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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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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 保险合同
一、本公司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偷窃或盗
贼暴力入侵保险财产存放处所 (以下简称“盗窃”) 而造成的灭失或
损坏(以下简称“损失”)负责赔偿。
加保盗窃险的财产, 除特别约定并在保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 不
包括本公司财产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特约保险财产。
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
失;
2. 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
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3. 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
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 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
失;
5. 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6. 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
三、 保险财产若遭盗窃, 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
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
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被保险人应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1. 保险财产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
2. 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
3. 损失清单及有关帐册、单据;
4. 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单证。
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 欺骗或夸大时, 本公司
对该项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五、 本保险是本公司财产保险的附加险。 本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
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财产保
险条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