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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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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账户: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行账号:
开户行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增值税发票类型:普票( )专票( ) 请在对应项划√
发票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工程名称:
承揽人测绘资质等级:甲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地点:
2.地理位置:
第二条 服务内容
1.交桩控制网及年度复测(C 级 GPS 点 58 个控制点测量、精密四等导线点 165 个、二等水准 31 公里测量、数据处理及成果报告编写与报批,测绘资质使用),共 5 次:1 次接桩,复测、3 次年度复测、1 次竣工移交复测及补桩测量。
2.全线贯通复测(交、竣工线路控制网平面及高程全线复测,为后续施工及运营维护提供测量基准,形成复测报告),左、右线计 4 次
3.组织进行验收测量(交工验收测量:对结构物轴线、尺寸、位置等,形成交工验收报告)。
4.组织进行竣工测量(进行线路竣工验收测量,形成竣工测量资料:平面、高程、线性等)。
5.复测工区联系测量工作,完成数据复核及出具成果报告。
6.控制测量单位代表市地铁四号线工程总承包部就测量相关工作进行管理及对外协调。
第三条 执行技术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代号
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
GB50308-2008
2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GB/T 12897-2006
3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GB/T 18314—2009
4
精密工程测量规范
GB/T15314—1994
5
工程测量规范
GB 50026—2007
6
《城市测量规范》
CJJ8-2011
7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CJ/T8-97
其他技术要求:按甲方要求
第四条 测绘服务费
1.取费依据:国家所颁布《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计算细则》(2009 版)“工程测量项”、结合具体合同实际情况。
2.控制测量包干总价人民币(含增值税): ,¥: 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 元;增值税税率 6 %,增值税为 , ¥: 元。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无论任何原因(包括市场价格、政策调整、工期延长、工程变更等)造成的价格、费用变化,合同价格均不调整。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
2.应当对乙方人员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3.甲方保证工程款按时到位,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4.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转包第三方。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收到甲方的有关材料,根据甲方有关资料、技术和工期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2.允许甲方内部使用乙方执行本合同所提供的属乙方所有的测量成果。
3.及时组织测量人员开展作业。
4.乙方应当按照技术规范与相关要求确保测量项目如期完成。
5.乙方应指定现场负责人;并定期向甲方书面汇报工作完成情况,确保乙方工作整体受控。
第七条 控制测量项目完成工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之日止。
第八条 乙方应当于工程完工之日起 5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自接到完工通知之 30 日内,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乙方所完工的控制测量成果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对乙方所提供的测绘成果的质量有争议的,由测区所在地的省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裁决。其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九条 对乙方测绘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的约定:
甲方拥有测绘成果的使用权,技术资料及成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供甲、乙双方使用,项目结束后归甲方,且版权也归甲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第三方,否则,按照合同价金额赔偿甲方损失,乙方享有编制成果的署名权,可以写论文、参加评优和宣传单位的工作成绩。
第十条 测绘服务费支付
1.本项目实行总价包干,《中国铁建地铁 4 号线工程控制测量项目内容及费用计算表》中的测量项目、频次、数量仅作为参考,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总价不予调整。
2.测绘服务费根据测量频次每完成相关测绘内容后,由各工区和甲方工程部签字认可, 参考《中国铁建地铁 4 号线工程控制测量项目内容及费用计算表》,进行单次结算。单次支付不超过单次结算款的 90%。
3.工程完工,测量内容全部完成,乙方提交全部测绘成果,经政府部门审计完成后30 日内结清剩余款项。
4.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法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给
甲方发票的票面数据与乙方缴销税务机关和留存的发票存根联填列数据相符;因乙方提供的 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甲方从乙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或通过认证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而给甲方造成的经 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资料
1.形成 A4 纸质成果报告 4 份;甲方如需增加测绘成果份数,需另行向乙方支付工本费, 每份 10 元。
2.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测量方案、测量成果表、测量线路或点位示意图、测量原始数据、平差计算过程资料、测量精度分析与评定、规范使用情况、点位状态情况、测绘资质证书,相关人员证书以及仪器检定书等。
第十二条 安全及保险规定
1.乙方在工作开展期间应自备安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甲方工地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公共交通、安全规则,保障自身人员、仪器、设备的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乙方应自行办理自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自有仪器、设备的相关保险。
第十三条 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由于甲方工程停止而终止合同的,乙方未进入现场工作前,甲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偿付乙方工程总价款的 10%;乙方已进入现场工作,甲方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工程价款,并按工程总价款的 20%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进场后,甲方未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而造成停窝工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停窝工费,停窝工费按合同约定的平均工日产值
0.1%计算,同时工期顺延。
3.甲方未按要求支付乙方工程费,影响工程进度的,甲方应承担顺延工期的责任,并根据本条第二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停窝工费。
4.对于乙方提供的图纸等资料以及属于乙方的测绘成果,甲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第十四条 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乙方向甲方赔偿已付工程款的 20%,并归还甲方预付的全部工程款。
2.在甲方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测绘成果时, 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的 0.1% 计算。因天气、交通、政府行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等影响测绘作业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除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以外),乙方除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并按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工程总价款的 0.1 %计算向甲方支付罚金,并承担法律责任。
4.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成果,乙方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按本合同工程款总额的 100%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无
第十七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
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提交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九条 附则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测绘工程费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甲
方
名称(或姓名)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住所
电话
传真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乙
方
名称(或姓名)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住所
电话
传真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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