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合同法 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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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19 发布

经济学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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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法[教学目的和要求]在本章的学习中,要求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掌握合同订立形式与方式,合同主要条款、效力,无效与可撤销合同;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与抗辩权的行使、掌握合同担保的概念、方式;掌握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的概念及具体情况;掌握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免除等。[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合同订立的形式与方式、合同主要条款、有效、无效与可撤销合同、合同履行的原则、抗辩权的行使、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的概念及具体情况、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免除。\n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n(二)合同的种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具有对待给付之义务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利\n刘某和张某是同事,二人平时关系较好。2002年3月,刘某因公出差,临走时把一辆价值5000多元的摩托车交张某保管。张某欣然接受了。一星期后,张某因疏忽未将摩托车推进家里,致使摩托车被盗。张某发现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但公安机关未能破此案。刘某出差回来得知摩托车被盗后,多次要求张某赔偿其被盗的摩托车,但张某以自己是出于二人交情无偿保管摩托车,且摩托车被盗不是自己的过错,拒不赔偿。无奈之下,刘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令张某赔偿摩托车损失5000多元。\n杨某夫妇开车到一商场购物,上午10点将车停在商场附近的收费停车场。下午2点发现轿车前门的窗玻璃被砸,车上的物品被盗,他们表示将拒绝交纳停车费,要求停车场赔偿损失。停车场表示:可以免收杨某的停车费用,但不能赔偿他们的损失。因为停车场收费按每小时2块计算,杨某提出的赔偿要求高达5400元,明显对停车场不公平,而且杨某存车时并未向工作人员讲明车内存放了其他物品,杨某交涉无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没有履行保管义务,造成原告损失,汽车维修费用2000元原告放在车内的羊绒大衣3400元,共计5400元.\n法律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n近日王某于某知名商店内花5.8万元购买了一只翡翠玉镯。该玉镯附带的珠宝鉴定书中,一家珠宝鉴定所称该玉镯品质为“翡翠”。王某到权威机构进行鉴定,最终确认玉镯经过了漂白填充处理。经投诉举报后,工商局以商品掺杂、以次充好为由处以商店2.9万元罚款。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店向王某全额退款并支付了一倍罚金和300元鉴定费。随后,商店将鉴定所起诉到法院。\n法律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n\n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n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时间\n《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n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是否以特定的形式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6、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7、为本人利益合同与为第三人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还是为第三人谋取利益\n三、合同法的概念、调整范围及基本原则(一)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平等、自愿等原则而发生的民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n(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2、自愿3、公平4、诚实信用\n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n二、合同订立的形式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推定形式)\n三、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n(一)一般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n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2辑,总第60辑,第240—250页: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裴蕾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案情:2003年,裴蕾(被告)向南通新海通有限公司购买房屋时,合同中约定“不得擅自封闭阳台”,后被告同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签订合同约定“本小区不得封闭阳台”,后由于被告临近马路,灰尘大、噪音大,将阳台加装玻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n四、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格式条款的订立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n2.格式条款的效力(1)当格式条款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或格式条款的目的违法,或格式条款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该条款无效(第40条和第52条)(2)免除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第53(1)条)。\n(3)免除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第53(2)条)。(4)免除格式条款的提供者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40条)。\n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2辑,总第60辑,第240—250页: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裴蕾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案情:2003年,裴蕾(被告)向南通新海通有限公司购买房屋时,合同中约定“不得擅自封闭阳台”,后被告同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签订合同约定“本小区不得封闭阳台”,后由于被告临近马路,灰尘大、噪音大,将阳台加装玻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n法院判决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认为原告以格式合同排除业主对阳台的专有支配权,该条款无效,被告加装玻璃窗,不影响小区美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南通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n《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n《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1辑,总第59辑,第79—100页:曲连吉诉广州市白云天鲜阁酒楼返还开瓶费、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案案情:曲连吉(原告)至广州市白云天鲜阁酒楼(被告)处消费,原告自带白酒并自己开启,结账时被告收取了186元餐饮费和20元“开瓶费”,原告认为被告收取20元“开瓶费”不合理而诉至法院。\n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认为被告规定“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侵犯了原告的自主消费权,尽管将其张贴在显眼位置,但是是被告对消费者作出的格式条款规定,被告没有依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权利义务,故该条款无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0元。被告不服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n相关新闻1、武汉消协规定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2、中消协称武汉“谢绝自带酒水”规定违法3、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规定:2006年5月1日起,餐饮业经营者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经营场所,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如需收服务费的应明码标价,并在消费者饮用前予以告知。4、河南取消饭店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规定5、温州市在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牵头下,该市23家酒店联合发表声明:“2007年元旦起,到我们酒店就餐时,请不要自带酒水”,酒店所售的酒水将降价提供。\n法律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选择权。选择权包括选择经营者、商品和服务,三者是并列的。酒店“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这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变相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合同法第四十条:免除格式条款的提供者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n(5)格式条款的解释: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n消费者王女士在一家美容院购买了一张美容卡,卡上注明“适用本卡的消费者可以六折的价格享受服务”,谁知王女士在春节期间使用该卡时,对方告诉王女士,本卡初一至初三不能享受六折服务,王女士刚想辩驳对方时,对方却指着在卡底部的一行小字“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n五、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否则合同不成立。(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启动阶段。\n(2)一般认为,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应具备如下条件: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③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④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识表示的约束。