴隶的成果基本上还是平均分享。有必要明确的是,在此过程中,平均分配由于极端化不平等的引入和内部关系的量变,已经退居次要地位。但与其对立的劳动和掠夺并不是平行发展的。掠夺在冲击平均分配的同时把劳动一方也掠夺了。就是说劳动一方与掠夺一方已经由原来属于并列关系变为较普遍的对立关系。这样劳动一方由原来的与平均分配相对立,变为只能从残留的平均分配中找慰籍了。土地国有可以说是残留平均分配的基础。\n部落奴隶社会的主要权益矛盾,我认为就是野蛮掠夺与平均分配方式的矛盾,其中野蛮掠夺占据了主导地位。正因为如此,它已不能再划入原始社会,而只能划入奴隶社会。随着矛盾的引深,平均分配一方愈来愈弱,同时又孕育了一个新的对立面----资产所有权益。资产一词是现代术语,在此用财产似乎更妥当,但笔者认为这种区分没有什么意义,本书资产概念包容财产含义。我国历史上的夏朝可能就属于这种社会形态。有的同志已经提出:“夏朝的奴隶制主要是种族奴隶制或部落奴隶制,被征服的氏族或部落的土地归国有,居民则抑为奴隶”(张传玺,1985)。当然,奴隶是不是部落集体所有和集体享用需要考证。如果是那就是典型的这种形态。五、家族奴隶社会的主要权益矛盾家族奴隶制的特点是: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家庭,奴隶由部落奴变成了家奴;奴隶已不再局限于被征服氏族或部落的居民;简单商品经济已经出现,商品堆里存在作为人的完整形态的奴隶商品。更重要的是作为部落奴隶社会主要权益矛盾的野蛮掠夺与平均分配的矛盾,已经转化为野蛮掠夺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矛盾,其中野蛮掠夺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就是说平均分配已经失去了与野蛮掠夺相对立的资格,而新生的资产所有权益获得了相应的资格。资产所有权益不仅代表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同时也代表了奴隶阶级争取自身有所解放的利益。所以野蛮掠夺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矛盾,实际上内含着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在奴隶社会,一方面奴隶的躯体和器官特别是劳动能力受自身大脑支配,另一方面这些却不归自身所有。奴隶当然不会满足这一现实。但在一开始,由于奴隶力量较弱,只好被迫接受公开的赤裸裸的强制劳动,生产力还是得到了较快的发展。随着奴隶力量的壮大,他们反抗奴隶主的斗争逐渐高涨,奴隶主则采取极残酷的办法进行镇压,严重地影响了生产力的发展。权益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的激化,使权益关系内部矛盾的解决具备了条件。同时新兴地主阶级对侵害其利益的野蛮掠夺特别是贵族特权也心存不满。这时奴隶主迫于奴隶的反抗和斗争及新兴地主阶级不满的压力,迫于怕影响自身的经济利益,不得不改变其统治形式,从而建立了封建制的权益关系。这样,旧的权益矛盾让位于新矛盾。部落奴隶社会与家族奴隶社会的区分,将改变历史分期标准。前者使奴隶社会前移,后者使奴隶社会后推,整个奴隶社会的历史跨度加大了。一些同志把封建社会划分为封建领主制和封建地主制的划分方法也就不适宜了。封建领主制前期,可能应划入家族奴隶社会范围。我想在这种新划分思想指导下,重新整理历史遗迹和进一步考证,是一定会得到印证的,即使在中国历史上暂时得不到印证,在世界历史上一定会得到印证。六、封建社会的主要权益矛盾封建社会的权益关系,其内部矛盾仍然是野蛮掠夺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矛盾,但资产所有权益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标志是奴隶主贵族特权得到了抑制,奴隶形式上基本获得了解放。封建社会的野蛮掠夺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矛盾,实质上也就是封建特权(人身依附关系和超经济掠夺)与自由竞争(等价交换原则)之间的矛盾。开始由于封建权益关系较奴隶制权益关系有较大的进步,缓和了一切内外部矛盾,权益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得以缓和,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新兴力量的不断强大,封建特权与自由竞争的矛盾激化起来,生产力发展受阻使得外部矛盾激化,反过来进一步激化了封建特权与自由竞争的矛盾,最终导致\n以封建特权为具体表现的野蛮掠夺退出。随着野蛮掠夺的消弱和退出,劳动付出权益得以复苏和壮大,成为与资产所有权益相对立的矛盾一方,封建制被资本主义所取代。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的矛盾,其实在封建社会早期就孕育形成了,只是处于次要矛盾而已。这也是封建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同属于后奴隶社会的根据之一。七、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权益矛盾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后,主要权益矛盾演变为资产所有权益占主导地位的资产所有权益与劳动付出权益之间的矛盾。这样的矛盾才是规定资本主义本质、贯穿资本主义始终的基本矛盾。我们过去对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认识是不正确的。为了清除不正确的先见认识,有必要先对传统认识的不科学性作简要的分析。1.传统认识的不科学性按传统认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生产的社会化与资本主义占有方式的矛盾,并认为具体表现为三方面:⑴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⑵个别企业的有组织性和整个社会的无政府状态的矛盾;⑶生产能力无限增长的趋势和劳动群众购买力相对缩小的矛盾。现分别讨论如下:第一,把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直接归因于生产的社会化与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之间的矛盾的不科学性。传统理论把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直接归因于生产的社会化与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之间的矛盾,理由不外四方面:⑴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客观存在的;⑵恩格斯对此有明确的肯定----“社会化生产和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之间的矛盾表现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恩格斯,1972);社会化大生产使得工人与工人联系起来、资本家与资本家联系起来,资本主义占有方式内含着资本家与工人的矛盾,两方面的结合使工人与资本家的矛盾上升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⑷社会化生产要求社会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并由全社会成员来享有社会化的劳动成果,这代表无产阶级的利益,资本主义占有方式则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从而表现为二者的矛盾。简单地看,上述四条理由似乎是很充分的,其实都经不住严密论证。因为:⑴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的确存在,但存在本身并不能证明它是生产的社会化与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之间矛盾的表现。⑵恩格斯尽管是一位伟大的天才的革命导师,但这本身并不能证明它的正确。从恩格斯讲述那句话的文章中看,文章论证所能得出的结论只能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随着生产的社会化而产生的,这一结论与上述论断并不能划等号。这就象某人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而诞生,并不等于此人诞生的原因是新中国的诞生一样。⑶阶级的矛盾并非以社会化为条件。否则,未社会化前的封建社会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及奴隶社会奴隶阶级与奴隶主阶级的矛盾无法理解。⑷社会化生产的直接要求是生产保持一定的比例,并非要求社会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并由全社会成员来享有社会化劳动的成果。尽管由社会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并由全社会成员来享有社会化劳动的成果确实是一种客观的要求和历史的必然,但它并不是社会化生产本身的要求而是权益矛盾运动的结果。同时,社会化本身,在资本家获得生产统治权的条件下,首先代表的是资本家的利益而不是工人的利益,正是生产的社会化才为资本家发财创造了一个重要条件。可见,把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直接归因于生产的社会化与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之间的矛盾是不成立的。\n第二,把个别企业的有组织性与整个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把生产能力无限增长的趋势与劳动群众购买力相对缩小的矛盾,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的不科学性。应当肯定,这两对矛盾,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确存在,今后一定时期仍将存在,它也曾经上升为主要矛盾,曾经给资本主义制度以沉重打击。但是,并不能由此便认为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所谓基本矛盾,前面已经有所论述,它指的是贯穿事物发展过程始终,规定事物发展过程本质的矛盾。它与主要矛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基本矛盾贯穿事物发展始终,主要矛盾则不一定,它可能贯穿过程始终,也可能中途变换;基本矛盾规定事物的本质,主要矛盾则只有在它同时就是基本矛盾时才起这种作用。先谈个别企业生产的有组织性和整个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非基本矛盾的理由。生产的社会化要求整个社会保持一定的比例并协调发展,这毫无疑问。但认为资本主义占有方式把生产彼此分割,有组织性仅限于个别企业内部,整个社会必然是盲目的、不协调的、不成比例的无政府状态,则有待重新探讨。在生产被资本主义占有方式分割的同时,通过信息传递、市场交换、合同签定等商品货币关系又把其联系起来了,并在交换价值规律的调节下促进保持一定的比例。至于靠这种联系和调节会不会导致脱节和盲目发展,是以条件为转移的。在人们对商品经济规律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或搜集整理利用信息的手段乏劣的情况下,导致脱节是不可避免的,反之则可以避免。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商品经济科学的发展,信息工具的革命及不尊重商品经济规律的惩罚等诸多因素的推动,在解决个别企业生产的有组织性和整个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方面,已经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效果。资本家出于赚钱的目的或迫于被淘汰的压力,不能不贪婪地捕捉经济信息,绞尽脑汁地算计市场波动,千方百计地同相关企业进行形形色色的联系,加之他们决策的依据已不再是凭借简单的直观和感性认识,而是借助有学识的专家,现代化的信息工具和科学的预测手段搜集整理的可靠资料,因而防止盲目发展已不是不可能的了。至于一定程度的不可预测性,在现实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存在的。如果手段落后,甚至还会导致严重的不协调。可见,把这一矛盾规定为存在于资本主义始终的基本矛盾显然是不科学的。接下来再进一步讨论一下生产无限扩大的趋势同广大劳动群众有支付能力的需要相对缩小的矛盾非基本矛盾的理由。严密地讲,生产无限扩大的趋势同广大劳动群众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相对缩小的矛盾,提法本身就有片面性。生产无限扩大的趋势相对应的矛盾对方应该是需求的相对减少,而广大劳动群众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仅仅是需求的一部分,并不是需求的全部。因此,尽管广大劳动群众所获部分在整个生产成果中所占比重相对缩小是客观事实,但在资本家和国家消费(当然包括生产消费)巨额增大的条件下,生产与需求的矛盾也可以解决。就是说,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与需求的矛盾,并不是非靠经济危机才能解决的矛盾。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反危机措施我们不应简单地加以否认。资产阶级出于赚钱的目的,必然要想方设法防止危机的发生。资产阶级的政权,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也必然要进行干预。而依靠政府力量来刺激消费和增加投资,弥补有效需求的不足等,无疑是有效的方法。如果问题真正出在生活消费不足上,这样的问题确实是不难解决的。在政府的干预下\n完全可以把扩大再生产引向生产资料领域。同时增加生活消费的办法也并不是很困难的事情,在物品果真很丰富的条件下,政府多印钞票用于刺激消费很难说会有什么危险。所以说,这一矛盾也不是什么基本矛盾。当然,广大劳动群众购买力相对于资本家严重有限,肯定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即使不会直接导致经济运行的断裂,也必将导致资本主义权益关系内在矛盾的激化。然而,这是另一个命题。总而言之,上述两个矛盾并不是基本矛盾,其既不贯穿资本主义始终,也没有真正直接反映资本主义的本质问题。2.作为资本主义社会主要权益矛盾的劳资权益矛盾才是真正的基本矛盾前面已经提及,资本主义真正的基本矛盾是作为资本主义主要权益矛盾的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矛盾。理由如下。