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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19 发布

制度经济学、主流经济学、价值理论的融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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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济学、主流经济学、价值理论的融合(中)  四、交换的原动力和交换的实现  由公理任何事物都有保持其存在和发展的性质可知,交换是事物保持其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很显然,需要就是交换的原动力。并且需要是构成交换的要素之一。有了需要还得有满足需要的东西。这种东西向需要运动的过程——供应,便构成交换的另一要素。交换的另外两个要素是时间和空间。交换的实现是按逻辑乘法的原则进行的。即:  供×求×[信用×(时间×空间)]——交换  这里供、求、时间、空间的任何一个真值为零,交换的真值就是零。只有当他们的真值都是1时,交换的真值才是1。也可以简单地说供求双方只要有一方不存在交换就无法实现。一般地供求双方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时,把它们的真值记作1,不再考虑。平时我们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是如此。当供求双方不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时,引入一个概念——信用。信用为真时记作1,为假时记作零。当信用为零时一个与信用互补的概念——欺骗必须引入经济学。这里存而不论。  五、前三种交换形式与劳动的关系  首先,我们可以说劳动属于第一种形式的交换,但不可反过来说第一种交换形式属于劳动。如果说老鼠打洞储藏食物也是劳动,可能会引起争议,因为有人认为只有人才会劳动,但是老鼠打洞储藏食物却可以用第一种交换形式来表示。它属于第一种交换形式。如果说吃饭和大便也属于劳动,可能有人会说我有神经病,但这同样可以用第一种交换形式来表示。当吃饭输出的能量充分小可以忽略不计时,它又可以用第二种交换形式来表示。如果拦路杀人抢劫也算劳动的话,那么抢劫者的劳动成果——产权为什么一般得不到承认呢?抢来的东西的价值是由抢劫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吗?但这种行为同样可以用第一种或第三种交换形式来表示。军队消灭军队、国家吞并国家的行为算不算劳动更难说了,但同样可以用第三种交换形式来表示。  其次,劳动在第一种交换形式A——A1——B中可以表示为:A——A1它是A——A1——B的一部分。劳动产品可以用B的值来表示。同样不能反过来说B就是劳动产品。因为劳动产品只是B的一个真子集。  第三,说到劳动不能不提起生产劳动。母亲生孩子是生产。那么人大便也不能不说是生产,尽管不太文雅。长期以来主流经济学不考虑产权问题,把生产和交换截然分开,各自而论。现在我们把生产也可以看着是交换的形式之一。它可以用A——C——B交换形式来表示。{A——C}表示投入,{B——A}表示产出。主流经济学之所以把生产和交换分开来研究是因为他们把交换仅仅局限在后三种交换形式内。这后三种交换形式容不下生产,才不得不把生产排除在交换之外。12\n  六、交换的原则或交换的量的比例  在第三种交换形式下,一只狼不可能一下子吃掉十只狼;在第二种交换形式下,一个人不可能一天内吃掉一头牛。另一方面,一个人也不可能在一天内排出30公斤重的废物,几万万大卡的热量。就第一种交换形式来说,由生产可能性边界可知,虽然你可以从北京飞往伦敦,但没有到火星的航班。这是由集合A所处的阶层决定的。这说明:1、交换者A的需求量在单位时空条件下不是无限的。2、交换者A的外界环境的需求量在单位时空条件下也不是无限的。为什么可以把交换者A的排放量同时也看着是它的外界环境的需求量呢?这是因为交换者的外界环境的存在方式需要它和A相交换。一旦不需要便终止A的存在。3、相应于1的供应量在单位时空条件下也不无限的。4、相应于2的供应量在单位时空条件下也不是无限的。从以上四点可以看出,交换者A和它的外界环境之间的交换是成比例的,而不是无限的任意的。交换者A和它的外界环境之间为什么能够按一定比例进行交换呢?它们之所以能够按比例进行交换,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它们之间一定存在着一个共同社的“第三种东西”因为不同质的量无法比较大小。那么这个“第三种东西”究竟是什么呢?是劳动吗?在第三、第二种交换中显然不是劳动;在第一种交换形式中虽然出现了劳动,但它只是出现在供求双方的一方,并不构成双方共同存在的“第三种东西”。从上面四点和供×求×[信用×(时间×空间)]——交换的公式中可以看到它们之间共同存在的“第三种东西”是需要。由于需要是双方相互的,一方的需要同时是另一方的供给,反之亦然。因此说站在交换双方中的一方看,交换双方共同存在的第三种东西是供求。反过来我们就可以给出供求的定义:交换双方的相互需要叫供求。供求双方共同存在的第三种东西是供求。这不是同义反复吗?可能让人费解。这里前一个供求应与后面的双方合在一起,是指人,指交换者;后一个供求是指交换者的相互需要。完整的意思是:交换者之间共同存在的第三种东西是相互需要。用代入法把供求的定义代入这句话就是:交换者之间共同存在的第三种东西是供求。  就前三种交换形式来说,共同存在的第三种东西是供求,那么后三种形式呢?首先看马克思是如何论证的:几何学中不同平面几何图形的面积之所以能相互比较大小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第三种东西”——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卷50页)进而证明相互交换的商品之间共同存在的东西是劳动。然而真的是劳动吗?就第四种交换形式来说,我们设交换主体A1代表一块面包,交换者A是一位盲人;交换主体B1是一本《资本论》,交换者是张三。其中,面包和《资本论》都是劳动产品。