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哲学论文作业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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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17 发布

柏拉图哲学论文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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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哲学论文之浅谈柏拉图《法律篇》摘要:法律篇是柏拉图的最重要的著作,也是西方法学史上的一部重要经典。法律篇的核心是依法治国,怎样依法治国,柏拉图以陌生的雅典人的身份与克里特人和斯巴达人进行了讨论,并就法律的起源、立法的目的、法律的作用、法律的本质和地位、为什么要依法治国以及依法治国的具体规定等法理问题谈了系统的看法。法律篇一般被视为法理学或法哲学著作,实际上它也是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的一部法典,它的影响涉及应用法学和理论法学两个方面。关键词:柏拉图;法律篇;感想作者:电控学院_李瑞珍_学号201132010121《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创作的一部重要作品,也是其最长的一部对话体著作,共12卷,195章。本书中包含了他对法学、伦理学、教育学等最成熟的看法。这篇著作的风格迥异于他的其他作品,其早期作品人物栩栩如生,到处充满了隐喻、明喻、神话等等,而这部书却将戏剧成分缩减到最低程度”,并严格地注重实际,更直接涉及写成它的时代的政治生活。这种转变体现了柏拉图晚年思想的飞跃,其中阐述的法学思想有:一、法律制度的目标;二、城邦及立法的产生;三、“第二好的国家”,并且对新理想国的政体、法律、阶级结构、教育和宗教制度以及人口、地理、环境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篇》是西方法治理论的思想渊源。《法律篇》全面地反映了古希腊,特别是雅典的城邦建立,地理位置,政府结构,法律制度等情况。文章以对话的形式写成,对话的全部人物只有三人。主要谈话人,来自雅典的不知名客人,实际即柏拉图的代言人;主要的问话人,克里尼亚斯,是跟著名的医家埃皮门有血缘关系的克里特人。另一个问话者,梅奇卢斯,是来自斯巴达的老人。法律篇中讨论的问题,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立法和立法者的问题上,柏拉图认为,立法者制定每项法律,其目的是获得最大的善。最大的善不是对外战争,也不是内战,而是人们之间的和平与善意。柏拉图在立法这个个问题上,体现出道德,神性和理性,三者之间的辩证统一,相互印证的关系,但这个想法过于理想,在现实社会中很难实现。在饮酒方面,他做了以下规定:第一,18岁以下的少年完全禁止饮酒;第二,允许30岁以下的年轻人适度饮酒;第三,当他到30岁的时候,他就应在公餐时尽情喝酒,祈求众神保佑;第四,禁止现役军人饮酒,禁止地方官员在任职间饮\n酒,禁止值班的陪审员饮酒等。据我所知,他应该是第一个为“酒”立法的人,他提出18岁以下的少年禁止饮酒,这一点我很赞同,因为大多数人的酗酒都是在年轻时养成的。在教育方面,他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位系统论述教育的教育家。他认为早期教育对一个人一生的发展是很重要的,因为一个儿童最早的感觉是快乐和痛苦这是美德和邪恶首次进入灵魂的路径。教育正是儿童获得最初的美德的途径。他还提出教育分为几个方面,分别是文化教育、音乐教育和体育教育。关于分权,他认为立法时应注意权力的分配,权利的集中可能会造成政治腐败现象,甚至会引发国家危机。他主张把单一的主权一分为二,把权利限制在合适合理的比例上。由此看出,两千多年前的柏拉图已经认识到必须限制王权,这与现代法学的权力过度集中必然导致腐败的治理理论完全吻合。在政治制度方面,柏拉图主张,最好的政治制度是独裁制,而这种独裁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它的独裁者必须是个年轻、记忆力强、聪明、勇敢而运气又好的人,更为重要的是,有一个出色的立法者来辅助他。第二等好的政治制度是立宪君主制,接下来是某种民主制,最后则是寡头政制。他的这种政治思想与当时的社会实际相联系,明显的区别是他没有继续坚持其在《理想国》中的“哲学王”之治的思想,而强调法律的重要性。他还提出中等程度的独裁和中等程度的自由可以治理出一个更好的国家,这个观点与我国的“构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谋而合.在国家官员的任命方面,他认为,先设立机关职务并任命这些职务的官员,接着就必须为每个职员指定特定的法律。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国家官员必须能胜任他们的工作。反之,任命不称职的官员施行法典乃是浪费了优良法典。接着,对选任军队官员的原则和详细的程序进行了阐述。此外,他又主张选任法官(“任何一个没有正式建立法庭的国家简直就不成为其为一个国家”,可见柏拉图对法律的重视)。他几乎列出一个国家所必须设立的所有官员,其思想之缜密可见一斑。在婚姻与家庭的问题上,他重点提出婚姻的一个普遍原则是“每个人要找的婚姻应该是有利于国家,而不是寻找个人认为最有魅力的”。