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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1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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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济学、主流经济学、价值理论的融合(上) 一、为经济学问题的争论寻求共同的基础 我们知道马克思以外的经济学有一个基本假设就是:人都是自私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承认并且反对这一点。从而各说各话,无法沟通,更无法解决问题。有没有一种办法在基本假设上取得共识呢?我想这是一个值得努力解决的问题。经济人假设从亚当·斯密以来基本上没有什么大的变化。斯密说:自私是人的本性,这是上帝赋予的。说到上帝这个概念就是一个形而上学的问题了。“上帝”大概是公元一世纪左右随着基督教的产生而产生的吧?那么公元前呢?公元前的几个世纪的古罗马时代就已经广泛地存在着奴隶、土地、房屋、牲畜、等动产不动产的交易,并且因此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罗马私法体系。可见,斯密所说的人的本性是先于上帝而出现的。那么是否就可以因此说人的自私本性就不存在呢?也不尽然。提起自私,很多人就深恶痛绝!不提也罢。现在我们从唯物主义易于理解的角度提出一个假设,看看这两个假设之间是什么关系。我们不说人都是自私的,而说“任何事物都有保持其存在和发展的性质。”虽然我把这一观点作为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但是我不敢夺人之美。这一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老祖宗们的观点。劳动价值论者可以旗帜鲜明地反对经济学的自私假设,但不至于也旗帜鲜明地反对“任何事物都有保持其存在和发展的性质。”这一观点吧?这一假设(观点)实际上就是牛顿定理的另外一种表达方式。要改变一种事物的状态必须施加一种外力。这是一种反证法。例如一块石头,你要粉碎它就必须给它一个充分大的作用力。因为这块石头具有保持其存在和发展的性质。人要成为人就必须具有保持其存在和发展的性质。人从一个受精卵细胞的分裂开始就要与其外界环境进行物质、信息和能量的交换。外界环境赋予他物质、信息和能量。因此说经济学关于自私的假设是合理的,但不是完整的。任何事物都有保持其存在和发展的性质是对自私假设的一种扩展、一种扩展后的假设。现在我们把“任何事物都有保持其存在和发展的性质。”称为经济学的公理。但是这一公理仍然是不完整的。它还有一个与它对称的部分:任何事物都有灭亡的时候。可怕的对称!这不仅仅是对经济学而言的。这两个互补又对称的公理构成一个完整的公理。 寻着经济学的第一个基本假设(公理)继续追问,就可以得到另外一个重要的基本假设——关于产权的基本假设。任何事物都有保持其存在和发展的性质。这里我们设任何事物为全集E,那么全集E从何而来呢?这其实是一个最高深的哲学问题。也等于问世界从何而来?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回答。信仰上帝的人们认为世界是上帝创造的;信仰真主的人们认为世界是真主创造的;佛教认为世界万物都是空的,生于空死于空。中国古代哲学认为世界生于无,无中生有,有无相生。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自然的、物质的。根本不存在上帝或真主。总之,五花八门。现在,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就说全集从全集的补集而来。全集的补集是什么呢?是空集。空集是全集存在的外界环境。全集从空集而来是什么意思呢?意思是——无中生有。这样可能有人会愤然说:“乱七八糟!”11\n没错,逻辑就是从乱七八糟开始的,是对乱七八糟的否定。逻辑的起点是形而上的。笔者认为整个数学体系都是从空集或零开始的。在空集或零内部一切逻辑定律都不存在或消失。逻辑始于空集或零,终于空集或零。非逻辑就是乱七八糟。这和史蒂芬·霍金在《时间简史》(P。2P。28)中所说的奇点很相似:在奇点处,所有定律以及可预见性都失效。奇点可以看成空间、时间的边缘或边界。全集从空集而来,反过来说就是空集创造全集。这和上帝创造世界的说法很相似,也象上帝创造世界的说法一样让不信仰上帝的人们难以置信!不过这没关系,只要我们把上帝理解为外界环境或全集的补集或空集就行了。至于上帝存在与否人们可以继续争论。我们只是把上帝、外界环境、空集或零作为一个逻辑起点、一个假设而存在着。有人可以否认上帝的存在性,但总不能也否认外界环境的存在性、否认空集的存在性、否认零的存在性吧?为此,我们给出经济学的另一个基本假设:任何事物E的存在和发展权、所有权都是它的补集(外界环境)给定或让渡的。这是产权、所有权从无到有的一个过程。