其一、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矛盾,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无时不在、无处不有,真正是贯穿于资本主义始终,渗透于资本主义各个角落的矛盾。不仅从宏观上看是这样,就是从微观上,从一个企业来看也是这样。一定的生产成果,凭借生产资料特权获得部分增多,凭借劳动特权获得部分必然减少,这种对立关系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必然存在,毫无解决的可能。其二,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矛盾,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矛盾的直接根源,这一点显尔易见。其三,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矛盾,是资本主义权益关系内在的本质的矛盾。它属于推动权益关系运动发展和变化的内因。有必要指出的是,在认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时,还必须认识到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主导方面是资产所有权益一方。只有抓住了这一特征才算真正把握了其基本矛盾。资本主义社会所以是资本主义社会,就在于存在着以资产所有权益为矛盾的主导方面的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这一矛盾。这个矛盾解决了或矛盾的主导方面发生了根本转换,也就意味着资本主义制度灭亡了。如果有人说,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矛盾,主要是表现在分配领域,而“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马克思,1975中译本a)。这不是本末倒置了吗?对此我的回答是: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矛盾并非仅限于分配领域,这里不仅包含“益”,而且还包含“权”。同时我认为,对本与末不能作简单的理解,某种意义上讲生产关系(狭义的)只是手段,分配关系才是目的。即使是仅从分配关系考察,也不能认为是只抓住了枝节末稍。还有必要明确的是,这一认识与“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有缺陷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好的并将永世长存”的谬论不可同日而语。因为,这里所讲的问题,并不是仅仅有缺陷的问题,而是根本对立的矛盾。这里也没有否认“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马克思,1975中译本b),没有认为可以把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截然分开,甚至分别带上不同性质的“帽子”。这里虽然认为,我们过去所讲的所谓“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在资本主义范围内也可以解决,但并没有讲资本主义权益关系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也没有说资本主义真正的基本矛盾能够永世长存,能够不走向解决。3.资本主义社会主要权益矛盾运动的历史趋势资本主义主要权益矛盾,是资产所有权益占主导地位的资产所有权益与劳动付出权益之间的矛盾。随着资产所有权益的膨胀,这一矛盾激化起来,其开始的先进性就会被不合理性所取代。具体表现是,在经济活动中起主导作用的劳动者\n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资产所有权益大大超过了劳动付出权益。其根源就在于把生产资料的作用当作了资本家的作用,把包括替代劳动价值Ⅱ在内的替代劳动价值极端化地归了资本家。承认替代劳动价值Ⅱ是正确的,但把生产资料的作用完全等同于资本家的作用,进而使替代劳动价值Ⅱ极端化私人占有则是错误的。正是这种极端化的私人占有,导致了大量的不劳而获,导致了极度的贫富悬殊,导致了食利者阶层这个“社会赘瘤”的形成,导致了“财权”排斥“人权”,导致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同时也相应地导致了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这些丑恶现象及矛盾和冲突,必然导致生产力发展受阻,包括相对受阻,也即导致权益关系与生产力之间产生矛盾。这一外部矛盾的激化,反过来又会激化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内部矛盾,进而激化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最终必将导致劳动付出权益较资产所有权益占居优势地位,使基本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八、现实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权益矛盾1.现实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权益矛盾以上分析可见,随着资本主义社会主要权益矛盾的发展和激化,资产所有权益与劳动付出权益必然会发生转化,由资产所有权益占主导地位,变为劳动付出权益占主导地位。这一转化可以说是空前的历史性的革命,它标志着劳动人民获得了具有历史意义的解放,也标志着社会形态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即进入了现实社会主义阶段。与此同时,还孕育和产生了一对崭新的次要矛盾,劳动付出权益与一定程度的按需分配的矛盾。这一矛盾是现实社会主义社会与理想社会主义社会的共有矛盾。无论是现实社会主义还是理想社会主义,劳动付出权益都占主导地位,这是二者同属社会主义的根据。但是作为现实社会主义与理想社会主义区别开来的独特的主要权益矛盾,乃是以劳动付出权益占主导地位的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矛盾。我国目前就处于这个阶段。现在我国既有全民经济,又有集体经济,还有部分个体和私营经济,而且全民经济采取的是国有企业形式,一定程度上带有集体经济的性质,所以,资产所有权益实际上仍然是存在的。另一方面,我国现阶段劳动仍然是个人所有,劳动付出权益仍然需要承认。这就决定了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矛盾,仍然是主要权益矛盾,只不过是劳动付出权益占居主导地位罢了。在此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第一点,我们不可否认矛盾主导方面发生转换的历史意义,不能把这种变化看作是非飞跃式的。从历史发展来看,奴隶社会取代原始社会时,在作为初级阶段的部落奴隶社会,仍有平均分配;后奴隶社会取代奴隶社会时,在作为初级阶段的封建社会,也有野蛮掠夺。同样的道理,社会主义社会取代后奴隶社会时,作为初级阶段的现实社会主义社会,也一样会有资产所有权益存在。这种残留可以说是各自初高级之分的依据。第二点,我们也要看到,由于资本主义社会和现实社会主义社会主要权益矛盾的矛盾双方都是劳动付出权益和资产所有权益,二者的区别仅限于占主导地位的是哪一方。这就决定了和平演变资本主义是完全有可能的。现在有些国家,在保障劳动付出权益方面有了巨大进步,有的甚至自称社会主义。我认为,这些国家与现实社会主义的距离是不远的。同时我坚信,随着资本主义主要权益矛盾运动的展开,发达国家都将不可避免地向这个方向发展。资本主义和平进入现实社会主义不是没有可能的。看到这一点,对于唤醒劳动人民自觉地推进这一历史进程,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n我认为,马克思主义者,应当勇敢地承认,传统的引导劳动人民通过暴力革命的手段来实行社会主义的思路,已经成为过时的、缺乏吸引力的教条,要真正促进劳动人民的解放,依据上述思路来引导才是有实际意义的。2.现实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征从现实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权益矛盾可以看出,现实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是劳动付出权益较资产所有权益占居优势地位。所以,是不是现实社会主义经济,不在于是不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也不在于是不是公有经济。要害是劳动付出权益能不能得到保障。前面关于社会主义私有经济的提法是完全能够成立的。只要能够真正实现劳动付出权益、资产所有权益、经理经管权益、国家调控权益、企业发展权益和用户消费权益之间的相互协调,只要能真正保障劳动付出权益,即使是社会主义私有经济占主体,也与现实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征不矛盾。九、理想社会义社会的主要权益矛盾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是不存在资产所有权益的社会。也即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生产资料带来的利益归全社会共同占有。我这里把其称之为理想社会主义。作为理想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权益矛盾,当然不再会是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矛盾,而只能是劳动付出权益与用户按需分配权益之间的矛盾。它是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矛盾中的劳动付出权益一方,克服资产所有权益一方的结果。用户按需分配权益,是孕育于用户消费权益中的一种固有的权益。它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但在长期的不平等权益社会中,一直受到客观抑制。当劳动付出权益克服了资产所有权益之后,也即社会进步到理想社会主义阶段之后,用户按需分配权益便得以复苏并成长为能与劳动付出权益相匹敌的一个重要方面了。资产所有权益的消亡,是权益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只要顺着资本主义主要权益矛盾运动历史趋势的思路看,这一点不难发现。同时,辩证地看,当资产所有权益远远超越了资本家私人所需(包括后代所需)之后,其占有财富某种程度上已经有了社会占有的成分。其无止境地积累财富,无非是受成就感和荣誉感所驱使。当社会进步到每个人都可以凭借有限的聪明才智便能够获得舒适安逸的生活时,当成就感和荣誉感仅仅与社会贡献和自身努力相联系时,社会占有财富将顺理成章地成为现实。现在一些有作为的资本家捐资办公益事业和激励子女靠自身的努力取得成就的例子可以说预示了这一点。在理想社会主义社会,由于资产所有权益的消亡,又由于生产资料差别的永恒存在,以市场为纽带的商品经济当然也就不能存在了。否则,资产所有权益就会事实上存在。因此,这样的经济是以计划为纽带的产品经济。要否定资产所有权益,就得否定商品经济,要肯定商品经济,就得肯定资产所有权益,历史只能是这样。因为市场是分不清劳动价值和替代劳动价值的。十、共产主义社会的最终实现理想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权益矛盾是劳动付出权益与用户按需分配权益之间的矛盾。共产主义社会又是什么样的社会呢?只能是用户按需分配权益克服劳动付出权益的社会。也就是劳动付出权益也将消亡的社会。从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之间的矛盾成为社会的基本矛盾,到矛盾双方的全部消亡,这个过程就是现代社会到未来美好社会的运动过程。以上揭示的由资本主义社会、到现实社会主义社会,再到理想社会主义社会,最后到达共产主义社会的历史轨迹,就是这一运动过程的一种描述。\n从解决矛盾的基本形式来看,以上结论也是最有可能的。根据哲学原理,解决矛盾的基本形式有三种:一种是“融合”、一种是“同归于尽”、还有一种是“一方克服一方”。下面我们分别讨论一下。先看“融合”。就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双方而言,要“融合”必须使每个人付出的劳动和拥有的资本基本一致,这样才可使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无论此强彼弱还是彼强此弱都无关人们的利益。显然这是不现实的,绝对的平衡不会存在。所以,二者作为对立双方是难以“融合”的。再看“同归于尽”。“同归于尽”也就是劳动付出权益与资产所有权益一直并存,开始,资产所有权益占主导地位属于资本主义,以后劳动付出权益占主导地位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劳动付出权益尽管不断增强,但资产所有权益也一直存在,整个时期都一直以商品经济为特征,最终,双方“同归于尽”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我认为,这种不经过不承认资产所有权益只承认劳动付出权益阶段的准备,直接进入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也不大可能。最可能的方式将是“一方克服一方”。也就是以上揭示的历史轨迹:劳动付出权益先逐步占居主导地位进入现实社会主义阶段,最终消灭资产所有权益进入理想社会主义社会,然后再消灭劳动付出权益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其实马克思设想的也是这样一种途径。不同的是把现实社会主义这个阶段预期得过于短暂了,以为只是一个不长的过渡阶段,而没有把它科学地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历史形态。总之,我认为上述思路才是合乎历史事实、合乎历史发展规律和合乎逻辑的思路;才真正有助于人们坚定资本主义必然为社会主义所代替及共产主义必然要实现的信念;才真正有利于发挥理论在指导实践上的先导作用。参考文献张传玺,1985:《中国古代史纲(上)》第3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恩格斯,1972:《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1页,人民出版社。马克思,1975中译本a:《资本论》第3卷,第997页,人民出版社。马克思,1975中译本b:《资本论》第3卷,第998-999页,人民出版社。第四章控钞禁息免税运行论第一节运行目标一、总目标经济运行总目标,不外两方面:一是生产力发展,一是权益关系协调。进一步来看,发展生产力和协调生产关系,归根到底又是要普遍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普遍提高人们的综合素质。发展生产力,是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提高人们的综合素质的物质基础。