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保险条款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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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15 发布

拖拉机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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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保险条款 本保险分为拖拉机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  拖拉机损失险 ‎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 ‎  一、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 ‎  二、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 ‎  三、全机失窃(包括拖斗单独失窃)在三个月以上; ‎ ‎  四、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机照料者)。 ‎ ‎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拖拉机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 ‎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概不负责: ‎ ‎  一、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 ‎  二、酒后开机、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 ‎  三、受本机所载货物撞击; ‎ ‎  四、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 ‎  第四条 保险拖拉机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 ‎  一、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保险拖拉机自身故障; ‎ ‎  二、保险拖拉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 ‎  三、保险拖拉机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 ‎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 ‎  第五条 保险拖拉机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 ‎  第六条 保险拖拉机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拖拉机,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 ‎ ‎  第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拖拉机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 ‎  一、全部损失 ‎  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 ‎  二、部分损失 ‎ ‎  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 ‎ ‎  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的拖拉机,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 ‎  上列保险拖拉机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拖拉机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或累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拖拉机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 ‎  第八条 本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但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的拖拉机,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比例赔偿施救费用。 ‎ ‎  第九条 保险拖拉机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 ‎  第三者责任险 ‎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从事道路行驶、田间作业、场院作业或停放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 ‎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