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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2021年《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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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1.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详细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打算不服,可以在肯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1)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答案:(1)9月5日至11月4日;当事人认为详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向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2.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问:(1)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答案:(1)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益和义务;(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事后甲公司发觉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会;问:(1)甲公司可否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假如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答案:(1)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假如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2006年8月10日A县甲皮鞋厂与B市的橡胶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由橡胶厂供货,货到后15日甲公司付款;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甲皮鞋厂以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乙橡胶厂表示不同意,于是发生合同20\n争议;乙橡胶厂预备提起诉讼;问:乙橡胶厂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为什么?答案: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A县法院,B市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由于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宅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甲皮鞋厂位于A县,故A县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又:本案的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依据有关司法说明规定:凡合同规定由供方代办托运,发运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据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B市,因而B市法院对该案也享有管辖权;因此,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其次章企业法1.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双方经协商拟定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1)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中方出资300万美元,外方出资200万美元;(2)中方以货币、厂房、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外方以外币、设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但其中外方的机器设备是租赁来的);(3)中外合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企业的监督机构;(4)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外方担任副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5)对于企业的重大事务,如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加、削减、合并、分立等,应由合资企业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6)合资企业在依法缴纳了所得税后,可按商定比例向中外投资者安排;要求:分析说明上述各项条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答案:(1)外方的投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本案中外方投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2)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以货币、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但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以租赁来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不符合规定;(3)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但拟定的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治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4)总经理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依据法律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人代表;(5)对于本案中所列举的企业重大事务不必由全体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议,而是由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议;按商定比例安排利润的条款不符合规定;(6)中外合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应按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进行安排,而不是按商定比例安排;20\n2.2001的3月,江苏省某市一家用电器厂预备与日本公司建立一中外合资经营的家电有限公司;中外双方合营者在签订的合营合同中商定日本方以技术出资,技术出资作价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中外双方商定中方为董事长,日方为副董事长;该合同经营的家电有限公司经审批机构批准后,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公司成立后,由于日方担忧投资风险,于是让该公司在日本的保险公司办理了财产安全保险;公司成立半年后,经营效益良好,日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形下召开董事会,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议,打算增加出资;问:请分析该案中哪些地方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答案:该案中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关规定的有以下两个方面:(1)在该案中,合营企业合同规定日方以技术出资作价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这一商定不符合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关于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而在本案中,日方的投资比例仅为20%,明显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对此,日方应追加出资;(2)本案中有关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方面不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必需由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会议通过,而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办;增加注册资本必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样通过方可做出决议;在本案中,日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形下召开董事会,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议,打算增加出资;这一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因此该增加出资的决议无效;3.