而协调生产关系,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使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提高人们的综合素质能够普遍化的前提。在经济运行中,如果在总体上出现了一方面是生产能力相对过剩,另一方面是国民实际需要但无力购买的现象,则完全是违背了运行总目标的。假如在\n这个时候不设法扩大内需,而是希望长期的对外贸易顺差来保持所谓平衡,同样是与运行总目标背道而驰的。要知道在发展生产力方面,在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提高人们的综合素质方面,需要的不是外汇储备,而是实实在在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任何时候我们都不应该忘本,牢记运行总目标至关重要。二、具体目标具体目标是总目标的具体化,以下四个目标我认为是上述总目标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实现总目标的充分条件。1.经济资源配置有效生产力发展的首要前提就是经济资源配置有效。经济资源配置有效,取决于经济资源配置结构及其内在动力。权益机制经济学所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促使合理结构形成和促使内在动力充分发挥效应的机制。要促使资源配置合理结构的形成,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资源流动和重组的阻力和成本要小。超经济的人为的阻碍因素和不合理的垄断因素应尽可能扫除。不过,流动和重组成本与实际使用成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实际使用成本来讲,并非越低越好。因为实际使用成本关系着内在动力效应的发挥及资源配置的具体状况。实际使用成本只能由交换价值规律和权益分配规律来决定。2.社会就业供需平衡社会就业问题是当今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作为一个权益关系协调的社会,社会就业供需平衡应该是基本前提。同时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也是生产力发展和经济资源配置有效的必然要求。3.公益保障不断完善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不断完善,是权益关系协调的重要方面,也是生产力发展的促进因素。它作为一个普遍改善人们生活水平和普遍提高人们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已经显视出了十分重大的意义,并已经成为当今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4.货币升贬可知可控通常人们往往把币值稳定作为经济运行的一个重要目标。我认为这是一个狭隘的片面的主观臆想。货值升贬,是一个与纸币投放紧密相关的现象,更是一个低成本实现再分配的有效的宏观调控手段。历史上尽管有盲目甚至恶意利用遭致的惨痛教训,但对其科学利用的曙光早已现显。我认为重要的不是币值的稳定和相对稳定,而是币值的升贬有序、可预知、合乎客观需要、特别是可控。当然,对于恶性通货膨胀,由于其负作用过大,而且往往是难以控制的,所以应该尽力防止。第二节运行手段一、基本手段经济运行的基本手段不外两方面,一是利用交换价值规律调节,二是利用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调控。这两个规律,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作为经济运行手段关键是要做到自觉合理地加以利用。本章所谓控钞、禁息、免税的主张就是对其加以自觉合理利用的实质内容。二、保障手段经济运行的保障,实质上即权益关系的保障。经济运行的保障手段,实质上也即权益关系的保障机制,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具体来讲,需要通过民主监督、\n法规规范、制度保证、理性引导等来实现。就我国当前来讲,搞好以下三方面的建设至关重要。1.必须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民主法制建设是严明各种权益主体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各方权益不受侵犯的根本手段。只有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才能为权益关系提供政治法律保障。在这方面我国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步子。但面临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要真正把劳动付出权益、资产所有权益、经理经管权益、国家调控权益、企业发展权益、用户消费权益等系统地民主法制化,仍然需要做许许多多艰苦细致的工作。我认为,应该分别建立和完善劳动付出权益法、资产所有权益法、经理经管权益法、国家调控权益法、企业发展权益法、用户消费权益法,及企业组织法,为理顺权益关系提供法律保障。2.必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打好反腐败这个硬战,是健全权益保障机制时应十分注意的大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首先需要正确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与搞好经济建设的关系。现在一些同志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与搞好经济建设对立起来,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是影响生产力发展的因素,是经济发展的桎梏。为了加快发展经济,在这方面应该“松绑”。有的则认为,腐败现象是发展商品经济初期不可避免的,无需大惊小怪。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是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保证,只有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才能为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创造条件,才能为建立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树立健康的努力方向提供保障,才能真正保护先进、鞭策落后。现实中由于党风廉政建设存在问题,由于腐败现象泛滥,导致经济建设遭受损失的事例是不难寻找的。需要强调的是,在这个问题上,不仅要反对个人腐败,也要反对集团腐败,也即所谓为了企业、为了集体的腐败。现在对这个问题的糊涂认识相当严重。这些人所以在这方面陷入糊涂认识,除了小集团利益作怪外,与不懂合成推理谬误,看不到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搞不清正常的物质利益激励机制与非法的竞争手段之间的区别,直接相关。一个企业、一个地区,靠腐败也许会获得高收益,但认为整个社会都这样搞也会如此,则无疑陷入了合成推理谬误的泥坑。某个人踮起脚尖站着看戏可以看得更清楚些,全部观众都踮起脚尖看戏则并不能使大家得到什么好处。两者的道理是一致的。更应当看到的是,一个企业、一个地区靠腐败手段取得高收益,是靠牺牲其它企业、其它地区的利益或公平机会而获得的。从全局来说并无益处。如果有人说,腐败手段可以成为经济运行的润滑剂。那显然是把腐败手段与正常的物质利益激励机制相混淆了。其实,只要坚持物质利益原则,坚定不移地反腐败,包括坚定不移反渎职、反不思进取(渎职和不思进取也是一种腐败),经济运行的效率会比靠腐败手段作润滑剂的效率要有效的多,而且还可以实现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所以,必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坚定不移地反腐败。不仅在党内反、政界反,也要在企业界反。特别是对企业界,该干预的应坚决干预。同时也要分清正当干预与出于私利的非正当干预之间的界限。出于私利的干预本身就是党风廉政建设上存在问题的反映,本身就是严重的腐败行为。只有靠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才能得以解决。为此,我建议中央痛下决心,建立特派员制度,培养和建立一支作风过硬、素质优良、志愿献身净化社会风气事业的特派员队伍,直\n属中央,直达县级,在严格要求的同时,在政治上、工作上为其提供优厚待遇和便利条件,强有力地组织和帮助地方党委和政府搞好这方面的工作。3.必须加强思想理论建设思想理论建设,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对保障权益关系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统一认识、坚定信念的保证。现在我们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思想混乱、理论落后,特别是理论的落后,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信念来自于能够为人们所接受的理性认识,如果理论不顾现实的变化,毫无生气地重复一些不合事宜的教条,由此产生的信念将难以不会发生动摇。因此,加强理论建设,使理论永葆青春,同样是至关重要的。第三节实质内容我认为,现代所谓宏观经济理论,无一例外地未能找到有效的突破口,无一例外地步入了误区。这是由现存制度局限性所决定的必然结果。要扭转这种局面,必须依据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和多元有机系统权益论原理,致力于制度变革。最重要的是坚决摒弃违背价值规律和权益规律的经济手段,把所谓利率杠杆、税收杠杆等统统扔到“垃圾桶”中去。也就是要做到禁息、免税。主张全面地禁息和免税,一定会使不少有“经济学常识”者感到不可思议。我们不妨先从作为其基本前提的控钞谈起。一、控钞所谓控钞,在这里完整的含义是,严格控制并最终取缔现钞发行,全面推行支票和信用卡制度,个人、法人收入一律以真实姓名和真实名称由银行登记保管。1.控钞的优越性控钞的好处至少有这样几方面:首先,可以准确明晰地了解现金规模及分布情况,为调控经济提供客观依据,更重要的是为后面将要论及的禁息和免税等创造条件,其次,可以为查找非法所得提供线索;其三,可以有效地防止诈骗及现金盗窃,并且为罚没款项以及法院经济案件判决等的执行提供方便;其四,可以防止乃至杜绝假钞的出现等等。2.控钞的可行性首先,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为其提供了物质技术保证。F.S.米什金在他的《货币金融学》中,就曾提及过所谓“资金调拨电子系统(EFTS)”(1998,中译本a)。其次,保障个人私有资财的法律日益健全,致富光荣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怕露富的思想经过进一步做工作不难消除。在我看来,既然收入应该合法取得,合法收入又受法律保护,而非法收入才最需要隐瞒,那么收入状况就本不应该看作是什么隐私权,这与非法行为不能作为隐私权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当然,退一步讲,控钞后也可以实行对非管理机构保密的制度。其三,随着上述控钞给人们带来的好处的显现,控钞所带来的不便与之相比会显得微不足道。不难想象,对于有不法收入者、准备牟取不法收入者和图谋隐瞒赖债者,自然不愿意接受控钞政策。但一个文明进步的社会,一个权益关系协调的社会,是没有道理依这些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尽管如此,为了尽可能减轻实施阻力,也可以考虑对拥有不法收入者酌情予以一次性特赦。二、禁息利息现象据说在原始社会末期就产生了。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尽管也\n不乏反对之声,“例如,圣经的新旧约全书均反对利息或高利贷,亚里斯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也是如此。”(萨缪尔森,1982中译版)但除了在反高利贷的旗帜下,尚未能形成象样的同盟军。到了近现代,利息率被当作了自动调节储蓄与投资的法宝,反对利息的观点更被视为幼稚可笑之论了。更有甚者,把我国1971年和1972年大幅度降低利率,竟然视为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左”倾错误干扰的产物(易宏仁,1988)。马克思也曾驳斥过蒲鲁东反对利息的主张,认为这是不理解利息和雇佣劳动制度之间内在联系的幼稚。(马克思,1975中译本)J.M.凯恩斯(1883-1946)在分析投资不足的原因时也曾认为,由于所谓流动偏好的作用,利息率降低有个限度,不能太低,故此有所谓“流动性陷阱”或“凯恩斯陷阱”之说。然而,在此我要鲜明地提出自己的禁息主张。1.利息的负作用在我看来利息是万恶之源,它的负作用至少有两方面。其一,利息的存在,提高了生产成本、降低了企业经济效益;导致了未来收入的贴现现象,从根本上促使了货币贬值;而且增大了经营者的纯盈利胃口,因为搞经营所得起码应该比得利息更多。这一切决定了必然会加大相应的矛盾,必然会造成商品价格上涨或降不下来。其二,利息的存在,将拉大人们的收益差距,影响人们之间的互助,特别是导致食利者阶层的形成,从而加重和激化劳资矛盾,不利于权益关系的理顺。2.禁息的理论根据和可行性货币收入是借以占有财富的信用凭证。让渡这种信用凭证,交换为另一种信用凭证,如果没有风险因素,理应等价交换。超出原值则只能是对交换价值规律的违背。当然,如果有风险因素存在,便是一种投资行为,只能另当别论。比如买股票而取得股息便是理所应当的。也就是说,对于毫无风险的储蓄来讲,不应当取得利息,免费保管就不错了;相应地对于有抵押有担保的贷款来讲,也不应当付利息,至于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则未尝不可。由此可见,禁息是有价值论根据的。同时,禁息以后可以消除如上所述的利息的弊端,有助于权益关系的理顺,因而也是有权益论根据的。可能有的同志会讲,作为延期消费的补偿,利息有它存在的根据。甚至直接把E.VON.柏姆-巴维克(1851-1914)的“时差利息论”拿出来为其辩护。对此,我的回答是,延期消费未必就是好事,当需求不足时,延期消费只能是火上浇油。而“时差利息论”的所谓人们重视现在、轻视未来的心理,或者说对现在物品估价较高、对未来物品估价较低的心理,并非普遍的必然的客观实在,只能是虚假前提下推出的错误结论。现在一个普遍的看法是,利息率是调节经济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其实价值规律本来就有相应的调节功能,用不着再有一个利率杠杆来搅害。利率杠杆的所谓功能与它的负作用比起来,没有可取之处。不少学者承认,利率杠杆在我国调控效果有限。在我看来,即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它的所谓有效性也是如同未识破的谣言的有效性一样,是在愚弄人们。