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6.50 KB
- 2022-08-09 发布
- 1、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淘文库整理发布,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请立即联系网站客服。
-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阅读内容确认后进行付费下载。
- 网站客服QQ:403074932
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经济学经济学理论论文题目:”面条”事件的经济学分析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n 摘要:促使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市场中存在不同利益的利益主体,各利益主体承担不同的市场功能,并承认和尊重相互之间的各自利益。发展市场经济要以利益相关者视角看待多边关系,谋求多方共赢的帕雷托均衡。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依法经营,依法行政,依法保护自己利益,是每个市场主体必须遵守的市场准则。 关键词: 一、事件回放 2007年,报纸上有关“面条”的两条新闻闹得纷纷扬扬。这两条新闻,一条是兰州拉面政府限价新闻。说得是2007年6月26日,兰州物价局、工商局等几个部门联合出台了文件,要求兰州市普通级的牛肉拉面馆大碗牛肉拉面、不得超过2.5元,小碗与大碗的差价为每碗0.2元。市场化程度很高的拉面,受到政府的特别关注并采取限价行动,引起社会不小的争论。美国《洛杉矶时报》7月30日也作了相关报道,甚至许多学者也出面发表看法,大多指责限价做法。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汪利娜认为拉面限价是计划经济手段;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刘福垣指出政府只能管质量,不能管价格;湖南大学教授张若渔教授呼吁政府不能当偏心的家长。为此,8月21日,甘肃省物价局下发通知,提出对于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应由市场调节,正常情况下政府部门不直接干预。\n 另一条是国家发改委认定方便面集体涨价存在串谋行为新闻。2007年8月16日,国家发改委通报,正式认定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和相关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并且责令其立即改正错误,向社会公开作出正面说明。据调查,2006年12月26日,方便面中国分会在北京召开一届八次峰会,研究棕榈油和面粉涨价引起的企业成本增加问题。会议商定,高价面(当时价格每包1.5元以上)、中价面(当时价格每包1元以上)和低价面(当时价格每包1元以下)涨价的时间和实施步骤。2007年4月21日,方便面中国分会在杭州召开一届九次峰会,再次研究方便面调价日程。会议明确了调价幅度和调价时间,高价面从每包1.5元直接涨到1.7元,计划6月1日全行业统一上调。2007年7月5日,方便面中国分会又一次在北京召开价格协调会议,部分企业决定从7月26日起全面提价。7月23日,该会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公布了涨价消息,社会反响强烈。有关企业按照以上会议协调安排,从今年6月起,相继调高了方便面价格。2007年8月17日,民政部称,主导这次方便面集体涨价的“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未按规定登记注册,其合法性遭质疑。据报道,日前多个品牌方便面降价促销。 小小“面条”引发如此大的社会反应,始料未及。“面条”事件蕴含着复杂的社会因素,同时,也包含着丰富的经济学内容。本文拟着重分析“面条”事件的经济学含义。 二、事件背后的市场主体与行为准则 \n “面条”事件涉及到四个主要利益主体,这四个利益主体也是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要市场主体,即消费者、生产者、政府和行业协会类的中介组织。四个主体在经济运行体系中各处不同位置,各行不同角色,各有不同利益。 世界上有两种主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市场经济和命令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单个消费者和企业通过市场相互作用,来决定经济组织的三个中心任务,而命令经济资源的分配由政府决定,命令个人和企业按照国家经济计划行事。①不可否认,单纯从经济制度形式看,市场经济成为主流制度形式。我国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制度已演变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中大部分商品都是通过市场机制完成配置。 任何经济制度都要解决三个相生相伴的基本经济问题,即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在市场经济制度中,基本经济问题是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具体来讲,生产什么东西取决于消费者的货币选票,如何生产取决于不同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为谁生产取决于生产要素的市场供给与需求。谁是市场经济的统治者?按照萨缪尔森等人的观点,“市场经济最终是被两个主宰所控制的:即消费者和技术”。无容置疑,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是统治者,他们根据自己的先天的或后天的爱好,用他们的货币选票指明社会资源的最终用途,并在生产可能性边界上选择一点。消费者是上帝,但往往在市场中,“上帝”的力量是分散的,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得到政府的保护和社会的同情。