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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18 发布

2019法考必备考点: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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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世上的事,只要肯用心去学,没有一件是太晚的。你只要记住你的今天比昨天进步了一点,那么你离你的梦想也就更近了一步。XX整理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保管合同”,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XX!‎ ‎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1、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他方给予保管并获得保管费用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对他人物品进行保管的人称保管人,将自己的物品交托保管人的人称寄存人。‎ ‎  2、保管合同有如下特征:‎ ‎  (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  《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规定,保管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实践合同,其成立以交付保管物为要件。‎ ‎  (2)保管合同可以为无偿合同,也可以为有偿合同 ‎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  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尽管物应处于保管人的占有或控制之下,但保管只是对物的保存行为,而不是管理行为,因而保管人只应保持物的原状,而不得对物为利用或改良行为。‎ ‎  二、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一)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  1.保管义务 ‎  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 ‎  ①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  ②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  ③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  2.不得使用保管物 ‎  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  3.返还保管物 ‎  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  4.附随义务 ‎  (1)危险告知义务 ‎  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 ‎  (2)孳息返还义务 ‎  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  (二)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  1.支付报酬义务 ‎  在有偿保管中,保管人完成保管义务时,寄存人应支付约定的报酬。‎ ‎  寄存人不支付约定的报酬的,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在无偿保管中,寄存人对保管人为保管支付的必要费用,应予偿还。‎ ‎  2.告知义务 ‎  保管物有瑕疵,或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保管的,寄存人应将情况告知保管人。未履行此义务的,保管物因此而受的损害,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而受损害的,寄存人应负赔偿责任。‎ ‎  3.贵重物品声明 ‎  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