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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19 发布

经济学经济学理论毕业论文 论制度垄断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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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经济学经济学理论论文题目:论制度垄断竞争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n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各个地区成了一个制度安排的主体。为了提高本地区的竞争能力,各个地区在制度安排上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但是由于各个方面的原因,各个地区制度创新的权利不同,东部地区创新的权利较大,而中西部地区创新的权利较小。这就使各个地区之间的竞争是不完全的、不平等的竞争。这种不完全、不平等的竞争就是一种垄断竞争。文章对我国这种特殊的制度竞争现象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完全竞争、平等竞争的政策建议。关键词:制度竞争制度垄断竞争制度均衡在一个国家内部,各个地区之间有部分制度供给的权利,为了使本地区在地区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在制度的供给的选择上势必存在竞争。但是有些地区由于得到中央的授权,有其他地区所没有的制度供给权利,即可以选择其他地区所不能选择的制度,这就使这类地区在制度的选择上存在一种特权,即对授权制度的供给有一定的垄断性。这种制度供给上的地区垄断性如果成为一种长期趋势,必将影响国家整体制度效率和经济发展。一、制度垄断竞争的一般分析(一)制度垄断竞争的界定\n在了解制度垄断竞争前,必须先了解制度竞争。所谓地区制度竞争就是各地区之间为了在地区经济竞争中居于优势位置,而竞相出台诸如占领市场、抢夺资源、吸引人才或者地区领导为了获取最优政绩的各种优惠性制度。地区制度竞争也可简称制度竞争。地区制度竞争的主体是各级地方政府,竞争的客体是各项制度,竞争的方式是供给新制度,或者完善某些制度、或者优化制度中的某些规定。竞争的根本目的是获取预期制度的潜在收益,促进本地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并在地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地区制度竞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个地区向中央政府索要制度的竞争。因为我国处在新旧制度的转换时期,国家的制度安排一般要进行试点,为了能够成为国家制度试点地区,各个地区要进行竞争。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在自己的权限内进行制度安排的竞争。前者竞争的结果就形成了制度垄断竞争,即制度供给和创新上,只有国家授权的地区(一般是试点地区,在我国又称为特区)才有机会,这就使授权地区与没有授权地区的经济竞争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且没有授权的地区不能在制度供给和创新上跟进。这种竞争就称之为制度垄断竞争,或者垄断的制度竞争。制度垄断竞争与企业的垄断竞争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制度垄断竞争是外生的,而企业垄断竞争是内生的,也有外生的,甚至有些企业垄断竞争就是源于制度垄断竞争。(二)制度垄断竞争的条件\n1、只有少数地区有权自主供给或者创新制度。具有优先供给或者创新的地区是少数地区,只有少数地区有这种权利的竞争才是制度垄断竞争。否则就是地区制度竞争。2、中央政府授权。制度垄断竞争不是地区本身所能够决定的,完全由中央指定的。只有中央授权某些地区具有制度创新权利,各个地区的制度竞争才具有垄断性质。因此中央政府授权是制度垄断竞争的基本条件。3、竞争主体较多。制度竞争是各个地区之间的在制度安排创新上的竞争,要形成竞争必须要有较多的竞争主体。(三)制度垄断竞争的特点制度垄断竞争的特点就是具有垄断权利的地区(简称垄断地区)与没有垄断权利地区之间(简称非垄断地区)在制度安排上的差异。1、制度供给数量上的差异性。垄断地区与非垄断地区之间最大的差异就是垄断地区可供给选择或者可供安排的制度数量远远大于非垄断地区。