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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18 发布

新能源汽车带牌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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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辆购销合同 ‎ 合同编号:DBB1809-XS-6‎ 甲方(销售方): ‎ 证件号码及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乙方(采购方): ‎ 证件号码及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现就甲乙双方车辆购销事宜相关事宜制订合同条款如下,以期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 一、标的车辆 品牌及型号规格: 野马牌SQJ5040XXYS1BEV ‎ 生 产 厂 商: 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车辆识别代号(VIN): ‎ 车辆识别代号(VIN): ‎ 二、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乙方实际支付车辆单价为¥ 万 元/辆(该价格为车辆生产厂家扣除2017年国家新能源补贴款、地方新能源补贴款后,乙方实际支付的车辆单价),共 辆,乙方实际支付购车款合计¥ 元正(大写: 元正)。 ‎ ‎2、车辆初始登记注册、路桥费、交强险费用为 / 元/辆、乙方委托甲方办理所购车辆的过户变更费用为 / 万 元/辆、运输费用为¥ / 元/辆,合计¥ / 元正(大写: / 元正)。‎ ‎3、合同车辆2017年国家和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均由车辆生产厂家负责申报领取,并归车辆生产厂家单独所有,乙方负责配合甲方向生产厂家提供相关材料及配合核查车辆。‎ 5‎ ‎4、甲方负责车辆过户费用。‎ ‎5、付款方式:按下列第 (2) 种付款方式执行。 ‎ ‎(1)、甲乙双方签订本合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额购车款¥ / 元正(大写: / 元正)和所购车辆的初始登记上户和交强险及过户变更费用¥ / 元正及运输费用¥ / 元正,共合计¥ / 元正(大写: / 元正)。‎ ‎(2)、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购车款¥ 万元正(大写: 元正)。‎ ‎6、支付账户:户 名: ‎ ‎ 开户行: ‎ ‎ 账 号: ‎ 三、车辆交接时间、地点及方式 ‎1、车辆交付时间为:甲方收到乙方全款后将车辆交付乙方。‎ ‎2、交付地点: 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3、车辆交接方式: 乙方自提。‎ 车辆交付当日,甲乙双方须对车辆完好状态及产品质量当面予以确认,本合同签章生效后即视为乙方对车辆完好状态完全认可,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乙方不得以任何质量问题为理由退还车辆及延期付款。若发生车辆质量问题,甲方须积极协助乙方,配合车辆生产厂家处理售后问题。 ‎ 四、违约责任及其它约定 ‎1、甲方保证标的车辆来源合法,包括且不限于车辆及证照手续齐全、合法、有效并与档案相符,甲方须保证标的车辆为车辆生产厂家购买的全新车辆,且仅为第一次登记上户车辆。‎ ‎2、甲方须对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提及的所有证照、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全部责任,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假信息,如因甲方隐瞒或存在虚假信息等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在标的车辆交付乙方之前,因该标的车辆引起的一切交通事故及因此产生的费用、交通违章罚款、行政规费、债务纠纷等均由甲方负责承担。标的车辆交付乙方之后,上述责任及风险完全转让给乙方,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5‎ ‎4、乙方承诺本企业股权结构不含有国有股份,且采购合同车辆所使用的资金为非国有财政资金;‎ ‎5、由于合同车辆属于新能源推广车辆,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需核查合同车辆时,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若车辆已转售,乙方须积极联系并协调车辆新的所有人无条件配合核查工作。‎ ‎6、乙方保证所采购的车辆须按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确保车辆正常运营,不得闲置、非法改装等,且保证在车辆上牌三年内(即生产厂家未申领到新能源国、地补贴款项前)不得将车辆转移变更或提档过户至成都市以外的地区,并保证合同车辆按国家和车管部门要求按期进行年审,以及按期完成维持车辆正常状态的一切手续。乙方对于以上承兑及条款若有隐瞒或违反则视为乙方违约,因此而造成车辆生产厂家未能获得合同车辆所对应年度的国家、地方新能源补贴的(含可期待利益),乙方须全额赔偿,赔偿范围包含且不限于合同车辆所对应年度的国家、地方新能源补贴款、为此支出的额外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7、甲乙双方均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乙方须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甲方须按合同约定按期交付车辆,若其中任何一方逾期,违约方应按合同总金额1%每日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10日,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若甲方违约,须双倍退还乙方购车定金;若乙方违约,甲方将收回合同车辆,购车定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五、责任免除条款 若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控制的原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条款时,受阻碍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 ‎1、因车辆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车辆质量进行鉴定。车辆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车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或生产厂家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向 /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3、在诉讼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5‎ 七、特别约定及补充说明 ‎1、由于标的车辆属于新能源车辆,涉及到车辆生产厂家申领国家及地方补贴等相关政策约定,乙方须完全认可并严格履行甲方购买标的车辆时与该批车辆生产厂家所签定的有条款和承诺,所有违约责任随车辆转移一并转让于乙方。‎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甲方收到乙方按合同所约定的全额购车定金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履行完本合同所述条款之日终止;‎ ‎3、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书面签章修正;‎ ‎5、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八、附件:‎ ‎《新能源汽车采购使用承诺书》‎ 甲 方: 乙 方: ‎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签约地址: 成都高新区 签约时间:二〇 一八 年 九 月六 日 5‎ 附件:‎ 新能源汽车采购使用承诺书 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 经 采购贵司所生产的   辆型号为野马牌 纯电动车辆,用于本人(公司)非营运使用,我(公司)将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就所采购该批车辆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公司)承诺本企业股权结构不含有国有股份,且采购合同车辆所使用的资金为非国有财政资金;‎ ‎2、本人(公司)保证所采购的车辆须按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确保车辆正常运营,不得闲置、非法改装等,且保证在车辆上牌三年内(即生产厂家未申领到新能源国、地补贴款项前)不得将车辆转移变更或提档过户至成都市以外的地区,并保证合同车辆按国家和车管部门要求按期进行年审,以及按期完成维持车辆正常状态的一切手续。‎ ‎4、由于合同车辆属于新能源推广车辆,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需核查合同车辆时,本人(公司)承诺无条件予以配合,若车辆已转售,本人(公司)将积极联系并协调车辆新的所有人配合核查工作。‎ ‎5、本人(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及相关义务,以上承诺及条款若有隐瞒或违反则视为本人(公司)违约,因此造成贵司未能获得合同车辆所对应年度的国家、地方新能源补贴的(含可期待利益),本人(公司)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贵司为此支出的额外费用及损失。‎ 本承诺书作为采购此批车辆购销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若双方就本承诺书所述内容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该批车辆生产厂家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承诺!‎ 承诺人: ‎ 二〇 一八 年 九 月六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