说上帝赋予人们自私心或说上帝赋予人们保持其存在和发展的本性,也就是说一个集合的补集赋予该集合有存在和发展权所有权。这只是表达方式的不同而已。第一种表达方式是主流经济学的基石,第二种表达方式有可能成为产权制度经济学的基石。 产权的本源隐含在人们的信仰中。相信上帝的人们认为:上帝创造了世界,世界归上帝所有。相信真主的人们认为:世界是真主创造的,世界归真主所有。马克思的辩证唯物论认为:根本不存在上帝或真主,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因此,应当归劳动者所有。有没有上帝和真主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产权的划分和归属。如果存在着上帝,世界是上帝创造的,那么世界的产权归上帝所有是理所当然的事。上帝的信徙当然是最大的受益者。他们也不相信上帝会把它的所有权让渡给不信仰上帝的人们。同样的道理,如果存在着真主,世界是真主创造的,那么世界的产权归真主所有也是理所当然的事。真主的信徙也不相信真主会把它的产权让渡给不信仰真主的人们一部分。如果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劳动成果理所当然地应归劳动者所有。剥夺资本家、大地主等有产者的财产,归无产者所有也是顺理成章的事。不同信仰、不同世界观、不同价值观的冲突归根到底是产权的划分和产权归属的冲突。 当我们约定产权的本源是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权所有权都是它的补集给定或让渡的时,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全集E包含于空集。这和集合论中的空集包含于全集相互矛盾。因为空集是任何非空集合的真子集。这里我们把空集分为:内空集和外空集。内空集包含于全集;外空集包含全集。当我们说空集包含于全集时,仅指内空集;当我们说空集包含全集时,仅指外空集。这样我们就解决了逻辑悖论的一个问题。空集是否可以分为内空集和外空集,请数学家们多多指教! 当我们把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扩展之后,经济学之间的很多争论也就变成了不同自私主体之间的争论。国家、政府、集体也是任何事物中的一种,也有它的“自私心”,也有保持其存在和发展的性质。一方面,西方经济学家不能因为任何人都是自私的,而劝说美国士兵拒绝到阿富汗去面临死亡;另一方面,劳动价值论者不能因为有为国家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的必要性,而否认任何事物都有保持其存在和发展的性质。公与私只是相对于不同的参照系而言的。一个集合从其外界环境获得的所有权相对于该集合与其外界环境的关系来说是私有产权,相对于该集合内部的各元素来说则是公有产权。例如,一个猎人捕到一头野牛,这头野牛就成了这个猎人的私有财产,但是这头野牛相对于这个人的各个器官来说(如耳朵、心脏、大脑……)却是公有或共同财产,尽管个人私有制是一个极限,不能再把一部分归大脑所有、一部分归心脏所有、一部分归耳朵所有……11\n再例如,一个国家用战争手段夺取另一个国家的土地等财产。这些土地相对于这个国家以及其它国家来说是它的私有土地,但相对于这个国家的公民来说又是公有土地,在没有第二次分配之前。国(公)有制也可以表述为国家的私有制。一个集合的私有产权也可以表述为该集合元素的公有产权;一个集合元素的公有产权也可以表述为该集合的私有产权。 二、制度 如果劳动价值论者不反对上面的基本假设,我们就可以开始从这些基本假设出发分析经济学的结构。现代汉语词典上说:制度是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制度经济学家把制度定义为: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T·W舒尔茨说:我将一种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行为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第253页)V·W拉坦说:一种制度通常被定义为一套行为规则。它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同上329页)林毅夫说:经济学家用“制度”这一术语时,一般情况下指的是制度安排。第二个概念是制度结构,它被定义为一个社会中正式的和不正式的制度安排总和。(同上378页)制度可以被理解为社会中个人遵守的一套行为规则。(同上375页)L·E戴维斯D·C诺斯认为: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一项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一种安排,制度安排可能是最接近于制度一词的最通常含义了。(同上270-271页) 这些定义基本上大同小异。看来“规则”是制度这一概念的核心。