2、制度供给层次上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核心制度只允许垄断地区创新,非垄断地区不能染指。二是有许多有制度需求的预期制度只允许垄断地区优先安排,不允许非垄断地区安排,也不允许跟进。\n3、制度供给权利的差异性。垄断地区不仅在制度供给数量和层次的选择上有较大的权利,而且还具有非垄断地区所不具有的制度创新、制度探索、制度设计和制度收益的分配上的各种权利。4、制度供给成本上的差异性。垄断地区由于可以自主的设计和安排自己所需求的各项制度,只有制度设计和安排成本,失败了可以得到中央政府的补偿或者其他的减免。而非垄断地区除了要承担本身就具有制度设计、实施成本外,还要承担制度创新的各种政治、经济风险,如果制度创新失败,不仅要承担经济失败成本,而且还要承担政治上的负面影响。5、制度供给收益上的差异性。在同等的制度安排下,垄断地区因是国家允许创新地区,其制度收益基本上归本地区所有。而非垄断地区因为没有国家的允许,地区没有制度收益的分配权。因此不能完全得到制度安排的收益,但是必须承担制度可能失败的风险和成本。可见在垄断地区和非垄断地区,制度安排的成本和收益是不相同的。6、制度供给政绩上的差异性。制度垄断地区和非垄断地区中央的要求不同,在垄断地区是国家授权制度创新的地区,制度创新失败与否都是成绩,而制度非垄断地区国家没有制度创新的预期,如果该类地区制度创新成功,不是一件坏事,但并不见得是一件好事。一旦失败了必然是一件坏事,可能影响该地区或者领导人在上级中的看法。(四)正确区分制度垄断竞争与地区制度试点\n制度垄断竞争是一种垄断的长期状态,即部分地区具有垄断制度安排的权利是长期性的,不是短期的,只有在这种长期预期下,制度的竞争才是垄断的制度竞争。而地区制度试点是一种短期性的制度安排优先权利,但是因为时间较短,所以还不能形成垄断制度竞争,如果地区制度试点长期化则就变成了垄断制度安排。所以地区制度试点本身不是制度垄断竞争,但是地区制度试点也是垄断制度竞争的形成原因。二.制度垄断竞争的原因和影响(一)制度垄断竞争的原因1、非均衡发展战略导向。非均衡发展战略既使一部分地方、一部分产业和一部分人先发展起来,然后通过先发展起来的地方、产业来带动其它地方、产业的发展。因为要使一个地方飞速发展比使全国同步同时发展容易得多,效果也好得多,这只要从制度上进行倾斜就能够办到。正因为我国采取的是非均衡发展战略,这就决定了较优惠的政策和制度创新行为只能给少数地方、少数产业或者少数人。2、制度试点的持续化。在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下,制度安排是先试点,后推广。但是如果在试点的时间上如果把握不好,使试点地区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持续化,从而与其他地区相比有较大的制度优势,就会形成制度垄断竞争。\n3、特定地区的特定权利。改革开放初期的四个经济特区,1990年以来的所谓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市级开发区、县级开发区,等等。这些地区可以享受其他地区不能享受的制度安排权,这也是形成制度垄断竞争的重要原因。4、某些历史的原因。如我国收回香港、澳门,使得香港和澳门在制度的选择上有较大的自主权,其实这种制度的选择权利,就是该类地区在某些制度的选择上具有垄断权利。(二)制度垄断竞争的消极影响1、制度垄断竞争是造成地区经济差距的重要原因。一是制度优先供给权使制度垄断地区的制度需求能够较好的得到满足,缩小制度供给与需求缺口,提高制度整体效益,从而有助于经济的优先快带发展而,而其他地区则没有这种优越的条件。二是制度优先安排权使制度垄断地区能够较好的抓住预期制度潜在获得机会。有些潜在的利润,只有抢在了前面,就尽可能多的获取潜在利润,从而在地区的经济竞争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区,使地区“马太效应”更加严重。2、制度垄断竞争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制度竞争会出台一些创新性的制度,但是也会出台一些具有地方保护主义性质的制度。因为地方政府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而各种资源和市场的有限性决定了地方政\n府会自觉或者不自学自觉的利用制度供给的自主权来安排有利于地方利益最大化(同时也是使社会或者国家整体利益的制度)。其他的地方也会跟进,也就说在出台保护性的制度安排上,也存在竞争。这种类型的制度竞争就会加剧地方保护主义。3、制度垄断竞争导致了制度间冲突的加大。由于制度垄断供给地区为了寻求本地利益,会在中央允许的范围内出台有利于自己的新制度,有些地区甚至会突破中央的限制,出台于已有利的制度,这就使得地方制度与中央制度发生冲突,损害了中央制度的权威性。