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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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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模板)之《养老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条约的组成
本保险条约(如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别的保险凭据及所附条目、投保单、与本合同无关的别的投保文件、申明、讲明、复效申请书、变换申请书、附贴批单、别的书面和谈组成。
第二条投保局限
一、被保险人局限: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如下,身材康健,能失常事情或劳动的人,都可作为被保险人列入本保险。
二、投保人局限:被保险人自己、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好处或经被保险人书面批准的构造、企业、奇迹单元和社会整体都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分无限公司(如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元退职人数必需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义务
在本合同无效期内,被保险人生活至商定支付岁数的条约见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体式格局之一给付养老金:
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义务终止;
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流动年金,如被保险人在支付十年流动年金期内身死,其受益人可连续支付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义务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流动年金后仍生活,可连续按原支付体式格局支付养老金,直至其身死,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义务终止。
被保险人在支付期前身死,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代价,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况,退还上述款子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本钱。
第四条保险义务开端
本公司所负担的保险义务自本公司批准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第二天零时开端见效,开端见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一年、每个月的对应日为见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条约生效日起至最初一次交费日止。
二、支付期:自保险单商定支付岁数的见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义务执行终了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支付岁数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支付岁数的约定要吻合国度划定的退休岁数规范。支付体式格局分为月领和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养老金支付金额依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岁数、交费体式格局、交费金额、支付岁数和支付体式格局等肯定,详细规范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体式格局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缴纳)。接纳期交体式格局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体式格局在每期的见效对应日缴纳。每一个被保险人按月缴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按年缴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0元。
第六条照实告诉
订立本合同,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解释本合同的条目内容,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无关情形提出书面问询,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照实告诉。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意未执行照实告诉责任,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关于本合同解除前产生的保险变乱,不负给付保险金义务,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差错未执行照实告诉责任,足以影响本公司抉择是不是批准承保或进步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变乱的产生有紧张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产生的保险变乱,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换
被保险人或许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工资受益人,受害工资数人时,应肯定受害次第和受害份额,未确定受害次第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根据相称份额享有受害权。
被保险人或许投保人能够变换受益人,但需书面关照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讲明。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换受害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批准。
第八条保险金的请求
一、申领养老金时,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以下证实、材料向本公司请求给付年金:
1、保险单及别的保险凭据;
2、在初次支付时,供应比来一期保险费收条;
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户籍证实及身份证实;
4、如为代理人申领,应供应委托人受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实。
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力,自其晓得或应该晓得保险变乱产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歼灭。
第九条被保险人身死关照
被保险人在支付期内身死,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下一个支付日前关照本公司。如未关照,以致本公司多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有权请求养老金支付人退还因此而多领取的养老金及本钱。
第十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缴纳、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在每期的见效对应日缴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见效对应日的第二天起六旬日为宽限期。脱期期内产生保险变乱的,本公司负担保险义务,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本钱。
第十一条条约效能的停止
除本合同还有商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托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脱期期满的第二天零时起停止效能。
第十二条条约效能的复原
本合同效能停止后二年内,投保人请求复原条约效能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经本公司考核批准,两边杀青复效和谈,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本钱的第二天零时起,条约效能复原。
自条约效能停止之日起满二年两边未杀青和谈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条约。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根据条约商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代价。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岁数肯定与谬误处置
一、被保险人的岁数以周岁计较。
二、投保人在请求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实在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假如产生谬误则对该被保险人根据以下划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岁数不真实,而且其实在岁数不符合本合同商定的岁数限定的,本公司能够解除条约,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自条约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岁数不真实,以致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请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本钱;若已产生保险变乱,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岁数不真实,以致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四条地点变换
投保人居处或通信地点有变换时,应实时以书面方式关照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方式关照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说明最初居处或通信地点发送无关关照,并视为已投递投保人。
第十五条条约内容变换
在本合同无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商议批准,能够变换本合同的无关内容。变换本合同的,应该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许别的保险凭据上讲明或许附贴批单,或许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换的书面和谈。
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条约的处置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能够书面关照请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请求解除合同时,应供应以下证实和材料:
1、保险单及别的保险凭据;
2、比来一期保险费收条;
3、解除条约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实。
二、投保人请求解除条约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条约申请书之日起,保险义务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实和材料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代价,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支付首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条约。
第十七条争议处置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当中,两边产生争议的,应商议解决,经两边商议未杀青和谈的,可依杀青的正当无效的仲裁和谈经由过程仲裁解决。无仲裁和谈或许仲裁和谈有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国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释义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实文件中记录的诞生日期为计较根底。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均匀负担的保险公司业务用度、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所负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用度三项之和。
本钱:以“‘同期国民银行每个月第一个业务日公布的二年期住民活期储蓄取款利率与计较保险费的预约利率之较大者’+1%”为利息率按复利计较。
计较保险费的预约利率:年复利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