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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20 发布

构成技术合同无效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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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技术合同无效原因有哪些?‎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今天想要和大家分享的是:构成技术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对打击有所帮助!‎ ‎  构成技术合同无效的原因:‎ ‎  除了《合同法》总则规定的无效理由(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外,具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情形的技术合同无效:‎ ‎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  温馨提示:无效的技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技术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  技术合同风险负担 ‎  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导致研究开发全部或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负担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可补充约定或按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  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 ‎  除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技术合同无效外,根据技术合同的特点,合同法第329条专门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是指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对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对方从其他渠道吸收先进技术,或者阻碍对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等的行为。‎ ‎  技术合同的分类 ‎  技术合同分为四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  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秘密的使用和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  咨询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  技术合同特点 ‎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 ‎  2.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 ‎  3.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中许多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技术风险的承担、技术专利权的获得、技术产品的商业标记、技术的保密、技术的表现形式等,受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调整。‎ ‎  4.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 ‎  5.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  技术合同基本原则 ‎  技术合同作为一项法律行为和一项科学技术工作,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1)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次序的原则。《合同法》[1] 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干扰乱社会经济次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所必需履行遵守的基本原则。‎ ‎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合同法》总则中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则,这些原则适用于订立、履行各类合同。‎ ‎  (3)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上我国法律确定技术合同规范、设计技术合同机构时的指导思想,也是技术合同的特有原则。‎ ‎  技术合同认定管理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  (二)分类登记;‎ ‎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