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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1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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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真理标准比较【作者】徐承英【内容提要】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现代西方哲学提出检验真理的经验标准、理性标准、实用标准等,这些真理标准观都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一问题作了有价值的探讨,但对之没有作出科学回答,马克思主义哲学提出的实践标准体现真理标准是主观与客观、共性与个性、科学性和价值性的统一,科学地回答了检验真理的标准问题。【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哲学/现代西方哲学/真理标准/(经验的标准/理性的标准/实用的标准/实践的标准)用什么标准检验认识真伪的问题,一直在哲学界争论不休,各派哲学家都对它作出了自己的回答。现代西方哲学提出了检验真理的经验标准、理性标准、实用标准等,这些标准观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检验真理标准作了有价值的探讨,具有合理性的一面。但是,它们又各持一端,因而都没有科学地回答真理标准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真理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获得的反映事物客观规律性的具有普遍可证实性的认识。它是主观与客观、共性与个性、科学性与价值性的统一。这就要求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既能沟通主观与客观,又具共性与个性的特点,同时还能对真理既作出事实判断又作出价值评价,而兼具上述特点的东西,唯有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标准科学地回答了检验真理的标准问题。不同的真理标准代表了不同的真理观,代表了不同的世界观。因此,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现代西方哲学的真理标准进行比较,对于我们批判地吸取现代西方哲学中的合理因素,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经验的标准在欧洲近代反对封建神学的斗争中,经验主义哲学家培根提出经验、实验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一思想被现代西方哲学继承和发展。罗素从逻辑原子主义出发,认为科学知识正确与否在于科学命题是否与经验世界的经验相符合。维特根斯坦提出了著名的“经验证实原则”。他指出:任何一个命题只有能被经验证实或否证才是有意义的,那些无法用经验鉴别其真伪的形而上学“废话”应排斥于科学的哲学之外。维特根斯坦的这一思想被逻辑实证主义者卡尔纳普当作哲学的根本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一个命题在认识上是否有意义,取决于它能否用经验证实的方法确定其真假,如果一个命题能够被经验证实,那么它就是有意义的命题,是科学的命题。反之就是无意义的或假的命题。可见,在逻辑实证主义那里,一个命题有无意义的标准与是否真理的标准是同一个东西。逻辑实证主义者把经验证实原则奉为根本原则,但是科学的任务在于寻求事物的内在本质和规律,而本质和规律是不能被经验直接证实的,因而这一原则遇到了自身无法克服的困难。按照这一原则的最初提法,只有被经验确实证实的命题才是有意义的科学命题。这种“确实的证实”,首先在关于规律的普遍命题和关于过去的历史命题上遇到了麻烦。例如:“一切人都会死”这一命题,只有等到过去、现在、将来的人全部死了,才能得到“确实证实”,这显然是荒唐的。同时,“确实证实”也与现代物理学日益不协调。因为微观现象、微观客体充满概率性、统计性,不可能得到确实证实。经验证实原则由于碰到种种困难而遭到来自该派内外的批判。于是,一些逻辑实证主义代表对之进行修补。卡尔纳普建议把命题的检验与它的验证区别开来,用“可检验性”,“可验证性”。(注:参见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上卷,第70页。)这两个更为一般的概念来代替“可证实性”。艾耶尔从“可证实性”概念入手将这一概念区分为“强意义的可证实性”(一个命题真实性是可以在经验中得到确实的证实)和“弱意义的可证实性”(即经验可能使这个命题成为或然的)(注: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8页。)。\n亨普尔则认为可证实性作为意义标准过于狭窄,应该用“意义的可转译性标准”(即一个词句只有当可以翻译成经验主义语言时,才具有认识上的意义)(注:亨普尔:《经验主义的意义标准》(1950年)引自艾耶尔编:《逻辑实证主义》纽约1959年版第116—117页。)取代“可证实性标准”。可见,经验证实原则从强意义的确实证实退却到弱意义的或然证实,从僵硬的证实退却到灵活的验证,从实际的可检验性退到原则的可验证性,这种以退却求生存的策略,表明了这一原则的脆弱性。