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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25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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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哲学科技哲学论文题目:为麻雀翻案的艰难历程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n历史事件有时会重演。18世纪40年代,普鲁士执政者曾因错误地下令扑灭麻雀,自酿苦果。19世纪60年代,法国重蹈覆辙。谁会料到,在世界科学发展突飞猛进的20世纪50年代,已经为历史和科学证明是错误的消灭麻雀的事件,竟在新中国重又发生。现在50岁以上的人,对我国50年代的轰轰烈烈的全民灭雀运动记忆犹新。那场空前规模的灭雀大战是毛泽东发动的。部分生物学家冒天下之大不韪,反对消灭麻雀。他们执著地为麻雀翻案,走过了近五年的漫漫长路,直到毛泽东把麻雀从“四害”名单中除名时止。听信农民经验,毛泽东决心消灭麻雀1955年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进人高潮,预计到全国农业生产高潮即将到来,并将转而促进我国整个国民经济和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的大发展。为了使全国人民,特别是农民,对于我国农业的发展有一个长期的奋斗目标,中共中央着手起草一个从1956年到1967年的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1955年冬,毛泽东在组织起草农业发展纲要草案时,听到农民反映:麻雀成群,祸害庄稼,一起一落,粮食上万。来自农村的毛泽东决定把麻雀同老鼠、苍蝇、蚊子一起,作为必须予以消灭的“四害”写进纲要。这一年的11月间,毛泽东在杭州和天津,分别同14位省委书记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讨论并商定了《农业十七条》(即《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又称《农业四十条》的前身),其中第13条为:“除四害,即在七年内基本消灭老鼠(及其它害兽),麻雀(及其它害鸟,但乌鸦是否宜于消灭,尚未研究),苍蝇,蚊子。”[1]\n在酝酿《农业十七条》的过程中,农业部一负责人曾约见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室研究员、鸟类学家郑作新,就该不该消灭麻雀听取意见。郑作新表示:国内有关麻雀的研究资料很少。麻雀在农作物收成季节吃谷物,是有害的,但在生殖育雏期间吃害虫,是有相当益处的。对付麻雀的为害,不应该是消灭麻雀本身,而是消除雀害。但是,科学家的理性思考,斗不过农民的所谓经验,郑作新的意见没有被采纳。在1955年12月21日,以中共中央名义下发给中共上海局、各省委和自治区党委征求意见的《农业十七条》中;在1956年1月间,由《农业十七条》扩展成的《农业四十条》中,都将麻雀列入“四害”之中。1月23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1月25日,经最高国务会议讨论通过的《纲要草案》,第27条是这样表述的:“从1956年开始,分别在五年、七年或者十二年内,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基本上消灭老鼠、麻雀、苍蝇、蚊子。”[2]随着《纲要草案》的通过与实施,麻雀成为“法定”的被消灭对象,与“过街老鼠”同处于“人人喊打”的命运。事实上,消灭麻雀运动在1955年冬已经在全国各地展开。甘肃省就有百万青少年齐出动,七天消灭麻雀23.4万只的报道。尊重科学,部分生物学家呼吁为麻雀缓刑在全国上下众口一声要消灭麻雀的时候,也有少数生物学家挺身而出,为麻雀鸣冤。他们认为定麻雀为害鸟,根据不足。\n1956年秋,在青岛举行的中国动物学会第二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了一次麻雀问题讨论会。尽管不少人由于灭雀运动是领袖和中央的决策而不愿意发言,还是有几位同志出于科学家的责任感,坦陈麻雀不是害鸟,反对消灭麻雀。首先发言的是实验胚胎学家、细胞学家、中国科学院实验生物研究所研究员兼副所长朱洗。他引用了大量史料,尤其是1878年出版的经典著作《自然界的奥妙》一书中“麻雀篇”的许多科学资料。他说,1744年,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也称腓特烈大帝),因为讨厌麻雀每天唧唧啾啾叫个不停,而且还偷吃樱桃园里的果子,就下令悬赏除灭麻雀,谁杀死一只麻雀就可以得到六个芬林的奖金。于是大家争相捕雀,结果麻雀没有了,而果树的害虫因没了天敌,越繁殖越多,把果树叶子都吃光了,结不出一个果子来。大帝不得不急忙收回成命,并且被迫去外国运来麻雀,加以保护和繁殖。朱洗在继续引用美国纽约以及附近城市、澳大利亚为扑灭害虫从国外引进麻雀的成果后说:我们如果公平地衡量利弊得失,应该承认麻雀在某些季节确实有害,更多的时间是有益的。他郑重地提出:是否应该消灭麻雀尚应考虑。郑作新接着发言,重申他多次在不同场合以不同形式表达过的两点意见:一,防治雀害应是消除雀害,而不是消灭麻雀本身;二,麻雀在饲雏期间是吃虫的,在这一阶段是有相当益处的。他说:对麻雀的益害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该辩证地对待。在农作地区,它吃谷物是有害的,但在城市、公园、山区、森林地带,它是否同样有害,尚属疑问。