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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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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_____________
水土保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省市水利有关精神,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 为明确双方在施
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签署
了本协议书。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约 元。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
项目审批文号:
资金来源:上级拨款
2、本协议书中的词语主涵义与下述第二部份所列的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3、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合同条款
(5)施工招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报价汇总表
(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签署前双方为本合同签署的所有协议、会谈纪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
切文件。
4、承包单位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的全部义务
和责任。
5、建设单位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6、本工程按单价承包,计量由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现场签证为准。
3
7、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
8、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建设单位执壹份,承包单位执贰份。其余由建设单位分送有关单位。
建设单位(公章) 承包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 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签字或盖章 ):
授权代表人 ( 签字或盖章 ): 授权代表人 ( 签字或盖章 ):
住 址 : 住 址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4
第二部份 合同条款
第 1 条 名词解释
(1)建设单位(甲方):
(2)承包单位(乙方):
(3)设计单位:
(4)监理单位:
(5)甲方代表:指由建设单位委派的全面负责监督本工程合同实施的代表人。本工程的甲方代
表为 。甲方代表有权做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决定。有权为此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
(6)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委托协理合
同的履行、 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 本合同
监理工程师、监理内容、监理权限等。
(7)项目经理:指由承包单位委派的全面负责本工程实施的代表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为 。项目经理代表承包单位全面处理本合同的一切事宜。
(8)工程:指列入本合同必须完成的全部工程。
(9)主体工程:
a、库周铺筑碎石道路、库周道路排水边沟、机耕道路排水边沟、浆砌石护岸;
b、果园坡改梯 6hm2
;
(10)临时设施;承包单位为完成本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前维护所需设置的全部设施。
(11)施工图纸: 指设计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应提供的图纸, 包括经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
知和补充图纸。
(12)合同价格:指合同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应付给承包单位的价格。
(13)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合同收、 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 从事件有效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
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 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 但竣工日
期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小时。
第 2 条 承包方式
(1)承包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由于设计修
改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按本合同条款第 11 条规定执行。
(2)承包范围:包括完成 2012 年 dc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 全部内容及全部施工图范围。
第 3 条 甲方代表
(1)在履行全合同过程中,甲方代表有权做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决定,有权为此签署证书和发
布通知,对此,承包单位不应拒绝。
(2)甲方代表有权对监理单位所做出的有关工程质量和计量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监
5
理单位未能否定的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如工程质量、工程材料质量、工程计量、 工程变更等, 甲
方代表在事后仍有权予以否定,直至发布停工、返工通知以及拒绝确认工程计量。
第 4 条 转包与分包
承包单位不得将本合同转让, 不得将主体工程整体转包, 承包单位也不得将建设单位指定的不能
分包的项目分包出去。
第 5 条 合同的范围
本合同包括: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本合同包括承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前维护, 其中包括为完成本合同工
程所需的一切手段与临时设施。
第 6 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合同条款
(5)施工招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合同履行中,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有关工程的洽商、 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份。
2、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与承包
单位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的工程
的解释时,按合同条款的第 40 条关于纠纷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 7 条 合同双方义务与责任
建设单位的义务与责任: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发布开工通知; 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开工前完成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赔青, 向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用地; 开工前向承包单位移交测量基
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开工前提供施工图纸 1 份; 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统一管理工程的
文明施工;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以及完成其他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承包单位的义务与责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 ;开工前 3 天进
驻工地;本工程项目经理必须常住工地,每月不少于 20 天,施工员 1 人及安全员 1 人全天候常
驻工地,其余管理人员根据施工需要进场管理;项目经理违约金 500 元 / 天;其余管理人员违约
金 300 元 / 天。承包方必须在成立工程项目部,并开设临时资金账户。承包单位对监理单位提出
的任何工程变更指令,必须照办,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照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对监理单位提
出的任何施工缺陷, 根据施工规程的要求予以修补或改建; 开工前 5 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施
工措施计划; 按合同规定, 完成部份设计工作, 绘制施工详图, 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按图施工;
向保险公司投保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人身意外险、货物运输险、设备损坏险等险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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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由承包单位承担; 保证提供的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符合质量标准, 提供的施工设备符合投标文
件中填报的型号和数量; 文明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 严格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
作, 保证工程质量合格, 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并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计
划和措施报告,并报监理单位审批;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环境保护; 尊重工程所在地人
民的生活习惯,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保证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建成完工, 完工后做好
余土外运等清理现场工作,并负责做好维候期(即缺陷责任期) 内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直至最终
验收合格;在国家、省、市验收时要保持现场清洁,义务做好除草、劈枝、清淤、除杂等工作;
