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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1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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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哲学教程分析哲学部分声明:1、本材料以教学和研究为目的,请勿做商业传播。2、作者不保证内容的权威性。3、建议初学者在听课以后参阅此材料。1\n第六章分析哲学(上)分析哲学诞生于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尽管哲学分析作为一种哲学方法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的对话以及笛卡尔、休谟、康德等大师的著作。在20世纪中叶,分析哲学的影响达到巅峰,在英语国家占据主流地位。某些激进的分析哲学家甚至宣称,分析哲学以外的一切哲学研究都是“错误的”。整个20世纪的哲学处于分析哲学的笼罩之下,因此,某些哲学史家把这个时期的哲学史称为“分析的时代”。在20世纪的最后20多年里,出于某种我们迄今仍不确知的原因,分析哲学迅速降温。然而,分析哲学绝非昙花一现的哲学思潮。在当代哲学教育体系中,分析方法仍然是最基本的训练内容之一。以下三章将介绍分析哲学的发展历史、重要人物和主要观点。第一节20世纪的分析哲学什么是分析哲学?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却难以回答。有资格回答这个问题的专家围绕分析哲学的本质特征、基本方法和核心观点等问题存在着深刻分歧;就20世纪中的哪些哲学家应当算作“分析哲学家”这一问题,也只能建立大致的共识。某位哲学家通常被视为分析哲学家,但他本人不接受这个称谓,或者相反,某位以分析哲学家自命的哲学家通常不被当作分析哲学家——这种情况绝非罕见。看来,此处惟一没有争议的结论是:分析哲学家是一个界限模糊的群体,他们之间有诸多相似之处,有诸多相互接近的立场和方法,但是,并不存在一种为所有分析哲学家所共有的本质特征;同样,分析哲学作为这个哲学家群体的共同事业,也是一个界限模糊的领域,这个领域由一系列研究方法、基本观点、经典文献构成,但是,这些方法、观点和文献并无共同的本质特征,甚至没有清楚的界限。作为一种追求彻底的明晰性的理智事业,分析哲学自身却处于这种混沌状态,这是不无讽刺意味的。既然我们没有办法提供一个型如“分析哲学就是……”的确切定义,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通过背景性的介绍和整体性的概览提供一个粗略的描述。读者在形成一个粗略印象以后,通过阅读某些分析哲学大家的经典著作和论文,自然会形成一个关于分析哲学的基本理解。一、分析哲学的兴起分析哲学的诞生归功于弗雷格(GottlobFrege)、罗素(BertrandRussell)和摩尔(G.E.Moore)的开创性工作。究竟是什么因素使得他们在特定的时期实现了这些创造工作?以下三个背景因素值得讨论。1、现代逻辑的诞生现代逻辑对于分析哲学的兴起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我们甚至可以说,分析哲学是现代逻辑的直接后果。逻辑学发端于亚里士多德的卓越贡献。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现代人通常称之为“古典形式逻辑”——是一项辉煌的理论成就,但是,从技术角度说,他的逻辑系统有严重缺陷。从现代逻辑学的观点看,亚里士多德着眼于日常语言表面的句法结构,而语言的逻辑结构往1\n往为表面的句法结构所遮蔽。现代逻辑的伟大先驱莱布尼兹(GottfriedWilhelmLeibniz)认识到古典逻辑学的种种缺陷,决心发明一套新系统——他称之为“通用文字”——取代旧逻辑。根据莱布尼兹的设想,这个新系统具有两个重要的优点:其一,这个系统具备无与伦比的严格性,一切推演过程如同算术一样可靠,凭借演算足以解决可能出现的一切争端;其二,这个系统具备无可挑剔的通用性,一切可以思考的问题都能在这个系统中处理,也就是说,这个系统足够强大,足以处理一切问题。如我们所知,这个梦想没有成功,而且,现代逻辑学家普遍相信这个梦想将来也不会成功。莱布尼兹之后200年,弗雷格实现了重大突破,在人类史上第一次设计出严格的推理系统,后世通常称之为“一阶谓词演算”。正是这个系统直接导致了分析哲学的出现。为什么伟大的莱布尼兹只能停留在空想阶段,而弗雷格却得以成功?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从技术角度说,在莱布尼兹之后,布尔和康托尔的卓越工作为弗雷格提供了研究基础,这使得弗雷格处于比莱布尼兹更加有利的地位。但是,这不是最重要的原因。这两位思想大师之间至关重要的差别在于,莱布尼兹的理想过于宏大而没有实现的可能,弗雷格的目标则现实得多。莱布尼兹希望发明一个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系统,这个系统要囊括一切被我们称为“思想”的内容。这当然是难以实现的——即使不是绝对不可能的。弗雷格的目标远比莱布尼兹“谦虚”。事实上,弗雷格做出了一个“削足适履”式的让步。他发现,自己的逻辑系统只能处理人类思想中的一个非常有限的子集,在所有被我们称为“思想”的内容中,大多数是他的技术手段无能为力的。然而,弗雷格规定,只有那些能够在他的系统中处理的内容才被归入“思想”之列,而那些不能处理的内容则被果断地排除。这个差别使得弗雷格最终获得成功机会。一旦认清了这个差别,我们就会发现,在分析哲学的发展初期,罗素、早期维特根斯坦和卡尔纳普的工作几乎完全处于弗雷格的笼罩之下。例如,罗素的摹状词理论的核心就在于如何用一阶谓词演算的语言重述日常语言中的一些语句。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做出了种种关于世界、思想和语言的论述,这些论述从日常理解的角度看几乎是荒谬绝伦的,然而,一旦我们意识到一个至关重要的要点,这些论述就非常合理了。这个要点就是:维特根斯坦所说的“世界”、“思想”和“语言”仅限于可以用新逻辑系统表达的世界、思想和语言。早期的分析哲学工作(除摩尔以外)通常被哲学史家归入“人工语言学派”。所谓的“人工语言”(或称为“理想语言”)其实就是源于弗雷格的符号逻辑。符号逻辑本身是一种语言,与日常语言相比,它的独特之处在于:其一,它具备卓越的严格性,并因此有资格提出更高的严格性要求;其二,它仅仅涵盖一个非常有限的范围,日常语言和日常思维中的大部分内容都被舍弃了。具体地说,只有那些能用真值函项方法刻画的内容得以保留。2、语言学转向从分析哲学的立场统观整个欧洲哲学史,可以把自泰勒斯以降的哲学史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被称为“本体论阶段”,大致涵盖笛卡尔以前的哲学工作。这一阶段的特点是专注于“世界本身”。哲学探索以捕捉各种“本质”为目的,而本质是超越现象、超越认知主体的。第二个阶段被称为“认识论阶段”,大致涵盖笛卡尔以后、弗雷格以前的哲学工作。这一阶段的特点是不再关心与主体无关的世界本身,作为主体的人成为研究的焦点。康德所宣称的“哥白尼式的革命”充分显示了这两个阶段之间的差异。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人对世界的认知能力成为哲学的核心议题,而这一时期并未提供认知科学、神经生理学和信息科学等必不可少的科学背景,所以哲学研究只能以哲学家的“反省”为主要研究手段,哲学理论通常有极重的“心理主义”倾向。第三个阶段被称为“语言学阶段”,即分析哲学诞生以后的阶段。这个阶段的特点在于,既不关心世界本身,也不关心人的思想,而以语言为研究的焦点。哲学家对世界和思想的研究是通过对语言的研究而实现的。2\n所谓的“语言学转向”(或称为“语言转向”),就是发生在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之间的转向。这种转向包含两部分含义:其一,研究主题的转换。分析哲学家通常相信,通过研究语言可以获得关于思想的哲学说明,而且,惟有通过研究语言才能获得关于思想的哲学说明。因此,语言成为哲学研究的主题。其二,研究方法的转换。逻辑分析、概念分析和日常语言分析取代反省,成为首要的研究方法。关于语言学转向具体开始于什么时间,有两种说法。一种观点是,语言学转向起始于弗雷格的《算术基础》问世,也就是说,自分析哲学诞生之日,语言学转向就开始了。另一种观点是,语言学转向起始于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两种观点都有道理。语言学转向的直接后果是,“形而上学”的声誉被严重地败坏。当分析哲学家说某个命题是“形而上学命题”时,无异于宣称这个命题是胡说八道。维特根斯坦和维也纳学派在哲学和科学之间划定严格的界限,科学是真命题的系统,哲学则由一些“伪似命题”构成——这些哲学命题仅仅表面看来是命题,其实根本不是命题,因此谈不上真假。相应地,传统的哲学问题基本上被驱逐到哲学探究的范围之外,分析哲学所专注的问题几乎可以说是新问题,虽然我们可以在哲学史中不无牵强地追溯这些问题的渊源。只是在分析哲学的发展后期,这种拒斥形而上学、拒绝传统问题的倾向才得以纠正。3、反叛传统在罗素和摩尔登上哲学舞台之前,在英国哲学界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以布拉德雷等人为代表的新黑格尔主义。罗素和摩尔这两位分析哲学先驱以“反叛传统”的姿态开创崭新的哲学事业,这使得分析哲学在诞生之初就带有强烈的“青年造反运动”的色彩。作为分析哲学家批评的标靶,黑格尔以一种讽刺的方式影响了分析哲学的风格。黑格尔哲学追求宏大体系,而分析哲学一开始就拒绝建造宏大体系,并始终保持了“零敲碎打”的工作风格;黑格尔哲学强调综合,而分析哲学强调分析,从黑格尔哲学的立场看,分析哲学家所建立的一切命题都是“片面的”;黑格尔哲学公然嘲讽矛盾律,在分析哲学家看来,这是不可救药的荒谬。这种破旧立新的哲学革命家姿态一方面为分析哲学提供了发展初期的旺盛生机,另一方面为其日后的迅速衰落埋下了种子。分析哲学保持了一种强烈的与传统哲学决裂的态势,这使得分析哲学家难以从丰富的历史文献中获取资源。像罗素这样精通哲学史的分析哲学家是非常少见的,就整体而言,分析哲学家对于历史上的哲学经典缺乏深入研究。某些哲学史家认为,分析哲学衰落的重要原因在于,其思想资源已经枯竭。分析哲学以反抗主流的姿态登上哲学舞台,终于有一天,其自身不可避免地成为主流。人类史上成王败寇的政权更迭千篇一律地重复一个故事:一旦起义军夺取政权,维系革命党生机的斗争精神就会随着身份的转换而消退。分析哲学的退潮与此相似。二、分析哲学的发展阶段粗略地说,分析哲学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人工语言学派充分发展的阶段,罗素与怀特海合著的《数学原理》和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代表了这个阶段的最高成就。这一时期,英国剑桥大学是分析哲学的大本营。分析哲学的主要研究方法是逻辑分析,其技术工具是弗雷格开创的现代逻辑。在这个阶段,惟一合理的从事哲学研究的方式即从现代逻辑出发对语言进行分析。复合语句可以分析为简单语句,简单语句进而可以分析为个体词和谓词。早期的分析哲学家相信,语言是有“本质”的,语言的本质可以通过逻辑分析呈现出来。传统的哲学体系、哲学研究方法和哲学问题遭到严重质疑,哲学作为一种理论体系的合法地位受到挑战,哲学和科学被严格地区分开。第二个阶段是日常语言学派充分发展的阶段。通常认为,日常语言学派的思想源头有3\n两部分。维特根斯坦在1929年重返剑桥,颠覆了他自己在《逻辑哲学论》中阐述的哲学理解,逐渐形成了一种全新的哲学分析方法。另外一个思想源头是牛津哲学家赖尔、奥斯丁等人的早期工作。这一时期,英国牛津大学是分析哲学的中心。虽然维特根斯坦始终在剑桥工作,许多史家相信,他的后期思想在牛津大学得到了更好的传播和发展。在分析哲学的发展早期,陈述句之外的语言现象几乎被完全忽视,语句仅仅作为对事实、对思想的表达。而在日常语言学派看来,表达仅仅是语言的诸多功能中的一种。语言有许多种,而且这些语言之间并无共通的本质。通过逻辑分析无法理解语言,只有通过研究语言的使用,只有通过研究语句所附着的具体情境,只有通过研究语言符号、语言使用者和外在世界之间的关联,才能理解语言。第三个阶段是分析哲学与传统哲学和解的阶段。纳粹势力在欧洲的扩张迫使大批思想家流亡到美国,造成了两个后果:其一,分析哲学在美国获得充分的传播和发展;其二,分析哲学与美国实用主义哲学深度融合。在分析哲学发展初期,传统哲学的声誉被严重败坏;而在这个阶段,传统哲学在某种意义上获得平反。哲学理论和哲学命题不再被视为逻辑混乱,不再被视为对日常语言的误解、误用。传统的哲学主题和哲学问题重新获得关注,差别在于,分析哲学的研究方法被贯彻到哲学探寻之中。以这种方式,分析的精神融入各个分支领域,与此同时,分析与综合的界限模糊化了。三、学习建议初学分析哲学时,最大的障碍在于逻辑基础。哲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分析哲学时通常会感到非常困难,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必要的逻辑训练。在开始学习之前,比较深入、系统地研读几本高级的逻辑教程是必要的。以下两部著作是经典教程:V.W.Quine,MathematicalLogic,Cambridg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1.AlonzoChurch,IntroductiontoMathematicalLogic,Princeton: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56.如果感觉这两本的难度太大,可以考虑比较初级的一本:JohnWoods,Argument:CriticalThinking,LogicandtheFallacies,Toronto:PearsonPrenticeHall,2004.相反,如果对自己的逻辑能力有信心,可以研读:GeorgeS.Boolos,ComputabilityandLogic,Princeton:PrincetonUniversity,2007.第二节弗雷格弗雷格(FriedrichLudwigGottlobFrege,1848~1925)生于德国维斯玛,21岁时入耶拿大学,主修数学,选修化学和哲学。两年以后,转学到哥廷根大学。1873年获博士学位,1874年在耶拿大学数学系任无薪讲师。他的整个职业生涯在耶拿大学度过,最终以副教授身份退休。他的主要著作包括《概念文字》(1879)、《算术基础》(1884)以及《算术的基本法则》第一卷(1893)和第二卷(1903)。《概念文字》是言简意赅的小册子,从历史的角度看,这部标志着现代逻辑诞生的袖珍名著具有重大价值,但是在当时几乎没有人留意。《算术基础》同样篇幅短小,同样遭到忽视。《算术的基本法则》是一部雄心勃勃的著作,弗雷格显然对这部专著寄予厚望。他原本打算写成三卷本,但是在第二卷即将出版时,他意外地收到一个4\n陌生的青年学者——罗素——的来信。罗素指出,在弗雷格的理论系统中包含一个悖论,即后世所说的“罗素悖论”。弗雷格立刻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一开始他试图克服这个问题,但是最终放弃了。这部书的第三卷因此胎死腹中。弗雷格是伟大的哲学家、划时代的逻辑学家,但是在他生前默默无闻。1925年,他在贫病交加中去世。罗素盛赞弗雷格的磊落胸襟,但是以研究弗雷格著称的当代著名哲学家达米特另有看法。达米特在研究弗雷格日记时发现,弗雷格信奉种族主义,主张迫害犹太人,反对民主政治,支持独裁体制。弗雷格穷其一生专注于一个问题:为数学建立基础。他的逻辑体系和哲学思想都是在探索这个问题的过程中诞生的。一、逻辑主义数学哲学弗雷格熟悉康德哲学。康德认为,算术的基础是内感直观,几何的基础是外感直观。就几何而言,弗雷格接受康德的观点;但是就算术而言,弗雷格认为康德是错误的。弗雷格希望把算术建立在逻辑的基础之上,即通过纯逻辑的原理推出整个算术体系。弗雷格的《算术基础》可以分成“驳论”和“立论”两部分。他讨论了康德、莱布尼兹、密尔等前人关于“数”的理论,逐一批驳。在驳倒这些竞争对手以后,他步步为营地建立自己的理论。弗雷格的理论以“等数关系”为出发点。设想桌上有一些杯子和一些托盘,我们不知道有多少只杯子,也不知道有多少个托盘,但是我们知道,每一只杯子都放在一个托盘之上,并且每一个托盘之上都有一只杯子,于是我们得出结论:杯子的个数等于托盘的个数。这个例子表达了一条基本原理:如果在两个概念之间可以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则这两个概念是等数的;反之亦然。弗雷格把“等数关系”还原为一个纯逻辑关系,然后以此关系为基础定义“数”。一个概念的数即与这个概念等数的一切概念所构成的集合。这是关于“数”的抽象定义,在此之后,弗雷格着手定义具体的数。首先从“0”开始,0即一切与“不与自身同一”这一概念等数的概念的集合。然后,根据“0”和“后继”就可以定义一切自然数。直观地说,一个数的“后继”即紧跟在这个数之后的数,但是弗雷格对“后继”也进行了严格定义。再往后,算术运算及其法则都可以建立起来。于是,弗雷格建立了完整的自然数理论。从后人的角度看,弗雷格理论的严重缺陷在于,他隐含地依赖于“集合”的概念,但是关于“集合”缺乏明确的界定。这个缺陷是致命的。罗素发现的“罗素悖论”即直指这个缺陷,而弗雷格无力补救。根据罗素的说法,是他“发现”了弗雷格——正是因为他的推广和宣传,才引起世人对弗雷格的关注。弗雷格认为,算术可以从纯逻辑中衍生出来;罗素更进一步,主张整个数学——当然包含算术在内——都能从纯逻辑中衍生出来。罗素与怀特海合著的《数学原理》克服了弗雷格无力解决的罗素悖论。弗雷格原本设想在《算术的基本法则》的第三部中完成对实数理论的建构,这个未竟的事业也在《数学原理》中实现。后世把罗素和怀特海的数学哲学理论称为“逻辑主义”,并把弗雷格视为逻辑主义的先驱。当然,严格说来,弗雷格仅仅就算术领域而言是逻辑主义者。逻辑主义是数学哲学中的三大流派之一。与之竞争的另外两个主要流派分别是形式主义和直觉主义。5\n二、真值函项理论根据亚里士多德的逻辑理论,一个简单句可以分成主词和谓词。例如,在“苏格拉底是有死的”中,“苏格拉底”是主词,“有死的”是谓词。亚里士多德以这种方式把语句分解为更基本的成分。弗雷格同样要对语句进行分解。他分解语句的方式与亚里士多德的方式相比有根本性的差别,虽然表面看来相似。弗雷格把简单句分解为“个体词”和“概念词”。在“苏格拉底是有死的”这个例句中,弗雷格的个体词与亚里士多德的主词重合,都是“苏格拉底”。不过这个重合是巧合——弗雷格的个体词只能是个体常项或个体变项,而亚里士多德的主词是一个笼统的说法,其涵盖范围是广泛而模糊的。亚里士多德把“有死的”当作谓词,而弗雷格把“()是有死的”当作概念词。至关重要的差别在于,弗雷格的概念词中包含一个“空位”,因此是“不饱和的”。这个空位等待着一个个体词去填充。由“主词——个体词”以及“谓词——概念词”的差别导致的一个派生的差别在于,亚里士多德需要一个特殊的语句成分——系词——联结主词和谓词,弗雷格则不需要一种额外的成分联结个体词和概念词,二者的联结是通过个体词填充概念词中的空位实现的。一个值得留意的细节是,当代逻辑学家把弗雷格的“概念词”称为“谓词”,在术语上重新与亚里士多德会合,而弗雷格刻意选择了与亚里士多德不同的术语。现代逻辑学基本上继承了弗雷格的逻辑系统,但是采用了不同的书写方法。弗雷格的书写方法非常独特,一个蕴涵式在他的系统中以二维方式来表达。现代人出于书写和印刷的方便采用了一维方式。弗雷格的初始符号包括“否定”、“蕴涵”和“全称量化”,其他逻辑算符——“析取”、“合取”、“存在量化”等等——可以通过三个初始符号定义。一个个体词可以是个体常项和个体变项。个体常项表达一个“对象”。弗雷格没有清楚的“专名”(或“专有名词”)概念,而是笼统地把表示单称个体对象的表达式称为“专名”。“概念词”表达什么?这个问题不容易说清楚。粗略地说,“概念词”表达“概念”,不过,此处的“概念”既不同于我们在日常语言中所说的“概念”,也不同于传统哲学所说的“概念”。弗雷格认为,概念是客观的。但是他所说的“客观”与传统哲学所说的“客观”也不同。“概念”和“对象”都是客观的,只不过,对象不仅是客观的,也是处于时空之中,可以被人的感官所感知,而概念不在时空之中,不能被人的感官所感知。关于“客观”,弗雷格钟爱的例子是“赤道”。赤道是客观的,但是我们并不能在时空中发现(“看到”)这样一条被称为赤道的线。“数”也是客观的,尽管不在时空之中。概念词与概念有一个共同之处:二者都是“不饱和的”。概念词等待一个个体词去填充,而概念等待一个对象去填充。用现代逻辑的术语说,概念其实是一个特殊的函数,其自变量表示一个不确定的对象。同样,一个概念词也可以理解为一个函数,某些适当的个体常项(或对象)填充进去会导致真语句,而另外一些个体常项(或对象)填充进去会导致假语句。例如,“苏格拉底”填充进“()是有死的”,导致一个真语句(“苏格拉底是有死的”),而“宙斯”填充进“()是有死的”,导致一个假语句(“宙斯是有死的”)。所谓的“真值函项”就是函数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在英文中,“函项”和“函数”都用“Function”表示。与其他函数相比,真值函项的特殊之处在于,它的取值范围是“真”和“假”。把一个简单句分解为个体词和概念词其实就是从真值函项的角度出发重新理解简单句:一个概念词是一个函项,个体词填充了自变量(或“主目”),从而生成一个语句,这个语句的指称即它的真值——“真”或“假”。不仅简单句,复合句也可以从真值函项的角度理解。“一加一等于二,并且,雪是白的”——这个例句是一个复合句,古典逻辑称之为“联言判断”,现代逻辑称之为“合取式”。这6\n个语句可以抽象地理解为“P并且Q”,其中P和Q是自变量(主目),代表不确定的命题。P和Q的取值(“真”或“假”)决定了“P并且Q”这个复合句的取值(“真”或“假”)。因此,“()并且()”可以理解为一个真值函项。复合句和简单句都是真值函项,区别在于,前者的主目的取值范围是真值(“真”或“假”),而后者的主目的取值范围是个体常项。对于不熟悉逻辑学的读者来说,有两个要点需要注意。其一,在我们的日常语言中,存在着大量无法用真值函项刻画的语言现象。例如,“我认为天在下雨”,这个语句的真值并不依赖于它的子语句“天在下雨”的真值,因此“X认为Y”不是真值函项。弗雷格在建构逻辑系统时有意地收缩了语言(以及思想)的范围,他只研究真值函项理论可以刻画的语言现象。这种“削足适履”式的研究方式被现代逻辑所继承。具体地说,弗雷格只研究可以用三个初始符号——“否定”、“蕴涵”和“全称量化”——刻画的语言现象。其二,真值函项理论以“真”的概念为基础,我们很自然地希望有一个关于“真”的明确定义。然而,弗雷格认为“真”是不可定义的。在我们的日常理解中,“真”通常被理解为语句(或思想)与事实的符合;在传统哲学中,这种“符合论”的理解也颇有影响。某些作者把弗雷格也纳入符合论者之列,这是不准确的。三、涵义和指称弗雷格在《论涵义和指称》一文中介绍了关于“涵义”和“指称”的理解,他的观点至今仍被分析哲学家关注。弗雷格在这篇论文中采用了一个令人费解的术语——“Bedeutung”。在通常意义上,这个德文词对应于英文中的“meaning”。英译者在翻译弗雷格的这篇论文时,反复揣摩弗雷格的想法,把这个词翻译为“reference”,中国学者相应地译为“指称”或“所指”。其实,翻译成“reference”并不准确,只是我们找不到更好的译名。“涵义”的德文词是“Sinn”,也可以译为“意义”。在仔细研究弗雷格的理论之后,我们会发现,“Sinn”与我们通常所说的“意义”或“涵义”都不同。如果弗雷格明确地界定“Sinn”和“Bedeutung”这两个词,会给读者巨大的帮助。遗憾的是,弗雷格所提供的仅仅是一个含混的比喻。我们用望远镜观察月亮,月亮是一个客观对象,这个对象在我们的视网膜上形成一个影像,望远镜的物镜上的影像充当了客观对象和视网膜上的影像之间的中介。所谓的一个词的指称,就是这个词所表达的对象,它是客观的——相当于我们所观察的月亮。这个词在我们的心中引发意象(image),它是主观的,是我们的内心图像——相当于月亮在我们视网膜上形成的影像。这个词的涵义是介于主观和客观之间的——相当于望远镜的物镜上的影像。正如物镜上的影像充当了月亮和视网膜上的影像之间的中介,一个词的涵义也充当了指称和意象之间的中介。涵义不同于指称,这一点可以通过如下分析证明。