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东西部制度垄断竞争的分析1978年以来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一种具有垄断性质的地区制度竞争,在垄断的层次上分为经济特区、经济开放区、东部沿海地区、中西部经济改革试点城市、中西部地区。这几个层次从总体上看可以分为制度垄断供给地区和制度竞争地区。(一)东部地区垄断竞争的表现1、制度供给区际间不平衡。改革开放以来,制度变迁不均衡最明显的就是东西地区的制度安排不平衡,国家每一项制度的供给基本上是先在东部试点,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然后逐步向中部和西部推广;有些制度只允许东部地方存在,如分配制度东部可以不按照人事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而西部没有这种自主权。\n2、制度供给速率不均衡。速率不均衡是指东部制度供给的速度快,只要有需求就会有制度供给,而且还会有超越国家允许限度的制度供给,这种制度供给不是中央政府的主动安排,而是地方政府的自主行为,大部分都得到了中央的默许或肯定,正因为东部地方政府具有这种特殊的制度供给权利,就能保证制度供给满足制度需求,而西部地区因缺乏这种制度安排的特权,制度供给的速率必然较慢。3、制度供给的密度不均衡。所谓制度供给的密度就是有的地方制度供给比较密,有的地方比较稀,有的时段比较密,有的时段比较稀;有的制度体系供给比较密,有的制度体系供给比较稀。从我国来看就是东部比较密,中西部比较稀;东部内生的需求诱性制度变迁较多,西部外生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较多。4、制度供给层次上不一致(核心和外围)。西部有些制度只出台了核心制度,而其它配套制度没有及时跟上,如农村经济制度变迁,西部在很长时间就是单一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有些是只有配套制度,没有核心制度,如企业制度改革,中央不断安排了如劳动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但是核心制度---产权制度却迟迟没有出台(直到中共十五大),但是。而东部核心制度与配套制度基本比较适应、出台也比较及时,不存在核心制度与配套制度脱节的现象。(二)东部地区垄断竞争的具体分析\n1、在产权制度上,国家允许东部地区率先进行各种产权改革,如对中小型国有企业可以出售、也可以量化给企业职工、允许个人资本控股、兼并国有企业。而西部就不可能、也不能率先进行产权改革。有些中西部的同志开玩笑说:东部搞产权改革和职工身份买断是大胆创新,如果西部安排同样的模式就是乱来,要受批评,甚至要戴私有化的帽子。2、在分配激励制度上,东部地区可以拉大分配差距,不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的“工资卡”来分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按要素进行分配。但是西部在分配激励制度上,国家长期没有松口,直到十五大之后,才与东部有了同样的分配权。3、在用人制度上,东部地区最先获得打破劳动用工制度权利,按照企业的需要确定职工人数。而西部地区由于国家首先考虑的是社会稳定,要保证的职工的就业。因此许多西部的企业只好背着沉重的社会包袱与东部的企业进行不平等的竞争,在目前这种强制性的制度要求也没有完全解决。4、在制度创新的制度上,东部在制度上的优势,说到底就是具有制度创新的制度,也就是说,一方面国家赋与了东部可以自主的进行制度探索,另一方面东部自身具有制度创新的机制,因为创新收益大于创新成本,创新的成果基本上可以收归地区所有。而西部因为不在国家允许的制度创新区域,而且创新的所得也不能全部收归地方所有,因此西部没有制度创新的动力,当然就不会存在制度创新的制度。(三)制度垄断竞争的后果\n由于东西部制度安排上的非均衡,对西部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和制度变迁都有很大的影响。1、导致了东西部间经济发展差距,西部至少落后东部5-10年。改革开放以后的17年间(1978-1995年),东部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10.87%,而西部地区只9.26%。尤其是在1992年-1995年间,东部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6.93%,而西部地区分别只有11.40%。由此导致西部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在全国所占的比重呈不断下降的趋势。