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散型联营合同范本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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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19 发布

松散型联营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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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散型联营合同范本 松散型联营又称合同型联营、协作型联营,指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合同型联营的财产责任承担问题,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以下是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松散型联营合同相关范本,欢迎参考阅读!‎ ‎  松散型联营合同范本如下:‎ ‎  订立合同单位:‎ ‎  名称:______。‎ ‎  地址:______,‎ ‎  经济性质:______(所有制)。‎ ‎  (其余单位依次如上所列)‎ ‎  以上各单位,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在不改变各自所有制性质、财政物资渠道及隶属关系的前提下,相互协作生产(或开发)______产品,经充分协商,决定联合组成______联合总公司(或集团,系非法人的合伙组织),特订立本合同。‎ ‎  第一条 联营宗旨 ‎  ______。‎ ‎  第二条 联营项目及各方分工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联营成员就下列项目的协作和分工,达成下列一致意见:‎ ‎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 经营范围与方式 ‎  ______。‎ ‎  第四条 联营常设机构______联合总公司的地址:______;隶属:______;经济性质:______(所有制)联营;核算方式联营成员各自经营,独立核算。‎ ‎  第五条 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  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各联营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组成,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可以兼任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 ‎  董事会是总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是组织实现联营成员之间在生产、销售、供货、技术服务、信息等方面签订的合同,协调联营成员之间的协作关系。‎ ‎  总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总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____名,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年。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处理总公司日常事务,副经理协助之。经理、副经理下设办公室、服务部、供销部、生产部……等等。‎ ‎  第六条 联营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  1.联营成员各是独立经济实体,各自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联营成员对总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总公司对联营成员的债务亦不负连带责任。‎ ‎  2.联营成员间的业务往来(包括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委托加工、改制、经销产品,统一接受订货,科研协作,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须分别订立经济合同,实行内部优惠价。其权利义务关系受经济合同法调整。‎ ‎  3.联营成员所需的同质同价产品,能在本总公司内加工的,不得到总公司外加工。‎ ‎  4.联营成员有权优先获得本公司内部的科研成果和经济信息。‎ ‎  5.联营成员的财产所有权、正常经济活动和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总公司及任何联营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和处分。‎ ‎  6.联营成员有退出总公司的自主权。但退出前签订的各项经济合同和协议仍应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或经订约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  7.凡与总公司业务有关的生产、科研、供应、销售等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总公司的协议、章程,自愿加入总公司,可以提出申请,经总公司董事会批准即成为联营成员。‎ ‎  8.联营成员退出或新的成员加入本联营,不影响总公司的存在。‎ ‎  9.联营成员有独立进行其它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  1.联营成员对总公司依照合同分配的、或依照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协作任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确属无法承担的,应在不可抗拒的事由发生后__(时间)内,及时通知总公司。由于其它原因不愿继续承担协作任务的,应在__(时间)内报告总公司。‎ ‎  2.联营成员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确实无法承担协作任务,而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不负赔偿责任;由于其它原因不愿继续承担协作任务,而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条 本合同经各联营成员签字后,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联营成员共同协商修改。‎ ‎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日,即总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时。‎ ‎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联营成员各执一份,总公司存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____、____、____、……各一份。‎ ‎  联营成员单位:____公章 ‎  法定代表人:____(盖章)‎ ‎  银行帐户:____‎ ‎  地址:______‎ ‎  (其余同上。略……)‎ ‎  __年__月__日 ‎  公证或鉴证机关:____(公章)‎ ‎  __年__月__日 ‎  松散型联营合同:‎ ‎  《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松散型联营是以合同为纽带组成的一种协作关系,是横向经济联合中最为常见的联营形式,具有以下特点:‎ ‎  ①松散型联营的形式是合同 ‎  即参与联营的各方通过订立合同,只约定相互间建立比较稳定的、相对长期的协作、生产和供应关系,联营各方不需投资,也不产生新的法人和合伙企业。通常情况下,订立这种类型联营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了扩大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根据自己的条件,在不增加现有企业投资规模、不开办新企业的条件下,与其他企业或事业单位建立联系,以名牌产品为龙头,通过分工协作,形成一个具有定向性、连续性的企业联营群体,合同各方当事人相互间在产品和原材料的供应、零配件加工、提供技术、合作生产、销售以及补偿贸易等方面保持长期的协作,从而达到减少投资、增加产值,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  ②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各自独立经营。‎ ‎  也就是说,这种联营形式不组成一个新的经济组织,也不共同进行同一的经营和生产活动,相互间的协作只是为了进一步发挥各自的优势,弥补各自的不足,并不改变参加联营各方自有的特点。因此,松散型联营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没有统一的组织管理机构,也不设定共同财产,联营各方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或民事责任。联营各方都不得以联营组织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因此,联营各方对外都没有共同的经济责任,也无须负连带经济责任。‎ ‎  ③联营具有方式灵活、手续简便,见效迅速的特点。‎ ‎  松散型联营不同于法人型联营和合伙型联营,因为松散型联营形式只是合同联系,联营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由合同约定,不需订立章程,不需办理审批手续,也不用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企业登记,只要当事人各方需要相互协作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即可在自愿平等等原则的指导下订立合同。一旦各方经济的目的达到,即可终止联营合同,解除联营关系。如果需要再联合,各方则可另行订立联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