就规则来说,从马走日,象走田到各种体育比赛规则;从各种风俗习惯到道德规范;从婚姻法到宪法;从小学生守则到圣徒十诫;从一个公司的内部纪律到军事法庭;从口头承诺到国际公约;……可以说各种各样的规则堆积如山。那么其中的本质是什么呢?我们可以从这些规则中发现制度是一个二值逻辑。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是集合之间承认与否认、肯定与否定。为此我们可以把制度的定义进一步深化为:集合之间存在和发展关系的肯定和否定。它决定着集合存在和发展的连续和中断。这一制度的定义刚好和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相对应。任何事物都有保持其存在和发展的性质对应着肯定;任何事物都有灭亡的时候对应着否定。从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出发,我们可以把制度用6种交换形式表达出来,从而世界上堆积如山的制度可以简化为6种交换形式。当制度可以用交换形式表达的时候,也是制度经济学和主流经济学走向统一的时候。我们把不同交换形式的相互转换叫做制度变迁。当然这一定义是不严密的,它不包括同一种交换形式下的微观变迁。 三、交换形式——人类社会的游戏规则或制度 前面我们设任何事物为集合E,现在我们设任一事物为A。由公理任何事物都有保持其存在和发展的性质可知,集合A为了保持自己的存在和发展,它就必须与其外界环境E进行物质、信息和能量的交换。交换是事物保持其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因为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任何事物都不能单独、孤立的存在。这也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老祖宗们的观点。我想劳动价值论者不会反对吧?由此看来,从经济学11\n的基本假设出发遇到的第一个经济学概念就是交换,第二个概念就是需要。对这个问题制度经济学家和主流经济学家一直存在着冲突。比如一支笔换一块面包,主流经济学家的两只眼只盯着笔和面包。因此马克思批评主流经济学见物不见人。康芒斯说: 洛克的“劳动”的意义是他的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的化身。在他看来,劳动意味着所有权以及被占有的物质东西的存在都是正当的。这种所有权和物质财富的双重意义,二百年来一直是正统经济学家的园地。正是财富的双重意义的这种隐蔽了的所有权,激怒了非正统派的经济学家。……我们将区分这两种意义,可是发现物质和所有权的相互关系,不是在洛克的劳动化身里而是在一种经济活动的单位——“交易”里,以及那种对有利的交易的预期里,这种预期是一种更大的活动单位,一个运行中的机构。〈〈制度经济学〉〉第70页。 古罗马时代,一个罗马法体系就可以看着是一个制度经济学体系。它对所有权的划分、转移、保护等等都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古罗马人实际上就是把交换的本质看着是所有权的转移的。例如,奴隶没有人权、自由权也没有所有权,因此不能进行买卖。奴隶主对奴隶有所有权,他就可以买卖奴隶。没有独立人格的人,如妻、子女、等也无权买卖。〈〈罗马法原论〉〉周楠(这是个别字,请原谅)第129、218、304、144页。可见拥有所有权或代理权才能进行买卖已经成为古代罗马人的常识。可是房地产公司拿着本来不属于自己的房产到银行抵押贷款,却成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国报刊上见怪不怪的新闻。 马克思说: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102页。其实马克思是一位被制度经济学家忽视的制度经济学家。因为他揭示了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本质。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的核心。凭这一点马克思就可以确立他作为一个制度经济学家的地位。张五常先生虽然极力与马克思唱反调,但他们在根本上是相同的——他们都有强调产权的重要性。只不过他们强调的方面刚好相反。马克思认为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核心,要消灭资本主义,取消市场经济就必须消灭私有制。这是真理,没有错!科斯认为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张五常认为:没有私产就没有市场经济。任何经济理论,若含意着产权对人类的行为没有决定性的影响都是谬论。《卖柑者言》第17页。逻辑学告诉我们互为逆否的两个命题是等价命题。这是同一个真理,也没有错!总之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交换的本质是产权、所有权。为此我们给出交换的定义:交换是产权、所有权的界定和重新界定。 经济学的第二个概念:“需要”直接来源于基本假设,没法定义,只要我们从常识出发,理解人渴了要喝水、饿了要吃饭就行。