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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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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合同法的笔记串讲
合同的保全 ( 第 73—75 条 )
1. 代位制度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
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怠于”有特殊含义: 唯有以诉的仲裁的方
式追讨债权,才是“非怠于” ; 否则,均为“怠于”。
(1) 代位权的实现条件:
①甲乙之间的债务必须合法存在 ;
②甲乙之间的债务必须到期 ;
③甲丙之间的债务必须到期 ;
④甲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
⑤甲的怠于行使已经危及到乙的债权实现。
(2) 代位之诉:
①当事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次债务人,原来的债务人成为
第三人 ;
②管辖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 ;
③如果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 ;
④如果原告胜诉,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
⑤原告胜诉后, 未参加诉讼的原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请求偿还债
务,原告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应按比例清偿 ;
⑥原告因代位之诉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可优先受偿。
⑦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范围内提起代位之诉, 这时, 债务人也对
次债务人提 ?起诉讼,不能合并处理,应告知债务人另行起诉。
2. 撤销制度
(1) 撤销之诉与代位之诉的区别:代位之诉针对的是债务人以消
极方式逃避债务,而撤销的诉针对的则是债务人以积极行为逃避债
务。
(2) 引起撤销之诉的情形有三种:
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
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
③债务人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
(3) 撤销之诉的效力:使债务人的行为无效。
(4) 撤销之诉的程序问题:
①当事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原债务人,受让人或受益人为
第三人 ;
②管辖地:被告所在地,即原债务人所在地 ;
③如果原告胜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④期间: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为 1 年,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