假定物化在一本《资本论》和一块面包上的抽象劳动相等,即是它们之间共同存在的第三种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张三不使用强制手段的话,这位盲人会拿他的一块面包和张三的一本《资本论》相交换吗?显然不会。因为这位盲人根本不需要那本《资本论》。交换无法实现,交换的量的比例从何谈起?退一步说,即使存在着这个第三种东西——抽象劳动,并且可以计算出其大小又有何用?当张三以某种理由强制规定一块面包必须换一本《资本论》时,他们之间的交换已经不是第四种形式的交换而是前三种形式的交换了。因为张三不承认盲人对面包的所有权或者说盲人的所有权被剥夺了。他们处于不同的生存和发展地位。如果说马克思所指的是已经达成交换的双方,但又没有最后达成交换的双方,那么他们凭什么达成交换的呢?我想包括马克思本人在内也不得不回答:“凭相互需要。”12\n可见马克思在论述劳动价值论之前已经把需求问题作为前提条件隐含里面了。《价值决定与供求关系问题》《卫兴华选集》150-169页。我们知道比喻论证有其使深奥的、抽象的东西变得通俗易懂,生动而形象的优点,但也有其仅仅根据事物的相似性而不是同一性从而导至论证丧失其严密性的不足。请继续看,不同平面几何图形的面积之间存在着两面个共同的东西——点和线。而数学家们在选择度量标准时为什么不选点而选线呢?这是因为虽然平面上含有无数个点,但不是由这些点直接组成平面几何图形的,直接组成平面几何图形的是线而不是点。同样的道理交换中虽然可以含有劳动,但它不是直接构成交换,它必须以或供或求或供求的方式形成相互需要的劳动才可以构成交换。脱离供求(交换双方的相互需要),单纯从劳动本身来讲,它既不是构成交换的必要条件,也不是构成交换的充分条件。比如天然金金刚石与野苹果相交换、天然玉石与上衣相交换、信息与货币相交换、货币与货币相交换、小麦与小麦相交换、进出口批文的买卖、准生证的买卖、货币与性的交换、奴隶的买卖、人贩子控制下的妇女和儿童的买卖、小偷偷一头牛,强盗抢一粒珠宝然后到市场上去卖……很难说他们之间共同存在的第三种东西是劳动。在劳动不存在的条件下,任何形式的交换都有可能存在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只不过交换的量的比例基础不是劳动而是相互需要即供求。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他所研究的交换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之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充分发展之后的交换的真正原因,不把简单的、偶然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没有充分发展起来的交换排除在外,他就得不出商品之间共同存在的第三种东西是劳动的结论。试想有谁相信妓女的价值是由她父母生育她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呢?有谁相信奴隶的价值是由生产奴隶所需要的社会性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呢?有谁相信进出口批文、准生证的价值是由生产它们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呢?……我们知道马克思的整个劳动价值论就是从寻找商品之间共同存在的第三种东西开始的。他把劳动作为商品之间共同存在的“第三种东西”从一开始就犯了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从而也找错了对象。这时有人可能会说:马克思把劳动作为第三种东西是商品之间的第三种东西,商品是物而不是人;你把相互需要(即供求)作为第三种东西是交换者之间共同存在的“第三种东西”。交换者是人而不是物。物与物之间的第三种东西和人与人之间的第三种东西不是一回事更不能相互替代或混为一谈。商品之间的第三种东西决定价值;人与人之间的第三种东西决定价格。那么这两个第三种东西谁决定谁呢?显然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之间的第三种东西决定交换者之间的第三种东西,或者说价值决定价格。这不是一个先有鸡先有鸡蛋的问题,不难解决。我们看:为什么要费尽心思去寻找那个“第三种东西”呢?为了最终达成交换。为什么要达成交换呢?因为相互需要。什么东西的相互需要呢?交换者之间的相互需要、人与人之间的相互需要。供求的定义就是相互需要。等量代换之后,显然是供求。虽然也存在着把自己头上插几根草出卖自己的商品,但我仍然相信马克思下面的话是正确的:“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前面的《资本论》与面包相交换的例子也已经说明没有交换者之间的相互需要,一切免谈。商品之间共同存在的“第三种东西”——抽象劳动既使找出来,算出来是多少也是白费劲。相反在古罗马时代,人们根本不知道“抽象劳动”为何物,也没有费心思去寻找那个“第三种东西”更没有想到计算其大小,他们只知道相互尊重并承认对方的所有权,并且有相互需要的动机就够了。不知道商品之间共同存在的第三种东西是抽象劳动,奴隶的买卖、土地、牛、马、……的买卖、手工业产品的买卖照常进行。并且出现了以买卖为生的商人。《罗马法原论》周Nan第282、47、29页。这些决不是用“简单的、偶然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没有充分发展起来的交换”12\n一句话就能否定的,排除在外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充分发展起来的今天,从电脑程序到劳动价值论者身上的衣服,任何一种商品都有没有人计算出其所含的抽象劳动是多少,但是商品交换照常进行。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劳动价值论者声称:他身上的衣服是经过计算出其所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后才决定购买的。也许读者听说过民间流传着的一个财主在水灾时期用元宝和长工换杂面馍的故事。一个元宝和一个窝窝头相交换,对劳动价值论者来说简直是不可思议的。