在“启明星是长庚星”中,“启明星”一词所表达的对象与“长庚星”一词所表达的对象是同一的,即这两个词的指称相同。但是这两个词的涵义是不同的,否则,我们无法理解为什么“启明星是长庚星”这个语句不同于空洞的“启明星是启明星”。简言之,这个语句是真的,正是因为这两个词的指称相同;这个语句是不空洞的,正是因为这两个词的涵义不同。那么,涵义究竟是什么?弗雷格没有系统地阐释一种意义理论,也没有精确地解释什么是涵义,我们只能粗略地说,涵义是确定一个表达式的指称的方式,是我们为了理解一个表达式所需要知道的东西,最重要的是,涵义是客观的。如果我们仅限于讨论专名的指称,问题还不算严重。实际上,在弗雷格看来,不仅专名,概念词和命题也有指称。这是不容易理解的。概念词的指称是什么呢?弗雷格的结论是,7\n概念词的指称是概念。但是,概念又是什么呢?只有系统地掌握了弗雷格的体系,才能回答这个问题。命题的指称就是命题的真值,具体地说,真命题的指称是“真”,假命题的指称是“假”。如果两个表达式(表达式包括个体词、概念词和命题)指称相同,那么,把其中一个替换成另一个不会影响语句的真值。例如,已知“启明星”与“长庚星”的指称相同,于是,从“启明星是行星”可以推出“长庚星是行星”。然而,在某些语境中,这种替换是行不通的。例如,从“我知道启明星是行星”不能推出“我知道长庚星是行星”,因为我完全有可能知道“启明星是行星”,但是不知道“长庚星是行星”。弗雷格研究了各种使得这种替换失败的语境,并给出了解释。他的答案是,在“正常指称”的情况下,替换总是可行的;而在“间接指称”的情况下,替换是不可行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差别?这是因为,在正常指称的情况下,一个表达式的指称就是它的指称;但是在间接指称的情况下,一个表达式的指称不再是它的指称,而是它的涵义。第三节罗素伯特兰·罗素(BertrandRussell,1872~1970)是著名哲学家、逻辑学家、作家和社会活动家,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分析哲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1872年5月18日,罗素出生在英国一个古老而显赫的贵族家庭,他的祖父在维多利亚时代曾两度出任首相。罗素幼年时父母相继去世,罗素和哥哥由祖父母抚养。几年后祖父也去世,他在祖母的照料和教育下长大。罗素早年在家中接受教育。18岁那年,罗素考入剑桥大学三一学院,最初学习数学,后转学哲学。1895年,罗素获得了三一学院研究员的职位。罗素热心政治,曾积极参与选举,但没有成功。1914年一战爆发,罗素积极地从事反战运动。1916年因“发表有损于皇家军队的征集与训练的言论”被判有罪,处以罚款,罗素因此丢掉了三一学院的职位。1918年,罗素因发表抨击协约国的言论入狱六个月。1920年罗素访问苏联,其后在中国讲学一年,对中国学术界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国学者非常重视罗素的思想,罗素一生发表了七十一部著作,其中大约一半有中文译本,某些著作的译本不止一种。罗素为人特立独行,直言不讳地表达与主流和权威相左的观点,因而屡屡蒙受损失。他的宗教观点不容于主流,造就了他早年在政治上的失败。他在教育、婚姻和性道德等方面的观点引起强烈的争议,他本人在婚姻和恋爱方面的实际表现也经常成为对手的攻击目标。针对他的种种非议经常使罗素失业,发表演讲和写作成为罗素的主要收入来源。罗素晚年在政治和社会活动方面极为活跃,在全世界引起巨大反响。1955年,在爱因斯坦的支持下发表著名的《罗素—爱因斯坦宣言》,呼吁世界和平,反对核战争。这一活动得到许多著名科学家的支持。1961年,他两度主持群众集会进行抗议示威,以煽动非暴力反抗运动的罪名再次被判入狱。1970年2月2日,98岁高龄的罗素与世长辞。罗素是20世纪影响最大的思想家之一,也是一位罕见的博学多产的作家。他的论著和文章涉及哲学、数学、伦理、政治、历史、文学以及教育等诸多领域。主要著作包括:《数学原则》(1903);《数学原理》(与怀特海合著,1910~1913);《哲学问题》(1912);《知识理论》(1913);《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1914);《逻辑原子主义哲学》(1918);《数理哲学导论》(1919);《心的分析》(1921);《物的分析》(1927);《对意义和真理的探究》(1940)。8\n一、罗素悖论与《数学原理》1900年7月,罗素赴巴黎出席国际哲学大会,在会上了解到皮亚诺利用新逻辑刻画算术体系的方法。皮亚诺本人不是逻辑主义者,不关心如何用纯逻辑方法定义“数”、“0”、“后继”等数学概念。然而,皮亚诺点燃了罗素的热情。罗素迅速掌握了皮亚诺的方法,同年10月开始写《数学原则》,年底已经完成了长达500页的初稿。1901年初,罗素意外地发现一个悖论,即“罗素悖论”。对他来说,这是一个不小的打击,因为逻辑主义的事业必需克服这个悖论。罗素悖论立足于朴素集合论中的一条基本原理:概括原则。这条原则的意思是,一个属性可以惟一地确定一个集合。例如,“()是人”这个属性对应于“人”这个集合。考虑这样一个属性:“()是不属于自身的”,这个属性对应于一个集合,用D表示。那么,D是否属于自身?用符号逻辑的公式表示如下:(x)(xD~xx)把D代入x,得到DD~DD也就是说,如果D属于其自身,则它不属于其自身;如果D不属于其自身,则它属于其自身。这个悖论的通俗版即理发师悖论:一个理发师给且仅给不自己刮胡子的人刮胡子,那么,他是否给自己刮胡子?如果他给自己刮胡子,可以推出,他不给自己刮胡子;如果他不给自己刮胡子,可以推出,他给自己刮胡子。这个悖论之所以存在,根源在于,我们关于“集合”这个概念的直觉内部包含着矛盾。朴素集合论不加限定地照搬了关于集合的直观理解,因此无法避免悖论。解决之道即以严格的公理系统刻画集合概念,从而避免悖论出现。简单地说,“集合”在某种意义上是由逻辑学家“发明”的,逻辑学家在设计和选择公理的同时,规定了集合的本质。1903年,《数学原则》(PrinciplesofMathematics)问世,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著作,确立了逻辑主义数学哲学的基本框架。以此为基础,《数学原理》(PrincipiaMathematica,与怀特海合著)于1910年至1913年出版。这部著作是数学哲学和分析哲学领域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二十世纪的许多重要哲学家是通过阅读《数学原理》走上哲学之路的。为了与《数学原理》相区分,后世通常把《数学原则》称为“小数学原理”,而把《数学原理》称为“大数学原理”。《数学原理》是一部令人望而却步的大部头,为了扩大影响,罗素利用坐牢的时间写出一部普及版,即《数理哲学导论》(AnIntroductiontoMathematicalPhilosophy,1919)。《数学原理》的集合理论被称为“类型论”(TheoryofTypes)。类型论可以避免罗素悖论的出现。类型论不是解决罗素悖论的惟一方案。在《数学原理》之后,出现了几种竞争理论,它们都以公理化的集合论为基础。现在看来,罗素的解决方案不算成功。后人对类型论的批评主要有两点:1、这个系统会导致一些强烈违反直觉的结论;2、它不够简洁。二、摹状词理论1905年,罗素在《心灵》(Mind)杂志发表《论指谓》(OnDenoting)一文,集中阐释了他的摹状词理论。摹状词理论是分析哲学史上的重要成就,被拉姆赛称为“分析的典范”,罗素本人也把这篇论文当作自己最得意的论文。摹状词理论希望解决历史上的三个疑难。1、如果a与b同一,则把在一个语句中出现的a替换为b不会改变语句的真假。已知9\n司各特是《威弗利》的作者,在语句“乔治四世想知道司各特是不是《威弗利》的作者”中,把《威弗利》的作者替换为司各特,得到语句“乔治四世想知道司各特是不是司各特”。然而,第一个语句是真的,替换以后得到的第二个语句却是假的,尽管事实上司各特是《威弗利》的作者。2、根据排中律,“A是B”与“A不是B”二者中必有一真。于是,在“当今的法国国王是秃头”与“当今的法国国王不是秃头”中,必有一真。然而,无论其中的哪个语句为真,都可以推出当今的法国是有国王的,而事实上,当今法国是没有国王的。3、在“A与B的差别不存在”这个语句中,如果这个语句是真的,则句中的主词(“A与B的差别”)是不存在的,于是,这个语句包含了一个无意义的主词,所以,整个语句也是无意义的。可是,一个无意义的语句怎么会是真的呢?罗素的分析开始于对“指谓词组”的研究。弗雷格不加区分地把所有表达个体对象的表达式称为“专名”,而在罗素看来,这些表达式通常不是专名,而是“摹状词”(Description)。实际上,罗素认为,在通常意义上被我们当作专名的那些词其实都是摹状词。摹状词通过描述一个对象的属性而指谓这个对象。摹状词分为两种:非限定摹状词与限定摹状词。前者指谓一个不确定对象,例如,在“某个人是秃头”中,“某个人”指谓一个不确定的对象;后者指谓一个确定的对象,例如,“《威弗利》的作者”指谓一个确定的人,这个人写了《威弗利》。从句法形式上看,非限定摹状词是以“a”开始的词组,而限定摹状词是以“the”开始的词组。摹状词理论的核心在于以一阶逻辑的方法重述日常语言中的语句。通过把日常语句翻译为更精确的表达形式,可以使摹状词消失。例如,按照日常理解,“金山不存在”是关于某个被称为“金山”的对象的陈述,翻译成更精确的形式,则为“不存在这样一个东西,它既是金的,又是山。”翻译之后,我们发现“金山”这个主词消失了,我们从而不必为语句中包含一个讨厌的主词而烦恼。而“当今的法国国王是秃头”这个语句被翻译为“有一个对象X是当今的法国国王;并且,如果另一个对象Y也是当今的法国国王,则X与Y是同一个对象;并且,X是秃头。”显然,由于当今法国没有国王,这个语句是假的。罗素对“乔治四世想知道司各特是不是《威弗利》的作者”这个语句的处理与弗雷格区分正常指称与间接指称的策略类似。罗素区分了指谓词组的“初现”和“次现”。在“司各特是《威弗利》的作者”中,“《威弗利》的作者”直接出现在语句中,因而是初现。而在“乔治四世想知道司各特是不是《威弗利》的作者”,“《威弗利》的作者”出现在子句中,而子句包含在整个句子中,因而这个指谓词组是次现。罗素的摹状词理论的优点是清晰简明,充分显示了人工语言(即一阶逻辑)与日常语言相比的优势。其缺点是低估了语言及其使用的复杂性。后人对罗素的理论做出了许多批评和发展。指称问题今天仍然是分析哲学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三、《人类的知识》《人类的知识:其范围和限度》1948年问世,是罗素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之一,也是他的最后一部哲学著作。这本书的目的在于考察个人经验与科学知识整体之间的关系。我们通常认为科学知识是可靠的,但是其可靠性从何而来?科学知识以个人经验为基础,但是个人经验经常是错误的,而且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因而无法保证知识的可靠性。把逻辑和数学考虑在内也不足以提供保证,因为就本质而言逻辑和数学是超经验的,而科学知识是与经验相关的。也就是说,为了保证科学知识的大体正确,需要某些个人经验、逻辑和数学之外的根据,这部著作就是对这些根据的探询。罗素立足于一个基本假设:科学知识大体上是可靠的。虽然科学史上的证据一再表明,10\n诸多被我们视为颠扑不破的真理的知识最终被推翻,罗素依然坚持,科学在总体上是正确的。显然,这不是一个可以得到证明的结论,而是一个假定。事实上,这个假定是罗素的理论起点。罗素强调,人类的知识不是完全可靠的,所以本书的目标不是寻找某些原则论证科学的绝对可靠,而是建立一些基本公设以推导出具备一定可靠性的科学知识。罗素首先区分了个人的知识与社会的知识。如果我感到剧烈的牙疼,虽然我可以用语言传达我的感受,这种知识终究是个人性的。个人的知识直接来自于经验,但是不可以认为它们完全可靠。错觉、梦境、幻觉、错误的记忆等等经常构成不可靠的知觉。这部分知识不是罗素考察的要点。科学知识的目的是消除知识中的个人因素,因而是社会的知识。关于人类的知识,我们可以提出两个问题:第一,我们知道什么?第二,我们是怎样知道这些知识的?第一个问题交给科学回答,我们大体上相信科学给出的答案。第二个问题则是罗素的这本书所要回答的。为了获得这些知识,两个基础显然是必要的:其一是单独的个人的经验。虽然在这本书中罗素告别了经验主义,但是他依然坚持经验主义的基本原则——一切知识均来自经验。经验构成了人类知识的“与件”。第二个基础是数学和逻辑。数学和逻辑是分析命题系统,不包含经验内容,其可靠性不依赖于经验。然而,这两个基础还不是充分的,需要第三个基础的补充。罗素的目标就是寻找这个缺失的基础。它一定符合这些特征:1、与数学和逻辑不同,它不是必然性的真理,只具备概然性;2、它不能是分析性的,必须与经验世界相关;3、它本身不能被经验所证实,也不能从逻辑和数学推出。因此,它是构成科学之基础的基本假定,罗素称之为“公设”。罗素归纳出五条公设。就古典意义而言,公设不仅是假定,而且是自明性真理。但是罗素在现代意义上使用公设这个词。公设与自明性无关,是假定而非真理,只不过为了使科学知识大体上可靠,这些假设是必不可少的。它们不具备必然性,但具有概然性。从客观方面说,这些公设预言的情况经常发生;从主观方面说,依据这些公设得出信念是合理的。这五条公设分别是:1、准永久性公设:“已知任何一个事件A,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在任何一个相邻的时间,在某个相邻的地点有一个与A非常类似的事件。”2、可以彼此分开的因果线的公设:“通常可能形成这样一系列事件,从这个系列中的一个或两个分子可以推论出关于所有其他分子的某种情况。”3、时空连续性共设。4、结构公设:“当许多结构上相似的复合事件在相邻不远的领域围绕一个中心分布时,通常出现这种情况:所有这些事件都属于以一个位于中心的具有相同结构的事件为它们的起源的因果线。”5、类推公设:“如果已知A和B两类事件,并且已知每当A和B都能被观察到时,有理由相信A产生B,那么如果在一个已知实例中观察到A,但却没有办法观察到B是否出现,B的出现就具有概然性;如果观察到B,却不能观察到A是否出现,情况也是一样。”我们为什么要承认这五条公设?罗素没有办法证明它们是真的,但是提出三条理由:1、如果不承认它们,我们就会走向唯我论;2、如果没有它们,我们就不能相信科学大体上是正确的;3、如果我们对于这些公设所抱的信念是错误的,人类就不会生存下来。虽然作者声称这本书是为广大普通读者写的,但实际上,在逻辑学、数学和物理学等领域缺乏足够修养的读者很难读懂。罗素在以上领域极其渊博,在逻辑学和数学基础方面造诣尤深,融会贯通之后完成了这部著作。罗素的观点颇有值得商榷之处,但毫无疑问有重大的研究价值。在某种程度上,此书可以视为罗素哲学思想的总结。书中的许多主题罗素思考了几十年,基本观点几经调整,最后在这本书中定型。11\n第四节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udwigWittgenstein,1889~1951)是20世纪最有影响的哲学家之一,他的经典著作《逻辑哲学论》和《哲学研究》分别开创了两个截然不同的研究领域,对现代哲学产生了极其重要而深远的影响。维特根斯坦的父亲是皈依新教的犹太人,母亲是天主教徒。他本人在天主教堂受洗,但不信仰任何宗教。从他的著作看,他对宗教问题相当严肃,上帝在他的思想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但是他对上帝的理解与正统观念相去甚远。他理解并尊敬那些虔信宗教的人。维特根斯坦早年接受家庭教育,14岁后在奥地利的林茨读中学,与希特勒同校。1906年中学毕业以后进入柏林-沙罗顿堡工业大学,1908年前往英国,在达比郡的格洛索普附近的高空风筝飞行试验站用风筝做实验。同年秋天,他在曼彻斯特大学工程系注册为研究生,直到1911年秋天。这段时间他从事航空学方面的研究,试图制造一种飞机的喷气式发动机。为从事航空学研究,他开始研究数学,兴趣逐渐转向数理哲学。1911年维特根斯坦到耶拿拜访弗雷格,弗雷格建议他到剑桥跟随罗素学习。1912年维特根斯坦在剑桥三一学院注册。罗素和摩尔对其才华非常赏识。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他志愿入奥地利军队服役,1918年战争结束前不久被俘,囚禁于意大利。在战争期间他坚持研究和写作,1919年《逻辑哲学论》在战俘营中完成。《逻辑哲学论》的出版历经波折。维特根斯坦在与出版社交涉出版事宜时屡遭挫折。在罗素的帮助下,1921年全文发表于德语期刊《自然哲学年鉴》。这个版本有许多印刷错误,令作者非常不满。1922年,又是通过罗素的运作,伦敦罗特莱治和凯干·保尔出版公司出版了德英对照本,最终的书名采用拉丁文的“TractatusLogica-Philosophicus”。《逻辑哲学论》一经出版,在欧洲哲学界引起巨大的轰动。二战之后,其影响扩展到全球,各种文字的译本纷纷问世,专门的研究著作如雨后春笋。直到今天,《逻辑哲学论》仍然是哲学讨论的主要生长点之一。然而,这是一部很难理解的著作,许多职业哲学家都不敢声称自己读懂了。实际上,学术界公认本书是最难理解、也最遭误解的经典著作之一。这本书的骇人听闻之处在于,作者声称全部哲学问题已经在这本区区两万字的小书中彻底解决。显然,维特根斯坦真诚地相信这个判断,因为在本书出版以后,他就告别了哲学研究,直到1928年。在此期间,他曾担任小学教师和修道院园丁,还作为建筑师为一位姐姐设计了住宅。1928年他在维也纳接触了维也纳学派的哲学家,重新燃起了哲学兴趣,1929年重返剑桥。重返哲学之后,维特根斯坦放弃了《逻辑哲学论》中的某些重要观点,开创了另一种内容迥异但同样深刻的哲学。虽然他在生前从未出版他的新理论,但是通过他的授课以及他在学生和朋友之间散发的笔记,他的新理论已经在学术界流传,尤其对剑桥和牛津产生巨大影响。他死后两年,《哲学研究》问世,再次惊动世界。维特根斯坦的主要著作包括:《笔记本:1914-16》(1961);《逻辑哲学论》(1921);《蓝皮书与棕皮书》(1933-1935);《哲学评论》(1975);《关于数学基础的评论》(1966);《哲学研究》(1953);《论确定性》(1969);《文化与价值》(1980);《片断集》(1976)。其中最重要的无疑是《逻辑哲学论》和《哲学研究》。维特根斯坦生前仅发表了三件作品,除了一篇名为《关于逻辑形式的几点看法》的短文和一部面向小学生的德语词典以外,惟有这部《逻辑哲学论》。《逻辑哲学论》有六种中文译本。最早的一种是1927年张申府翻译的,书名为典雅、传神的《名理论》。1988年,经陈启伟校订,北京大学出版社重新出版;商务印书馆出版过12\n两种译本,其一是1962年郭英根据俄文和英文翻译的,其二是1996年贺绍甲根据最权威的英译本译出的;较近的一种2003年出版,收在河北教育出版社的《维特根斯坦全集》中,由陈启伟根据德文翻译。台湾出版过牟宗三的繁体中文译本。另有一种译本号称“最新”,讹误较多。以下简要介绍《逻辑哲学论》的主要内容。一、总体介绍《逻辑哲学论》的写作体例甚为独特,在哲学著作中可以说独一无二。全书包括七个大命题,分别标以号码1~7,它们是:1世界是一切发生的事情。2发生的事情——事实——事体的存在。3事实的逻辑图象即是思想。4思想是有意义的命题。5命题是原初命题的真值函量。6真值函量的普遍形式是[,p,N()]。7对于不可说的东西,必须沉默。针对每一个命题,又有下一层次的命题作为解说,同样标以号码,例如,对命题3的解说分别标以3.1,3.2,……,3.5。这一层次的命题之下又有解说,也标以号码。以命题3.3441为例:命题3是第一层次,命题3.3是对3的解说,命题3.34是对3.3的解说,命题3.344是对3.34的解说,命题3.3441是对3.344的解说。这种体例的优点是逻辑结构一目了然,从号码立刻可以看出某一命题在整体中的逻辑地位。当然,缺点也很明显:这种写作方式使得维特根斯坦省略了几乎全部的背景说明和过渡性介绍,文本高度精练,信息高度浓缩,加之论题极端抽象,给读者造成了很大的麻烦。与其他哲学著作相比,《逻辑哲学论》更像是一本产品说明书。据说维特根斯坦曾经表示过,这本书中的每一个命题都可以作为单独一章的标题,在其下以大量的文本加以说明。这本书的目的——正如作者在序言中表示的——在于“给思维划一个界限”。由于思维的界限只能表达为语言的界限,所以维特根斯坦把目标定位为划定语言的界限,即明确区分什么是可说的,什么是不可说的。这种出发点与康德的批判哲学非常相似。维特根斯坦相信,哲学问题之所以会产生,根源在于误解、误用了语言:当我们试图言说不可言说的东西时,哲学问题由此而生。而一旦澄清了语言的界限,哲学问题就消失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维特格斯坦断言,一部《逻辑哲学论》已经终结了全部哲学问题。《逻辑哲学论》很难理解,主要原因在于:1、本书立足于逻辑学,但是没有提供针对逻辑外行的初步介绍,直奔抽象的逻辑问题。应当说,阅读本书所需的逻辑知识远非高深,但是如果缺乏这些背景知识,则不可能理解维特根斯坦。中国学者对现代逻辑通常缺乏足够的重视,而在中国当前的高等教育框架中,逻辑学科在某种程度上依然处于缺乏总体设计的状态,这使得中国人理解《逻辑哲学论》尤为困难。对于初学者来说,在研读本书之前学习一些一阶逻辑的常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本书应用了某些基本概念,这些概念或者是维特根斯坦首创的,或者由维特根斯坦加以引申,与通常的含义有很大差别。这些概念通常会造成很大的理解障碍。哲学家在引入概念时通常会进行细致的解释,或者以比较严格的形式加以定义,或者举例说明。但是维特根斯坦既不提供定义,也不提供例子,令读者非常苦恼。例如,书中有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在德语中是“Sachverhalt”,英文版最初译为“atomicfact”(原子事实),后来改为“stateofaffairs”(事态),中文版中译为“事态”或“事体”,也有人主张视语境分别翻译为“基本事13\n态”和“基本事实”。如果我们理解了这个概念,就基本理解了《逻辑哲学论》的主旨,但是这个概念是非常费解的。维特根斯坦穷其一生也没有为这个概念提供哪怕一个例子。3、本书内在地蕴含一种深刻的尴尬。维特根斯坦的目标是指出某些东西是不可说的,而本书的讨论内容大都属于不可说之列。既然这些问题不可说,又如何能被作者在这本书里说出来呢?说出来也是无意义的。这多少有些自相矛盾。维特根斯坦只得无奈地承认:“理解我的人,当其既已通过这些命题,并攀越其上之时,最后便会认识到它们是无意义的。(可以说,在其已经爬上梯子以后,必须把梯子丢开。)”下文将不拘泥于原文的顺序,从四个方面概述《逻辑哲学论》的主要内容。二、语言的结构语言的结构和逻辑的结构是统一的,但是日常语言表面的语法结构掩盖了逻辑结构。分析(或解析)的目的就是把隐蔽的结构揭示出来。命题可以分为复合命题和简单命题,简单命题可以称为基本命题。复合命题是由基本命题构成的,例如,“雪是白的”和“今天是星期一”是两个基本命题,“雪是白的并且今天是星期一”是一个复合命题,后者是前二者借助联接词“并且”构成的。这个复合命题的真假由这两个基本命题决定——当且仅当两个基本命题都为真时,复合命题是真的。因此,这个复合命题是这两个基本命题的函项,即所谓的“真值函项”。当然,这个例子略有不妥,因为在维特根斯坦看来,“雪是白的”和“今天是星期一”都不是基本命题,虽然在罗素看来是。“基本命题”这个概念可以显示出维特根斯坦思想的特色。在弗雷格和罗素看来,这个概念非常清楚和平凡,“雪是白的”就是一个浅白的例子,而且在直观上也非常容易理解和接受。但是在维特根斯坦的体系中,这个概念颇有玄妙之处。他在哲学家和科学家之间设立了分工协议。根据他的规定,哲学家负责阐明逻辑构造,而科学家负责具体内容。在这种格局下,哲学家所能做的无非是论证基本命题必然存在、阐明基本命题的本质特征,而“什么是基本命题”或举出一个例子之类的问题需要交给科学家。正是出于这个原因,这本书提到基本命题时,只是用“p”、“q”之类的字母代表,没有进一步的解说和举例。至于其含义如何,只能由读者猜度。复合命题是基本命题的函项,基本命题是其本身的函项。复合命题可以解析为基本命题。基本命题也可以进一步解析,但是解析的结果不再是命题,而是某些亚命题成份。维特根斯坦拒绝举例说明,不过我们勉强可以用两个例子辅助理解。“a是b的父亲”这句话涉及到两个词项(“a”和“b”)和一个关系(“……是……的父亲”,用R表示)。用现代逻辑的术语来说,a和b是个体词,R是谓词,整个语句符号化为“aRb”,这个形式显示了“a是b的父亲”这句话的内部结构。“每个人都有父亲”这句话可以解析为“对于任何一个人x,都有另一个人y,y是x的父亲”,符号化为“(x()y)yRx”。与上个例子相比,复杂之处在于多了两个专门表示“量”的符号(和),其功能是精确刻画传统逻辑中的“全称”、“特称”和“单称”等概念。