财务按规范做帐;建立各种用于本工程的规章制度;完成其他应由承包单位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 8 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力: 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
但在行使下列权利时须得到建设单位的批准; 工程的分包、 工期延长、 工程变更、 增加或减少某
一工程项目;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 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责任
和义务。
总监理工程师(下称总监):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责人, 建设单位
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单位,总监易人时应由建设单位及时通知承包单位。
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行使其职责,并通知承包单位。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派出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 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 职责
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单位。他们在授权范围内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监理单位的指示: 监理单位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上款规定授权的
监理人员签名; 承包单位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 若承包单位对监理单位的指示持
有异议时, 仍应遵照执行, 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 监理单位研究或做出修改指示或继续
执行原指示的决定, 并通知承包单位。 若监理单位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 承包单位仍应遵照执行;
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单位未在 24 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
包单位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由监理单位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认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
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 应认真查清事实, 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做出公正的
决定。
第 9 条 书面通知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立
即补发书面通知, 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下, 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和工程量完成情况
表、 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单项工程验收证书以及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签署的其他文件都属于
合同的补充文件。
第 10 条 图纸供应
除另有规定外, 承包单位所需主体工程的施工图纸, 由设计单位通过监理单位提供。 为工程施工
实施所需的施工与安装图纸,则由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图纸自行设计绘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批。
第 11 条 设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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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设计项目不予修改, 承包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图施工, 特殊情况下按有关程序报批变更方案,
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承包单位擅自减少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的, 除扣除该项目资金外, 另处该项目
资金的 2 倍罚款。承包单位擅自增加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工程量的 , 不予以结算。
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工程量的变化, 由双方协商。 一般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其单价按中标
报价表确定的单价计算, 经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商定, 报建设单位确认审批, 作为合同的补充文
件,并按此执行。
由于设计修改而出现本合同工程量中标报价表中未曾出现的追加工程项目时, 则该追加项目的单
价由监理单位与承包单方根据有关规定商定, 经建设单位确认, 同样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并按
此执行。承包单位不得以设计修改或工程量的变化为理由,改变其对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 12 条 参观现场所获得的资料
承包单位参观现场过程中对了解的各种情况以及其它部门提供的参观资料,而做出自己的判断、
推论、解释和结论,建设单位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接受任何附加条件。
第 13 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某项工作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单位自行组织货源,
并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承包单位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 应将一份副本提交
监理单位。
第 14 条 材质证明
工程所需的钢筋、 水泥必须有材质证明, 其各项指标应满足规范要求, 如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中
使用无材质证明的材料, 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试验, 并递交材料试验结果, 试验所需费
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 15 条 测量放线
承包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测量基准点、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测设自己的施工控
制网, 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批。 承包单位应认真维护和管理施工控制网, 其所需
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移交验收单位。
承包单位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并应自行配置所需合格的人员、 仪器、 设
备和其他物品, 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单位在监理人员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 当复测中发现有错
误时, 承包单位必须按监理单位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 建设单位将不对上述指示所增加的复测工
作另行支付费用。 监理单位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 承包单位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建
设单位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 进行本工程施工测量放样工作, 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 在施工
过程中工程任何部份发生超过合同规定的位置、高程、尺寸、线型的误差时, 承包单位均应按监
理单位的通知进行修正,直到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修正误差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 16 条 临时设施
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临时设施均由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的区域负责设计、 建设和维护。 承包单位
应按照合同计划及时将施工机械设备运到现场使用。 承包单位所提供的主要施工设备、 兴建的临
时工程和运至工地的器材, 应当为专供本工程的施工之用, 如需调整, 应取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
意(不得无理拒绝),否则将视为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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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条 交通运输
承包单位的运输车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 并按照道路桥梁的限制荷载安全行驶, 服从检验
和缴纳各种费用。
第 18 条 征地
工地规定范围内的征地(包括本合同规定的临时施工用地) ,由建设单位负责征用。承包单位如
需增加临时施工用地,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认可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征用,
征地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如没有经建设单位的认可占地,一切费用由承包单位自理。
第 19 条 工程进场及开工
本合同签署后,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组织施工设备、 人员准时进场开始施工, 承包
单位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 5 天之前, 向甲方代表提出廷期开工的理由和要
求。 甲方代表在 3 天内答复承包单位, 工期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单位未在规定
时间内提出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第 20 条 工程进度
承包单位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控制性进度, 选择合适的施工程序与施工工艺, 合理安排施工实施进
度计划, 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审批, 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作为控制