因为一个元宝所包含的社会必要时间远远超过一个窝窝头的不知多少倍。如果把这个财主换成马克思的话,真不知道他在其肚皮和劳动价值论、元宝之间做何种选择。(注意:我对马克思本人不含任何恶意,相反,我很敬重他,作为一个学者,他是伟大的。)在这种偶然、特殊情况下更加显示出需要、供求决定交换的必然性,既使在特殊情况下也没有丧失其经济学上的意义。退一步说,既使劳动可以作为这个“第三种东西”它也必须以相互需要为前提,也只能象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仅仅适用于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充分发展之后。而供求(交换双方的相互需要)可以适用于任何社会发展阶段、任何简单的、偶然的、常规的、垄断的条件下。供求可以适用于上述6种交换形式的任一种,而劳动仅仅适用于第四第五交换形式,并且还要加上种种限定条件,把不符合条件的交换作为例外排除掉。这就象勾股定理对于三角形必须有一个角等于90度,而余弦定理没必要以一个角等于90度为前提条件一样。这里我们已经可以看到并且非常明显地看到:供求(交换双方的相互需要)作为交换的量的比例基础较劳动具有更强的逻辑性和普遍意义。  基于以上分析,我同意张五常的观点:劳动价值论不是过时了,而是从一开始,从逻辑的起点开始就错了。《中国的前途》第43页。  七、劳动 小时候,曾听到我的邻居这么说:“当个人要是不吃、不喝、不穿该多好啊!这样就可以光玩不干活了。”这句话虽然出自懒汉之口,但它包含了一个真理:劳动是在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驱使下才开始的。劳动的价值在于满足需要。人类不是为劳动而劳动,劳动不是人类行为的最终目的。它本身不等于价值。抽象劳动作为劳动的一个子概念同样不等于价值。  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首先明确一下具体和抽象的关系。通常人们往往忽视具体和抽象的联系而只注意它们的区别从而导至了一个错误的观念。举例说明:8+1=95+4=93+2=5……这些都是用具体的数所列的等式。我们可以把这些等式归纳为mx+ny=b这里我们可以说mx+ny=b和8+1=9、5+4=9、3+2=5……相比较而言是抽象的。但我们不能说mx+ny=b本身是抽象的。Mx+ny=b是客观的具体的方程或者说具体的直线系方程表达式。8+1=9、5+4=9、3+2=5……相对于mx+ny=b来说是具体的,但对于物理学家或会计来说却又是抽象的。8+1=9中的8、1和9是指人呢还是时间?是长度还是质量?不得而知。这说明具体的事物在一定的条件下变得非常抽象,抽象的事物在一定条件下又变得非常具体。抽象只是相对而言相比较而存在。我们说某事物是抽象的是指它与另外一种或几种事物的关系,而不是指该事物本身具有抽象性。就劳动而言,它的抽象性(即抽象关系)视其所在的语言环境而定。当我们说劳动这个概念时,所有劳动的具体形式已经12\n撇开,它与植树、播种、牧羊、制造飞机、科学研究、原始人劳动、封建社会劳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劳动、私人劳动、社会劳动、社会必要劳动等等,还有所谓的“抽象劳动”相比抽象性最大。也就是说它比抽象劳动还抽象。这就意味着抽象劳动至多是劳动的一个子概念。它永远不会超越劳动这个概念的外延或者并驾齐驱。就象孙悟空无论如何永远打不出如来佛的手心一样。劳动前面加的限定词越多它的外延越小,而不是相反。那么抽象劳动究竟是什么呢?从下面对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知道。按照马克思的论述私人劳动的含义有两层:一是无协作的劳动,同时也没有被社会认可。二是有协作的劳动,但也没有被社会认可,不是社会所需要的劳动。社会劳动的含义也有两层:一是有协作同时被社会认可的劳动。二是无协作但也是社会需要的、被社会认可的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3卷20-25页。由此可见,区分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唯一标准是:它是否是社会需要的。社会劳动实际上是被社会认可的劳动、社会需要的劳动。如果说劳动的二重性是由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经过社会必要劳动引伸出来的话,那么“抽象劳动”这个概念的内含和外延实际上就是社会需要的劳动。定语——社会需要的和宾语——劳动作为交换的两个要素构成供求。这就是抽象劳动的本质所在。其合理成分并未超越——供求。如果仅仅把抽象劳动理解为撇开具体劳动形式后剩下的人类生理学上的无差别的劳动一般,这样就把抽象劳动和劳动混为一个概念了,除去抽象劳动的历史性规定之外。这里的供求是交换行为事实上发生之前的一种理论上无法确定的假设,把假设的需求预先和劳动加在一起构成供求,然后把这种假设的供求(即抽象劳动)随着生产过程塞入产品中,作为价值再凝结于商品中。这就导至了一些商品无法在真实的交换中实现其价值。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定义为:在现有的,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卷52页。这里的熟练程度、强度、生产条件可以综合表现为劳动生产率。现有的、正常的、平均可以统一为平均的。社会的可以表述为社会需要的。由此可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实际上也就是社会平均工作效率条件下的劳动时间和社会需要相加后构成的平均社会供求。(注:这里的社会需要有二层含义,一是对平均时间成本的需求。二是社会对该产品的需求。)而这个平均社会供求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根本就不存在,如果考虑到空间因素的话。在空间E内我们设有五个区间A、B、C、D、H其中A、B两区供过于求;C、H两区供不应求;D区基本平衡。设整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T,各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都一样,产品的种类、质量相同。