在《逻辑哲学论》中,以上思想只是展开讨论的起点,学过一点现代逻辑的人会觉得平平无奇。这些内容基本上延续弗雷格和罗素的主张,但是维特根斯坦有两点创造性的发展。其一是一种被现代人称为“真值表”的技术。维特根斯坦从两个方面论述命题的本质:其一是从命题的构成方面,结论是命题即真值函项;其二是从命题与世界的对应方面,结论是命题是实在的图象。真值表方法直观地显示了命题作为真值函项的特征。另外,通过真值表可以论证《逻辑哲学论》中的一些重要观点,例如,因果关系不存在,必然性命题等同于逻辑重言式,等等。维特根斯坦还利用真值表说明了逻辑推理的必然性和概率关系。其二是提出了真值函量的普遍形式[,p,N()]。任何复合命题都可以解析为一系列的14\n基本命题,联接基本命题的是一些逻辑符号,现代逻辑学称为“真值联接词”。真值联接词有五个:“并非”、“并且”、“或者”、“如果……那么……”以及“当且仅当”。我们可以这样构想任何一个命题的生成过程:第一步,只有一些基本命题;第二步,在基本命题之间添加联接词,产生新的命题;第三步,把前两步得到的产品合起来,进一步添加联接词,产生新的命题;第四步,把前三步得到的产品合起来,进一步添加联接词,产生新的命题……如此等等,可以把所有命题一网打尽。这种技术现代逻辑称为“递归定义”。另一个需要注意的技术细节是这五个真值联接词不一定作为初始符号,可以用另一个符号“|”把它们定义出来。“|”的含义相当于“既非……又非……”。以上内容不是维特根斯坦的创造。维特根斯坦的独特发明是逻辑运算N()。这个运算实际上是“|”的推广,差别在于“|”是二元运算,而N()是n元运算。所有真值函项都可以从基本命题出发,通过有限次N()的运算得出。再进一步,由于全称量词可以还原为一系列的“并且”,存在量词可以还原为,而“并且”可以用N()定义,因此,量词也可以统一于[,p,N()]的普遍形式。以上是真值函项理论的梗概。后人通常把弗雷格、罗素和维特根斯坦划入所谓的“人工语言学派”,并把这样一种主张归入他们的体系:日常语言在逻辑上是不严格的,需要用人工语言取而代之。实际上这本书并没有提出这种主张。更稳妥的理解是这样:日常语言的逻辑结构是严整的,只不过其结构被表面的语法结构遮蔽,解析的目的是把隐含的结构彰显出来。三、世界的结构世界是事实的总和。事实可以解析,解析的终点是所谓的“Sachverhalt”,汉语称为“事体”。事体依然是事实,可以理解为最基本、最简单的事实。事体可以进一步解析,但是解析的结果不再是事实,而是对象。事体是对象的配置。以上内容相当于《逻辑哲学论》的本体论。正面阐释维特根斯坦的本体论是困难的,因为本体论是不可言说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比较两种与之对立的本体论从反面来理解。第一种对比是黑格尔的一元主义。黑格尔设想的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整体,任何一个事实都与任何一个事实相联系,不存在孤立事实。而维特根斯坦设想的世界是由一系列的孤立事体构成的,一个事体发生或不发生对另一个事体发生或不发生没有任何影响,不存在所谓的因果关系。世界是一系列事体构成的一盘散沙。如果两个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不过是由于二者包含相同的事体。例如,事实A的内容是“p并且q”,而事实B的内容是“p并且r”,那么,如果已知事实A发生,可以知道事体“p”已经发生,于是事实B发生的概率上升。事实之间的联系不过如此。一元主义认为世界是不可以解析的,对整体进行解析导致“片面性”的错误;而在维特根斯坦的世界观中,解析并没有损失什么内容,世界不过是一系列事体的总和。第二种对比是常识和科学中的原子论。原子论同样认为世界是可以解析的,但是解析终点是一种物质性的对象。维特根斯坦强调,世界是事实的总和,而非事物的总和。如果认为世界是事物的总和,则表现为原子论的理论特征。既然事体是由对象构成的,为什么维特根斯坦还要反对“世界是由对象构成的”这种观点呢?原因在于,他的理论有某种程度的整体论倾向:对象只有在与其他对象的结合之中才能被人思考、被语言表达,孤立的对象是不可思、不可说的,因而,对象只能在事体中被思考和表达。这里有几个重要而难以阐明的概念,简要解释一下:对象。这个概念相当于“本体”或“实体”。对象是简单的,不生不灭,不发生变化,独立于各种事实。这与我们对“对象”这个词的通常理解颇为不同。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可以证明对象确实存在,但是维特根斯坦必须假定对象存在,理由很简单:如果对象不存在,则15\n在判断一个命题有无意义时就丧失了判断依据。对象的配置构成事体。对象在事体中相互依存,其相互依存的方式即是事体的结构。可能世界。这是一个抽象概念,并非一个想象中的世界。用一个简化的例子说明:假定这个世界只包含两个事体“p”和“q”,实际情况是这两个事体都发生,于是,实在世界可以表示为“p并且q”。然而,除这种情况以外,尚有三种情况:“p并且并非q”、“并非p并且q”以及“并非p并且并非q”,它们虽然不是真实发生的实在世界,但是地位与“p并且q”平等。这四种情况都属于可能世界,其中有一种同时又是实在世界。至于可能世界中的哪一个同时又是实在世界,则完全是偶然的。逻辑空间。我们可以把逻辑空间理解为一个容器,事实出现于此容器中,正如几何空间可以设想为一个容纳几何点的容器。几何空间中可以建立坐标系,每个点对应惟一的坐标值,一个坐标值决定一个位置。类似地,在逻辑空间中,一个命题决定空间中的一个位置。四、命题是事实的图象语言与世界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命题是事实的图象。为了说明“图象”的概念,需要介绍两点背景:1、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命题本身也是事实。这种观点显然与我们通常的看法不同,但是仔细考虑一下,有一定道理。事实是对象的配置,而命题是词项的配置,词项可以理解为一种对象,词项之间也具备一定的关系,因而可以把命题视为事实。这个结论在《逻辑哲学论》的体系中非常重要,但并非无懈可击。显然,维特根斯坦所说的“命题”仅指写出来或说出来的命题符号,即命题的物理性表达。命题是否等同于命题的物理性表达,有待推敲。2、一个事实可以作为另一个事实的图象。比方说,一个事实A包含元素a1、a2、a3,另一个事实B包含元素b1、b2、b3,在a1、a2、a3之间存在一种结构,在b1、b2、b3之间也存在一种结构。虽然事实A不同于事实B,二者包含的元素也不同,但是,a1、a2、a3之间的结构与b1、b2、b3之间结构存在相似性,在这种情况下,事实A就可以作为事实B的一幅图象(或一幅模型)。要点在于两个事实内部的结构相似性,图象之为图象的根据就在这里。学习过罗素的数理哲学的读者会觉得这种观点非常自然。另外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图象:假定发生了一场车祸,为了重现事故现场,我们不必用真人真车在车祸发生地复原,可以用汽车模型代表汽车,用玩具娃娃代表人,用桌面代表车祸发生地,如此等等。汽车模型当然不同于汽车,玩具娃娃也不同于人,但是汽车模型与玩具娃娃之间的关联可以代表汽车与人之间的关联。据说维特根斯坦就是通过这个类比获得了图象说的灵感。基于以上背景,图象说就不难理解了。命题是事实,命题包含语词,语词之间有关联;命题所对应的事实包含对象,对象之间有关联。在命题与事实之间形成一种对应关系:语词与对象对应,语词之间的结构与对象之间的结构对应。就是在这种意义上,命题是事实的图象。这种对应关系通过所谓的“射影法”实现,事实是投射对象,命题是通过射影法得到的投影。在图象说的基础上,可以对“意义”这个概念加以解释。一个命题是有意义的,就在于它是一个事实的图象。在逻辑空间中,一个命题排除了某些可能性,规定空间中的一个位置。有两种极限情况,即重言式和矛盾式。重言式和矛盾式并非无意义,但意义是空洞的。在逻辑空间中,重言式不排斥任何可能性,而矛盾式排斥所有可能性,它们不是事实的图像。无意义的命题是指妄图言说不可言说者时产生的语句,它们不是命题(或者说是伪命题),它们生成于对语言的误解和误用。哲学命题通常是典型的无意义命题。那么,什么是命题的意义?这个问题不可回答,因为回答这个问题就意味着用某个命题把意义表达出来,而意义是不可表达、只能显示的。试想一个命题p和一个事实A,p是A16\n的图象,也就是说,p的结构显示了A的结构,二者之间有一种相似关系。p表达了A,同时显示了自身的意义。但是p和A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事实,因而不可用命题表达。五、不可说的东西“凡可思者都可以清楚地思。凡可说者都可以清楚地说。”(4.116)那么,什么是可说的?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考虑。从语法的角度看,任何一个命题都是真值函量,而真值函量的普遍形式是[,p,N()]。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命题可以从基本命题出发,经过有限次应用运算N()得到,则这个命题就是符合语法的。因而,它确实是一个命题,也就是可说的。这种观点对维也纳学派产生了很大影响。从语义的角度看,命题都是事实的图象。只有事实是可以言说的。“对于不可说的东西,必须沉默。”(7)那么,什么是不可说的?比较明显的几种:1、哲学不可说。“哲学不是一种学说,而是一种活动。……哲学的结果不是若干‘哲学命题’,而是把问题阐明。”(4.112)哲学的功能在于划界:为可说者和不可说者划界。然而,不可说者当然是不能说出来的,可说者与不可说者之间的界限也是不能说出来的,因此,哲学必定是不可说的。另一方面,不可说者可显示。什么是不可说的,可以显示出来。具体的办法就是清楚地表现可说者,于是,什么东西不可说也就清楚了。我们有理由相信,维特根斯坦显然认为,这本《逻辑哲学论》已经清楚地表明什么东西可说,因而哲学的全部功能已经在这本书中实现。哲学是这样一种活动:“每当别人要说出某种玄学的事物,就向他指出,他对于他的命题中的某些符号,并未给以意谓。”(6.53)2、逻辑型式不可说。所谓的逻辑型式,既是命题的逻辑型式,又是实在的逻辑型式。命题之所以是实在的图象,就是因为二者共有逻辑型式。命题说出了它所表达的实在,同时把它与实在共有的逻辑型式显示出来。然而,“可显示者,不可说。”(4.1212)逻辑型式是不可说的。为什么逻辑型式不可说?型式概念不可以用函量表现,而命题必须是函量,因而型式概念不可说。但是逻辑型式可以显示出来。我们可以通过这个例子理解“说”和“显示”:在命题x:aRxxRb中,在圆点(相当于“并且”)前后出现了两个x,这两个x是相同的,但是这一点是显示出来的,不是说出来的!3、伦理不可说。维特根斯坦所理解的伦理与日常生活中的赏罚、得失无关,与行为的后果无关。伦理义务表现为“你应当……”的形式,但是如果我不这样做,又会如何呢?行为的后果显然不是要点。在《逻辑哲学论》描述的世界中,一切事实都是偶然的,惟有逻辑重言式是必然的。因此,在一个行为和行为后果之间,不可建立必然性的联系,所以说,伦理义务不可建立在对后果的分析之上。维特根斯坦的伦理思想有很强的叔本华的痕迹。他区分了两种主体:作为伦理的东西的负担者的意志,以及作为现象的意志。通俗地说,前者是超验性的自我,后者是经验性的自我。伦理属于超验领域,与经验世界的内容无关。由于世界不依赖于我的意志,所以作为经验性的自我,无论我如何挣扎,又能对世界产生什么影响呢?然而,一旦经验性的自我升格为超验性的自我,另一种可能性敞开了:我不能改变事实,但是可以改变世界的界限。(比较5.641:“哲学的自我……是世界的界限而非17\n世界的一部分。”)他的人生理解难以言传,但是毫无疑问有很强的东方色彩。他对生命似乎持一种安命、随缘的出世态度,但是在这本书中没有明确体现。维特根斯坦虽然曾声称这本书以伦理学为核心,但是关于伦理学的论述只有非常晦涩的短短几段。伦理是神秘的。这本书在很多方面都是独一无二的,其中蕴含着值得反复咀嚼的思想。参考文献:Martinich,A.P.andSosa,D.(2001),ACompaniontoAnalyticPhilosophy,Malden:BlackwellPublishersLtd.Martinich,A.P.andSosa,D.(2001),AnalyticPhilosophy,Malden:BlackwellPublishersLtd.Martinich,A.P.(1996),ThePhilosophyofLanguage,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Frege,G.(1960),TranslationsfromthePhilosophicalWritingsofGottlobFrege,Oxford:BasilBlackwell.Frege,G.(1960),TheFoundationsofArithmetic,NewYork:Harper&Brothers.Russell,B.(1919),IntroductiontoMathematicalPhilosophy,London:Allen&Unwin.Russell,B.(1948),HumanKnowledge:ItsScopeanditsLimits,London:Allen&Unwin.Wittgenstein,L.(2002),TractatusLogico-Philosophicus,London:Taylor&Francise-Library.18\n第七章分析哲学(中)第一节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宣称,全部哲学问题已经得到解决,这无异于宣布所有哲学家彻底失业。哲学已经成为一个无事可做的领域,于是,维特根斯坦告别哲学研究。1929年,维特根斯坦重返剑桥。他推翻了《逻辑哲学论》中的某些重要观点,开创了一个风格迥异的哲学流派。1951年,维特根斯坦去世。1953年,《哲学研究》出版。正如《逻辑哲学论》是人工语言分析哲学的巅峰之作,《哲学研究》是日常语言分析哲学中首屈一指的经典。一、语言游戏与家族相似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的主要论题之一是探寻语言的本质。命题是事实的图像,命题是真值函项——这两个结论是对一切命题生效的普遍结论。第一个结论是说,语言的惟一功能在于表达世界中的事实,而这种表达之所以可能,在于语言和世界具有共同的逻辑形式;第二个结论是说,每一个命题都是由简单命题借助于逻辑联结词生成的,在语言中可以说出的命题的范围等于在一阶逻辑中可以构造的公式的范围。显然,根据我们的日常理解,很多语句与维特根斯坦的以上结论相冲突。我们的日常语言中司空见惯的许多语句是一阶逻辑无法处理、甚至无法表达的。维特根斯坦的早期哲学继承了弗雷格的一个武断的原则——一切不能用符号逻辑处理的语句都被排除在语言的范围之外。如同希腊神话中普洛克路斯忒斯之床(Procrusteanbed)的故事:客人的身体必须适应我的床,而我的床无须适应客人的身体。维特根斯坦的后期哲学彻底颠覆了这种理解。在《哲学研究》中,日常语言中的全部语言现象都受到维特根斯坦的尊重,他不再要求一切语句都屈从于符号逻辑的要求。根据我们的日常理解,语句的种类是非常丰富的。在各种各样的语句中,有一个子类是用来陈述事实的;即使在这个子类中,也仅有一部分语句是符合符号逻辑的要求的。在维特根斯坦的早期哲学中,仅仅这个非常有限的部分被纳入语言的范围之中,被认同为命题,而除此之外的一切语句统统是“伪似命题”。当我们说出一个伪似命题时,我们误解了语言的逻辑,因而说出了一个无意义的语句,而哲学活动的目的就是避免这种误解。在维特根斯坦的后期哲学中,语言功能的多样性得到承认。我们可以用语言做各种各样的事情,这些事情可以是非常不同的。例如:发布一个命令;猜测一个事件;提出和检验一个假设;编故事,讲故事;演戏;唱歌;解算术题;请求;感谢;问候;咒骂;祈祷;编笑话,讲笑话。在他的早期哲学中,由于语言的范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所以维特根斯坦可以提出所谓的“语言的本质”;而在晚期哲学中,由于语言的范围剧烈地扩大,“语言的本质”是不存在的。事实上,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否认语言的本质。相应地,维特根斯坦提出了“语言游戏”和“家族相似”的概念。为了理解“什么是语言游戏”,我们最好首先搞清楚“什么是游戏”。不过,维特根斯坦从来没有对“游戏”这个概念进行定义。这里的要点在于,游戏是不可定义的。如果我们需要对一个概念进行定义,我们首先需要预设:其一,就外延来说,这个概念的范围是明确、19\n清晰的,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个对象,我们可以明白无误地判断这个对象是否从属于这个概念;其二,就内涵来说,我们可以归纳出所有这个概念所涵盖的对象都具有的属性。遗憾的是,“游戏”这个概念不满足以上这两个要求。就外延来说,“游戏”的界限是模糊的。我们很容易发现一些行为,我们在判断它们是否属于游戏时会感到困难和困惑,或者,不同的人就它们是否属于游戏会发生争议。就内涵来说,我们找不到为所有“游戏”共同具有的属性。游戏一定要两人以上玩吗?否。游戏一定要分出胜负吗?否。游戏一定需要场地吗?否。面对这样一个概念,我们既不能确定它的明确范围,又找不到它的本质属性,我们只能用“家族相似”来刻画它。设想一个家族,并不存在为所有家族成员都具有的属性,然而,其成员也不是全无共同之处。成员A、B、C在眼睛方面相似,成员B、C、E在体型方面相似,成员A、C、F在脚趾方面相似,等等。这些相似属性组成一个交叉重叠的复杂网络。从“家族相似”的角度理解语言游戏,我们发现,各种各样的语言游戏组成了一个家族相似的网络。这个网络没有明确的界限,没有共同的本质,其中某些成员共有某种属性,另一些成员共有另一种属性,等等。因此,追寻语言的本质的努力注定无法成功。通过分析某些笑话,可以揭示语言的异质性。法官问疑犯:“你为什么抢银行?”疑犯答:“因为银行里有钱。”维特根斯坦的评论是:句法笑话往往使我们感到深刻。这里的深刻之处在于,日常语言被我们以颇为不同的方式使用,法官用语言来进行道德谴责(责问),而疑犯用语言来陈述行为的技术合理性。法官的“责问”被疑犯理解为“咨询”。这里至少有两种异质的语言游戏,算上讲笑话,则有三种异质的语言游戏。这些异质的语言游戏有可能包含共同的语言表达式,如果我们被这种表面的共同性所迷惑,并要求这些共同的语言表达式指向世界中的或心灵中的共同本质,就会出现哲学问题——这其实是一种需要治疗的疾病,即“哲学病”。需要注意的是,“家族相似”的概念不仅可以用来理解游戏,实际上,我们在哲学理论以及日常语言中司空见惯的许多概念都可以从家族相似的角度来理解。例如,《圣经·旧约》中记载了摩西的许多属性——带领以色列人走过荒漠,童年时被法老的女儿从尼罗河救出,等等。一个对象是否需要满足这些属性中的每一个属性,才能被称为“摩西”?如果并不需要满足这些属性中的每一个,是否可以在这些属性中确定一个具体的子集(即本质属性),使得一个对象只有满足了这个子集中的所有属性,才能被称为“摩西”?当然,摩西的“本质属性”并不存在。一旦我们意识到“摩西”也是一个家族相似的概念,我们就会放弃对摩西的本质的追问。考虑语言游戏的几个例子:1、老师在黑板上写下“石板”两个字,老师念“石板”,学生跟读;2、老师用手指着一块石板,学生念出“石板”;3、老师念“石板”,学生在一组对象中挑出一块石板。如果单纯地专注于语言表达式,这三个例子并无差别,它们所关涉的都是“石板”这个表达式。然而,这三个语言游戏是有很大区别的,使它们区别开的因素在语言表达式之外。传统哲学——包括维特根斯坦本人的早期哲学——的错误在于,仅仅专注于语言表达式,误以为通过对语言表达式的研究就实现了对语言的研究。语言游戏的概念是在《蓝皮书》中提出的,最初是指我们借以学习母语的游戏活动。不过,在《哲学研究》中,这个概念的涵盖范围已经非常广泛了。一切应用语言的活动和行为都可以称为语言游戏。这个概念造成了两个重要的后果:其一,“言”和“行”的界限模糊了。语言游戏既是语言,又是活动,是语言和活动交织而成的整体。我们不能脱离使用语言的活动而单纯地研究语言表达式。其二,我们对语言的理解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浸透于哲学史中的一个根深蒂固的假定是,语言是表达:就语言与世界的关系而言,语言表达事实;就语言与心灵的关系而言,语言表达思想。但是,从语言游戏的概念出发,这个假定被颠覆了。语言未必表达事实,因此,一个词出现在语句中并不保证有一个相应的物理对象出现在世界中;语言未必表达思想,因此,一个词出现在语句中并不保证有一个相应的心理对象出20\n现在心灵中。许多重要的哲学困惑由此消失。二、意义、使用与规则在《逻辑哲学论》中,命题被等同于真值函项,于是,“真”成为重要的基本概念。早期维特根斯坦对意义的界定是:命题的意义是其与事态的存在和非存在的可能性之一致和不一致。根据这种理解,“意义”的概念依赖于“真”的概念,我们知道了一个命题在何种情况下为真就等于知道了这个命题的意义。在《哲学研究》中,这种观点被彻底颠覆。由于语言不再具有统一的本质,表达事实也不再是语句的单一功能,依赖于“真”的概念也不足以解释“意义”。实际上,由于语言游戏组成了一个家族相似的复杂网络,在每一种语言游戏中,“意义”的含义也是不同的。如果一定要在这些不同的“意义”中归纳出某种统一性,我们只能说,意义就是使用。更严格地说,语言的意义是由对语言的使用决定的。传统的意义理论依赖于一个根深蒂固的、未经反省的假定:一个语句的意义由语句的成分的意义决定,因此,为了研究语句的意义,需要把语句分析为简单的成分。早期分析哲学的“分析”方法依赖于以上假定。为了使分析可行,需要预设所谓的“简单性”。在《逻辑哲学论》中,对象、专名、事态、简单命题等等都是为了满足简单性的预设而被引入的。相反,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认为,简单性是相对的。一个国际象棋棋盘由64个小方格组成。我们是否可以说,这个棋盘是一个复合对象,而每一个小方格是简单的?或者,我们是否可以说,这个棋盘由4个简单对象构成,其中每一个简单对象是包含16个小方格的整体?或者,我们是否可以说,整个棋盘就是一个整体,它是简单的,不能被分析成更基本的成分?相当于具体的情景,每一种说法都可能成立。放弃了简单性的概念使得以弗雷格的真值函项理论为基础的逻辑分析不再可行。哲学家不能强求语言符合符号逻辑的规定,相反,哲学家必须尊重语言的实际使用,通过对语言的实际使用的观察、记录和研究来发现隐藏的用法和默会的规则,而这就是哲学工作。哲学工作的目的是解决哲学困惑。哲学困惑源自于对语言的用法的误解。语言表达式出现在不同的语言游戏中,在不同的语言游戏中有不同的用法,统摄其用法的语法规则组成了一个复杂的网络。当我们迷失在这个网络中,哲学困惑就出现了。而哲学工作的价值就在于通过区分各种不同的语言游戏,通过澄清语言表达式的各种不同的用法,通过解释约束这些用法的不同规则,使我们走出哲学困惑。哲学分析的目标就是,指引苍蝇飞出捕蝇瓶。此时,“分析”的含义已经完全不同于《逻辑哲学论》中的分析。在《逻辑哲学论》中,分析是逻辑分析,即复杂的语言表达式归约为(还原为)简单的语言表达式;而在《哲学研究》中,分析是治疗性分析。正如弗洛伊德式的精神分析是治疗精神病的方法,晚期维特根斯坦式的哲学分析是治疗哲学病的方法。我们使用语词,正是就这个意义而言,语词是工具。同一种工具可以被我们以各种不同的方式使用,从而呈现出各种不同的用法。在所有用法中,哪一种是正常用法?这个问题可能没有统一的、绝对的答案。语词也是如此。我们以颇为不同的方式使用同一个语词,在每一种具体的情境中,指导用法的规则是不同的。需要注意的是,从传统哲学流传下来的一个根深蒂固的教条是,语词的基本功能(或基本用法)是指称对象(包括外部世界中的和心灵中的对象)。而实际情况是,语词并不指称某个对象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而且,即使语词指称某个对象,这也仅仅是语词的多种可能用法中的一种。游戏是遵守规则的活动,而规则是复杂的。设想一下,我们是如何学会一种游戏的?我们是如何领悟和掌握游戏规则的?通常,我们不是从阅读、甚至背诵成文的游戏规则入手。一方面,很多游戏的规则是默会的,是约定俗成的,是不成文的,是有弹性和模糊地带的,21\n因此,一本严谨、明确的规则手册并不存在;另一方面,即使有这样一本手册,即使我们已经完全掌握了这本手册,这也并不保证我们学会了这种游戏。实际上,我们是在“玩”的过程中逐渐掌握了游戏规则。规则可以是不稳定的。设想一群小孩在玩游戏,然后他们停下来,经过商量,调整了游戏规则,继续玩。再过一段时间,他们又停下来,再次调整游戏规则,然后继续玩,如此等等。从整体上看,游戏和规则都处于演变之中,同时保持了一定的连续性。