通常认为,提高利率有助于刺激储蓄、抑制投资,缓解通货膨胀压力,反之相反。事实上未必如此。那储蓄来讲,尽管确实有人为了利息而储蓄,西方经济学中把其视为一种替代效应,也即是由于是储蓄回报增加改变了未来消费和现实消费之间的相对价格,而使得推迟消费更有吸引力的结果。但这并不是唯一\n的动机,西方经济学中的所谓为退休后所需的生命周期储蓄动机、为缓和年收入波动影响的永久收入储蓄动机、为买房子或供孩子上大学等的目标储蓄动机、为后代留下遗产的遗产储蓄动机、为预防未来预料不到的疾病和事故的谨慎储蓄动机等等,并非无稽之谈。况且,有了利息,收入相应提高了,反过来还有促进更多消费的收入效应。斯蒂格利茨在分析利息率提高后储蓄的变化时,曾看到:“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的作用方向不同”“平均情况会怎样是一个很难回答的经验问题”。在作为提要总结这一现象时,进一步指出:“净效应是不确定的”(1996中译本a)。由此可见,传统认识显然是一个迷信。至于禁息的可能性,只要是金融领域被国家垄断的国家,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实现。未完成国家垄断的国家,则有可能需要完成这种变革。利息调低或取消后,现款拥有者为了获得收益极有可能去投资买股票。对此我的看法是,有这种可能,但买股票的风险和各不相同的储蓄动机决定了肯定不会全部这样做。而且这种直接买股票投资的现象是好事不是坏事,因为提高储蓄率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促进投资。三、免税所谓免税,我的主张是除遗产税外一律免除,以最大限度地防止税收对市场机制的破坏以及相应的对经济活动的干挠。对于各种名目的乱收费更应该取缔。1.税收的负作用税收,通常被视为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必然选择,而且认为它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反映、监督国民经济的作用。其实,实现国家职能,保障财政支出所需,还有更有效更经济的方式。相对而言,税收的负作用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有这样几条。其一,相对地鞭打快牛,保护落后,阻碍资本的集中和积聚,影响投资的积极性,制约生产和消费的规模。其二,由于不可避免地存在税赋不公,造成了非市场因素的苦乐不均。抛开政策因素的不公,仅就地下经济的影响而言,就是相当惊人的。“对(美国)地下经济规模的测算表明,它可能超过整个经济活动的10%。如果这一计算正确且能对未申报收入进行征税的话,则美国一夜之间就能解决预算赤字问题。”(米什金,1998中译本b)其三,在征税过程中,成本相对高,浪费了本来可以避免的资源消耗。如果我们计算一下整个税务系统的全部开支,不难想象是一笔庞大的数字。假如进一步把税务人员的隐性收入、灰色收入、腐败收入也算上,数目一定更可观。J.E.斯蒂格利茨在他的经济学中指出:“征收税收和管理税收体系对政府以及那些必须纳税的人有成本。每年用在填写纳税表上的时间有几十亿小时,而这些时间本可用在生产有价值的产品和劳务上。纳税人和国内税务局每年为了准备程序和处理税表而用在会计师和律师身上的花费有几十亿美元”(1996中译本b)。可见,如果能够避免这种惊人的耗费,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早在1983年,前世界银行工业部顾问基思·马斯顿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选择21个国家,通过比较分析揭示了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的基本关系。他得出的结论是:低税国家的人均GDP增长率、公共消费与私人消费的增长幅度、投资增长率、出口增长率、社会就业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等,都大于高税国家。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变量关系是:税收占GDP的比值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率就下降0.36个百分点。高税收负担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的,这几乎成了一个普遍的规律,而对低收入国家来说,提高宏观税负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尤为明显\n。”(安体富、岳树民,1999)这也可以说是上述税收负作用的一个集中表现。2.免税的理论根据和可行性免税的根据,除了上面的负作用外,更重要的是它是干扰、扭曲交换价值规律的主要罪魁祸手。虽然,在前面的章节中,我们在肯定交换价值规律的同时,也肯定了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但是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像目前的税收那样人为地、粗暴地干扰、扭曲交换价值规律是谈不上权益分配协调的。我认为,只要保留对达到相当数目资财者征收遗产税,来制约个人财富的过度悬殊便可以了。不足部分可用其它手段来实现。问题的关键在于,税收取消以后,国家职能如何来实现、公益保障如何来完善呢?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免税才是可行的。对此,我的主张是,国家应该借助独有的货币发行权以及金融垄断权,在禁息、控钞等配套措施下,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通过科学的决策和法定的程序,直接预算财政支出来实现。由于受传统理论的影响,这种除遗产税和资产资源回报外没有收入但有支出的主张,极有可能被视为疯话。因为,其结果似乎必然是恶性通货膨胀。然而,事实上并不一定如此,如果科学处治,则一定不会如此。税收通常被认为有三大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并一直以为这是理所当然无可非议的而不再反思。其实,无偿性只是现象并非本质。从本质上讲,纳税人并非仅仅限于实际纳税人范围,由于税负转稼的存在,本质上的纳税人要比实际纳税人广泛得多。而税金转化为财政支出等以后,会以安全保障和公益福利等回报给纳税人。所以从本质上讲并非是无偿的。至于其强制性和固定性,本来就是无奈之举。强制有增添阻力激化矛盾之虑,固定则有不能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之弊。如果有良方自然是不可取的。其实,财政支出及相应的国家职能的实现本身,也是一个形成生产价值和创造消费价值的过程。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并没有把其排除在外。关于形成生产价值的问题,本书第二章第二节曾以所谓企业外间接生产价值讨论过。关于创造消费价值的问题,则是不言而喻的。西方经济理论中也有把其视为第四产业的。因而应该承认其能够创造价值。当然,它不可能象普通商品一样,通过市场沟通方式来实现。历史上和当今主要是通过强制征税这一负作用丛生的办法来实现的。在价值论中讨论商品交易环境时也曾指出,商品交易环境不仅仅限于市场交易环境,还包括企业交易环境和国家宏观交易环境。当我们看到并承认了国家职能实现过程上中的价值以及国家宏观交易环境之后,便为更科学地寻求更有效更经济的实现方式奠定了基础。既然它创造了价值,在分配“蛋糕”时就应该有它相应份额。至于是直接切给它一瓣,还是先分给大家,再从大家的每瓣中切一小块,结果是一样的。甚至可能会更理想,因为在这种新的分配方式下,地下经济的偷税等税赋不公的影响将彻底消除。进一步来看,征税的结果显然有两个:一个是改变了收入分配,因为每个人所缴纳的税额是不同的,更有一部分人是靠税收来供养的;一个是提高了商品的价格,因为税务客观上是商品成本的一部分,顺向转稼税负的现象也是最普遍的。而上述直接预算财政支出的办法,其结果也有两个:一个也同样是改变了收入分配,另一个也同样是提高了商品的价格。如果我们变收税为直接预算财政支出,最终结果也应该是变前一种的两个结果为后一种的两种结果。显然,最终结果基本是一致的或相似的。\n不难想象,免税以后,在更充分的交换价值规律的作用下,一定会产生一种促使价格下降的力量。与此同时,为实现国家职能直接预算财政支出,则会产生一种促使价格上升的力量,这样二者应该相互抵消。由于“利率越低,周转的速度越慢”(斯蒂格利茨,1996中译本c),禁息之后,也有可能会因货币周转速度变慢而抵消一部分国家直接预算的影响。究竟能否正好抵消,需要占有大量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甚至需要实践检验。不过即使有出入,也可以通过相应的一些手段加以调控。比如,对由于心理恐慌等非理性表现造成的物价上涨,完全可以通过理论引导和利用控钞条件来有效解决。参考文献[美]米什金,1998中译本a:货币金融学》,第52页,35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易宏仁,1988:《利息率》,《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Ⅱ》,第560-561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马克思,1975中译本;《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第583页,人民出版社。[美]萨缪尔森,1982中译本:《经济学》下册,第289页,商务印书馆。[美]斯蒂格利茨,1996中译本a:《经济学》上册第193、20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美]斯蒂格利茨,1996中译本b:《经济学》上册第51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安体富、岳树民,1999:《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分析判断及其调整》,《经济研究》第3期。[美]斯蒂格利茨,1996中译本c:《经济学》下册第22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四节体制设计一、国家金融体制设计控钞禁息免税前提下的国家金融体制,面临三项任务:一是及时准确安全地分别登记和结算转拨个人和法人的资金;二是根据国家预算,补足财政支出所需;三是开办只收取手续费甚至不收手续费的毫无风险的信贷业务,比如抵押贷款等,其规模应根据经济冷热状况决定。国家金融必须国家绝对垄断,并建立严密的法规体系予以规范。传统商业银行则自然会相应地转化为投资公司性质的企业组织。由于控钞条件下现钞近乎没有,所以它实际上已不能再开展现钞业务。法律上也应当禁止其开展这样的业务。这种投资公司性质的企业组织,由于有国家金融的严密监管和国家金融无息贷款的强有力竞争,相信很难成长为影响国民经济大局的组织。国家金融组织的性质是国家机关而非企业。其组成人员是国家公务员。没有微观效益指标要求。国家金融调控经济的主要手段是信贷条件及由其决定的规模和投向。在非常时期应赋予其对较大储户不超过一定期限和一定比例的冻结权。这相比征税要合情合理的多。比如遇到通货膨胀压力过大时就可以考虑采取冻结手段。当然,这种手段不到万不得已不得采用,冻结期限也不能过长。国家金融组织,可以分别建立统一的全国联网的国家结算银行和国家信贷银行。\n为了保证国家金融组织能够全面控制现钞,至少除硬币外的现钞应限期兑换为国家结算银行的相应凭证。为了防止免税后因价值规律调节滞后可能出现的通货膨胀压力过大的情况,可以考虑先将过去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暂时冻结,然后随着通货膨胀压力的缓解再逐步解冻。二、财政收支体制设计1.财政收入的来源控钞禁息免税前提下的财政收支问题,显然要单纯一些。它省去了曾经是各级政府相当普遍感到“头痛”的组织财政收入问题。其收入的大部分都将根据预算直接由银行补足。说白了就是要基本上靠财政赤字来解决。所谓财政赤字即预算赤字。是财政年度国家财政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财政赤字实质上是一种低成本改变利益关系的手段。其所以能够出现和存在,是因为其既需要又可能。财政赤字首先起因于实现国家调控权益的需要,是多元有机权益论的要求。对于这种需要虽然通过税收也可以来实现,但相对来讲,靠财政赤字手段来实现,不直接改变利益关系的现状,因而可以减少利益摩擦和相应的经济波动。正因为如此,财政赤字即使在是税收为主要财政收入的制度下也屡见不鲜。当免税之后,财政赤字手段自然就只能唱主角了。关于财政赤字手段满足上述需要的原理和可行性,上一节在论述免税时实际上已经谈及,这里进一步依据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说明一下。财政赤字实际上也可以说是一种借“无”当“有”和由“无”变“有”的做法,其实现机制就是交换价值规律本身。“无”所以可以当“有”是可以变相集中其它各方“有”的结果,是政府通过调节手段,自觉地从反面利用交换价值规律的表现。财政赤字实际上等于政府支出货币购回物资时,实施了不等价交换。这种不等价交换是违背交换价值规律的,因而客观规律将必然使货币贬值而使其趋于等价。但货币贬值是所有货币的贬值,就是说其他所有货币所有者都会遭受损失,这种损失也就是政府实施不等价交换所获得的部分。这种从反面利用价值规律的现象是掌握货币发行权的国家特有的权利。它可以说也是自觉利用交换价值规律。当然,合理的财政赤字是自觉并合理利用交换价值规律的表现,不合理的财政赤字是自觉但并不合理利用交换价值规律的表现。由此可见,我们在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中分析交换价值规律时,把纸币的符号性质也即可以升贬的关系,也概括为交换价值规律的内容之一是必要的。用财政赤字办法代替征税,肯定是一种经济有效之举。不过征税方式会由于征税阻力而受到制约,预算赤字则相对容易失控膨胀。为此,必须健全科学的决策及制衡机制,使其与实现政府职能所能形成的有效价值大体相当。这也是防止通货膨胀的必然要求。否则,只能弄巧成拙,酿成灾难。免税条件下,预算赤字的规模,究竟应该控制到国民生产总值的多少比例,这是一个需要结合实际认真确定的重要数据。它可以参照历史的或公认的相应经济水平条件下,财政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来测算,但更重要的是应以保证通货膨胀率小于一定指标来确定。我认为,预算赤字规模与通货膨胀率的关系,并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还要看预算赤字转化为财政支出后的使用效率。如果财政支出使用效率高,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财富和经济福利的增长,那么即使预算赤字规模较大,通货膨胀率也不会高,反之则相反。有必要明确的是,这里的预算赤字,是不用所谓国债来弥补的。卖国债与禁\n息显然是相违背的,我的主张是,国债制度也应取缔。严格地说,在财政收入改为主要由直接预算来保证的条件下,继续用“赤字”这一术语并不是十分妥当的。2.财政支出的有效利用财政支出至少应遵循三大原则:一是预算为限、量力而行原则,二是公开公正、节约有效原则,三是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原则。