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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18 发布

汉代民屯说__历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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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民屯说屯III制度是我国古代长存在的i种住产制度。尽管学术界对何时始兴屯III意见分歧(1),但都公认至迟在西汉时己实屯田。不过汉代屯III是否如同曹魏那样,存在有军屯和民屯之分,意见不一。许多学者主张西汉时即己有军屯和民屯的分张(2),但木作具体的分析和专门的论述;还有-•部分学者则主张我国屯田制度小民屯与军屯的分张,是曹魏时候的事(3)。笔者不敢苟同于后种意见,故不揣浅陋,愿在前辈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汉代存在的民屯制度作一些探讨,以求正于方家!一、民屯界说要探讨两汉屯川是否存在民屯形式,必须先明民屯Z界说,质言之的,就是要找出民屯与军屯的本质区别。关于民屯与军与的本质区别,除了高敏先住在《中所见军屯制度辨析》一文中明确提出的民屯的三个特点以外,尚无人论及这个问题。按照高先生的观点,民屯的特点为:一,劳动者是农民而不是上兵;二.管理机构与军队、郡县均不相涉,而另屑III官系统;三,土地归国家所有,生产者向国家缴纳地租(4)。尽管高先生是在分析魏晋屯III的情况以后得出的结论,但具有--般性意义,也适合于汉代的情况。只是笔者认为在分析汉代屯田情况时,还应注意以下儿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任何一种制度都有一个产牛、发展、演变过程的,汉代的屯III是魏晋屯III的先声和不完备期,魏晋的屯III是汉代屯III的演变和推广,因此,二者既具有共性,但还分别有各自的特殊性。如汉代屯山的地点。除东汉初年内地一度有屯III外,儿乎全在西北和习匕边的军事线上,而曹魏的屯III则遍布内地;屯III的劳动者,曹魏时期主要是兵丄•、丄家,而汉代则为召募的老百姓、丄卒、宾客以及免罪的弛刑徒;屯III的管理官吏,虽然二者存在由将军直接管理的情况,但汉代还有魏晋所不曾有的管理外族事务的官吏,如西域屯III中的长史、都护,边郡长吏中,也有如后汉的南阳太守、金城长史等管理过屯皿,这也为魏晋所无。否认汉代存在民屯的学者一个重耍的错误就是把魏晋的标准绝对地和汉代等同起来。第二,由于周边的少数民族对屮原的汉王朝不时地构成严重的威胁,因此,汉政府在边境区驻扎重兵,进行戍守。为了解决军粮问题,统治者吸取秦代单纯以戍卒守边制度的弊端,于是积极发展边远地区的农业生产,以便就地解决军粮问题。这样,汉政府先后从内地五次大规模地迁徙劳动力到边境地区进行牛产,从而使汉代的戍边与徙民实边ZI'可存在必然的联系。而边境地区的屯III,其主要形式是实行军队屯III,徙民实边是否与屯田有关,我们必须从徙民实边的具体情况來分析,这一方面是因为汉代徙民实边不仅次数很多,而且每次徙民的数量有多有少,被徙者迁居以后所从事的工作也因具体悄况而各有千秋;另一方面,历史唯物主义要求我们分析某一历史事件吋,必须用全面的、联系的方法看问题,具体到徙\n民实边与屯田的关系上,不能仅以一次徙民实边作为例了分析,从而一概而论。笫三。秦汉魏晋南北朝这一丿力史时期,存在着直接生产者人身依附性逐渐强化的趋势,原來的自由民逐渐被赋予了人身依附色彩,因此,在分析屯田生产者的身份地位时,必须注意到这一发展变化。如以宾客而论,西汉时期包括如下三种类型:一是属于纯粹一般意义的“客”和“宾客”;二是属于剥削阶级性质的“客”和“宾客”;三是带冇一定的人身依附色彩的“客”和“宾客”。降及东汉时期,第三种类型的“客”和“宾客”已山主导地位,其身份为依附民(5)。在东汉这种依附民的身份地位虽然不同于奴隶,但也不同于自耕农。不过他们虽有保卫主人的义务,但并不是兵士,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从事牛产活动。明白了上述问题,将冇助于我们对汉代屯田的全面、止确认识。