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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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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和解协议书范本
** 县人民法院:
** 机床厂与 ** 县 ** 镇水泥厂因电动机产权纠纷一案诉
请来院,已由你院受理。
4 月 10 日在 ** 机床厂的提议下, 由 ** 地区工业局副局长
平×同志主持, 进行了调解。 双方本着兼顾国家、 集体利益,
有利于生产, 有利于团结的精神, 互谦互让, 达成以下协议:
1.** 县 ** 镇水泥厂不附条件将争议的“奔马牌”电动机
一台返还国营 ** 机床厂。
2. 国营 ** 机床厂从 19** 年 4 月 1 日起将该电动机提供给
** 县 ** 镇水泥厂使用。使用期限为三年 (19** 年 4 月 1 日至
19** 年 4 月 1 日) 。
3. 在使用期间内, ** 镇水泥厂负责保养、 维修该电动机,
并每月付给国营 ** 机床厂电动机使用折旧费 ** 元,租金 ** ×
元,合计 ** ×元。该款通过银行托收,每月月底结清。
4.** 地区工业局在 19** 年 4 月 1 日之前负责向 ** 镇水泥
厂提供 ** ×马力电动机一台。等新电机购到后, ** 镇水泥厂
即以新电机无偿返还国营 ** 机床厂。 ** 机床厂则将原“奔马
牌”电动机产权正式移交 ** 镇水泥厂。
5.19** 年 4 月 1 日以前 ** 镇水泥厂使用电动机的一切应
支付的费用, ** 机床厂不再追究。 但若至 19** 年 4 月 1 日**
镇水泥厂尚不能履行本协议第四项时, ** 机床厂有权向 ** 镇
水泥厂追索 19** 年 4 月 1 日到 19** 年 4 月 1 日期间的电动
机所用租金 ( 每月仍以 ** ×元计算 ) 并追付法定利息。
以上协议如无不当,请法院予以承认。
** 机床厂 ( 盖章 )
法人代理人:张 **
** 县 ** 镇水泥厂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林 **
** 地区工业局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平×
19** 年×月 ** 日
附:本书一式四份,送交法院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
份,地区工业局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