\n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与要约的区别:1、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2、并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在于唤起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3、内容上没有具体要求4、不因相对人承诺而成立合同\n2001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其中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不够买。\n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各国对要约邀请区分标准不一,根据我国有以下标准:(1).根据法律规定区分,如法律有规定从其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2).根据当事人意愿区分。“须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仅供参考”,在商店里面,如果标明“样品”“本商店商品八折出售“。\n(3).根据订约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区分。合同的质量、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今有房屋一幢,愿意以低价出售,有意者联系”;另:“今有房屋一幢,5,000元一平方米,售出为止。(4)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出租车停在路边;老客户没有规定具体价格。(5)根据订约的提议向特定人还是相对人发出来区分。如商业广告,招标公告书等。\n2、要约的形式及生效时间(1)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对话形式作出;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函件。(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n3、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1)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2)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n(3)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合同法》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n(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若由代理人作出承诺,则代理人须有合法的委托手续。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④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n反要约:受要约人将原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变更后予以接受的行为。\n2、承诺的形式及生效时间(1)作为意思表示的承诺,其表现形式应与要约相一致,即要约以什么形式作出,承诺也应以什么形式作出。承诺的形式还应注意三个问题:①对于以对话形式作出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一般应即时作出,过后承诺的,要约人有权拒绝。②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其承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③除有特别规定或约定外,沉默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n(2)承诺的生效时间发信(投邮)主义;到达主义3、承诺的撤回与撤销(1)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2)承诺有无撤销?\n5.承诺的迟延(1)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要约人及时通知有效→承诺仍有效,合同成立时间以承诺生效时间为准。(2)期内承诺,期外到达→原则上有效→要约人及时通知无效→承诺则无效\n1998年7月5日,我国某公司向菲律宾一公司发盘“以每吨800美元CIF菲律宾港口的价格出售某种谷物300吨,7月25日前承诺有效”。菲律宾商人接电报后,要求中方某公司将价格降至每吨750美元。经研究,中方某公司决定将价格定为780美元,并于8月1日通知对方:“此为我方最后定价,承诺期限为8月10日”。菲律宾商人于8月8日来电报接受中方某公司的最后发盘,但此前中方某公司得知世界市场上该种谷物价格已升至每吨820美元的消息,并于8月7日发电报菲律宾商人要求撤盘,菲律宾商人认为合同已成立,中方某公司撤盘系违法行为,双方发生纠纷。问:1.合同是否成立?如何处理本案?2.若菲律宾商人8月8日发出的电报于8月11日才收到,则本案结果如何?3.若菲律宾商人8月11日做出承诺,合同效力又如何?\n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1、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要求的要件,由法律作出肯定性评价而具有完整法律约束力的合同。2、生效要件:(1)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标的明确或可能(5)符合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n乙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支付了转让费。不久,乙公司就同一块土地又与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协助丙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现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发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问:谁拥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为什么?\n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n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n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n(二)无效合同及其法律后果1、概念: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不发生效力的合同。2、特征:(1)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全部或部分无效)(2)自始无效(3)当然无效(4)永远无效\n3、合同无效的法定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n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及法律后果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不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有效合同条件,而可以被撤消权人单方面变更或撤消其效力的合同。2、特征(1)效力可以变更或撤消(2)需要撤消才不发生效力(3)本质上为效力不完全的合同(4)一旦被撤消,效力溯及既然往地消灭\n3、与无效合同的区别(1)原因不同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识表示而订立的合同。(2)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或然关系,而无效合同是必然关系(3)后果不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或没收;而合同被撤消后无此后果\n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n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公民甲将两间房屋出租给乙居住,租期3年。1年以后,甲为取得更多的租金,便以自己家人要居住为由与乙达成了提前终止租房合同的协议。后来乙发现甲并没有自己居住该房,而是以更高的租金将该房出租给了丙。问:甲乙解除租房合同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n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 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n四、效力待定合同1、概念:合同已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2、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3)无处分权行为人订立的合同;3、如何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1)催告权(2)撤回权\n5、无权代理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1)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之后行为。(2)所签订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3)非经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n6、无处分权的人因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属于效力未定合同。有效的2个前提:一是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二是代理人取得处分权以后生效。未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n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1、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各自享受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2、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约束力的首要表现。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n(二)合同履行的规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n(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n(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n(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n(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n(三)抗辩权的行使抗辩权:就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n1、同时履行抗辩权(1)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履行给付以前,可以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的权利。\n(2)同时履行抗辩权需具备以下条件:①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这是前提条件。单务合同因只有一方在履行义务,无法发生抗辩权。\n②根据合同约定或合同性质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合同义务。③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当事人行使抗辩权必须双方债务都已到清偿期,否则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的问题。\n④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应同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末适当履行合同。⑤对方有履行的可能性(能力)。