人类的语言也是如此。三、心灵哲学与私人语言我们的日常语言中包含大量与心灵相关的语句。有一些语句,表面看来并不谈论人的心灵,实际上却是与心灵相关的。例如,“我知道天在下雨”。这个语句涉及到一个主体(“我”)的知识状态。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这类语句都无法进入《逻辑哲学论》的讨论视野。这是因为,早期维特根斯坦把语言严格地限定为关于“事实”的言说,但是,“主体”并非一个事物,关于主体的言说并非陈述一个事实,于是,主体是不可说的。一切与心灵相关的讨论统统是“神秘的”,不可用命题加以表达。如果我们妄图用一个命题来表达不可表达的心灵,只能得到无意义的胡说。在《哲学研究》中,“心灵”进入维特根斯坦的讨论范围。维特根斯坦对心灵的关注源自于对意义的关注。在《逻辑哲学论》的体系中,意义的基础在于“命题是实在的图像”。命题显示其意义,我们可以直接理解命题的意义,而无需解释。而在《哲学研究》中,命题不再是惟一的一种语言现象,维特根斯坦需要从“语言游戏”的概念出发解释意义。于是,关于意义的追寻要求我们考虑这样一个基本问题:我们是如何理解一种语言游戏的?显然,关于意义的讨论必须涉及“理解”、“思考”、“意向”、“知道”、“意指”等等一系列关键词,而关于这些关键词的研究使得维特根斯坦进入心灵哲学的领域。维特根斯坦对心灵的研究既不同于以实证研究为特色的现代心理学,也不同于以反省为基础的思辨哲学。维特根斯坦的基本方法是研究我们在日常语言中对一些特定语词的使用,这些语词包括“相信”、“预期”、“希望”、“想要”、“愿意”、“知道”、“疼痛”等等。维特根斯坦反对这样一种司空见惯的传统观点:心理现象、心理过程、心理状态等等属于一个仅仅向当事人(“我”)敞开的“内在”世界,当事人仅仅通过“内省”就可以“看到”这些心理现象、心理过程和心理状态,而其他人永远看不到。这种传统观点的核心在于“私人性”——我的心理世界仅仅是“我”的心理世界。所谓的私人性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其一,这些心理活动是仅仅属于我的,仅仅为我所拥有;其二,我可以直接感知这些心理活动,而且,只有我可以感知这些心理活动。例如,我的“疼痛”就具有私人性,我是惟一一个知道我是否疼痛的人,别人无法知道我的疼痛。这种传统观点看似有理,但是维特根斯坦敏锐地发现了其中的诸多错误。首先,在“我拥有这些心理过程”这类的语句中,“拥有”(have)是引人误解的。当我说“Ihavetendollars”时,我确实需要某个对象作为被我所“拥有”的东西;然而,我们不能仅仅因为这个语句与“Ihaveapain”的表面句法类似就得出结论说,“pain”也对应着一个对象。哲学家常犯的错误是假定那些描述心理现象的语词指称着存在着的对象,然而,这些对象并不存在于我们可见的“外在”世界之中,于是,他们就得出结论:一定存在着一个与这个“外在”世界相对的“内在”世界,而这些语词——“相信”、“知道”、“希望”、“疼痛”等等——所对应的对象就存在于这个“内在”世界,这个“内在”世界为当事人“私人地”拥有。其次,当我说“我疼痛”或“我知道自己疼痛”时,其中的主语“我”是否指称某个22\n对象?如果是,它指称哪个对象呢?这个问题看似天真,实则暗藏玄机。仅从表面句法的角度看,单数第一人称代词(“我”)与单数第三人称代词(“他”)属于同类,所以我们很自然地认为,二者以类似的方式行使指称功能。然而,通过细致地比较二者的用法,我们发现,“他”是一个可以用来指示某个人的指示词,而“我”则未必是一个指示词,顶多是指示词的退化情况。最后,我们确实可以说“我知道我疼痛”、“你不知道我疼痛”吗?一方面,仅仅说出“我疼痛”就足以显示“我知道我疼痛”,所以,把“我知道”置于“我疼痛”之前就是奇怪的。当然,我们确实在日常语言中使用“我知道我……”之类的语句,不过,此时“知道”的功能是“强调”,其用法与“我知道今天是星期一”中的“知道”不同。如果我们从“我知道我疼痛”这个语句推出有一个心理过程为我所知,那就是误解了“知道”的用法。另一方面,我们果真不能“知道”他人的疼痛吗?恰好相反,我们经常可以知道别人的疼痛。维特根斯坦以这种论证方式进行了细致、繁复的分析,意在粉碎所谓的“内在世界”概念。维特根斯坦对“私人语言”的否定态度与反对“内在世界”的观点密切相关。所谓的私人语言是指某种仅仅为我一个人理解、不可能被他人理解的语言。如果我发明了一种密码,除我以外,别人无法破译,这种密码是否可以算作私人语言?不算,因为这种密码仅仅“在事实上”不能被别人破译,而非“必然”不能被别人破译。如果这种密码是别人“不可能”破译的,它才称得上私人语言。维特根斯坦主张,不存在所谓的私人语言。为什么不存在?语言是一种游戏,惟有符合规则的活动才能称为游戏,而私人语言无法遵守规则,所以私人语言不存在。那么,为什么私人语言无法遵守规则?维特根斯坦的答案是:人不能“私自地”遵守一种规则。这里的要点在于,游戏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遵守规则也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私自地遵守规则”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说法。第二节赖尔吉尔伯特·赖尔(GilbertRyle,1900~1976)是日常语言分析哲学的主要开创者之一,牛津学派的领军人物。他生于英国布莱顿,在牛津大学女王学院学习,1924年担任牛津大学哲学讲师。他的整个学术生涯都在牛津大学度过。在赖尔的学生时代,牛津哲学被保守、封闭的气氛所笼罩。赖尔厌倦了这种学习氛围,跑到剑桥大学听摩尔、罗素、维特根斯坦等人的课程。他认真研读了罗素的《数学原理》和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然而,根据赖尔本人的说法,他缺乏数学方面的背景和兴趣,所以没有延续人工语言学派的路线。此外,赖尔认真学习了欧洲大陆的哲学理论。他自学德语,研读胡塞尔、迈农等人的著作,一度深受现象学的影响。二战期间,赖尔从事情报工作。1945年,他被选为韦恩弗利特形而上学哲学讲座教授。1949年,《心的概念》出版。这是他的第一部专著,也是他最有影响的著作。除论文集以外,他毕生只出版了三部著作,另外两部是《两难困境》(Dilemmas,1954)和《柏拉图的进步》(Plato’sProgress,1966)。他的两卷本《论文集》(CollectedPapers,1971)搜集了他1971年以前发表的全部重要论文。他去世以后,另一本论文集《论思考》(OnThinking,1979)辑录了1971年以后的8篇重要论文。一、《系统地引人误解的表达式》赖尔思想的主要特色在于,他对哲学的本质和功能提出了独特的理解。从消极的、批23\n判性的角度说,哲学研究的目的是澄清语言中的错误,探究错误是如何发生的,如何区分表述良好的语句和表述糟糕的语句;从积极的、建设性的角度说,哲学研究的目的是提出一个表述框架,使得我们可以对表述糟糕的语句进行“系统性地重述”。就第一个角度说,赖尔的工作是以哲学史上的错误观点、错误论证和错误理论为靶子,分析和揭示其中的错误;就第二个角度说,赖尔把自己的工作称为“概念绘图学”,即为我们的表述建立系统性的概念框架。他的观点和方法特色充分展示在《系统地引人误解的表达式》一文中,并在《心的概念》一书中得到深入发展。《系统地引人误解的表达式》发表在1931年的《亚里士多德学会会刊》上。对于“表达式”,赖尔没有做明确的界定。简单地说,一个语句是“表达式”,语句中的子结构(个体词、谓词)也是“表达式”。所谓的“引人误解”,是指某些个表达式虽然在日常应用中被说者和听者完全清楚地理解,但是它们是以不适当的句法形式表达的。一个表达式要表达某种事态,然而,它所采用的句法形式却是用来表达另一种事态的,于是,这种糟糕的句法形式就成为误解的基础。所谓的“系统地”,是指这些表达式中的每一个都不是“偶然地”引起误解,相反,它因其句法形式引起误解,与它相似的表达式同样也会引起误解。一个“糟糕”的表达式可能以两种不同的方式“糟糕”。一种方式是“非哲学的”,例如,违背英语语法,用词不当,语词有歧义,比喻不当,等等。这类“糟糕”是语言学的研究对象,赖尔不感兴趣。另一种方式是“哲学的”,涉及到我们的语言所依赖的基本的概念结构。这是赖尔所要研究的。需要注意的是,赖尔在文中尽量避免使用“概念”这个词,因为“概念”也是一个“引人误解的表达式”。赖尔研究这些表达式的目的在于:其一,指出某些表达式在哲学上是糟糕的;其二,提供一种在哲学上更好的表达式,以重述这些糟糕的表述式想要表达的内容。赖尔不想涉足这些表达式所表述的内容(或主题),而聚焦于表述的句法形式。具体地说,赖尔深入研究了三类表达式。第一类是“似是而非的本体论陈述”。这类陈述的例子包括“上帝存在”、“独角兽不存在”、“食肉的牛不存在”、“圆的三角形不存在”等等。它们的共同特征是以“存在”为谓词,断定某物“存在”或“不存在”。这类陈述之所以引人误解,是因为从句法角度看,它们表现为主谓判断的形式。“上帝存在”与“人有死”的句法形式形同,于是,我们会根据“有死”是谓词而认为“存在”也是谓词,同样,我们会根据“人”是指示词而认为“上帝”也是指示词。近代以来,很多哲学家已经意识到,“存在”不是谓词,不过,这种见识还不足以使我们避免误解,因为表现在主词(“上帝”、“独角兽”、“食肉的牛”等等)上的混淆依然是误解的根源。赖尔主张,我们可以把这类陈述“重述”(restate)为更好的形式。例如,“食肉的牛不存在”应当改写为“没有任何牛是食肉的”,或者“没有任何食肉的四足动物是牛”。更精确的进一步改进是“没有任何东西既是一头牛又是食肉的”。其实,以上三个表述中的任何一个都足以避免一种在传统哲学中常见的危险:把“食肉的牛”当作指示词,从而要求一个对象被这个指示词所指谓。类似地,“上帝存在”被重述为“某物,且仅有一物,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和无限善的”,而“撒旦不存在”被重述为“没有任何东西是凶恶的、而且在凶恶方面是独一无二的”。这种重述的要点在于,“上帝”、“撒旦”等表达式在表面看来是单称的主词,但是这仅仅是假象。同类的陈述还有“鲍德温先生是实在的”、“鲍德温先生是真实的”、“鲍德温先生是客观的”、“鲍德温先生是一个对象”、“匹克威克先生是一个非实体”、“匹克威克先生是一个现象”、“匹克威克先生是一个非实体”、“匹克威克先生是虚构之物”、“匹克威克先生是一个想象中的对象”,等等。在所有这些陈述中,谓词是因人误解的——它们表面看来表示某种属24\n性,实则不然。此外,在这类陈述中,主词同样是因人误解的。这些主词伪装成指示词,让我们误以为它们指称某对象;然而,通过重述这些陈述,我们发现,这些主词其实是表语表达式。第二类是“似是而非的共相陈述,或者说似是而非的柏拉图主义陈述”。例如,“不守时是应受责备的”,“善德是对它自己的奖赏”。表面看来,这两个例句与“琼斯应受责备”和“史密斯给予他自己奖赏”类似,于是,我们会很自然地认为,“不守时”和“善德”都指称某种对象,如同“琼斯”和“史密斯”一样。这当然是错误的,因为这种理解导致了糟糕的本体论后果,我们不得不引入被称作“不守时”和“善德”的实体。实际上,我们可以重述这些语句以避免误解。例如,“不守时是应受责备的”可以改写为“对于任何一个人,如果他不守时,则他应当为自己的不守时受到别人的责备”。显然,被责备的对象是某个人,而非那个被称为“不守时”的共相。经过改写以后,我们发现,原先作为主语的表达式现在成为表语表达式。严格说来,“不守时是应受责备的”是一个错误的语句,因为主语表达式并非指称某对象的名称。这一类陈述可以与第一类陈述结合,从而产生更复杂的陈述,例如,“平等不是一个真实的对象”。这个陈述同时具有以上两类陈述的特征,因此,它以两种方式引人误解。赖尔的观点是,关于“共相是何种对象”的传统哲学问题是伪问题,因为共相压根就不是对象。第三类是“描述性表达式和似是而非的描述短语”。描述性表达式以某种属性来指称某对象,例如,“牛津大学现任校长”、“世界上最高的山”、“琼斯的长子”等等。这些表达式在日常使用中不会造成麻烦,但是在哲学家对这些表达式进行解释时,就有可能出现错误。这些表达式在语法方面看来属于指示性词组,其实是表语表达式。例如,“琼斯的长子”所指称的并不是一个被称作“琼斯的长子”的人,实际上,没有人的名字是“琼斯的长子”。如果汤米是琼斯的长子,则“琼斯的长子”所指称的是汤米,需要注意的是,“汤米”是名字,而“琼斯的长子”不是。“琼斯的长子今天结婚”可以重述为“某人是琼斯的儿子,并且他比琼斯的其他儿子都年长,并且他今天结婚。”这类表达式容易引发的错误是:把描述性词组当作专名;把描述表达式所描述的东西当作该描述表达式所意指的东西。有些描述性表达式容易引发哲学错误,例如,“琼斯不喜欢去医院这个想法”,“我刚刚有了去休假这个念头”,“表达式‘X’的意义是含糊的”,等等。其中,“想法”、“念头”、“意义”等等很容易被哲学家当作实体。在哲学理论中,“观念”、“概念”、“想法”、“判断”等等通常是这样被实体化的。所有这三类系统地引人误解的表达式所造成的哲学危害是“增加实体”。通过重述,可以避免误解,从而消灭这些不必要的实体。显然,赖尔对“似是而非的陈述”的处理与罗素的摹状词理论非常相似:二者不仅在研究对象上大致重合,而且解决方案相仿。赖尔和罗素都通过对糟糕的陈述进行改写来避免哲学上的混乱,差别在于,赖尔以日常语言为重述的基础,而罗素以人工语言(即一阶逻辑)为重述的基础。日常语言学派与人工语言学派之间的一致与分歧由此可见一斑。二、《心的概念》在《心的概念》中,赖尔设定了两个目标。其一是否定性、批判性的目标,即颠覆一种在传统哲学和日常思维中占据主流地位的关于“心灵”的理解;其二是肯定性、建构性的目标,即为我们正确地应用与“心灵”相关的概念提供整体框架。赖尔用很多名称来称呼那种作为他的批判标靶的理解:“官方教条”、“笛卡尔模型”、“笛卡尔神话”、“机器中的幽灵”、“副机械论假说”。在他的著作中,这几个词是同义词。为了25\n解释这种错误理解是如何产生的,我们首先要讨论“范畴错误”。“我在动物园中看到了猴子和动物。”这个例句中包含明显的范畴错误。“猴子”和“动物”这两个概念不应并列使用,把它们并列使用会使我们误以为某些适用于“猴子”的属性也适用于“动物”。某些范畴错误是不明显的。设想一个人参观牛津大学,他见到了图书馆、教学楼、运动场、餐厅等等,然后他问:“但是牛津大学在哪儿呢?我见到了图书馆、教学楼、运动场和餐厅,但是我还是没见到牛津大学。”这种提问方式的错误在于把“牛津大学”当作了与“图书馆”、“教学楼”等等平行、并列的范畴,并诱使我们设想“牛津大学”是否具有与“图书馆”、“教学楼”等所具有的属性。提问者不理解“大学”这个概念应当如何应用。关于心灵的“官方教条”生成于类似的范畴错误。“物”与“心”是两个不同的范畴种类,如果我们错误地把二者当作平行、并列的范畴,就会导致哲学错误。物体严格地遵循确定的规律,于是我们自然地认为心灵也被确定的规律所驾驭,只不过,制约物体的是物理规律,而制约心灵的是心理规律。物体存在于可见的物理世界中,于是我们自然地认为心理也存在于某个世界中,只不过,物体所在的世界是外在世界,而心灵所在的世界是内在世界。作为物体的身体可以完成各种行为,于是我们自然地认为,心灵也可以完成各种行为,只不过,身体完成的行为是外在行为,而心灵完成的行为是内在行为。当然,以上理解都是完全错误的。我们错误地以“物”来类比“心”,于是我们把一些本不适用于“心”的属性移植到了关于“心”的论述中。一旦我们拒绝把“物”与“心”并列,就会发现这些说法是没有根据的。赖尔不厌其烦地分析了与“心”的概念相关的范畴错误的各种例证。例如,一旦我们把“心”和“物”并列,就导致了“外在行为”与“内在行为”的对立。于是,哲学家必须回答这个问题:“外在行为是如何被内在行为所决定的?”“意志”的概念就是作为连接“外在行为”和“内在行为”的中介进入哲学理论的。尴尬之处在于,无论如何解释“意志”都难以避免自相矛盾。在赖尔看来,一旦我们澄清了与“心”相关的各种概念,这个问题会自动消失。他的结论是,一个行为无所谓“内在行为”或“外在行为”,我们不应当把行为分为“内在”和“外在”两种,我们在行动时也不是同时完成一个“内在的”心理行为和一个“外在的”物理行为。既然没有所谓“内在”与“外在”的区分,也就不必提出“外在行为是如何被内在行为所决定”的问题,“意志”成为一个不必要的概念。赖尔把自己的建构性工作称为“逻辑地理学”。他认为,他的研究是“在哲学上中立的”,不倾向于任何哲学流派;此外,他的研究不增加我们关于“心”的知识,不提供关于“心”的事实内容。他的兴趣仅在于整理我们既有的关于“心”的知识,分析我们关于“心”的种种概念的用法,以此为基础,校正我们已有的知识的“逻辑地形”。不过,赖尔事实上是否做到了“在哲学上中立”,颇可怀疑。虽然赖尔没有表示对行为主义的同情或支持,但是他的理论有明显的行为主义倾向,某些哲学史家甚至把赖尔的理论称作“逻辑行为主义”。另外,赖尔经常强调陈述的可观察后果,这显然是逻辑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在批驳“官方教条”的同时,赖尔详尽地分析了我们在日常语言中如何应用各种与“心”相关的概念。我的鞋夹脚,这件事只有我知道,鞋匠不知道。这个平平无奇的判断已经埋下了误解的种子。我确实“知道”我的鞋夹脚,但是,这并不是我“看到”的。如果我们对范畴错误不加警惕,就有很多错误等着我们。例如,我们会以为,我本人——并且仅有我本人——可以“见证”我的鞋夹脚,正如我作为一场车祸的目击者可以“见证”这场车祸;鞋匠不知道我的鞋夹脚,是因为某种东西——类似于一幅窗帘——阻挡了他的视线,使他看不到我所看到的东西;我们拥有某种身体器官,正如我们用眼睛“看”外部世界一样,我们用这种特殊的器官“看”内部世界;我们“拥有”一个“脚痛”,正如我拥有揣在自己钱包里的十块钱。26\n为了建立关于“心”的逻辑地理学,赖尔精致地分析了许多心理概念,如“知道”、“意志”、“爱好”、“感触”、“欣赏”、“想要”、“倾向”、“意识”、“内省”、“观察”、“装扮”、“幻想”、“记忆”、“理智”等等。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和日常会话中,普通人都可以正确地、自如地使用这些概念;当自己或他人错误地使用这些概念时,普通人也能轻松地分辨出错误。对于与心理状态、心理活动、心理机能相关的诸多形容词,普通人也能轻松驾驭。然而,有能力使用这些概念和词汇不等于清楚地建立了这些概念和词汇之间的逻辑关联。赖尔对相关的语言现象进行了细致的梳理、甄别、分类,目的在于提供一份准确的概念地图。《心的概念》出版以后引起轰动,十年间在欧美哲学界产生重大影响。各种主流哲学期刊都发表过讨论此书的长文,各大学哲学系的课程和教材中通常有对本书的讨论。然而,在十年以后,哲学界对这本书的兴趣基本上消失了。我们无法确切地指明其原因,比较明显的原因有两条:其一,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研究》于1953年问世。由于《哲学研究》与《心的概念》在论题上多有重合,而前者的分析比后者更加深刻,所以,《哲学研究》的光芒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心的概念》;其二,《心的概念》在方法论上有很重的逻辑经验主义和行为主义的痕迹,随着逻辑经验主义和行为主义的衰落,《心的概念》也逐渐淡出。第三节奥斯丁约翰·兰肖·奥斯丁(JohnLangshawAustin,1911~1960年)生于英国兰开斯特,1924年在施鲁斯伯利公学学习希腊、拉丁古典著作,后入牛津大学学习古典学、语言学和哲学,1935年在牛津大学任研究员。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他在英国情报部门服役,官拜中校,因卓越贡献两度获得勋章。战后回到牛津,1952年任怀德伦理学讲座教授,直到1960年因肝癌去世。奥斯丁生前没有出版任何著作,只发表了七篇论文。在这些论文中,《他人心灵》(OtherMinds,1946)受到广泛关注。他的学术影响主要是通过教学活动产生的。他死后,他的学生根据他的演讲整理出版了《感觉和感觉材料》(SenseandSensibilia,1962)和《如何以言行事》(HowtoDoThingswithWords,1962)。《哲学论文集》(PhilosophicalPapers,1961)汇集了他生前发表的全部论文,另外收入了几篇未发表的论文,1973年的第三版扩充到十三篇论文。一、履行式与记述式奥斯丁和赖尔同为日常语言学派的开创者,都擅长对日常用语的精细分析,然而,二者的分析角度各具特色。赖尔式的分析通常是这样的:为什么我们不能说“某人逐渐到达伦敦”?为什么我们不把“逐渐”(gradually)和“到达”(reach)搭配在一起?而奥斯丁的分析通常是这样的:为什么“我警告你……”可以构成一个我对你的警告,而“我侮辱你”却不构成我对你的侮辱?当我说“我警告你……”时,我在做什么?奥斯丁对哲学——尤其是语言哲学——的最大贡献在于,他发现了我们可以利用语言完成各种不同的行为。奥斯丁认为,日常语言尚未提供用来讨论语言本质的适当词汇,而传统哲学关于语言本质的讨论充满错误和陈词滥调。为了研究语言,他不得不独自发明一些新词。源自道德哲学的一种常见观点是,所有语句可以分为“事实陈述”(description)和“价值判断”(evaluation)两大类。然而,有一类语句,既不属于事实陈述,也不属于价值判断。例如,当我说“我承诺如此这般”时,我既非陈述一个事实,也非表达某种价值评判;相反,我用这个语句制造了一个事实——正是因为我说出了这个语句,我的承诺才成为一个事实。27\n这种情况被奥斯丁称为“theperformatoryuseoflanguage”,后改称“theperformativeuseoflanguage”,汉语译为“语言的履行式使用”。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奥斯丁的重大影响,某些英语词典已经收录了奥斯丁发明的“performative”一词。奥斯丁的发现导致了我们对语言的重新理解。在传统上,一个语句被理解为对事实的陈述。根据其是否与事实相符,语句可以分为真的或假的。但是某些语句显然不是这样。例如,“我命名这艘船为‘利贝特’”,“我道歉”,“我欢迎你”,“我劝你做那件事”。这些语句的特点在于,它们不是对事实的陈述,相反,说出一个这样的语句即造成了一个事实;它们没有真假之分,但可以是“适当的”或“不适当的”,可以是“有效的”或“无效的”。例如,在一艘船的下水仪式上,一个符合特定要求的人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说出:“我命名这艘船为‘利贝特’。”这个人说出这句话是“适当的”,而且,这艘船因此被命名为“利贝特”,也就是说,这个命名是“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我命名这艘船为‘利贝特’”既不是真命题,也不是假命题,它不是对一个事实的陈述,而是制造一个事实的行为。这个人在说出这句话的同时,完成了一个行为。相反,如果一个疯子在下水仪式上捣乱,抢先说出:“我命名这艘船为‘伊丽莎白’。”这个疯子说出这句话是“不适当的”,他的命名——如果可以称为“命名”的话——是“无效的”。据此,奥斯丁把语句分为两类。一类叫做“theconstativeutterance”(记述式),相当于我们通常所说的“陈述”;另一类叫做“theperformativeutterance”(履行式)。后者是奥斯丁研究的重点。如果我们可以在句法方面找到一些特征,使得我们轻易地把这两类语句区分开来,无疑是方便的。奥斯丁发现了一些特征,例如,履行式通常以某些特定动词为核心;这些动词通常是第一人称、单数、现在时、直陈式、主动语态的形式;这些动词可以用“借此”(hereby)修饰;等等。不过,这些标志经常不可靠。在标志牌上的一个“狗”字足以实现一个“警告”,这一个字等效于一个完整的履行式:“我警告你小心被狗咬。”履行式甚至可以在一个字也不用的情况下完成,例如,我向你脱帽鞠躬,这个动作已经完成了“致敬”的行为。因此,区分记述式与履行式的要点不在于句法形式,而在于是否完成了某种“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记述式”与“履行式”的二分法是奥斯丁的早期观点。他在《他人心灵》一文中简短地介绍了语言的履行式使用。奥斯丁在后来的演讲和论文中发展、修正了早期观点。第一,在“记述式”与“履行式”之间,难以发现某些明确的标准把二者区分开;第二,即使那些被我们称为“记述式”的语句,也具备完成某种行为的功能。于是,奥斯丁最终得出结论:“说话就是做事。”也就是说,每一个“语句”都可以从“行为”的方面理解,说出每一个“语句”都构成一个“言语行为”。我们可以从历史的角度理解奥斯丁思想的转变。在奥斯丁以前,哲学家把语言的主要功能界定为陈述事实、表达思想,也就是说,语言是用来“说事”的。而奥斯丁发现,有一类语句不是用来“说事”的,而是用来“做事”的。在拓展视域以后,奥斯丁把“语言”界定为两类,一类是“说事”的,另一类是“做事”的,而先前的哲学理论的错误就在于以偏概全地把“说事”的语句当作全部语句。