这里与传统教科书和工具书稍有不同的地方就是特别强调了公开公正原则。公开公正至关重要,它是节约有效的根本保证。为使其落到实处,真正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和项目竞标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基本环节。3.国有财富的有效管理在国有财富的有效管理上,我认为至少应该加强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闲置资产的有效重组有效利用机制,二是建立健全国有财富管理人员的竞争上岗及上岗后的严格规范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国有财富的公开拍卖制度。这三方面无论是就生产性财富而言还是就非生产性财富而言都是适用的。三、对外贸易体制设计对外开放,积极开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然而,人们对其的误解仍然是相当严重的。关于国际贸易对贸易双方的好处,本来古典经济学中已有正确认识。但是重商主义的“贸易差额论”的遗毒似乎一直未能肃清,特别是在披上“对外贸易乘数论”这一现代外衣后,混淆视听的现象更加严重了。以下我们先简要回顾一下国际贸易理论(参见黎孝先、刘舒年,1997)1.货币差额论。这是早期重商主义者的思想。认为金银(货币)是财富的唯一形式,主张采取行政手段禁止金银流出,要求绝对地少买多卖。2.贸易差额论。这是晚期重商主义者的思想。其虽然仍坚持少买多卖,但不再反对金银输出,认为只要在对外贸易中保持顺差,就能有更多的金银流回国内,从而增加国家的财富。3.绝对成本学说。这个理论是由亚当·斯密创立的。这个理论认为,每个国家都有适宜于生产某些特定产品的绝对有利的条件,各国按照其绝对成本的高低进行专业化分工生产,然后进行交换,则将会使各国的资源、劳动力和资本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将会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增加物质财富,这对所有国家都是有利的。4.比较成本学说。这个理论是由大卫·李嘉图创立的。他认为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各国不必生产它所需要的一切商品,只需生产占有比较优势(不必是绝对优势)的某些商品,然后通过交换就可以获得利益。就是说即使是一国的绝对成本都比另一国高,也可以通过权衡轻重,两优取其重、两劣取其轻,只选择相对有利的项目。该理论虽然是建立在劳动价值理论基础上的,但把其直接与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相兑接也是成立的,而且以下会看到,建立在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基础上更有利于全面地认识问题。由于有深层理论根据,它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上的指导意义是不容怀疑的。不过,如果以为这一理论必然的结论就是绝对地主张和维护国际分工,则有失偏颇。首先我们不能忘记的是,它是以完全自由贸易为前提的,然而完全的自由贸易至少现在尚不存在。同时特定时期的相对有利未必就永不改变,假如通过引进技术、改进工艺,能够改变过去相对不利的局面,而且由于节省了运费和交易费用变得更合算,又有什么理由硬要走分工之路呢。况且,分工和专业化的必然结果是生产规模的扩大,当规模扩大到市场饱和之后\n,依据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尽管其生产价值可能不变,但其消费价值将变小,因而成本相对有利并不能保证结局真正有利。5.要素禀赋论。这是由瑞典经济学家E.F.赫克歇尔、C.俄林提出来的。E.F.赫克歇尔分析了李嘉图比较利益差异存在的前提条件,这就是:①两个国家存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拥有量和分布量;②两个国家生产的不同商品所使用的生产要素比例不一样。C.俄林进一步认为:各国所生产的同一种产品的价格的绝对差异是国际贸易的直接原因,产品价格的国际绝对差异是由产品生产成本的国际差异造成的,比较成本的不同比例是国际贸易产生的重要条件,生产要素的价格比例不同是造成生产成本不同比例的原因,各种生产要素的丰富与短缺是决定生产要素相对价格不同的原因。在最终归结为要素禀赋后,C.俄林提出:每个地区或国家,在国际分工中,应该专业化生产并出口所需生产要素在本地区或本国相对丰富的产品,同时进口所需生产要素在本地区或本国相对稀缺甚至绝对稀缺的产品;国际分工及国际贸易的结果会消除贸易国间生产要素收入的国际差异,并促使商品价格趋于均等化;同时还可以实现生产要素在两国间的间接流动,从而弥补生产要素在国际间难以流动的缺陷。6.熟练劳动力说。这一观点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基辛提出的。认为熟练劳动程度不同是导致国际贸易的重要原因。进一步的原因是由于:①劳动熟练程度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而国际贸易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②劳动熟练程度难以迅速达到,其差异难以迅速消除;③劳动相对于资本国际流动的成本较高,存在国际资本边际生产力均等化和国际劳动边际生产力非均等化现象。7.研究与开发要素说。这一思想是由基辛、格鲁贝尔、梅达、维农等人提出来的。认为研究与开发要素是竞争力要素中最强有力的要素。出口比重高和国际竞争力强的产业部门,就是那些从事研究与开发等高质量劳动多的部门。研究与开发要素与出口比率密切相关。以上要素禀赋论、熟练劳动力说、研究与开发要素说,其实都可以看作是绝对成本说和比较成本说的深化与补充。绝对成本的不同或相对成本的不同,虽然会促成有益的贸易交换,但无论是绝对成本还是相对成本都是可变的,为此有必要进一步揭示其恒定或相对恒定因素。也就是要求把决定成本的因素中不易改变的因素找出来。要素禀赋论、熟练劳动力说、研究与开发要素说,就是找出和指明了这些东西,不同点只在于侧重点和集中度不同。对于这些理论,除了需要依据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对它们的一些提法--如稀缺和供给等,加以深入理解外,我认为是可以吸受和借鉴的。8.对外贸易乘数论。最后我们剖析一下对外贸易乘数论。这一理论是西方经济学家马克卢普、哈罗德等人在凯恩斯国际投资理论影响下提出来的。该理论的基本结论是:出口的增加就象国内投资的增加一样会对国内的生产和就业产生乘数般的扩展性影响,从而提高国民收入。然而,由其引致的进口,具有渗漏作用,会减少乘数的数值。维持对外贸易顺差有利于增加国民收入。甚至主张改变汇率使本国货币贬值来促进对外贸易顺差。对此,我的观点是:其完全是无视或不懂价值论基础的荒唐怪论。经济发展与增长,完全是由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其协调配合状况决定的。物质资源流入少而流出多,最起码是缩小了经济发展和增长的条件和潜力。出囗的初衷本来就是要换回更多或者说更有价值的东西,最终目的可以说还是进囗,而并非单纯要换回在实际生产中不会起什么作用的外汇或外钞,换回外汇或外钞后不再进口,完全无异于换回了一些废票或废纸。所以说,出口看起来是打开了国外市场,实际上是变相拓展了国内市场\n。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单纯的出口,单纯的占领国外市场,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并没有益处。同样的道理,贸易顺差本身,对国民经济的增长也不会有益处。如果是靠本国货币的贬值来求得的贸易顺差,则更是没有益处的。有一种观点认为:“逆差并不一定是坏事,在没有达到充分就业的条件下,经常项目逆差会对国民收入产生不利的影响,但在充分就业条件下逆差对国民收入起积极的促进作用。”(邓子基主编,1996)这种认识到逆差不一定是坏事的观点值得称道,不过,事实上即使是在没有达到充分就业条件下的逆差,也不能简单地认为会产生不利的影响。由非充分就业到充分就业,也是需要配套物资和技术的,通过逆差来进口配套物资和技术,显然不是什么不利影响。然而,人们为什么会产生错觉呢?我考虑根源有三:一是错误地把绝对成本说和比较成本说已经证明了的对外贸易的益处,与贸易顺差联系起来了;二是没有找到充分利用闲置资源的有效方式,主动扩展国内市场的手段乏劣;三是保障国家经济信用的手段原始,不得不用大额外汇储备这一浪费惊人的办法来维持。依据上述结论,对外贸易遵循的基本原则应该是:鼓励进口,特别是愿意接受本币的进口;不贬值出口,出口服务于进口;外汇储备尽可能要少,如果有条件赤字运行也未尝不可;原则上免收关税。至于由此造成的国内市场饱和以及对相应产业的冲击,和由于禁息、减少外汇储备造成的本币贬值压力,我认为不必担心。在禁息免税条件下,市场机制将充分发挥效应,国内市场饱和的行业,进口品未必会有竞争力。如果有竞争力,则表明该行业确实需要革新了,冲垮也是应该的。而关于本币贬值问题,我想完全可以通过强有力的经济实力和强有力的国家信用,以及自由的贸易政策和给持本币的外国人以国民待遇等得以维护和解决。四、社会保障体制设计社会保障有力是经济运行的重要目标之一。设计好社会保障体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保障公民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增进社会福利、调节社会需求、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等。设计社会保障体系,除了确立社会保障的具体项目外,重要的是科学确立社会保障的适度水平及其实现方式。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的测定,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具体课题,有的学者就其测定的模型和方法等作过专门探讨(比如,穆怀中,1997;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编,1995),有兴趣的同志可以参阅有关文献。这里重点是要就控钞禁息免税条件下的实现方式,提出本书的主张。在社会保障项目和水平确定之后,接下来的就是确定实现方式。对此,我的主张是应该分层次分对象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国国家应该统一包揽。理由有三:其一,一方面保障公民最低生活要求,是文明社会起码的要求;另一方面现有社会生产力水平也有实现这一要求的条件。其二,国家统包更有保障。在控钞禁息免税条件下,国家支出是依据客观需要直接预算来解决的,不存在背不动的问题。而且我认为,扩大预算对贫困阶层的支助,通常只会扩展相对饱和的市场,而并不会出现哄抬物价的现象。传统宏观经济理论,只注重总量分析而忽视结构和层次分析的理论框架早该抛弃了。\n其三,国家统包的方式,节省了由企业和个人直接缴纳的管理费用,防止了在此过程中的人为不公平现象和统筹面偏窄的现象,同时也减轻了企业的直接负担,降低了劳动力成本,省去了进一步变相转嫁相应费用的麻烦,客观上有解放生产力之效应,进而也为扩大国家预算奠定了基础。当然,国家统包的社会保障水平必须适度,范围必须严格控制。其统包范围,我认为应该仅限于特困阶层和国家公务员一类的人员。特困阶层的社会保障只能是最低生活水平,以防止人们丢掉依靠家庭养老和依靠家庭储蓄来进一步保险的传统,和防止受惠者滋生依赖、懒惰习惯。公务员一类的社会保障水平,则应该不低于全国社会保障总水平。具体到每个公务员,可以依据其工龄和岗位级别,按比例分档次确定。比如养老保险金,三十年以上工龄者,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相应档次的全额,不足三十年的,只领取相应档次全额的三十分之工龄数。除国家公务员一类之外的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障所需基金,应完全由个人负担,企业和集体在这方面不应该有义务。事实上,由企业和集体支付一部分,与由职工全部支付的后果不会两样,无非是工资不同罢了。无论是国家公务员的各项保险基金,还是其他人员的各项保险基金,都应当统一建立个人帐户,以便于人员流动时不受牵制。国家公务员的国家统包保障事项,也应该具体载入个人账户。即使是终身服务于国家的公务员也可以或也应当参与非统包事项的社会保险,或为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投保。为提高每个公民参与社会保障事业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可考虑规定个人有选择储蓄方式或加入某保险公司之险种的权利。当然,支取或享受相应权利应该按照相应的规定条件进行。储蓄方式的金额应该有继承权。同时,也不应该排斥国家依据公民收入状况分别规定个人社会保障基金的最低数额及强制加入某些险种。五、企业运行体制设计在上一章权益系统分析中,我们已经讨论过多元分权模式。企业运行体制的模式就应该是多元分权模式。在此我们将研究具体实施办法。研究具体实施办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并不能局限于企业治理结构本身,它需要成龙配套的举措。比如,需要分别制定或完善劳动付出权益法、资产所有权益法、经理经管权益法、国家调控权益法、企业发展权益法、用户消费权益法、企业组织法。需要摒弃嫌贫爱富和厌富怜贫的旧观念,走育富助贫之路。通过承认和肯定拉大收入差距甚至出现一定程度的贫富悬殊保护投资积极性;通过加强对富有阶层的教育和管理,有效地制约其步入为富不仁的泥坑,使贫富悬殊发生不同于资本主义式表现的质变。同时提高全员参与企业管理和参与权益关系调整的素质,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尽快使广大职工和股民懂得一点企业制度及财会知识,无疑是适应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和内部监督的迫切需要。当然,更重要的是,需要促使每个企业,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企业章程等具体制度。决策权、收益权要量化。特别是针对某些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其分布及生效比例应明确。比如,什么事项总经理有100%的决策权,什么事项总经理只有某一百分比的决策权,也即需要董事长和职工总代表参与决策,或者需要股东和职工参与决策。同时,决策生效方式是会议通过,还是会签到生效比例也可,也应明确。为保证企业制度体系的健全,国家应加强这方面的专业管理机构,并鼓励兴办相应的服务机构。在此主要是针对如何理性稳妥地做好向多元分权模式的过渡问题,提几\n点建议。对于非公有经济的过渡,由于没有历史遗留问题,只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就可以了。对于公有经济则需要一并解决普遍存在着的产权不明晰、历史包袱沉重和冗员多等问题。所谓产权不明晰,通常是指产权不具体,即没有明确到个人或某一资产经营公司。彻底的解决办法,当然是或分或卖。但在具体化前,必须对资产量,包括债权、债务和资产存量有一个准确清晰的把握。