逻辑实证主义把经验证实作为意义标准和经验标准,以其具有较多的科学外貌取代了心理主义,其经验证实原则是以相对论为背景发展起来的,与某些物理实验的实证活动相似,验证活动与感性经验有一定联系。经验、观察是实验检验的一个环节、一个因素。经验证实原则看到了对真理的检验离不开感性经验,否则就谈不上对真理的检验。这是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是经验证实原则所讲的是个人的感觉经验,个人的感觉经验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首先,感觉经验不仅有真实可靠的一面,也有错觉不真实可靠的一面,因而感觉经验不能提供认识真理性的客观标尺,不可能提供检验真理的统一标准。其次,真理性认识是主观对客观的正确反映,而感觉经验是主观范围的东西,它不能证明它本身与客观对象是否一致。主观是否反映客观,这是主观感觉所不能证实的,因而仅用感觉经验作为标准不能验证我们的认识是否正确。再次,真理性的认识固然起始于感觉经验,但却未停留于感觉经验,而是超越了感觉经验的普遍必然性认识,真理的检验是对超验的普遍必然性的检验,而个人的感觉经验总是个别的,偶然的,有限的,不具有普遍必然性,用它去检验普遍必然性的理论,显然是不可靠的。可见,以感觉经验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不可能解决检验真理的共性与个性的矛盾。正如马克思指出:“日常经验只能抓住事物诱人的外观,如果根据这种经验来判断问题,那么科学的真理就会总是显得不近情理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78页。) 二、理性的标准在欧洲近代反对封建神学的斗争中,笛卡尔、斯宾诺莎、莱布尼兹等与经验主义者相反,主张理性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提出自明性、连贯性和无矛盾性是判定真理性认识的准则。认为理性思维具有普遍必然性,只有按照逻辑规则进行概念的逻辑推演,形成概念体系的知识,才是真理性的知识。在现代西方哲学中,融贯真理论继承了哲学史上唯理论的传统,坚持了检验真理的理性标准。融贯真理论代表布拉德雷指出:对“宇宙精神”这个唯一“实在”认识的获得不能依靠感觉经验,只能依靠理性的推理。美国的布兰夏德则强调:真理是一个融贯的命题系统,系统中没有任何一个命题是任意的,也没有任何一个命题处于系统之外的,每一个命题都可以从其他命题推导出来,每一个命题也都可以推导出其他任何一个命题。这样的系统才是具有“系统必然性”的真理。在逻辑实证主义的队伍中,纽拉特、亨普尔主张融贯真理论。他们指出,我们只能根据命题之间是否一致来判断命题的真理性,命题只能与命题相比较,不能与命题之外的东西相比较。如果一个命题与系统中的其他命题相一致,它就是真的,否则是假的。他们认为,真理是命题的逻辑体系。一个命题为真为假,就是要看它和系统中的其它命题是否相一致,系统的无矛盾性就是命题的真理性的标准。检验一个命题是否为真,就是要检验它在系统中和其它命题是否一致;而要检验一个命题和其它命题是否一致,就是检验它是否可以逻辑地从其他命题推演出来。\n融贯真理论着眼于命题之间的联系,着眼于对真理规定的内在尺度即体系的无矛盾性来谈论真理,把相容性,一致性看作是真理必不可少的条件,把真理看作一个系统,重视逻辑证明在检验真理中的作用,确有其合理性的一面。然而,这种真理观仅仅把相容性,一致性,无矛盾性作为真理的标准,又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首先,融贯论一再声称,只有逻辑上不自相矛盾的命题才是真理,真理乃是指某个系统中命题之间的相互一致性。这只是规定了真理为真的内在尺度,而没有规定真理为真的外在尺度:即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客观对象,因此,当我们面对多个融贯系统需要加以选择时,这种自我封闭而缺乏外部标准的融贯论不能帮助我们对相对最佳的系统作出合理的选择。其次,相容性、一致性、无矛盾性是真理为真的必要条件,是一切真理所具有的共性,而每一个真理的具体内容各不相同,真理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因而,检验它的标准也应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融贯论对真理标准的规定仅有内在尺度,而无外在尺度,否认真理标准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只看到检验标准的共性,而忽略了检验标准的个性。再次,相容性、一致性、无矛盾性仅仅是真理的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违背逻辑规则的命题肯定不是真理,但符合逻辑规则的命题未必一定是真理。如果单纯依靠相容性、一致性、无矛盾性来判明真理,那么,那些编造得天衣无缝的能自圆其说的神话、谎言、宗教理论和其他任意臆造的理论都有可能被当作真理。可见,这样的标准无法说明以融贯性为宗旨的真理如何与实在相符合。最后,这种融贯真理论不得不从唯理论方式向经验论方式转变。三、实用的标准与前面两种真理标准不同,实用主义提出了“有用即真理”,把“效果”、“效用”作为真理的标准。美国实用主义创始人皮尔士提出“信念即真理”。在他看来,某种观念只要对谁产生了实际效果,谁就会相信它,于是它就成了真理。由于皮尔士把真理看作能给人的行为带来满意效果的信念,因此,他的“信念即真理”的观点成为实用真理论的先驱。