此后,奥斯丁再次拓展视域,他发现,其实全部语句都是用来“做事”的,二分法根本就不成立。二、语行力理论我们在说出每一句话时,都是在履行行为,即言语行为。在每一个言语行为内部,奥斯丁区分了三个层次的行为:1、以言表意行为(thelocutionaryact),即通过说出一句话表达某种含义;2、以言行事行为(theillocutionaryact),即通过说出带有特定力量的语句而履行一些行为,例如“提问”、“保证”、“警告”、“裁决”、“任命”、“批评”、“道歉”等等。这种特定力量是奥斯丁研究的重点,被称为“语行力”(illocutionaryforce);3、以言取效行为(the28\nperlocutionaryact),即在听者身上产生某种效果的行为。这三种行为是在我们说出一句话时同时完成的。我们用奥斯丁的例子来解释这三种行为。假定我对你说:“用枪射她。”首先,这个语句传达了某种含义,这是以言表意行为;其次,当我对你说这句话时,我在对你进行“命令”、“建议”或者“请求”,这是以言行事行为;最后,当你听到这句话时,我的行为对你产生了某种后果,这是取得语效行为。当我用这个语句对你下达命令时,你听到我的命令(虽然未必执行)就是我取得的语效。奥斯丁区分了五种不同的语行力,并据此把以言行事行为分为五类。1、判定行为(verdictives)。这种行为对事物的事实或价值做出判定,其对应的语行力是判定语行力。例如“裁定”、“宣判”、“确认”、“诊断”;2、实施行为(exercitives)。这种行为行使某种权力、权利、影响,其对应的语行力是实施语行力。例如“任命”、“投票”、“命名”;3、约束行为(commissives)。这种行为把说话者置于某种约束之下,其对应的语行力是约束语行力。例如“许诺”、“发誓”;4、举止行为(behabitives)。这种行为表达某种社会性的态度,其对应的语行力是举止语行力。例如“道歉”、“祝贺”、“致谢”;5、阐释行为(expositives)。这种行为发生在交谈中,其对应的语行力是阐释语行力。例如“回答”、“论证”、“承认”。奥斯丁的语行力理论阐述于《如何以言行事》一书中。需要注意的是,这不是一部完整的著作,而是他的授课笔记。因此,这部书呈现给我们的不是一种成熟、成型的理论,而是一个半成品。奥斯丁英年早逝,使得这种理论没有机会以完整的形式问世。无论如何,语行力对后世的哲学和语言学产生了重大影响,证据之一是他发明的某些术语已经进入主流英语辞书。三、日常语言分析在他去世以后,言语行为理论使得奥斯丁跻身于二十世纪最重要的哲学家之列;但是在他生前,他的声望和影响主要来自于他对哲学的目的和功能的独特理解,以及他从事哲学研究的独特方式。他的研究以“日常语言分析”为特色,他的基本立场是:1、日常语言是一种强大而精密的语言。哲学家通常以为,日常语言是不精确的。奥斯丁的观点正好相反:日常语言是一种充分有效的交流工具,为人类生活所必需的一切区分都可以凭借日常语言实现;而哲学家在进行学术研究时经常发明一些术语和用法,这种语言——“哲学语言”——才是粗糙、混乱的。2、哲学家经常误用和滥用日常语言,从而制造混淆和混乱。如果严格地遵循日常语言的实际用法,如果正确地理解和应用日常语言,原本不会出现任何问题;正是由于哲学家人为地制造了混淆和混乱,许多哲学问题才得以产生。这些问题当然是无法解决的。3、哲学研究的任务是对日常语言进行深入、细致、全面的分析,尤其是通过对引起哲学混乱的词汇进行分析。当然,奥斯丁并不主张这是哲学的全部任务,但是这是哲学的重要任务,而且是最初的任务。这种工作需要众多研究者合作完成,可以渐进地获得进步。据说奥斯丁曾与罗素进行辩论。罗素质问:“对日常语言的分析可以成为全部的和最终的哲学吗?”奥斯丁回答:“对日常语言的分析不能是全部的和最终的哲学,但是,它是最初的哲学。”日常语言分析可以实现两种功能。其一是批判性功能:通过分析哲学家在使用语言时所犯的错误,可以消除混乱;其二是建构性功能:通过分析我们在描述世界时所应用的表达式,可以增进我们对世界的理解。在名为《感觉和感觉材料》的演讲中,奥斯丁充分显示了日常语言分析的第一种功能。奥斯丁以艾耶尔(A.J.Ayer)的名著《经验知识的基础》(TheFoundationsofEmpirical29\nKnowledge,1940)作为解剖对象。在艾耶尔的论证中,奥斯丁发现了大量的混淆和混乱。奥斯丁认为,艾耶尔的问题就是从这些混淆和混乱中滋生的。例如,艾耶尔把全部感觉经验分为两类:关于物质对象的经验以及关于感觉材料的经验。这种二分法是艾耶尔论证的起点。然而,奥斯丁指出,这种二分法是错误的,因为有一些东西无法归入以上两个类别,例如“阴影”、“彩虹”、“镜像”等等。又如,艾耶尔不加区分地使用“look”、“appear”和“seems”,在奥斯丁看来,这三个词是完全不同的。日常语言分析的第二种功能显示在《为辩解一辩》(APleaforExcuses,1956)一文中。1950年代,奥斯丁主持了一系列的研讨班,为研讨班所准备的材料被奥斯丁浓缩成一篇论文,发表于《亚里士多德学会会刊》。这篇论文以“辩解”(excuse)为题,但是所讨论的范围远远不止“辩解”。实际上,奥斯丁不仅分析了与“辩解”接近的“借口”、“辩护”、“辩白”等等,而且分析了与这些词汇相关的大量词汇。奥斯丁提出了一种研究“行为”(action)的方法。单凭追问“什么是行为”或者“什么构成了行为的本质”当然无助于我们理解“行为”。奥斯丁的方法是详尽地分析一系列与“行为”相关的词汇是如何被我们使用的,从而展示出我们用来描绘行为的概念工具所具备的特征。通过分析以“辩解”为中心的一系列词汇,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行为”。奥斯丁的分析导致了很多令人惊异的结果。例如,我们通常以为,行为要么是“自愿的”,要么是“不自愿的”。事实上,“自愿的”的反面可以是“被强迫”、“受强制”或者“有义务”,而非“不自愿”;同样,“不自愿的”的反面可以是“故意的”、“有目的的”,而非“自愿的”。奥斯丁的目的当然不是研究“辩解”;他的目的也不是研究“行为”。他的目的是通过这种分析实例展示一种哲学研究的方法和风格。毫无疑问,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理论与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有很多相似之处。维特根斯坦的后期哲学的起点是拓宽对语言的理解,把“陈述”视为语言可以实现的多种功能中的一种,而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理论也是从这里出发的。奥斯丁与晚期维特根斯坦都重视我们对语言的实际使用,提倡对日常语言的实际调查和细致分析,反对因误用日常语言而导致的哲学问题。“言语行为”和“语言游戏”这两个概念都起到了模糊“言”和“行”之间的分界的效果。很多人据此认为,奥斯丁的思想深受晚期维特根斯坦的影响。这种说法也许是有道理的。不过,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奥斯丁对维特根斯坦的评价不高。《哲学研究》问世以后,牛津哲学系的研究生以这部著作为研讨班的基本文献,奥斯丁指导了这个研讨班。奥斯丁对《哲学研究》的评价经常是“太不严谨”(tooloose)。第四节斯特劳森斯特劳森(PeterFrederickStrawson,1919~2006)生于英国伦敦,在牛津大学圣约翰学院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1940年获得学士学位,其后在军中服役六年,官拜上尉。退役以后,他在北威尔士大学担任讲师。1948年,任牛津大学研究员,1966年任高级讲师。1968年,赖尔从韦恩弗利特形而上学哲学讲座教授的职位上退休,斯特劳森继任这个教席,直至1987年退休。1960年,他受聘为英国科学院院士,1971年成为美国科学院院士,1977年封爵。斯特劳森的主要著作包括:《个体——论描述的形而上学》(Individuals:AnEssayinDescriptiveMetaphysics,1959),《感觉的限度)》(TheBoundsofSense,1966),《怀疑主义和自然主义)》(ScepticismandNaturalism,1985),《逻辑和语言学文集》(Logico-LinguisticPapers,1971)。在分析哲学史上,斯特劳森是一位划时代的人物。他以前的分析哲学以排斥形而上学、拒绝传统的哲学问题和哲学概念为特色;从他开始,分析哲学家开始关注形而上学,传统的哲学问题和哲学概念进入分析哲学的研究领域。30\n一、摹状词与指称1950年,斯特劳森在《心灵》杂志上发表《论指称》(Onreferring)一文,一举成名。迄今,这篇论文仍被视为斯特劳森最有影响的论文。1905年,罗素在《论指谓》(OnDenoting)一文中介绍了他的摹状词理论,被学术界广泛接受。斯特劳森对罗素的理论提出了激烈的批评。为了便于讨论,斯特劳森整理并重述了罗素的基本思路。以“法国国王是贤明的”为例(以下用“S”代表这个语句),罗素希望反驳以下两个论证。论证一:(1)“法国国王”是S中的主词;(2)如果S是有意义的语句,则S是关于法国国王的;(3)如果法国国王不存在,则S不是关于法国国王的;(4)S是有意义的,因此,法国国王存在。论证二:(1)如果S是有意义的,则S非真即假;(2)如果法国国王是贤明的,则S为真;如果法国国王不是贤明的,则S为假;(3)“法国国王是贤明”和“法国国王不是贤明”都要求法国国王是存在的;(4)S是有意义的,因此,法国国王存在。罗素坚决拒绝“法国国王”之类的实体。为了避免得出“法国国王存在”的结论,罗素否认S中的“法国国王”是主词。罗素的策略是把S重述为:(1)有一个法国国王,并且(2)仅有一个法国国王,并且(3)没有任何既是法国国王又不贤明的某物。斯特劳森认为,罗素在这两点上是正确的:其一,S是有意义的语句;其二,惟有在以上三个语句为真的条件下,说出语句S的人才做出一个真实的论断。但是,斯特劳森反对罗素的如下两个观点:其一,说出语句S的人不是做出了一个真论断,就是做出一个假论断;其二,说出语句S的人所做出的论断的部分内容是,现在有且仅有一个法国国王。斯特劳森认为,罗素的根本错误在于两个混淆:1、把语句与语句的使用相混淆;2、基于上一个混淆,把逻辑蕴涵与非逻辑蕴涵相混淆。就“语句”而言,斯特劳森区分了“语句”(asentence)、“语句的使用”(auseofasentence)、“语句的表达”(anutteranceofasentence);相应地,就“语词”而言,斯特劳森区分了“语词”(anexpression)、“语词的使用”(auseofanexpression)、“语词的表达”(anutteranceofanexpression)。这两种区分是斯特劳森的指称理论的关键。还是以语句S为例。同样的这个语句可以在各种语境下被说出,例如,在路易十四当政的时期,在路易十五当政的时期,在法国废除君主制的时期,我们都可以说出语句S。在不同的语境下,这个语句是相同的;然而,在不同的语境下,我们对这个语句的“使用”是不同的。一个人在路易十四当政时期说出语句S,他做出了一个关于路易十四的论断;另一个人在路易十五当政时期说出语句S,他做出了一个关于路易十五的论断。显然,这是两个不同的使用。关于“语句”和“语句的使用”,斯特劳森做出了深入的剖析和比较,然而,关于“语句的表达”(以及“语词的表达”),斯特劳森语焉不详。一个在某个语境下“说”出语句S,而另一个人在相同语境下“写”出语句S,两人做出了相同的“使用”,但是做出了不同的“表达”。除此之外,斯特劳森没有对“表达”进行进一步阐释。看来,斯特劳31\n森对“表达”的兴趣不大。“语句”与“语句的使用”之间的重大差别在于:语句是有意义的,但没有真假可言;只有在具体的情境下对语句的使用才可以是“真的”或“假的”。在斯特劳森看来,罗素的基本错误就在于无视这种差别,把“语句”与“语句的使用”混为一谈,从而错误地要求语句非真即假。类似地,“语词”与“语词的使用”不同:语词是有意义的,但是不能单独地说一个语词指称某个对象;只有在具体的对语词的使用中,才能说这个语词是指称某个对象的。“这张桌子上摆满了书。”——这个语句是有意义的,其中的语词“这张桌子”也是有意义的。然而,除非涉及到具体使用,我们既不能说这个语句的真假,也能说这个语词的指称是什么。在具体的情景中,在对语句和语词的使用中,我们才能确定语句的真假和语词的指称。那么,什么是意义?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但是斯特劳森没有深入论述。毕竟,这篇论文的主题是“指称”,而非“意义”。他的观点是:语词的意义是为把语词使用于指称中的一套规则、习惯和约定;提出语词的意义,就是为了使用这个语词指称某物或某人而提供一般性的指导;提出语词的意义,就是为了使用这个语句做出或真或假的论断而提供一般性的指导;语词或语句的意义涉及到使用它们的所有场合,但是与使用它们的特定场合无关。显然,斯特劳森关于意义的理解与弗雷格非常相似,而且,二者都充分意识到了意义问题的复杂性——这恐怕就是二者都没有试图对意义做出干净利落的论述的原因。相比之下,罗素低估了意义问题的复杂性,做出了一个过分简单、因而站不住脚的结论。罗素认为,一个语词的意义就是它的指称,这当然是容易驳倒的。至此,可以清楚地看出罗素的如下观点为什么是错误的:说出语句S的人不是做出了一个真论断,就是做出一个假论断。语句本身没有真假可言,惟有语句的使用才有真假可言。所以,我们不能脱离具体的语境说一个语句是真的或假的。罗素的另一个错误观点涉及到另一种混淆。罗素认为,语句S等价于以下三个语句的合取:(1)有一个法国国王;(2)仅有一个法国国王;(3)这个法国国王是贤明的。因此,从罗素的立场出发,语句S“蕴涵”有且仅有一个法国国王。这里的问题在于,“蕴涵”应作何解?罗素把这种蕴涵理解为逻辑蕴涵,即语句S为真要求“有且仅有一个法国国王”为真。显然,这与斯特劳森的理解相悖。语句S本身无所谓真假,所以不能在逻辑蕴涵的意义上说这个语句蕴涵另一个语句。斯特劳森认为,有另一种意义的蕴涵,例如,当一个人使用语句S时,这个语句的使用蕴涵着“有且仅有一个法国国王”这一论断。这种蕴涵是对语句的使用而言的,不是对语句而言的。关于这种蕴涵是什么,斯特劳森没有正面阐释。后来,在《逻辑理论导论》(IntroductiontoLogicalTheory,1952)一书中,他用另一个术语——“预设”(presupposition)——表示这种蕴涵关系。也就是说,当一个人说出语句S时,他“预设”了有且仅有一个法国国王。斯特劳森的观点引起诸多争议。最明显的一个问题是,斯特劳森显然相信,一个语句可以是既非真、又非假的,这种观点明显地与排中律相冲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斯特劳森区分了两种涉及到不存在的对象的语句。例如,如果我对你说:“英国总统是大卫·卡梅伦。”你的正常回答是:“英国只有首相,没有总统。”你不会说我的判断是假的。但是,如果我对你说:“今晚的来宾中包括英国总统。”你会说我的判断是假的。在两个情境中,“英国总统”这个语词的使用是不同的。在前一个情境中,出现了一个语句既非真、又非假的情况。二、描述的形而上学《个体——论描述的形而上学》(Individuals:AnEssayinDescriptiveMetaphysics,1959)32\n是斯特劳森最重要的著作,迄今仍被视为二十世纪的主要哲学经典之一。这本书一经出版就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争议。在这部著作中,斯特劳森提出了一种与分析哲学相容的形而上学理论——描述的形而上学。在斯特劳森之前,无论是人工语言学派的罗素和早期维特根斯坦,还是日常语言学派的赖尔和奥斯丁,都对传统形而上学持严厉的批判态度。在他们看来,形而上学问题之所以产生,是由于不可救药的错误。维也纳学派的强大影响使得形而上学的声誉遭到更加严重的败坏。在这种背景下,斯特劳森决心恢复形而上学的名誉。在他看来,形而上学拥有漫长而辉煌的历史,具有重要的价值。形而上学的研究对象是我们关于世界的思想的结构。形而上学可以分为两种:描述的形而上学和修正的形而上学。描述的形而上学对我们关于世界的思想的实际结构进行描述。具体地说,通过分析我们实际上是如何使用日常语言的,发掘出我们对世界所做出的预设,寻找我们的思想所依赖的基本概念,在这些基本概念之间建立系统性的关联,等等。总之,描述的形而上学尊重我们的日常思维和日常语言,承认我们的日常语言对世界的描述是大体可靠的,虽然需要经常调整,但是在整体上是稳定的、合理的。与之相反,修正的形而上学不满于这种实际结构,而妄图建立一种更好的结构。修正的形而上学认为,我们的日常思维和日常语言是不可靠的,它们的实际结构是混乱的,需要发明一种新的概念图式来支撑我们的思维和语言。斯特劳森承认,这种二分法是不严格的,我们不能把某个哲学家完全地归入其中一类。实际上,每一种形而上学理论都兼具描述的形而上学和修正的形而上学的特征。不过,我们依然可以粗略地把历史上的形而上学理论分为两类。在斯特劳森看来,亚里士多德和康德属于描述的形而上学家,而笛卡尔、莱布尼兹和贝克莱属于修正的形而上学家。为了建立一种严肃的形而上学理论,首先需要应对两个挑战。第一个挑战来自怀疑论。一种形而上学理论——描述的或修正的——所讨论的是一些缺乏经验证据的概念,我们如何证明这种理论不是胡说八道?实际上,在维也纳学派兴起之后,这个问题已经变得极为严峻。相比之下,描述的形而上学比修正的形而上学更加容易受到怀疑论的攻击。修正的形而上学可以诉诸于信仰,诉诸于神秘,诉诸于直觉,通过诸如此类的办法躲避怀疑论的追问;而描述的形而上学仅仅以分析我们对日常语言的实际使用为基础。不过,斯特劳森相信,他的描述的形而上学已经可靠地解决了怀疑论。他的信心来自于这样一个质朴的想法:任何一种怀疑论总要立足于某些概念,因而这个怀疑论者对这些概念不得不持一种“非怀疑论”的态度,而这就是自相矛盾的——因此,怀疑论本身就是错误的。另一个挑战是:历史地看,人类思想和语言所依赖的概念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不仅理论家的概念处于演进之中,我们的日常语言也是流动的。描述的形而上学妄图探寻思想所依赖的一般性的概念结构,既然这些概念本身处于流变之中,这种探寻何以可能?斯特劳森的回答是:诚然,人类思想所依赖的概念处于流变之中,但是,流变性仅仅反映了我们的思想的一个侧面;人类思想还有另一个相反的重要侧面。我们的思想依赖于某些最基本、最重要的范畴和概念,就最根本的意义而言,这些范畴和概念是不变的。它们是人类思想的基本内核,它们是稳定的。描述的形而上学既是关于流变的概念的研究,也是关于不变的概念图式的研究。斯特劳森对形而上学的历史有一种独特理解。在他看来,形而上学在历史上经历了充分的发展,哲学家已经发明了发达的形而上学理论,就这个意义而言,我们不大可能在形而上学的事业中获得“新”的真理。然而,每个时代的具体概念和术语是不同的,每个形而上学家面对的是自己时代的语言,惟有通过研究自己时代的语言,他才能真正理解前辈的形而上学理论。因此,形而上学永远不是一劳永逸的,每个时代都要重复形而上学的工作。根据斯特劳森本人的观点,这本书可以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旨在确立两类基本殊相—33\n—物质物体(materialbodies)和人(persons)。在我们的概念图式中,这两类殊相是最基本的,居于核心地位。第二部分旨在建立和解释一般性的“殊相”概念与“指称对象”概念的关系。在这一部分,斯特劳森介绍了一种区分主词和谓词的理论。这两个部分的论题是相互交织的。在我们的日常交谈中,我们对语言的使用预设了对世界的某些基本理解。我们把世界理解为由某些特殊事物构成的,这些特殊事物中有一些是独立于我们自身的;我们把世界的历史理解为由某些特殊事件构成的,其中某些事件我们参与其中。我们对世界的理解依赖于一种基本的概念图式,我们关于这些特殊事物的思想是凭借这种概念图式表达的,而描述的形而上学的目的就在于揭示这种概念图式的一般性的、结构性的特征。这种概念图式是我们思考这些特殊事物(particularthings)的基础。作为起点,斯特劳森首先要研究这些殊相(particulars)的同一性(identity)。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殊相和同一性是传统哲学中司空见惯的概念,斯特劳森对这两个概念的使用却是颇为不同的。设想两人在对话。说话者要用自己的话语谈论某个特殊事物,听话者需要领悟说话者所谈论的是哪个特殊事物,这个会话过程已经预设了关于世界的某种基本理解,已经对会话的参与者的概念图式提出要求。首先,会话的参与者预设了特殊事物的存在;其次,就某个特定语词在当下情境中指称某个特定事物,双方有共识,即双方谈论的对象是同一的;最后,双方所谈论的特殊事物即世界中的特殊事物。斯特劳森关于殊相和同一性的概念源自于以上的质朴分析。在我们所理解的世界中,存在着许多殊相,但是,这些殊相并不是居于同一个逻辑层次上。某些殊相比其他殊相更基本,它们是基本殊相;而其他的殊相是非基本殊相,非基本殊相需要通过参照与基本殊相的关系予以确立。斯特劳森认为,只有两种殊相是最基本的——物质物体和人。表面看来,斯特劳森的观点很像笛卡尔的二元论。然而,这里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差别:在斯特劳森看来,“意识”是人的“属性”,而“属性”本身不是存在于世界中的“物”,所以,心灵不是一种独立的殊相。殊相仅仅构成了概念图式的基本要素;为了完整地描述概念图式,还需要在这些基本要素之间建立关联。建立关联的功能是通过“共相”实现的。根据一种源自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传统,殊相和共相之间的区分对应于语句中的主语和谓语的区分。斯特劳森首先从语法角度深入研究了主语和谓语之间的差异。他确实发现了一些不同,例如,谓语可以在语句中占据多个位置,主语不能;谓语可以被否定,主语不能;谓语可以是复合的,主语不能;谓语不能被量词限定,主语能;等等。然而,这些区分都不是本质性的。斯特劳森需要一种比语法标准更深刻的标准,即范畴标准。从范畴标准出发,谓词的功能首先是引入共相,其次是显示所指对象是共相的一个示例。共相建立殊相之间的逻辑结构。依据范畴标准确立的主语—谓语区分可以解释依据语法标准确立的主语—谓语区分。从传统哲学的角度看,斯特劳森的形而上学过分“简单”,算不上严肃的哲学探寻。然而,斯特劳森的风格恰好反映了日常语言学派的特色。他们的研究从日常语言开始,并且谨慎地停留在日常语言的范围之内。参考文献:Wittgenstein,L.(1999),PhilosophicalInvestigations,Malden:BlackwellPublishersLtd.Hacker,P.M.S.&Baker,G.P.,AnAnalyticalCommentaryonthePhilosophicalInvestigationsVol.1~4,Malden:BlackwellPublishersLtd.Ryle,G.(2009),TheConceptofMind,London:Taylor&Francise-Library.Ryle,G.(2009),CollectedPapersVol1,London:Taylor&Francise-Library.34\nRyle,G.(2009),CollectedPapersVol2,London:Taylor&Francise-Library.Austin,J.L.(1962),HowtoDoThingswithWords,London:OxfordUniversityPress.Austin,J.L.(1979),PhilosophicalPapers,London:OxfordUniversityPress.Strawson,P.F.(1992),AnalysisandMetaphysics,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Strawson,P.F.(2003),Individuals,London:Taylor&Francise-Library.35\n第八章分析哲学(下)第一节蒯因蒯因(WillardVanOrmanQuine,1908~2000)是美国著名哲学家、逻辑学家,美国分析哲学和新实用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1908年6月25日蒯因生于俄亥俄州阿克伦,1926年9月进入奥柏林学院学习数学,1930年在哈佛大学哲学系读研究生。在哈佛他遇到怀特海、刘易斯和舍弗,这三人都是杰出的逻辑学家。1932年他获得博士学位,并得到一笔博士后奖学金。他利用这笔钱游历欧洲,在维也纳、布拉格、华沙等地接触了一批当时最顶尖的学者,如石里克、魏斯曼、艾耶尔、哥德尔、门格尔、卡尔纳普、塔斯基、卢卡西维茨等等。当时欧洲的逻辑学水平远胜美国,这段欧洲游历对提高蒯因的学术水平至关重要。