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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1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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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深圳出口和香港出口,报价给客人的价格条款为:FOBShenzhen和FOBHongKong,区别是什么?需要交税吗?需要报关报检,能拿到出口退税吗?2、如果我从工厂以RMB买到产品,再以USD卖给外商,这个报价和交货会不会有什么问题,需要注意些什么?这个这程中我需要出口,那么要准备些什么文件,并且需要交什么相关费用呢?3、如果从深圳出口,是不是除了免税区,都要交税的?4、和供应商之间签署合同,是不是应该把这批货的所有问题细节全部写在里边?还是在订单里体现?或者在形式发票(PI)里注明?或者说哪种操作更安全,更有利于我们?希望经验丰富的外贸人士能帮我解决这些问题,不胜感激!![回复一]:1、FOBSHENZHEN和FOBHONGKONG我认为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HONGKONG换成是国内的其它任何口岸理论上才可以说是一样的。我认为从目前的情况下货交到HONGKONG就是出口了。2、用人民币买,向外报USD价,是普通做法。首先要考虑的当然是换汇成本。其二是汇率的波动。3、你要出口的是什么产口,交出口税的商品并不多见。4、照你目前的水平,做一个严谨的出口合同,并把决定该商品的主要内容例在合同中。找本外贸实务读一读。[回复二]:1、如果深圳出口和香港出口,报价给客人的价格条款为:FOBShenzhen和FOBHongKong,区别是什么?需要交税吗?需要报关报检,能拿到出口退税吗FOBShenzhen与FOBHongKong最大的区别就是拖车费与报关费的不同,FOBHongKong的拖车费与报关费都要高一些,另外还要加上卸货费及入仓费什么的杂费的;FOBShenzhen的话就相对简单了,只要拖车报关就OK啦。关于交税的话应该在工厂报给你的价格里就含有税金的,工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里就含有税金的,报关是一定的要,商检就看你做的是什么产品了,有些产品是不需要商检的。出口退税也是看你出口的品名种类是什么有不同的退税比率的。联系中国石材在线507213@qq.com2、如果我从工厂以RMB买到产品,再以USD卖给外商,这个报价和交货会不会有什么问题,需要注意些什么?这个这程中我需要出口,那么要准备些什么文件,并且需要交什么相关费用呢?\n工厂一般是报RMB的,你再转换成USD报给外商,这个过程当中要特别注意汇率的问题,因为现在的RMB兑USD的汇率不太稳定,一定要查询相关部门再报,出口产品一定要有装箱单及商业发票些基本资料的。如果你没你出口权的话,你可以找贸易公司或是专业的报关行代理出口,当然是要收取代理费用的,一般为出口金额的1%;3、如果从深圳出口,是不是除了免税区,都要交税的?这个不知道耶,请高手来回答好啦!:)4、和供应商之间签署合同,是不是应该把这批货的所有问题细节全部写在里边?还是在订单里体现?或者在形式发票(PI)里注明?或者说哪种操作更安全,更有利于我们?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实验报告 国际贸易是指一国和地区同别国和地区进行货物和服务交换活动。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要比国内贸易困难、复杂、风险大。这是因为各国的语言、风俗习惯、法律、商业习惯、海关制度以及其他贸易法规不同等给国际贸易带来一定的难度。另外,国际贸易中涉及国际汇兑、货物的运输与保险等给国际贸易带来风险,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中,如果不稍加注意,就会给自己带来风险和损失。因此我们在进行国际贸易时,要特别注意,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下面仅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货物的运输与保险”,“货款的结算”,“单据制作”,“违约与索赔”等五个方面在实际的进出口贸易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举例说明。 一、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1)一定要订立合同而且合同一定要详细、明确国际贸易合同中主要涉及到以下方面的内容:品质(Quality)、价格(Price)、数量(Quantity)、包装(Packing)、付款(PaymentTerms)、商品检验(Commodity\nInspection)、保险(Insurance)、装运(Shipment)、运输(Transportation)等等。那么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以上条款在合同中写清楚,如商品的品质的表示方法、溢短装条款、付款方式的选择、装运期、装运港一定要明确。如装运港尽量避免“**主要港口”字样。实验中的案例4正是这样一个由于没有和船公司订立好协议而不得不承担运费上涨的费用的例子。(2)有效发盘不能随意撤消,有这样一个案例:1993年2月5日,加拿大休顿电子有限公司(简称“休顿公司”)向我国H电子集团公司(简称“H公司”)提出出售集成电路板20万块,每块FOB维多利亚港25美圆的发盘。我方接到发盘后,于2月7日去电还盘,请求将集成电路板的数量减少到10万块,价格降为20美圆/块,并要求对方即期装运。2月10日,休顿公司电传告知H公司,同意把集成电路板的数量减少到10万块,保证能即期装运,但集成电路板的价格每块只能降到22块;同时规定,新发盘的有效期为10天。接到新发盘后,H公司经多次研究,决定同意该新发盘,并于2月15日向休顿公司发出电传,表示接受新的发盘。2月18日,休顿公司再次发来电传,声称,货已与其他公司签约售出,现已无货可供,要求取消2月10日的发盘。