二、徙民实边与民屯从文献记载來看,汉代徙民实边的活动实际上只限于文帝、武帝时期,共计五次,即文帝前元I•一年(公元前169年)、武帝元朔二年(公元前127年)、元狩二年(前121年)二次、元鼎六年(前111年)。对这五次徙民实边是否和屯田有关,中外学者颇冇分歧:李祖德、高敏、冃人清水泰次等认为二者可以说是合而为一的。具体而言之,高敏先生认为徙民实边冇军屯与民屯Z分;李祖德先生及口木学者清水泰次认为徙民实边就是与军屯相对的民屯(6)。不过上述学者的观点都只是在冇关文章中表述出來,没冇展开论述,因此,亟予补证。针对上述观点,刘光华先牛在其所著《汉代西北屯III研究》一书、柳春藩先牛在其《西汉徙民实边屯田说质疑》(7)—文中提岀了否定意见,认为徙民实边只是在边蹭地区推广、完善郡、县、乡、里组织,它与屯IH没有联系。据《汉书》卷7《昭帝纪》注引应邵日:“武帝始开三边,徙民屯田,皆与犁牛。”表明至少在武帝时期的徙民实边就是在边疆实行屯田。以此言Z,否定徙民实边与屯田冇联系的观点,在史料上无法解释清楚。不仅如此,刘、柳二先生Z说,还存在着从方法到立论上的不科学性;在对具体史实的诠释上,也出现了误解。酋先,从研究方法而盲,刘、柳二位先生都是依据魏晋民屯的特点和标准來衡量两汉的悄况.这显然不太科学。如刘先生在概括民屯的特点时说:“为了找出民屯的特点,在这里我们将从曹魏民屯人手,然后再以此标准作逆向考察”;(8)面柳先生仅是根据高敏先生在研究魏晋屯田中得岀魏晋民屯的特点來作汉代标准的。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刘先生提岀这样一个反逆的假设:“如果'徙民实边’是屯田制度中的民屯的话,则我国古代大规模的徙民实边不始于西汉,而是始于秦王朝,则秦王朝时就冇屯田。”(9)如此假设,未免过于滑稍。其次,由于在确定民屯标准问题上存在一系列缺陷,所以在对具体史实的分析匕刘、\n柳二位先生或存在着片面性,或出现了误解。为了便于展开论述,兹将史籍的中所载徙民实边的史实照录如下:1、《汉书•晁错传》转错云:“陛下幸忧边境,遣将吏发卒以治塞,甚大惠也。然令远方Z卒守塞,一岁而更,不知胡人Z能,不如选常居者,家室田作,H以备Z。……先为室居,田器,乃募罪人及免徒复作令居不足,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Z欲往來。皆蜴高爵,复其家。予冬夏衣,廩食.能自给而止。”文帝接受了错的建议,乃“募民徙塞下”。这是史载汉代徙民实边的开始,时间为文帝前元十一年(前169年)。2、武帝元朔二年春,“遣将军卫青、李息出云中,至高阙,遂西至符离,获首虏数千级。收河南地,置朔方、五原郡。……夏,募民徙朔方十万口。”(《汉书•武帝纪》)3、“其明年(元狩二年)……乃募徙贫民于关以西,乃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余万口,衣食皆仰给于县官。”(《汉书•食货志》)04、“其后(元狩二年)骡骑将军击破匈奴右王地,降浑邪、休屠王,遂空其地,始筑令居以西。初置酒泉郡,后稍发徙民充实Z。”(《汉书•西域传》)。5、“(元鼎六年秋)又遣浮沮将军公孙贺出九原,匈河将军赵破奴出令居,皆二T余里,不见序而还.乃分武威、洒泉地置张液、郭煌郡,徙民以实Z。”(《汉书•武帝纪》)0让我们先从第一次徙民实边说起。刘光华先生在分析该材料的时仅拘泥于秦时徙民实边的情况而展开论述,没冇对材料木身剖析;柳春藩先生则分析以后得出:“边地徙民除兼有守卫边地的作用外,与内地的自耕农相比,并没冇什么不同Z处。”接着他具体地分析认为:第一,徙民主要是应募來的,所处的是“危难Z地”,国家对他们给予种种优待。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不可能対徙民进行校重的地租剥削。第二,徙民要长期在边地安家落户,生产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开始时,国家给他们“冬夏衣、廩食”,等他们的生产能达到“自给”时•,国家就不再给予了。第三,不仅官府先前所“为室居,具田器”,成为徙民的私冇财产,就是徙民在边地“自给”开垦的土地也成了他们的私田,如果不这样,能使徙民“乐其处而冇长居Z心”吗?第四,从“营邑立城,制里割宅”的设计精神來看,徙民当置于郡县乡里行政系统铮辖Z下。虽然晁错在疏中提到建立民防组织,但这种组织不是在郡县行政系统Z外,二者是统一的。\n其实,柳先生的上述分析,与史实不符者居多。