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按此编制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为保证工程质量,并按时实现控制性进度,建设单位有权审核并评议承包单位递交的计划。
第 21 条 统计报表
承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 按月、 季由项目经理向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递交合同完成情况的统计报
表,月报表应于次月 5 日前报出,季报表应随同当季最后一个月月报表一起报送。
第 22 条 竣工期限
本工程在监理单位发布开工令之日起,全部工程应在 规定的工期内 完成。
本工程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竣工,工程控制进度的实施应满足本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 23 条 工程暂停
由于承包单位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 以致于继续施工会对本工程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监理单位
有权下达书面“停工指令”。对此,承包单位不应拒绝,而应对已停工工程进行积极的维护,并
采取有效措施, 争取监理单位尽早发布同意复工的指令, 这种停工引起费用的增加和工期影响应
由承包单位承担。 由于非承包单位的原因, 在建设单位认为必要时, 应授意监理单位发布书面 “停
工指令”。对此,承包单位也应对已停工工程进行积极的维护。
第 24 条 质量检查
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保证工程质量, 为此, 承包单位应建立质
量检验小组,确定专职质检员,进行工程质量自检,递送自检报告,送请监理单位复检。
承包单位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 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
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
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审杳。
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作何一项工艺、 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一切检查, 包括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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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单位赴施工现场或制造、 加工地点, 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 要求提
供试验样品、 进行现场取样试验、 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 提供试验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
单位的质量和检验所应进行的其他工作。 对不符合规定的单项工程或材料, 监理单位有权拒发签
证,直到下达“返工令”。另有规定外,某个单位工程经监理单位全部复检合格后,监理单位可
以出具单项工程竣工证书。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复验和签署,并不能免除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
应负的合同责任。
第 25 条 材料试验
承包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要求,向监理单位提供鉴定、测试本工程所用产品的质量指标 , 其指标
应满足 《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及相关专业中工程的质量要求, 并应配
备工程质量检测所必需的仪器、材料试验器等。
第 26 条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艺
承包单位在本工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不能保证质量的工艺。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
备, 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 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 监理单位如发现承包单位
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并禁止在本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
单位应立即按监理单位的通知进行交换、 更改、 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监理单位一旦发现
承包单位使用的施工设施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有权要求承包单位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单
位应及时增加和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 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 由于承包单位使用不
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没有严格照图施工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单位可以随时发出采取措施补
救,直至彻底消除工程的不合格部分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
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 若承包单位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单位的上述指示, 则建设单位有权委
托其他承包单位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 27 条 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
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单位的自检确认具有覆盖条件后 24 小时内,承包单位应通知监
理单位进行验收, 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验收地点、 内容和验收时间, 并附有承包单位自检记
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 监理单位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指派监理人员到场进行验收, 在监理人员确
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单位才能进行覆盖。
监理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的部位的验收,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
若监理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派出监理人员到场验收时, 应通知承包单位延期验收, 或批准承
包单位认真做好现场记录后自行覆盖。
监理单位在按上两款规定覆盖后, 如事后对质量有怀疑, 可要求承包单位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
孔探测以至重新检验, 承包单位应遵照执行。 但是重新检验结果表明, 工程质量符合本合同规定,
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如果检验的结果表明, 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规定, 则
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承包单位承担。
承包单位未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到场, 私自将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覆盖, 监理单位有要指示承
包单位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
监理单位确认该项工程质量符合本合同规定时, 则应在检查验收结束后 24 小时内出具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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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体工程基础开挖及其处理的现场检查验收, 需经监理单位确认, 并在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本合
同规定后的 24 小时内出具合格证书,承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在未接到监理单位签发合格证书
的情况下便自行覆盖,则承包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 28 条 安全生产
承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 承包单位应设立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
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教育本单位职工要文明施工, 其他承包单位亦应遵守现场施工安全的规定。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
的施工人员须持有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 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查承包单位
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承包单位应对其工程以及管辖范围内的人员、 材料和设备的安全负责, 并
负责做好其辖区范围内的工作场所和日常治安保护工作, 注意保护工地邻近建筑物和附近居民的
安全, 防止因施工措施不当使附近居民的人身和财产早遭受损失; 承包单位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
的消防、 防汛和防灾、 抗灾等工作, 按合同规定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的消防设施以及防汛物资的
器材及救助设施。 监理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 应及时指示承包单位采取有效
措施加以改正,若承包单位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由于承包单位管理不善,或因承包单位职工的过失, 造成的人身伤亡、 交通事故、 设备和工程质
量事故、 工地火害以及其他人为事故, 其全部责任均与建设单位无关, 并由承包单位自己承担所
有的工伤赔偿责任。
第 29 条 工程维护和保修
本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之前, 承包单位必须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管理和维护、 保养, 并承