我们说,这种保护和同情是可以理解的,值得提倡的,但也要防止“保护过渡和同情泛滥”,同时,也要防止“买方垄断”。\n 仅凭消费者投票并不能解决生产什么物品问题,技术对消费者构成一种基本约束,需求必须和企业所生产的物品的供给相匹配。换句话说,除了消费者需求以外,还要有企业在成本和供给上的决策才能决定生产什么的问题。企业的生产状态和供给决策的结果最终反映在企业利润上,企业利润相当于市场给企业的奖励或惩罚。同时,利润引导企业进入消费者的数量需求较多的领域,离开消费者需求数量较少的领域,并且使厂商使用最有效率的生产技术。通俗地说,从企业角度讲,正如骑驴的人用胡萝卜加大棒来驱使驴子前进一样,市场制度用利润或亏损来解决什么、如何和为谁的问题。市场中的“驴子”,特别是大“驴子”具有超强能量,可以凭借市场势力达到“非分”之想,预防垄断,防止串谋,避免缺斤短两和降低质量,是当务之急。 消费者和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主要的两个利益主体,存在交换关系。这种交换关系主要通过价格工具相联接,并产生理想的帕雷托最优状态。同时,市场经济不是混乱的经济,而是一种经济秩序,特别是在理想化的完全竞争市场中,市场机制调节经济运行,实现资源最优配置。但现实中,市场往往是不完全的,再加上外部效应的存在,政府成为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主要作用可以概括为:效率、公平和稳定。政府的效率主要侧重于克服垄断权力、防止外部不经济效果和提供公共物品,保证经济正常运行。政府的公平表现在保证机会的均等、制定合理的再分配方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政府的稳定就是试图削平经济周期的高峰和低谷,减少失业和通货膨胀,并促进经济增长。混合经济社会,政府的作用是明显的,但我们也应高度重视防止出现“政府失灵”。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其重要功能是为行业内企业提供信息和服务,研究行业发展状况,协助政府制定行业标准和产业政策。中介组织的出现有力地促进了行业的发展,但也要防止协会式中介组织“越位串谋”。 三、市场主体的博弈行为与市场结果 \n “面条”事件背后的四个市场主体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和承担不同的市场功能,他们四个主体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各自有其行为准则。关系处理好了可以促进市场繁荣和经济发展,如果出现问题,就会破坏正常经济秩序,出现不和谐的声音,阻碍市场发展,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进而损害整个经济秩序的所有主体的利益。所以说,合则两利,伤则两害。但这个道理并不是大家都明白,即使明白也不是都能自觉遵守,因为现实存在不同的市场位置和市场环境。利益主体的市场博弈行为时时发生,市场结果是行为人博弈的结局。 兰州拉面限价事件的市场主体有三个,即消费者、生产者和政府。这场“戏剧”的主角是政府,政府主\n角引起社会争论的“惊人之举”是对原本不属于控价范围之内的小小拉面采取了限价措施,存在超范围行使政府公权力的嫌疑。对比理论上的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限定,公平、稳定职能与拉面价格限定好像没有关联,小小拉面虽然对于兰州人来讲是生活必需品,按政府官员的解释:拉面是兰州老百姓每天主要的早餐和代表性的小吃,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但拉面与兰州老百姓的生活再息息相关,也无法提高到社会公平和经济稳定高度。那么,政府干预拉面价格只能从效率角度解释。拉面行业存在垄断吗?拉面已成为中国的普及型小吃,全国各地都有兰州拉面馆,也不乏像马兰这样的全国性连锁店,在兰州更是满大街都是,如果从不同消费档次面馆市场占有率看,可能存在局部的市场占有率较高的连锁型拉面馆,但作为一个行业,拉面产业是典型的竞争性市场,市场属原子型结构。拉面产品加工是否具有较大的外部不经济性和公共物品特征?显然,拉面产品无法承载起如此重要的职责,也不具备如此重要的产品功能。对于这样的市场结构和产品类型的商品,政府从市场效率出发,直接干预拉面价格的做法是无法解释通的。政府存在滥用公权力的问题,所以遭到社会舆论的多方压力。实际上,政府的出发点也是好的,政府的想法可能是,在今年CPI急速增长,远远较年初制定的通胀率高的情况下,通过控制与老百姓生活,特别是与兰州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拉面价格,并起示范效应,减缓物价增长势头。如果我们清楚地认识到,控制物价已成为各级政府今年重要的政绩目标时,兰州物价局的做法就容易理解了。\n 限价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可以实现老百姓短期福利的增加,所以,老百姓都高兴。但限价做法是否能实现老百姓长期福利的增加,却值得怀疑。正常情况下,对于竞争性商品,通过市场价格的自发调节,实现市场供求关系的平衡,无论市场效率,还是消费者长期福利来讲,都是有好处的。拉州拉面的经营者为什么提价?经营者的解释是,由于拉面原材料,如面粉、食用油等涨价,导致拉面经营难以维计。事实是什么样,由于没有进行市场调查无法下明确结论。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原来拉面价格是大众可以接受、不存在暴利的话,面粉和食用油价格的上涨确确实实降低了拉面经营者的利润,也可能使部分拉面经营者经营出现困难,那么,提价也就在所难免,也是可以理解的。政府有关部门的发言人提出限价的原因之一,是拉面价格提高20%超过了原材料上涨的幅度,存在借机涨价获得更高利润的动机和故意。具体情况我们不得而知,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拉面价格上涨多少,再高的价格,顶多是召来老百姓的怨声和骂声,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市场总会恢复到正常状态,作为比老百姓精明的经营者不会“冒天下之大不违”。关键的问题,是是否存在拉面经营者串谋的行为。