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的解除合同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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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18 发布

特殊情况下的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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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 特殊情况下的解除 ‎(15)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经由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符合第15项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这一情形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在实务中存在争议。大部分地区不支持支付经济补偿,也有部分地区认为该情形适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从而以此为由支持经济补偿。笔者以为《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劳动者存在过失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一前提下,劳动者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自愿辞职,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且有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还应当支付违约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四十六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