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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5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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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月嫂是母婴护理师的俗称,主要是专业护理产妇与新生
儿,属于高级家政人员,不同于一般的家政护理员。下面是 XX 为大家
整理的《2019 年月嫂雇佣合同范文》,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篇一】
甲方:省妇女就业服务中心
乙方:(东家)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以下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甲乙
双方必须遵履各自的权益义务。
一、甲方责任
(一)甲方向乙方收取服务介绍费 180 元,并负责派出“月嫂”
服务员,如果孕妇提前或推迟分娩,甲方三天内派出月嫂。
(二)服务时间:白天工作 8 小时,晚上起来帮忙婴儿喂养。
(三)服务内容:
(1)产妇饮食(含加餐点心)、婴儿的护理。
(2)产妇、婴儿的卫生。
(3)对新生儿开展抚触。
(4)指导产妇做产妇操、恢复体形。
(5)产妇房间的卫生。
(6)向产妇宣传科学的饮食和婴儿喂养。
(7)月嫂应遵守职业道德,尽心尽责服务。
二、乙方责任
(一)乙方做到平等待人,尊重月嫂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
予热情指导,不准虐待。
(二)乙方到“中心”交介绍费 180 元预定月嫂后,如果不请月
嫂,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 180 元介绍费不退。
(三)月嫂的工资,由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给甲方,乙方
需填写“回访单”由月嫂带回交给甲方。
(四)月嫂的工作期为一个月(28 天),一个月(28 天)满后自
行解除合同关系。若乙方需求延长服务期,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会
“中心”重新签订合同,续签半个月交介绍费 100 元,一个月交介绍
费 180 元。
(五)甲方派出的月嫂在乙方服务,如果乙方不满意可调换。
三、本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本合同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均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的责任、权
利、义务,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争议方
书面告知对方争议内容,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福州
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中心一份,东家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篇二】
甲方(用户):
乙方(中介单位):
丙方(家政服务员):
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合作的原则,协商同意签订本服务合同。
甲、乙、丙三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遵守北京家政服务协会制定的《北京家政服务行业约》、《北京家政服
务消费指南》和《北京家政服务人员职业守则》,以确保甲、乙、丙三
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双方约定家政服务事项
1、服务项目:
乙方同意为甲方选派丙方,承担甲方的第项服务:
(1)一般家务;(2)孕、产妇护理;(3)婴、幼儿护理;(4)老人护
理;(5)半自理病人护理;(6)不能自理病人护理;(7)医院护理病人;
(8)其他。
2、服务地点:
3、服务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工资:
甲方每月支付丙方工资为:元人民币,甲方应在丙方每完成一个
月工作后的第二日,以现金形式一次付清丙方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
拖欠、克扣。
二、三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书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说明对丙方的
具体要求,以及与丙方健康、安全有关的家庭情况(如家中是否有传染
病人等)。
2、合同期内,甲方如对丙方的服务项目或服务类别要求改变,应
与丙方协商,并适当调整工资报酬。
3、甲方有权要求丙方重新进行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体检不
合格则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
4、甲方有权拒绝丙方在其住宅从事与家政服务无关的活动,具体
要求事项由甲方与丙方约定。
5、甲方有权以合法方式追究丙方因其责任造成损失的经济责任和
法律责任,但不得采取搜身、扣押钱物、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以
及殴打、威逼等非法方式进行处理。
6、甲方应尊重丙方的人格及劳动,不歧视不虐待丙方,并负有保
护其在服务期间人身及财物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7、甲方应对初次上岗的丙方具体说明家政服务要求和进行相应指
导,甲方应安全妥善保管家中的现金和贵重物品,以免发生纠纷。
8、甲方应向丙方提供与其一般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伙食,为其提
供适当和安全的居住场所,不得安排丙方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9、甲方每月安排丙方休息不得少于两天,并保证其食宿,甲方若
不能保证丙方休息,每天应给予适当的加班补助;甲方遇国家规定的
“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重大节日时,要合理安排丙方休
息,不能保证休息的要给予日平均工资两倍的加班补助。
10、甲方在未经丙方及乙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将丙方转为第三方
服务;不得擅自将其带往非约定服务场所提供服务;不得唆使丙方做
违法和违反乙方有关家政服务管理规定的事情。
11、甲方对丙方在服务期间和服务场所的安全负责,不得指使其
从事危险工作;由于甲方人为或其设施、设备等原因造成丙方发生意
外伤害,甲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并应立即通知乙方。如遇丙方突发急
病或其他伤害时,甲方应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
12、甲方应为丙方投保《家政服务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档
次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因丙方中途违约,投保费用由丙方全额承担。
13、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甲方应为丙方办理《暂住证》提供
必要的协助,办理证件的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
14、丙方在服务期间应尊重甲方的生活习惯,服从甲方指导,工
作认真负责。如因丙方工作给甲方造成损失,丙方应酌情赔偿;因甲
方原因造成丙方损失的,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5、丙方外出应请假,不得在外留宿,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
回,应提前通知甲方。
16、乙方应为甲、丙双方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为甲、丙双方提
供洽谈的场所。
17、乙方应动员甲方为丙方投保《家政服务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三、服务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与终止:
1、签订合同时,甲丙双方要按乙方有关规定交纳手续费和信誉保
证金,手续费一律不退,合同终止时,如正常履约,乙方依据信誉保
证金凭证分别退还。
2、合同内容变更时,甲丙双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
服务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3、合同期满,甲丙双方愿继续合作的,应在合同期满之日起 7
日内,到乙方续签新一轮的服务合同,并交相应手续费;双方或单方
不愿继续合作,双方应共同到乙方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4、合同期未满,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提前 3 天通知对方,解
除合同时可由违约方交纳一定的违约金。
5、丙方离开甲方家外出,未按时返回或发生意外,甲方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乙方,并在驻地派出所备案;丙方在服务期间,要求返乡
时,双方应到乙方解除服务合同,不办理手续的,责任自负。
6、甲丙方在执行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到
乙方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则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商议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2、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
效。
3、合同有效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签字)
丙方:(签字)
家庭地址:
原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