1933年6月,蒯因被聘为刚刚成立的哈佛大学研究员社团的初级研究员;1936年担任哈佛大学哲学系讲师,1941年晋升副教授。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1942年9月蒯因加入美国海军,从事破译德国潜艇密码的工作,1945年退役。1946年他重回哈佛任教,1948年7月晋升正教授,兼任研究员社团高级研究员和兰德公司顾问。1978年退休,2000年12月25日逝世。蒯因是高产作家,出版了数十部专著和大量论文,主要著作包括《从逻辑的观点看》(1953)、《词与物》(1960)、《集合论及其逻辑》(1963)、《悖论的方式及其他论文》(1966)、《本体论的相对性》(1969)、《指称之根》(1974)、《理论和事物》(1981)。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六卷本《蒯因著作集》,收录了蒯因绝大部分逻辑论著和哲学论著。一、本体论承诺1943年,蒯因在《略论存在和必然性》一文中首先提出“本体论的承诺”。在1948年的《论何物存在》一文中,蒯因对此进行了透彻的论述。“存在”问题是最令哲学家困惑的难题,其表述却异常简单,四个字就足够了:何物存在?蒯因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独特而卓越的分析,得出了发人深省的结论,就哲学意蕴和逻辑技术两方面都值得称道。为了澄清关于这个问题的深刻混乱,蒯因虚构了两个论敌——麦克西和怀曼——作为批判的靶子。需要强调的是,这二人虽然是假想的人物,他们的观点却是在常识和哲学学说中相当流行的。事实上,许多哲学家(尤其是20世纪以前的哲学家)的观点与这二人非常接近。因此,蒯因着力分析麦克西和怀曼论证中的破绽。假定麦克西和蒯因就某物是否存在发生分歧。以“飞马”为例,麦克西主张飞马存在,而蒯因否认飞马存在。在这里,有两个原因造成了麦克西的思维混乱。其一是“存在”与“观念”的混淆。毫无疑问,麦克西和蒯因都承认关于飞马的观念,但是飞马的观念存在不等于飞马存在。一个对象与关于此对象的观念是两回事儿,例如,巴特农神庙与关于巴特农神庙的观念截然不同,前者是可见的,后者是不可见的。麦克西在面对巴特农神庙这个例子时还没陷入混乱,但是在面对飞马的例子时就犯了错误。显然,麦克西把飞马的观念存在等同于飞马存在。这种错误在哲学家的著作中屡见不鲜。麦克西的第二个混乱在于把“存在”与“意义”混为一谈。当蒯因断言“飞马不存在”时,麦克西可以构造一个非常有说服力的反驳:36\n假定飞马不存在,则“飞马”这个语词是没有意义的;既然“飞马”这个语词没有意义,而“飞马不存在”这个语句包含了“飞马”这个没有意义的语词,所以,“飞马不存在”这个语句是没有意义的。于是,即使事实上飞马不存在,你也不能把“飞马不存在”这个事实说出来。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论证并不仅限于“飞马”,对于一切被我们认为不存在的东西,我们都会感到这种尴尬:我们不能“说出”这个东西不存在。为了避免这种困境,蒯因诉诸于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并对罗素的理论进行扩展和引申。麦克西的要点在于,首先强调“飞马”这个语词是有意义的,而后从“意义”出发论证飞马存在。这种思路与传承自柏拉图的共相理论密切相关。我们见到红的房屋、红的玫瑰花、红的落日,于是很自然地认为,所有这些对象——房屋、玫瑰花、落日等等——具有某种共同的东西,即“红”这个属性所表示的意义。作为共相的“红”由此而生——麦克西主张,共相是存在的。蒯因对此的反驳是,“共相存在”的结论依赖于一个特定的概念系统。麦克西所采用的概念系统预设了共相的存在;而我们完全可以采用另一个概念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我们只承认红的房屋、红的玫瑰花、红的落日,但是拒绝承认在这些房屋、玫瑰花、落日之间存在某种共同的东西,于是共相的存在并不成立。这里已经显示出蒯因在存在问题上的基本主张:何物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假设”的问题,我们采用某个概念系统,相应地就假定了某些对象的存在。某物之存在与否,取决于我们采用何种概念体系作为出发点。不过麦克西还有另一种思路论证共相的存在:只要你承认“红”这个词的意义是存在的,我就把这个意义称为这个词对应的共相,因此,意义之存在保证了共相之存在。蒯因要驳倒这种论证并不容易。从日常思维和日常语言出发,接受这种论证是很容易的。这是因为,在日常语言中“意义”是一个名词,我们很容易产生一种根深蒂固的联想:既然名词是某个对象的名字,那么“意义”这个名词也一定为某个对象命名。于是,我们自然地要求在世界中存在一个对象(或实体),我们称之为“意义”。为了驳倒麦克西,蒯因必须破除这种思维方式。他的策略是,拒绝承认“意义”这个词指称世界中的一个存在物。他接受“……是有意义的”和“……与……是同义的”这样的表达方式,但是尽量避免单独地使用“意义”这个名词。蒯因与麦克西的根本分歧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使用“意义”一词的方式:麦克西单独地使用“意义”这个名词,而蒯因把“意义”嵌入“是有意义的”和“是同义的”这两个形容词中,这两个形容词被视为整体性的。下面考察蒯因的另一个论敌怀曼的主张。同麦克西一样,怀曼从“飞马”一词是有意义的得出“飞马存在”的结论,但是他明知飞马与其他我们承认其存在的对象不同——在我们所生活的世界中没有“飞马”这种东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怀曼拓宽了“存在”这个词的使用范围,即存在着两种对象:第一种是现实存在物;第二种是未现实化的可能事物。根据这种解释,“飞马”即一种作为可能事物而存在的对象。怀曼就是在这种意义上坚持飞马存在。蒯因试图以归谬法攻击怀曼。如果接受怀曼的假定(未现实化的可能事物是存在的),则要面对诸多难以回答的问题,例如:在那个门口的可能的胖子,以及在那个门口的可能的秃子,他们是不是同一个人?如何判断他们是否同一?他们是否遵循同一律?在那个门口究竟有多少个可能的人?等等。这些问题确实难以回答,但是并非完全无法回答。事实上,蒯因无法彻底驳倒怀曼,只不过指出了怀曼的理论是不简洁、不方便的。蒯因用以攻击怀曼的全部基础不过是著名的奥康剃刀原则——如无必要,勿设实体。以上是通过驳论介绍蒯因的思想。从立论的角度阐释,蒯因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要观点可以归结为两个著名口号:“本体论承诺”;“存在就是可以成为约束变项的值”。由于蒯因的重大影响,“本体论承诺”已成为当代哲学家的惯用语。蒯因的重要贡献在37\n于,把存在问题从本体论层次转移到语义学层次。传统哲学深受一元主义、本质主义、基础主义和绝对主义的影响,如果两个理论体系就“某物是否存在”的问题发生分歧,根据传统哲学的通常立场,其中至少有一个理论体系是错误的。简言之,这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存在就是存在,不存在就是不存在,判决标准在于此物事实上是否存在。这种视角即属于本体论的层次。从语义学层次考察存在问题,则某物是否存在取决于我们所采纳的理论体系。在一种理论体系中某物存在,这不过是说,这种理论所依据的概念结构预先假定了此物存在——承诺就是假定;在另外一种理论体系中此物不存在,这不过是说,这种理论所依据的概念结构没有预先假定此物存在(或者预先假定了此物不存在)。总之,此物是否存在是一个相对性的问题,分歧的根源在于作为出发点的概念结构不同,而这种不同仅仅是采用的预设不同。我们不能说此一种理论是真的,彼一种理论是假的。如果我们一定要在两种竞争性的理论中评判优劣,则不可能在本体论的层次上取得立足点。在理论竞争中,通常采用“简单性”的原则。简单性原则是经济层次或美学层次的原则,但不是本体论层次的原则。我们可以说,某一种理论比其竞争对手更方便,某一种理论比其竞争对手更美,但是不能说某一种理论比其竞争对手更真。尤其是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两种理论相竞争,在某一方面前者比后者更简单,而在另一方面后者比前者更简单。因此,在语义学层次上,“何物存在”的问题转化为:我们采用的理论(或我们使用的语言)假定了何物存在?显然,对“存在”一词的用法有两种理解方式:其一,“存在”用来修饰一个专名,例如在“苏格拉底存在”中,“苏格拉底”是一个专名;其二,“存在”用来修饰一个摹状词,例如在“当今法国国王存在”中,“当今法国国王”是一个摹状词。在我们的日常语言中,两种用法都是常见的。在怀曼和麦克西的理论中,是第一种用法;而蒯因反对第一种用法,坚持第二种用法。蒯因基于两个理由:第一,如果把“存在”用于一个专名,则断定此专名对应的对象不存在是自相矛盾的,例如,“苏格拉底不存在”这句话已然预先假定了苏格拉底是存在的,否则“苏格拉底”这个专名本身就是可疑的。事实上,前文介绍的麦克西的反驳就是这种思路;第二,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一种语言体系,其中不包含任何专名,而仅以量词反映专名的功能。具体地说,一个专名可以转化为一个摹状词,从而取消专名。显然,这种思路来自于罗素和早期维特根斯坦。既然专名可以取消,把“存在”用于专名就是不必要的。深入分析“存在”用于摹状词的情况才可以揭示所谓的“存在之谜”。根据摹状词理论可以消解麦克西对“飞马不存在”的分析。“飞马”是一个伪装成专名的摹状词,应当还原为“被柯林斯勇士柏勒洛丰捕获的那匹有翼的马”,相应地,“飞马不存在”还原为“或者不存在一个东西,它是一匹马,并且有翼,并且被柯林斯勇士柏勒洛丰捕获;或者存在不止一个东西,它是一匹马,并且有翼,并且被柯林斯勇士柏勒洛丰捕获”。“存在就是可以成为约束变项的值”的意思是说:断定某一对象存在,等价于断定,在某个包含约束变项的语句中,这个对象可以作为常项代入这个变项。例如,“有些人是秃头”可以用谓词逻辑的语句表示为(x)B(x),其中B()表示“…是秃头”,而断定“当今法国国王”存在不过是说,在(x)B(x)中,把“当今法国国王”代入x会得到一个有意义的语句。蒯因的贡献在于,以往的哲学家在本体论的层次上讨论“何物存在”问题,而蒯因把问题转化为语义学层次的问题,即一种理论(或一种语言)预设了某物存在。从技术角度说,一种理论(或一种语言)是否预设了某物存在,表现为此物是否可以代入一个变项。需要注意的是,蒯因的理论需要一条关于世界的假设,即莱布尼兹所说的“世界上不存在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没有这条假设,他的理论恐怕行不通。蒯因似乎没有意识到这条假设是其理论所必需的,而这条假设其实是本体论性质的。38\n二、《经验论的两个教条》1953年,蒯因发表了著名的《经验论的两个教条》一文。这篇文章所批判的经验论主要指维也纳学派的逻辑经验主义。作为一个组织,维也纳学派在二战以前解体;但是其影响在二战以后达到巅峰,在英语哲学界居主流地位。蒯因的文章对维也纳学派的核心原则进行了彻底批判,许多当代哲学家认为,逻辑经验主义研究纲领的没落由此而始。蒯因认为,现代经验论根植于两个教条:其一是分析的真理与综合的真理有根本性的区别;其二是每一个有意义的陈述可以还原为经验陈述。蒯因批判这两个教条的立足点是“整体论”。分析性与综合性的重要差别在于:分析判断在内容上是空洞的,因其无所言说而必然为真;而综合判断在内容上不是空洞的。简单地说,分析判断大致相当于日常语言所说的“同语反复”,是空洞的真理。直观地看,一个分析判断为假是不可设想,而一个综合判断为假是可以设想的。例如,虽然我们知道事实上苏格拉底是雅典人,但是苏格拉底不是雅典人是可以设想的;相反,“未婚的男人是未婚的”不仅事实上为真,我们甚至不能设想其为假。但是康德认为,有一类重要的综合判断,不仅事实上为真,而且必然为真,我们无法设想其为假,此即“先天综合判断”。例如,在康德看来,数学中的真命题和物理学(主要指牛顿力学)中的定律就属于先天综合判断。不过,维特根斯坦彻底推翻了康德的理论。维特根斯坦认为,在逻辑之外无必然性可言,所谓的先天综合判断并不存在。于是,一切必然为真的命题都是在内容上空洞的,即逻辑重言式(同语反复)。维也纳学派相信综合陈述与分析陈述之间的截然分界,前者之真依赖于语言之外的事实,后者之真依赖于语言。一个陈述的真理性可以分析为一个语言成分和一个事实成分,在某些陈述中,事实成分等于零,于是此陈述即分析陈述。而蒯因根本否认这种截然的分界,虽然我们可以体察到综合陈述与分析陈述之间的差别,但是二者的区分是模糊的。在一个语句中,其事实成分与语言成分是混杂在一起的,我们难以断定这个语句仅仅依赖语言成分为真。考虑两个例句:例句一,“没有一个未婚男人是已婚的”;例句二,“没有一个单身汉是已婚的”。例句一是明显的分析陈述,但是例句二是分析陈述吗?维也纳学派为了捍卫自己的主张,必须提供一个严格的界定标准,使例句二成为无可争议的分析陈述。蒯因替论敌设想了三条出路:诉诸于定义;诉诸于可替换性;诉诸于语义规则。蒯因表明这三条出路都行不通。还原论与意义的证实说密切相关。所谓的“意义的证实说”是经验主义者广泛接受的一种意义理论,即认为一个陈述的意义就是在经验上确证它或否证它的方法。证实说可以充当意义标准,把有意义的陈述与无意义的陈述加以区别。在维也纳学派看来,一切形而上学陈述都是无意义的陈述,因为这些陈述既不可经验地确证,也不可经验地否证。如果接受意义的证实说,就必须回答一个问题:一个陈述与确证(或否证)它的经验是如何关联起来的?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导致了还原论。根据蒯因的总结,还原论表现为两种样式。其一是彻底的还原论,即认为一个有意义的陈述可以翻译为一个关于直接经验的陈述。为了辩护这种立场,需要详细地规定一种感觉材料的语言,而后表明从这种语言出发可以建构起足够丰富的语言。卡尔纳普在《世界的逻辑构造》中进行了认真而卓越的尝试。卡尔纳普取得一些令人欣赏的成就,但是某些根本性的问题是无法解决的。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在科学语言中包含大量抽象概念,如“原子”、“力”等等,这些概念难以凭借感觉经验和逻辑构造彻底还原。另一种样式的还原论比较温和。这种主张认为,每一个综合陈述与一类感觉事件相关39\n联,一个感觉事件的发生可以增加(或减损)这个陈述为真的概率。显然,无论是彻底的还原论,还是温和的还原论,均依赖于一个假设:一个陈述可以孤立地与经验进行比照,即我们可以单独地确证(或否证)一个陈述——这正是蒯因所要批判的。蒯因的结论是,在讨论经验意义时,既不能以语词为单位(如洛克和休谟的经验主义所主张的),也不能以陈述为单位(如现代经验主义所主张的),而应以整个科学为单位。这种视角充分显示了蒯因的“整体论”立场。我们可以用一个形象的比喻理解蒯因的整体论:我们的知识或信念整体上构成一个网络结构,这张网的各个节点是诸陈述,而各个陈述在逻辑上相互联系。这张网中的每个陈述并非各自独立地与经验相关联,相反,这张网在整体上与经验相对应。这种网在边界之处与经验相比照,经验迫使某些陈述进行调整,而这种调整凭借陈述之间的逻辑联系传播到整个网络。任何特殊的经验与网络内的任何特殊陈述都没有关联,经验与陈述之间的关联是经验之整体与陈述之整体之间的关联。在批判经验论的两个教条之后,蒯因自己依然以“经验论者”自命,不过他所坚持的经验论是“没有教条的经验论”。把整体论的视角融入经验论之后,产生了一个重要的哲学后果:蒯因不相信科学的概念系统与其他概念系统(例如神话传说的概念系统)相比在本体论上的优先地位。诚然,科学的解释系统比神话更优越,蒯因本人也更青睐科学的解释系统,但是这种优越性仅仅以实用为根据。就基本原则而言,蒯因是实用主义者。蒯因在哲学思想方面简洁、质朴,在逻辑技术方面细密、严谨,这两个方面获得了近乎完美的均衡,堪称分析哲学家的典范。他的语言精准、传神而出人意表,他发明的词汇——“本体论承诺”、“经验论的教条”、“柏拉图的胡须”、“人口过剩的宇宙”、“博物馆神话”等等——广为传诵。他的思想代表了晚期分析哲学的主要成就。第二节戴维森唐纳德·戴维森(DonaldDavidson,1917~2003)是二十世纪后半叶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生于美国麻省的春田市,1939年在哈佛大学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41年获文学硕士学位,1949年在蒯因和刘易斯的指导下获得哲学博士学位。他先后任教于纽约皇后学院、斯坦福大学、普林斯顿大学、洛克菲勒大学,1981年起担任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哲学教授,直至去世。他的重要思想都是以论文形式发表的,据统计,截至2001年,他发表了130篇论文。他的重要论文收录在五卷本论文集中,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即《论行动与事件》(EssaysonActionsandEvents,1980)、《对真理与意义的探究》(InquiriesintoTruthandInterpretation,1984)、《主体、主体间、客体》(Subjective,Intersubjective,Objective,2001)、《合理性问题》(ProblemsofRationality,2004)、《真理、语言和历史》(Truth,Language,andHistory,2005)。2006年,牛津大学出版社的论文集《戴维森要旨》(TheEssentialDavidson)收录了最重要的15篇论文。一、行动与事件戴维森的早期工作集中在决策论领域。这些工作没有受到哲学界的重视,但是为他以后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963年,戴维森发表《行动、理由与原因》(Actions,ReasonsandCauses)一文,一举奠定了他在哲学界的地位。在此后的十几年间,戴维森围绕“行动”与“事件”发表了大量论文。在行动理论领域,戴维森的思想今天仍然备受关注。40\n在《行动、理由与原因》发表以前,哲学界的主流观点是,理由(Reasons)不同于原因(Cause)。这种理解受到晚期维特根斯坦和休谟的影响,其基本思路是:在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具备某些必要的特征,而在理由和行动之间不存在这些特征,因此,理由不是原因。这正是戴维森要反驳的观点。当我们为自己所做出的行为提供合理性解释时,我们所给出的是“理由”(Reasons)。戴维森认为,合理性解释是因果解释的一种。当事人做出某个行动,当我们询问他做这件事的理由时,我们期待他告诉我们一些尚不为我们所知的东西,具体地说,我们想要了解的是他出于何种愿望和信念做出这件事。例如,A在B的酒中投毒,我们追问A投毒的理由,A回答:我想结束B的痛苦。A的回答既关涉到愿望(A希望结束B的痛苦),也关涉信念(A相信投毒可以结束B的痛苦)。戴维森提出了一个概念:基本理由(primaryreason)。所谓的基本理由,就是当事人做某件事所基于的赞成态度(proattitude)和信念(belief)。后人在评述戴维森行动理论时经常把赞成态度替换为愿望(desire)。戴维森主张:1、了解了一个行动的基本理由,就等于了解了一个行动的理由;2、一个行动的基本理由是这个行动的原因。显然,戴维森在这里借鉴了拉姆塞(FrankPlumptonRamsey)的思想。拉姆塞曾经剖析“行动”对“愿望”和“信念”的依赖,以及“愿望”和“信念”之间的内在关联,而戴维森在研究决策论时曾经深入学习拉姆塞的著作。除“基本理由”以外,另一个重要概念是“行动的表述”(actionunderadescription)。这个概念源自安斯康姆(G.E.M.Anscombe)。同一个行动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表述,我们不能因表述的不同而把这个行动视为多个不同的行动。例如,我拨动开关,打开灯,照亮了房间,同时,我无意中向潜伏在屋外的小贼透露了一个消息——我回家了。我所做的只是一件事,而非四件事,只不过,这同一件事有四种不同的表述。同一个行动,以某种方式表述可以显示出与行动相关联的愿望和信念,而以另一种方式表述则不能。因此,为一个行动提供理由经常通过“重新表述”来实现。当事人做了一件事,在我们看来不可理解,于是我们要求他解释。例如,一位司机在转弯以前伸出自己的右臂,他的解释是:我在向后面的司机发信号。当事人重新表述了自己的行动,“伸出右臂”被重述为“发信号”。通过重新表述,一个关键的变化发生了:在原初的表述中,行动所关涉的愿望和信念是不清楚的,而在新表述中,这些愿望和信念彰显出来。这就是我们想要的理由。给出一个理由,即把一个行动纳入一个完整的背景之中,使我们识别出这个行动的合理性。戴维森把理由和行动之间的关系视为两个事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也是因果关系的一种。正是因为在理由和行动之间存在这种关联,我们才可以用理由来解释行动。戴维森详细考虑了五种对自己不利的论证,并一一做出辩驳。1、基本理由是由愿望和信念构成的,愿望和信念不是事件,而是状态(state)或倾向(disposition);原因必须是事件;因此,基本理由不是原因。戴维森的解释是,状态和倾向当然不是事件,但是,某人处于某种状态之中、具有某种倾向则可以是事件。因此,当事人拥有某种愿望和某种信念是一个事件,具体地说,是一个心理事件(mentalevent)。在我被你激怒时,我产生了一种愿望——我想伤害你的感情。这个愿望本身不是事件,但是,我拥有这个愿望是一个事件。2、原因与结果必须是在逻辑上相互区别的,而理由与行动不是在逻辑上相互区别的。理由只是对行动进行重新表述,二者是一个事件,而非两个事件。因此,理由不是行动的原因。表面看来,这个反驳是难以回答的。为了论证理由可以是行动的原因,似乎必须指出,在被我们通常视为因果关联的事例中可以找到原因与结果是同一个事件的例证——这当然是找不到的。然而,戴维森通过精湛的分析解决了这个反驳。41\n这个反驳基于一个错误的假定: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是经验关系,不是逻辑关系。戴维森指出,陈述因果关系的命题不一定是经验命题。假定“A导致B”是一个真命题。显然,B的原因=A,代入原命题,得到“B的原因导致B”。这个命题是分析命题,而它陈述了因果关系。戴维森的结论是:一个因果命题的真假取决于这个命题描述的事件是“什么”(what),而这个命题是分析的还是经验的取决于这个命题是“如何”(how)描述事件的。也就是说,在一个因果命题中,虽然原因与结果在逻辑上相互独立,通过“换一种说法”,依然可以把这个命题重述为分析命题。同理,理由和行动之间的关系基于某种表述方式表现为在逻辑上不相互独立,这仅仅是由表述方式决定的。这一段分析相当精彩,显示受到蒯因的《经验论的两个教条》的启发。3、在因果关系中,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规律性的联系,原因“总是”引起结果的发生。但是在理由与行动之间,并不存在这种规律性的联系。例如,某人在受到某种威胁时做出一个行动,下一次,他遇到类似的威胁,但是他未必做出类似的行动。戴维森承认,通过一个因果关联的事例可以概括出某种规律(law),然而,这种规律必须是“预测性”的吗?一块玻璃被石块打碎,对这个因果关联的概括是:玻璃是易碎的,在适当条件下,足够大的力量倾向于打碎玻璃,如此等等。这个概括是描述性的,不是预测性的。如果把规律性的联系限定为预测性的规律,则在许多被我们通常视为因果关系的事例中,这种预测性的规律也是不存在的;相反,如果把规律性的联系理解为描述性的规律,则在理由与行动的关系中,这种描述性的规律同样存在。4、一个人可以“直接”了解自己做一件事的理由,无需观察和归纳;而对于因果关系而言,我们必须依赖于观察和归纳;因此,理由不是原因。戴维森的回答是:归纳确实是确证因果命题成立的一个好办法,但并不是惟一的途径。因此,理由不依赖于归纳并不足以说明理由不是原因。5、行动是没有原因的。惟有发生的事件是可以用因果关系解释的,而行动是不能用因果关系解释的。戴维森认为,把行动完全置于因果关系的领域之外将导致明显的困难。对此他没有进一步论证。他解释了为什么某些哲学家不喜欢讨论“行动的原因”。总之,否认理由是一种原因的基础在于,指出因果关系必须符合某些条件,而理由与行动的关系不符合这些必要条件。相应地,戴维森的策略是逐一剖析这些必要条件,并且证明:这些条件或者是不被因果关系所满足的(即这些条件其实不是必要条件),或者是也被理由与行动的关系所满足的。戴维森的行动理论的核心在于把行动置于因果关系的概念之下。