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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5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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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集体决定出租村财产协议有效吗? 参股合同协议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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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集体决定出租村财产协议有效吗? 参股合同协
议书
村委会如若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订立的集体土地租赁
合同无效以下是本站分享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村委会集体决定出租村财产协议有效吗?
马家子村地处辽西 102 国道一侧,村小学坐落在村子东
南。近年来,农村计划生育政策成效显著,学生数量逐年减
少,村小学被镇中心小学合并。从此,马家子村小学成了一
块空闲场地。
2010 年 5 月起,先后有不少承租者找到村委会,分别请
求以年租金 3~5 万元的价格租赁村小学及南侧 5 亩空地。
最终,村委会经集体研究,以年租金 3 万元的价格承租给外
地人葛某用于建服装加工厂。村民们对村委会以较低的价格
租赁土地表示不满,纷纷找到村支书、村主任理论,得到的
回答是服装加工厂属于环保企业,而且该企业建成后还能为
村里解决部分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对于村干部的解释,
村民们却不认可,他们又到镇里反映情况。镇司法所受镇里
领导指派做村民工作,解释说村委会成员作为村民代表有权
代表村民行使民主权利。况且双方所签订的出租协议已是既
成事实,希望村民理解。
由于协商不成,村一、二组的小组长黄某、张某等 39
名村民联名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租赁协议无效。
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支持了 39 名村民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财产属于该村全体
村民集体所有。每个村民对集体所有的财产均享有平等的权
利。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体现村民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自治
性,对一些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做出了非常民主的规定,即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如果村委会的管理者剥夺村民的这种权利,村民作为自治组
织的主人,就有权通过诉讼要求归还其权利。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24 条规定,以借贷、
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
定方可办理。而本案村委会将村小学及南侧 5 亩地出租,并
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征得村民同意,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依
照《合同法》第 52 条第 5 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人民法院支持了 39 名
村民的诉求,依法判决该租赁协议无效。
村委会集体决定出租村财产协议有效吗?
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即将其所有的集体土地
出租给他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案情简介
一、文柏池与久裕村联合社签订《合同书》等合同,约
定久裕村联合社将其所有的总面积为 250000 平方米农用地
有偿出租给裕丰公司兴办工厂、宿舍和综合性建设。
二、文柏池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久裕村委会、
久裕村联合社支付文柏池补偿款 1193 万元。广州中院认为,
案涉合同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是无效合同;文柏池在整
个投资过程中取回的款项已超出其投资款,故久裕村联合社、
久裕村委会无需再返还文柏池对涉案土地的投资款。广州中
院判决:驳回文柏池的诉讼请求。
三、文柏池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主张《中华人民共
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民主决定程序的规定,属于
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广东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四、文柏池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
定:驳回文柏池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久裕村联合社将该
社所有的案涉土地出租,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88 年通过版,
已失效)第十一条关于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
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规定,该事宜应当经村民会
议讨论决定。然而案涉合同的签订均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违反了上述规定,故应当认定无效。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
如下建议:
一、当事人欲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租赁集体土地时,
应当要求村委会提供出租该集体土地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的书面文件,以确保租赁合同有效。在村委会提供该文件之
前,当事人不应向村委会支付租金,避免遭受损失。
二、租赁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请
参阅公众号民商事裁判规则 20XX 年 9 月 30 日推送的文章:
《最高法院:能否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87 年通过版,
已失效)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
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
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 年修
订版)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
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
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
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
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
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
题的论述:
久裕村联合社与香港裕丰发展公司等签订《租用土地使
用合同书》,将久裕村联合社的案涉土地有偿出租给香港裕
丰发展公司兴办工厂、宿舍和综合性建设,并对租用土地地
点、租用土地年限、租用土地价格及租金管理,以及租用土
地用途等均做了明确的约定;文柏池主张该合同不是土地租
赁协议,而是一份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前期协议,是对拟租赁
土地的前期开发协议。原判决以久裕村联合社将该社所有的
案涉土地出租是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为由,认定无
论《租用土地使用合同书》性质如何,均应经村民会议讨论
决定;同时,因《协议一》和《协议二》是双方当事人对案
涉土地的处理问题签订的补充协议,均涉及久裕村全体村民
的重大利益问题,亦认定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原判决以
《租用土地使用合同书》、《协议一》、《协议二》的签订均未
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的规定为由,认定上述协议无效,于法有据。因此,
文柏池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
亦不予支持。
村委会集体决定出租村财产协议有效吗?
案情介绍
2013 年 12 月 1 日,原告白云区钟落潭镇某村经济社与
被告阿贵签订《旧仓库改造承包合同》,将禾塘路仓库出租
给阿贵使用,租金为每年 12000 元,改造投入使用五年后按
18000 元/年交纳租金;租期为 70 年。合同加盖了经济社的公
章,还盖了时任社长阿通的私章,有队委萧某雄、萧某和、
冯某球、萧某周等人的签字。
合同签订后,经济社将案涉仓库交付阿贵管业,阿贵向
该社账户支付租金至 20XX 年 11 月 30 日。
本以为相安无事可以一直租赁下去,没想到这里面竟然
藏有猫腻。
在经济社改选后发现,这份合同签订时所定价格远远低
于当时的市场价,不合常规。经了解后社员们发现,阿贵与
前任社长阿通及萧某雄等四名村委均具有亲属关系。
原来他们利用熟人关系,在没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前
提下签订了合同。
该社以阿贵严重损害村民的共同利益,以及该合同关于
承包期的约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
认该合同无效,判令阿贵返还案涉用地并支付承包费用。
法院查明:
1、阿贵承租仓库后既没有使用,也没有对仓库进行改
造;
2、仓库为经济社所建,没有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前社长阿通与被告阿贵为亲兄弟关系,案涉仓库的
出租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法院认为
首先,经济社将仓库出租给阿贵使用,双方签订的《旧
仓库改造承包合同》的性质为租赁合同,而非农村土地承包
合同,故本案属于租赁合同纠纷。
其次,经济社向阿贵出租的仓库没有取得权属证书,亦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其与阿贵签订的合同无效。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
十四条的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需经村民会议
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经济社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将仓库直接
出租给时任社长的直系亲属,显然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事
程序,故案涉《旧仓库改造承包合同》当属无效。根据无效
合同的处理原则,阿贵应将仓库交还村社管业。
最后,关于场地占用费问题。仓库没有取得合法手续,
且从根据现场照片显示,该仓库比较破旧,需改造才能使用。
而阿贵承租后至今,没有使用该仓库,没有实际获益,故阿
贵需支付场地占用费可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1000 元/
月)。
简单的说,就是在这起租赁合同案中,因仓库没有权属
证书,也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处分村集体财产时没
有履行法定的民主议事程序,合同作无效认定。
法院判决
原告钟落潭镇某经济社与被告阿贵签订的《旧仓库改造
承包合同》无效,阿贵将仓库交还该村社管业,并支付实际
占用期间的场地占用费。
判决后,阿贵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
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
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
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
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
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
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
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
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
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
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