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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1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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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生产要素分配都会拉开收入差距,甚至扩大收入差距。这一方面是由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在规定和内在要求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由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定和基本要求决定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都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因而都要通过市场经济规律才能得以实现。由于在收入水平提高的过程中,人们的边际消费倾向降低,由按劳分配所得的部分收入以及按生产要素分配所得的收入必然要转化为个人财产,并由此获得财产收入,将会进一步扩大差距。一、按劳分配与收入差距(一)按劳分配与平均主义格格不入在高度集中的传统体制下,我国实行的是在按劳分配名义下放弃生产力根基的平均主义分配模式。学术界曾一度在按劳分配与平均主义之间画等号,认为按劳分配就是追求所谓绝对公平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其实按劳分配与平均主义无任何联系,按劳分配绝对不会导致平均主义。首先,平均主义的历史根源和思想根源不能从按劳分配中得到解释,中国是一个“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国家,平均主义就是在这样的封建小农经济背景下产生的,是封建社会小生产基础上的一种绝对平均思想。因此,它不仅不产生于按劳分配,而且实践中恰恰是对按劳分配原则的违背,多劳不多得、少劳不少得,劳动收入与劳动投入背离,其性质属于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劳动的侵占(变相“剥削”),其结果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其次,按劳分配的内容和要求与平均主义格格不入。按劳分配以劳动为惟一尺度,在劳动面前人人平等,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但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1]由于劳动者的体力智力不同、勤奋程度不同,因而劳动贡献有大有小,每个人得到的劳动报酬有多有少。按劳分配的有效实行,充分体现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的差别,从而导致了收入上的差别。在这里不仅没有平均主义的任何一个原子,而且打破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现象。第三,平均主义倾向在我国社会主义分配过程中也确实存在过,主要表现为:一是在公有制领域中货币性收入的工资级差小,平均发放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这些收入在货币收入总量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二是在公有制体制内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特定的企业中,具有相似职位及年龄的成员,不仅工资等货币性收入差异很小,而且在住房、实物等非货币性收入方面差异也极小,这种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非但没能实现社会公平,反而造成了严重的分配不公。因为它无视甚至抹杀人们在劳动投入上的差别,使得劳动收入的差距普遍小于劳动投入的差距,导致收入与投入的背离。可见,平均主义分配下的“平等”是一种假平等,是平等幌子掩盖下的不平等。这种分配,起着奖懒罚勤、奖劣罚优的逆向激励作用。然而,这不是按劳分配制度本身的罪过,而是由于对按劳分配规律理解和执行中的偏差。同时,我国在历史上是小生产众多的国家,小生产的习惯势力和在分配上平均主义思想根深蒂固,加上我国目前生产社会化程度还不高,商品经济还不发达,经济文化还相对落后,因而小生产和平均主义思想的束缚仍然会在长期内存在。(二)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按劳分配的基本规定和实现机制决定了实行按劳分配势必导致劳动者之间收入差距的客观存在。\n首先,从内涵上讲,按劳分配的实行会使劳动者出现富裕程度的差别。按劳分配制度的实行是对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否定。这种制度要求:凡是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都必须参加劳动,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工作,社会在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扣除之后,按照每个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劳动报酬。由于个人劳动报酬是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的,而劳动者能够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又是与其劳动熟练程度、科学技术水平相联系的,这样,不同体力和不同智力的劳动者,其劳动熟练程度和科学技术水平就会有高有低,劳动贡献也会有大有小,因而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会有多有少,从而产生富裕程度的差别。