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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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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范文
《合同法》作业参考答案
作业一
1. 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
而产生的 __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诚实、善意
的态度进行民事活动, 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 近现代各国民法对诚实信用原则多有规定, 我
国《民法通则》第 4 条、 《合同法》第 6 条等都有关于诚实信用原则
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由道德规范转化而来, 其内涵和外延具有很大
的伸缩性。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立法上应有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规定和具体条款
(2)民事主体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从事民事活动
(3) __ 处理民事案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作业二
1. 合同也称为契约。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 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确定
合同相对人的不同地位, 有偿合同中相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一般不具特
殊意义, 而无偿合同中相对当事人的身份对于确认合同是否有效意义
重大。第二,有利于确定合同当事人不同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
大小,一般而言, 无偿合同因其内容和性质,不享有有偿合同中当事
人的同等权利,其法律责任也较有偿合同轻。
3. 《合同法》第 124 条规定:“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
定的合同, 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 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
最相类似的规定。”
作业三
1. 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
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为:
第一,两者的含义不同,前者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后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两者对意思表示人的约束力不同。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
内,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法
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的发出人并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
第三,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要约一经接受,合同成立;要约邀
请一经接收,双方开始进
入要约,并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2. 要约失效的原因如下:
(1)拒绝要约 __ 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
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 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
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 但因其他原因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承
诺。
作业四
1.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比较二者的不同:
(1)判断的着眼点不同;( 2)判断标准不同。
2. 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
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合
同的标的确定和可能。
3.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
法律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
4. 第一,合同效力的处理;
第二,财产后果的处理:(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
赔偿损失;
(4)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作业五
1.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
用原则的要求, 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缔约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
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
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2)有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事实存在;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
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作业六
1. 合同履行的原则具体如下:第一,诚实信用原则;第二,适当
履行原则;第三,经济合理原则;第四,协作履行原则。
2.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构成要件为:第一,出现了情势变更的客
观事实;第二, 情势变更的实施发生于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履行完毕
以前;第三,情势变更是订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第四,情势变更
事实的出现不可归因于双方当事人; 第五, 因情势变更使合同的履行
显失公平。
3. 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
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
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并在后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
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第一,因
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此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第二,该合同
必须属于异时履行。第三,先履行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第四,先履
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
力。
作业七
1. 合同的解释是指法院或仲裁庭在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并表示于
外部的意思模糊不清或存在漏洞时,对其加以阐明或补充的作业。
作业八
1. 合同担保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
务履行和合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合同担保的特征: (1)从属性;
(2)补充性;( 3)保障性。
2.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 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
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 关于保证担保的范围,我国《担保法》第 21 条规定: “保证担
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可见,保证
担保的范围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在无约定时, 则适用法律的规定。
4. 所谓定金罚则,是指在以定金作为担保的合同中,给付定金的
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作业九
1.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
期债权, 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 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
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2. 代位权的行使涉及到三个法律关系,
(1)对债权人的效力: 因代位权的行使而支出的费用可请求债务
人偿还;因行使代位权所产生
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可就该财产请求债务人清偿,但其
法律地位与其他债权人平等,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处分权利的行为受到禁止;债权人
主张债权的行为与债务人主张
债权的行为具有同等效力; 行使代位权后产生的后果归属债务人。
(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可以行
使抗辩权和抵销权。
(4)代位权行使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当债务人不存在资不抵债
的情况时,其他人的债权可以
获得清偿;如果债务人资不抵债,而债权人行使了代位权,其他
债权人为了得到公平清偿, 只能提起破产程序。 代位权人请求的强制
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经法院审理, 就债务人的财产各债权人公平受偿。
3.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
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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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
第一章
第一节 合同
一、《合同法》上的合同
1 、合同的种类繁多