担修复及费用, 承包单位不得借故拖延修复工作; 移交后承包单位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
作。 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成, 则承包单位还负责该未完
工程的管理人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建设单位为止。如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按时验收,
所需增加费用可共同商定。 保修期内, 承包单位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
修复工作。 对已移交建设单位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 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承包
单位则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 直至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为止; 建设单位
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 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位以遭损
坏, 则承包单位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修复, 直至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为止。 监理单位应会同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进行查验, 若经查验确属于承包单位施工造成的缺陷或损坏, 应由承包
单位承担修复费用; 若经验确属建设单位使作不当或其他建设单位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 则应
由建设单位承担修复费用。
工程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 12 个月,保修期满后, 由建设单位授权监理单位签署和颁发保
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单位。 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 则可待承包单位按监理单位的要求
在 30 天内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如果承包单位不按期修复工程,经监
理单位认定,由水利局、财政局同意,建设单位有权从工程保修金中扣除,用来修复工程。 保修
金金额为工程总造价的 5%,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无息返还保修金。
11
第 30 条 竣工验收
本工程竣工验收前, 承包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需经监理单位审定, 其内
容包括:
施工日志:
工程实施概况、施工总结及大事记;
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施工期的观测资料以及地基处理记录;
工程图纸变更记录;
施工材料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试验报告;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及验收证书;
永久工程竣工图;
工程签证证书及工程质量保修书;
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未完成的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监理单位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 施工原始记录 (含图片和录像资料) 以及其他应
补充的完工资料。
第 31 条 验收和工期
1、交工验收与交工证书
承包单位完成本合同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 即可申请对本合同工程进行交工验收, 向监理单位提
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并抄送建设单位。 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各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
但经监理单位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已按第 30 条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
的完工资料; 已按监理单位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
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监理单位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在 14 天内将审核意见通知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不同意或推迟进行交工验收,但应在 14 天内向承
包单位指出退还给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审核后对上述报告中的任何一项内容持有异议时, 应在收
到报告后 14 天内将监理单位要求修改补充的意见通知承包单位, 并将其报告同时还给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 14 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到监理单位同
意为止;监理单位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
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并由建设单位或授权监理单位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单位; 在签
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交工日, 并在移交证书
中写明。
若监理单位确认承包单位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 并具备了交工验收的条件, 但由于
非承包单位原因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 但承包单位仍应执行监理单位在此后进行正式交工验收
所发出的指示, 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当正式交工验收时发现工程未符合合同要求时,
承包单位应有责任按监理单位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
12
2、竣工验收
当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合格后, 承包单位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及
本合同有关规定, 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
门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由各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竣工验收小组,
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进行验收并做好综合评价。
3、施工工期: 承包单位的施工工期计算为从开工之日起至交工日期。 施工单位应合理组织 , 解决
一切困难 , 确保进度按计划实现。
4、本工程要求按合同工期如期交工,若推迟交工交付使用,则每推迟一天罚款 2000 元, 限额为
合同价款的 5%,造成损失的一切费用也由承包方负责,罚款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 32 条 施工队伍的撤退
1、承包单位应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方可撤退。工程结束后,承包单位应付清农民工工资和
材料款。
2、本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承包单位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单位
检验合格为止; 工地范围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 掩埋或清除出场; 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
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 按合同规定应规定撤离的承包单位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
划撤离工地, 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清除; 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的排水沟已
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 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 下游河道中
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单位的指示予以清除。
3、整个工程的移交证颁发后 5 天内, 除了经监理单位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
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 其余的人员、 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 并按技术条款
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 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 承包单位进行
完工清场以及人员、 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撤离、 场地平整和环境恢复等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承包
单位承担。
第 33 条 环境保护
本工程施工期间, 承包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
定, 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及人员的财产的损失承担
全部责任。 承包单位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应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 防止任意堆放弃
渣影响周边的防汛及本工程其他承包单位的正常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应加强对噪声、 粉尘、 废
水的控制和治理; 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以及周围的环境卫生, 及时清除施工废弃物并运至指定
地点,不能阻碍通道。
第 34 条 工程计量及竣工结算
本工程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 合同工程量报价表中所列的工程量, 不能作为最终支付
的工程数量, 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单位实际完成的并按本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及本合
