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协定 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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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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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ETS185-计算机犯罪协定,2001年11月23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计算机犯罪协定19ETS185-计算机犯罪协定,2001年11月23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布达佩斯,2001年11月23日\n19ETS185-计算机犯罪协定,2001年11月23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导言欧洲议会的成员国和到目前为止的其他签约方,鉴于欧洲议会的目的是实现成员间更大的团结;认可鼓励与参加协定的其他签约方的合作的价值;作为优先考虑的事情,确信制定旨在通过适当的立法与鼓励国际合作来保护社会免受计算机犯罪和其他的事物的共同犯罪政策的需要;意识到由数字化、集中化和计算机网络的不断全球化带来的深刻变化;关注计算机网络和电子信息也可被于犯罪和与该犯罪相关的证据可能借助这些网络进行存储和转移的风险;认可在与计算机犯罪作斗争中的国家间和其各自部门间的合作的需要和保护信息技术的使用和发展中的合法利益的需要;相信在犯罪事务中针对计算机犯罪的有效的斗争需要增强的、快速的和良好运转的国际合作;确信当前协定对于阻止在本协定中进行定罪的、直接损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滥用此系统、网络和数据的行为是必需的;对于在国内和国际水平上促进此犯罪侦测、调查和起诉以及通过协约得到快速和可行的国际协作以建立足够的权力有效打击此类犯罪也是必需的;关注确保执法部门的利益与1950年《欧洲议会人权和基本自由保护协定》、1966年《联合国公民和政治权利协定》和其他可应用的国际人权条约中明确的基本人权尊重之间平衡的需要,上述条约重申每一个人不受干涉地拥有发表观点的权利和自由表达的权利,包括寻求、接收和告知信息和各种想法的自由,而不论其国境和有关隐私尊重的权利;还应注意用以个人数据保护的权利,例如,与自动处理个人数据相关的1981《欧洲议会个人保护协定》中赋予的权利;19\n19ETS185-计算机犯罪协定,2001年11月23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考虑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协定》和1999年《国际劳工组织儿童劳动最差形式协定》;考虑到在刑事领域的现行有关合作的欧洲议会协定和存在于欧洲议会成员国和其他国家中的相似的条约,强调现有协定是用来补充那些协定以使得犯罪调查和有关涉及计算机系统和数据的犯罪的行动更加有效的和确保电子形式的犯罪中的证据的收集;欢迎在打击计算机犯罪中的进一步增进国际的理解与合作的最近的发展,包括由联合国、经合组织、欧盟和八国集团采取的行动;回顾《欧洲犯罪事务相互协助协定》关于电信拦截条例的执行的部长委员会建议No.R(85)10、关于在版权和相关权利领域的盗版行为的建议No.R(88)2、管理警察使用个人数据的No.R(87)15、关于在电信服务范围内保护个人数据的No.R(95)4、尤其关于电话服务和关于计算机相关犯罪的、为国家立法机关提供了关于某些计算机犯罪的定义的指导方针的No.R(89)9和关于犯罪的程序上的法律的与信息技术有关的问题的No.R(95)13;关注欧洲司法部长在其第21次会议上采纳的第1号决议,该决议建议部长委员会支持处理犯罪问题的欧洲议会(CDPC)实施的计算机犯罪方面的工作,该工作使得国内犯罪法律规定更加相互接近并使得犯罪调查的有效方法的使用成为可能;以及欧洲司法部长在第23次会议(伦敦,2000年6月8日和9日)上采纳的第3号决议,该决议鼓励谈判方继续他们为寻找合适的使得最大可能数量的国家成为协定的成员的解决办法而进行努力,并承认迅速而有效的国际合作系统的需要,该决议适时地考虑到了打击计算机犯罪的特殊要求;同样关注欧洲议会地区和政府的领导人在他们第二次峰会期间采纳的行动计划(斯特拉斯堡,1997年10月10和11日),该行动计划是为了寻找关于基于欧洲议会的标准和价值上的新信息技术的发展的共同的答案;已经达成一致的协定如下:19\n19ETS185-计算机犯罪协定,2001年11月23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节I-术语的使用第1条-定义为实现本协定目的:a“计算机系统”,是指任何一个装置或一套互相连接或有关的装置,而其中的一个或多个装置具有根据程序自动处理执行数据的能力;b“计算机数据”,是指事实、信息或概念上的任何适于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处理的形式的表示方法,包括适于促使计算机系统行使功能的程序;c“服务提供商”,是指:i任何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其服务的用户提供通讯能力的公共或私人实体,以及ii拥有或保存任何其它上述通信服务或上述服务的用户计算机数据的实体;d“业务数据”,是指任何涉及借助计算机系统的通讯的计算机数据,该数据由构成通讯链的一部分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并揭示出了通讯的来源、目的地、路径、次数、日期、大小、持续时间或基本服务的类型。