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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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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全文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县)土地管理
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邮政编码____。
受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邮政编码_
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
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房产(或____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
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
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____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总用地面
积为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
,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__
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房产楼层______层,建筑面积
____平方米,为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
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
,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年,自________起算。
第五条
____建筑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__用
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
让时的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
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
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
成的损失。
(或:乙方出租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
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____房产后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贷款抵交完给付定金
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
约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
记,更换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
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
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户,银行名称:____银行____分行,帐户号_
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
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
押。
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
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
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
同),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
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
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
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并交还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
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
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
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达成书面仲裁协
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签署,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
辖市)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甲方: 乙方:中华人民
共和国____省 ____________(自治区、直辖市)___ ______
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___(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
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 ________(签字
)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产而发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依照规
定也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参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让合同格式拟定。)
颁布 单 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颁布 日 期: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