詹姆士大大发挥了皮尔士的思想,明确提出了“有用即真理”的命题,把实用主义真理观表达得淋漓尽致。他说:“一个观念,‘它是有用的,因为它是真的’,或者说,‘它是真的,因为它是有用的’,这两句话的意思是一样的。”(注:詹姆士:《实用主义》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04页。)他还说:“事实上,真理大部分是靠一种信用制度而存在下去的。我们的思想和信念只要没有什么东西反对它们,就可以让它们成立,正如象银行钞票一样,只要没有谁拒绝接受它们,它们就可以流通。”(注:詹姆士:《实用主义》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06页。)在詹姆士看来,“兑现价值”是检验或证实真理的唯一标准。尽管詹姆士对其理论作了许多论证,但因其观点较为极端而受到四方责难。杜威力图摆脱詹姆士“有用即真理”的困境,提出“真理即工具”的命题。他把真理看作是“应付环境的工具”,工具没有真假问题,只有有效与无效的问题,他说“效用是衡量一个观念或假说的真理的尺度”(注:杜威:《哲学的改造》,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5页。)。杜威旨在纠正詹姆士理论的不当,但由于他把观念的有用性作为真理的标准,因此,犯了詹姆士同样的错误。实用主义的真理标准观在现代仍有较大影响。逻辑实用主义者蒯因接受了实用主义的观点,认为科学是人们用以应付环境的工具,是人们用来应付环境的一个概念系统,因而他把理论的实用性当作检验真理的标准。任何一个理论只要它在应付环境中有用,它就是真理,否则,就是假的。因而,“绝对真理是不存在的”。理论只有有用与无用之分,没有真、假之别。蒯因正是用这种实用标准去反对逻辑实证主义的经验证实原则。在他看来,检验科学理论真伪的标准不是经验的证实,而是经验的实用性,这种观点虽然看到了经验标准的不足,但用实用标准代替经验标准仍没有能对检验真理的标准作出科学回答。\n实用真理观自问世以来一直受到各方面的批评,但是,一批哲学家坚持这种观点并造成广泛影响,这显然不是偶然的。应当看到,实用真理观之所以遭到指责不在于它肯定了真理的“效用”属性,而在于它把真理归结为“效用”。实用真理论重视理论的“功能”和“效用”,对于人们从一个新的视角认识真理、探讨真理的价值具有启发意义。把“功能”、“效用”作为真理的标准,注重真理对公众的“有效性”、“有用性”,强调真理性认识的价值在于其实践效益,在一定意义上肯定了实践在检验真理过程中的作用。这对于批判脱离实际经验检验的玄学思辨,对于克服因语义不清而导致的徒劳无益的争论,无疑具有一定可借鉴之处。但是,实用主义的真理标准仍然不是科学的真理标准。首先,任何真理都是科学性和价值性的统一,因而对真理的检验就应当包括两个最基本的方面:事实检验和价值检验。事实检验是对真理科学性,亦即合规律性的检验;价值检验是对真理的价值性,亦即合目的性的检验。实用主义把“有用与否”作为真理的标准,只是对真理作了价值检验而未对其作事实检验,这种离开事实检验而只作价值评判的观点,实际上就是用价值标准代替事实标准,这种逻辑上的混乱必然导致否认客观真理,陷入唯心主义真理论的泥坑。其次,实用主义真理论忽视了由理论上的真理到实践上的“有用”所必需的条件,因而有可能把本来属于真理但由于不具备相应条件而不能发挥效用的理论排斥在真理之外。真理本身是理论范围内的东西,“效用”则是实践中的效果,要由理论上的真理性实现为实践上的有用性必须具备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否则,即使是真理也未必保证在实践上被确认“有用”。如果认为真理一定有用,势必会因某一理论在当时条件下其“有用性”没有得到确证而将之排斥于真理之外。再次,真理固然是有用的,但“有用”、“有效”是真理派生出来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因为是真理,所以才“有用”,而排因为它“有用”,所以是真理。实用真理论把真理性等同于有用性,实际上是倒因为果或倒果为因。正是因为实用真理论有上述种种缺陷,因而不可能科学地解决真理的标准问题。 四、实践的标准如前所述,在现代西方哲学中无论是理性的标准,经验的标准,还是实用的标准,它们都没有科学地解决真理的标准问题。这些标准都在主观范围内兜圈子。而人的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问题,仅用主观性的标准是不可能得到判定的。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明确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6页。)毛泽东在《实践论》中指出:“判定认识或理论之是否真理,不是依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而是依客观上的社会实践的结果如何而定,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注:《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261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鉴别真理的标准不是感性经验、不是理性的逻辑思辨,也不是“有用性”、“有效性”,而是实践。只有实践才具有检验真理的优越性。首先,实践标准体现了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认识真理性问题主要是指主观认识与客观对象之间是否统一的问题。