中国甲公司与泰国乙企业拟在中国宁波设立一家法人中外合作企业,双方经协商拟定一份中外合作企业协议草案,部分条款如下:(1)外方合作者以现金和机器设备出资,占总出资额的65%,中方合作者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占出资额的35%;(2)中外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但中方应按固定资产残值的10%给外方适当补偿;(3)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后的前5年分别让外方先行收回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4)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比例安排;(5)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设董事会和经营治理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要求:分析说明上述合作企业条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案:(1)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及中外双方出资比例均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可以以现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法人合作企业,外方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外方的出资额占65%,符合规定;(2)经营期限届满后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按法律规定,中外合作企业商定让外方在合作经营期间先行回收其投资的,那么合作期间届满后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方全部;此题中按固定资产残值的10%给外方适当补偿的做法不符合规定;(3)在合作经营期间,外方可以依法先行回收其投资;但是合作企业的亏损未补偿前,外方不得先行收回投资,这说明只能用企业利润来回收投资;所以此题中把先行收回投资的支出部分直接计入企业当年成本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4)合作各方有关利润安排比例的商定符合有关规定;由于,依照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商定利润安排比例;20\n(5)关于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法律规定;作为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应设董事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3.甲、乙、丙、丁四人商量设立一般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甲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物出资4万元;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丁按5:4:3:2的比例安排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伙协议商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协议中未商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合伙企业设立后存续期间,发生以下行为事实(但不限于):(1)合伙企业设立3个月后,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量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由于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益;(2)合伙企业经营了1年后,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1个多月后,该合伙人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仍旧出资4万元;此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B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治理,独自打算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治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王某担保;(4)合伙企业经营了1年半后,乙在与C经济业务来往后,发生了债务;C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胜诉后,C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该合伙企业又连续经营了3个月后,由于在此之前甲等经营治理不善,造成该合伙企业亏损严峻,合伙企业的E债权人起诉于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觉合伙企业财产25万元,但所欠债务40万元;要求:(1)假设该合伙企业中的丙是现任国家公务员,判定可否成为合伙人;假如合伙协议规定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无限连带责任,而乙、丙、丁不执行合伙事务,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判定此项协议条款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2)分析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3)甲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签订代销合同,而A公司假如是善意的不知道该合伙企业对甲的内部限制的第三人,分析该代销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4)合伙企业某债权人B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析丁可否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戊可否以自己新入伙不久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什么?(5)分析甲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张某来担任经营治理人员及为合伙企业以外的王某担保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6)乙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时,分析乙是否仍旧可以作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7)分析合伙企业的40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答案:(1)假如丙是现任国家公务员,就丙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由于在职国家公务员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因此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据规定,在一般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此题中关于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其他部分合伙人负有限责任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0\n(2)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依法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学问产权、劳务、其他财产权出资;(3)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益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此题中的A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不能以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来否定代销合同的成立有效;(4)丁、戊理由不成立;由于依据有关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不合法;依据有关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供应担保,及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治理人员这两项事务均属于法定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务;此题中甲擅自进行这两项事务,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故为不合法;(6)乙属于退伙;依据法律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体财产份额的情形,合伙人当然退伙;故乙在情形实际发生之日起不再是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了;(7)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向合伙人全体或者任何一名合伙人提出偿仍债务的恳求,合伙人不得以合伙协议商定的合伙人追偿由于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导致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的部分;.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一般合伙人清偿;3.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其伴侣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一一般合伙企业;四人商定,甲出资5万元,如合伙企业发生亏损,甲不再以个人财产承担亏损;乙以设备出资,丙以劳务出资,丁以场地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3年,并将合伙企业命名为“众发有限责任公司”;回答:(1)本案例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2)该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乙以其设备向债权人戊出质但未告知其他合伙人,就乙的行为效力如何?(3)丙的债权人周某以丙曾向他借款2万元为由要求撤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1万元,就周某的要求能否实现?(4)后来,乙想把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伴侣钱某该如何处理?