首先,我们知道的,汉代徙民实边的根本原因是了于军事的甜要,所以政府给予被徙者以优待和在一定时期内免收或轻收地租剥削,是合乎当时形势的,它不可能象曹魏时屯田在农业发达区,冇击破黄山军以后得來的资业作为条件,一兴屯田,就町以征收租税。因此,单单以政府不可对徙民进行较垂的地租剥削來否定其不是屯田,理由是不充分的,何况晁错建议免征地租只是在这些徙民不能自给Z前呢?其次,从汉代徙民以口计,而不以户计;从晁错的上疏中“乃募民Z欲往者,皆蜴高爵,复其家.的情况來看,汉代徙民实边不是整户整户的搬迁,而是欲往者,所以徙民被安置下來以后,生产不可能就以家庭为单位。国家给他们以优待,正是基于他们是一些一无所有者的缘故。其三,我国封建社会中,自始至终存在着国冇土地向私冇土地转化的情形。汉代自不例外,一些主持屯田的官吏利用职权往往把屯田转化为私有土地;一些屯田兵、民私自开垦国冇荒地据为已冇,这在汉简中发现大量屯田官吏和士卒购买田地的事实,便证明了这一点。如(居延汉简释文)卷一笫四页冇简云:“建平五年八口口口口口广明,乡啬夫客,假佐玄敢言Z,善居里男了丘张,自言与家买客田,居作都亭部,案张等更我赋皆给,当得取栓,谒移居延,如律令,敢言Z。”同书卷三第五二页冇简云:“二队长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年五十,宅一区直三千。III五十亩直五千,用牛二直五千。”难道与屯川直接相关的徙民实边就不会存在这种情况吗?同时,“使民乐具处而有长居之心”话,是晁错疏中引用古代的事实的,须知错明白地说了“臣闻古之徙远方以实广虚也”之话,晁错只是把它作为徙民实边的历史依据,并非汉代的真实情况。如果照柳先牛这样理解,无疑是对史料的断章取义。其四。“营邑立城,制里割宅”都是古代的悄况,晁错只是以此作为汉代徙民实边的蓝图。由此而得出徙民当是置于郡县乡里行政系统管辖Z下的结论,也难成立。这一点将在后文论及。为了节省篇幅和避免垂复,我们不妨把武帝时的四次徙民实边作一个总体來分析:第一,从徙民的身份來说,他们是农民,不是兵士。这与酉魏民屯下的劳动者身份是一致的。关于这一点,学术界的意见是一致的,故没必耍再展开讨论。第二,对徙民的管理,建立了类似于曹魏民屯的田官系统。《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序》云:“农都尉、属国都尉,皆武帝初置。”又《续汉书•百官志》口:“边郡置农都尉,主屯田殖谷。”还冇《汉书》卷100《叙传》,载西汉班况曾为“上河农都尉,大司农奏课连最”,师古注“上河,地名;农都尉,典农事。”从前面的材料表明,汉代的徙民实边多\n在武帝时,而恰在此时又在边地设置管理农事,“主屯田殖谷”的“农都尉”,则自然与徙民实边冇关。而从班况大司农奏课连最,以及(居延汉简释文)卷1第41页简文云:“二刀戌寅,张掖太守福,库丞承熹,兼行丞事,敢告张掖农都尉。护HI校尉府卒入谓县律LI藏官物非禄者以十月平价”的事实,表明农都尉这一官职不隶属于郡县,而直属于中央的大司农。我们知道汉代大司农是“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仃0)的中央官吏;而张掖太守福弹劾张掖农都尉乃是他们互不统辖的关系造成的,这种地方官与电山官吏发牛才盾的事在魏晋也时有发生。因此,汉代农都尉与曹魏在大司农下直设都尉、校尉等农官管理屯田是完全相同的。第三,从徙民授终所受的剥削情况來看,也如同曹魏一样,是I•分严重的。尽悸前面所记录的汉代徙民的材料中,没冇涉及到徙民所受的剥削,但是冇关材料弥补了这一缺漏。一方面,自武帝徙民Z举出现Z后,史籍中随Z出现“假公田”于民,并对“假公田”者课取高额实物地租的假税的事实证明了徙民一旦生计问题基木解决以后,封建政府冇可能对他们课以定率地租制的剥削;另一方面,赵充国上奏云:“赋人二十亩”(11)以及《汉晋西睡木简汇编》第56页简文云:”玉门屯田使高禀班田七顷的给弛刑I•七。”表明,屯田者是要把所耕地四十亩左右中的一半(二十亩)的收获物上缴政府,这与曹魏对屯田民采取对半分与四六分棊木上是一致的,汉简中所记载的屯田所耕种的土地数,据陈直先生推算,大约每人耕种二十至四十亩,基本上符合上述情况,因此,汉代对徙民者课以地租,不仅冇可能,而且已是事实。第四,关于徙民与置郡县乡里组织的关系问题,刘、柳二先生用于不少篇幅论述。刘先生是在分析考证了汉代徙民实边地区冇郡县乡里等组织以后,否认这些地区存在屯田;柳先生则是认定徙民和置郡县联系在一起,故与屯田不相关。