2 、《合同法》第 2 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
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3 、债权合同
4 、合同的法律特征
A 法律行为 区别于事实行为
B 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与契约
C 以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D 以平等、自愿作为伦理价值基础
二、合同法
1 、合同法的地位
2 、合同法的组成
《合同法》与其他调整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合同法的品性
财产法、交易法、任意法
第二节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合同法 历程:习惯法到成文法
习惯法的特点:模糊性、阶段性、地方性、隐蔽性
早期合同方面的成文法:
《汉穆拉比法典》 120(>)/282
《十二铜表法》第六表“获得物、占有权法”
《唐律》特定标的物的买卖 评价:
1 、粗糙简陋 2、形式主义 3、家长特权
二、近代合同法
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 17、18——19)
标志: 合同自由、 抽象的平等人格、 个人责任 【崔建远、韩世远】
1 、自由放任( laissez-faire )的经济时代 2、经济人假设 / 抽象
的人格效率 / 公平 3、过错责任
三、现代合同法
20 世纪以来,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受到质疑,合同法相应地发生
了变化。表现:
1 、合同自由的相对化
格式合同,强制缔约
2 、抽象人格退场 / 具体人格登场
公平 / 效率
如保护消费者的合同立法, 《荷兰民法典》 《日本消费者合同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 、责任形态的多元化
4 、合同法迈入全球化进程
1964 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及其附件《国际货物买卖统
一法》
1980 年《 __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94 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xx 年修订
1996 年《欧洲合同法原则》
5 、一般条款地位上升
诚实信用
6 、合同规则的扩张
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等
关系性合同、电子合同、旅游合同
四、现代中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
初期:
1950 年《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政
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计划经济 合同制度荡然无存
中期:
1981 年《经济合同法》(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
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合
同)
1985 年《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6 年《民法通则》
1987 年《技术合同法》
当前:
1993 年 10 月着手起草;
1995 年 1 月形成了专家建议稿;
1995 年 10 月法制委员会民法室起草了试拟稿;
1996 年 5 月 27 日至 6 月 7 日法制委员会形成了第三稿;
1997 年 5 月 14 日《中华人民 __ 合同法(征求意见稿)》;
1997 年 8 月法制委员会在修改后将该草案提交第九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人大常委会将该草案全文公布,广征民意,
经过较多修订,经第四次、五次、六次、七次会议审议,于 1999 年
3 月 15 日通过并公布。
对统一合同法的评价:
积极方面:
1 、新中国历史上首部系统规定合同制度的法律,采用了总则、分
则相结合的结构,体系完备,内容较为全面,有较高的立法水准;
2 、对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对维持 __ 秩序和保护合同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重大社会价值;
3 、较为妥当地处理了合同自由——合同正义、 效率——公平等诸
法律价值之间的关系;
4 、借鉴了其他法域的合理制度
遗珠之憾:
1 、欠缺一些重要的制度内容:情事变更、旅游合同
2 、某些制度之间的衔接尚待改进;
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119 条)在双方均违反合同的情形下各自
承担相应责任( 120 条)下如何适用?
3 、一些用语的含义有待明确或厘定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
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第
410 条)那么,任意解除可归责于解除人时,如何赔偿呢?
第三节 合同法的原则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概述
1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定位
属于强行性规范;
合同法立法时应遵循的准则;
解释与补充合同法具体规则的基准;
对具体合同作出法律评价的参考标准。
2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厘定
合同法的具体原则 /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分述
1 、合同自由原则
(1)内容
缔约自由:选择缔约对象的自由 ; 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 ; 选择缔
约方式的自由
(2)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的表现
《合同法》第 4 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有效与无效之间,有效
当事人的特殊约定优先,补充协议优先
(3)合同自由的限制
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合同自由的历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
经由醇化,而促进实践合同正义的记录。——王泽鉴
格式条款
消法、劳动法
2 、合同正义原则
(1)内容
对任何人都同样对待,双方的所得与所失对等。
(2)表现
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等值性
风险的合理分配
3 、鼓励交易原则
(1)为什么要鼓励交易?
(2)合法正当的交易
自主自愿的交易
能够实际履行的交易
(3)实行方略:
a 促进合同有效订立
b 慎重认定合同无效
c 在可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
d 严格限制违约方解除合同
第四节 合同法律关系及《合同法》的体系
一、合同法律关系
1 、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
2 、客体及其要求
给付
合法、可能、确定
3 、内容
债权、债务
债权的属性:请求权、相对权、期限性、平等性
债务的属性:可确定性、期限性、强制性
债务的分类:
主给付义务:为合同关系所固有且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
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给付义务功能的义
务。
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为了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维
护,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义务。
二、《合同法》的体系
总则、分则、附则 23 章 428 条
第二章 合同的种类
第一节 合同分类概说
合同的分类,即基于一定的标准,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实益:
1 、立法:
典型合同;特殊的合同规则
2 、司法:
3 、指导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4 、促进合同法的研究
第二节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区分标准: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
典型合同存在的意义:
为合同当事人提供指导、补充作用;
设置强行性规范。
非典型合同的问题:
A 纯粹非典型合同: 合同约定、 诚信原则、 交易惯例; 《合同法》
总则;《民法总则》法律行为
B 混合合同:
第三节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区分标准: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区分的意义:
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规
则;风险负担规则 双务合同:买卖、租赁
单务合同:赠与、借用
第四节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标准: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对价
区分的意义:
1 、注意义务要求不同;
2 、主体要求不同;
3 、是否买卖规则的准用
《合同法》第 174 条:对于有偿合同,法律如无特别规定,则准
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区分标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为
标准
诺成合同:仓储合同( 381)、赠与合同( 185)
实践合同:保管合同( 367)、定金合同(《担保法》第 90 条)
区分意义:
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
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
第六节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或者当事人要求的形式
区分的意义:
警告的目的;
证据或者明确内容的目的
要式合同的效力:
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或者仅仅不能向法院诉请强制执行(第 44
条)。
第七节 本约与预约
区分标准:合同的目的和义务是否为了将来签订一项合同
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实践中出现模糊时,应如何?探求当事人的真意而定;当事人的
意思不明呢?通观合同全部内容加以确定,以认定为本约为原则。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概述
一、何为合同订立?
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过程/ 结果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生效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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