需要和需求是同一个概念。至于需求定理或定律,主流经济学的描述基本正确,最新进展请读张五常先生连载于《21世纪经济报道》上的《经济解释》。 交换一旦开始,就形成了一个最基本的集合链:E——A——A1——B这就是第一种交换形式,也是第一种制度。这一交换形式或制度直接源于基本假设,可以体现在任何阶层的自组织集合与其外界环境的关系中。E表示A的外界环境或全集。A包含于E,A1属于A。B包含于E。A和E具有双层关系,一方面集合A的存在是其外界环境E让渡的,所以集合A与E之间的交换有且有制度成本和交易成本。这里暂不分析成本、制度成本、交易成本、价格之间的关系。张五常先生把交易费用或交易成本推广为制度成本基本上是正确的,但这两个概念是有差别的。在一定条件下,制度成本降低交易成本上升。《交易费用的范式》见《社会科学战线》长春1999·11\n1期。集合E认可A的存在和发展权,同时集合A也认可E的存在和发展权,;因此说A和E具有平等关系的一面,尽管A是E的子集。这是全集E与子集A交换的契约。——表示A1B向非A1非B转化的过程,也表示所有权的转移。A1等于B表示A与E的所有权相等,E让渡它对B的所有权,A让渡它对A1的所有权。A在E的授权下剥夺B的存在和发展权,同时付出代价A1。另一方面,AB和E又有包含与被包含,属于和被属于的关系。在集合论中属于和包含有明确的区别,今后我们用属于表示所有权关系。当集合的元素由集合组成时,我们规定属于也具有包含的含义。E对A的存在和发展权、所有权的肯定同时意味着对A1的否定。承认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同时意味着对奴隶人权所有权的否定。承认我对某个苹果的所有权就意味着否定该苹果的存在和发展权,因为我有权吃掉它。两个对称又互补的公理或假设就是这样相互作用的。是与非的标准,肯定与否定,承认与不承认的制度成本表现为A1和B。这时制度成本和交易成本是同一的,还没有分开。 当A1等于空集时,我们称B是E对A的无私奉献。也就是E对B的所有权转化为空集。当B等于空集时,我们称A1是A对E的无私奉献。或者说A放弃对A1的所有权。因此,我们有:一个集合的无私奉献是该集合补集的极端自私。无私奉献和极端自私也是一种等价交换。例如,我们来到世上的时候是老天爷(这里指外界环境)无偿给的。当我们死的时候,我们就把生命无私奉献给老天爷。这里不管贫富贵贱,命运的幸或不幸。这是人类与外界环境的公平契约。人类的生死大权自古以来一直掌握在老天爷手中,谁也没有长生不老的权利,尽管有彭祖活到800岁的传说。当一个国家的人民把自己无私奉献给他的政府的时候,这个国家的政府则负责人民的生老病死,吃穿住行……还要提供无私奉献的机会——充分就业。人民必须绝对服从政府的命令。这也是一个公平的契约。这一契约规定了政府的合法性。当契约双方不能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契约本身就面临着修改。改革的过程也就是政府和人民之间契约修定的过程。计划经济时代,大力提倡雷锋精神。根据一个集合的无私奉献是该集合补集的极端自私这一定理。雷锋精神自然是“伟大”的,可是雷锋所奉献的对象却是极端自私的。这里的“对象”如果是“人民”那么人民就是极端自私的;如果是“政府”那么政府就是极端自私的。我本人也想衣来伸手,饭来张口。我赞美别人无私奉献,因为我有可能因此不劳而获,这恰恰证明了我的自私;我批评别人自私,因为我有可能因别人的自私而失去不劳而获的机会,这恰恰证明了我的贪心!大力提倡雷锋精神的制度经济学含义是:把公民的一切权利转交给政府。 在政府和人民的以无私奉献交换无私奉献的契约中,计划经济是计划物的生产和消费;计划生育是计划人的生产,是计划经济的延伸;还有计划人的死亡;这一政策还没有实行。在计划经济时代,物的产权已经成功地转移到了政府手中;计划生育实施后,人的生育权也已经从自然人转移到了政府手中。现在公民要生孩子,必须从政府手中购买生育权。每个准生证,明里暗里要几千元不等。在劳动价值论者看来,准生证的价值是由生产准生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吗?生育权是如何转移到政府手中的是博士论文的好题材!政府仅有生产资料的产权和生育权并不是无限对无限的交换,因此也承担不了人民的生、老、病、死、吃、穿、住、行的责任。在政府没有掌握公民的死亡权之前,政府的财政危机是不可避免的。当政府拥有公民的死亡权时,老天爷(外界环境)的权利才基本上全部转移到政府手中,才最终完成“君权神授”的过程。这时人类社会就正式踏上了《通向奴役之路》(哈耶克)。 就拿雷锋来说吧,如果雷锋还活着,大概也到了退休年龄吧?我想一般情况下,从65岁到75岁的医疗费用不会大于从75岁到85岁的医疗费用;从85—11\n95岁的医疗费用不会大于95—105岁的医疗费用。以现有的技术条件,如果能把雷锋的生命维持到110岁,他的医疗费用会是多少?雷锋一生把自己的一切献给了“人民”,难道说“人民”就不应该拿出一切让雷锋的生命维持到不能再维持为止吗?雷锋精神永存,雷锋的肉体应不应该和精神一样永存?即使不能永存,那么保存一千年也行啊!这一千年的保存费用“人民”不愿意支付吗?考虑到大多数公民的生命都有可能活过60岁,让所有无私奉献的人死后保存遗体的事不提也罢!这样可以为政府节约一大笔费用。