章节II-在国家水平上采取的措施第1节-实体犯罪法第1项-针对计算机数据和系统的机密性、完整性与可利用性的犯罪第2条-非法进入当针对整个计算机系统或其任何部分的访问是未经授权而故意进行时,每一签约方应采取本国法律下认定犯罪行为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手段。签约方可以规定此犯罪应当具有获得计算机数据的意图或其它不诚实意图,或涉及与另一个计算机系统相连接的计算机系统而侵害安全措施。第3条-非法拦截当在计算机系统内,通过技术手段,对非公开传输的计算机数据的拦截是未经授权而故意进行时,包括来自含有该计算机数据的计算机系统中的电磁传播,每一签约方应采取本国法律下认定犯罪行为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手段。第4条-数据干扰1当对计算机数据的毁坏、删除、消耗、更改或限制是未经授权而故意进行时,每一签约方应采取本国法律下认定犯罪行为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手段。2签约方可以保留限定第1款中记述的导致严重伤害行为的权利。第5条-系统干扰对于通过输入、传递、破坏、删除、毁坏、更改或限制计算机数据,蓄意未经授权严重阻碍计算机系统功能的,每一签约方应采取本国法律下认定犯罪行为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手段。第6条-滥用装置1每一签约方应采取本国法律下认定犯罪行为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手段,对于未经授权而故意进行:19\n19ETS185-计算机犯罪协定,2001年11月23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a制作、出售、为使用而取得、输入、发行或其他方式利用:i被设计或改装主要用于依据第2条至第5条确定的违法行为的装置,包括计算机程序;ii可以实现进入计算机系统任何部分的功能的计算机密码、访问密码或类似数据,并将其用于实施第2条至第5条中确定的违法行为的意图;以及b意图将其用于第2至第5条中确定的违法行为,而拥有上述第a.i或ii款中提及的物品。签约方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能对此拥有物品行为定罪的拥有此物品的数量。2在本条款第1款中提及的制作、出售、为使用而取得、输入、销售或其他以拥有为目的拥有的行为并不是以本协定第2条至第5条规定的犯罪为目的,而是进行测试或保护计算机系统的,本条款将不被解释为强加犯罪责任。3假如该保留不涉及本条款的第1a.ii款中提及的各项的出售、发行或其他利用,签约方可以保留不应用本条款第1款的权利。第2项-计算机相关犯罪第7条-计算机相关伪造当以犯罪意图或未经授权输入、更改、删除或限制计算机数据,而产生看似真实的可被认为或符合合法目的的计算机数据,而不管此数据是否直接可读或可理解时,每一签约方应采取本国法律下认定犯罪行为可能是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手段。在附带犯罪责任前,签约方可以规定犯罪成立的欺骗意图、或类似不诚实的意图。第8条-计算机相关诈骗当致使他人财产的损失的行为通过下列方式被故意而未经授权进行时,每一签约方应采取本国法律下认定犯罪行为可能是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手段,:a任何输入、更改、删除或限制计算机数据的行为;b任何干扰计算机系统功能的行为,而且是以具有欺骗性的或不诚实的意图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为自己或他人获得经济利益。第3项-内容相关犯罪第9条-涉及儿童色情的犯罪1当下列行为被故意而未经授权进行时,每一签约方应采取本国法律下认定犯罪行为可能时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手段:a以通过计算机系统发行为目的而制作儿童色情作品;b通过计算机系统提供儿童色情作品或使得儿童色情作品可被利用;c通过计算机系统发行或传播儿童色情作品;d通过计算机系统为自己或他人取得儿童色情作品;e在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数据存储媒介中拥有儿童色情作品。19\n19ETS185-计算机犯罪协定,2001年11月23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基于上述第1款的目的,术语“儿童色情作品”应包括在如下在视觉上进行描述的色情材料:a参与明确性行为的未成年人;b参与明确性行为且表现为是未成年人的个人;c表现了未成年人参与明确性行为的实际图像。3基于上述第2款的目的,术语“未成年人”应包括18岁以下的所有人。然而,签约方可以要求不应低于16岁的更低的年龄限制。4每个签约方可以保留全部或部分不应用第1款d、e子款和第2款b、c子款的权利。第4项-侵犯版权和相关权利犯罪第10条-涉及版权和相关权利侵犯的犯罪1在犯罪行为是大规模并借助计算机系统进主观进行时,每一签约方应建立国内法管辖下的、由签约方协议定义的侵犯版权相关犯罪所必需的立法或手段,以履行1971年7月24《巴黎法案关于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保护的伯尔尼修订协定》、《贸易知识产权协议》和《WIPO版权条约》规定下的义务,但本协定规定的道德权利除外。2在犯罪行为是大规模并借助计算机系统进主观进行时,每一签约方应建立国内法管辖下的、由签约方协议定义的侵犯版权的相关犯罪所必须的立法或手段,以履行《表演者、生产者、和广播团体保护的国际协定》(罗马协定)、《贸易知识产权协议》和《WIPO版权条约》规定下的义务,但本协定规定的道德权利除外。