主观认识和客观对象是认识的两极,分别属于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其中任何一极都无法证明两极之间是否具有统一性,无法证明主观认识是否正确反映了客观存在,而实践兼具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特点,一方面人的实践活动总是在一定思想、理论指导下进行,另一方面,实践活动无论是否达到预期目的都会使客观世界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变化,实践活动既有人的主观思想的参与又有客观世界的变化,因而是沟通主观与客观的桥梁,是连接两极的中介。认识是客体主体化的活动,是在实践中介下客观事物的规律向人脑的“移入”,要证明观念中的东西是否真实地反映了客观存在,就要使主体客体化,即将主体的观念“移出”人脑,实现观念的对象化。要做到这点,只有通过实践。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通过实践的引渡,观念的东西会“移出”人脑,外化到客观对象上去,这样,就可以把头脑中的观念和对象化了的观念加以比较、对照,看是否达到预期目的,从而判定认识的真理性。可见实践的上述特点解决了检验真理标准问题上的主观与客观的矛盾。西方哲学中的经验标准,理性标准都没有解决这个问题。虽然为解决这一问题实用主义作了许多努力,在真理标准问题上另劈他径,把观念的“效用”、“有效性”作为真理的标准,但这里所说的“效用”、“有效”是指是否满足人的主观需要,是否对人有用,因此,实用主义的真理标准仍然没有摆脱主观真理论的窠臼。\n其次,实践标准体现了感性和理性、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实践标准解决了检验真理标准问题上的感性与理性的矛盾。实践是主体能动地反映客体的感性物质活动,是一种直接可感的主客体双方相互作用的物质活动,它能把思想、理论、计划、方案等主观的东西对象化为活生生的现实,变成人们看得见、摸得着的直接感性存在,正是实践的这一特点才使得主观认识与客观实践结果相对照和比较成为可能。然而,任何实践活动都是具体的,而被检验的理论具有普遍必然性,具体的实践结果如何去检验普遍必然性的理论?在这里,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逻辑证明在检验真理过程中的作用,逻辑分析可以把实践经验由个别上升到一般,由特殊上升到普遍,从而科学地检验普遍必然性的理论。马克思主义实践标准从不排斥逻辑证明,相反,认为逻辑证明是实践检验的必要补充,是实践检验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可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真理标准是实践标准和逻辑证明的统一,是感性和理性的统一。实践标准也解决检验真理标准问题的共性和个性的矛盾。这是因为:(一)实践本身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实践之所以能够充当检验真理的标准,其中重要一点还在于实践具有普遍性的特点。虽然任何实践活动都是在一定具体条件性下进行的改造世界的活动,因而有其特殊性一面,但是实践活动又具有主体间共同遵守的规则、方式、程序,因而实践具有可重复性。不同的主体按照共同的实践规则进行同种实践活动,会得到大体相同的实践结果。这种实践的可重复性体现的便是实践的普遍性,从而为验证认识的真理性提供了可靠的准绳。(二)实践标准是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统一。实践标准的确定性是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除此之外,没有第二个标准:任何理论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检验其是否正确。经过实践检验的真理,新的实践可以丰富它、发展它,却不能完全否定它。这种确定性表明,实践标准是检验真理的普遍性原则。但是实践标准又具有不确定性。检验的真理不同,具体的实践标准不同,同时,实践总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进行的,由于实践的历史水平的限制,某些原先被认为普遍适用的理论会随实践的发展而被限定适用的范围;某些原先认为正确的理论,会为今后的实践所证伪;有时由于受现实实践水平的限制,某些理论的真理性还难以通过实践来验证,需待以后的实践去验证。这一切都表明检验理论的实践总是具体的、特殊的、有限的,而任何一个具体实践都不是检验真理的最后标准,只有人类实践的总和才能对真理进行检验,可见,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统一体现了实践标准是个性和共性的统一。(三)实践标准是事实检验与逻辑证明的统一。逻辑证明之所以是实践标准的辅助手段,在于逻辑证明所依据的公理、定义、定理、逻辑推导规则等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带有普遍必然性的知识。逻辑证明本质上也是实践。作为实践逻辑的内化,也具有类似实践的品格。逻辑推理是运用语言的过程,通过实际运用语言,逻辑推导的内部精神过程外化为语言的表达,人们可以通过语言的外部形式来确定某一认识、理论是否符合逻辑规则,是否具有真理性。实践检验的结果总是具体的、个别的,需要借助逻辑推理把个别上升到一般,把特殊提高到普遍,肯定逻辑证明在检验真理过程中的作用体现了实践标准是个性与共性的统一。