而西部的落后,又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全国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大了地区间的“马太效应”。2、导致了地区之间制度冲突大,整体效益不高;制度结构不合理。由于制度供给不均衡就使得有的制度供给过剩,有的供给不足、有的由于相关的制约制度不配套,被严重扭曲,不利于的制度的完善和创新。特别是西部地区因有些核心制度未出台,制度结构效率出现了零和状态,制度供给跌失了“制度陷阱”,即任何一项新制度的出台都不能提高制度的边际效率。3、影响整个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东西部发展差距过大,不仅仅对西部有影响,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东部经济的进一步腾飞,如果东西差距任其拉大,还会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四、打破制度垄断竞争的格局,构筑地区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n(一)营造制度公平竞争的环境1、非均衡发展战略要适度,制度供给权利要平等。非均衡发展战略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发展形式,但是笔者认为非均衡发展要适度,要保持地区之间的适当空间发展梯度差,使之既不至于出现过度不均衡,也不至于过分均衡,也就是说非均衡战略所取得的地区收益要大于因地区之间差距而影响发展的各种成本。具体来讲,一是非均衡的形成最好不要通过强制性制度来形成,也就是讲在全国性制度安排上应平等,差距要体现在地区之间的政策上,否则这是一种地区制度歧视。二是非均衡的程度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以内,否则会影响整体的社会效益。这就要求,中央在制度环境上要一视同仁,地方政府可以在区域制度创新上大显身手。2、制度试点要短期化,并且要具有开放性。一是试点地区的选择上,要进行公开的合理竞争,不能总是给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地区,否则会加大地区经济发展差距。二是试点的时期不能太长,以基本了解执行制度运行情况为限。三是制度试点要具有跟进性,即对于有条件出台新制度,而又不是试点地区,不能强行压制,而应允许其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允许制度合理竞争。3、允许合理的地区制度竞争。制度竞争有利于优化制度结构,缩小制度供给和需求缺口,并且为中央制度供给提供经验和知识积累。因此,我们应该鼓励适当的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竞争,但是竞争必须平等、有秩、开放、统一(即不违背中央制度供给的总体原则)。\n(二)适当引导和规范地区制度竞争1、严格规定制度竞争的范围。在制度竞争上要具体分析,并不是所有的制度都能进行竞争,如果把不能竞争的制度允许其竞争,就会损害全国性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引起社会经济的混乱。对于基础性的制度,如市场经济基本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农村土地制度、粮食流通制度、财政税收制度,等等,不应进行地区之间的制度竞争。而能够进行地区竞争的就是地方能够决定和安排的制度,主要是一些非基础性制度,如地方有权决定的地方税费制度、地方土地使用制度、地方的各种法规,等等。对于可以竞争的制度要鼓励地区之间竞争。2、严格规定制度竞争的空部。对可以竞争的制度要尽量留出一定的竞争空间,但是地方政府只能在中央制度所规定的空间内竞争,不能超过或者无视中央制度的规定,越权、越界进行制度安排。在中央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制度竞争是受保护的制度竞争,否则属于非法竞争。3、严格限制地方保护性的制度竞争。地方制度竞争不能互设樊篱,搞地区封锁。如果各地搞地方保护性的制度竞争就有失制度竞争的初衷,达不到优化制度结构,提高全国制度效益的目的。因此,在地区制度竞争上,对地方保护性的制度安排要严厉打击。主要方法就是提高地方保护性制度安排的成本,使地方不出台这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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