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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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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网签合同范本
网签就是你和销售对象签订合同后,要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
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号,可以通过这个号在网上进行
查询。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 以下是为大家精心准备
的:房屋网签合同范本 3 篇,欢迎参考阅读 !
房屋网签合同范本一
出卖人: 邵东邦盛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 机构代码证: *9*****
注册地址:邵东县两市镇文体路 100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国忠
委托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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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
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相关事
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
为 平方米,土地使用起始日期为 ,其中非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商
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 邦盛·凤凰
城 。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
规划用途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邵东县
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 (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
附件一 ) 为 邦盛·凤凰城 项目中的第 [ 幢] [ 单元 ] [ 层 ] 号房。该
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属 结构,该幢房屋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 (1 、合同约定 2、产权登记 )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
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 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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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 按建筑面积计算, 该商品房单价为 ( 人民币 ) 每平方米 元, 总金
额( ¥ 元 ) 人民币 ( 大写 ) 。
2.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 元 ) 每平方米,总金额
( ¥元 )
3. 按套 ( 单元 )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人民币 ) 总金额 ( ¥ 元 )
第五条预售款监管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 ,预收款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
账户。 买受人采用现金直接支付给出卖人房价款的, 出卖人收到款项
后应及时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全部购房款 (含定金 ) ¥ 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
2. 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首付款 ( 含定金 ) ¥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 采用
方式支付。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 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
首期房款 ( 大写 ) 计 元,余款 (大写 ) _ 元向银行申请贷款。买受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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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
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 _3 日内前往指定
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 ; 买受人逾期
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 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
付首期房款 ( 小写 ) 计__ 元,余款 ( 大写 )_ 元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
贷款。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_ 7__ 日内,将申请公积金
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 给出卖人指定人或单位 ,在接到通知后
_3_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
费用 ; 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
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7 日内,以自有资
金支付,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 逾期,出卖人在 7 日
内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合同
解除后 _30_日内将扣除违约金外的剩余房款退还给买受人。 如逾期未
能支付,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 5%的违
约金,经得出卖人同意后将扣除违约金外的剩余房款退还给买受人。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
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
充协议。
(2) 买受人在 _ 10__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 _15__日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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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及其活期存款利息。买受人在 15 日内未
解除合同的,视为其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买受人应在自第 16 日起
的 15 日内付清全部购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
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 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
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 逾期后 7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支付。
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 _ 30__日内,出卖
人应将买受人已付款项及其活期存款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3. 其他方式
首付款 ( 含定金 ) 元于 _______ _______支付,剩余房款的支付。剩
余房款的支付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
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 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
分之 二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
(2) 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将该房屋另售
他人,买受人没有异议。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 经出卖人同意,
合同继续履行, 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
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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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 项中的比率 ) 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
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
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建筑面积 ( 本条款中均
简称面积 ) 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
价的,不适用本条约规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 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
按第 2 种方式进行处理:
1. 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 含 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
(2)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 30 天内
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 面积误
差比在 3%以内( 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 超出 3%部分的房
价款由出卖人承担, 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
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 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
买受人 ; 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 双方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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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如该房屋交房时房产局测绘部门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合同约定正负
百分之三时,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同意不解除合同,每平方米价格保
持不变, 房价款总金额根据实测面积据实结算, 建筑面积最终以房地
产管理局产权发证建筑面积为准,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计算总房款。
第九条 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室内层高为 3.0 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
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高度低于约定层高 15 厘米以上的, 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 买受人解
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三十天内将买
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 并按实际交款并签订买卖合同日同期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给利息。 买受人如行使合同解除权的, 应在办理房
屋交接手续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行使该项权利,否则视为放弃
合同解除权。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约定室内层高不足 5%,
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 1 (1 、√上下两层楼面之间 2、天
花板与地面之间 ) 的垂直距离。
第十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
用,买受人未依约交清该商品房全部购房款 ( 按揭方式付款的,指首
付款和买受人按揭款到达出卖人指定账户 ) 的,出卖人有权不按本条
约定时间向买受人交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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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 设备标
准 ;
2. 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 设
备标准。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 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 出
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 遭遇不可抗力, 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
的;
2) 国家、 地方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市政配套工程及设施延期
的等非出卖人原因引起的 ( 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部门延迟有关文件的批
准或其他政府行为的 );
3) 买受人未能按时付款或未按时办理入住手续 ;
4) 买受人延期支付应当支付的任何款项 ( 包括代收的款项 ) 。
第十一条 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 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
手续。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7 天内 ( 邮寄地址以合同登记
地址为准确送达地址 ) ,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
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
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
示证明文件不齐全, 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 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