也就是说物化在单位商品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一样或者说物化在单位商品上的抽象劳动都相等,单位商品的成本也相等。如果规定单位商品的价格为TP并且每个生产者都被强制以此价格出售,那么供求基本平衡的D区的生产者马马虎虎还过得去;供过于求的A、B两区的生产者则特别倒霉;供不应求的C、H两区的生产者则特别幸运。退一步说既使各区是开放的,在这个强制规定下C、H两区的生产者也可以得到地利之便。我们知道这个结果是在一大串假设条件下加入一个不可避免的空间因素后得出的,要是把这些假设去掉,社会必要时间这个概念就更加不可捉摸了。离开空间因素仅仅在数学上靠计算机求得的平均数是毫无经济学上的理论意义的,在实践上也是行不通的。对于供求基本平衡的D区,我同意下面的观点:供求平衡毕竟是供求平衡而不是别的什么平衡,供求仍然是作为前提条件而存在着的,仍然起着决定作用。另外,D12\n区本身有多大是无法确定的。有一种观点认为以国家为区间进行计算,我想这只是中央集权的需要。面对着飞机和西瓜这两种商品,这种观点就会陷入困境,因为这两种商品的销售半径都远离国家区间。进一步说,如果划分为五个基本区间的话,那么就有31个组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世界上有将近二百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国家内又有数不清的较小经济区间,国家间又有那么多经济同盟或贸易协定。不要说生产成千上万种商品,并且不同商品之间相互影响,就是全世界所有的人都生产同一种商品,并且质量相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个数也是一个天文数字。要是再考虑到劳动生产率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再考虑到社会需求每时每刻的变化,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个数就更加难以想象了。计划经济的制定者是如何从理论上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确定商品价值的恐怕连他们自己也不知道。现在我们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一种含义的定义举个例子:比如您投资一千万元,用全世界最先进的设备、最佳的工艺流程、最熟练的工人、最低的劳动强度、最好的管理方法、在最优越的投资环境中,生产原始人耕地用的耒耜。并且全世界有且只有您一家工厂生产,即让您拥有绝对垄断权,免除您统计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时间。然后把您生产的耒耜拿到市场上去卖,我相信绝对没有一个农场主或农民会因为您花费了大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一千万元资本而可怜可怜您的。这一千万元中的“不变资本”也不得不变为零。如果政府不给予补贴或者不把这些耒耜按计划强行分配给农民、小学生、批发经销商的话,工厂无疑要关门,您也逃脱不了破产的命运。可见怪不怪的是我们的政府每年给予这些生产“耒耜”的工厂、企业数以亿计的补贴和贷款。很显然,否认供求、否认交换双方的相互需要决定价值的劳动价值论是产生这种现象的理论根源。上面我们已经知道,抽象劳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不含空间因素的概念。下面我们再举一例,假若有一种产品到实现共产主义那一天才使用,如果必须从现在开始生产的话,那么这种产品的价值如何计算?我想这是包括马克思本人在内也没有考虑过的问题。他只是把社会需求作为前提条件预先塞入商品中,而没有考虑到需求可能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对已经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的影响。它足以抽去商品的灵魂——抽象劳动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现在,可能有人会说我并没有真正理解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概念。下面是我所知道的国内学术界对这个概念的几种解释:这几种观点至今没有定论。第一种观点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撇开市场的必要性社会需求的必要性不谈,仅仅包括生产的社会必要性。第二种观点是:既包括生产的社会必要性,又包括社会需求的必要性,但以生产的必要性最终起决定作用。第三种是调和论,它认为两种必要性共同起决定作用,至于如何共同起决定作用,不得而知。第四种是既包括生产的必要性又包括市场的必要性,最终以社会需求的必要性起决定作用。第五种观点是以于光远先生、樊纲先生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争论天生地不能获得理论进展。  第一种观点,在第一代马克思主义中间盛行。斯大林模式的经济体制是这种观点的典型体现。他们从根本上否定市场、社会需求的必要性,抛弃了马克思一再强调的前提“为了交换而生产”、“使用价值是价值的基础”。现在看来这也难怪他们,因为他们要么放弃马克思的理论目的,要么放弃这个理论存在的前提。这是他们唯一而困难的选择,是理论本身不完善的结果。这种不完善西方经济学者早已发现了,但没有进一步深究,只是说《资本论》第一卷和第三卷相互矛盾而简单地否定了。马克思用“为了交换而生产”12\n一句话巧妙地把需求与生产(即供应)结合起来构成供求,然后把这个在生产之前假定的供求作为抽象劳动随着生产过程塞入产品中,作为价值再凝结于商品中。这就给西方经济学者造成了《资本论》第一卷和第三卷相矛盾的假象。以至于第一代马克思主义者也没有看出这一点。他们没有认识到撇开市场的必要性、社会需求的必要性也就撇开了劳动价值论存在的前提。离开这个前提去追求理论的目的难免不会在实践上南辕北辙。