如果让全体公民的生命免费维持到110岁,政府需要多少财政支出?很显然只免费医疗一项政府的财政就无法承担,如果公民不把死亡权交给政府的话。因为这不是真正的无限交换无限的契约。这是一个不平等的失效的合约。在这一合约中,政府的权利小于它承担的义务。还在姥姥怀里的时候,我就听她讲过一个民间广泛流传的故事——五鼠闹东京。从这个故事中,我知道60岁活埋人的制度终止于大宋朝。我不是历史学家,无法证实历史上是否真正实行过60岁活埋人的制度。但是如果按照计经济、计划生育的方向进一步发展,社会的老龄化逐步扩大,计划死亡的政策总有一天会实行的,即使历史上没有出现过60岁活埋人的制度。计划经济必然导至计划生育、计划死亡。否则政府和人民之间以无限交换无限的契约必须修改为以有限交换有限的契约。随着计划经济的放弃,市场经济、私有产权的发展、中国加入WTO成为事实,现在看来计划死亡的政策,实行的可能性已经不大了。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明白,给下岗工人以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兑现计划经济时代的承诺。 在以无限交换无限的合约中,上帝、真主、老天爷(外界环境)的仁慈与残忍并存。老天爷给我们生命和生命之源,是老天爷的仁慈,老天爷收回他对我们生命的所有权,是他的残忍。如果上帝只有仁慈的一面,没有残忍的一面,上帝终究也会破产。在养猪场里,养猪者每天让猪吃饱后睡大觉。但是在猪养肥之后注定被杀。也就是说猪必须把它的生命所有权让渡给养猪者,以换取按需分配的承诺。如果养猪者放弃对猪的生命所有权,一直把猪养到自然死亡为止(包括有病治不好)。养猪者注定破产。这就是经济学家通常据说的“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在上帝看来猪的命运和人的命运没有什么差别。南郭先生们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白吃白拿,但是当国库吃空、制度因此而变迁时,终究要走人——付出代价的。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的员工可以享受各种免费待遇,随着计划经济时代的终结,下岗是很多人必须支付的代价,除非把死亡权交给政府。 在第一种交换形式内,我们以人吃苹果为例:集合A1包括拿苹果所代做的功、输出的热能、排出的大便……当拿苹果所做的功、输出的热能充分小时,可以忽略不计。用数学语言表述为:令它们的集合为空集。这样集合A1就等于大便的集合。如果我们令大便的集合为C,则第一种交换形式就变成了第二种交换形式或制度:A——B——C这里的C包含于第一种交换形式的A1在以上两种交换形式中,B的值通常称为用值或使用价值。实质上它是外界环境的所有权的权值。当A吃掉B后或者说当所有权转移之后,也是A的权值。 在第二种交换形式内,我们令A等于B,则第三种交换形式或制度就形成了:A——A——C这是一种狼吃狼、人吃人、军队消灭军队、国家吞并国家的交换形式或制度。两个A虽然都是空间E的同种子集,但有强弱之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们处于不同的存在和发展阶段,同时也是因为它们处于外界环境行使其所有权的不同阶段上。强A在剥夺弱A的存在和发展权、所有权时,同时也意味着外界环境在行使其对弱A的所有权,其方式是授权强A去执行。“上帝欲其灭亡,必先让他疯狂。”11\n就包含着这一思想。强A的交换对象并不是弱A,而是外界环境E。强A用它的C与空间E的弱A相交换。这种交换的平等性表现在强A与其外界环境之间;不平等性表现在强A对弱A,E对C之间。他们体现的是所有与被所有、剥夺与被剥夺的关系。强A并不把弱A当A看,它不给弱A以A权。在这种交换形式下,交换者A的所有权边界与A的概念的外延相等。也就是说A除了拥有它本身以外,一无所有。交换者A以侵犯除其外界环境以外的所有事物的存在与发展权所有权的方式从外界环境中获取物质信息和能量。这种交换形式可以解释农民起义、工人运动——穷极生变。 前面三种交换形式的共同点是:交换者A与其外界环境的制度契约是子集与全集的契约。交换是子集与全集的交换。子集A对B的存在和发展权、所有权的侵犯是经过全集授权的。 第四种交换形式或制度:A1——B1(A1属于A,B1属于B)例如,根瘤菌与豆科植物的物物交换;人与人之间直接的物物交换。与前三种交换形式相比这是一种充分展开的交换形式。交换的四个方面都出现了。A和B作为空间E的子集具有共同社的存在和发展权。A和B在与全集E建立契约的同时,在A和B之间也存在着制度成本:A承认B对B1的所有权;同时B承认A对A1的所有权。这是A1——B1型交换存在的前提。古罗马时代,奴隶、妻子、子女都不是权利义务的主体,他们当然也不能进行买卖,只是由于社会的发展,后来才逐步承认他们的所有权。奴隶可以代理奴隶主航海经商,(《罗马法原论》周Nan第98页、113、129、139、177、218、276、282、312—314页。)但市场经济并不存在于奴隶之间,也不存在于奴隶和奴隶主之间。