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老子哲学无为思想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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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25 发布

浅谈老子哲学无为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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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老子哲学“无为“思想摘要:《老子》中曾经提出:“冇与无,乃是万物之根源”。而“无为”,作为--种辩证的思想,是老子哲学的核心范畴,更是深刻影响了无数后人的处世Z道。试结合老子的整体哲学理论体系,从老子“无为”思想的产生原因、内涵、与孔了的"无为而治”的比较中,解析老了"无为”思想的真正含义。关键词:道无为无为而治“道”是万物发生、存在的根据和运行的基本规律,同时也是万物必然回归的终极状态,其核心在于尊重自然规律。止所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而那句“天下万物,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阐明了“道与有、无”的关系:道即无,由无生成有,即一,从而二而三而多,成为万物的起点。一、老子“无为”思想的提出“道”是老子整个哲学思想的基础,而老子的“无为”,也是在其“道法自然”思想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发道,道法自然”,而这里的自然,是指“本然”、“自然而然”,是形容“自己如此”的一种状态。庞朴先生在《道家辩证法论纲》屮指出「'无”字被选定为道家的哲学范畴,有其深远的思想渊源。在甲骨文中,“無”(无)字是一个舞蹈者的形象,“無”和“舞”木是一个字。舞蹈是侍奉神灵的一种动作。而神灵是看不到摸不着的,人们通常在舞蹈时想象其存在,并只有利用舞蹈的模拟动作或者叫舞蹈语言去与之交谈。以舞蹈事神的工作,慢慢分工到一些专人身上,他们是“巫”。这些“能事无形以舞降神”的“巫”,在原始人看来,他们与事神的“舞”以及舞所事的“無”(无),也是混沌一体的,于是也以那同一个图形来表示。这些巫心目中的“無”(无),不仅不是虚空或没有,而是主宰万物、支配一切的神圣的“有”。这样的“無”(无),正是后来道家思想的源头。正因为“无”的原始意义是“似无而实有”,因而就其本义而言,“无为”并非不为或无所作为,而是一种“似无而实有”的行为。老子当初提出“无为”概念,主要针对的是侯王等统治者的“有为”。当吋的情况是:列国争城掠地,贵族骄奢淫逸,苛政猛于虎,法令多如牛毛,人民怨声载道,暴动彼伏此起,这些都是统治者的“有为”所致。所以老子说:“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民之轻死,\n以其上之求生之厚,是以轻死。”(《道德经》,七十五章,下同)可见老子在此所说的“有为”,与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有所作为的涵义”根本不同,它是指统治者从自己和本阶级的私利出发,根本违逆人民的利益、愿望和要求,倚仗武力和权势的强行所为,恣意妄为。老子提出“无为”的概念,旨在告诫侯王等统治者不要违逆人民的利益、愿望和要求而强行所为和恣意妄为,期望他们能够效法道的无为和圣人的“以辅万物之自然而弗敢为”,从而为人民的自主、自化、自成和社会自治的实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另外,“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五十七章)这里说的圣人的“好静”、“无事”、“无欲”也是“无为”的意思,突岀强调了不强行干预事变的自然进程。子看来,凡事不能做得太过,否则会有大灾难来临。“民不畏威,泽大威至”(七十二章)、“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七十四章)说的正是如此。所以,老子极力地呼吁为政要“无为”。“无为”一词在《老子》中共出现了七次,每次的内涵不完全相同,但异曲同工,大道相通。“无”字在《老子》中有两解,一作否定副词,即不的含意;一作依照自然规律,不外施妄为。第一次出现“无为”是在第二章“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开宗明义,无为即是依道而为,绝不是不为。老子的“无为”主张本质上是有为,是依道而有为。所以说“无为”不是消极的,无奈的,而是从更高思想智慧出发的依道而为。第二次出现“无为”是在第三章“为无为,则无不治”,此句中有两个“无”字,第一个无字即道和自然规律,第二个无字是否定副词,即不的意思。此句意为按照道和白然规律而为,则没有不能治理的。无为的思想体系,是要与自然规律相结合而自我约束,相生相长,循自然规律就是无为。第三次出现“无为”是在第三十八章“上德无为无以为”,意为品德高尚的人无所作为,无心去作为,“以”是用的意思,无以为即无所为,没有企图。老子第一次提出了“无为无以为”的观点,阐明了无为是依道而为,没有人为的企图,说明了道的客观性。帝王君临天下,常施德于民,实际上是使民歌功颂德受其爱戴而已,是利用之求,交易之道,非真德也。只有“无为无以为”才是上德,才是天道。\n第四次出现“无为”是在第四十三章“君是以知无为之有益。不言之教,无为Z益,天下希及Z”。水和空气都是至柔Z物,然偏能穿石运物,化铁蚀金,这就是“无为之有益”,老子用无为之有益,阐述了柔能克刚,守柔才是常胜之道的道理。