其次,按劳分配的层次性决定劳动者的收益差异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统一标准实现,而只能先根据各个企业提供给市场的有效的联合劳动量,在各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即第一层次的按劳分配;然后再由各个企业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对劳动者进行分配,即第二层次的按劳分配。第一层次的按劳分配实际上是指市场对企业的分配过程,就是企业在市场上出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获得经营收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市场根据企业在市场上实现了的经营成果对企业进行收入分配的过程。第二层次的按劳分配实际是指企业对劳动者的分配过程,就是企业把从市场上获得的经营收益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按照劳动者向企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对他们支付劳动报酬的过程。企业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标准分配劳动报酬会造成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这一点上文已作论述),且这一差距还会因所在企业在市场评价下经营成果的巨大差异而进一步加剧。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仅取决于自己的劳动贡献,而且还取决于所在企业通过市场实现的经营效益的高低。这也意味着,同一企业不同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以及不同企业即使是相同能力的劳动者,其劳动报酬必然存在差别。第三,劳动计量尺度的市场化也是劳动收入差距形成的重要原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科学技术的吸纳和应用水平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劳动生产水平不同,企业生产商品和提供一定劳务所需个别劳动时间不同,因而,市场对企业进行按劳分配的“劳”的计量尺度,就不能是个别劳动时间,而只能是企业通过市场竞争而形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由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企业个别劳动时间的不同对比关系对企业盛衰兴亡有决定意义,因此,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尺度评价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对企业进行收入分配,无疑会使不同企业形成巨大的收益差距。同样,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企业对职工按劳分配中“劳”的计量尺度,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能直接以劳动者的个别劳动时间作为按劳分配的依据,也就不能直接以劳动者的个别时间的多少确定劳动报酬的多少,而只能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以有效劳动为尺度进行分配。劳动时间的耗费取决于市场评价过程,也即劳动者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必须不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劳动才能为市场所承认,才能成为有效劳动,劳动者才能得到相应报酬,甚至得到超额分配;反之,如果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劳动者的劳动不能为市场所承认,劳动者往往只能获得较少报酬,甚至徒劳无益。可见,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按劳分配的“劳”的计量尺度,势必使不同劳动者获得各不相同的劳动报酬,更何况作为劳动者分配对象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已存在巨大差别。\n第四,劳动者对剩余价值的分享会扩大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马克思、恩格斯当年提出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学说之所以只限于个人生活消费品的分配,主要是因为他们设想在产品经济社会,生产资料全部由整个社会直接占有,劳动者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于是对劳动者个人所分配的也只能是生活消费资料。因此,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在满足生活消费之外根本不可能再有剩余。然而,当今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恩格斯当年所设想的大相径庭,不仅没有取消商品经济,而且把发展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作为改革的目标;生产资料也没有为整个社会所直接占有,即使在公有制内部也存在着不同的所有者。这就使现阶段的按劳分配呈现出与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不同的特征和不同的结果。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按劳分配决定的收入水平往往会高于劳动力价值的补偿费用V。