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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0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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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经济学经济学理论论文题目:逃税问题的制度经济学分析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n内容摘要:税收制度是政府调节公共物品的人际关系确定的一项准则,逃税问题是纳税主体在现行税收制度下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公共物品产权不清和税收制度不完善是逃税问题存在的根源。 关键词:逃税问题税收制度产权 逃税的界定 (一)地下经济与逃税问题 逃税问题是地下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地下经济是指政府未能加以控制和管理,其产值和收入不申报、未纳入国民生产总值的经济活动。本文把美国学者艾德加·法伊格的分类法稍作调整,将地下经济分为三类:非法经济,活动内容为国家法律禁止的经济活动;未申报经济,组织形式和经济活动内容均为法律认可,但经济活动的内容未向国家机关申报纳税,游离于国家统计和控制管理之外;未登记经济,经济活动的内容为法律认可,但组织形式没有经过国家机关审定,游离于国家统计和控制管理之外。按照我国现行制度,属于税务部门管理的地下经济只有未申报经济,本文中的逃税就是指未申报经济,未申报是方式,逃税是目的。 (二)逃税的特征\n 组织形式和活动内容合法,隐蔽性较强;经济活动内容弹性较大。许多逃税者既从事缴纳税收的合法经济活动,又有从事逃税问题活动;逃税行为是活动主体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下选择的结果。逃税者一般都清楚逃税活动一经查实将会受到惩罚。从事合法活动还是非法活动,选择权在他们。从这个意义上讲,逃税行为是逃税者在现行税收制度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 逃税问题产生的根源 产权是由于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性关系,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菲吕博腾与佩杰威齐,1972)产权实质上就是因资源(物)稀缺导致的用于调整人们之间利害关系的准则。 公共物品不同于私人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意味着增加一个消费者而增加消费而发生的社会边际成本为零;消费者在消费某一公共物品X时是互不干扰的,每个人都能享受整个X而不是一部分X所带来的服务。非排他性意味着如果一种物品被提供之后,没有一个家庭或个人可以被排除在消费该物品的过程之外,或者,为排除某人消费该物品而需付出的代价是无穷大的。非排他性还意味着即使某种公共物品对于某个社会成员来说是不必要的,但他也别无选择,只能消费这类服务。 提供公共物品也需要稀缺性要素投入,公共物品也具有稀缺性,稀缺意味着不是所有需求都能得到满足,必须存在一种方式来调整公共物品的消费。所以,公共物品也应进行产权界定。 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使公共物品产权不清。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意味着,任何个人都会因为无法排除他人消费而获得公共物品的完整产权。形式上的政府占有使相关利益主体不清晰。所以,公共物品的产权难以进行清晰界定。\n 公共物品产权不清对其供给产生了深远影响。市场价格机制无法实现公共物品供求的社会福利最大化。市场主体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公共物品的价格将高于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时的水平,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市场机制下难以实现公共物品的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提供难以平衡公共物品的供求失衡问题。首先,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成为一种次优选择,也会面临产权问题。公共物品由政府占有,任何政府都无法一直执政,政府本身不是一个固定的利益主体,政府内部关系复杂并存在利害冲突,由它来占有公共物品利害关系没法明确、产权模糊,也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公共物品的供求失衡问题。其次,政府采用税收机制替代价格机制,向公众提供公共物品,索取税收作为代价,税收制度实质上是政府为调节人们使用公共物品而确定的行为关系准则。税收机制具有很强的刚性,无法及时、灵活反映公众对公共物品需求的变化,也就难以保持公共物品的供求平衡。最后,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导致集体偏好和个人偏好的冲突。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意味着无论社会成员喜不喜欢,他将必须接受政府(或公众)对公共物品选择的结果,这便会导致政府偏好或多或少与个人偏好偏离。