这一交换形式告诉我们,当且仅当私有产权存在于奴隶主之间,市场经济仅存在于奴隶主之间;当且仅当私有产权存在于国家之间,市场经济仅存在于国家之间;当且仅当私有产权存在于政府之间市场经济仅存在于政府之间(包括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当且仅当私有产权存在于公民之间,市场经济才存在于公民之间。说公有制条件下的市场经济,既不符合科斯、张五常的观点,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既不符合古罗马时代以来的常识,也不符合逻辑。试想有谁相信一个人的左手拿一本书,右手拿一只笔,左手与右手交换之后是商品交换呢?当然了,这时也存在着市场经济,但它仅仅存在于左手与右手之间,如果大脑不加干预的话,而不存在于这个人和其他人之间,因为私有制是相对于集合而言的,公有制是相对于集合的元素而言的。这里请允许我第二次引用科斯、张五常、马克思的同一句话:没有私产就没有市场经济。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 在第四种交换形式中,A1B1的值通常称为换值或交换价值。实质上他们也是A和B的所有权的权值。张五常先生虽然高度评价了亚当·斯密把用值和换值区分开来的贡献,指出了斯密的分析是落笔打三更,但他仍然没有发现区分用值和换值的背后标准正是——11\n产权、所有权。(《经济解释》《21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9月3日)比如,喝水与买水。喝水时一般只考虑水的用值,买水时考虑换值。当我们喝水的时候,是我们与外界环境相交换;当我们买水的时候,也是我们与外界环境相交换,不过这是与外界环境的某一个具体的子集相交换(比如,张三或李四)。我们喝的水是外界环境的水。当我们把外界环境连同外界环境的所有权一并省略时,就剩下水了。但是买水不同,买水不能省略所有者和所有权。因此说,用值或使用价值是省略了所有者和所有权的换值或交换价值。省略归省略,但是产权、所有权仍然存在着。在狼吃羊的交换中,仍然存在着狼和羊的产权,尽管我们通常不予考虑。张五常先生一直强调在鲁宾逊的一人世界里不存在产权、交易费用、制度成本等。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在一人世界里仍然存在交易费用、制度成本,不过这时的交易成本、制度成本与成本融合在一起了,产权、所有权被省略了。这就象受精卵细胞在没有发育成人体以前一样,还辨不清各种器官的模样。 第五种交换形式或制度:A1——O——B1这是A1——B1型交换的扩展形式或标准化形式。A和B必须同时承认O与自己的存在和发展关系,这一交换形式才有可能存在。例如,非洲某个国家的货币在中国境内可能就是一张废纸。O作为交换媒介也是一种制度成本。A1——O——B1可进一步分解为O——B1、A1——O两种交换形式。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买和卖。 第六种交换形式或制度:A1——A1例如,我今年的小麦不够吃,向别人借或贷A1x公斤,到明年再还他A1x或A1x1公斤;向银行贷款a元,到期后归还(a+m)元等等。这种类型的交换可以看着是A1——B1型交换的特殊形式。当A1等于B1时,变成的。这时信用便成为一种制度成本。这种交换形式打破了劳动价值论所规定的同一种商品不能相交换的原则。这个原则恰恰是马克思分析劳动价值及其形式的依据之一。(《马恩全集》第23卷61、55页)很显然劳动价值论对这种交换无法解释。是不是无法解释就可以把它排除在经济或经济学领域之外呢?不,这是一种不能漠视、不能取消,同时也无法取消的交换形式或制度。只要社会存在、时间和空间存在,作为A1——A1型交换的代表,调节着社会供求在时间和空间上差异的银行就不能取消。到目前为止,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宗教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没有一个政府宣布过取消银行。尽管林彪、四人帮曾经试图取消银行。在德布鲁的《价值理论》(41页)中,A1——A1型交换是不存在的。因为他把处于不同时间性和空间的同一商品规定为不同的商品。这一规定从数学上讲无疑是严密的。这对于专家来说是可以理解的,但对于普通人却不易于理解,要他们接受第n小时的一元钱和第(n+1)小时的一元钱是不同的观念是困难的。因此,我换一个角度来表达同一个本质相同的问题。 从以上6种交换形式中,我们可以看到,后面5种交换形式都是第一种交换形式在产权集合的转换中变化出来的。产权、所有权、所有制也是逐步延伸的。在人吃人的第三种交换形式下,交换者A除了无法杀死老天爷外,可以为所欲为。制度、产权、所有权、所有制仅存在于交换者A和他的外界环境之间。制度成本最小,同时生存与发展空间最小。交换者A随时面临着生命风险,更不用说A的所有权得到认可。在第二种交换形式中,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成为可能,人可以以人的集合的形式从外界环境中获取物质、信息、和能量。这时生存空间有所扩大,但制度成本有所增加。“虎不食子”说明老虎承认小虎的存在和发展权、所有权。老虎饿的时候也遵守“不食子”的制度。