当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之上的计划经济体制行不通的时候,第二种解释逐渐流行。第二种观点是马克思的本意。第二代马克思主义者开始从计划经济体制中拿出一小块来让给市场,并确定以计划经济为主,以商品经济为辅的原则。这就是著名的“鸟笼经济”。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极力要求理论界跨过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直接进入计划与市场如何相结合的研究,以至于人们在对策性的研究上穷于应付,而无法顾及基础研究。这样理论就落在了实践的后面成了宣传政策的工具。而实践呢?只好摸着石头过河。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当水越来越深淹没头顶的时候怎么办呢?第二代马克思主义者克服了前辈们的不足,发现了劳动价值论存在的前提,把“社会需要”象马克思一样在生产者之前预先塞入劳动者中。这是第二代马克思主义者的悲剧,也是劳动价值论的悲剧。他们没有重视第一代马克思主义者的警告:用二涵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价值必将导至供求价值论!尽管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自圆其说。他们仅仅用,在供求平衡的条件下来确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不能让第一代马克思主义者放心的。确实如此。我们看,这个理论前提也就是间接地承认了社会需求决定抽象劳动、决定价值、决定价值量。如果社会需求是相互的,那么站在交换双方中的一方看,社会供求决定价值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另外这里的供求平衡如果考虑到空间因素就无法确定了。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至今没有定论,根本原因是劳动价值论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要么不能自圆其说;要么走向理论的解体。樊纲先生在《中国理论经济学史》和《苏联范式批判》中指出:  “苏联范式”形成于40——50年代,但却完全忽视了上述理论的进展。(指效用价值论——引者注)于是不可避免地导致在理论上总也不能从基本理论出发,从使用价值的概念出发为“需求”确立一个合法的地位,不能全面地解释价格运动,也不能在基本理论层次上为“计划”提供一个完整的理论基础。所谓“按比例发展的规律”中的那个“比例”一直没有得到科学的论证。用这样的理论来指导实践,其结果自然是忽视多样性的消费需要,忽视对复杂的社会需求结构研究,以至在制定经济计划或构造“投入产出表”时,都不知道要首先研究那个起决定作用的“最终需求单”。在这样的理论和“计划”指导下的经济,必然是生产的结构严重脱离需求的结构,结构性短缺与过剩并存。……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确是马克思自己提出的一个概念。这表现出他自己在研究过程中认识到了社会需求的重要作用,但却没有意识到“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本身在他的理论体系内遇到了一个严重的逻辑上的矛盾。这就是他在确立劳动价值论的时候,坚决地排斥“需求”决定价值的观点。而当他需要将需求引入理论来解释“社会生产的比例关系”问题的时候,他实际上是在通过“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回到了“需求”也决定“价值”……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需求“从后门进来”也决定价值一定会发生不可解的矛盾”。  尽管第二代马克思主义者极力否认劳动价值论会走向解体,但他们和马克思本人一样并没有能够证明价值产生于劳动。例如郭寿玉女士在《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新论》第69页,是这样论述私人劳动二重社会性向社会劳动的二重性转化的:“私人劳动二重社会性向社会劳动的劳动二重性转化是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因为只有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了向社会劳动二重性的转化,才能够由生产中劳动的二重性物化为商品二重性。并在生产中创造出社会使用价值和价值。但是在生产过程中又没有最后完成二重社会性向劳动二重性的转化。只有在流通中出售商品的时候,这一过程才最后完成。”12\n  我们看“因为”后面的“只有……才……”这个复句。这里要么是一个理论上的强制规定;要么是一个用结论证明结论的逻辑错误。例如:为什么1+2=3?因为只有1+2才等于3。因为后面根本没有表达出原因。请继续看“只有在流通中出售商品的时候,这一转化过程才最后完成”。这意味着什么呢?只能说抽象劳动在商品出售之前还没有出生,还是一个胎儿!劳动价值论者可以把还没有怀孕或者是刚刚怀孕的胎儿——抽象劳动的——寿命——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出来,确实不简单!最高明的算命先生也不过如此。  我们国家最近两次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实践上迈出了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向由供求(交换双方的相互需要)决定价值的关键一步。这意味着人们开始走出劳动价值论的阴影。江泽民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也指出:“我们要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这说明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层已经认识到了劳动价值论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这句话同时也为重新评价劳动价值论开放了禁区。