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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09 发布

经济学经济学理论毕业论文 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的经济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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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经济学经济学理论论文题目: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的经济学思考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n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究竟如何评价,是一个有待于深化认识的重要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指导下,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与时俱进地对此进行经济学解析与思考,对于加深对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理解,是完全必要和十分有益。一、对合法资本收入和非劳动收入的分析与思考对我国现阶段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的探讨,首先应从合法性与非法性的层面上进行剖析。众所周知,凡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或侵占而获得的个人财产,不仅应该如数退还或予以没收,而且其非法获得或侵占者还应受到道德的、纪律的、行政的、甚至法律的制裁。从我国现阶段的情况看,合法性个人财产的来源,不仅包括按劳分配和按劳动要素分配等劳动所得,而且还包括其它生产要素分配等非劳动所得。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当长的时期内,合法性个人财产的来源,还包括了法律所允许的被个别投资者所占有的一部分新增价值,即一定数量的资本收入或非劳动收入。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国建设中的创业活动都应该受到鼓励。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从资本主义经济的分析出发,认为资本收入和非劳动要素就是剥削收入,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把这一判断简单地引申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就是缺乏与时俱进的分析与探讨。\n笔者以为,资本这种复杂的社会生产关系可以界定为特殊社会属性和一般社会属性两个层面。马克思揭示的“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关系”,就是资本社会生产关系中的特殊社会属性或狭义的资本社会属性。然而,资本这一范畴并不仅仅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在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长河中,资本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及其由此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都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作为一种社会生产关系,资本必然要为其所有者带来增加价值。只要存在生产资料的不同所有权和市场经济体制,资本作为资源配置中须臾不可少的基本要素,就必然内在于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关系之中。这是资本一般的社会属性。资本社会生产关系中的一般社会属性或广义的资本社会属性,可以界定为“为其所有者带来增加价值的关系”。资本特殊的社会属性和资本一般的社会属性共同构成资本社会生产关系,成为资本社会生产关系的两个层面。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复杂事物的性质是由其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所决定的。资本的主要矛盾是社会生产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相结合的情况下,资本社会生产关系中的特殊社会属性成为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而其资本的性质是“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关系”。马克思正是从资本主义制度出发,主要揭示了资本特殊的社会属性,即“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的情况下,资本社会生产关系中的一般社会属性成为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而其资本的性质是“为其所有者带来增加价值的关系”。\n为什么在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的情况下,资本社会生产关系中的一般社会属性会成为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呢?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对资本社会生产关系中的特殊社会属性的遏制。社会主义的本质,诚如邓小平所指出的那样,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包括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全民所有者、集体所有制、多种形式的股份制在内的所有制形式,使包括资本在内的生产要素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机组成部分。马克思曾经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之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2]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及其社会主义本质就是这种普照之光。它弱化了资本社会生产关系中的特殊社会属性,强化了资本社会生产关系中的一般社会属性,从而使资本社会生产关系中的一般社会属性成为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所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的情况下,资本的性质是“为其所有者带来增加价值的关系”。法律所允许的被个别投资者所占有的那一部分资本收入,尽管从道德的层面上看有时不一定合理,但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然存在,因此它应该是合法的。这是由我国正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基本的国情所决定的。因为,现实中的社会主义是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的第一阶段中的“初级阶段”,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3]更何况,我国的社会主义是直接脱胎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改革开放以来,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下,非公有制企业在活跃城\n乡经济、满足社会多方面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相适应,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这些社会阶层的个人财产拥有量,明显高于社会其他成员拥有的个人财产的一般水平。笔者以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企业主,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资本家”、“大土地所有者”。他们大都是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逐步成长起来的业主。这些业主本身也是劳动者总体的组成部分。通过所有制和产权制度的改革,相当一部分公有制企业已经或正在由单一的公有制变为股份制,在这些股份制企业中有的是多种经济成分共同所有,有的是各种所有制之间互相参股。如果仍然按传统观念用“资本家”、“大土地所有者”及其所拥有的资本量来判断哪一种行为是剥削行为、哪一部分收入是剥削所得,势必会形成“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经营活动是剥削行为”,其数额不论多少,都有可能被视作“剥削收入”的误导。同时,还会导致“在同一股份制企业中,公有部分就不是剥削,而私有部分就是剥削”的错误推论。显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那种认为“资本收入是剥削收入”的观念,既不符合当前实际的社会经济情况,也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更不符合我们党鼓励劳动者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富裕起来的政策。\n另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不少劳动群众已经有了数量不等的资本。如一部分公有制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企业职工拥有了一定数量的股份,成为企业的股东;有一部分农民和职工通过自己的合法经营拥有了数量不等的个人财产,并且其中的一部分转化成了资本;有的知识分子和科技人员通过提供自己的智力或用科研成果参股取得数量可观的收益或资本。可以断言,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劳动群众拥有资本的数量将越来越大,形式将越来越多。如果把资本及其收入的多少作为判别剥削的标准,不仅与十六大提出的“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定”的精神不符合,而且还有可能将相当一部分劳动群众划到所谓的剥削者队伍中去。二、对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的分析与思考长期以来,基于对社会主义模式的僵化理解和受传统社会主义观念的束缚,有些人往往对那些即使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而获得较高收入的个人都抱有偏见。甚至于,把这部分人看成是“落后者”。江泽民同志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4]。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性的个人财产的不均衡,完全是一个经济层面上的问题。它与拥有个人财产的个人在政治上是否先进或落后,并没有必然联系。笔者以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撇开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即使在公有制经济内部,也必然存在个人财产的不均衡现象。在满足个人财产来源合法性的前提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有制经济内部,个人财产的不均衡现象是由一系列客观经济规律所决定的。第一,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不平衡作用的一种显著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是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与实现这一目的之手段的统一。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表明了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而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之手段则只能是大力发展生产力。所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大体可以表述为: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诚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社会主义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5]\n“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表现,就是能够允许社会生产力以旧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使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能够得到满足。”[6]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除一部分用公共产品来满足外,相当大的部分最终要用个人财产来满足。80年代以来,邓小平同志多次直接地、尖锐地提出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他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我们坚持社会主义,“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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