第五次出现“无为”是在第四十八章“无为而无不为”。“所谓无为者,不先物为也;所谓无不为者,因物之所为。上行无为,则民亦自正,亦各安其业,故无不为也,'无为'者,言其因,'无不为’者,言其果。”老子揭示了“无为”与“无不为”的因果关系,指出了“无不为”的效果正是由于“无为”产生的。第六次出现“无为”是在第五十七章“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此“无为、好静、无事、无欲”皆“无为”之本。第七次出现“无为”是在第六十三章“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古人注:以无为为居,以不言为教,以恬淡为味,治之极也。故圣人不妄为,常为于无为;不生事,而常事于无事;不耽味,而常味于无味也。第三章“为无为,则无不治”即此“为无为”之义。二、“无为”思想的真正含义(-)在《老子》中,“无为”分为“道无为”与“人无为”两种。老子说:“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三十七章)按老子的说法,天地万物皆为道所生化,从这种意义上说,道是“无不为”的。道是无意识、无目的的,它生化万物是在为其提供内在的根本依据的意义上说的,而且道并非游离于万物Z外,而是内在于万物之中的,因此道的这种“无不为”并非表现为外在的力量,而是在万物内部发挥作用的,所以是不露痕迹的,表现出来的倒是天地万物的自为、自化、自成,因而道看起来好像是无所作为的。而人的“无为”则不同。所谓无为者,非谓其引之不来,推之不去,迫而不应,感而不动,坚滞不流,卷握而不散。谓其私志不入于公道,嗜欲不枉正术,循理而举事,因资而立功,推自然之势,曲故不得容,事成而身不伐,功立而名不有。这是说,“无为”并非“迫而不应,感而不动”。在人的作为之中,凡遵循事物的规律,依凭事物的资质,顺应事物的自然本性和发展趋势,并且其行为公正无私者,皆属于“无为”。引用庄子的一句话:人的“无为”是“游心于淡,\n合气于漠,顺物自然而无容私焉”。(《庄子•应帝王》)(二)“无为而治”不是“无所为”。老子说“治大国,若烹小鲜”,即治理国家要像煎小鱼一样,要“无为”,不可“有为”,但这里的无为并不是什么事情都不干,"无为”是针对“有为”而言的。老子看来,行动一定是要有的,问题在于怎样行动。止如煎鱼,过于频繁的翻动,容易把鱼身翻烂,难以享受鱼之美味;不加翻动,粘锅而烧焦,更难以尝其味。(三)“无为”是甘于处下,为而不争。老子根据“柔弱胜刚强”的道理,大力提倡甘于处下,不争之德。他喜欢用水作比喻“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儿于道,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动善时。夫惟不争,故无尤。”(第八章)老子认为水具有处下、不争、利万物的特点,统治者也应像水一样,甘于处下,才能容纳万物,才能亲民近民,才能自然解决争端,才能行无为之治。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老子主张“处下”,提倡“不争”,并不是一种自我放弃。他其实是鼓励人们去“为”的,顺任事物的本性去“为”。处在那样的时代,他深深感到,统治者高高在上,即使是仁义治国,予百姓恩惠,百姓因而赞誉,但还是有了统治的迹象,还是破坏了其自然性。因此,老子认为,统治者应甘于处下,不自见,不自是,不自伐,以“不争”达到“天下莫能与之争”,以“无为”达到“无不为”之效。三、孔子与老子关于“无为而治”的比较谈及道家的“无为”思想,则不能不提到“无为而治”。“无为而治”作为施政的指导思想,在中国的几个历史时期特别是在西汉的文淸、景帝时代曾形成了史称“文景之治”的繁荣昌盛的局面。孔子和老子的“无为而治”思想,虽然有着共同的理想目标,即是统治者“无为”就可以达到天下大“治”的境界。但通向共同的“无为而治”治道理想时所走路径,二者有极大的不同之处。孔子主张通过治的主体“为”,治的客体“无为”的方式;老子主张通过治的主体顺应自然的“无为”,治的客体“有为”方式。孔子“无为而治”的路径是通过治的主体“有为”,最主要的是“为政以德”。\n孔子倡导统治者重德和为官修德,推行德政,以德治国,讲“道之以德”(《论语•为政》),也是讲要从道德教化的角度为人们提供行为导向,通过“修己以安百姓”(《论语•宪问》)。作君主的自身的德行要端正,把自己作修炼为完美道德的表率,以身作则,去感化臣民,最后达到天下大治。孔子和老子“无为而治”的“有为”和“无为”不同路径,辩证地来看,孔子是让君主“有为”,而让民众“无为”;老子是让君主“无为”,而让民众“有为”。老子的“无为而治”的思想要求君主只需遵循自然规则,充分发挥民众的能动性,自始至终让民众自治、“有为”,以达到天下大治;而孔子的“无为而治”的思想则要求君主“有为”,不断努力进行自我完善,使其道德水准达到一定境界,去影响民众、感化民众,使民众培养道徳自觉,进行自治,以达到天下大治。参考文献[1]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中华书局,2009年。[2]《老子(文白对照注释本)》,饶尚宽译注,中华书局,2006年。⑶《马王堆帛书老子(甲乙本)》,《简帛书法选》编辑组,文物岀版社,2000年。[4]《老子道徳经注》,【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中华书局,2011年。⑸《老子》,[汉]河上公注,[魏]王弼注,[汉]严遵指归,刘思禾校点,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6]庞朴:《道家辩证法论纲(上)》,《学术月刊》,1986年12期。⑺庞朴:《道家辩证法论纲(下)》,《学术月刊》,1987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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