但是从实践上走出的这决定性一步,还没有被学术界广泛认可,仍然有人试图把市场经济拉回到劳动价值论里面去,用劳动价值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争论还没有结束。  八、商品  教课书上说:商品是人们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首先看这个定义的种差——用来交换的。它在时间上有三种可能:1、在产品生产之前。2、在产品生产过程中。3、在产品生产出来之后。例如在鞋子没有生产之前已有卖鞋动机;在鞋子生产过程中才有卖鞋动机;鞋子生产出来之后才有卖鞋动机。其次,这里的交换按马克思的观点可以并且只可以理解为第四、第五种交换形式。第三用来交换的动机如果是在劳动产品被生产出来之后产生,既使是第四、第五种交换形式,劳动产品也不是商品。最多叫做简单的、偶然的商品交换。第四,如果定义的宾语不是劳动者产品,那么他用来交换的无论是什么,也不管以何种形式交换都不是商品。由以上4点可以看出:1、如果交换的动机在产品产出之后产生,那么劳动价值论无法解释这种产品的交换。例如,现在有很多农民在从种麦到收麦这段时间里根本不打算出售他们的产品小麦,而是为了自己消费。但是由于某种临时性急需(比如小孩子生病。)把本来不打算出售的小麦卖掉了。这种小麦的交换比例如何确定?如果谁说这是简单的、偶然的、特殊的、不正常的交换,那么他是以此为借口来逃避现实。因为只要他到今天的社会主义的农贸市场上去看一看,每天都有成千上万的人在做着这种交换。如果不规定用来交换的动机在商品生产出来之前产生,那么劳动价值论也就失去了把价值在生产过程中塞入商品外壳中的机会。这就象民间故事中的灵魂投胎一样,孩子已经出生了灵魂还没有赶来。把动机产生于产品生产出来之后的交换说成是简单的、偶然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没有充分发展起来的交换,也就把这种交换排除在劳动价值论的研究范围之外了,从而也为劳动价值论找到了一个自圆其说的方法。2、规定用来交换的是劳动产品而不是其它也就规定了价值源泉的唯一性。总之对商品概念的种种规定仅仅是劳动价值论本身的需要而不是对经济实质的概括和总结。也就是,他必须把商品这个概念的外延缩小到与价值的概念相一致。那么,怎样定义商品才较为合适12\n呢?首先,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它必须建立在交换的基础上,因为离开交换就无法谈商品。而交换又以产权、所有权、所有制为前提。所以产权、所有权、所有制又是商品定义的一个必要条件。第三它反映人与人之间的生存和发展关系,而不反映物与人、物与物的关系。有且有了这三点就可以了:在没有强制条件下,人们用来交换的、被认可的产权、所有权叫商品。这里的交换主体——产权、所有权不仅可以是权利本身而且可以是产权、所有权的标的——劳动产品、时间、空间、信息、自然物、货币、信用、服务、法人等等。例如在管制条件下进出口批文的买卖用劳动价值论无法解释,把商品的定义修正后,这种现象就不为怪了,当然也不必再计算进出口批文中所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了。不同商品可以相交换,同一种商品也可以相交换。这里的被认可有两层含义:1、是集合内各子集的相互认可。2、是全集和子集的相互认可。例如毒品交易,卖毒者和吸毒者相互认可,但它不被政府认可。这种情况下子集与全集的制度成本为空集。在子集本身看来也是商品交换,名之曰:非法的商品交易或黑市。没有强制条件也就是交换者的产权、所有权为非空集合。这是市场经济的制度边界。通过对商品概念的修正,我们进一步把主流经济学与产权制度经济学统一起来。这是康芒斯的重要思想。  九、价值  什么叫价值?从任何事物都有保持其存在和发展的性质这一公理出发,我们给出下面的定义:价值是事物之间相互存在和发展的关系。事物之间相互存在和发展关系的大小决定价值的大小。在交换形式内价值表现为交换者的所有权的权值。价值不但有大小而且有正负(利、害)。互为正价值的事物相互肯定;互为负价值的事物相互否定;互为正负价值的事物有两种情况:1、是其中一方占有另一方或其中一方逃避另一方。2、是其中一方或双方找到一种媒介从而转化为相互肯定的关系。例如,我有面包,你有衣服。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我们可能有如下几种关系:1、你杀掉我或我杀死你,然后夺得对方的所有权。2、在不杀死对方的条件下强夺取得对方的所有权。3、盗窃对方的所有权。4、在强制条件下双方交换所有权。5、在自愿条件下双方交换所有权。就第五种生存和发展关系来说,我要穿衣,你要吃饱肚子,那么我们两个人相互肯定、相互需要。至于多少面包换多少衣服,视我们两个人的相互肯定程度,相互需求大小而定,而不是取决于各自物化在面包和衣服上的抽象劳动是多少。因此,也不必费心思去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表面上看多少块面包换多少件衣服是X块面包值Y件衣服,实际上是两个交换者在相互认可生存和发展权的条件下,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相等、所有权相等。  从价值的定义中可以看到,价值可首先分为两大类:即相互存在的价值和相互发展的价值。前者是静态的不以交换形式来表现。如人生存在地球上;大楼建在地面上;和平时期各国军事力量的互存;男人和女人互存等等。后者是动态的,可以在6种基本的交换形式内描述。它是所有权的权值。它的变动是在下面两种情况下产生的;1、是在同一种交换形式下产生。比如,在第二种交换形式中,狼有时捉到一羊;有时捕到一只鸡;有时什么也捞不到。人有时吃得好;有时吃得不太好;有时还要饿肚子。一个工厂的产品有时多有时少,质量上也有差别。就这样A、B、C的值在供求的作用下,不断变化。但始终“A等价于B等价于C”。在第一种交换形式中交换者A一般情况下,付出的交换主体A1越大得到的B的值越大,但有时付出较少的A1却可以得到较大的B,事半功倍;有时即使付出了很大的A1才可以得到很少的B,事倍功半,有时什么也得不到。但同样“A等价于A1等价于B”。在第四、五、六种交换形式下也是如此。