答案:(1)甲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乙、丙、丁四人有关承担有限责任的商定不合法;合伙企业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名称;(2)乙的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缺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样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样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缺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不能实现;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一般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券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故周某的要求不合法;(4)该行为须得丙、丁的一样同意;4.郑某、张某、朱某分别出资2万元、4万元、6万元成立一般合伙企业从事小食品20\n加工;商定按出资比例共享利润和分担亏损;该合伙企业成立1年后,三人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无法调和,于是一样同意解散该合伙企业;三人经清算查明:合伙企业现有价值1.5万元的小食品,欠职工工资0.5万元,税款1万元,借款3万元,清算费用0.2万元;回答:(1)该合伙企业债务该如何清偿?(2)郑某、张某、朱某各自承担份额多少?答案:(1)第一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依据清算费用→职工工资→所欠税款→债务→返仍出资的次序进行清偿;即:1.5―0.2―0.5=0.8(万元);(2)不足清偿的部分,即:3+1-0.8=3.2(万元)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商定的比例分担;就郑某分担3.2×1/6(万元);张某分担3.2×2/6(万元);朱某分担3.2×3/6(万元);7.2004年8月7日,甲出资6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甲聘请乙治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10月18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了价值1.2万元的货物;2005年3月15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欠丁的到期债务,甲打算解散企业;依法进行企业清算,以A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定次序清偿后,仍欠丁债务5万元,而经查甲个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要求:(1)分析乙于10月18日以A名义向丙购入价值1.2万元的货物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2)假设不足清偿丁的债务,分析应如何处理;答案:(1)乙于10月18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1.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2)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仍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恳求的,原投资人对债权人的责任毁灭;因此,A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以个人财产2万元偿仍,尚欠丁3万元;A企业解散,甲对欠丁3万元债务仍应承担偿仍责任,但债权人丁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连续偿债义务就毁灭;8.甲曾是某高校旅行专业的高校生,毕业后向当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设立特地供应旅行询问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1)甲在申请设立企业的申请书中未载明注册资金的数额,就该申请书的效力如何?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是否受理其申请?(2)甲向该企业投资的五台电脑、一套办公桌椅,自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全部权属于谁?(3)该企业成立后由于经营有方业务越来越大,甲为扩大规模准备让其好友乙共同参加经营,乙能否成为该企业的投资人?如不能,就甲该如何处理?(4)1年后受SARS影响,该企业亏损严峻,甲打算解散该企业并依法进行了清算;解散后,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丙才得知解散的消息,就丙能否向甲主见债权?为什么?20\n答案:(1)该申请书有效,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不要求独资企业有最低注册资金,只要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故工商行政机关受理其申请;(2)属于甲全部;(3)乙不能成为投资人,甲可以托付或聘用乙治理该独资企业的事务;(4)丙可以在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向甲主见债权;由于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仍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恳求的,该责任毁灭;第三章公司法1.某市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业务为主,甲企业用货币出资;乙企业用厂房、设备等实物出资;丙企业以其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三方商定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要求:(1)回答该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哪一级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2)说明该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3)分析各发起人的出资应如何确认和缴纳;(4)回答公司董事会应由哪些方面的人士组成;答案:(1)该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市政府批准发起成立的,因此其设立登记手续应在该市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2)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3)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其出资金额必需经过评估确认,乙企业和丙企业的出资应以其供应的实物经评估确认的金额认定;各发起人出资缴纳程序如下:以货币出资的,股东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预备设立公司的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交纳出资后,必需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4)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因此,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甲、乙、丙企业的代表外,仍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公司董事会;2.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甲投资者占30%,乙投资者占45%,丙投资者占25%,半年度实现利润100万元,上年度亏损为50万元,已知公司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股东会打算不提取任意公积金;要求:说明该公司本年度利润应如何安排;答案:(100-50)=50(万元)50-50×25%=37.5(万元)37.5×10%=3.75(万元)37.5-3.75=33.75(万元)甲33.75×30%;乙33.75×45%;丙33.75×25%;20\n1.A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有关事项如下:(1)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①依据经理丙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甲;②打算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乙预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2)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2006年度税后利润3000余万元;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2600万元,公司打算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丁;丙仍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4)公司以“财政部门无权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会计检查”为由,拒绝财政局的检查;要求:(1)回答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2)回答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3)分析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4)分析公司经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丙从该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如何处理;(5)A公司拒绝市财政局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检查的理由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规定;为什么?