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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19 发布

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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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  甲方: (物业管理公司、受托方)‎ 乙方: (房屋出售单位、委托方) ‎ 甲、乙双方根据常政发[1994]107号文颁发的《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议定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  一、 房屋管理 ‎  (一) 乙方根据市 文件规定将 新村住房共计 套 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给职工个人(说见清册),现委托由甲方管理并按本合同第三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 ‎  (二) 上述房屋由甲方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  二、 房屋修缮 ‎  (一) 甲方负责乙方委托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及日常养护,保证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  (二) 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托甲方负责,费用由购房人自理。‎ ‎  三、 托管费用 ‎  (一) 根据市政府文件关于“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规定,乙方向甲方支付优惠出售房或补贴出售房房价款 %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元,作为房屋委托管理费。乙方在本合同签字后15天内,将上述款项金额拨入甲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帐户,帐号 ,甲方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乙审查。‎ ‎  (二) 甲方负责乙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日常维修,所需费用从上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增值部分中开支。遇有中、大、修以上项目,若上述基金增值部分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按实分摊。‎ ‎  (三) ‎ 甲方对托管房屋共用部位设施提供及时的维修、养护。若因甲方维修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  四、 其它 ‎  (一) 为了便于托管房屋的管理和维修,乙方将有关房屋档案、图纸及其它技术资料移交给甲方存档备查(合同终止,一并返回)‎ ‎  (二) 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等、非甲方责任。‎ ‎  (三) 其它约定:‎ ‎  备注:‎ ‎  (一)本合同在签订后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到位之日起生效。‎ ‎  (二)本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  (四) 本合同适用优惠和补贴出售两类房屋。‎ ‎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 ‎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 ‎  经办人:              经办人:          ‎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