因此,改制前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自然是少不了的。在此过程中,有必要特别明确的是,诸如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等隐性负债问题。只有同时减去这部分隐性负债后的净资产,才是实实在在的所有者权益。不作这种扣除,对工人阶级是不公正的。隐性负债问题,显然也是产权不明晰的反映,同时还是历史包袱的表现和制约冗员流动的一个根源。解决隐性负债问题可以说也是解决历史包袱问题和冗员问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相信在效益差的企业中,有一些冗员只是由于怕丢掉坚持到退休才能得到的收入,才苟且留在半死不活的企业的。在具体改制时,我认为完全可以绕开债权债务问题,以实在足值的现有存量资产组建多元分权模式企业。相应的债权债务则用原企业存量资产投入新模式企业后形成的所有者权益,以及原企业债权来解决。所有者权益需转化为可流动的股权形式,具体可量化为等值股票。第一步先解决所欠职工工资和上述隐性负债。其款项可通过清欠或用上述股票变现来解决。养老保险要补交到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上。股票变现时优先企业经营者、职工和债权人,可竞价溢值变现,但通常不能低价变现。因为新企业资产是实在和足值的。买主一时不认识时,可通过一年或数年后适当高价回购的承诺来实现。变现额应仅限于够付所欠职工工资和隐性负债。下剩的原企业债权及所剩股票,即可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先用股票还,不够时除按比例分摊外,用债权补足,债权也不够时仅按比例分摊。考虑到各种债权收回的可能性程度不同,可用按比例搭配来平衡。为保障享有原企业债权方的利益,凡分到原企业债权的,不论改制后企业的股票上涨多少倍,不论该债权是否已经变现或已随对方企业改制变为另外的股票或另外的债权,都应允许其在若干年限内,以原价用现款购买相应数量的改制后的股票。同时改制期间,资金不足时只发企业债券或融资解决,不发新股,也不用行政手段兼并企业。改制后扩不扩股,兼并与否,按企业扩股和兼并决策程序决定,以防不负责任的扩股和不负责任的兼并,使股票价格贬值,使原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清债后剩余的债权和股权,也即实实在在的公有资产。接下来的工作是把其进一步具体化。是集体企业的,可根据职工工龄和岗位按比例分掉。是国有企业的,需下放时,其股票可按不低于等值股票卖掉。所卖的钱和原企业债权,可交国资管理部门及其所属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经营。有些同志认为,现实中存在“隐性负债的偿债资金不足”问题,为此提出了“突破企业行业、地区界线,动用全部国有资本的收益偿还隐性负债,同时明确界定国家的偿债责任”的思路(张春霖,1997)。对这一判断及方案,我不敢苟同。我认为即使以企业为单位,只要坚持有限责任原则,放开产权置换的限制,优先偿还隐性负债,就不存在偿债资金不足的问题。即使有也应本着有限责任的原则,按比例分摊解决。当然,不足部分及其他债权人,就只能得到特定期限内原价买股票的期权了。\n此外,银行的承受能力问题也是不容回避的。不少文献已就此呼吁过。本方案甚至有可能被误认为是“借资产重组之名,行废债之实”。必然会为银行界不少同志所反对。其实,本方案只是使银行隐性损失显性化后,寻求弥补损失的一种办法。隐性损失不显性化,一定程度上会虚假地增强信用度,同时企业走出困境后,还有挽回损失的可能。问题是虚假信用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会暴发危机,简单地等待形势好转,挽回损失的可能性显然是有限的。只有果断地推进资产重组,使企业从根本上尽快新生,才能借助由债权换来的股权或平价购买股票的期权从根本上挽回损失。至于由此引致的信用度下降问题,应给予国家信用支持。为此有必要对国有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进程或办法有一个实事求是的合理安排。对历史遗留问题,应以人民银行做后盾,扫清隐性损失显性化后的信用危机祸根。再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是,本方案与现行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冲突问题。比如《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程序及办法,相比本方案涉及的相应问题要严格的多。而《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允许进行股权投资。为此有必要把定型方案借助法定程序通过一下,使其在特定时期能够不受其他法律限制地畅行无阻。同时也可考虑修订法律。比如起码应允许商业银行被动参与股权投资。也即允许商业银行在形成不良贷款后,结合企业资产重组和企业改制,参与股权投资。当然,银行改制企业的债权,也不必全转为股权。只要使改制企业负债率控制在适当水平就可以了。比如可考虑加上企业重组后各种新增借款,使负债率控制在50%以内。保留的债权,应优先银行抵押贷款。与此同时,为适应改革需要,防止旧问题复现,除应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所有者权益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制度外,还应扩大只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面,并委托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防骗结算业务。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强化防范手段,促进及时清理债务死结。所谓防骗业务,即在业务双方对对方缺乏信任时,可约定付款方先将款项拨付防骗结算网,待对方按约定履行义务后,经双方签字,再由结算网把款项拨付收款方,从而使双方行骗的可能性一并得到防范。实现了控钞之后,防骗问题实际上已经不难解决了,即使出现了也相对容易处理。不过,通过防骗结算网结算显然更保险了,它可以防止吃对方有限责任的亏。这里讨论的多元分权模式及其过渡方式,虽然在具体细节上尚需进一步研究,有些主张也需根据实际情况变通,但其既着眼从根本上变革现有体制,又注重体现社会主义内在要求,效益好的企业和资不抵债企业均适用,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均得到了妥善考虑,与目前实践中改制办法相比有明显的独特优点。总而言之,多元分权模式,作为企业制度的一种创新,不仅有充分的理论根据,而且也是能够行得通的。特建议理论界和决策层对此再作进一步研究,尽早付诸实施。参考文献黎孝先、刘舒年,1997:《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第5-1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邓子基主编,1996:《财政与信贷》(第二次修订本),第548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穆怀中,1997:《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研究》,《经济研究》第2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编,1995:《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改革出版社。\n张春霖,1997:《国有企业改革与国家融资》,《经济研究》第4期。第五节突出问题一、通货膨胀问题1.通货膨胀的产生原因通货膨胀即物价普遍持续上涨,货币购买力不断下降的现象。所谓普遍持续上涨即区别于局部性、季节性、暂时性、一次性的物价上涨。对于非持续的一次性物价总水平上涨,有的经济学家不认为是通货膨胀。通货膨胀的成因,一般认为是纸币过量发行,使作为货币符号的纸币贬值的结果。用197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M.弗里德曼(1912-)著名的话来讲就是:“通货膨胀在任何时空条件下都是一种货币现象”。据说,在强调“物价水平持续而迅速上升时,大多数经济学家(无论是货币主义者还是凯恩斯主义者)都同意弗里德曼的观点,货币才是通货膨胀之源。”(米什金,1998中译本)。我们在第二章讨论价值论时就曾指出:交换价值的表现形式,在不足值的货币和纸币出现以后,具有了价值符号的特征,在此条件下,相同数值的货币量可以表现不同的实际价值,为货币的升值或贬值提供了可能。可见以上观点是有价值论根据的。其道理也是很直观的,当卖方普遍地超规律地获得高价收益时,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币值的降低。不过这一认识显然是低层次的,甚至可以说是通货膨胀定义的同义反复。通货膨胀的根本原因,从权益论来看,是权益矛盾的产物,是利益分争的结果。其必然的表现是成本上升,出现所谓成本推动性的通货膨胀。具体又可分为工资推动和利润推动两种。前者认为物价上涨的原因源于工资的提高超过了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后者认为物价上涨源于资本家攫取了更高的垄断利润。但最终往往还是把责任推向工人和工会,认为垄断企业提高价格是源于工资提高的。传统理论中还有所谓需求拉动说,认为通货膨胀是由总需求过度增长引起的。我认为,纯粹的需求拉动不会是遍及各行各业的,它实际上只能是属于商品的消费价值大于生产价值情况下的交换价值规律正常起作用的一种具体表现。在这种情况下,对生产者和生产发展都是十分有利的,这种价格上涨并不会产生可怕的后果,也不会维持很长时间。严格地讲它与通货膨胀的定义是有出入的。那种以充分就业与否或就业水平是高于还是低于自然失业率为标志来区分成本推动和需求拉动的观点,我认为是不正确的。如果把其作为区分工资推动与利润推动间的标志,也许还有些道理。明确了工资推动与利润推动,并不等于已经完全明确了通货膨胀的原因。正常情况,在交换价值规律与权益关系协调化规律支配下,劳资双方的矛盾是应该协调的,市场也不应该失灵。为此必须进一步寻找深层次的根源。⑴利息干扰货币利息的存在,使得未来货币收入相对于现时收入需要贴现。这一现象本身就有使货币不断贬值的效应。这里的货币利息指的是无风险的利息。正如我们前面讨论过的,这种利息的存在是没有价值论根据的。从而也必然会对价值规律产生相应的干扰。西方经济学中用提高利率的药方来治通货膨胀的病,简值是荒唐之极。其即使短期内收到一点效果,最终也肯定会更猛烈地释放出来,因为权益矛盾只能是进一步激化了。虽然这种更猛烈的释放,有时会被经济发展有所掩盖,但其实际上不会消失。如果没有这种更猛烈的释放,没有权益矛盾的进一步激化,经\n济扩展的潜力和社会福利的增进肯定会更上一层楼。⑵税收干扰由于税收政策不可避免的税赋不公和地下经济偷税造成的税赋不公,以及巨额的征税成本,同样扭曲了交换价值规律对市场主体收入的分配效应,激化了权益矛盾,影响了公平竞争,导致了市场经济一定程度的失灵。如果税赋能够公平负担,税率本来能够低一些。然而事实上由于税赋是不公的,所以只能是用较高税率来解决,结果必然会增大成本,进而推动物价总水平提高。⑶低效困扰利息干扰与税收干扰都是经济低效的原因,但经济效率的高低还取决于象科技、体制等诸多因素。假如由于科技等因素的推动促进了经济效率的提高,那么无论是利息干扰还是税收干扰,都会在一定程度上被掩盖起来。但如果是由于体制等原因导致效率低下,则不仅不能掩盖利息干扰和税收干扰的负作用,而且本身也会进一步激化相应的矛盾。低效本身与通货膨胀似乎没有直接联系,但低效必然会制约经济增长和人们致富的水平。当相对于低效制约的水平出现了超客观的经济增长要求和超客观的致富欲时,通胀也就不可避免了。⑷非理性行为和预期效应的影响在非理性行为方面,现实本来就是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的,理性本身就是有假定性的。同时也有因制度和体制等问题导致的非理性行为,比如国家和集体用户,由于花的是国家或集体的钱,在利益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的前提下,就可能会出现出价不太计较的现象。至于预期效应的影响也是不难理解的。⑸货币供应失控随着权益矛盾的加深,必然的结果是影响经济增长和就业水平,并使国家征税阻力增大。为了解决相应问题,货币供应往往只能无奈地增加。这样通货膨胀便不可避免了。2.解决通货膨胀的对策以上可见,通货膨胀是违背交换价值规律的结果,是劳资利益竞争的产物。所以解决通货膨胀的对策应从这两方面入手。对策之一:坚持实体价值论,自觉地遵循交换价值规律。摒弃借适应供求关系使价格大起大落的做法。就是说要依据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揭示的规律来理性地确定商品的价格。这就要求通过理论引导和宏观调控来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严防交换价值规律常态的打破。对策之二:由于妨碍上述目标实现的根本原因是权益矛盾特别是劳资矛盾。所以要解决通货膨胀问题必须从根本上理顺权益关系,理顺劳资关系。就资本主义制度来讲,核心是强化和提高劳动付出权益,使其上升为矛盾的主导方面,也即进入现实社会主义社会。就现实社会主义来说,权益关系本来应当是理顺的,但由于历史的现实的诸多原因,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力基础较差,需要注意解决因经济效率低下和生产力发展跟不上人们需要而引发的权益矛盾激化问题。这里我想补充说明的是,关于增加工资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问题。在股份制以前,如果说增加工资会减少积累、影响生产是情由可原的话;那么在股份制出现以后,这样讲则根本站不住脚。因为,工资的增加也完全可以表现为增加一定的股份,这样并不会影响积累。\n对策之三,控钞禁息免税,用全新的思路从根本上缓解权益矛盾,防止市场失灵,进而解决或控制通货膨胀。有必要明确的是,借助控钞禁息免税解决或控制通货膨胀,问题,并非要求完全杜绝通货膨胀。当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有助于理顺权益关系时,在做到可知可控的前提下,允许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也是无可非议的,这就象传统的征税一样。当然,应当看到,靠通货膨胀理顺权益关系,存在不少不确定性,而且是有负作用的。特别是高通胀,一般来说只能是有害于权益关系的理顺的。3.我国1994年通货膨胀简析我国1994年的通货膨胀率,超过了20%,同年10月,通货膨胀率达到27%,创造了我国改革以来通货膨胀率的最高纪录(张曙光等,1997)。究其原因,与利息干扰、税收干扰、非理性行为和预期效应的影响、以及货币供应失控,肯定是有关的,在治理通货膨胀时也需要考虑这些原因综合施治。不过,我认为,经济效率低下与超客观的经济增长要求和超客观的致富欲之间的结合,更是非常重要的原因。这可以说是市场机制不完善,政府政策效应相对较强条件下的特有现象。我国的低效率,至少可以概括为三种。第一种是农业的低效率。农业大包干的推行,无疑是伟大的创举,它的历史功绩是不可磨灭的。