这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目的决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目的就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成员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所以,在按劳分配中,必要劳动的量的界限至少不能只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必要劳动将突破界限而不断扩大,即“扩大到一方面为社会现有的生产力(也就是工人的劳动作为现实的社会劳动所具有的社会生产力)所许可,另一方面为个性的充分发展所必要的消费范围”[2]。况且,当今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价值理念逐步被人们所认可,劳动者进行经营劳动和生产劳动,可以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而且还有权决定剩余价值的分配方式(当然需要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按劳分配原则在新价值分配过程中的作用层次有两个:一是对劳动者的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V实行按劳分配;二是对剩余价值M的一部分实行按劳分配。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对象包括劳动者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V和剩余价值M的一部分这两方面内容。二、按要素产权分配与收入差距(一)要素参与分配与收入差距目前,在我国,按资金分配有多种具体形式,如个人或企业通过储蓄存款、购买债券、购买股票等所获的收益都属于按资金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既有利于增加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来源,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也有利于将一部分消费资金转化为积累资金。资金和生产资料作为不可缺少的劳动的手段进入生产过程,自然也要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分配。这种分配过程的连续性和资本的不断膨胀,在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的同时,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使社会财富不断增加。在通常情况下,按生产要素分配将使要素所有者程度不同地增加收入。但是,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必然拓展社会不同收入阶层的收入来源,其中收益最大的是资本要素所有者和知识、技术要素所有者和使用者,其结果使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二)资本所有者和使用者高回报在生产要素中,资本的权力是占据主要的、统治的地位,工人的就业和消费服从于资本运动和扩大收缩的需要,资本可以购买劳动力,可以购买土地。在土地、资本、劳动力为主体的生产要素中,资本占据了统治地位从而可以使按要素分配演变为按资分配。\n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人的收入水平逐步提高,个人的收入从过去的单纯消费资金逐步分解为消费资金和投资资金。个人用于投资的资金的出现,就必然会导致按资本要素分配形式的产生,而且随着收入量的扩大,个人用于消费后的剩余资金即可用于投资的资金量会越来越大,从而由此获取的投资收益也会越来越多,按要素分配形式在范围上就会不断扩展,在强度上就会不断强化。按资本要素分配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个人将消费剩余资金用于银行储蓄,获取利息收入;二是个人将消费剩余资金买卖各种证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获取利息、红利、股息以及有价证券买卖收入等;三是个人将消费剩余资金以独资、合资等形式从事实业投资以获取投资利润。在当今资本要素短缺的阶段,资本要素的所有者必然会获得更高的回报。(三)“有知者”先富从根本上说,知识经济时代扩大的收入差距,是由知识要素的特殊性质和特殊作用引起的。1.从知识要素的生产来看,知识要素的生产需要有各种要素的投入。著名经济学家乔治·J·斯蒂格勒曾在他1982年诺贝尔奖获奖演讲中对知识要素的生产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论述。首先,知识要素的生产需要有主观要素的投入,这个主观要素就是科学家的智力。在一般物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虽然也需要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脑力的投入,但主要是依靠劳动者的体力的投入。而在知识的生产过程中则主要依靠科学家的智力的投入。具体说来,科学家智力的投入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要求:(1)高智力的投入,从事知识技术产品生产的科学家的智商要比一般人高,他们不仅有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有发现问题的能力。(2)智力投入的质量要求还包括科学家必须具备的某一领域的科学基础知识。这种基础知识有两种储存方式,一是储存于科学文献中,这就要求科技人员必须对这些文献相当熟识。二是储存于科学家的大脑中。其次,知识要素的生产还需要有客观要素的投入,有人把它们称作研究资源的投入。研究资源的种类和数量根据知识要素生产学科的不同而不同。对于社会科学来讲,电脑、数据资料、助手等等是现代社会科学必不可少的研究资源。对于自然科学来讲,研究资源就是实验室、设备、材料、助手等,知识要素生产的这些投入越多,花费成本越大,投资者要求的回报率也就越高,因而他们所获得的收入也就越高。2.从知识要素的本身来看,知识要素具有垄断性或是单一性特征。一项知识技术、特别是“高、精、尖”的知识技术,在世界上可能就仅此一项,没有其他的竞争者。而且为了鼓励知识技术创新,各个国家都有不同程度的专利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对此加以保护。