正是因为实践的标准是感性和理性、共性与个性的统一,所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标准从不否认感觉经验在检验真理中的作用。实践标准无疑包含着感觉经验、经验观察这样的成分、因素、环节,但是它不是把实践归结为或主要归结为感觉经验。因为在实践中,直接引起对象改变的物质活动占据主导地位,象经验观察这样的“看”、“听”等感知活动退居到次要地位。实践活动既离不开感觉经验,同时又必有理性思维的参与,既包含感性的因素又包含理性的成分,因而在实践中感觉经验与理性思维是不可分的。而经验证实原则把作为实践一个因素、一个成分、一个环节的经验观察误当作全体,把感觉经验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排斥理性的思维、理性的推理,因而个别的、有限的、偶然的感觉经验如何去检验普遍必然性的知识的问题成为它们始终无法解决的难题。如前所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标准并不排斥逻辑证明在检验真理过程中的作用,但是,这里的逻辑证明不同于西方哲学的理性标准。马克思主义哲学所讲的逻辑证明是以实践为基础,是以实践为前提的,它不是离开实践经验的纯粹逻辑推导,而是遵循一定逻辑规则把实践得到的个别经验上升为一般、普遍。同时,逻辑证明的结论最终必须经过实践的检验。而理性标准则是强调命题系统的无矛盾性,系统内命题具有相容性、一致性,命题之间可以相互推演,至于命题是否正确反映了客观世界,是理性的标准所无法回答的。这种离开实践经验的纯粹逻辑推演不可能解决检验真理标准的主观与客观、共性与个性的矛盾。\n再次,实践标准体现了事实检验和价值检验的统一。实践活动是人们有目的地改造物质世界的活动,效用、功利是人类实践活动的根本动因,离开了功利,效用尺度,人的实践活动就成为不可思议的东西。实践活动中所包含的这一价值通过实践的结果来证明。一般说来,用实践检验一个认识是否正确,总是先把认识化为实践的行动、计划、假说、预测等。这些计划、方案等在实践中获得成功,一方面表明了实践活动中的计划、方案的价值得以实现,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原有认识的真理性得到证实。在这里,对真理的验证和对价值的验证统一在实践的检验过程中,实践检验体现了价值检验和事实检验的统一。马克思主义哲学从不否认真理中包含有价值,但是在对待真理的价值问题上,却与实用主义有本质不同。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对真理的价值检验离不开事实检验,价值检验和事实检验是有机统一的。实用主义的真理标准虽然看到价值检验的作用,看到了价值与真理的关系,但是由于实用主义离开事实检验而只谈价值检验,把“有用性”作为真理标准,这必然会否认真理的客观性,当然也就无真理可言了。同时,马克思主义哲学所讲的真理价值评价的内涵与实用主义不同。实用主义的“有用”是指适合于狭隘的利己动机和个人主观意志的效用,这样的价值评价因人而异,不可能有客观标准。马克思主义哲学讲的价值指满足社会和人的客观需要的社会性效用。实用主义虽然也主张用实践来检验真理,但是它是把个别实践之结果中的功利成分作为唯一的全部的真理标准。马克思主义实践标准所讲的实践检验是人类全部实践的总和。可见,在真理的检验问题上,实践标准看到了真理的价值检验,把真理为真的事实检验和真理有用的价值检验有机统一起来,因而不同于实用主义的真理标准,与实用的标准划清了界限。总之,现代西方哲学的真理标准虽然对什么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作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但都没有作出科学的回答。只有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标准科学地解决了检验真理的标准问题。我们党正是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科学理论的指导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取得了改革开放的巨大成效。今天,我们把“三个有利于”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作为衡量我们工作成败的标准,是对实践标准的创造性发挥。实际工作中有人把一时一地的经验当作真理,当作检验真理的标准,照抄照搬别人的东西,这种经验主义犯了类似于现代西方哲学中把经验当作真理标准的错误。而那种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当作凝固不变的教条,当作提供现存答案的百科全书,用理论家们的思想来剪裁生动活泼的现实,这种教条主义则犯了类似于现代西方哲学把理性当作真理标准的错误。因此,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标准,必须反对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本文来源于CSSCI学术论文网:http://www.csscipaper.com/全文阅读链接:http://www.csscipaper.com/zhexue/xifangzhexueshililun/80884_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