在农业发展纲要中关于除四害的规定,说的是在一切可能的地方消灭麻雀。为明确起见,似乎应该改为在一切麻雀可能为害的地方消除雀害。华东师范大学教授薛德焴、复旦大学教授张孟闻、西北农学院教授兼院长辛树帜、福\n建师范学院教授丁汉波等几位动物学家认为,定麻雀为害鸟的根据不足,建议在没有得到科学结论之前暂缓捕杀麻雀,政府不要轰轰烈烈地发动灭雀运动;同时呼吁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麻雀的益害问题进行深人研究。鉴于座谈会上也有人拥护捕杀麻雀,而且把麻雀列为“四害”之一是毛主席和中央的决策,主持会议的中国动物学会理事长、北京大学教授李汝棋在会议总结发言时说:目前对这个问题我们很难作出结论。希望大会将记录整理出来送农业部参考。我们建议所谓的为麻雀“缓刑”和修改政府法令,是不适当的。[3]会议过后,麻雀益害问题的争论仍在继续。上海《文汇报》于1956年冬至1957年春,陆续刊出一些生物学和农学工作者反对或赞成消灭麻雀的文章。力主为麻雀翻案的薛德焴连续发表文章,历数国外保护麻雀和扑灭麻雀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并在分析麻雀的生活习性与食性后认为:麻雀之益不能一笔抹杀。他特别提醒大家注意,鸟类与鼠类不同,就老鼠来说,它有百害而无一益。在鸟类中要找出一种和老鼠有同等资格的害鸟,实在是不可能的。[4]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张作人也从尊重历史、尊重科学的角度,主张“可以把麻雀作为控制的对象,不要作为扑灭的对象”。他在《对麻雀问题提一点参考的意见》一文中,特别就青岛中国动物学会全国第二次代表大会上,许多专家因为“扑灭麻雀”已订为国家政策,而不愿发言的情况,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其实这是行政上的事务,是一种想增加农业生产的行政事务,应当可以修正”。[5]在争论声中,《纲要修正草案》为麻雀网开一面赞成并拥护消灭麻雀代表的是当时任教育部副部长的生物学家周建人。他的文章《麻雀显然是害鸟》刊于1957年1月18日的《北京日报》。《北京日报》编者所加的按语,明确指出编发这篇文章,是针对朱洗在中国动物学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有关麻雀益害问题的发言,以及《文汇报》刊出的几篇文章。\n周建人以自己幼年在农村的体验,断定“麻雀为害鸟是无须怀疑的”,“害鸟应当扑灭,不必犹豫”。他尖锐地批评那些反对消灭麻雀的人,是“自然界的顺民”与“均衡论”者。他写道:“社会已经改变了,但旧社会的某些思想方法或观点仍然会残留着。过去时代不少人把自己看作是自然界的顺民,不敢有改造自然的想头,当然也不敢把自己看作是自然界的主人”。“还有叫做均衡论的见解,也妨碍人们改造自然的决心”,“均衡论只强调了静止的一面,忽略了生物的历史是一个过程”,“均衡论叫人害怕自然界如失掉均衡会闹出乱子”。周建人最后强调:“今日已明白地有了这样一种思想:自然是能够改造的,人们也有改造自然的勇气和信心。人类是能支配自然的,决不是顺民。”[6]周建人陈述自己赞成消灭麻雀的见解,无可厚非,但他给反对消灭麻雀者扣上“自然界的顺民”,“均衡论者”的帽子,未必是实行百家争鸣应有的方式和态度。从这里可以看到,部分生物学家为麻雀翻案,不仅要冒犯上的风险,还难免受到某些同行的指责。他们走出这一步实属不易。1957年5月7日,来访的苏联科学院自然保护委员会委员、生物学家米赫罗夫在回答《文汇报》记者的提问时说:麻雀对人有害呢,还是有益呢?这不能一概而论,要看麻雀在什么地区而定。苏联北部和森林地区田少树多,麻雀对人益多害少。城市里麻雀多半吃虫,对人完全有益。对以上地区的麻雀,苏联人不予消灭。在苏联南部田野间,如遇麻雀成群吃谷,苏联人常作小规模斗争。在森林、田野、城市相连地带,麻雀对人同时有益也有害,故只在成群吃谷时予以消灭才是对的。当时在长春东北师范大学讲学的莫斯科大学教授、生态学家库加金,也持与米赫罗夫同样的看法。[7]\n可能是接受了中外生物学家的部分意见,1957年10月26日,《人民日报》公布经过修改后的《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以下简称《纲要修正草案》)中,“除四害”的条文改为:“从1956年起,在十二年内,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基本上消灭老鼠、麻雀、苍蝇、蚊子。打麻雀是为了保护庄稼,在城市和林区的麻雀,可以不要消灭。[8]这同1956年的《纲要草案》比较,不仅基本消灭四害的期限,由“五年、七年或十二年之内”改为“十二年内”,最重要的修正补充是提出了可以不消灭城市和林区的麻雀。大跃进殃及麻雀,城乡大打灭雀战1957年《纲要修正草案》中有关麻雀问题的修正墨迹未干,很快就被大跃进、浮夸风所否定。进人1958年,中央要求在几年时间内提前实现《纲要修正草案》。消灭“四害”尤其是消灭麻雀的期限自然也随着大大地提前。1958年2月12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除四害讲卫生的指示》。指示提出“消灭四害,不但可以在十年内实现,而且完全可能提前实现”。2月13日《人民日报》在一篇社论中称:除四害是前无古人的壮举。要争取在十年内甚至更短时间内,在全中国除尽“四害”,使我国成为富强康乐的“四无”之邦。3月17日,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与卫生部联合召开除四害、消灭疾病竞赛会议,口号是:“争取提早成为四无国”。在中央号召之后,决定提前实现“四无”的省和直辖市就有:北京市(定为两年)、河南省(定为三年)、上海市(定为三至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