答案:(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第一项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其次项不符合;董事会职权中,有权聘任、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打算发行公司债券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而不是董事会;(2)符合;公司法规定,法定盈余公积依据税后利润10%提取,当公司公积金累计金额已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3)不符合;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全部转让”股份不符合规定;(4)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5)不符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有权依法对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监督;2.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仍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治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订正;200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觉,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所定的金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明白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假如甲不能补足差额,就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7年2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运作后,经济效益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争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投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38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n2007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进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规定被诉之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要求:(1)分析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2)回答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析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4)分析光中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5)回答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案:(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公司法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而在光中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临时会议须经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光中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首次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由于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觉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齐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觉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表决时,同意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5)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第五章合同法1.甲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A型钢材100吨,每吨25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也可直接带款提货;”3月12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供应的A型钢材100吨,但价格期望以每吨2400元成交,犹如意可在7日内将货送至本公司”;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要求:依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之间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如甲公司在2006年3月11日得知A型钢材可能涨价,拟撤销要约,是否可以?为什么?(3)假设乙公司在2006年3月20日复电给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就甲、乙之间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4)假设乙公司接到甲公司2006年3月10日电报后,于3月12日派人带款提货,而此时甲公司已将这100吨钢材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20\n答案:(1)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由于乙公司的答复变更了甲公司要约中实质性内容,不属于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2)不行以;由于合同法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甲的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故甲不得撤销要约;(3)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由于乙公司已超越承诺期发出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4)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由于乙公司在承诺期内带款提货,以实际行为与甲设立合同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是一个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甲公司如无法履行其义务,违反诚恳信用原就,理应向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1.2006年5月12日,甲、乙两公司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一份电子设备买卖合同,合同商定甲向乙销售10台电子设备,每台2万元,2006年6月底交货,由甲负责托付运输公司送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6月中旬,甲有准确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峻恶化,立刻通知乙中止履行合同,乙接到通知后准时供应了担保;6月底,甲委托丙运输这10台电子设备,但运输途中被人偷掉,致使甲在6月底前不能交货,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甲认为不能按时交货并非自己过错,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要求:依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甲在6月中旬通知乙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7月8日,乙要求与甲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3)甲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案:(1)合法;由于甲有准确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峻恶化,可以行使担心抗辩权,通知乙中止履行合同;(2)合法;由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3)甲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缘由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据商定解决;本案中,甲因丙运输公司的缘由造成了违约,甲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甲和丙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据商定解决;2.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乙向甲购买化工原料20吨,价款50万元,甲交货后乙方在10日内付款,其他条款齐全;甲按期交货后,乙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甲屡屡催讨无果,在催讨过程中,甲得知丙欠乙已到期的债务30万元,而乙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债权;同时,甲又查明乙舍弃了丁欠其的已到期的10万元债权,又得知乙以转产的名义将一台设备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戊,但戊并不知道乙的行为损害了甲的利益;要求:依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甲对丙可行使什么权益?