照他们的意见,一个地区设立了郡县,就不可能有屯田,反之,存在屯田,就不可能有郡县。事实上,大量的出土简牍证明了屯田区是存在冇郡县与田官两套互不统辖的管理系统。如前所述张掖郡,既冇地方长吏张掖太守,又冇专管屯田的张掖农都尉。而有些新置郡县的地区,并没冇徙民,如据日人尾形勇考证,汉宣帝神爵元年接受赵充国屯田之建议以后,在屯川区设置了新县,但这次屯III前后并沒有“实边”的史实(12)。因此,单纯地认定徙民区有郡县等地方行政纽•织就否认这些地区存在屯田是十分片面的。三、汉代民屯事实种种不仅刘、柳二位先生否认汉代冇民屯,而H陈连庆等先生也认为汉代只冇军也而无民屯。其实,稽诸史实,除《汉书•昭帝纪》注引应邵所云徙民实边中存在有民屯的事实外,还存在冇不少汉代冇民屯的例证。其一,《汉书》卷99中《王莽传》云:“五原、北假,膏壤殖谷,异时常置田官”。师古注口:“北假,地名也。”又《汉书》卷9《元帝纪》初元五年,李斐注“北假田官”时云的:“主假凭见官田与民,收其假税也,故置田农之官。”在原來的地方行政官吏Z外,又专置田官,表明这两个地区存在冇与军队、郡县不相涉的另一套管理农业生产的行政系统,恰\n与民屯的情况相吻合,足见汉代这两个地区一度实行了民屯。其二,《汉书》卷24下《食货志》云:汉武帝通过杨nJ告缗没收商人“田,大县数百顷的,小县百余顷”,于是。便于“水衡、太仆、大农,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没人田田之。”可见那些通过告纟丹的得來的私冇土地国冇化以后,汉政府是在中央管理财政的水衡、太仆、大农官以下,另置农官,进行专门管理,这些没收田地的经营管理权不隶属于当地郡县,而R也不统辖于军队系统,无疑也是民屯性质的。其三,《后汉书》卷24《马援传》云:“援因将家属随恂归洛阳。居数刀而无它职任。援以三辅地旷土沃,而所将宾客猥多,乃上书求屯田上林苑中,帝许Z。”《水经注》卷2云:“苑川水地为龙马Z沃土,故马援请与田户中分以自给也。”马援在当时既不是军事将领,其宾客也非兵士,H.他对屯田者课以一半的收获物,还冇其屯田的地点在三辅而不在边郡地区,所以,其性质是民屯甚明。其四,《后汉书》卷16《邓禹传附子训传》云:“训因发淳中秦、胡、羌后四千人,……于是绥接归附,威信大行。遂罢屯兵,各令归郡。唯置弛刑徙二千人,分以屯田为贫人耕种,修理城郭坞壁而已。”尽管弛刑徙是受刑事处分后免刑徙边的一些人,其身份并不是自由民,但从上述材料可知,驻扎在羌人地区的军队因为羌人归附而被罢去,兵士归回原籍了,但还存在屯田,R这种屯田又是为贫人耕种,难道还会是军屯吗?其五,《后汉书》卷58《傅燮传》云:“傅燮字南谷,北地灵州人也。……叛羌怀其恩化,并來降付,乃广开屯田,列置四I•余营。”其从事屯田的为新归附Z叛羌,人数R众多,显然是用军事管制的民屯形式。其六,《后汉书》卷48《杨终传》载:建初元年杨终上疏中言“自记平以來,仍连大狱,冇司穷考,转相牵引。掠考冤滥,家属徙边。加以北征匈奴,西开三十六国,频年服役,转输烦费。又远屯伊吾、楼兰、车师、戌已,民怀土思,怨结边域。”我们从《后汉书》记载其它屯田时。凡言军屯者,必言兵、±,而此处独言民,范哗自称其文“殆无一字空谈”,因此,东汉在西域是可能存在冇民屯的。也止是由于因苦不堪,而屯田民多怀念中原故土。其七,《后汉书》卷76《循史•任延传》记载任延“省诸卒,令耕公田,以周穷急”。是把军屯民屯化。其八,建武二十二年(46年),乌桓击破匈奴,匈奴北徙,幕南地空,汉于此时罢诸亭候吏卒,而屯田并未废止;南匈奴投降Z后,云中、五原、朔方、北地、定襄、雁门、上谷、代八郡人民迁合木土,业经裁撤的郡县又重新设置的,进行屯田,事详《后汉书》“卷1下中所见军屯制度辨析》,刊《信阳师院学报》1984年第三期。\n(5)高敏:《西汉时期“客”和“宾客”的阶级属性》,收入《秦汉史论集》。(7)刊《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2期。⑻⑼刘光华:《汉代西北屯田研究》第22页、第17页。(10)《续汉书・百官志•赵充国传》。(11)《汉书•赵充国传》。(12)尾形勇:《汉代屯田制的几个问题》,《史学杂志》笫72编第4号,196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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