3假如可获得其他有效的补救方法以及该保留不损害本条款第1款和第2款中提及的国际文件中施加的签约方的国际义务,在有限制的条件下,签约方可以保留不强加本条款第1款和第2款下犯罪责任的权利。第5项-附加义务和责任第11条-企图以及协助或教唆1当依据现有协定的第2至10条确定的任何犯罪的帮助或教唆是故意进行时,每一签约方应采取本国法律下认定犯罪行为可能是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手段。2根据本协定的第3至5条、第7、8和9.1.a和c条确定的犯罪的企图是故意实施时,每一签约方应采取本国法律下认定犯罪行为可能是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手段。3每个签约方可以保留全部或部分不应用本条款第2款的权利。第12条-法人责任1每一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手段确保对依据本协定确定的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法人代表能够被拘捕。该犯罪是通过任何自然人或者在法人机构中担任领导职位并作为法人有机的一部分的个人进行,并有利于其利益,且基于:a法人代表的权力;b代表法人作决定的负责人;c在法人中行使控制权的负责人进行。19\n19ETS185-计算机犯罪协定,2001年11月23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除了本条款第1款中已经提出的情况,在缺乏第1款中提及的由自然人进行的监督或控制且已经使得依据本协定确定的犯罪的实施成为可能的情况下,该违法行为如果是通过机构中的自然人的行动来为法人牟取利益,每一签约方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法人将负有责任。3根据签约方的合法规则,法人的责任可以是刑事,民事的或行政责任。4该责任应不违背已经犯罪的自然人的犯罪责任。第13条-制裁和措施1每一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手段确保,依据第2条至11条确定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的、成比例的与劝诫的法令的处罚,包括自由的剥夺。2每一签约方应确保,对依据本协定确定的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被拘捕的法人的个人应受到有效的、成比例的与劝诫的刑事或非刑事法令的处罚,包括罚款。第2节-程序法第1项-一般规定第14条-程序规定范畴1基于特殊的犯罪调查或起诉的目的,每一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手段建立本部分中规定的权力和程序。2除了第21条中规定的特殊情况,每一签约方应将本条款第1款中提及的权力和程序用于:a依据本协定的第2条至第11条确定的违法行为;b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施的其他犯罪;和c电子形式的犯罪中的证据的收集。3a假如该犯罪或多种犯罪的范围没有超过签约方采取措施处理的、第21条中提及的犯罪的范围,每一签约方可以保留将第20条中提及的措施只应用于保留中指定的犯罪或多种犯罪权利。为使得第20条中提及的措施得到最广泛的应用,每一签约方应考虑限制该保留。b由于在现有协定期间签约方在立法方面的限制,签约方无法将第20条和第21条提及的措施应用于在服务提供商的计算机系统内传递通讯时,而该系统:i正在基于少数用户组的利益运行,以及ii没有使用公开的信息网络,没有同另一个公开的或私人的计算机系统相连接,该签约方可以保留不将这些措施应用到该通讯上的权利。为使得第20条和第21条中提及的措施得到最广泛的应用,每一签约方应考虑限制该保留。第15条-限制和安全措施1每一签约方应确保,本章节中提出的权力与程序的建立、执行和应用服从其本国法律中提出的限制与安全措施,该限制与安全措施应提供人权与自由的充分保护,包括依据1950年《欧洲议会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协定》、1966年《联合国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协定》和其它可适用的国际人权规定下的该签约方应承担的义务提出的权利,该限制与安全措施应考虑均衡原则。19\n19ETS185-计算机犯罪协定,2001年11月23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在与司法或其它独立监督、确切的审判申请或与权力和程序的范畴或时限限制相关的权力和程序中,应当自然地适用此限制和安全措施。3为了考虑与公众利益保持一致,尤其是有效地司法监督,每一签约方应考虑本章节所述权力和程序对与第三方的权利、责任和合法利益的影响。第2项-加速保存储存的计算机数据第16条-加速保存储存的计算机数据1每一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措施使其有法定资格的机构能够通过命令或类似方式加速保存储存的计算机数据,包括通过计算机系统已被储存的业务数据,尤其是在存在认为计算机数据极易丢失或被修改的依据的情况下。2在签约方通过命令个人在其所有物或控制器中保护指定的计算机数据来实现上述第1款时,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措施以迫使其在不超过90的必要的时间内,保护和维护计算机数据的完整性,以使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能够寻求将其公开的权力。