为什么?甲行使该种权益时应通过何种方式来行使?(2)如甲恳求人民法院撤销乙舍弃债权和低价转让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甲对丙可行使代位权;由于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本案中乙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债权,甲对丙可行使代位权;20\n甲行使代位权必需通过法院来行使,即甲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才能行使代位权;(2)甲恳求人民法院撤销乙舍弃债权的行为合法;由于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舍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甲恳求人民法院撤销乙的低价转让行为不合法;由于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即对有偿行为,以恶意为主观要件,当债务人有恶意时,如第三人也同时有恶意,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本案中,乙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第三人戊并不知道乙的行为损害了甲的利益,即戊没有恶意,故甲不能行使撤销权;1.2006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商定甲向乙销售5台机床,价款20万元,甲在4月15日交货,乙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款,违约金为5%;合同订立后,甲按时交货;4月16日,甲与丙签订转让债权的合同;于是,甲通知乙到期时将货款支付给丙公司;4月30日合同付款期届满,乙未向丙付款;5月8日,丙公司催告乙公司付款,乙公司以甲公司转让合同未经其同意为由拒付货款,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乙付清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要求:依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丙公司是否该合同当事人?为什么?(2)乙公司对丙公司拒付货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丙公司恳求乙公司付清货款并支付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假设乙公司以甲公司交货质量不符合合同商定为由向丙公司抗辩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丙公司是合同当事人;由于合同法规定,权益转让合同一经成立,受让人即取代了原债权人的位置;本案中,甲与丙签订了权益转让合同,丙取得了债权人的位置,成为合同当事人;(2)不成立;由于合同法规定,合同权益的转让无须经合同债务人同意,但应通知债务人;本案中,乙以甲权益转让合同未经其同意为由拒付货款的理由不成立;(3)符合;由于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益的,受让人不仅取得主债权,同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益,如违约金债权等;本案中,丙不仅取得货款的主债权,同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违约金从权益;(4)合法;由于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益后,债务人得以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亦得以对抗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故假设乙以甲交货质量不符合合同商定为由向丙抗辩是合法的;5.A电器厂与B公司于2006年3月15日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商定,B公司购买A厂生产的新型电器插座5000套,总价10万元,B公司先付定金2万元,2006年6月底前交货,交货后B公司10日内付款,违约金按10%运算,发生争议由××省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成立后,B公司按约支付了定金;但A厂由于未准时组织生产,致使A厂不能按期履行合同,A厂要求迟延履行合同2个月;B公司认为迟延履行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于当年7月10日通知A厂解除合同,并要求A厂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双倍返仍定金,A厂不同意,B公司遂于2004年8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B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20\n(2)B公司要求A厂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双倍返仍定金是否合法?为什么?(3)B公司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有权解除合同;由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A厂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使B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B公司可以解除合同;(2)不合法;由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商定违约金,又商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挑选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两者不能并用;(3)不合法;由于法律规定,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而不得再寻求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故B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6.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商定:(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供应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3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峻影响到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缺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连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要求:依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合同商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连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5)丙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答案:(1)合同商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定金由合同当事人商定,数额也由当事人商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在此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商定的定金为25万元,占主合同标的额的16.67%,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未生效;(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样也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见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成立;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缺失的,当事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20\n或: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商定的违约金数额20万元,低于乙公司给甲公司的缺失的50万元的经济缺失,所以甲公司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连续履行合同依法成立;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连续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连续履行的违约责任;(5)依据《担保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在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乙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对甲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7.2006年6月,甲公司将一台价值900万元的机床托付乙仓库保管,双方签订的保管合同商定:保管期限从6月21日至10月20日,保管费用2万元,由甲公司在保管到期提取机床时一次付清;8月,甲公司急需向丙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但因资金紧急,临时无法付款;经丙公司同意,甲公司同意,甲公司以机床做抵押,购入丙公司原料;双方商定:至12月8日,如甲公司不能偿付全部原材料款,丙公司有权将机床变卖,以其价款抵偿原材料款;10月1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转让机床合同(甲公司已通知丙公司转让机床的情况,同时也已向丁公司说明该机床已抵押的事实),双方商定:甲公司将该机床作价860万元卖给丁公司,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丁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货款;10月下旬,甲公司发觉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证据证明),于是通知丁公司终止交货并要求丁公司供应担保,丁公司没有赐予任何答复;11月上旬,甲公司发觉丁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向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缺失;要求:依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假如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什么权益?