这时交换者A从其外部环境中获取的财产在A的元素看来是公共、共同或公有财产,但不一定是按计划分配,只有在集合A成为序偶,也就是产生权威之后才有可能按计划分配。这里的按计划分配可以理解为康芒斯所讲的“限额的交易、管理的交易”也可以理解为张五常所说的:以等级界定划分权利,以权利约束分配财产。(《中国的前途》第16-17页)在第一种交换形式中,以人为例,除了直接从外界环境中获取现成的物质、信息和能量之外,还可以追加A1使集合A1变得充分大,不至于忽略不计。例如猎人捉到一头野牛,暂时不需要杀死吃掉,他把他对牛的生命所有权暂时有限地让渡给牛。这样他就必须承担牛逃跑的风险,支付在牛头上加一个“宀”的代价。牛头上的“宀”在这里就是制度成本。“牢”11\n这个中国古文字是个典型的制度标志!同样当一个人俘虏另一个人后不把他杀死吃掉,而把他变成奴隶时,他就必须承担奴隶逃跑的风险,支付防止奴隶逃跑的费用,还有维持奴隶生命存在的费用。奴隶主让渡他对奴隶所有权的完整性是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制产生的前提。从此制度成本延伸到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罗马法原论》周Nan213-216页)当然在第二种交换形式中已经隐含着人与人之间的制度成本。 在第四种交换形式中,制度成本进一步增加。交换者A不仅和他的补集(外界环境)之间存在着制度成本,而且和他的补集的子集之间也存在着制度成本。例如,我可以不排队,用钱买时间,生存空间进一步扩大。这些道理我们可以从偷或抢一个苹果与买一个苹果的区别中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就在于偷或抢一个苹果的制度成本小于买一个苹果的制度成本。这里没有考虑法律因素。法律之所以惩罚小偷和拦路抢劫者,就在于它保障交换者的所有权,保障第四种交换形式得以实现。法律作为交易成本把前三种交换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在人与物的关系中,不充许它发生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在第四种交换形式中人们尽量使集合A1缩小,也就是以尽可能少的钱买尽可能多的东西;以尽可能少的东西卖尽可能多的钱。但无论如何不能A1等于空集。当A1等于空集时,第四种交换形式或制度就变成了前三种交换形式或制度。A1不等于空集是市场经济的制度边界。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交换双方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用科斯、张五常的话说就是:私有产权是市场存在的前提条件。没有私产就没有市场经济。这是我第三次重复引用马克思、科斯、张五常的同一句话。为什么一再强调这一点呢?就是因为有很多——伪马克思主义者否认产权问题在经济理论和改革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资本家尽量压低工人的工资以使A1向空集逼近,为保护市场经济的制度边界便产生了工人最低工资制度。苏联及其它国家的无产阶级革命就是市场经济的制度边界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结果。如果工人的生存和发展权所有权得不到资本家的认可,法律的有效保护,那么资本家也就失去了作为资本家的身份。市场经济的制度边界也就遭到了破坏,结果是资本主义的自由企业制度本身也就陷入了危机,无产阶级革命也就成了无法避免的事实。没收官僚资本,消灭私有制也就成了资本家无可奈何的结局。国民党时期的官僚资本主义、民族资本主义是一个财产权利得不到尊重和充分保护的资本主义《中国的前途》张五常(162、104页)是一个市场经济的制度边界得不到承认的资本主义。这是私产制度、商品市场经济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被迫中断的根本原因。市场经济的制度边界得不到有效保护是没收私有财产合理性的前提。不过,一个财产(不管是公有还是私有)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的社会是一个贫困的社会。杀富济贫,并不能使贫者变富,杀富的合理性仅仅是相对于横征暴敛而言的。因为杀富本身就是一种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既使贫者一旦变富,也就成了被杀的对象。杀富者以济贫为名,获得合法性以后,也就获得者了济贫的代理权,从代理权中获得代理费用是杀富济贫者的真正目的。隋唐时期的单雄信是一个杀富济贫的典型。这一结论直接源于经济学的自私假设,杀富者和屠户杀猪卖肉一样并不是出于善心,而是出于自私自利。工人最低工资制度的产生意味着制度成本进一步增加。当有形的产权所有权及其标的随着制度成本的增加受到充分保护之后,无形的产权标的也要求增加制度成本。如知识产权等。一个知识产权得不到尊重和充分保护的社会是一个知识分子地位低下的社会。