因此,知识技术、特别是“高、精、尖”的知识技术的创新者就有可能通过对知识技术的垄断获取超过知识技术产品自身价值的高额收入。反映在现实中,就是知识技术、特别是“高、精、尖”的知识技术产品通常都非常昂贵。然而不仅如此,知识技术的创新者,他们凭借超人的前瞻意识和领先一步的创新能力,始终站在高新技术的前沿阵地,将他们所掌握的知识技术用于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和很高的经济效益。这样,知识技术的创新者就会得到超前分配,获得超高收入。此为其一。其二,如果知识技术的创新者不愿转让其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而是用其成果或知识产权投资入股,那么,它就成为一种投资要素来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采取入股分红方式,知识技术的创新者和开拓经营者虽然不能获得一次性巨额收入,但其收入会随着企业利润的增长而不断增长,甚至没有上限,从而使创新者和开拓经营者终身收益而成为社会财富的主人。其三,如果知识技术的创新者具备敏锐的目光和深邃的洞察力,以其创新所获得的成果、技术、专利,自己到资金市场和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或资本,兴办高科技实体,组织生产和营销活动,他们就会占据世界经济发展的前沿,稳定获得超高收入。\n3.从知识要素的贡献来看,知识要素的创新者和所有者必须获得高额收入。要素所有者具有获得要素收入的权利,按要素对生产效益贡献量的大小获得要素收入的多少是个人收入分配的一般要求。如果说按贡献进行分配是要素所有者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那么知识收益便是对知识创新者和拥有者经济利益自主权的承认,个人收入是个人拥有的知识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然而不仅如此,知识要素的贡献还在于它能增强其所有者的个人获利能力。个人获利能力以个人的智力、体力为基础,但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智力因素则起决定性的作用。因而作为个人获利能力基础的智力水平的高低就会直接或间接地决定个人收入的大小。由于知识要素所有者自身的异质性和不同的技能与由此带来的劳动差异性,使得拥有不同内涵、不同结构和不同数量关系的知识要素所有者具有与一般劳动者不同的市场价位,不仅不同,而且悬殊十分巨大。另一方面,智力水平的高低还会通过人们的资源配置能力(选择将资源转化为产出的最有效方法和决策能力)影响个人收入的高低。人们总是理性地选择成本较小收益较大的行为,但是一个智力水平比较高的知识要素所有者,不仅能较快地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及时发现市场机会,而且还能根据已经获得的信息迅速及时地进行决策和生产,把时间成本、交易成本以及生产成本降到最低程度。这种资源配置能力非一般劳动者所能及,因而知识要素的所有者必然会得到一般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所不能比的高收入。知识要素的这些特殊性质和特殊作用决定了知识要素的创新者和所有者因为获得非工资收入或收益所能比的高额收入而先富起来,使“有知者”与“非知者”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拉大,从而导致新的或更大程度上的收入分配的不均等。三、结论在按劳分配方式下,个人的收入差距惟一地来自于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质和量,收入差距相对较小。而在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新收入分配体制下,劳动者的收入差距不仅来自于劳动的质和量,而且来自于个人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质和量。因而按生产要素分配方式的确立将会进一步拉大个人的收入差距,而且由于个人拥有的生产要素具有很强的累积效应,按生产要素分配对个人收入差距的拉大具有更大的影响。第一,从整体上来看,要素所有者(指生产资料所有者)和一般工薪阶层以及其他劳动群众之间的收入差距将进一步扩大。一般工薪阶层和其他劳动群众是按劳分配,收入增长的弹性小;而按生产要素分配,除资本所有者可能发生经营风险外,一般来说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增长的幅度大,对资本所有者来说甚至其收入产生“乘数效应”。第二,要素所有者内部日益激烈的竞争将导致他们之间在财富的占有量上出现巨大的差别。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素所有者对生产要素或社会财富的所有或占有状况决定了他们在社会个人收入中所占的份额。由于他们占有的生产要素数量和质量的不同,以及各自参与市场的态势和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不同,因而决定了他们各自从社会索取收入的不同。竞争的无情和资本积累、积聚的功效将在他们之中产生相当数量的百万富翁甚至亿万富翁,同时也不断地产生出大批破产者和贫弱者。第三,富裕程度与受教育程度呈正相关关系。按生产要素分配,知识要素价值的回报同知识要素价值一样,必然呈超常显示。因此,受教育程度将成为影响个人富裕程度的重要因素。\n第四,知识阶层的整体收入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其中一部分人将跻身于高收入阶层,这是社会进步的一个突出表现。最后有必要指出的是,尽管两种分配方式的实施会进一步拉大收入差距,但是笔者认为,合理合法的收入来源决定了这种收入差距不仅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公平的,因而能够充分调动劳动者和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经济效率的进一步增长。况且这种差距可以通过经济效率的进一步提高所创造的社会财富以及综合国力的增强来加以克服和消除,最终达到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