2月19日,H公司复电:“我公司已按10万块集成电路板制定生产计划,不同意撤消2月10日的发盘,请贵公司执行合同。”休顿公司则称:“无法执行合同”。因此,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 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休顿公司同意赔偿因不履行合同给H公司造成的损失,是争议得到了解决。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关键是有效发盘的撤消问题。发盘的撤销是指发盘生效后,发盘人将发盘取消,使其失去效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6(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a.发盘写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盘是不可撤销的,或b.\n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本案中,休顿公司1993年2月5日向我国H公司的报盘,在2月7日由H公司做了还盘,因而1993年2月10日休顿公司再次向H公司发盘,这项新的发盘规定了发盘期限,该新发盘在送达H公司后,从H公司电传接受新发盘时,合同即告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休顿公司2月18日的电传,是要撤销2月10日的新发盘,但因2月15日H公司已对休顿公司2月10日的新发盘作出了接受,因此,休顿公司2月18日的电传所作的撤销发盘的行为是无效的,即2月10日的发盘是不能撤销的。H公司作出接受之后,关于集成电路板的买卖合同即告成立。H公司要求休顿公司履行合同的做法完全正确。 最后,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休顿公司同意赔偿因不履行合同给H公司造成的损失,终止履行合同。H公司考虑到休顿公司的实际困难以及休顿公司愿意赔偿损失的诚意,不再坚持履行合同,也是合乎常理的。 (二)货运与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中应该注意下列问题:(1)常用的贸易术语FOB,CFR,CIF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个别国家的法律对这些术语的特殊解释。如美国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就对FOB术语下对“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海关手续”做出了与2000通则恰恰相反的解释。(2)分批装运。一个合同能否分批装运,应视合同中是否规定允许分批装运而定,如合同中未明文规定允许分批,按外国合同法,不等于允许分批装运。但有的国际规则,例如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就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分批支款及/或装运均被允许。”按此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准分批装运,卖方即有权分批装运。有鉴于此,为防止误解,在我国的外贸实践中,如需要分期分批装运的,一般均应在进出口合同中作明确具体的规定。(3)仓至仓条款。FOB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担“船至仓”责任。卖方为保险从卖方仓库至码头期间的保险利益,必须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买保险。我进口业务通常FOB合同,对此须特别注意。另外,CFR合同、FAS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也作同样理解。实验中案例6正是这样一个例子。\n保险索赔案例:1997年,我国WK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WK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在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受到海水浸泡。货物运回新港后,WHHK公司没有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上补写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回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经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271箱罐头,其余的罐头又运回新港。WK外贸公司发现货物有锈蚀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箱货物的锈损损失。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投保人未对第二航次投保,不属于承保范围,于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案例分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正当的。原因如下: (1)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但是货物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不予负责。 (2)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最大诚实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陪付。 (三)货款结算外贸操作中,结算是很关键的一关,结算是否把握得好,直接关系你能否顺利收到货款,顺利实现你的利润以及资金是否能够较快地周转。国际结算的支付工具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常用的支付方式包括汇付、托收、信用证付款、银行保函等。进出口双方为保证安全、迅速收取外汇,加速资金周转,促进贸易的发展等方面来考虑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支付方式。下面用一个很典型的案例来分析使用信用证结算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案例:\nA、我某公司与往来多年的非洲一客户签订某畅销商品合同一笔,交货条件为十二月至次年六月,每月等量装运,凭不可撤销信用证自提单日后六十天付款。 该客户按时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规定的总金额和总数量与合同相符,最迟装运期为六月三十日,并有“分数批装运”条款(tobeshippedinseveralshipments)。公司除在十二月按照原定的数量装运外,因见来证未列明“每月等量装运”条款,为了“早出口,早收汇”,便于一月底将一季度应交数量一并装出,我中国银行凭单议付;二月底又将二季度应交数量一并装运,中国银行再凭单议付,并先后向开证行索汇,开证行审单后认为单、证无误。 当客户接到装船通知后,发现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装出的时间和数量与合同规定条件不符,随即提出异议,开证行根据客户申请致电中国银行:“开证申请人要求缓付第二批和第三批货款待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再告受益人确认”,以致我方未能按时收到第二、三批货款。 B、我某公司与中东商人成交出品合同一份,货值五千美元,国外开证行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时,将总金额误以五万美元(来证未列明货物数量),我公司未经客户来信说明,就按合同单价增加数量,凑足货值五万美元交货。我方银行议付后,向国外开证行索汇。开证行接到单据时发现信用证金额有误,即致电我方银行说明因工作疏忽造成信用证错误,并以汇票金额超出有关进口许可证额度为由,表示无法付款,要求更正为五千美元,希我方确认。 (1)从法律的观点来观察,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联系和区别。 (2)从信用证的性质来分析开证行主动要求缓付货款和修改条款的做法对不对? (3)从我外贸公司的地位来研究适当的处理办法。案例解析:\n(1)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买卖合同是开立信用证的基础,开证申请人必须根据买卖合同中规定所规定的有关内容向银行申请开证;第二,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有关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在进出口业务中,如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规定不一致,他有权要求申请人修改,直至与合同相符为止。 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契约,它们所约束的当事人不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买方和卖方,买卖合同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信用证则体现了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它对开证行和受益人、开证申请人具有约束力。按一般国际惯例,银行只受信用证约束而不受买卖合同约束,银行对贸易纠纷不介入。 (2)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付款的凭证,只要出口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同时根据UCP500第四条的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因此,开证行主动要求缓付货款和修改信用证条款的做法是不对的。 (3)作为我外贸公司既是买卖合同的卖方,又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因此,既受信用证约束,又受买卖合同约束,必须做到既按信用证又按买卖合同规定行事。对于案例A,我公司应该①要求开证行审单付款,不能同意开证行缓付货款的要求,否则,信用证过期,第二、第三批货款能否收回就很成问题。②对于一月底和二月底的装运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应按买方的实际损失额(主要包括利息和仓储、保险费)负责赔偿,因为这两批交货,卖方已经构成了违约,如不予赔偿,对方提请仲裁,我方必然败诉,还将负担仲裁费用,损失更大。 对于案例B,应同意开证行要求,更改为5千美元,重新制作一套单据要求开证行付款,此时要特别注意信用证有效期及做好其余4.5万美元货物的保全工作,及时转移。 (四)单据制作。主要的进出口操作单据包括保报检单、报关单、投保单、货物托运单、大副收据、出口压汇核销单、出口货物退税单;主要进出口结付汇单包括汇票、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产地证明书、装箱单和重量单、商检证书等。制作单据外的最基本原则归结起来可以用一句话来表示: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案例:国内N公司对美国A公司出口商品一批。1997年4月29日收到买方通过当地一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单据条款中规定:“duplicate/photocopyOforiginalcertificateOfChinaoriginGSPFormAissuedbycompetentauthority.”