(2)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已抵押的机床,甲、丁订立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中止履行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答案:(1)假如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留置权;(2)甲、丁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依据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形;在此题中,甲公司已通知丙公司转让机床的情形,同时也已向丁公司说明该机床已抵押的事实,因此甲、丁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3)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依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准确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峻恶化的,可以行使担心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此题中,作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甲公司有准确证据证明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因此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4)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依据规定,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假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复原履行才能并且未供应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在此题中,由于丁公司不能供应担保,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8.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商定:甲将一批木板卖给乙,乙于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付款;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20\n质押合同商定,丙以其可转让商标专用权出质为乙担保(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丙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将木板运输至乙所在地,乙认为木板质量不合标准,要求退货;由于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要求,于是甲与乙协商,建议乙转变该木板的用途,同时向乙承诺适当降低木板的售价;乙同意甲的建议,但要求再延期一个月付款;甲同意了乙的要求;在此期间,甲因资金周转困难,遂要求丙履行担保责任,丙以乙的付款期限未到为由拒绝履行,于是甲将合同权益转让给丁,同时通知了乙、丙;乙、丁经协商达成协议,乙给丁开出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丁持该汇票向银行要求付款;因乙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不足,银行不予支付;要求:依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商定的情形下,应如何确定标的物质量的履行规章?(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益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甲将合同权益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是否对丁有效?并说明理由;(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行使何种票据权益?行使的程序是什么?答案:(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质量要求没有商定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依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据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益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案中,甲将合同权益转让给丁时通知了乙,所以甲、乙之间的合同权益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3)甲将合同权益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对丁有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取得主债权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益;(4)丁在汇票不获利付款后,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程序是:第一,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其次,发出追索通知;9.2006年3月1日,甲厂为扩大生产,打算向乙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半年;由丙公司向乙银行为甲的借款合同作一般保证;2006年8月31日借款期限届满,甲无力偿仍,乙要求丙替甲偿仍借款,丙拒绝;要求:依据上述情形和担保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丙拒绝向乙偿仍甲的借款是否合法?为什么?(2)如保证合同未商定保证期间,乙应在什么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就,会产生什么后果?(3)如丙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商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甲无力偿仍,乙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能否拒绝?为什么?答案:(1)合法;由于丙是一般保证人,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拥有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先诉抗辩权;(2)如保证合同未商定保证期间,乙应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就,保证人免除保险责任;(3)丙不能拒绝;由于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20\n满没有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畴内承担保证责任;10.2006年2月20日,华光厂欲从美国进口一套设备,遂与A银行签订一份300万元的贷款协议,A银行要求华光厂供应抵押担保,华光厂便以其已出租给B企业的价值250万元的房屋一栋及价值50万元的仓库存货设定抵押,当日分别签订了房屋和仓库存货抵押合同,3月1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并告知了承租人B;贷款协议期限届满,华光厂无力偿仍贷款;要求:依据上述情形和担保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华光厂与A银行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和仓库存货抵押合同在何时生效?为什么?(2)房屋抵押后,华光厂与B企业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应当终止?为什么?(3)贷款协议期限届满,华光厂无力偿仍贷款,A银行可实行哪些方式来实现抵押权?答案:(1)华光厂与A银行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于2006年3月1日生效;由于担保法规定,以房屋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华光厂与A银行之间的仓库存货抵押合同于2006年2月20日生效;由于担保法规定,以仓库存货抵押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不应当终止;由于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抵押人有书面告知承租人的义务;(3)A银行可与华光厂协议实行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来实现抵押权;11.2006年2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6个月,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甲以一张价值150万元的提单作为质押担保,质押合同商定10日内交付提单,2006年2月8日,甲将该提单交于乙银行,该提单的提货日期为2006年6月30日;同时,甲以其专利权为其余额作质押担保,并于2004年2月12日办理了专利权质押登记;2006年6月28日,甲公司去乙银行要提单去提货,乙认为提单已作为抵押物,不能将该提单交仍甲,甲就声称贷款尚未到期,而提单的提货物期限已到,乙应将提单交仍;双方发生纠纷;要求:依据上述情形和担保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之间提单质押合同何时生效?为什么?(2)甲、乙之间专利权质押合同何时生效?为什么?