签约方可以提供后续性的命令。3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措施以迫使要保护计算机数据的管理人或其他个人,在签约方的国内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为该程序的执行保密,4本条款中提及的权力和程序应服从第14条和第15条。第17条-加速保存和部分公开业务数据1关于第16条提及的应保护的业务数据,每一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措施以:a确保业务数据的迅速保护是可以获得的,而不论该信息的传递过程涉及一个或更多服务提供商;和b确保向签约方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或该机构指定的个人迅速公开足够量的业务数据以使签约方能够识别服务提供商和信息传递的途径。2本条款中提及的权力和程序应服从第14条和第15条。第3项-出示命令第18条-出示命令1每一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措施以使其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能够命令:a该签约方领土内的个人递交在其所有物或控制器中的指定的计算机数据,该数据储存于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数据存储媒介中;以及b在该签约方领土内的提供服务的服务供应商提供在该服务供应商的所有物或控制器中的与该服务有关的用户的信息。2本条款中提及的权力与程序应服从第14条和第15条。3为了本条款的目的,术语“用户信息”,是指包含中计算机数据形式或任何其他形式中、由服务提供商持有的任何信息。这些信息与该服务的用户相关而非业务数据或内容性资料,并由下述方式决定:a使用的通讯服务的类型、采用的技术规定和服务的时期;19\n19ETS185-计算机犯罪协定,2001年11月23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在服务协议或决定的基础上,可获得的用户的身份、邮政的或地理上的地址、电话和其他访问号码、帐单和支付信息;c在服务协议或决定的基础上,可获得的有关通讯设备的安装的任何其他信息。第4项-搜查和查封储存的计算机数据第19条-搜查和查封储存的计算机数据1每一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措施以使其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能够搜查或类似地访问在签约方领土内的:a计算机系统或其一部分和储存在其中的计算机数据;和b计算机数据可以被储存在其中的计算机数据存储媒介。2每一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措施以确保,在其机构依照第1a款搜查或类似地访问指定的计算机系统或其一部分,并有依据认为搜查的数据储存在签约方领土内的另一个计算机系统或其一部分内的情况下,该机构应能够迅速扩大对其他系统的搜查或类似地访问。3每一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措施以使其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能够没收或类似地取得根据第1款或第2款访问的计算机数据。这些措施应包括下列权力:a没收或类似地取得计算机系统或其部分或计算机数据存储媒介;b制作和保留这些计算机数据的副本;c维护相关储存的计算机数据的完整性;d在接入计算机中,致使那些计算机数据不可访问或移动的计算机数据。4每一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措施以使其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能够命令在计算机系统的功能或应用措施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任何人保护能提供必要信息的计算机数据,以确保第1款和第2款中提及的措施得以实施。5本条款中提及的权力与程序应服从第14条和第15条。第5项-实时收集计算机数据第20条-实时收集业务数据1每一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措施以使其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能够a在该签约方的领土内,通过应用技术手段收集或记录,和b迫使服务提供商在其现有的技术能力范围内:i在该签约方的领土内,通过应用技术手段收集或记录,或ii合作及协助主管机构收集或记录,在签约方领土内,通过计算机系统传递的、与指定的通讯有关的实时业务数据。19\n19ETS185-计算机犯罪协定,2001年11月23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鉴于签约方国内立法系统中已确立的原则,在签约方无法采取第1.a款中提及的措施时,该签约方可以改为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措施以确保通过在该领土内应用技术方法实时收集或记录在其领土内传递的、与指定的通讯有关的业务数据。3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措施以迫使服务提供商为本条款中规定的任何权力的执行和与其相关的任何信息的事实保守秘密。4本条款中提及的权力与程序应服从第14条和第15条。