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它也将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但是,必须引起重视的是,就是相对于家庭自身经营能力,耕地也显得过于狭小了。由此导致的低效率,是最为严重的。第二种是国有、集体经济的低效率。具体原因有税赋及社会负担、历史负担沉重,不少企业负债比重大,对银行的依赖性强,在前几年银行高利率和不能及时提供资金的制约下,举步维艰。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不力,不少企业存在严重的跑冒滴漏现象等等。第三种是个体私营工商户的低效率。突出表现是规模狭小、技术落后、设备陈旧等问题。由于商品经济的不发展,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国有集体经济竞争力有限,客观上形成了小规模、低水平相对垄断的格局。一方面是上述低效率问题的持续存在;另一方面是出于经济增长的需要,从1992年开始,投资规模继1988年后再度膨胀起来,同时出于农民增收和推进市场经济的需要,于1992年下半年改革了粮油购销体制,鼓励了1993年的粮价大幅上涨。这两方面的结合,可以说是1994年通货膨胀最主要的原因。不过有两点需要澄清:一是需要澄清投资规模增长与通货膨胀没有必然的关系。只要不是低效甚至无效的投资,其规模增长,在增加总需求的同时也会增加总供给。虽然从投资到产出需要一定时期,但通货膨胀反应也是有时滞的。两者尽管不能相抵,不过,投资只要不是无效低效的,总产出量必然是更大量的,近期短效投资和往年长效投资的这种扩张效应,显然会进一步抵消的。由此可知,投资规模增长与通货膨胀并非必然的关系。投资的低效率才是通货膨胀的重要根源。我国投资低效的具体原因,与上述三方面的低效率是紧密相关的。这里想强调的是,对于国有集体企业来说,那个企业拥有了投资,那个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就往往有了“油水”,这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二是需要进一步澄清1993年粮价上涨推动1994年高通膨的深层原因。关于1993年底粮价上涨引发1994年高通货膨胀的观点(马建堂,1995),尽管一些学者对此有异议(李晓峰,1995),但我是基本赞同的。不过,对于把其归结为\n“农产品短缺”的观点(马建堂,1995),则至少说不能令我满意,有的学者则完全是持否定态度的(李晓峰,1995)。令我不能满意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能够从农业低效率的角度来予以阐明。可见,低效率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问题。以下是我就解决低效率问题的简要建议。首先要十分重视解决农业低效率问题。只要农业低效率问题得不到解决,就必然会面临解决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的增收问题与解决通货膨胀问题的两难抉择。要实现农民增收,就难以避免通货膨胀;要抑制通货膨胀,农民增收将难以实现。其中的道理其实是很直观的。效率不提高,农民要增加收入,只能靠涨价来实现。然而,由不占有耕地的少数人的市场,通过提价来实现耕种着小块田地的农户的多数人的富裕,其释放出来的“冲击波”的强烈程度是不言而喻的。1994年的高通胀,与此绝对不无关系。而近两年通货膨胀率大大降低,而农民增收也大大减缓甚至降低也决非偶然。要解决农业低效率问题,着手使有能力退出耕地的非农产业户退出耕地,从而促进农户扩大规模来提高效率可以说是根本出路,而且非农产业户退地后扩大了农产品市场和农产品涨价的承受面(李光维,1987)。为此,在支援农业、保护农业上,要更新观念,实现战略转移。也就是要转移到创造条件促进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农产业户退出耕地上来。通过退地实施补农,概言之即实施“退地补农”战略。为顺利实施这一战略,在户籍管理、产业布局、人口流动等诸多方面,都应调整。其次,对工商企业的低效率问题,要通过增强国有、集体企业活力,促进有胆有识、不安现状、有争创一流意识的个体私营企业的健康成长,以及健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正确引导各行业走规模效益、技术进步之路等措施,打破小规模、低水平相对垄断的局面。在增强国有、集体企业活力方面,重点是要加速深化改革,解决好给企业充分的自主权与强化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关系,解决好划小核算单位与企业兼并、重组及连锁经营的关系。同时应按照禁息免税主张,尽可能减轻企业负担。在促进有胆有识、不安现状、有争创一流意识的个体私营企业的健康成长方面,重点应完善促进其以合法手段发展壮大的环境。在健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正确引导各行业走规模效益、技术进步之路方面,应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倾斜政策。二、失业问题1.失业产生的原因所谓失业,一般认为是指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一部分劳动者丧失劳动机会,成为产业后备军的组成部分的现象。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失业的原因主要有四方面,并据此把失业划分为四类。一是因产业结构失调而引起的结构性失业;二是由于技术进步,要求在不同职业或不同地域间重新分配劳动力而引起的摩擦性失业;三是由于冬季停止施工等引起的季节性失业;四是由于拒绝接受较低工资而发生的所谓自愿性失业等等(王放勋,1988)。马克思则认为,失业的原因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随着资本积累的增长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资本有机构成相应提高,用于购买劳动力的可变资本相对减少,从而导致劳动者失业增多。我认为,这些都不是失业最根本的原因。要弄清失业最根本的原因需要对失\n业概念有一个准确的认识。所谓失业应该是一定社会特定历史阶段一部分劳动者不能获得应有机会的现象。就是说劳动机会应相对于劳动者现实应有的机会而不是相对于劳动者释放全部劳动能力的机会。如果按劳动者释放全部劳动能力的机会来衡量,可能大多数劳动者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失业现象(包括潜在失业)。这样认识失业显然是不科学的,与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的目标也是相违背的。所以科学的失业概念只能是相对于现实应有的机会。而影响一部分人获得现实应有机会的原因,不外两方面,一是现实应有的就业岗位开发不足,二是一部分人的机会超过了应有机会而使另一部分人失去了应有机会。这也就是说,失业的根本原因只能是就业岗位有限和岗位分配不均的统一。上述认识缺少的就是这种统一观。西方经济学家揭示的原因,显然仅限于岗位有限或适宜岗位有限,马克思揭示的原因,实际上仅限于可变资本可吸收的岗位有限。可以说都没有涉及岗位分配不均一方。同时,他们关于岗位有限这一方面的分析,也没有抓住根本。西方经济学家的分析是如此,马克思的分析也是如此。就马克思的分析来讲,只要我们对照一下,历史上繁荣时期与危机时期失业率不同便可发现,有机构成与失业现象并非本质的必然的联系。那么,失业的根本原因究竟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依据价值论和权益论原理,进一步分析一下。依据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现实的、持久的生产项目,只能是商品的消费价值大于或等于生产价值的生产项目。否则,交换价值规律会使其破产。这一条就决定了,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水平下,生产领域是有限的。它不仅受自然资源的局限,而且还受价值规律的制约。这是失业存在的首要原因。从这一点上说,失业在现实社会主义条件下也是难以摆脱的。当然,失业现象的存在与失业问题的存在,严密地讲有一定的区别。失业问题以失业现象的存在为前提,但并不是所有失业现象都会成为社会问题。失业问题可以说是由失业现象造成的社会问题。依据多元有机系统权益论,我们可以发现:劳动付出权益占不占主导地位,决定着失业现象的程度,决定着失业现象会不会成为社会问题。在劳动付出权益不占主导地位的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权益关系的对立性质,岗位分配往往是自发的,失业分配严重苦乐不均,致使一部分失业者遭受残酷的失业之苦。在劳动付出权益占主导地位的现实社会主义条件下,则由于权益关系的协调性质,决定了失业分配可以是有序的,可以改变失业现象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特有的灾难性,并使相对失业与闲暇享受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避免失业现象成为社会问题。当然,要使这种可能成为现实,还必须做艰苦细致的落实工作。2.解决失业的对策依据失业的原因,我认为解决失业问题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⑴自觉地改造造成社会失业的客观环境由于失业的根本原因是消费价值大于生产价值的生产领域有限,所以,解决失业的根本途径应该是扩大这个生产领域。怎样扩大这个生产领域呢?靠误导消费、靠广告攻势当然是不可取的。那样只能诱导通货膨胀,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组织消费,通过提高规模消费效益来使一些消费价值低于生产价值的消费项目变为高于生产价值的消费项目。具体来讲,也即通过科学的有选择地发展公益事业和积极地推进城市化进程,来扩展消费项目,扩大生产领域。从而,减少乃至解决失业问题。我认为,现实的、适应消费者个体分散\n消费的、消费价值不低于生产价值的消费项目或者说生产领域可能是有限的;但适应有组织的联合消费的这种消费项目或者说生产领域,至少现在可以说是很多很宽广的。西方发达国家靠开发公益消费项目或推进城市化进程获得成功的事例足以说明这一点。有一种观点认为,进入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增长轴心发生了转移,形成了城市化推动型经济增长”,“投资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日益强化”并且认为“城市化大发展绝非偶然,而是中国城市化长期滞后积累效应带来的被迫调整的结果。值得欣喜的是,这一被迫调整已不是在依靠行政力量的基础上进行的,而是在市场化发展的条件下展开的,这就有可能使被迫调整的城市化发展,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周振华,1995)对此,我的看法是,城市化大发展,将拓宽消费价值大于生产价值的生产领域,因为城市的集聚效应可以提高规模消费效益(含生产消费),因而应该积极推进这一趋向。至于行政力量应该扮演什么角色,我的观点有所不同。在我看来,面对这一趋向,行政力量不应完全让位于市场力量,更不应通过行政力量的消弱来推进这一趋向的市场力量。正确的选择是审视和纠正行政力量在推进城市化方面的错误和不足,使其与市场力量一道更有效地推进城市化进程。现在全国上下把农业放在首位的呼声很高,这没有错。但如果以此来排斥城市化进程,或人为地加大城市化成本,则无疑会犯历史性的错误。比如,对于保护耕地问题,我认为应该科学地加以认识。城市化肯定需要占用一部分耕地,但不搞城市化农村非农产业用地、农户建房用地也同样会占用耕地,而且很难象城市那样经济地利用。我们应该算清这个账。解决人多耕地少的矛盾,不应该机械地控制耕地,而应该从多方面着眼。比如可以采取减少粮食浪费,控制粮食及其以粮食为原料的商品出口等等。这样无疑可以缓解粮田不足的矛盾。我们出口粮食一类商品,看起来赚了一些钱,换回了一些外汇,但如果把因耕地不足妨碍了非农产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机会成本算起来,把妨碍了扩大消费价值大于生产价值的生产领域考虑到,把影响解决失业问题和促进国民经济充分发展预示见,也许是最惨重的赔本。本书上一章曾提出主张土地国有,用意之一就是减少非农产业用地和城市化用地的限制及其成本,以促进城市化和非农产业化的协调发展,促进减少失业。⑵自觉地控制人口增长这可以说是从改造人类自身出发解决失业问题的途径。通过控制人口,减轻就业压力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反过来,这也可以说是控制人口增长的理论依据。⑶合理分配失业失业的存在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失业成为社会问题。通过合理分配失业,就是一条变失业的灾难性为闲暇福利性的有效途径,这也可以说是解决失业问题的办法。具体可以采用缩短工时,增加班次;增加工资,鼓励小家庭单职工制等方案。当然,这一点是受劳动生产率、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制度性质制约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现在现实社会主义国家存在着一种亟待改革的解决失业的办法,就是靠人浮于事和劳动低效率的办法,或者说是靠隐性失业的办法。这种办法是极其有害的。它直接导致了“低效--低收--社会就业需求膨胀--更低效--更相对低收”的恶性循环状况。要扭转这种局面,我认为应该促进高效高收机制的形成,应该走经济高效率工作与延长闲暇时间相结合的道路。高效高收机制的形成,会使一些人因家庭收入有保障而安心家务,从而缓解就业压力。而经济高效率与延长闲暇时间相结合,则既有利于提高生产力的先进性,又有利于提高\n职工的生活质量,还可以促进职工提高素质,全面发展。三、经济停滞和经济波动问题经济停滞和经济波动,是经济宏观管理的最大难题。自从凯恩斯对经济学实现了革命性的变革之后,这个问题似乎有所改观,但很快就被滞胀、泡沫经济、金融危机所吞没。究其原因,从根本上讲,是由以总量平衡为宗旨本身及其实现手段的弊病所决定了的。正如一些同志所言:“多年来宏观经济运行的过程和结果告诉我们,以总量平衡为基点的宏观调控,不能消除大起大落和紧缩--膨胀--紧缩的恶性循环,国民经济终难摆脱颠簸、摇滚的状态,在‘快速’发展的背后总是隐藏着‘膨胀’或‘衰退’的危机,一时的总量平衡难以反映国民经济的长远合理性。”(刘长青、楚尔鸣,1997)还有一些同志也曾得出结论说:“有效的产业结构调整是保持国民经济稳定的基本条件。”“总量均衡与实现合理的产业结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产业结构调整也是宏观经济学应当研究的总量均衡问题。”(唐杰、聂新平,1999)对于这些突破单纯总量平衡的观点,我是完全赞同的。从实现总量平衡的手段来看,我认为其财政政策中的税率机制、货币政策中的利率机制,简直就象童话寓言中的“狐狸分烧饼”的做法。为了解决利益争端,不断地把占便宜一方的相应部分吞噬掉。在前面讨论通货膨胀时,我们已经明确,通货膨胀其实是由权益矛盾所决定的,权益主体利益竞争的产物。税率、利率,就通货膨胀而言,也只能是火上浇油。