\n2、后履行抗辩权(1)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末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对先期违约的抗辩)\n(2)后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①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③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④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n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n3、不安抗辩权(1)概念: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n(2)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n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与原因1、概念:2、原因:履行解除提存免除混同抵消\n(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1、合同的解除(1)概念与种类①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特定条件或原因出现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通过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不正常的方式。②法定解除:因法律规定的原因约定解除:基于当事人约定而解除\n(4)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n第八节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述1、概念与特征(1)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n张三自己出资成立一个饭店,但是生意萧条,后得知李四的饭店生意兴隆,其原因在于李四有祖传秘方。于是,张三提出与李四合作,李四把祖传秘方注入张三的饭店,张三饭店所得利润的60%分给李四。在合作磋商过程中,张三在知悉了李四秘方的主要配方后,以合作条件尚不成熟为借口,拒绝了与李四进一步合作协商。后来,张三利用从李四处获得的配料进行菜品的制作,生意大好。问:李四可否追究张三的责任?法律依据?\n七、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终止谈判的行为。\n2005年1月20日上午9时,张某到市中心一大型超市准备购物。由于当时是雨后初晴,天气寒冷,加上超市刚刚开门,其门前台阶上尚有一层冰未清理,当张某刚跨上该台阶,即摔倒在地。超市保安随即将不能动弹的张某送至附近的医院,并通知了张某的家人。张某经医院诊断为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15日,出院后休息3个月,花去医疗费2500元。事后,张某向超市索赔,超市以张某未进入超市营业厅购物,双方之间并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其没有义务承担顾客在营业厅外的安全责任为由拒赔。2005年10月8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人民币7321元。\n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n(2)特征①有效合同存在②违约存在③补偿责任\n(3)归责原则严格责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n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n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n2、构成要件(1)违约行为(2)守约方受损或存在损害事实(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n(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1、继续履行(1)概念(2)特征:带上了国家强制力。(3)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n2、赔偿损失(1)概念: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2)要件①必须有违约行为②必须有受害人受到损失③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赔偿损失是受害方能得到的最重要的法律救济方式。\n3、违约金(最常见的一种)(1)概念: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2)当事人之间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金或赔偿金应相当于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n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14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n赔偿损失和违约金的区别:损害赔偿违约金性质补偿性惩罚性要件损害事实无损害事实要求约定性无预先约定性预先约定性协议排除允许协议排除不允许赔偿数额实际损害数额约定数额但有限制\n4、定金(担保形式)(1)概念: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2)定金规则①债务履行后,定金应抵做价款或收回②给付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③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定金应双倍返还。(3)违约金和定金都存在时,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求得补救。\n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1、货物所有权原则上自货物交付买方时转移。双方有约定或法律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23条,《合同法》133条)\n所有权转移2、当双方对交货地点有约定时,货物的所有权应当自货物交付买方时转移。(《物权法》23条、《合同法》60条、133条)\n风险转移一、风险的定义二、风险转移的时间1、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n2、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n3、在途货物为标的物时,风险自买卖双方合同成立时转移给买方。(所谓在途标的物是指双方合同成立之时,就已经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n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n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n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3.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6.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n王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1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将30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入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2005年6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3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n1.王某和张某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关系?为什么?2.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3.丁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4.王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为什么?5.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6.唐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n案例1S省某建筑公司因为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立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的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果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后10天内发货,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负担。”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表示愿意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水泥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n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某建筑工程公司拒绝接受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丰华水泥厂能否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处理?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如果不成立,为什么?建设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电表示愿意以吨价1599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立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那么,两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n甲(中国)公司2月6日收到美国乙公司的发盘:可锻铸铁500公吨,每公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3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发盘有效截止期3月20号。甲于17日复电:若每公吨价格降到500美元,可以接受。履约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乙当时回电:市场价坚挺,价格不可以减。仲裁条件可以接受,以后甲也发现可锻铸铁价格上涨,于19日回电:接受你6日发盘每公吨545美元,信用证已由银行开出请确认。但乙没确认,并退回信用证。1.该案例的法律依据?为什么?2.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你是甲你会怎么做?3.乙公司若在2月16日要求取消合同,试析其行为的性质以及法律效果?4.若乙公司在2月6日甲公司收到发盘同时取消合同,行为性质和法律效果又如何?5.若甲19日回电乙21号才收到,试析行为的法律效果?6.若甲21日回电,行为法律效果又如何?\n甲某和乙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步行驶5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付定金8000元,交付车辆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没能在6月底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到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途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于是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其因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卡车受损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甲能否要求退车?为什么?甲方能否请求工厂承担定金责任?如果能,能要求对方承担的数额是多少?为什么?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为什么?\n谢谢观看/欢迎下载BYFAITHIMEANAVISIONOFGOODONECHERISHESANDTHEENTHUSIASMTHATPUSHESONETOSEEKITSFULFILLMENTREGARDLESSOFOBSTACLES.BYFAITHIBY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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