第21条-拦截内容性数据1在由本国法律决定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范围,每一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的措施使其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能够:a在该签约方的领土内,通过技术手段的应用进行收集或记录,以及b迫使服务提供商,在其现存的技术能力范围内:i在该签约方的领土内,通过技术手段的应用进行收集或记录,或ii合作及协助主管机构收集或记录,在签约方领土内,通过计算机系统传递的、与指定的通讯有关的实时业务数据。2鉴于签约方国内立法系统中已确立的原则,在签约方无法采取第1.a款中提及的措施的地方,该签约方可以改为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措施以确保通过在该领土内应用技术方法实时收集或记录在其领土内传递的、与指定的通讯有关的业务数据。3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措施以迫使服务提供商为本条款中规定的任何权力的执行和与其相关的任何信息的事实保守秘密。4本条款中提及的权力与程序应服从第14条和第15条。第3节-权限第22条-权限1当违法行为在下列情况下被实施时,每一签约方应采取对依据本协定的第2条至第11条确定的任何违法行为进行审判所必需的立法和其他措施:a犯罪发生在其领土内;或b犯罪发生在悬挂该签约方旗帜的船上;或c犯罪发生在该签约方的法律管辖下登记的飞行器上;或d如果该行为依照该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律应予以处罚或如果该行为在任何国家的领土的管辖外被实施,而犯罪行为通过其公民进行。2每一签约方可以保留不应用或仅在指定的情况或条件下应用本条款第1.b至1.d款或其中任何部分中制定的权限规则的权利。3如果嫌疑犯在签约方的领土内,而且在提出引渡请求后,仅由于其国籍,该签约方并没有将其引渡给另一个签约方,那么每一签约方应采取必要的其他措施建立用于本协定第24条第1款提及的犯罪行为的管辖权限。19\n19ETS185-计算机犯罪协定,2001年11月23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本协定不排除任何由签约方依据其本国法律行使的犯罪管辖权限。5当多于一个的签约方宣称有依照本协定适用于嫌疑的违法行为的管辖时,有关签约方应商议用以确定最合适的起诉管辖权限。章节III-国际合作第1节-通则第1项-与国际合作有关的通则第23条-与国际合作有关的通则为涉及计算机系统和数据的犯罪调查或相关行动、或为在电子形式的犯罪中收集证据,签约方应根据本节中的规定,通过与犯罪事务相关的国际文件、有关单边的或双边的立法方面达成的协议以及对国内法最大程度的应用,进行互相合作。第2项-与引渡有关的原则第24条-引渡1a倘若根据双方签约方的法律,罪犯应受到最长时间至少1年的剥夺自由或更严厉的处罚,本条款适用于在签约方间依据本协定的第2至11条确定的犯罪的引渡。b在同意单边或双边立法或引渡条例,包括适用于双边或多边的《欧洲引渡协定》(ETSNo.24)的基础上,当处罚有不同的最低限度时,应适用达成的协约或条约下的最低处罚。2本条款第1款中记述的违法行为都应被视作包含在签约方间现存的、任何引渡条约中的可引渡的犯罪。签约方保证将该犯罪视为签约方间缔结的任何引渡条约中的可引渡的犯罪。3如果在条约存在基础上进行有条件的引渡的签约方接收到来自另一个没有引渡条约的签约方的引渡请求,该签约方可以将本协定视为是本条款第1款中提及的任何犯罪的引渡的合法依据。4在条约存在基础上进行有条件的引渡的签约方应将本条款的第1款中提及的犯罪视为可引渡的犯罪。5引渡应服从被请求的签约方的法律或可适用的引渡条约提出的条件,包括被请求的签约方可以拒绝引渡的依据。6如果本条款第1款中提及的犯罪的引渡仅依据被捕人的国籍,或因为被请求的签约方认为其具有处理该犯罪的权限而被拒绝,被请求的签约方应向提出请求的签约方的要求其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递交该情况以用于起诉,并应在适当的时候向提出请求的签约方通报最终的结果。7a每一签约方,在签字或采取手段认可、接受、赞同、批准或增加协定时,应向欧洲议会常务秘书递交提出或接收引渡请求或在缺乏条约时进行临时拘捕的负责人的名字和地址。b欧洲议会的常务秘书应建立并更新由签约方指定的机构的记录。签约方应确保保留在记录上的细节始终是正确的。第3项-有关相互协助的通则19\n19ETS185-计算机犯罪协定,2001年11月23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5条-有关相互协助的通则1基于涉及计算机系统和数据的犯罪的调查或相关行动的目的或为了在电子形式的犯罪中收集证据,签约方应在最大可能的程度上向另一方提供相互协助。2每一签约方还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来履行第27至35条中提出的义务。3在紧急情况下,每一签约方可以通过快速信息手段,包括传真或电子邮件,并在保证该手段提供了合适的安全度和真实度(包括在必要时使用编密码),且在受请求签约方要求下提供后续正式确认的情况下,提出相互协助或通讯请求。被请求的签约方应接收并通过任何快速信息手段对请求做出答复。4除了本章节本条款中特殊规定的情况,相互协助应服从被请求的签约方或可适用的互助条约中提出的条件,包括被请求的签约方可以拒绝合作的依据。在第2条至第11条提及的犯罪仅涉及经济犯罪时,请求的签约方不应行使拒绝进行相互协助的权利。5在与本章节规定相一致的情况下,接受请求的签约方可以在存在双重犯罪时进行双边协助。此限制应被为可执行的、且与其法律是否将此犯罪归为相同的犯罪类型或与提出请求的签约方使用相同的术语来命令此犯罪无关。