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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18 发布

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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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范本 股权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那么签订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在为大家整理的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范文,感谢您的欣赏。‎ ‎  出质人: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地 址:‎ ‎  质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地 址:‎ ‎  为确保 年 月 日当户(债务人) /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股权最高额典当借款合同》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所有或享有处分权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为其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设定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  第一条 质物状况 ‎  1.1 甲方自愿以其对 公司享有的 %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以下简称该股权)作为质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权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 ‎  1.2 “该股权”质物清单见本合同附件。‎ ‎  第二条 担保范围 ‎  2.1当物的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在决算期内按照约定连续发生的一系列的借款当金(本金)、综合费用、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  2.2 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过户税费等)。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息、费均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  2.3 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每一笔借款币种、金额、综合费用及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均以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具体合同、借款借据、当票或其他凭证为准。‎ ‎  第三条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 ‎  3.1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  3.2 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及综合费用率和利率等内容以借款借据或当票为准。‎ ‎  第四条 最高额决算期与质押登记 ‎  4.1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的决算期间为二年,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每笔贷款具体起止日以甲方向乙方开立的收款凭证(即借据)或当票上标注的日期为准。‎ ‎  4.2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负责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上述该股权的《他项权利证明》交付乙方,相关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 ‎  4.3质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致,即从质权生效之日起到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  第五条 质物占管 ‎  5.1 质押期间,甲方应将有关出资证明书原件交乙方保管。‎ ‎  5.2 质押期间,甲方股东权由乙方代行。‎ ‎  第六条 质权的行使 ‎  6.1 绝当发生以及出现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乙方有权行使质权。‎ ‎  6.2 乙方在行使质权时,有权自行决定以拍卖、变卖方式处臵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6.3 乙方依据本合同第6.1条以及主合同约定方式处分质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臵任何障碍。‎ ‎  第七条 处置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清偿:‎ ‎  7.1 乙方代垫的费用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过户费等)。‎ ‎  7.2 当金息、费、违约金、赔偿金。‎ ‎  7.3 当金本金。‎ ‎  第八条 特别约定 ‎  质押物有损毁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押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  第九条 通知与通讯 ‎  9.1甲方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 ‎  9.2乙方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 ‎  9.3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向上述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邮寄、发送文件等视为送达。‎ ‎  第十条 管辖 ‎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则可以向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  11.1 实现质权的费用不在最高额担保范围之内。‎ ‎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及费用承担 ‎  12.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  12.2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  12.3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见证、登记、过户、税费、保管、年检、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  第十三条 声明条款 ‎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11.2 12.4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股权最高额典当借款合同》的内容为准。‎ ‎  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甲方(出质人): 乙方(质权人):法定代表人:‎ ‎  鉴于:乙方欲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决算期内及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为借款人 向出借人 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确保乙方担保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最高额股权质押反担保。依据我国《公司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  1.1 甲方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订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已经适当地采取公司的或其他的行动授权签署本协议。‎ ‎  1.2 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法律和质押人的章程、合同对质押人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任何及所有质押股权具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权利,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质押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  1.3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担保权利。‎ ‎  1.4 除非经质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或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  1.5没有针对质押股权或甲方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  1.6 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  第二条 质押财产 ‎  2.1 甲方将其在 公司享有的 %的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全部质押给乙方,作为对乙方担保债权实现的反担保。‎ ‎  2.2 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偿付的保证。‎ ‎  2.3 “该股权”质物清单见本合同附件。‎ ‎  第三条 质押反担保范围 ‎  3.1 乙方代甲方为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等;‎ ‎  3.2 借款担保合同及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乙方为实现质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公证、处置质押物等的费用)等;‎ ‎  第四条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 ‎  4.1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该最高债权总额系指在本合同第五条所约定的最高额决算期内乙方为借款人在任一出借人借款提供的融资性担保,因借款人可能不能及时清偿给出借人导致乙方向出借人承担代偿责任形成的乙方对借款人的债权金额。‎ ‎  4.2 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保、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决算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乙方为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内容以乙方和借款人达成的相关担保合同为准。‎ ‎  第五条 最高额决算期与质押登记 ‎  5.1 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的决算期间为 年,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笔借款具体起止日以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上标注的日期为准,乙方债权为本合同期限内任一时点实际形成的因借款人可能不能清偿给出借人而导致乙方向出借人承担代偿责任形成的对借款人的债权金额。‎ ‎  5.2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负责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上述该股权的《出质登记通知书》交付乙方,相关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 ‎  第六条 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  6.1 甲方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交付给乙方保管(如出质证明书等)。当甲方按期还款后,乙方应及时将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归还给甲方。‎ ‎  6.2 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份出质登记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借款人同意将股权出质的承诺;在工商部门进行出质登记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股权出质事项已记载于 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证明(由公司加盖公章)。‎ ‎  第七条 质押权的实现 ‎  7.1 质押权实现的条件依委托担保合同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确定。‎ ‎  7.2 乙方在行使质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出质股权进行折价以抵偿甲方所欠债务或对出质股权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  第八条 处置出质股权后清偿顺序 ‎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处置出质股权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8.1 实现出质股权的费用及乙方代甲方偿还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  8.2 乙方代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借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 ‎  8.3 借款担保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 ‎  8.4 代偿资金占用费,从乙方代偿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  8.5 补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  9.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1.4款除外)或甲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在任何实质方面是或被证实是错误或误导,甲方首先应承担违约责任 元,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用全额予以赔偿。‎ ‎  9.2 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在本合同中依然有效。‎ ‎  9.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出质股权进行再质押或转让或作出任何其他伤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质押权利的处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股权。‎ ‎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  10.1 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出质人签字生效)。‎ ‎  10.2 借款主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甲方承诺以出质股权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以债务承担的形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10.3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10.4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