根据《物价法》等法律规定经营者共谋、串通集体涨价的行为,是严令禁止的。如果存在物价非法行为,政府有权从维护市场效率角度,甚至从社会管理角度干预企业涨价行为,此时政府行为合情合理合法。兰州政府有关部门应从这个角度出发处理拉面涨价事件,但即使这样,限价这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的行为对于竞争性行业也是不可取的。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政府主导式社会发展模式和官本位历史传统的存在,我国政府更应重视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与拉面限价事件相比,方便面涨价事件中多了协会式中介组织。中国的协会很有意思,它不但承担着一般协会的普遍功能外,而且还承担部分政府的功能,人们常常说协会是准政府,协会的主要成员往往是原来的政府官员,这增加了协会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协会的目的是保护入会成员的利益,同时,也应当承担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任务。但在这次方便面涨价事件中,行业协会重视了第一项任务,忽视了第二项责任,出面组织行业内企业共谋集体涨价,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涉嫌垄断,遭到国家发改委的谴责和处罚。与兰州拉面限价事件一样,方便面涨价事件中,也看到了政府的影子,所不同的是,政府干预市场商品价格的做法未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相反,得到社会的积极响应。为谋求达到方便面集体涨价的目的,方便面中国分会于2006年12月、2007年4月、2007年7月分别组织行业内企业高层峰会,协商方便面涨价程序、步骤、时间和调价幅度,并且印刷会议纪要在《中国面制品》杂志刊发,向全行业传递龙头企业上调价格的信息,通过媒体发布方便面涨价信息,致使部分地区不明真相的群众排队抢购。按照政府改进市场效率理论,在存在垄断势力或垄断行为的情况下,政府的规制是正当的和合法的。平心而论,方便面企业的涨价行为有一定的合理性,只是在不正确的时间,采取了不正当的行为,导致惨痛的结果。不仅未达到通过涨价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而且损害了企业市场形象,不得以只有将功补过,实施市场优惠政策,以减少市场形象的损失。\n 四、市场规范与效率改进 通过两个“面条”事件,我们至少可以得到有关市场健康发展的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结论:(1)市场中存在不同利益的市场主体,各利益主体承担不同的市场功能,应承认和尊重相互之间的各自利益,并以利益相关者视角看待多边关系,谋求多方共赢的帕雷托均衡。(2)就某一市场或在某一局部市场,不同市场主体的市场势力有所差异,试图通过联合共谋谋求支配性市场地位,并借助于支配性市场地位谋求私利,以至于损坏市场其他利益主体,甚至破坏市场机制的动机和行为,必须受到严惩和制裁。(3)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依法经营,依法行政,依法保护自己利益,是每个市场主体必须遵守的市场准则。 市场经济又是效率经济,市场效率的取得在于市场竞争的存在。反过来讲,垄断是市场效率低的“罪魁祸首”,防止和消除垄断是市场经济应有之义。②\n市场中的垄断可以分成“买方垄断”和“卖方垄断”两种形式,说明市场过程中,造成垄断结果的决定主体存在差异。“买方垄断”形式下,侵害生产者的利益,反之亦然,最终造成整个市场效率的降低。但现实中,较之于“卖方垄断”,“买方垄断”出现的情况相对较少,特别是对于以最终消费者身份出现的“买方垄断”情况更少。在市场经济中,与生产者相比,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市场经济理论提倡鼓吹消费者的统治地位,一方面说明消费者手中的货币选票的威力,另一方面,也说明经济学的人本主义精神。保护“弱势群体”,是政府必须作的重要事情之一,对付“卖方垄断”政府责无旁贷。制定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正当经济的法律,是政府对付“卖方垄断”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制定《反垄断法》是重要一环。 现实中,垄断不仅表现在市场主体性质的差异上,还表现在形成垄断的权力类型差异上。按照形成垄断的权力类型差异,垄断可以分成“私权垄断”和“公权垄断”。顾名思义,“私权垄断”是指形成垄断的主体是借助于私人权力形成垄断,而“公权垄断”却是借助于公共权力形成垄断。无论是“卖方垄断”,还是“买方垄断”,大部分都是“私权垄断”,都可以受控于法律和政府监管。更可怕的是“公权垄断”,借助于行政命令、行业规范,甚至法律法规,形成合法合规的市场垄断,这种垄断缺乏监督主体,市场势力更加强大,对市场机制的破坏作用更加明显。所以,约束政府行为,限制政府权力滥用,也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这一点对我国发展市场经济来讲更有意义。在我国,行业协会承担部分政府职能,其运行方式也努力效仿政府模式,导致行业协会具有“准政府”特征,拥有一定的行政资源和影响力。 注释: ①世界各国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学习,现实中一国经济制度更多表现出混合经济特征,即私有制度通过市场机制的无形指令发生作用,政府机构的作用则通过调节性的命令和财政刺激得以实现。 ②关于垄断利弊的争论也很大,特别是对自然垄断的争论更大。如果单纯从技术角度讲,自然垄断可能可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而其他性质的垄断会对资源配置产生负面效应,则笔者所说的垄断不包含具有自然特征的垄断情况。 参考文献:\n [1][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中译本)(第12版)[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