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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5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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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传真有效吗介绍
我国 《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 ,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
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 同时该法第三十
三条又规定 , 当事人采用信件、 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 可以在
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 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与合同的
成立是两回事 . 建议商友事前要求对方先签定确认书 , 并就其注册
登记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后 , 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就合
同生效附条件或附期限 , 再互相传真签字盖章的合同 ; 同时 , 双方应
互相快递签字盖章的合同原始文本 .
确认不一定都要当面 , 只要足以证实双方订立合同及其内容是真
实意思表示即可 . 确认可以多种方式 , 当面确认较为保险 , 但不是唯一
的. 应尽量持有双方互相确认的合同原始文本 , 并注意合同当事人主
体及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
合同双方盖章传真即生效的做法不保险,要慎重而行 , 并在签定
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尽量做到有备无患 !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 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数据电文以其快捷
而方便的特性使得使得其应用越来越广泛, 但发生商务纠纷后, 如何
分析看待其证据效力, 部分商友认识上还存在一定误区, 尚需结合具
体法律事实来客观分析,并公正认定其证据效力。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
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可否作为有力证据使用, 要
结合双方合同是否有约定使用这一形式。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
明确规定有,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
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 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
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
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因此,电子邮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尚需分析案件关联事实,并
斟酌具体情况来依法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