(3)本案中,提单的提货日期先于贷款合同的履行期到期,乙银行如何实现其质押权?答案:(1)甲、乙之间的提单质押合同于2006年2月8日生效;由于担保法规定,以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益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2)甲、乙之间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于2006年2月12日生效;由于担保法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3)乙银行可以要求甲将提单提取的货物提存或要求甲提前清偿担保的债务;由于担保法规定,在权力质押中,如作为质权标的物的权益优先于担保债务到期的,质权人有权恳求提存或提前清偿担保的债务;12.2006年3月28日,甲公司托付乙服装厂加工服装500套,每套加工费80元,计加工费4万元,双方签订了托付加工合同,并规定甲公司在4月下旬付款提货,否就,乙服装厂有权留置200套;4月20日,乙服装厂按约完成加工任务并通知甲公司提货,甲因资20\n金紧急,无力支付加工费;之后,甲提走300套服装,乙留置了200套服装并通知甲在1个半月内付清加工费及提货;孰料,留置期间,因乙服装厂仓库年久失修,留置的服装被雨淋污染,甲提出赔偿,乙拒绝,双方发生纠纷;要求:依据上述材料和担保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乙服装厂留置甲公司200套服装是否合法?为什么?(2)乙服装厂留置服装后,通知甲公司在1个半月内付清加工费是否合法?为什么?(3)乙服装厂对遭受雨淋污染的服装的缺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案:(1)合法;由于甲、乙双方签订的托付加工合同合法有效,当甲公司未能按约付清加工费时,乙服装厂有权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对200套服装行使留置权;(2)不合法;由于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商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3)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担保法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当保管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应对对留置物尽和善保管人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损毁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1.2006年9月1日,甲、乙两公司订立一份起重电机买卖合同,合同商定,供方乙公司在当年11月底前交货,货款总额80万元,甲方在收到货后1周内付款,违约金比例为10%,甲方应于2006年9月10日前向乙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订约后,甲方于2006年9月8日支付了定金;后来,由于乙公司方案不周不能履行合同,为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8万元,定金双倍返仍20万元,乙方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诉讼;要求:依据上述情形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定金担保何时生效?为什么?(2)定金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既支付违约金又要求定金双倍返仍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为什么?答案:(1)定金担保于2006年9月8日生效;由于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必需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定金合同以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2)符合;由于担保法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商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双方商定定金10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符合法律规定;(3)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商定违约金,又商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挑选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两者不能并用;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既支付违约金又要定金双倍返仍,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12.甲有一幢临街的房屋欲出售,找到乙;乙想买,但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双方约定,由乙分五次付清房款后,双方一起到房产治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之后,乙便搬入该房屋居住;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以下各题:(1)假如乙一时急需用钱,将该房屋转卖与丙,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2)假如乙入住1个月后,由于忽起台风使房屋受损,此缺失应由谁承担?(3)如乙在支付其次次房款时,有准确证据证明丁可能对该房屋主见权益,就乙应如20\n何处理?(4)如乙届满支付房款期限,乙仍有三分之一的房款未支付,就甲可以如何处理?答案:(1)乙、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需要经权益人的追认;本案中,乙尚未取得房屋产权,是无处分权人;(2)乙入住后,台风使房屋受损,该项缺失就由乙承担;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自标的物交付后发生转移;(3)乙有权行使担心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不支付其次笔房款;由于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履行义务在先的一方有准确证据证明履行义务在后的一方有丢失或可能丢失履行才能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4)甲可以要求乙支付全部房款或主见解除合同;11.甲市某商场从报纸上看到某电脑商刊登的一就广告,介绍一种新型电脑,价格为每台6000元,多购可以优惠;因这种新型电脑的市场销售前景很好,商场当即发电传给电脑商,内容为:“定购你处新型电脑100台,如价格能降10%,就购买200台,货到后验收合格即付款;”电脑商收到电传后,回电称:“同意降价10%,但因库存仅100台,可以立刻发运,另100台半个月后发运”;商场受到电传后未予答复;电脑商即派业务员林某将100台电脑运往甲市某商场,商场验收合格后以每台5400元价格支付了货款;林某告知商场因生产厂家提前发货,故另100台电脑可在7天内送到,请商场做好接货预备,商场称已从别的途径购进100台同类电脑,不再需要另100台电脑;林某立刻回公司报告此事;电脑商认为商场不能擅自毁约,遂打算按期发运其次批100台电脑;但其次批电脑运至商场,商场拒绝接受;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以下各题:(1)某商场向电脑发电传恳求购买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2)电脑商的回电属于什么性质?(3)电脑商的业务员林某送100台电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4)商场接受100台电脑并付款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5)对于100台电脑而言,商场与电脑商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6)电脑商发运其次批电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7)商场拒绝接受其次批电脑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商场向电脑商发电传恳求购买的行为是要约;(2)电脑商的回电是要约;(3)业务员林某送电脑的行为是要约;(4)商场接受100台电脑并付款的行为是承诺;(5)对于100台电脑,商场与电脑商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6)电脑商发运其次批电脑的行为是要约;(7)商场拒绝接受其次批电脑的行为合法;由于其次批电脑的买卖行为并未形成合意,合同未成立;12.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觉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20\n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供应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连续恶化,于是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①甲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殊决议;②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报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商定10天内付保管费,假如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依据合同法回答以下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答案:(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由于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成立;由于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准确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由于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复原履行才能并且未供应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17.2006年1月8日,陈林生借款1.8万元给王军,双方商定2006年12月31日仍款;到了2006年12月31日时,王军告知陈林生自己借给了表哥章程2万元钱,现在手头没有钱可仍,陈无奈只好督促王赶快将其2万元钱及早收回以便偿仍仍欠自己的1.8万元;过了几天,陈林生打听到王军这笔钱是1年半前借给其表哥的,本应在2006年12月1日仍款,但王军在外宣言说反正这笔钱仍回来了,大部分也要给陈林生,肥水不落外人田,自己的表格确定不会赖帐;由于,王军根本就没有去向章程要钱;陈林生得知此事后,特别生气,认为假如王军向其表哥要回了2万元钱,那么他前自己的1.8万元就可以仍了;陈林生打算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章程将欠王军的1.8万元仍给自己;依据合同法回答以下问题:(1)陈林生向法院提起的该项诉讼中,陈某、王某、章某的法律位置分别如何?