现实中由税率、利率转稼导致的物价上涨现象,是不难看到的。还有一点值得进一步明确的是,所谓经济增长与通货膨胀的正相关关系问题。西方经济学曾用所谓菲利普斯曲线予以描述。虽然经济停滞与通货膨胀并存的出现,使其一程度上限入了难堪境地,但这一观点的市场并没有十分萧凋的迹象。直到今天,仍然有开适度通胀药方的。其实,通胀,包括适度通胀,与实在的经济增长也即非泡沫经济增长,并没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通胀从根本上讲是由权益矛盾引发的。而经济增长则是诸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权益矛盾的协调,当然有助于经济增长。但是,通胀的结果未必一定会对权益关系产生积极影响。也就是说,不考虑通胀传导结构,单凭总量通胀率,是反映不出权益关系是协调了还是恶化了的。在促进权益关系协调的前提下可以容忍适度的通胀,但决不能笼统地以通胀率为促进经济增长的手段。有学者主张,我国目前就应“容许适度的如5%左右的物价涨幅”(周天勇,1999)。这如果是指在促进权益关系协调下的容许,则无可非议,如果是以为适度通胀本身就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则只能是错误的。实际上,权益关系的激化,既可以是通胀的根源,也可以是经济停滞的根源,所以二者可以是同根源疾病。这也可以说是滞胀的重要原因。总而言之,简单地把通胀率与经济增长率联系起来是极其错误的。本书虽然并不简单地排斥通货膨胀,但也并不认为通货膨胀与经济增长有机械地相关的关系。要根本防止经济停滞和经济波动,从权益机制的方面看,我认为必须坚决摒弃传统的税率、利率等调控手段,彻底改变单纯从总量平衡着眼的错误思路,使扭曲的市场机制得以充分发挥效应,使高成本、低效率运行的宏观调控低成本、高效率化。四、公平、效率、贫富悬殊问题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公平和效率是存在矛盾的。所谓公平即社会成员权益的均等化,所谓效率即资源的有效配置。市场根据经济效率向生产要素提供权益,要使得经济效率提高,就必须使得权益有差别,要使得权益均等化,就不能使社\n会保持高效率。简单地看,这似乎很有道理,但只要深入分析,它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本节的目的就是要阐明这一点。1.公平的实质是立足劳动人民利益公平是相对于不公平而言的。当今最大的不公平,是劳动人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从二元对立统一价值论可以看出,在价值形成方面,由于有现存权益关系规定的替代劳动价值的存在,劳动价值并不占什么优势。在既定权益关系条件下,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和发展,替代劳动价值会大大超过劳动价值。这就决定了,在资产所有权集中私有,并且把资产作用当作是资产所有者的作用时,如果完全以原来的价值形成关系来分配权益,劳动付出权益较之资产所有权益往往是劣势。这种劣势,在现阶段就是不公平的表现。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其实就是矫正这种不公平的。只要历史地认识公平问题,理解这一点并不困难。这类似于理解随着历史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因劳动能力差别造成的权益不同也将成为不公平一样。显然,这种不公平的实质就是劳动人民权益不足。反过来,公平的实质也就是要立足劳动人民利益。西方经济学家把公平视为权益的均等化,明显是错误的。均等化式的公平是平均主义的表现。对此,现实社会主义者也是持否定态度的。保障劳动付出权益与权益均等化,不能相提并论。2.效率的保证是权益关系协调把资源的有效配置视为效率,有它一定的道理。不过,在市场商品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是受权益驱动的。所以,权益关系的协调是资源有效配置的保障。而协调的权益关系,根据多元有机系统权益论的分析,离不开劳动付出权益的保障。当今实践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人本主义的管理方式十分流行、十分有效,就是一个佐证。要正确理解效率问题,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不能把效率理解为资本家的效率。3.公平与效率是统一的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公平和效率从根本上讲是统一的。统一的基础就在于正确地立足劳动人民利益,或者说保障劳动付出权益。从长远和总效率看,公平与正确保障劳动付出权益不会不一致。不会存在公平和效率的交替问题,不会存在公平与效率的先后次序问题,不会存在以尽可能小的不公平换取尽可能高的效率的选择问题。两者从根本上看是统一的和协调的。只有坚持公平原则,才能保持高效率;只有保持高效率,才能实现公平原则。现代资本主义的效率水平,与公平分配后应有的效率是有相当距离的。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效率水平,过去乃至目前尚不理想,并非是由于坚持了公平原则而牺牲了效率,恰恰相反,正是由于背离了公平原则。明显的表现是平均主义。我们没有理由在这方面迷惑不解,那些借效率辩护不公平分配的思路,除了是由于对公平和效率概念的误解外,只能是来源于既得利益者的坏心恶意。实际上公平不仅不是牺牲效率的,而且恰恰是促进效率的。不过,公平只是促进最大效率的必要条件,并非充分条件。而且要使公平促进效率,还有一个实现方式问题。如果实现方式不当,需要配套的东西没有跟上,则有可能影响制约效率的其他必要条件。假如该种方式下促进效率的力量弱于其他必要条件制约效率的力量,则有可能导致效率降低。但这并非是公平本身引起的,而是方式不当造成的。正如父母爱孩子是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但如果爱\n的方式不当则有害于孩子的成长,我们并不能够因为后者的存在,而否定父母爱孩子有利于孩子成长这一基本关系。以上命题,可以转换成有效方式是否客观存在的问题。如果存在,则公平促进效率的命题成立,否则就不成立。对此,我的看法是肯定客观存在。当然,客观存在还不等于已经发现。我们不能因为没有发现而否定其客观存在。理论分析和实践摸索的重要任务就在于发现这个客观存在。现在有的同志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公平可以“区分为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市场公平是指市场机会平等、交易平等、竞争平等的公平。社会公平是指社会财富占有的平等和收入分配的公平。市场经济效率与市场公平是统一的”、而“市场效率和社会公平是不一致的”(张维达、宋东林,1995)。这种对公平深入分析的探索精神值得称道,但认识本身我认为值得商榷。首先,社会公平只能是一个历史范畴,不能超越历史。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与纯按劳分配条件下的社会公平或按需分配条件下的社会公平,不能同日而语。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谓市场公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的应有之意,二者不可分离。上述市场公平与社会公平的区分,实际上是科学意义上的社会公平的左右摇摆。所谓市场公平,乃是科学意义上的社会公平这一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狭隘规定,或者说偏右了;所谓社会公平,乃是科学意义上的社会公平这一概念附加上超历史因素的规定,或者说偏左了。说它狭隘说它偏右,是由于它没有看到收益分配即使在市场经济下也是交换价值规律和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共同作用的结果。单纯从交换价值规律看只能是不客观的、脱离实际的、片面的。说它是超历史的说它偏左,是由于在客观上承认劳动价值和替代劳动价值的社会,主张平等地占有社会财富,无异于拿未来标准衡量现存的事物。既然承认劳动价值和替代劳动价值,就等于承认差别,主张平等则无异于否认差别。这不能不说是荒唐的。要使这种荒唐变得不荒唐,只能是等到未来既不承认替代劳动价值又不承认劳动价值的社会实现以后才有可能。因此,把公平区分为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是没有道理的。其实质是把一个科学的概念分别向左或向右片面理解后人为形成的区别。前面我们讨论了实现公平的有效方式问题,这就涉及到了区分有效公平与无效公平的问题。我相信,沿着这条道路来深入分析公平问题,才是有意义的和有前途的。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公平并非只能与自由和激利机制相联系,而不能与纪律和约束机制相联系。无效公平现象,可能就与没有正确认识到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有关。其实,有效的公平方式只能是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自由与纪律的统一。讲公平的约束机制和公平的纪律是无可非议的。如果在讲公平的幌子下削弱应有的约束,则很有可能背离公平的有效方式。4.公平并不简单地排斥贫富悬殊。我们还应该正确认识公平与收入差距的关系。即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即使是各种权益关系相互协调的权益关系,也是承认收入差距的。重要的是各个阶层都应该合法地赚取收入。并且,收入差距拉开后应通过健全和完善法律、依靠和组织群众等多种手段和办法,做好我们在讨论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时已经强调过的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加强对富有阶层的教育和管理,有效地限制其特权,对自恃有财而横行霸道等为富不仁的行径,坚决予以抨击和惩处。另一方面,是加强对贫困阶层的扶助,有效地保障其应有的权利。只要这些工作跟\n上了,公平就完全可以与较大的收入差距相适应。也就是说,贫富悬殊既有量的区别,也有质的不同。通过做好上述工作,即使出现较大的量的差别,也可以不违背公平原则,或者说也可以不陷入资本主义式的贫富悬殊问题的漩涡中去。此外,本书的禁息主张,有助于消灭基本上不担风险的食利者阶层,可以说是一项从根本上促进公平的举措。五、国家经济信用问题国家经济信用,是国民经济的顶梁柱,也是一笔几乎没有人足值估计过的巨大的无形资产。维护国家经济信用,至关重要。能否保证国家经济信用,我认为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1.科学适度的国家财政支出预算。2.廉洁高效权威的经济管理机关。3.操作性强的经济法规保障体系。4.控钞禁息免税配套的运行机制。我相信,只要维护住了国家经济信用,新型的经济运行制度就会得以巩固,其相应的空前积极效应就会极大地显现出来。一场无比深刻的经济学革命和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也将被我们所共同认识。从某种意义上讲,能够充分利用国家经济信用这笔无比巨大的无形资产,既是现实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之所在,也是现实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存在的根据之一。参考文献[美]米什金,1998中译本:《货币金融学》,第59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宏观学科课题组(张曙光、仲继银执笔),1997:《改革的累积效应和一致性稳定政策选择--当前中国宏观经济分析》,《经济研究》第9期。马建堂,1995:《我国当前农业发展问题的思考--从通货膨胀与农产品短缺的关系角度考察》,《经济研究》第1期。李晓峰,1995:《也谈当前农业问题--与马建堂同志商榷》,《经济研究》第6期。李光维,1987:《浅谈摆脱农业低效益的出路》,《农经理论研究》第2期。王放勋,1988:《失业》,《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卷Ⅱ》第908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周振华,1995:《增长轴心转告:中国进入城市化推动型经济增长阶段》,《经济研究》第1期。刘长青、楚尔鸣,1997:《宏观经济三维调控论》,第2页,山西经济出版社出版。唐杰、聂新平,1999:《总量、结构与微观经济基础--深圳启动内需性经济增长的案例分析》,《经济研究》第2期。周天勇,1999:《总需求萎缩的深层梗阻及其扩张途径》,《经济研究》第1期。张维达、宋冬林,199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公平与社会公平》,《经济研究》第8期。第六节基本运行模型\n从理论的视角看,价值论的任务是揭示交换价值规律,权益论的任务是揭示权益关系协调化规律。运行论的任务又是什么呢?找到经济有效的运行方式自然是少不了的,但从理论的视角看,关键是要阐明其可行性。本节就是要通过建立基本运行模型来进一步论证本章主张的可行性。西方经济学中有所谓基本竞争模型的概念(斯蒂格利茨,1996中译本),在此与其对应的范畴就是基本运行模型。在这个模型中假定了具有理性的市场主体及相应的市场环境,同时得出了两个基本结论。一、基本假定1.具有理性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具有理性追求自身利益的消费者。具有理性追求最大利润或收入的厂商及其资产所有者、劳动者和经理。具有理性适应市场需要的国家。2.市场环境其一是竞争充分;其二是物价总水平与政府支出水平相联系。二、两个基本结论结论之一:个人或集团所得与其贡献的社会价值相适应。只要满足竞争充分的条件,这一点就不难实现。因为充分的竞争会降低取得不相成高收入者的收入。这是交换价值规律的必然要求。权益分配协调化规律也不排斥这一点。结论之二:政府职能及其规模与其创造的社会价值相适应。这是控钞禁息免税运行的必然产物。政府职能及其规模如果超过市场需要,必然要导致通货膨胀。一方面通货膨胀本身就会使政府支出总额缩水,另一方面政府迫于通货膨胀压力其支出水平也会相应收敛。可能有人会担心这种模式下政府规模会过于有限。其实不会这样。因为传统模式下的信用扩张,在这一新模式下已被大大压缩了,在此唱主角的是本身就含有货币政策因素的财政政策。况且,对通货膨胀,本书并非是机械地排斥的,这一点在运行目标中已经表明了。最后我想强调指出的是,无论是传统市场失灵的根源,还是违背现实社会主义原则的根源,都是与利息干扰、税收干扰以及货币管控失当分不开的。要真正使得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对接,控钞、禁息、免税是关键。当我们成功地实现了控钞、禁息、免税之后,现实社会主义相对于以往任何社会(包括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优越性,就会充分显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