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相关知识解析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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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19 发布

口头合同相关知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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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相关知识解析 口头合同的有效适用情形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 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 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与人们的 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 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 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 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 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 而不 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 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 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 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 其特点是简便易行, 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 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 《合同法》 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 同、价款或者报酬 10 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 10 万元 在深圳、 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 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 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第 10 条修改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改为:“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 事人认为数额巨大、 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否则 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口头合同的效力认定 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一方没有以欺 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 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 利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 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