总之,税收机制并没有有效解决公共物品的产权问题、有效定价问题,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也会面临效率问题。 综上所述,公共物品本身所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导致公共物品产权不清,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成为难题,这便是逃税问题存在的根源。 逃税问题的症结 \n 逃税问题说明了政府向公众提供公共物品、索取税收作为代价,有人逃避税收不愿意付费,公共物品的交易不能够顺利进行。这主要是因为公共物品交易存在高昂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主要是由公众和政府之间供求信息不对称引起的。 首先,税收机制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品,却不像价格机制那样具有弹性,能够灵活反映人们对公共物品的供求变化,也不能够灵活调整公共物品的供求失衡问题。因而,税收机制下公共物品的供求失衡问题在所难免。 其次,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供求失衡。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公共物品一旦提供出来之后,将无法排除其它社会成员进行消费,这就导致一些社会成员积极隐藏自己的真实需求,“搭便车”问题严重;有些公共物品可以长时间使用,在决定是否提供某项公共物品时,许多后来受益的社会成员可能当时还没有出世。因而,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导致政府难以获得公众对公共物品的准确需求,政府也就无法按照需求情况进行征税。 再次,公共物品的供给决策中,存在集体偏好和个体偏好的冲突。对于是否提供某项公共物品,常见的解决方法是完全一致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完全一致原则,将会导致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因为可能有少数人、甚至多数人的公共物品需求将被忽视。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将会导致供求失衡。如果是少数人的需求被否决,则该项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如果少数人不存在某项需求又必须为之付费,则该项公共物品供大于求。\n 最后,公共物品使用量收税和福利最大化的冲突。对公共物品收费的另一个原则便是谁用的多、谁付的也就多。政府之所以替代私人提供公共物品,就是为了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要对公共物品的使用进行有效监督,按照使用量收费,就无法充分发挥公共物品最大效用。公共物品使用量收费法难以实现政府替代私人提供的福利最大化的初衷,这样的话,到底应该有私人提供还是政府提供值得商榷。 政府无法按照需求收税,按照使用量收税又难以达到理想目标,因而难以有合理的收税方法。现实生活中,政府征收税收是将一种效率、公平等多种因素进行权衡出一个相对客观的原则。但这个原则对于政府来言,也许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但对于具体的税收缴纳主体而言,不可能完全合理,甚至是只能部分合理或对于极少数社会成员来讲可能是不合理的。税收收取本身所具有的不合理因素,完全收取税收困难性自然就会出现了。当对宣传税收缴纳是公民的一项义务、税收具有强制性时,一些公众的抵触心理便油然而生了。 总之,由于公共物品天生具有的非排他性、政府和社会成员对准确需求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公共物品交易具有高昂的交易费用,这是逃税问题存在的症结所在。 税收制度和对逃税问题的有效治理 逃税首先是一种经济行为,活动内容为法律认可,对社会有益。其次,它的提供方式逃避税收,成为地下经济。逃税既不像非法经济那样性质恶劣,又不像未申报经济那样主要是由于政府管理方式问题导致的,它是在现行税制下纳税主体利益主导下利害选择的结果。就性质而言,逃税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对公共物品供求失衡的强烈反映,许多人对逃税行为的理解、默许;另一种是机会主义行为所致。\n 为解决公共物品的供求失衡和打击机会主义,加强对逃税问题的治理,本文提出以下建议:尽力将公共物品的供给和税收制度有效结合,实现公共物品供求的相对平衡。税收交的多,公共物品获得也就多;改革税制,尽力让税制通过不同机制将多数人和少数人对某项公共物品的需求分解开来,分别收税,减少公共物品的供求失衡;将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有效结合起来,设计有效的激励措施,鼓励人们交税和监督他人的税收行为,鼓励他们参定税收设计和公共物品的供给决策;加强税务部门的监督职能,加大惩罚逃税行为,改变人们对税制的预期和将来的选择;加强公民素质交易,改变宣传策略,让公众明白缴税是要获得公共物品的使用权力,而不仅仅是一项义务,任何搭便车行为都会对其利益产生影响,加强公民的主人翁意识。 参考文献: 1.平新乔.微观经济学十八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彭浩东.当前我国公民缺乏纳税意识的成因分析及其对策研究[J].经济师,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