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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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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方(甲方):
地 址:
邮 编: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次承租人(乙方):
地 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租房屋的情况
1-1 甲方将依法承租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 ,房屋(间)编码为 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1-2 该房屋的共用或合同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予以明确。甲、乙双方同意附件(二)所载明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乙方在本合同转租期满向甲方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 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房屋与出租方 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登记(备案)号 )。该房屋的用途为 厂房,乙方承诺按甲方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所载明的用途使用该房屋。
2-2 乙方保证,在转租期间未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三、转租期限及交付日期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转租期为 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件(二)中补充列明。
3-3 转租期满,甲方有权收回附件(二)中所列的附属财产,乙方应按签订本合同时(附件二)所载明的财产状况如期返还。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68 元,(大写: 元)计算,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
4-2 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
开户名:
开户行:
公司帐号:
五、租赁保证金
5-1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 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5-2甲方向乙方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条件:
①租约期满,如约交接,未拖欠房租,并已结清水电、管理等应负费用
②租约期满,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财产设备保持本合同签订时双方确认附件(二)所载明的状况
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方式及时间:
5-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保证金:
①乙方拖欠房租、水电、管理等应负费用拾天以上
②乙方单方面提前解约
③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④ 未如约交接
⑤ 本合同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财产设备存在被损坏情况的
六、其它费用
6-1 在房屋转租期间,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费、 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6-2 乙方负责支付的一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7-1 在转租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空调设备及办公家具除外,由乙方自行维护),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通知出租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乙方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2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无法修复的乙方应就损坏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转租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甲方或出租人要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的,应提前1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配合。如因乙方阻挠养护、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7-4 乙方需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八、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8-1 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前提前一个星期与甲方协商搬离事项,确保本合同终止时 ,乙方依约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依法律规定或依合同约定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相当于双部租金的赔偿金。
8-2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该房屋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的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九、转租、转让和交换
9-1 在转租期间,乙方不得将租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
9-2 乙方向甲方承诺,在转租期间不将该房屋承租权转让给他人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交换使用。
十、解除本合同的条例
10-1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十一、约定
11-1 乙方若单方面提前解约,甲方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同时,乙方须赔偿甲方损失,即本合同完全履行时甲方可得的全部租金。
11-2 乙方迟延交付租金达拾天以上,甲方除按上述4-2条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申请单方解除合同。
十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本合同之附件或双方另行补充签订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签订之时起生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