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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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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撤销条件
房屋赠与合同怎么才能撤销
原告刘老汉与被告刘某均认可, 刘某取得该房屋的前提是照顾父母
的日常生活。刘老汉与刘某虽然签订了《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
但该合同并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且 20xx 年 4 月刘老汉将房屋过户
至刘某名下,刘老汉及其他子女在长达 5 年的时间内并未提出异议 ;
刘某实际已各支付 5 万元给其哥哥弟弟。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规定,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约定履
行义务。 ”刘老汉与刘某的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
此,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际系附义务
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那么,刘老汉能否行使撤销权呢 ?
刘老汉主张刘某未按约定履行照顾父母生活的义务, 请求撤销双方
之间的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下
列三种情形之一的,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
人的近亲属 ;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
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
行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 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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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刘老汉对刘某未依约履行照顾父母生活负有
举证责任。但刘老汉未能提供证据,且还认可刘某自 20xx 年至 20xx
年 12 月照顾父母生活的事实 ; 之后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 但
不能因此认定刘某不尽照顾父母生活的义务。 刘老汉要求撤销双方之
间的赠与合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赠与合同撤销的条件
原告张某、 李某系夫妻, 生育有四个子女。 被告张丁系原告的四子,
两原告年事已高,需要人照料其生活起居等。 20xx 年 10 月被告张丁
夫妻二人向两原告承诺对两原告今后的生活、 医疗及生养死葬承担一
切责任。两原告在被告的多次劝说之下,于 20xx 年 5 月将自己座落
于县城的房屋赠与被告并进行了公证。 20xx 年 9 月 15 日原告张某生
病住院病危, 被告张丁在接到通知后去医院探望原告。 后因原告的医
疗费问题与原告及其他兄弟姊妹之间多次发生争执, 在原告还未出院
的情况下, 被告不辞而别。 为此, 两原告在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刺激。
由于被告未履行自己所作出的承诺, 两原告认为将房屋赠与被告是重
大失误。 为此, 原告向公证处, 请求依法撤销所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
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所赠的房屋产权。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赠与合同公证可否撤销 ?
第一种观点认为, 本案的被告在得知原告生病住院后, 专门赶回探
望原告 ; 应当说被告在原告的几个子女中是最尽义务的,并非如原告
所陈述的被告不照料原告的生活起居。 两原告对被告所作出的赠与行
为,是原告经过慎重考虑后作出的,并且该赠与行为经过了公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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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财产交付前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因为订立的合同经过公证, 表明
双方当事人对签订和履行合同是认真严肃的, 对赠与人来说, 有充分
的时间和条件,来决定是否签订和履行该合同,不存在考虑不周,或
情绪冲动等原因。 从公证的效力来说, 合同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
所以, 这种赠与合同公证不得撤销。 这对于严肃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
力,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财产权利关系的相对稳定是必要的。第
二种观点认为, 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
该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进行任意撤销, 赠
与人要行使撤销权, 须以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形出现为条件, 只要具备
了法定的撤销事由, 赠与人即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由于本案的赠与合
同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被告对原告有扶养义务而没有履行, 并且被
告没有忠实地履行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 192 条的
规定, 原告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赠与合同的事由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合
同撤销的法定事由。因此,原告的申请予以撤销,是合适的。
我们认为本案中所涉及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程序, 故当事人不得任
意撤销。 原告要行使撤销权需以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形出现为条件, 只
要具备了法定事由, 赠与人即享有撤销权。 被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
的义务,符合《合同法》第 192条第 1 款第 3 项的规定,属于行使撤
销权的法定事由。 原告要求解除公证赠与合同的请求, 符合法律之规
定,应当予以支持。
房屋赠与合同撤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