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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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出卖人原因, 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
受人使用,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不作累加 ) :
(1) 逾期未超过 60 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
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
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60 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
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
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
继续履行合同的, 合同继续履行, 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
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
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累计总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已付款的 1%。
由于买受人原因, 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 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自本合同约定交付时起视为出卖人已完全履行交付义务, 出卖人有
权按逾期每天 60 元向买受人收取接房滞纳金,该房屋毁损、灭失的
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办理房屋验收手续时发现所交付的房屋如存在质量问题, 应
当将相关情况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注明,交由出卖人在 90 天 内整
改合格, 在整改合格之前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 超过整改期出卖人应
承担每日 已付房款万分之 一 的延期交房的责任,但最高不得超过
已付款的 1%。
上述所称房屋质量问题, 是指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 导致房屋不能
使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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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 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 不擅自变更建
筑设计。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 设计单位同
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
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
2)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或公建配套设施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
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
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
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 在销售过程中, 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就商品房开发规
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基础设施、 配套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
允诺, 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 公共配套建筑
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供水、供电在交房前完
2. 电梯在交房前正常运行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3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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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处理:
1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
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已付房
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 违约金。
2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按已付房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
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于 日内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3 、其他解决方式 由出卖人负责按合同约定标准完成解决, 但不承
担其他责任。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 ( 附件
三 ) 的标准。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 《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
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
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 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
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 出卖人应当履行保
修义务。 出卖人拒绝整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整修的, 买受人可以
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整修, 整修费用及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
人承担。 房屋因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 出卖人应赔偿买受
人的损失。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 出卖人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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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但可协助整修,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六条 关于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
买受人应当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 必须申报缴纳契税及维修
资金款项, 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 出卖人除不得将房
屋交付买受人外, 买受人还要按合同第十一条第 2 款的规定承担违约
责任, 同时因买受人未按规定交纳物业维修资金的原因导致出卖人不
能交付房屋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关于房屋使用的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
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
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
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十八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
卖人原因, 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或发生债
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应向邵东县房屋产
权管理局申请预告登记或预售合同备案登记。 商品房经综合竣工验收
并取得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备案相关证明文件后 60 个工作日内,出卖
人将需要由其提供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并申报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 360 日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
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 720 日协助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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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出卖人的责任, 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手续并取得
相关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 或 2 项处理:
1. 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 ( 含同期银行利息 ) 退还给买受人, 并按已付
房价款的 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 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
记之日止,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 0.1 %的违约金。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 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协助办理上述登记手
续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 出卖人解除合同, 出卖人在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
买受人的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按已付房款的 0.1 %向出
卖人支付违约金。
2.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 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
记手续之日止,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的 0.1 %的违约金。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 都应当在解除合同的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
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邵东县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解除合
同的相关手续,否则,另一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
出卖人以邀请招标 方式选聘 邵东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房
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在销售前已制定不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
的《临时管理规约》并明示,买受人应当书面承诺遵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自 首批交房入伙之日起至业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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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成立止,根据物业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物业的收费
标准为: 住宅 1.5 元月每平方米 ( 最终收费标准以物价局审批文件为
准 ); 收费的起始时间为自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的次日起至物业委托
合同终止之日终。其他事项、服务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内容,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第二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 协商不
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 房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1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根据实际情况由甲方确定, 但
不得违反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2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所有 **** 。
3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所有 **** 。
4 、该商品房小区内所有未计入买受人房屋公摊面积的集体设施的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仍归属于出卖人所有。
本合同所称“已付款” ,包括买受人的自付款、贷款银行和公积金
中心的按揭款。本合同所称“利息” ,指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另有约
定的除外。
本合同未尽事项, 双方当事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 不与本合
同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经双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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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保管和效力
1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内,空格
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
不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30 页, 一式 陆 份, 出卖人 份, 买受 壹 份,
邵东县房屋产权管理局 壹 份,按揭银行 ( 或公积金管理中心 ) 份,
国土局 壹 份。
4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
出卖人 ( 签章 ) : 买受人 ( 签章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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