第26条-主动信息1当签约方认为在其本国调查系统内取得的信息的公开可能在启动或实施依据本协定确定的犯罪行为的调查或相关行动中有助于接收方,或者可能导致该签约方依照本章节提出合作请求,在签约方本国法律的限制内和没有收到预先请求的情况下,签约方可以向另一签约方转寄上述信息。2在提供该信息之前,提供信息的签约方可以要求该信息得到保密或仅是有条件的使用。如果接收签约方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它应当通告提供签约方,后者随后将决定是否继续提供信息。如果接收签约方接受有附加条件的该信息,该签约方应受到那些条件的约束。第4项-在缺乏可适用的国际协约的情况下与相互协助请求有关的程序第27条-在缺乏可适用的国际协约的情况下与相互协助请求有关的程序1在请求签约方与被请求签约方间的没有基于单边的或双边的立法的基础上的相互协助条约或协议时,应适用本条款第2款至9款的规定。本条款的规定不应适用在存在上述条约、协议或立法存在的情况,除非有关签约方同意应用任何本条款或其中所有剩余部分。2a每一签约方应指定负责发送和回应相互协助请求、执行请示或向具有法定资格进行执行的机构传递的一个中心的机构或多个机构。b中心机构应直接相互交流;c每一签约方,在签字或采取手段认可、接受、赞同、批准或增加协定时,应向欧洲议会常务秘书递交本款指定负责的名字和地址。d欧洲议会的常务秘书应建立并更新由签约方指定的中心机构的记录。签约方应确保保留在记录上的细节始终是正确的。3除了在与被请求签约方的法律相矛盾时,本条款下的相互协助请求应依照提出请求的签约方指定的程序执行。4除了第25条第4款中提出的拒绝的依据,在下列条件下,被请求的签约方可以拒绝协助:a提出的请求涉及被请求的签约方认为是政治犯罪或与政治犯罪有关的犯罪,或19\n19ETS185-计算机犯罪协定,2001年11月23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被请求的签约方认为请求的执行可能损害其国家主权、安全、特殊人群或其他基本利益。5如果有关请求的行动将损害被请求的签约方的机构进行的犯罪调查或起诉,该签约方可以推迟上述行动。6在拒绝或延迟协助之前,被请求的签约方,在已同提出请求的签约方进行协商时,应考虑请求是否可以部分同意或服从它认为是必需的条件。7被请求的签约方应立即向提出请求的签约方通报协助请求的执行情况。应当提供任何有关拒绝或推迟执行请求的理由。被请求的签约方也应向提出请求的签约方通报任何致使请求的执行无法完成或可能严重地推迟请求的执行的理由。8除了对请求的执行是必要的信息之外,提出请求的签约方可以要求被请求的签约方为依据本章及提出的任何请求的实情或其目标保密。如果被请求的签约方不能遵守请求的保密要求,该签约方应立即通报提出请求的签约方,其应随后决定该请求是否还要被执行。9a在紧急事件中,相互协助或通讯的请求可以通过提出请求的签约方的司法机构直接发送给被请求的签约方的上述机构。在任何上述情况下,请求的副本应在同时经提出请求的签约方的中心机构发送给被请求的签约方的中心机构。b本款下的任何请求或通讯可以通过国际犯罪警察组织(国际警察组织)进行。c在请求是依照本条子款的规定进行且该机构不具有处理请求的法定资格时,该机构应将请求提交给具有法定资格的国家机构并将有关上述行动的信息直接通知提出请求的签约方。d本款下进行的、不含有强制性行动的请求或通讯可以由提出请求的签约方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直接传递给被请求的签约方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e每一签约方,在签字或采取手段认可、接受、赞同、批准或增加协定时,为了提高效率,应向欧洲议会常务秘书递交本款规定的要提交给中心负责人的请求。第28条-使用的保密性和限制1在请求签约方与被请求签约方间没有基于单边的双边的立法的基础上的相互协助条约或协议时,应适用本条款的规定。本条款的规定不应适用在存在上述条约、协议或立法存在的地方,除非有关签约方同意应用任何本条款或其中所有其它部分。2被请求的签约方可以在提供信息或材料以作为对请求的回应时附加下述条件:a在缺乏该条件时,在相互合法协助的请求不能得到完成的地方为其保密,或b不用于请求中规定之外的调查或起诉。3如果提出请求的签约方不能遵守第2款中提及的条件,该签约方应立即通知其他签约方,后者应随后决定是否还提供信息。当提出请求的签约方接受条件时,该签约方应受到条件的约束。4提供符合第2款中提及的条件的信息或资料的任何签约方可以要求其他签约方解释与上述条件有关的上述信息或资料的使用。第2节-特殊规定19\n19ETS185-计算机犯罪协定,2001年11月23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项-关于临时措施的相互协助第29条-加速保存储存的计算机数据1签约方可以要求另一签约方通过命令或其它方式加速保存储存的计算机数据。该数据位于该签约方的领土内并涉及提出请求的签约方打算提交有关搜查或类似访问、没收或类似取得、或数据的公开的相互协助的请求。2在第1款下完成的有关保护的请求应指定:a执行保存的机构;b接受犯罪调查或起诉的犯罪其相关事实的报告;c将要保护的储存的计算机数据和它与上述违法行为的关系;d识别储存的计算机数据的管理人户计算机数据的位置的任何可获得的信息;e保存的必要性;和f签约方打算提交有关搜查或类似访问、没收或类似取得、或数据的公开的相互协助的请求。3一旦接收到来自另一签约方的请求,被请求的签约方应依照其本国法律采取所有合适的措施迅速地保存指定的数据。为了对请求做出应答,双重犯罪不应被作为提供上述保护的条件被要求。4除了依照本协定的第2条至第11条确定的犯罪,要求将双重犯罪作为提供有关搜查或类似访问、没收或类似取得、或数据的公开的相互协助的请求的条件的签约方,在该签约方有理由认为在公开情况下双重犯罪的条件不可能得到满足时,可以保留拒绝本条款下的保存请求的权利。5此外,只可在下列情况下拒绝保护请求:a请求涉及被请求的签约方认为是政治犯罪或与政治犯罪有关的犯罪,或b被请求的签约方认为请求的执行可能损害其国家主权、安全、特殊人群或其他基本利益。