这说明:在同一次交换中物理量的变化与价值量无关。即12\n价值守衡。在同一种交换形式下的不同次交换之间相互比较才有价值的(正、负、零)增长。2、在从第二到第一种交换中,一般情况下很显然第一种交换扩大了第二种交换的规模和水平。但有时多,有时少,有时仍停留在原有水平上,每次每种交换的价值是由各自的供求决定的,因此,两次两种交换的价值相比才会发生价值的正、负、零增长。从第一种到第四种交换也是如此。对方的所有权。4、在强制条件下双方交换所有权。5、在自愿条件下双方交换所有权。就第五种生存和发展关系来说,我要穿衣,你要吃饱肚子,那么我们两个人相互肯定、相互需要。至于多少面包换多少衣服,视我们两个人的相互肯定程度,相互需求大小而定,而不是取决于各自物化在面包和衣服上的抽象劳动是多少。因此,也不必费心思去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表面上看多少块面包换多少件衣服是X块面包值Y件衣服,实际上是两个交换者在相互认可生存和发展权的条件下,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相等、所有权相等。  从价值的定义中可以看到,价值可首先分为两大类:即相互存在的价值和相互发展的价值。前者是静态的不以交换形式来表现。如人生存在地球上;大楼建在地面上;和平时期各国军事力量的互存;男人和女人互存等等。后者是动态的,可以在6种基本的交换形式内描述。它是所有权的权值。它的变动是在下面两种情况下产生的;1、是在同一种交换形式下产生。比如,在第二种交换形式中,狼有时捉到一羊;有时捕到一只鸡;有时什么也捞不到。人有时吃得好;有时吃得不太好;有时还要饿肚子。一个工厂的产品有时多有时少,质量上也有差别。就这样A、B、C的值在供求的作用下,不断变化。但始终“A等价于B等价于C”。在第一种交换形式中交换者A一般情况下,付出的交换主体A1越大得到的B的值越大,但有时付出较少的A1却可以得到较大的B,事半功倍;有时即使付出了很大的A1才可以得到很少的B,事倍功半,有时什么也得不到。但同样“A等价于A1等价于B”。在第四、五、六种交换形式下也是如此。这说明:在同一次交换中物理量的变化与价值量无关。即价值守衡。在同一种交换形式下的不同次交换之间相互比较才有价值的(正、负、零)增长。2、在从第二到第一种交换中,一般情况下很显然第一种交换扩大了第二种交换的规模和水平。但有时多,有时少,有时仍停留在原有水平上,每次每种交换的价值是由各自的供求决定的,因此,两次两种交换的价值相比才会发生价值的正、负、零增长。从第一种到第四种交换也是如此。  十、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关系  使用价值是不是价值?二者之间是什么关系?是交叉关系还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劳动价值论看来使用价值不是价值,二者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比如空气、阳光等只有使用价值而无价值。按照这种逻辑,我们打个比方:白马不是马;自然数不是数。这两个判断对吗?白马与马作为两个概念,其外延一个小,一个大,但是白马内含于马。这是一个早已解决了的哲学逻辑问题。说使用价值不是价值无疑于说白马非马,自然数不是数。如果一个概念的外延小于这个概念的内含,我们是否可以说这个定义是错误的定义呢?这样说,劳动价值论者可能性会问,那么空气、阳光值多少钱?在没有12\n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请您先回答下面的问题:吸一支烟的功夫是几秒钟?您自己的头发有几根?银河系的直径是几厘米?凝结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抽象劳动是多少?也可以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值多少钱?对于前三个问题,劳动价值论者可能会说没有考虑过,那么后两个问题呢?劳动价值论者自以为每种商品的价值在它被生产出来之前就可以从理论上计算出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自创立以来已经有一百多年了,为什么后来的劳动价值论者没有利用马克思所提供的理论方法计算出凝结在劳动价值论中的抽象劳动是多少?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多少?值多少钱?难道说马克思在研究劳动价值论的过程中没有凝结抽象劳动?没有消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难道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象空气、阳光一样只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幸亏劳动价值论者没有计算出来的是劳动价值论的价值,要是人们的一日三餐等到一百多年后计算出来,然后再制定计划,再按计划生产,再按计划分配到人们手中,结果会是什么样子呢?现在,我们退一步假定劳动价值论的价值已经计算出来了。它等于日本1985——1995年的国民生产总值的总和。并且联合国授权秘书长安南拥有以此价格强制出售劳动价值论的权利。如果安南把它分别卖给叶利钦、卡斯特罗,要求他们二年内四次分期付款。结果会怎样呢?这里再一次表明,既使可以从数学上计算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是一个毫无理论意义的一个数字。这只能说没必要,不知道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值多少钱,并不等于说它没有价值;不知道空气、阳光值多少钱并不等于说没有办法证明它有价值,只要它们对我们的生存和发展有关系。但是对于劳动价值论的目的就不同了。如果没有办法从数学上计算商品的价值,也就没有办法为计划经济找到一个理论基础,最终也没有办法为计划经济取代商品市场经济提供一个理论基础。计划经济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首先这是一个标准的选择问题,其次是不同标准的相互通约问题。