同单价表进行计量。
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承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 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量进行
准确计量, 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 按合同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单位提交完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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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有疑问时, 可以要求承包
单位派员与监理单位共同复核, 并可要求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样复测, 承包单位应积极配
合和指派代表协助监理单位进行复核并按监理单位和要求补充的计量资料; 若承包单位未按监理
单位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单位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部分工程的准确工程量;
监理单位若认为有必要时, 可要求与承包单位联合进行测量计量, 承包单位应遵照执行; 承包单
位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 监理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以
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 如承包单位未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派员参加, 则监理
单位最终的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工程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 各个项目的计量方法应按标准、 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
执行,其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竣工结算:工程交工验收通过后,承包单位应向监理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待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按照验收组意见进行整改, 合格后双方按本合同有关约定进行工程竣
工结算, 如果承包单位不进行整改, 建设单位有权按未完成整改工程的金额按 3 倍处罚, 并有权
从未付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罚金。
第 35 条 结算及付款办法 :
1、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验收手续并及时
办理工程结算,按双方签证的合同单价进行工程结算。
2、付款方式:乙方进场开工,先由乙方自行垫付施工前期费用。工程款按月进度支付 80%,工
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结算办理完毕及资料归档后三十日内拨付至完工工程款的 95%。其
余 5%作为质保金,待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结清。
第 36 条 违约
1、承包单位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单位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属于承包单位违约。承包
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署协议书时协商的进度计划有
效地开展施工准备, 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单位未经监理和建设单位同意, 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
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未经监理单位批准,
承包单位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备或材料撤离工地;
承包单位违反合同规定使用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 或拒绝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 材料
和工程设备; 由于承包单位原因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及完成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 且未按合同相
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 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单位在保修期内未按合同规定和工程移交证
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 或经监理单位检验认为修复不合格而承包单位拒绝再进行修
补。
承包单位发生上述的违约行为时, 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承包单位发出书面警告, 限令其在收到书面
警告后的时限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 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 如果承包单位
拒绝接受改正, 监理单位可采取暂停支付工程价款及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 责令其停工整
顿,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单位; 在监理单位发出停工整改要求后 3 天内, 承
包单位继续无视监理单位的指示, 仍不提交整改报告, 亦不采取整改措施, 则建设单位可通知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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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单位解除合同并抄送监理单位,并在发通知 10 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单
位临时设备、 临时工程和材料, 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单位施工, 但建设单位的这一行动
并不免除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应付的责任。 合同解除后建设单位认为合适的时间, 委托监理单位
查清以下付款金额, 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建设单位审批后支付: ①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已完成工
作应得的金额和其他应得的金额; ②承包单位已获得建设单位的各项付款金额; ③承包单位按合
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他应付金额; ④由于解除合同, 承包单位应合理赔偿建设单
位损失的金额。
2、建设单位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建设单位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属于建设单位违约。建设
单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 测量基准点;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
承包单位提供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的施工图纸; 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合同价款, 或
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准任何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建设单位若发生上述违约时, 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发出通知, 要求建设单位采
取有效措施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
第 37 条 合同变更
只有在国家计划有重大变更时,才允许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出现上述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在 10
天前通知承包单位,并对承包单位承担由此引起的直接损失。
第 38 条 不可抗力的灾害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 由于出现无法预料的不可抗力的灾害, 造成承包单位的经济损失, 由发包方
与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协调予以确认适当补偿。 但建设单位不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部分的直接经济
损失。
第 39 条 纳税
承包单位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纳税。 承包单位应缴纳税金和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其税
种和税额,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 40 条 纠纷解决
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发生合同纠纷时, 一般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 申诉方可提请有关
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工程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 41 条 法律
本合同双方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第 42 条 承包单位的合理化建议
本合同施工过程中, 承包单位对监理单位已提供的施工图纸提出合理化建议, 并取得设计单位同
意,对施工图纸进行了切实可行的修改,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即可实施。
第 43 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合同生效: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在协议书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终止: 承包单位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建设单位, 且保修期满, 建设单位或被授权的监理
单位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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