(由官方机构出具的GSP产地证正本一式两份或正本影印件。)\n该公司根据信用证特殊条款中的要求,将GSP正本(original)径寄客户,副本(copy)随附其它单据和汇票一起交银行议付。开证行收到单据后于5月15日来电,提出单证不符,电文如下:“CopyOfC/OFormAsubmitedI/Oduplicate/photocopyoOforiginal.”(GSP副本代替了正本一式两份/正本影印件。) N公司接到开证行拒付通知后,即对信用证条款和公司所提供的单据进行了研究,认为所交单据没有错误,并于5月21日向开证行提出如下反驳意见: 1.你L/C规定GSP产地证的"duplicate"交银行议付,“original”(正本)寄交客户,这不符合实际操作的要求。因一套GSP产地证均为一正两副(originalandcopy),商检局不出具“duplicate'’字样的产地证。2.L/C规定提供duplicate/photocopyOforiginalcertificateOfChinaoriginGSPFormA。根据UCP500第20条c款Ⅱ项规定:“如L/C要求多份单据,诸如正副两份,两份等,可以提交一份正本,其余份数以副本单据来满足,但单据本身有显示者除外。”我方提供副本产地证并未违反国际惯例和l/C的规定。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单证相符,你应按时付款。5月22日开证行又来电提出:你方单据已有copy字样的显示,UCP500第20条c款Ⅱ项条款不适用于此。根据UCP500第13条a条款,我方仍不接受此单据。copy与duplicate/photocopy是有区别的。因此,单据仍在我行暂行保管。请速告处理意见。N公司业务员对单据和往来电报反复研究,与客户反复磋商。由于该商品正值滞销时期,加之产品质量欠佳,谈判艰难,最终同意客户少付1,900美元而结案。案例解析:从本案例来看,商品滞销,国际市场商品价格下跌是客户拒付的根本原因。但N公司在审证和制单中确有不少疏漏之处。首先,L/C规定duplicate/photocopyOforiginal,这里强调正本GSP两份或将正本GSP影印一份,这段话与GSPFormAinduplicate是有区别的。后者意指GSP产地证一式两份。按UCPS00条款的规定,当信用证要求单据“一式两份”,而未具体规定正本份数时,方可提交一份正本,其他份数用副本单据来满足。由此可见,N公司以注有“copy”(副本)字样的单据来替代注有"original”(正本)字样的单据是明显的单证不符。\n其次,N公司没有理解"duplicate"的含义。该公司在5月21日的反驳电中提出:GSP产地证均为一正两副,我商检局不提供注有“duplicate”宇样的产地证。“duplicate。”译为复制的或两份(可为一正一副),但"duplicate”本身并不等于"copy”(副本),我商检局固然不能提供注有"duplicate”字样的产地证,但也决非意味着我方可用注有“copy"字样的产地证代替duplicate。Ioriginal(正本一式两份)。再次,N公司未能正确理解UCP500的内容。UCP500第20条c款I项规定: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注有副本字样或未标明正本字样的单据作为副本单据。在本案例中,开证行开出的L/C中已明文规定产地证正本一式两份,因而UCP500中第20条c款对我方已不适用。我方不能以未注明正本字样的产地证,更不可以注有"copy"字样的产地证办理议付。(五)违约索赔。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涉及面比较广,环节多,手续复杂,各方面原因造成的索赔情况时有发生,当事人对索赔处理不当,出现纠纷诉讼法律者屡见不鲜。为了避免在索赔与理赔中出现失误,更好地作好索赔工作,我们应该注意下列问题:1.明确索赔对象,短交、短御、短失、包装破损导致货物散失、品质与规格不符等应该向谁索赔,是买方/卖方、船公司、承运人还是保险公司,一定要搞清楚,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或者因此错过索赔的时间。2.注意索赔时效;3.收集好索赔的依据。下面是一个信用证索赔的案例:我一公司接到客户发来的订单上规定交货期为今年八月,不久收到客户开来的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on or before September,1997”。我方乃于九月十日装船并顺利结汇。约过了一个月,客户却来函要求因迟装船的索赔,称索赔费应按国际惯例每逾期一天,罚款千分之一,因迟装船十天,所以应赔款百分之一。问:(1)我方为什么能顺利结汇;(2)客户的这种索赔有无道理?我公司是否得赔?\n案例解析:(1)因为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是自足的文件,与合同无关。因此,卖方所提交的单据只需“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即可结汇,而与合同相符否无关。我方提单中的装船日期在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期中,故我方单证是相符的,故可以顺利结汇。(2)由于我方违反了合同中有关装运期的规定,故对方提出索赔要求是合理的,但对方的索赔金额是以国际惯例为依据提出的,而国际惯例本身不是法律,而是人们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对交易双方并无约束性,因此,对对方的索赔金额我方可以讨价还价。 小结: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中,有太多太多的值得我们去注意的地方,稍有不慎就可能为该我们带来损失或者麻烦。因此,我们要熟悉国际贸易规则,严格地按照程序来进行贸易,订立合同时一定要谨慎、细心;另外,对不同的国家,了解其国内的贸易法律、规则以及商业习惯。还有,总结以往发生的案例,避免发生类似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