6在被请求的签约方认为保存将不能保证数据的未来可获得性或将威胁提出请求的签约方的调查的机密性或损害其调查时,被请求的签约方应立即通报提出请求的签约方,后者应随后决定请求是否还要被执行。7为了保证签约方能够提交有关搜查或类似访问、没收或类似取得、或数据的公开的相互协助的请求,作为对第1款中提及的请求的应答而实施的任何保护应持续不少于60天的时间。在收到上述请求之后,应一直保存数据直到做出有关该请求的决定。第30条-加速公开保存的业务数据1在依照第29条完成保存有关指定的通讯业务数据的请求的执行期间,在被提出请求的签约方发现另一国家内的服务提供商参与了通讯的传递时,被提出请求的签约方应迅速地向提出请求的签约方公开足够的识别上述服务提供商和通讯传递途径的业务数据。2在下列条件下,才可以拒绝保存第1款规定下的业务数据:a请求涉及被请求签约方认为是政治犯罪或与政治犯罪有关的犯罪,或19\n19ETS185-计算机犯罪协定,2001年11月23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它认为请求的执行可能损害其国家主权、安全、特殊人群或其他基本利益。第2项-有关调查权力的相互协助第31条-有关储存的计算机数据的访问的相互协助1签约方可以要求另一签约方搜查或类似访问,没收或类似取得和公开借助位于被请求的签约方的领土内的计算机系统存储的数据,包括依照第29条已被保存的数据。2被请求的签约方应通过第23条中提及的国际文件、协议和法律的应用,并依照本章节中的其他相关规定对请求做出应答。3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快速请求:a有确切相信相关数据极易丢失或更改;或b第2款提及的文件、协议和法律提供了快速合作。第32条-在获得同意或可公开访问的情况下越境访问储存的计算机数据未经另一签约方的授权,签约方可以:a访问可公开获得的储存的计算机数据,而不管该数据的地理定位;或b如果该签约方获得具有合法权限经该计算机系统向签约方公开数据的人的合法的自愿的同意,可经其领土范围内的计算机系统访问或接收位于另一签约方领土范围内的储存的计算机数据,。第33条-实时收集业务数据的相互协助1在签约方领土内,实时收集借助计算机系统传递的指定的通信业务数据时,签约方应提供相互的协助。服从第2款的规定,此协助应受到本国法律提出的条件和程序的管理。2每一签约方应在与实时收集业务数据相关的犯罪方面,提供处理类似国内案件时的帮助。第34条-有关内容数据拦截的相互协助在实时收集或记录借助计算机系统传递的指定的通讯业务数据时,签约方应在其可适用的条约和本国法律允许的程度内互相提供相互的协助。第3项-24/7网络第35条-24/7网络1每个签约方应指定一个一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联系点,以确保在进行与计算机系统和数据相关犯罪调查或起诉时,或收集犯罪的电子形式证据时提供即时协助。此协助应推动,在其国内和规定允许下,直接采取下列行动:a提供技术意见;b依照第29条和第30条保存数据;c收集证据、提供合法信息以及定位嫌疑犯;2a签约方的联系点应具有与另一签约方的联系点实现快速通讯的能力。19\n19ETS185-计算机犯罪协定,2001年11月23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如果签约方指定的联系点不是签约方机构或负责国际协助或引渡的机构的一部分,这个联系点应确保它能够与上述机构进行快速合作。3为了推动网络的运作,每一签约方应确保可获得经过训练的和已经进行装备的职员。章节IV-最终规定第36条-签署及生效1本协定应由欧洲议会的成员国或已参与协定制定的非成员国公开签署。2本协定有待批准、接受或承认。批准、接受或承认的文件应由欧洲议会的常务秘书存放。3五个国家,其中包括至少三个欧洲议会的成员国,已经依照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表示其同意在接受本协定之日的三个月期限结束后的、随后一个月的第一天起,本协定生效。4对于随后表示愿意加入本协定的任何签约方,在其已经依照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表示同意接受本协定之日的三个月期限结束后的随后一个月的第一天起,本协定将生效。第37条-加入本协定1本条款实施之后,欧洲议会的部长委员会,在与协议的缔约国商议并取得无异议的同意后,可以邀请非欧洲议会成员和未参加协定制定的任何国家加入本协定。决定的做出应符合欧洲议会的法令的第20.d条中多数的规定和部长委员会成员的缔约国代表的全体一致的表决。2对于上述依照第1款加入协定的任何政府,在欧洲议会常务秘书确定进入程序的三个月期限结束后的随后一个月的第一天起,本协定将生效。第38条-地区的应用1在签约方签字之时或在其批准、承诺、承认或同意的文件完成之时,任何政府可以指定本协定应适用的地区或一些地区。2在任何以后的时期内,通过向欧洲议会的常务秘书提出的通知,任何政府可以延迟本协定对通知中指定的任何其他地区的应用。对于有关上述地区,在接到常务秘书的通知的三个月期限结束后的随后一个月的第一天起,本协定将生效。3对于该通知中指定的任何地区,前述两款下做出的任何决定可以通过向欧洲议会的常务秘书提出的通知而被撤销。在接到常务秘书的通知的三个月期限结束后的随后一个月的第一天起,通知的撤销将生效。第39条-协定影响1现有协定的目的是为了补充签约方之间的可应用的多边的或双边的条约或协议,包括下述条约中的规定:–在巴黎公开签署的《欧洲引渡协定》,1957年11月13日(ETSNo.24);–在斯特拉斯堡公开签署的《欧洲犯罪事务相互协助协定》,1959年8月20日(ETSNo.30)–在斯特拉斯堡公开签署的《欧洲犯罪事务相互协助协定附加条款》,1978年3月17日(ETSNo.99)19\n19ETS185-计算机犯罪协定,2001年11月23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如果两个或更多的签约方在本协定处理事务方面已经达成协议或条约或已经建立了关于上述事务的联系,或其在以后将进行此活动,其也应有资格应用上述协议或条约或据此调节此关系。