标准之间不能通约并不能否认标准的存在,或以一个标准去否认另一个标准。这样有人可能会说:你这里所讲的价值和劳动价值论中的价值不是一个概念。是的,当然不是一个概念。这里所说的价值是事物之间相互存在和发展的关系。或者是产权、所有权的权值。而劳动价值论中的价值是抽象劳动在商品中的“结晶”。这种“结晶”是粉红色的,还是“苍白色”的前面已经分析过了。令人高兴的是:您已经认识到了劳动价值论给“价值”的定义不能表达劳动价值论本身的价值,并且导至了使用价值和价值关系的混乱。  “假如交换价值不外是商品中所含的劳动时间,那么并不含何等劳动的商品何以能有交换价值,或者换句话说纯粹自然力的交换价值从何而来?这个问题在地租论中解决。”地租论开始的前两句话就这样说:“对土地所有权的各种历史形式的分析,不属于本书的范围。我们只是在资本所产生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的范围内,研究土地所有权问题。”这两句话说明纯粹自然力的价值分两部分,一部分在马克思看来没有必要去研究它,把它排除在外;另一部分归功于劳动价值。换言之地租论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之上的。而前面我们已经证明劳动价值论本身是不成立的。相应的地租论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过这样两句话就把地租论否定掉也未免过于简单了。这是劳动价值论者所不能容忍的。现在让我们随着地租理论的逻辑思路重新分析一下。首先,马克思把不能解释的现象排除掉视为例外。如天然金刚石、无所有权的土地产物、有所有权的自然物,但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所有权、原始森林、河流、阳光、天然中草药、无线电频率等等。其次从假象出发推导出符合要求的结论。例如:  “12\n一块已耕土地和一块具有同样性质的未耕土地相比有较大价值。投入土地的经过较长期才损耗尽的固定资本,也大部分是而且在某些领域往往完全是由租地农场主投入的。但是契约规定的租期一满,在土地实行的各种改良就要作为和实体即土地不可分割的属性一起变为土地所有者的财产。在签订新租约时,土地所有者把投入土地的资本的利息加到真正的地租上……。”  “一块已耕土地和一块具有同样性质的未耕土地相比,有较大价值。”真是这样吗?举例说明:比如东径120度、北纬45度的一块未开垦土地200亩和一块东径120度、南纬85度的一块已开垦土地200亩,并且,东径120度,南纬85度的这块地肥力最大,土壤结构最好,化学性质最好,就土地的性质来说适合种植任何植物。而东径120度,北纬45度的这块未开垦土地每年仅出产2公斤上等天然人参。东径120度南纬85度的这块地,由读者的愿望随便种植什么作物吧。你能说已开垦的二百亩地比未开垦的二百亩地价值大吗?有人可能会说天然人参没有物化劳动没有价值。那么未开垦的土地同样没有物化劳动怎么会有价值?没有价值怎么会与已开垦的同样性质、同样面积的土地比较价值的大小?就算天然人参没有价值,我们把它换成人工种植人参(注:仅仅种上而不耕地、施肥、浇水、除草等。)我想既使这样也无法说这个命题是正确的。当然了,如果劳动价值论者能够证明人类将来有一天可以把地球的自转方向改为自南向北运转,这个结论也许存在着正确的可能性,因为那时候,人们可以把地球象羊肉串放在火炉上一样放在太阳下颠来倒去。因此说这个命题从逻辑学上来讲,它的真值为零,或者说是一个假命题。从上面的引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所有者与租地农场主有两次交换,这个结论是马克思通过这两次交换相比较而得出的。那么第一次交换的价值从哪里来?马克思在这里没说,在得出这个结论后,以此结论去论证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最后再返回来用绝对地租、级差地租证明第一次交换从哪里来。马克思用第一次交换的标准去度量第二次交换,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差额有三种情况(正、负、零)忽视了其中的两种从而导至了假象的产生。纯粹自然力的交换价值从何而来的问题本来是劳动价值论遗留下来没有解决的问题。把它转给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之上的地租论是否隐含着一个循环论证呢?在级差地租的概论中马克思假定:  “一个国家的工厂绝大多数是用蒸汽机推动的。用瀑布作动力的工厂的成本只是90而不是100,因为这个商品的调节市场的生产价格等于115,其中有15%的超额利润。它是个别成本价格和一般生产价格的差额。这里所使用的劳动是生产率较高的。它的个别生产力比大多数同类工厂所使用的劳动的生产力要大。同别的工厂相比它生产同量商品只需较少的不变资本,只需较少量的物化劳动。此外因为水车无需加热,所以它需要的活劳动的量较少。自然力不是超额利润的源泉,而只是超额利润的一种自然基础。”  这也就是说虽然自然力是形成个别成本价格与一般生产价格差额的原因,虽然是超额利润的原因,但在形成价值的过程中却没它的份!为了简明起见,我们把利润、劳动、自然力三者之间的关系公式化为M=B×N×K(K表示系数,M代表利润,N代表劳动,B代表自然力)。诚然,自然力在这里不能单纯形成利润,它必须与劳动相结合才行。但是当劳动为定值时(即不变时),利润随自然力增加而增加,或相反。这样我们总不能说自然力与利润无关吧?相似的30=5×6×1、40=5×8×1总不能说30变为40是因数5引起的吧?总不能说8只是40的自然基础而不是40的源泉吧?现实生活中只要我们看看水力发电站与它所在流域的雨季和旱季的经济效益;看看中东几个石油国家的经济状况,就可以明白这种论证方式是有多么的勉强。实际上,使用价值也是价值,它是通过第二种交换形式来表现的价值,是价值的一个子概念,劳动价值论之所以说空气、阳光没有价值是因为它给价值下的定义外延太小,把使用价值划到价值的圈外面了,以至于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也没有解决纯粹自然力何以有价值的问题。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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