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3)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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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18 发布

抵押合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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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3)‎ ‎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 ‎  抵押人名称: ‎ ‎  住   所: ‎ ‎  法定代表人: ‎ ‎  或主要负责人: ‎ ‎  开户金融机构: ‎ ‎  帐   号: ‎ ‎  电话:   邮政编码: ‎ ‎  抵押权人名称: ‎ ‎  住    所: ‎ ‎  法定代表人 : ‎ ‎  或主要负责人: ‎ ‎  电话:   邮政编码: ‎ ‎  签订合同日期: ‎ ‎  签订合同地点: ‎ ‎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 ‎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 ‎  为确保 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 ‎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 ‎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 万元整,抵押率为 %。实际抵押额为 万元整。 ‎ ‎  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 ‎  1.抵押财产中的   待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 ‎  2.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抵押价额   %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 ‎  第四条 抵押财产中的   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 ‎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 ‎  第六条 抵押财产意外毁损的风险承担: ‎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 ‎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主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 ‎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乙方并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 ‎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 ‎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 ‎ ‎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 ‎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 ‎  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 ‎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由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 ‎ ‎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 ‎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 ‎  1.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 ‎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的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甲方有权用主合同中尚未偿还的借款与被毁损的抵押财产相抵销,并可追索剩余价款。或者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 ‎  3.甲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   %的违约金。 ‎ ‎  4.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 ‎  5.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 %的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 ‎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 ‎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 ‎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 ‎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 ‎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 附:抵押财产清单一式   份。 ‎ 甲方: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或主要负责人: 签章 ‎ ‎   年  月  日 ‎ 乙方: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或主要负责人: 签章 ‎ ‎  年  月  日 ‎  签订合同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