在此后的一系列论文中,他关于行动和事件的理论得到了详细阐述。行动与事件有何差别?戴维森认为,行动是事件的一种。行动的独特之处在于,对于任何一种行动,总是存在某种表述,行动在这种表述之下是有意的(intentional)。显然,所有行动都由身体的运动构成,每一个身体运动都是一个事件,但是,并不是每一个身体运动都可以得到这样一种表述。行动与非行动据此得以区分。如何判断两个行动是不是同一个行动?进一步说,如何区分一个行动和另一个行动?王后在周一把毒药倒进国王的耳朵,三天之后,国王毒发身亡。王后的行动可以用三种方式表述:“灌毒药”;“谋杀国王”;“除掉自己的丈夫”。要点在于,王后的行动是一个,不是三个。这个例子的巧妙之处在于,王后投毒发生在周一,而国王殒命发生在周四,这说明,以事件发生的时空位置来鉴别行动的同一性是不妥当的。虽然“灌毒药”和“除掉自己的丈夫”发生在不同的时刻位置,但是这并不妨碍这是同一个行动(在不同的表述之下)。在蒯因看来,两个事件是同一的,当且仅当,二者处于完全相同的时空位置;而在戴维森看来,两个事件是同一的,当且仅当,二者的原因和结果完全相同。不过,在1985年的《答蒯因》一文中,42\n戴维森放弃了这个观点。显然,戴维森关于行动和事件的理论要求一种容纳行动和事件在内的本体论。他的理论允许我们像谈论桌子、水杯等普通对象一样谈论行动和事件,这等于承诺了行动和事件是存在着的对象。戴维森的根据是:1、我们对日常语言的正常使用已经承诺了行动和事件是存在的;2、在为表述行动的语句建立一种真理语义学系统时,由于语句涉及到副词,我们最好允许对事件加量词。考虑一个简单的语句:“布鲁图刺杀凯撒”。我们如何设计一种系统化的方法,把这类语句纳入真理语义学的框架?这里需要考虑的因素比较复杂:既要符合我们使用日常语言的习惯,又要在技术上可行。戴维森考察了各种方案,其中最优的一种是允许事件被量词限定,这等于承诺了事件的实体地位。“公元前44年,布鲁图用短剑刺杀凯撒”,这句话在戴维森的真理语义学系统中的翻译是:“存在一个事件e,e发生在公元前44年,并且e是用短剑进行的,并且刺杀<布鲁图,凯撒,e>。”其中“刺杀”是一个三元谓词。为什么戴维森允许事件作为一种实体?因为这样会导致一种关于行动语句的更加简单的解释。除此之外,恐怕没有更有力的理由。值得注意的是,戴维森关于行动和事件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对语言用法的分析,他在提出一种主张或反驳一种观点时,根据往往是我们对某些语句或语词的习惯用法。二、意义理论与彻底解释1967年,戴维森发表《真理与意义》(TruthandMeaning)。在这篇倍受瞩目的论文中,戴维森提出了为自然语言建立意义理论的一种途径,后世称为“戴维森纲领”。他的核心主张是,利用塔斯基已经建立的针对形式语言的真理语义学,可以发展出意义理论。戴维森的研究起点是追问一个基础性的问题:一种成功的意义理论必须符合什么条件?在他看来,有两个必要条件。其一是组合性(compositionality)条件。在先前的一篇论文中(《意义理论与可学习的语言》,TheoriesofMeaningandLearnableLanguages,1965),戴维森曾经详尽阐述组合性的概念。人是一种有限性的生物,而语言是无限的。在有限的生命历程中,我们竟然可以学会一种可以衍生出无穷多语句的语言,这是如何可能的?显然,我们不可能为每一个语句分配一个意义解释,惟一的出路是,依据有限的语义规则和有限的初始概念,把每个语句的解释构造出来。这意味着,一个语句的意义必须依赖于构成这个语句的元素(即语词)的意义。语句的意义由语词的意义组合而成,此即组合性。然而,在意义理论中贯彻组合性的原则立刻会遭遇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我们要解释“Theaetetusflies”这个语句的意义,我们知道了“Theaetetus”的意义和“flies”的意义,根据这两个语词的意义,辅之以一种适当的意义理论,我们可以了解这个语句的意义。但是,我们如何解释这两个语词之间的“关系”?为了解释这种关系,我们将不可避免地陷入无穷倒退。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戴维森提出了第二个条件——整体论(holism)条件。这个条件可以粗略地表述为语境原则:一个语词的意义依附于它所处的语境。具体地说,一个语词的语境可以是它所处的语句。语句构成了一个整体,它充当了语词的背景,我们不能脱离语句这个整体背景单独地讨论一个语词的意义。也就是说,一个语词的意义是通过包含它的诸语句显示出来的,我们不能单独地解释这个语词的意义。弗雷格以降,分析哲学家对这种理解很熟悉。基于整体论条件的要求,戴维森所设想的意义理论不以解释语词的意义为目标,而专注于解释语句的意义。一种适当的意义理论应当允许我们基于这种理论衍推出全部如下型式的43\n语句:(M)s意谓p其中,s是我们需要解释的语言(即对象语言)中的一个语句的结构性描述。对于对象语言中的任何一个语句,这种意义理论都应当提供一个与之对应的适当的“p”以解释其意义。组合性条件反映在这样一个要求中:构成s的语词不仅出现在s中,而且出现在其他语句中;虽然我们不再追求对语词意义的阐述,但是我们依然要求同一个语词在不同语句中具有相同的意义。然而,(M)依然不能让戴维森满意。主要的问题在于,(M)中的“意谓”(meansthat)是一个内涵概念,它的含义是不清楚的。戴维森需要重新处理(M),一方面避免使用“意谓”之类的概念,另一方面实现连接两个语句——被解释语句“s”和解释语句“p”——的功能。事实上,塔斯基的真理语义学已经为戴维森准备好了现成的技术工具。戴维森对“意义”的基本理解是:如果我们理解了一种语言中的每一个语句在何种条件下是真的,我们就理解了这种语言,或者说,我们就掌握了这种语言中的语句的意义。而塔斯基的真理语义学提供了这样一种方法,使得我们可以实现这个目标。于是,戴维森把(M)替换为(T)s是T,当且仅当,p。其中的谓词“T”与塔斯基所定义的谓词“是真的”相同,二者都仅仅对于对象语言中的真语句成立。为什么型如(T)的语句可以充当对语句意义的解释?要点在于,这类语句实现了勾连两种语言的桥梁功能。s属于对象语言(严格地说,s代表对象语言中的一个语句的结构性描述),针对一个具体的s,意义理论提供了一个语句p,使得s和p对应。p属于另一种语言,即用来解释这种对象语言的元语言。简单地说,一种意义理论是这样生效的:意义理论提供一个充分的公理系统,从而对谓词“T”进行妥当的界定。从这个公理系统出发,能够衍生出一系列的定理,其中每一条定理都符合句型“s是T,当且仅当,p”。对于对象语言中的每一个语句s,都可以找到相应的一条定理,而这条定理就为对象语言中的这个语句分配了元语言中的一个相应语句p。对象语言中的语句的意义由此得到确定。然而,为了把塔斯基的方法应用于自然语言,戴维森还需要克服一系列困难。一个明显的困难是,塔斯基所面对的语言是结构严谨的形式语言,而戴维森面对的是复杂而含混的自然语言。形式语言是不依赖于语境的,一个语词在不同场合、出现在不同语句中,并不对这个语词的意义发生影响。自然语言不同。“我”这个词由凯撒说出则指称凯撒,由布鲁图说出则指称布鲁图;“今天”这个词在不同时刻说出,含义也是不同的。因此,戴维森所面对的问题远比塔斯基复杂,因为自然语言是依赖于语境的。戴维森提出了一种尝试性的方案:谓词T不是仅仅关涉语句的,而是同时关涉语句、说话者和说话时刻的。也就是说,由语句、人和时间构成了一个三元组,谓词T应用于这个三元组。我们不说某个语句为真,而是说某个人在某个时间说出了某个语句为真。当然,戴维森远远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但是这并不构成严重的缺陷。毕竟,戴维森的任务是描述一种建构意义理论的途径,或者说,论述一种设计意义理论的纲领,而非实际地拿出一个针对某种自然语言——例如英语——的成型的意义理论。戴维森面对的另一个困难是严重而深刻的。塔斯基在为形式语言建立真理定义时,隐含地应用了“同义性”的概念。在“s是真的,当且仅当,p”中,p是元语言中的与s同义的语句。但是对于戴维森来说,由于“同义性”的概念包含了“意义”的概念,依赖于同义性就导致了循环定义的错误。因此,戴维森需要一种不同的方法来为每一个s确定相应的p。为了处理这个困难,戴维森提出了“彻底解释”的概念。设想我们面对一个说话者,此44\n人操一种我们完全陌生的语言,我们的任务是对说话者的语句提供解释,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建立一种系统化的方法,使得说话者在他的语言(对象语言)中可能说出的每一个语句对应于我们的语言(元语言)中的一个语句。这里的要点在于,这种对象语言对于我们来说是“完全陌生”的,否则,我们关于这种对象语言的既有的知识中可能已经包含了对“意义”的理解,于是,由此建立的解释就有循环定义的危险,这种解释就不配称为“彻底的”。彻底解释之所以是可行的,根据在于,意义理论是一种经验理论。与其他的经验理论一样,意义理论可以得到经验观察的支持。意义理论所研究的对象不是单纯的语言表达式,而是言语行为。通过观察和验证说话者在具体情境下对具体语句的态度,可以把对象语言中的语句和元语言中的语句进行配对,因此,彻底解释的过程就是建构意义理论的过程。戴维森需要一个基本概念:“信以为真态度”(hold-trueattitudes)。也就是说,戴维森假定,虽然我们对于对象语言是完全陌生的,但是通过观察说话者的言语行为,我们可以判断他在具体情境下是否把某个语句当作真的。此时,我们面对一个复杂难解的问题:“真”、“信念”与“意义”这三者是相互缠绕的。说话者对一个语句的态度(是否信以为真)既依赖于他的信念,又依赖于他对语句意义的理解。例如,他是否认为“雪是白的”是一个真语句同时依赖于他关于“雪”这个对象的信念和他关于“雪”这个词的含义的理解。我们所能观察到的仅仅是说话者的信以为真态度,而在其中我们不可能甄别出“真”、“信念”和“意义”这三种成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戴维森诉诸于所谓的“慈善原则”(PrincipleofCharity)。慈善原则要求我们:在解释的出发点上,我们必须假定说话者的信念在整体上合理的,他信以为真的语句大体上是真的。这个假定没有经验上的根据,但是,如果我们不做出这个假定,解释就是不可能的。具体地说,慈善原则包含两个子原则:符合原则和融贯原则。前者是说,说话者的信念大体上是符合世界的实际情况的。虽然他的信念并非全部为真,但是从整体上说,他的信念体系对世界的描述大体上是真的;后者是说,说话者是一个理性的行动主体,从整体上说,他的行动成功地反映了他的愿望和信念。为什么慈善原则可以帮助我们解决“真”、“信念”和“意义”相互缠绕的问题?这是因为,慈善原则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取舍标准。说话者的全部语句构成了一个相互关联的系统,我们自己的全部语句也构成一个相互关联的系统。由于说话者和我们自身都不能免于错误,所以,我们不能指望每一个被信以为真的语句都是真的,也不能指望每一个对象语言中的具体语句确定无疑地匹配于元语言中的一个具体语句。我们所能做到的只是在整体上使得两个系统匹配起来。于是,在为对象语言中的某个具体语句寻找元语言中的相应语句时,我们会面临不止一种配对方案。此时,慈善原则充当了评判标准:我们要选取那种最大限度地满足慈善原则的方案。由慈善原则可以马上衍生出一个本体论方面的结论:慈善原则要求说话者的信念整体上是真的,而信念是关于外在世界的,因此,外在世界必须是真实的、客观的,而且被说话者大体上正确地把握了。这是一种实在论的、反怀疑论的态度。戴维森对于外在世界和他人心灵等问题的态度都受到慈善原则的影响。第三节克里普克克里普克(SaulKripke,1940~)是美国著名逻辑学家、哲学家,他在模态逻辑和逻辑语义学领域做出了卓越贡献,他对指称的研究在语言哲学、心灵哲学和认识论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克里普克童年时是神童。他六岁时凭自学掌握了希伯来语,四年级时通读了莎士比亚45\n的全部著作,小学毕业时已经自学了几何学和微积分。十九岁时,他在著名的《符号逻辑杂志》(JournalofSymbolicLogic)上发表论文《模态逻辑中的一条完全性定理》。1962年,他在哈佛大学获得数学学士学位。在哈佛读书期间,他的兴趣转向哲学。1963年,他获得哈佛大学研究员职位,1965年在普林斯顿大学担任讲师,1966年在哈佛大学任教,1968年在洛克菲勒大学获得副教授职位。1977年起,他在普林斯顿大学担任麦克考什哲学讲座教授,直至1999年退休。一、模态逻辑与可能世界语义学模态逻辑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基于直觉的关于可能性和必然性的研究。现代模态逻辑是由刘易斯(C.I.Lewis)、朗福德(C.H.Langford)和卡尔纳普(RudolfCarnap)等人开创的。简单地说,一阶逻辑是关于三个初始词项(“全称量词”,“联合否定”,“属于”)的研究,而模态逻辑在此基础之上加上了第四个初始词项,用来刻画必然性。在克里普克之前,模态逻辑公理系统已经建立,但是,关于模态逻辑的语义解释尚未建立。这个工作是由克里普克完成的。克里普克提出了一个精确地刻画必然性概念的模型,即“克里普克模型”。他引入了一个重要概念——“可能世界”。需要注意的事,克里普克并不认为存在着一个与我们的这个真实世界相平行的可能世界;在他看来,可能世界是一个方便的技术工具,是被我们设定的。我们不能用望远镜像观察一颗遥远的星体那样观察一个可能世界。可能世界不是被发现的,而是被规定的。有时候,克里普克建议用“世界的可能状态”来替换“可能世界”。这个模型对每一个可能世界中的每一个原子语句赋值,并以此为基础为每一个可能世界中的每一个语句赋值。所有可能世界构成一个集合,现实世界是这个集合中的一员。在这个集合之上定义一种关系——可通达关系。可通达关系可以在两个可能世界之间成立或不成立。基于这种设计,模态命题获得了明确的语义解释。一个命题在某个世界中是必然的,当且仅当,这个命题在与当前世界相通达的每一个可能世界中都为真;一个命题在某个世界中是可能的,当且仅当,这个命题在与当前世界相通达的某一个可能世界中为真。克里普克模型在逻辑学技术和哲学思想两方面都有重要价值。就逻辑学而言,这个模型把一个模态逻辑公理系统与一个可能世界模型联系在一起,通过规定可通达关系的具体特征,即可以得到不同的模态逻辑公理系统。这为模态逻辑研究提供了巨大的便利。当代逻辑学家对“相信”、“知道”、“应当”、“可以”、“禁止”、“优于”、“先于”等概念有极大兴趣,希望用符号逻辑的方法精确地研究这些重要概念,由此导致了一个复杂的逻辑分支——哲学逻辑。针对这些概念建立的逻辑体系均可以从可能世界模型的背景出发加以研究,因此,克里普克模型充当了重要的基础性的工具。就哲学而言,在克里普克以前,包括亚里士多德、莱布尼兹、康德、罗素等在内的哲学家只能从朴素的自然理解出发讨论必然性,他们关于必然性的理解是模糊而混乱的;而克里普克模型提供了一个严谨而扎实的基础,使得哲学家可以精确地谈论必然性。我们以“先天性”概念为例说明这个问题。在康德看来,先天判断一定是必然的,反之,必然判断一定是先天的。但是在克里普克看来,“一个判断是不是先天的”是一个认识论问题,而“一个判断是不是必然的”是一个本体论问题;一个先天判断可以是偶然的,反之,一个经验判断可以是必然的。“米”的概念是通过“国际标准尺”——一根保存在巴黎的金属杆——定义的,根据定义,国际标准尺的长度是一米。我们无需任何经验观察即可得出这个结论,也就是说,“国际标准尺的长度是一米”是一个先天判断。但是,国际标准尺的长度并不必然是一米,我们46\n完全可以设想一个可能世界,在这个可能世界中,国际标准尺的长度不是一米。于是,我们得到了一个偶然的先天判断。金的原子序数是79,水是H2O。这两个事实是以经验方式发现的,我们不能通过对“金”和“水”的名称进行分析发现这些事实,因为它们的名称是凭借其他属性获得的。因此,这两个判断是经验判断。然而,在每一个可能世界中,金的原子序数都是79,水的化学成分都是H2O,这两个判断不可能为假。于是,我们得到了必然的经验判断。为什么克里普克得出了与康德不同的结论?要点在于,康德对于“必然性”概念缺乏清晰的理解。参考早期维特根斯坦对可能世界的理解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个问题。维特根斯坦已经有了“可能世界”概念,并且以可能世界为基础界定必然性——必然性即在所有可能世界中为真。表面看来,维特根斯坦已经得出了与克里普克相同的结论,但是,维特根斯坦没有形成“可通达性”的概念,这个差别导致了在维特根斯坦的系统中只有逻辑重言式具备必然性。如果在克里普克的模型中规定,在任何两个可能世界之间可通达关系都是成立的,则回到了维特根斯坦的系统。总之,从可能世界的视角出发,才能精确地理解必然性。康德没有可能世界的概念,他只能在现实世界的背景下考虑必然性,所以他对于必然性与普遍性之间的差别没有清楚的认识。另一个需要注意的要点是,克里普克相信,科学是对“本质”的揭示。当然,我们知道,科学家是经常犯错误的,科学提供给我们的错误解释是很常见的。在金的原子序数上,在水的化学成分上,科学家是不是有可能搞错了呢?克里普克似乎忽视了这个问题。二、指称与意义克里普克的指称理论以批判弗雷格和罗素为起点。弗雷格对于专名和摹状词之间的区分没有明确的概念,他不加区分地把所有指称单称对象的表达式称为“专名”。在他看来,专名既有外延,又有内涵。专名的外延即它指称的对象,专名的内涵即它具备的属性。专名的意义即其内涵。例如,“亚里士多德”这个专名指称一个确定的古希腊人,它的意义包括:是柏拉图的学生,是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是伟大的哲学家,等等。罗素认为,摹状词是有意义的。例如,“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这个摹状词包含了“是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这个含义。由于罗素把专名视为伪装的摹状词,所以,罗素的理论暗示了专名是有意义的。克里普克认为,专名没有意义,或者说,专名的意义仅仅是它的指称,除此之外,专名别无意义。他赞同罗素的摹状词理论,但是反对把专名视为伪装的摹状词。在他看来,专名与摹状词有严格的区别。克里普克从三个角度出发论证自己的立场。1、模态逻辑的角度。克里普克认为,专名是“严格指示词”。“严格指示词”是克里普克发明的概念。如果一个语词在所有可能世界中指称同一个对象,这个语词就是严格指示词。以“尼克松”为例。在现实世界中,尼克松是第三十七任美国总统,于是,尼克松=第三十七任美国总统。然而,尼克松在1970年的总统大选中获胜并非必然事件,我们可以设想一个可能世界,在这个可能世界中尼克松输掉了大选。在这个可能世界中,尼克松还是尼克松,但是第三十七任美国总统则不是尼克松,而是另一个人。可见,专名是严格指示词,因为在每一个可能世界中它的指称不变;摹状词不是严格指示词,在不同的可能世界中,它的指称不同。摹状词的意义是明显的。“第三十七任美国总统是一位总统”是必然为真的,其必然性是由“第三十七任美国总统”这个摹状词的意义决定的。然而,“尼克松是一位总统”却是偶然为真的,因为尼克松完全有可能不是总统,“尼克松”这个专名的意义不能决定这个命47\n题的真假。因此,不能用摹状词的意义来解释专名的意义。2、认识论的角度。“尼克松是第三十七任美国总统”是一个经验命题,我们无法先验地得知这个命题的真假。假定“尼克松”的意义包含了“是第三十七任美国总统”,则“尼克松是第三十七任美国总统”就应当是先验命题。事实上这个命题是经验命题,所以,专名的意义不包含摹状词的意义。3、语义学的角度。在我们的现实世界里,哥德尔发现了不完全性定理,因此,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发现者。让我们设想一种不同情况:有一个叫“施密特”的人发现了不完全性定理,而哥德尔剽窃了施密特的发现。在这种情况下,专名“哥德尔”的指称依然是哥德尔本人,而摹状词“不完全性定理的发现者”的指称却是施密特。如果把专名等同于摹状词,就会导致专名“哥德尔”指称施密特。需要注意的是,克里普克论证的基础在于这样一个假定:同一个对象可以出现在不同的可能世界中,不同的可能世界中的亚里士多德是同一个亚里士多德。如果这个假定是不成立的,“严格指示词”的概念就是缺乏根据的,于是,他的全部论证就失效了。那么,这个假定是可以反驳的吗?这个问题现在还没有确切的答案。刘易斯(DavidLewis)提出了一种与克里普克相竞争的观点。在刘易斯看来,同一个对象不能出现在两个不同的可能世界中。在一个可能世界中存在一个亚里士多德,在另一个可能世界中存在另一个亚里士多德,但是这两个亚里士多德不是同一个对象,其中一个是另一个的“对应物“(Counterpart)。刘易斯的理论有许多高明之处,但是他必须回答一个问题:在一个可能世界中,我们如何识别出那个作为现实世界中的亚里士多德的对应物的对象?刘易斯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弗雷格和罗素对专名的理解有一个优点:通过把专名和摹状词联系起来,可以利用摹状词的意义来确定专名的指称。克里普克割断了专名与摹状词的联系,于是,他需要回答一个问题:专名的指称是如何确定的。克里普克承认,他无法构造一个严格的理论回答这个问题,他所能提供的只是一个粗略的解释。一个专名如何与它所指称的对象联系起来,不是取决于它所具有的意义,而是取决于使用这个语词的人所组成的共同体。一系列的社会—历史因素决定了一个专名的指称。以“亚里士多德”为例。在亚里士多德降生时,他的父母决定给他起名为“亚里士多德”,这可以视为一个命名仪式。在此之后,这个称呼凭借因果链条在共同体中传播开来。今天,我们使用“亚里士多德”这个专名来指称这个人,只是因为我们处于这个历史性的传递链条之中。在我们的现实世界中,亚里士多德具有许多属性:他是伟大的思想家,是柏拉图的学生,是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等等。根据这些属性,容易构造出一系列的摹状词,这些摹状词均以亚里士多德为指称。然而,我们不应把这些属性视为“亚里士多德”这个专名的意义,也不应把这些摹状词的意义归于这个专名。专名的指称是在共同体中社会地、历史地决定的,一个单独的说话者对专名意义的理解并不重要。这种以“命名仪式”和“因果链条”为核心的解释有时被称为“因果—历史指称理论”。不过,它未必是一种成功的理论。克里普克之所以可以反驳弗雷格和罗素,是以“可能世界”和“严格指示词”的概念为基础。克里普克对指称的解释理应说明,为什么一个专名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指向同一个对象?不过,克里普克恐怕无法做出令人满意的说明。“命名仪式”和“因果链条”都只能发生在现实世界之中,而与现实之间之外的可能世界无涉,这是因为,可能世界仅仅是理论上的方便假设,在可能世界中无法举行命名仪式,也无法传递指称。既然可能世界仅仅是被“规定”的,克里普克对于这个诘难的回答恐怕只能是:一个专名之所以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指向同一个对象,只是出于我的规定。48\n第四节达米特达米特(MichaelAnthonyEardleyDummett,1925~)是二十世纪后半叶英国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在逻辑哲学、语言哲学、数学哲学、形而上学等领域做出了卓越贡献。此外,他是弗雷格思想研究领域首屈一指的专家。达米特早年在桑德罗易学校和温彻斯特学院学习,1943年~1947年在英国军队服役,退役后入牛津大学基督堂学院学习,1950年获得牛津大学全灵学院研究员职位,1979年担任牛津大学威克姆逻辑学讲座教授(WykehamProfessorofLogic),直至1992年退休。1999年封爵。他的主要著作包括:《弗雷格:语言哲学》(1973)、《真理和其他的迷》(1978)、《分析哲学的起源》(1988)、《弗雷格:数学哲学》(1991)、《形而上学的逻辑基础》(1991)、《语言的海洋》(1993)。在哲学之外,达米特兴趣广泛。他积极参与政治,热衷于人权保护,反对种族主义,呼吁保护少数群体权益,出版专著《论移民与难民》。他曾深入研究投票理论,并做出重大发现。此外,他对塔罗牌及其历史进行了深入研究,发表了大量的著作和论文。一、意义理论达米特认为,哲学探究应当通过对语言的探究实现,而意义理论是语言哲学的核心。在意义理论方面,达米特深受弗雷格的影响,虽然在许多具体问题上他不同意弗雷格。为了理解达米特的意义理论,我们最好简要回顾一下弗雷格的主张。弗雷格未曾明确地提出自己的意义理论,他对意义的主要看法是:意义是我们为了理解一个表达式的指称所必须知道的东西;意义既不是世界中的对象,也不是心灵中的观念;意义是客观的。