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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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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解答 - 买卖合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
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出卖
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
承担。
分析: 这一条的规定跟第 144 条的规定有相似的地方, 那就是标
的物均不在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手中 ; 另外,二者都是由买受人承担风
险。
这一条规定对于出卖人是公平的, 既然标的物已经交付了, 既然
标的物已经不在自己的手上了, 那因为意外事故导致标的物毁损、 灭
失的风险就不应该由出卖人承担。 虽然这里买受人也没有实际拿到标
的物, 但是法律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 通过衡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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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这种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这是合理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
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 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
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分析: 本条是第 143 条的翻版, 跟合同法第 143 条的原理基本是
一致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
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分析:因为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跟标的物本身比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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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要小得多, 所以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 不影响标
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 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的, 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
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 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分析: 买受人拒绝接受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的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是买受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有的权利。 而
出卖人,自己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交付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的标的
物,最后风险由他承担,这也是应该的,这就叫做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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