另外他对“有效的订婚权”、“法定婚龄”等也做了一些相关规定,他还指出“婚姻的成立及孩子生育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国家的利益”,这也是判断婚姻及生育价值的标准;在继承权方面他积极主张女儿也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力。男女平等的思想在当时已经足够称得上伟大了,实质上,柏拉图的男女平等思想在《法律篇》中已有多处体现,如女子也可以参加公餐,也应获得教育等。\n在刑法方面,考虑罪犯的犯罪动机以及区分故意与过失以定罪量刑是柏拉图的思想的又一成果,他是把正义引入犯罪领域的第一人,他提出可以根据罪犯所犯的罪行来判定犯罪的人是否已经无可救药。若是非故意的伤害,则是可以医治的,对于这种犯罪,法律应把教育和强制结合起来,反之,对于无可救药的罪犯最好的办法就是结束他的生命来维护社会秩序。这一点在当时他就能够想到我十分佩服,因为在奴隶制的法度,多是不考虑主观因素而依据客观事实来判案的,而他却可以脱离开时代的局限。法律篇中柏拉图承认《理想国》中的“哲学王”的最优方案不能实施,而用次优方案法治。可是我认为如果说“哲学王”实行最完美的统治,那“哲学王”不也就相当于一个理性的存在,而这种存在的还能说是人吗?那这种统治还是人治吗?所以法治与人治最终要求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一样的,都是追求公共幸福、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人民幸福安居。关于外国人,柏拉图认为外国人的利益更应受到保护。它主要是从人性的角的出发,因为外国人相对于本国人来说是弱者,而神和人一样总是比较同情弱者的。所以侵犯外国人的利益罪行更为严重,而与外国人签订的协定同样是神圣不得违反的。这本书在结尾处把重点放在“夜间议事会”上,他指出参加议事会的必须是把知识与大众的美德结合起来的人而且议事会一旦出现,国家的的统治者就必须听从议事会.这和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有类似之处。对《法律篇》的感想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以其“理念”论为哲学基础。他认为,理念法则即是理性法则,理性法则是构成法治、政府、国家之现实存在的深刻根基。不可否认,在古代很多哲学家思想中都牢牢把握着“理性”这一条线,因此柏拉图划分了两种美德,神圣的与人类的,他认为应该按此种美德次序调整一切关系,确定各种善恶状态。但是对于这一点,我认为有些抽象了,而且他把神学放的位置太高了。美德我认为只有在物质追求得到基本满足时才会出现,一个人难道食不果腹,衣不蔽体,还会去注重待人接物的基本礼仪吗?人的美德也有很多,柏拉图归纳的美德是他的思想,也许别人有别的见地。理性也是很抽象的东西,因为人没有可能有绝对理性,我们只有通过自己的想象去赋予我们思维中的某一事物完全理性,并拿这件事物来说事,来做比喻。那这种我们思维中赋予的理性是所谓的绝对正确的理性吗?我们不知道,柏拉图不知道,所以他没有给这种理性下个定性,事物的对错都是相对的,所以我们现今的法律也不能称得上是绝对正确的,我们还需要\n不断发现不足,不断改进,不断的完善。柏拉图说过:“每个人都是神的木偶,有一条把他拉向美德的理性的金线,这就是国家的法律”。诚然,法律是条金线,它可以将人们拉向正确的生活轨道,但它具有强制性,假设制定出一个完全正确的法律,但是怎样让人们心甘情愿地去遵守,不逾越法纪,这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在法的一般理论方面,柏拉图认为理性的命令就是法,法产生于神给统治者的启示、惩治无神论以及约束人的恶性的需要。正义是“善”,是“和谐”,是“各守本分”、“各司其职”,正义体现全城邦的利益,法是维护正义的手段。在现在科学的社会下,我们都知道了法并非产生于神给统治者的启示,我认为是人,站在一群中人顶端的人为了这个群体的有序,为集体或为自己的利益而努力想拥有的效果,这种效果在无数人、无数代的努力下成为现实,就是法律。然而柏拉图关于正义与邪恶的理念我认为在当时是十分精辟的,人以正义,以英雄为傲,以邪恶为耻,法律借由正义而生,为正义的存在而存在,就算到了当今世界也是一样,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代表。从法律篇中看到柏拉图作为西方哲学大师的思想方式与观点,以现今的科学角度去看依然有很多可以延用之处,并且很多观点和现今的观点相同,所以我不得不折服于他的智慧与先知。我局限在我的知识范围里去理解我所能理解的并对法律篇中所提及的几个问题做简要分析,以我的视角,我对法律篇中有的观点并不完全赞同,但是比较那个年代的环境,那个年代的思想,不得不说法律篇是篇伟大的作品。《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系统全面,其产生的影响远远超出他所处的时代。它既在柏拉图的思想发展中,也在整个希腊政治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且对后世的立法,特别是罗马法有重大影响,它还是西方法治理论的思想渊源。而且对当前我国实行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略具有重要借鉴价值。希望我国研究柏拉图的学者们能够将柏拉图的一些优秀理念与我国基本国情结合起来,为我国能成功建成小康社会尽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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