各种不同的表达式都有各自的指称:专名指称对象,概念词指称概念,命题指称真值。既然意义是我们理解一个表达式的指称所必需理解的东西,明显的推论是:理解一个专名的意义即理解这个专名是如何指称对象的,理解一个命题的意义即理解这个命题在何种条件下为真。达米特从批判性地继承弗雷格思想开始建构自己的意义理论。需要注意的是,达米特从来没有建构一种针对某种具体语言(例如英语)的意义理论,虽然他在立论过程中频繁地诉诸于英语的日常使用的某些特征。他的工作是框架性的、基础性的,我们可以把他探寻的问题归结为:如果我们成功地建立了一种适当的意义理论,这种理论应当是什么样的?他的答案是:这种理论应当是原子论的(atomistic),至少是分子论的(molecular),而不能是整体论的(holistic);应当是全面的(full-blooded),而不能是谦虚的(modest);应当是丰富的(rich),而不能是节俭的(austere);应当以证实(verification)和证伪(falsification)为核心概念,而不能以真为核心概念;这种理论不仅应当说明我们为了知道一个表达式的意义必须知道什么,而且应当说明我们是如何知道的。下面我们逐一解说达米特的这些主张。1、原子论、分子论和整体论。这三个概念代表了三种语言观。一种语言是由一系列语句构成的,这些语句相互关联,同时具备相对的独立性。各个语句在何种程度上是相互独立的?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决定了不同的对语言的基本理解。原子论和整体论是两个相反的极端。原子论认为,我们可以把语言分解为相互独立的语句,以至于对于每个单独的语句可以给出单独的意义解释,而无需诉诸于其他语句。《逻辑哲学论》是这种语言观的典范。整体论认为,语句之间结成了一个相互勾连、密不可分的网络,以至于我们不可能对一个单独的语句做出单独的意义解释,对任何一个语句的解释都不得不诉诸于其他语句,因此,我们只能从整体上理解一种语言,而对每个单独语句的理解必49\n须以这种整体理解为背景。奎因是这种观点的代表,戴维森的意义理论也反映了整体论的特征。所谓分子论是以上两种观点之间的骑墙派。原子论的重大缺陷在于做出了一个过强的假设。根据我们对日常语句的切身体会,单独地阐释一个语句的含义而不借助于它与其他语句的关联是难以想象的。整体论的重大缺陷在于无法解释我们竟然可以学会一种语言——例如母语。如果彻底贯彻整体论的理解,我们只能“一下子”掌握了一种语言,我们理解一种语言只能是“整体上”理解,建构一种意义理论是不可能的。分子论在二者之间做出一个折中。分子论假定,我们可以依据某种次序学会(或理解)一种语言。按照这种次序,后学会的语句的意义是依赖于先学会的语句的。分子论与整体论的分歧可以归结为:整体论假定这种次序是不存在的,换言之,任何一个语句都“先于”任何另一个语句。2、全面的和谦虚的。如果一种意义理论的目标是解释理解某种特定语言中可表达的概念意味着什么,则这种理论是全面的;如果一种意义理论不追求对这种理解的解释,而仅仅满足于在这种特定语言中把概念和语词对应起来,则这种理论是谦虚的。在达米特看来,蒯因和戴维森的理论都是谦虚的。谦虚的意义理论面对一个明显的反驳:一个不理解“地球”这个概念的人完全可以轻松地说出“‘地球’意味着地球”,他有能力把概念对应于语词。达米特指出,一个人不仅需要知道“‘地球’意味着地球”这个结论,还需要知道这个结论是怎么来的,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人才算是“理解”了这个概念。简单地说,“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不是“知道”。蒯因和戴维森的理论顶多可以在两种语言——对象语言和元语言——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即必须首先假定我们已经获得了对元语言的语句意义的理解,然后翻译(或解释)对象语言中的语句;对于我们如何获得语句的意义,我们依然一无所知。也就是说,蒯因和戴维森所追问的其实是“同义性”,而非“意义”。因此,谦虚的意义理论是不合格的,我们需要追求一种全面的意义理论。3、丰富的和节俭的。假定一种意义理论以真值条件为阐述形式,对于包含在语句中的专名,我们应当假定理解这种语言的人拥有什么知识?如果我们要求说话者不仅知道这个专名适用于某个对象,而且知道这个对象因具备某些属性才被这个专名所适用,则我们的意义理论就是丰富的;如果我们仅仅要求说话者知道这个专名适用于某个对象,则我们的意义理论就是节俭的。以“河”为例。假定有一种智慧的外星生物来到地球上,他们知道了我们用“河”这个词指示的对象,我们是否认为他们已经理解了“河”这个词?达米特认为,这是不够的。他们必须知道某个对象凭什么被称为“河”,才算理解了这个词。4、证实与真。一种源自弗雷格的观点是,知道了一个命题在什么条件下为真即知道了这个命题的意义。这种意义理论把“真”当作初始概念,而在“真”的基础上建立意义理论。达米特基本上延续了这个思路,但是做出了一些修正。在日常语言中,有一些语句是无法确定真值的,例如,“每一个大于2的偶数都可以表示为两个素数的和”,这个被称为“哥德巴赫猜想”的命题是一个全称命题,涉及到无穷多的子例,我们作为生命有限的个体不可能验证无穷多的子例。我们自认掌握了这个命题的含义,但是,我们恐怕永远无法知道这个命题的真值条件是否成立。因此,以“真”为核心概念无法建立意义理论。达米特在直觉主义数学哲学的启发之下提出,以“证实”替代“真”(相应地以“否证”替代“假”)可以避免这个困难。5、知道。当我们探寻“意义”时,一个一目了然的障碍是:我们的理论不能采取“意义就是……”之类的形式——这种直接陈述会立刻陷入或者无穷倒退、或者循环定义的两难境地。此外,即使我们领悟了关于“意义就是……”的知识,就连这种知识可以采取什么样的语句型式来表达都是不清楚的。相比之下,诉诸于“理解……的意义就是知道……”的形式是可行的。因此,意义理论是通过诉诸于认识论概念而建立的。50\n根据达米特的设想,一种意义理论应当包括三个部分:核心部分是指称理论;外壳部分是涵义理论;补充部分是语力(force)理论。指称理论的功能是为语言中的每一个表达式确定其指称。这个任务应当以建立演绎系统的方式实现,这是因为,人是有限的生物,而语言是无限的系统,惟有借助于演绎方法才能克服这个问题。需要强调的是,语句本身是一种表达式,而语句的指称是其真值,所以指称理论中包含为语句规定真值的任务。涵义理论的任务是说明说话者对由指称理论确定的关于表达式的意义的知识体现在哪里,即说话者知道什么,以及这种知识如何体现出来。语力理论的任务是说明“断定”、“提问”、“请求”等等不同的语言用法的不同意义。二、实在论与反实在论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论战由来已久,而达米特使得现代哲学家对这个问题重新产生兴趣。在达米特看来,历史上的哲学论证往往采取图像式的或隐喻式的方式,这使得严肃的论战根本不可能。一个哲学家为自己的观点提出某种论证,而这种论证不过是描述了一幅图景;另一个哲学家对此提出反论,而反论不过是另一幅图景——在这二者之间,并没有真正的交锋。达米特认为,只有把争论纳入语言哲学的框架之内,论战才是可以进行的。一种形而上学的争议应当被重述为关于发生争议的论题的语句的意义模型的争议,经过这样一种重述,问题转化为:关于这些语句,哪一种意义模式是正确的?而这个问题可以在意义理论的框架内解决。就实在论与反实在论而言,实在论的核心主张被重述为:有一类语句的真值条件是潜在地超证实的(Potentiallyverification-transcendent)。所谓的“潜在地超证实的”是指,对于这样的一个语句,我们可能无法知道——甚至在原则上无法知道——它的真值条件是否成立。例如,“1665年,詹姆斯二世在他32岁生日的午后受到偏头痛的折磨。”从我们的角度说,这个语句的真值条件本身是清楚的:如果在那个特定时刻这个人事实上经历着偏头痛,那么这个语句是真的。然而,我们如何知道这个语句的真值条件是否成立?没有历史文献记载,没有证人的证言,也没有办法回到过去,这个语句是无法检验的。根据一种根深蒂固的原则(即所谓的二值性原则),这个语句所陈述的事实要么发生,要么不发生;但是,我们所面临的情况是:要么这个事实发生了,而我们无法证实它,要么这个事实没有发生,而我们无法否证它。在我们日常语言中,存在着三类这样的语句。第一类是关于历史的陈述,如上例。第二类是涉及到无穷的全称陈述,如哥德巴赫猜想。第三类是反事实条件句,例如,“如果尼克松当时按下了核按钮,地球已经毁灭了。”为了证实或证伪这个语句,我们需要一个世界,在这个世界里尼克松做出了与他的实际选择不同的选择——当然,我们找不到这样一个世界。日常语言中的某些语句表面看来不是反事实条件句,例如,“某人擅长学外语”。这句话可以理解为:如果此人开始学一门外语,他会很快学会——这是一个反事实条件句。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争议集中于这三类语句。实在论的立场是,即使我们无法了解它们的真值条件是否成立,它们总是非真即假的。相应地,反实在论的核心主张被重述为:这些语句有真值条件,但是它们的真值条件不是潜在地超证实的。实在论的基本依据是二值性原则,反实在论需要放弃二值性原则,并相应地在逻辑学中放弃排中律。从意义理论的角度看,实在论与反实在论各自提出了一种关于以上三类语句的意义模型,争议的解决在于判断哪一种意义模型是正确的。达米特本人持反实在论立场,他认为,实在论的立场与意义理论的一般原则相冲突,因而是错误的。具体地说,实在论无法回答两个挑战。其一是可获得性挑战。假定某个语句的真值条件51\n是潜在地超证实的,而我们理解这个语句。于是,我们知道这个语句的真值条件。然而,既然我们无法知道——甚至在原则上无法知道——这个语句的真值条件是否成立,我们怎么能够知道这个语句的真值条件呢?因此,实在论是错误的。这个挑战的核心在于,实在论应当提出一个可信的解释,以说明关于潜在地超证实的真值条件的知识是如何被我们获得。其二是可显示性挑战。如果说话者拥有某种由语言学理解构成的知识,那么这种知识应当显示在这个说话者对这种语言的使用中,即显示在说话者对实践能力的行使中。然而,关于潜在地超证实的真值条件的知识无法显示在对语言的实践使用中,因此,实在论是错误的。显然,这种论证借用了维特根斯坦关于“意义即使用”的论点。当然,达米特是否已经成功地驳倒了实在论,大可争议。第五节塞尔塞尔(JohnSearle,1932~)是最具影响力的当代哲学家之一。他生于美国科罗拉多州丹佛市,1949年至1952年就读于威斯康星大学,1955年获罗兹奖学金赴牛津大学学习。当时,身患绝症的奥斯丁接到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聘请,奥斯丁谢绝了邀请,并向伯克利推荐自己的得意门生塞尔。1959年,塞尔获得博士学位以后赴伯克利任教,并在那里度过了整个学术生涯。塞尔在语言哲学、形而上学、心灵哲学和行动哲学等领域卓有建树,主要著作包括:《言语行为》(SpeechActs:AnEssayinthePhilosophyofLanguage,1969)、《表达式和意义》(ExpressionandMeaning:StudiesintheTheoryofSpeechActs,1979)、《意向性》(Intentionality:AnEssayinthePhilosophyofMind,1983)、《心、脑与科学》(Minds,BrainsandScience,1984)、《心灵的再发现》(TheRediscoveryoftheMind,1992)、《社会实在的构造》(TheConstructionofSocialRea1ity,1995)。一、言语行为的分类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理论为哲学家研究日常语言提供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起点,然而,他的理论有很多缺陷。塞尔以奥斯丁的理论为基础,发展和完善了言语行为理论。奥斯丁根据语行力的不同,把言语行为分为五类。在塞尔看来,奥斯丁所区分的其实不是言语行为,而是言语行为所应用的动词。诚然,以动词为线索为研究言语行为提供了有效的入手点,但是,动词的分类不能精确地反映言语行为的分类。在奥斯丁的分类中,有一些动词其实不是履行言语行为的动词;有些动词可以出现在不同的言语行为中;有些言语行为可以通过不同的动词表达——这些问题都是奥斯丁的理论无法处理的。例如,在某些语境中,“我坚持……”可以是一个发指令的言语行为,在另一些语境中,则可以是一个做判定的言语行为。奥斯丁的分类体系的最大缺陷在于,奥斯丁没有明确的分类标准,因此,他的分类不是系统性的。基于这个基本缺陷,又衍生出若干相互关联的具体缺陷。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塞尔试图提出一些明确的分类标准,并以此为基础提供一种系统性的分类方法。塞尔的分类标准包括十二条,其中最重要的是前三条:1、在行为(或行为类型)的要旨(或目的)方面的区别。“我命令你打开门”和“我建议你打开门”是不同的言语行为,虽然二者包含相同的命题内容。把“命令”和“建议”分开的基本区别是要旨或目的。塞尔把一种类型的言语行为的要旨或目的称为这种言语行为的以言行事的要旨(illocutionarypoint)。以言行事的要旨是语行力(illocutionaryforce)的一52\n部分,但不等同于语行力。语行力的概念包含几种要素,其中最重要的一种是以言行事的要旨。2、在词和世界之间的适应方向上的区别。某些言语行为要求词(更严格地说,命题内容)适应世界,另一些言语行为要求世界适应词。设想一个丈夫拿着太太交给他的购物清单去超市购物,一个侦探跟着他。丈夫依据清单购物,而侦探记录丈夫购买的物品。在离开超市时,二者手中的清单是完全相同的。然而,对丈夫的清单而言,世界需要适应词,即买什么东西取决于清单上是如何写的;对侦探的清单而言,词需要适应世界,即清单上如何写取决于买了什么。这里有两种不同的方向。另外,有些言语行为的适应方向是双向的,还有一些言语行为没有适应方向。3、在表现出来的心理状态方面的区别。说话者陈述(或解释、断定、主张)p表现出他“相信”p;说话者许诺(或发誓、威胁、保证)去做A表现出他“意图”去做A;说话者命令(或指令、请求)听话者去做A表现出他“期望”(需要、希望)听话者去做A;说话者为做了A而道歉表现出他为此“遗憾”。在履行以上这些言语行为时,说话者表达了自己的某种心理状态。即使说话者当时并不真正处于相应的心理状态(此时说话者是不诚实的),他的言语行为依然表达了这种心理状态。4、以言行事的要旨被表现出来的力量或强度方面的区别。例如,“我建议我们去看电影”与“我坚持我们去看电影”的要旨相同,但是前者的强度低于后者。5、说话者和听话者的身份或地位对语行力的影响方面的区别。例如,将军要士兵打扫房间,这通常是命令;士兵要将军打扫房间,这通常是建议或请求。6、与说话者和听话者的利益相关方式方面的区别。例如,“祝贺”表示与利益相符合,而“哀悼”表示与利益不符合。7、与会话的其他部分的关系方面的区别。8、由语行力的指示方式所决定的命题内容方面的区别。例如,“预测”的语行力决定了命题内容是关于未来的,而“报导”的语行力决定了命题内容是关于过去或现在的。9、某些行为始终必须是言语行为,而另一些行为可以、但不必须作为言语行为被履行。例如,“分类”、“估计”、“诊断”、“推断”可以是言语行为,在某些场合,也可以不借助语言来完成。10、某些行为的履行需要超语言的机构,而另一些行为不需要。例如,为了“宣告有罪”,需要一套司法体制,而“许诺”则不需要预设某种超语言的机构。11、某些行为伴随着有履行式用法的动词,而另一些行为不伴随这类动词。例如,“陈述”、“许诺”、“命令”、“推断”等等伴随着相应的履行式用法的动词,而“夸耀”、“威胁”等等不伴随履行式用法的动词。在我们进行夸耀时,我们不会说“我夸耀……”。12、在履行以言行事行为的风格方面的区别。例如,“宣告”与“私下告知”的风格不同。基于以上原则,塞尔对言语行为进行重新分类。他列举了几种最基本的类别,并以符号化的公式表示。1、断定式(assertives)。这类言语行为的特点是,说话者承诺世界中的某种情况,承诺言语行为所包含的命题内容是真实的。用公式表示如下:├↓B(p)其中,“├”依赖于第一条分类标准,表示这类言语行为的要旨;“↓”依赖于第二条分类标准,表示适应方向是词适应世界;“B”依赖于第三条分类标准,表示说话者的心理状态是“相信”;p表示命题内容。2、指令式(directives)。这类言语行为的要旨是说话者试图让听话者做某件事。在履行这些行为时,说话者对某些可以做决定的事务做出了决定。用公式表示如下:53\n!↑W(HdoesA)其中,“!”依赖于第一条分类标准,表示这类言语行为的要旨;“↑”依赖于第二条分类标准,表示适应方向是世界适应词;“W”依赖于第三条分类标准,表示说话者的心理状态是“希望”;括号之内的部分表示命题内容,其中“H”表示听话者,“A”表示行动。3、承诺式(commissives)。这类行为的要旨是使说话者有责任去做某事。用公式表示如下:C↑I(SdoesA)其中,“C”依赖于第一条分类标准,表示这类言语行为的要旨;“↑”依赖于第二条分类标准,表示适应方向是世界适应词;“I”依赖于第三条分类标准,表示说话者的心理状态是“意图”;括号之内的部分表示命题内容,其中“S”表示说话者,“A”表示行动。4、表露式(expressives)。这类行为的要旨是表达说话者针对命题内容所陈述的事态的心理状态。这类行为依赖的动词包括“感谢”、“祝贺”、“道歉”、“哀悼”、“痛惜”、“欢迎”等等。用公式表示如下:EΦ(P)(S/H+property)其中,“E”依赖于第一条分类标准,表示这类言语行为的要旨;Φ依赖于第二条分类标准,表示这类言语行为是没有适应方向的;“(P)”依赖于第三条分类标准,表示说话者的心理状态,此处P代表一个变量;括号之内的部分表示命题内容,其中“S”表示说话者,“H”表示听话者,“property”表示被归于说话者或听话者的属性。5、宣告式(declaratives)。这类行为的特征是,通过成功地履行这类言语行为,在命题内容与世界之间的一致关系被建立起来了。例如,“我任命你为主席”,通过成功地执行“任命”的言语行为,即通过有效地说出这句话,你成为主席。“你成为主席”是世界中的一个事实,而这个事实正是通过我的“宣告”而实现的。根据塞尔的分析,“辞职”、“解雇”、“逐出教会”、“命名”、“任命”、“宣战”等等言语行为其实是省略形式,完整的形式应当包含动词“宣告”(declare)。例如,“我辞职”的完整形式是“我宣告我的职务结束”。这类行为的公式是:DΦ(P)其中,“D”依赖于第一条分类标准,表示这类言语行为的要旨;“”依赖于第二条分类标准,表示这类言语行为的适应方向是词与世界相互适应;“Φ”依赖于第三条分类标准,表示说话者没有相应的心理状态;括号之内的部分表示命题内容。塞尔这种分类研究的重大价值在于,他尝试了一种对语言用法的系统性分类。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游戏或语言用法的种类是无穷多的。这很可能是误解,而误解的原因恐怕在于我们没有掌握适当的分类方法。一旦我们拥有一种系统化的分类方法,一旦我们有能力提供一种描述语言用法的基础框架,我们就有可能把纷繁复杂的语言用法归结为数量不多的若干种类。需要指出的是,塞尔的分类依然是尝试性的。然而,他的工作指出了一个生机勃勃的方向。二、心灵哲学与中文屋塞尔是现代心灵哲学的主要开创者之一。传统心灵哲学的核心问题是“身心关系”问题:作用于身的物理事件如何导致心的活动?产生于心的心理事件如何导致身的行动?在塞尔看来,身心关系问题可以由科学解决。神经生理学的发展已经为这个问题提供了大致正确的答案。诚然,我们现在依然没有得到完全令人满意和信服的答案,但这只是因为人类目前关于脑的科学研究依然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塞尔关于心的核心观点可以用两句话概括:心理现象是由脑中的神经生理过程导致的;54\n心理现象是脑的特征。“心—脑关系”可以用一个比喻来说明。水由大量水分子组成,“湿”是水的特征,但不是水分子的特征。通过对水分子的物理—化学特征的描述,可以解释水的“湿”。同样,脑是由生理要素——例如神经元——组成,心理现象是脑的特征,但不是神经元的特征。通过对神经元的神经生理学特征的描述,可以解释脑的心理现象。塞尔的首要论敌是“强人工智能论”。20世纪神经生理学、认知科学和计算机科学的进展造就了一种在哲学、心理学和人工智能领域盛行的观点:人脑的功能与计算机的功能相似。在这种观点内部,又有一种最极端的看法,即强人工智能论,其主张是:心和脑的关系就是程序和计算机硬件的关系。为了反驳强人工智能论,塞尔提出了著名的“中文屋”思想实验:把一个懂英文但不懂中文的人关进一个封闭的房间,房间中有大量的中文字符,以及一本用英文写的关于如何操作这些中文字符的指导手册。由房间外传进一张纸,上面书写着一个用中文表达的问题。这个人的任务是在指导手册的指导下操作中文字符,最后输出一个由中文字符表达的符号。问题是:这个人“懂”中文吗?仅仅从输入和输出的角度说,这个人的表现与一个懂中文的人没有差别。从理论上说,我们有可能制造出一台数字计算机来替代房间中的人,这台机器可以完成同样的任务。我们是否认为这台数字计算机懂中文?根据强人工智能论,这台数字计算机懂中文。但是在塞尔看来,计算机不懂任何东西。计算机仅仅能做一件事:处理符号。它根本不理解任何符号的含义。塞尔的立论基础是图灵机理论。任何一台数字计算机等价于一台图灵机,而图灵机仅仅进行符号操作,这种操作是形式性的、句法层次的,不包含任何“语义内容”;而心的特征恰恰在于包含“语义内容”。塞尔在1970年代后期的一系列演讲中介绍他的中文屋论证,并在1980年的一篇论文中正式发表。这篇论文立刻引发激烈的讨论,而塞尔在与论敌的反复交锋中不断修订自己的论证。1984年,塞尔应BBC的邀请录制了针对普通听众的六次演讲,演讲稿以《心、脑与科学》(Minds,Brains,andScience,1984)为名出版。1990年,塞尔在著名通俗科学杂志《科学美国人》上撰文介绍中文屋论证。由于BBC和《科学美国人》的强大影响力,中文屋在学术圈以外引发强烈反响。许多人反对塞尔的观点,但是他的论证是非常有力的。然而,他的论证之所以能够成立,根本原因在于现代计算机依然以图灵理论为基础。一旦人类设计出具备语义处理能力的计算机,塞尔的论证就失效了。在心灵哲学领域,塞尔最关心这样一个问题:人如何与宇宙相统一?根据我们的常识,人拥有自由意志;而根据科学对宇宙的描述,宇宙由严格遵循自然律的物理粒子构成。自由意志与决定论这二者是如何统一起来的?强人工智能论为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答案,但是塞尔坚决反对这种回答。塞尔坚信这二者是统一的,尽管他没有能力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参考文献:Quine,W.V.O.(1963),FromaLogicalPointofView,NewYork:Harper&RowPublishers.Quine,W.V.O.(1999),WordandObject,Cambridge:MITPress.Davidson,D.(1991),InquiriesintoTruthandInterpretation,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Davidson,D.(2002),EssaysonActionsandEvents,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Davidson,D.(2002),TheEssentialDavidson,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Kripke,S.A.(1980),NamingandNecessity,Cambridge:HarvardUniversityPress.Kripke,S.A.(1982),WittgensteinonRulesandPrivateLanguage,Cambridge:HarvardUniversityPress.Dummett,D.(1993),TheLogicalBasisofMetaphysics,Cambridge:HarvardUniversityPress.Dummett,D.(1996),TruthandOtherEnigmas,London:Duckworth.Searle,J.R.(1969),SpeechActs,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55\nSearle,J.R.(1983),Intentionality:AnEssayinthePhilosophyofMind,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