以比尔·盖茨和陈景润为例,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微软公司的操作系统,他绝对不会成为世界首富;如果任何人引用陈氏定理必须支付一千美元,绝对不会有人再为陈景润上下班挤公共汽车鸣不平!在第五种交换形式中又增加了制度成本,不用说生存空间再次扩大,不是吗?我们很难想象明天取消货币后会带来多大的困难!在611\n种交换形式中,信用作为一种制度成本被锁定后,这种交换形式是典型的时间——空间转化器。这里我们看到,随着产权、所有权从外界环境那里的延伸,生存空产在一次次扩大,制度成本在一步步增加。制度也从第一种形式演变到第6种形式。不过这只是制度变迁的部分路径。我们可以用一个图(略)把制度变迁的大部分路径表示出来。 首先,我们沿着市场经济的制度边界把前三种制度或交换形式分为一类,后三种交换形式或制度分为一类。前一类就是康芒斯所说的:管理的交易和限额的交易。也可以用毛泽东的一句名言来表达: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后一类也就是康芒斯所说的:买卖的交易。也可以用民间的一句俗话来表达:有钱能使鬼推磨。这两类制度或交换形式的区别是:在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游戏规则里,交换双方互不承认对方的存在和发展权、所有权。比如,国民党和共产党曾经互不承认对方的存在和发展权、所有权,一方以消灭另一方为目的。在有钱能使鬼推磨的游戏规则里,要想使“鬼”推磨,必须承认“鬼”的存在和发展权、所有权,必须付钱给“鬼”,直到“鬼”同意推磨为止。因此说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制度成本较低;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制度成本较高。但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交易费用和风险较高。因为交换双方的存在和发展权、所有权得不到制度的保障。权利的转移以生命为代价。虽然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制度成本较高,但是交换双方的存在和发展权、所有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制度的保障。权利的转移一般不以生命为代价。相应的交易费用也较低。较低的交易费用是市场有效运行的根本保证。试想商品交换的利润被七扣八扣之后,入不敷出,谁会干呢? 其次,这6种交换形式是交换者与其外界环境的6种游戏规则或6种制度。由于规则是相互的、对称的、平等的,因此,交换者可以自由选择每一种游戏规则,并且可以自由转换游戏规则。例如,任何人都可以杀人放火,不承认别人的存在和发展权、所有权;相应的其他人也会不承认他的存在和发展权、所有权。这是一个公平的契约制度。如果这个人考虑到可以用“承认别人的存在和发展权、所有权”来换取自己的存在和发展权、所有权,那么他也可以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实现游戏规则的转换或制度变迁。下面一个例子是同一路径的相反方向的制度变迁。这是我在深圳打工时经常碰到的现象。假定一个工人和一个包工头达成一项交易。工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每天的工资是40元人民币。到结算工资时,包工头以种种理由克扣工人的工资,按每天20元人民币计算。那么工人一个月的工资就会被扣600元。面对这600元的损失,工人该怎么办呢?如果这个工人向政府有关机构打一个电话(用一元钱的交易费用)就可以讨回公道,那么这个工人是会乐于选择这种解决方式的。这样问题就可以在A1——B1型制度内解决。如果这个工人用了将近600元或超过600元人民币寻求政府、工会、法律的保护仍不能讨回公道,那么A1——B1型制度就面临着变迁。为什么在民间有屈死不告状的信条呢?就是因为制度成本太低,交易费用太高的缘故。如果工人打断包工头的一条腿,制度就发生了变迁。首先,这是工人对法律条文的否定,也是法律条文的一种自我否定。因为实施法律条文的交易费用太大,以至法律条文变成一纸空文。其次是工人和包工头的交换由后三种形式转变为前三种形式。他们相互侵犯对方的存在和发展权、所有权。包工头从工人克扣的那600元钱将从医疗费中扣除,说不定还要赔上另外一笔医疗费。工人的这种行为虽然不能收回那600元的损失,但却有一种无形的收入。它对包工头阶层产生一种威胁,从而为A1——B1型制度划定一条边界规定一个极限。当包工头阶层产生破坏A1——B111\n型制度的念头,想发不义之财时,就有可能得到缺胳膊少腿的报应。这为包工头阶层的信用奠定了制度基础。这是制度变迁的微观方面。同一变迁方向的宏观方面就是无产阶级革命,没收官僚资本、割掉资本主义的尾巴,消灭资产阶级。一条边界的存在要靠边界两边的力量共同维护。任何一边都有破坏边界的可能。边界存在,双方相互承认对方的存在和发展权、所有权,边界遭到破坏,双方互不承认对方的存在和发展权、所有权。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