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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5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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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建设合同书
甲方: 委托代表:
地址:
电话:
乙方: 委托代表: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网站建设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实际情况并参考甲方的意见和建议,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确定如下:
□ 网站设计制作
□ 注册域名管理
□ 网站主机空间
□ 网络营销推广
□ 其他服务内容
第二条 资料的提供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网站设计、制作时制作网页所需的文字、图片及电子文件等资料,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完整、真实、合法。
2、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3日内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未得到回复的,有权停止工作,顺延交付时间,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交付与售后
1、交付时间: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与网站开发相关的文字、图片材料及乙方收到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的定金款项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体网站制作开发。因甲方原因未及时提供准确的文字图片材料或确认风格造成的时间延误,乙方的完成时间可相应往后顺延。
2、网站验收内容:完成合同第一条服务内容中确定的内容,页面栏目无错误,无程序和链接错误,图片和动画中无文字拼写错误。网站验收后甲方需增加新的栏目及功能,视为二次开发,乙方有权酌情收费。
3、验收合格:甲方在收到乙方《网站验收单》3日内未书面签收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甲方验收合格3日内须支付合同余款,乙方在全部款项结清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工作成果或将网站上线开通访问。
4、售后服务支持:在合同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免费售后服务支持,服务内容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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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数据循环备份(10日) □保障网站正常运行使用 □服务器安全保障 □网站杀毒木马清除
□日常技术支持和咨询 □程序BUG排除 □页面图文细节修改 □一人次后台操作培训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售后服务支持的方式:电子邮件、电话、QQ咨询、远程服务。上门服务按合同价款相关内容执行。
第四条 服务价款
1、服务价款首年合计: 元,包含:
(1)网站设计制作费:人民币 元;
(2)域名注册费:人民币 元;(期限 年 ,域名为: );
(3)主机(服务器)费用: 元;(期限 年,说明: )。
(4)网络营销推广费人民币 元;
(5)网站维护费人民币 元;
2、服务价款次年续费: 元。包含:
(1)网站设计制作费:人民币 元;
(2)域名注册费:人民币 元;(期限 年 ,域名为: );
(3)主机(服务器)费用: 元;(期限 年,说明: )。
(4)网络营销推广费人民币 元;
(5)网站维护费人民币 元;
3、其它费用:
(1) 乙方在网站上为甲方免费添加总共不超过30个(条)的产品和新闻做为演示;超过部分,乙方按照10元/个(条)收费。
(2)如甲方提供的资料需乙方上门采集的,按照百度地图导航计算乙方地址到甲方地址的来回距离,按照每公里2元计算上门服务费。
(3) 如甲方提供的资料需乙方进行拍照、扫描、图片处理的,按照甲方要求数量或网站实际使用数量收取每张30元服务费。
(4)网站制作完成后,若甲方需增加功能或大幅度改动整体风格等,视为二次开发,乙方有权酌情收取设计费。
(5)乙方在网站上为甲方免费添加总共不超过30个(条)的产品和新闻做为演示;超过部分,乙方按照10元/个(条)收费。
(6)注册的域名默认由乙方管理与维护,甲方如果需要自行管理的在其他约定中写明,如果注册后需要过户的,甲方自行承担过户费用。
4、其他约定
第五条 价款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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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涉及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
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定金,(大写: 元整 )
2、甲方验收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
3、支付方式为 □现金 □转账
乙方账户如下:
开户银行:
开 户 名:
银行账号: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约定使用网站,其中包括乙方免费赠送的产品或服务;该产品或服务不予以抵价,但如甲方不使用该产品或服务,视为自动放弃。
2、甲方享有委托乙方创作的网站(包含文字、图片及其组合)的版权;网站中的相关程序、文件源码的版权属乙方所有,但乙方授予甲方对该程序、文件源码的使用权。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公布文件源码,不得复制、传播、出售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网站及其程序、源码等。
3、甲方委派 负责与乙方联络、协调、验收。该联系人的电话为 。
如甲方变更联系人,应及时通知乙方;
4、甲方在使用网站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地,应当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得利用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
5、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侵犯第三方的权利的情形,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因甲方在使用网站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制作的网站中包含有关色情、宗教、人种歧视、政治敏感问题等内容,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退还已收费用。
7、如甲方利用网站进行的经营活动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的,甲方应获得该有关的认可或批准。
8、甲方同意,本合同的签署意味着甲方授权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可以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域名、企业标志等,但此等使用不能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网页制作等网站建设工作。
2、在履行合同时,乙方不得进行有损甲方形象、声誉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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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有需要,乙方可将网站建设相关事项委托第三方进行,但乙方保证甲方在本合同中的利益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4、乙方有权在网站上标注乙方的名称,未经许可甲方不得更改;
5、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有权停止工作,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6、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中所涉及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法律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并应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本合同其他条款对合同的解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任何一方在合同的签订或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继续不履行、履行不当或者违反本合同,该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4、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者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第一条服务内容中的工作,应书面告知甲方原因,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交付期限或者单方面解除合同,如解除合同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价款。
2、甲方没有按时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支付剩余价款,甲方逾期30日仍然未支付价款的,乙方有权停止服务、关闭网站,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且不退还已收取费用。
3、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需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保密义务
双方当事人应当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为政府禁令、罢工、现行生效的适用法律或法规的变更、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停电,通讯线路中断、他人蓄意破坏、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入侵或发作、电信部门技术或政策调整、政府管制等及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和不可控制的不可抗力和事件影响网络正常运行,从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协助恢复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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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
1、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签订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如本合同任何条款根据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5、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过失,不应视为对任何其他权利或追究任何其他过失的放弃。
6、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到期前一个月,甲方向乙方支付该网站下一年度的运行、管理、维护费用,合同自动延续一年,否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7、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者联系方式的,应在变更后7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或者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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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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