然而,在签约方建立与现在协定中处理事务相关的关系而非据此调节关系时,其也应以不违背协定目的和原则的方式进行。3本协定中的任何内容不应损害签约方的其他权利、限制、义务和责任。第40条-声明通过向欧洲议会的常务秘书提供的书面通知,在签约方签字之时或在其批准、承诺、承认或同意的文件完成之时,任何政府可以声明其尽可能利用第2条第1.b、7、9款,第3条第3、27款,第6条第9.e款提出的要求的附加项目。第41条-联邦条款1在与调节中央政府和具有选举权的州或其他类似的地区实体的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原则一致时,联邦州可以保留承担本协定的章节II下的义务的权利,并仍然在章节III的规定下进行合作。2在第1款下做出保留时,联邦州不可以通过应用上述保留而拒绝接纳或在实际上消除章节II施加的提供措施的义务。总地来说,其就提供建立更广泛且更有效地与此措施相关的执法部门的能力。3对于未受到联邦宪法系统强制采取合法措施的具有选举权的州或其他类似地区实体应用本协定条款的司法部门来说,联邦政府应该先知这些州的主管机构这些已述条款是其最佳选择,并鼓励其采取合适的措施使这些措施生效。第42条-保留通过向欧洲议会的常务秘书提供的书面通知,在签约方签字之时或在其批准、承诺、承认或同意协定时,任何政府可以声明其依照第4条第2款、第6条第3款、第9条第一线款、第10条第3款、第11条第3款、第14条第3款、第22条第2款、第29条第4款以及第41条第1款做出了保留。不得做出其他保留。第43条-保留状态及撤销1通过向欧洲议会的常务秘书提供的通知,已经依照第42条做出保留的签约方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撤销该保留。上述撤销应在由常务秘书接到上述通知的接收之日生效。如果通知规定保留的撤销将在指定的日期生效而且上述日期晚于常务秘书接受通知的日期,撤销应在上述的更晚的日期生效。2一旦环境允许,已经做出第42条中提及的保留的签约方应全部或部分地撤销上述保留3欧洲议会的常务秘书可以定期向已经做出条款42中提及的一个或更多保留的签约方询问撤销上述保留的进展。第44条-修订1任何签约方都可以提议修订本协定,该修订应由欧洲议会的常务秘书传达给欧洲议会的成员国、已经参加本协定的指定的非成员国的国家和依据第37条的规定已经同意加入或已经被邀请加入本协定的任何国家。2签约方提议的任何修订应被传达给处理犯罪问题的欧洲议会(CDPC),该委员会应向部长委员会提交它的关于上述被提议的修订的意见。19\n19ETS185-计算机犯罪协定,2001年11月23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在与本协定的非成员国的签约方磋商之后,部长委员会应考虑被提议的修订和CDPC提交的意见并可以采纳上述修订。4依据本条款的第3款得到部长委员会采纳的任何修订的正文应转寄给签约方接受。5依据本条款的第3款得到采纳的任何修订应在所有签约方已经向常务秘书通知他们的接受意见后的第30天实施。第45条-争议解决1有关本协定的解释和应用应随时通知处理犯罪问题的欧洲议会(CDPC)。2对于签约方之间关于本协定的解释或应用的争议,他们应通过谈判或其他任何和平的方式寻求争议的解决,包括向由有关签约方达成一致的CDPC、仲裁法庭,其决定应强制施加到签约方、或国际司法法庭递交争议。第46条-签约方协商1考虑到促进下列事宜,只要合适,签约方应定期磋商:a本协定的有效使用和执行,包括其中任何问题的发现和本协定下制作的任何声明或保留的影响;b关于涉及计算机犯罪和电子形式的犯罪中的证据的收集的重要合法政策或技术进展的信息的交换;c协定的可能的补充或修订的考虑。2有关第1款中提及的商议的结果应定期通知处理犯罪问题的欧洲议会(CDPC)。3CDPC应促成第1款中提及的商议并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签约方进行协定的补充或修订。在现有协定生效后的最近三年,在同签约方合作的情况下,处理犯罪问题的欧洲议会(CDPC)应再审协定中的所有规定,如果必要,也可建议任何合适的修订。4除了由欧洲议会承担时,在实施第1款的规定过程中消耗的费用应由签约方通过其决定的方式加以承担。5在依照本条款履行签约方的职责过程中,基应得到欧洲议会秘书处的协助。第47条-废除1任何签约方可以在任何时候通过向欧洲议会的常务秘书提供的通知废除本协定。2在通过常务秘书进行的通知的接收之日的三个月期限结束后的随后一个月的第一天起,上述废除将生效。第48条-通报欧洲议会的常务秘书应向欧洲议会的成员国、已经参加本协定的指定的非成员国的国家和已经同意加入或已经被邀请加入本协定的任何国家通报:a任何签署;b任何条例的批准、接受或承认或添加;c依据第36条和第37条本协定生效的任何日期;19\n19ETS185-计算机犯罪协定,2001年11月23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d第40条下做出的任何声明或依据第42条做出的保留;e与本协定有关的任何其他行为、通知或通讯。具备适时授权时,以下述签名证明已经签署了本协定。本协定于2001年11月23日完成于布达佩斯,以英语和法语两种语言表示,两种文本同样可信,并以单一副本的形式存放于欧洲议会的案卷保管处。欧洲议会的常务秘书应向欧洲议会的成员国、已经参加本协定的指定的非成员国和已经同意加入或已经被邀请加入本协定的任何国家转送再审过的副本。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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