(2)陈某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章某主见权益?为什么?答案:(1)陈林生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陈某为原告,章某为被告,王某为第三人;(2)陈某不行以直接要求章某仍款;由于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必需通过诉讼形式进行;18.张系专业户,为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张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房屋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张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一音响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合同商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运算,张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仍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商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张,要求支付运费,张拒绝;因发生市场变化,张估计的收入落空,张因此不能准时偿仍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现问:(1)张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张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0\n(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4)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5)县良种站要求张支付送鸡运费,该恳求应否支持?为什么?(6)张对县良种站提出不行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答案:(1)无效;依据合同法规定,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必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2)有效;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是生效;(3)朱与蒋之间成立承揽法律关系;朱是定作人,蒋是承揽人;之后朱与蒋之间因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留置关系,朱是债务人,蒋是债权人、留置权人;(4)不行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与定金两者不能同时适用,只能挑选其中一种;(5)不应支持,依据民法通就有关规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应为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即县良种站;(6)不能成立;其经营风险应有自己承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第八章票据法1.甲公司派业务员A赴某县收购粮食,在与该县乙公司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后,A拟将甲公司作为收款人的汇票背书给乙公司,由于A和乙公司的业务员B不熟识票据背书规章,于是A、B托付当地农行的工作人员C代为完成背书;C将乙公司的公章盖在背书人栏,将甲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背书人栏,并将汇票交给B,之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了丙公司,用以支付所欠的购货款;要求:依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回答以下问题:(1)丙公司如持有该汇票提示付款,付款人应否付款?为什么?(2)票据背书的确定应记载事项是什么?答案:(1)丙公司在提示付款时,付款人不应对款;依据规定,付款人在付款时,必需承担审查义务,其中之一是审查汇票上诸项背书是否连续;在此题中,由于背书不连续,因此付款人不应对款;(2)背书的确定应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2.2006年1月间,某商业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陈某与其胞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同时盗盖承兑签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的到期日为同年6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对虾公司,该公司为陈某胞弟所经营的企业;陈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恳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并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背书);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对虾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问:(1)本案的票据行为有哪些?其效力如何?为什么?20\n(2)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益?假如有,应向谁行使?假如没有,该如何处理?(3)假如陈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无出票人一栏)签署银行承兑汇票,这对某城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假设其他情节相同)答案:(1)本案的票据行为有:①陈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均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②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有效;③对虾公司的贴现行为,有效;虽然该公司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益,但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才能,故有效;(2)合作银行不知情,为善意持票人,且给付了相当对价,故有票据权益,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3)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合作银行不享有票据权益,只能依一般民事法律追偿;3.A电器公司于2005年3月1日向B银行借贷人民币本息共100万元,商定仍款日期为2006年3月1日,因种种缘由而逾期未归仍;2006年3月10日,A电器公司向B银行提示了1张银行承兑汇票副本,该汇票的出票人为C进出口公司,付款人和承兑人均为B银行,收款人为D公司,被背书人为A电器公司,到期日为同年3月9日,金额为100万元;A电气公司以持票人身份尝试恳求B银行将票款兑付后划入H公司帐户,归仍该公司货款,至于欠B银行的贷款就推迟几天再归仍;B银行对A电器公司称:“本行应凭票支付贵公司100万元,而贵公司亦欠本行100万元贷款未仍,故本行不仅不必另行支付该汇票票款给贵公司,而且在结算后有权要求贵公司交出汇票的正本;”A公司见状便连忙收回汇票副本,转而向C进出口公司索要票款,未果;于是,3月29日,A公司干脆直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H公司了事;问:(1)B银行的主见能否成立?(2)C进出口公司是否应当向A电器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3)A公司的背书是什么性质的背书?H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益?答案:(1)B银行的主见可以成立;理由主要有二:其一,B银行作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商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券债务关系的A公司,进行票据抗辩;其二,B银行主见自己的票据债务与A公司贷款债务抵销,票据债务因而得到履行,A公司自然有返仍票据正本的义务;(2)C公司作为出票人是其次债务人;现付款人B银行并非决绝付款,只是主见抗辩和债务抵销;因A公司为躲避到期债务而不向付款人正式提示付款,无法取得拒绝证明,故不能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3)A公司的背书属于期后背书,由于3月29日早已经超过提示付款的期限;依据《票据法》第36条规定,期后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因此H公司对A公司享有票据权益(追索权);但是,依据立法本意,我国对期后背书是持否定态度的,一般认为期后背书仅能产生一般债权转让的效力,不能认为H公司应付款人B银行享有票据权益;如符合一般债权转让的要求(通知债务人),受让人可以向债务人行使债权恳求权,但是依一般债权转让的规定,受让人不能得到人的抗辩限制的爱护,债务人可以向背书人主见的抗辩,均可以向受让人主见,因此实际上本案中,H公司不行能从B银行处得到付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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